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合作社财务制度中支付货款未开发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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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合作社财务制度中支付货款未开发票篇一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路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合作社财务制度中支付货款未开发票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 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合作社财务制度中支付货款未开发票篇三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