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政法干警考试通用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长沙政法干警考试篇一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所作的死亡推定,所以时间条件尤为重要。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需注意的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要满4年(《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因此,b项正确。
【考生注意】类似题目需要注意的是时间界限。当遇到以时间作为适用的条件的,与相关制度一起记忆。如宣告失踪适用的时间条件是2年,不管任何情况。其正好与意外情况下宣告死亡适用的时间一致。该题可能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比较中出现。
2.【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出题人给考生绕了一个小圈子,该题实际上是考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在不清楚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相对照,不难得出结论。民事法律行为人有效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格,即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基于欺诈或胁迫等做出的意思表示。本题所给选项中a、c、d三项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求,只有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主要通过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表述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隶属关系已经是理论共识,但民事行为的范围是仅指意思表示行为呢,还是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发生民法后果的行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是指前者,即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与表示行为、表意行为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由于争议较大,将来关于民事行为单独出题的可能性不大。但对2001年的考生而言,该题具有一定迷惑性。
3.【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各类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其适用规则是:时效期间是20年、适用范围没有限制、从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不适用中止和中断,可以适用延长。由此可见,a、b、d项不符合题意。只有c项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基本上是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之所以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是最长诉讼时效的意义决定的。以后要注意最长诉讼时效与长期诉讼时效的区别。
4.【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而取得,后者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都是原始取得的所有权方式,故排除a、c、d项,只有b项买卖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该题难题系数为零,将来应当侧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5.【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现代频繁复杂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设置的。其适用范围问题,理论争议颇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按照当时根据《大纲》编写的辅导书中的表述,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枪支弹药和毒品是禁止流通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可以适用。以该辅导书的内容判断该题,只有d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对其完善以前,可谓仁智互见。形成共识的是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争议最大的是拾得遗失物、赃物、不动产、货币。除货币外,其他三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体现了对原权利人利益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平衡问题。而货币作为特殊种类物,采取“占有即是所有“原则,既不存在对货币的无权处分,也不存在持有者的善意恶意,可以说货币是绝对地适用,也可以说绝对地不适用。因此,考试时,要根据不同类型的问题和所给的条件灵活回答。
6.【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委托发明创造是根据委托合同由受托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39条也有所规定,只是增加了委托人的免费实施权。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如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据此,只有b项符合题意。当然,合同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委托方(a项)或约定双方共有(c项)。但专利主管机关无权指定。
【考生注意】专利申请权不同于专利权。只有专利申请权人,才可能成为原始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权也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因此,专利申请权人未必是发明创造人。这个问题是将来专利权方面的考点。
7.【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作品,其著作权具有特殊性。因此,其保护期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条例》规定。最早规定的是25年。但自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作了修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因此,如果说法硕考试是在修改生效前,当时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25年。从命题内容看,应当是指条例修改前的保护期。如果修改后的,b、c项似乎都符合题意,但不符合单项选择的要求。
【考生注意】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享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有差别的,两者保护期的起算点也不同。法人等组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从登记之日计算。
8.【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权的保护期起算点。根据《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故只有c项符合法律规定。
【考生注意】知识产权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点是时间性。保护期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内容。各类不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项权利对比后作硬性记忆即可。
9.【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条件。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5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他人代为书写是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订阅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下的口头遗嘱,都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据此,在备选答案中,只有d项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考生注意】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同形式的遗嘱其有效要件不同、效力也不同。如果不同形式的遗嘱发生抵触,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另外,还要注意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10.【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作为对抗责任成立的理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外来原因主要是侵权人以外的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因此,只有a项符合题意。
长沙政法干警考试篇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常见的题型有:阅读理解、逻辑填空、语句表达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二)题型介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涉及多种题目类型,试题将根据考试目的、报考群体情况,在题型、数量、难度等方面进行组合。以下是部分常用题型介绍。
1.言语理解与表达
每道题给出一段语言文字,要求报考者根据对这段文字的理解或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知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答案。
例题1:在古代,每遇战乱,手艺人都会成为战争双方争夺的对象,这是因为手艺人掌握着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技术,他们代表着当时最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如今,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取代了手工技能,成为当今时代最强大的生产力,但传统工艺完全可以借助现代科技而提升,继续服务于大众。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a.与现代科技联姻是传统工艺发展的有效途径
b.任何时代,社会发展的第一要素是社会生产力
c.现代科技的进步对传统手工艺产生的深远影响
d.现代科技可以解决制约着生产的传统工艺难题
(答案:a。从文中最后一句中,“传统工艺”借助“现代科技”得到“提升”,可以看出,与现代科技联姻可以使传统工艺得到发展。因此,a选项符合题意。)
例题2:说话不仅是一种生理功能,更是一种能力。会说话的人,纵然_________ ,滔滔不绝,听者也不以为苦;纵然_________,一字千金,也能绕梁三日。成功人士大多是成功的说话者,毫不夸张地说,其成功至少有一半是用舌头_________的。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能言善辩 讷口少言 实现
b.绘声绘色 不露声色 完成
c.口若悬河 片言只语 创造
d.侃侃而谈 缄口不言 获取
(答案:c。从上下文的意思,及词语本身的含义,可知选项c更为贴切。)
2.数量关系
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报考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
例题:1 2 4 8 16 ( )
a.16 b.24 c.32 d.36
(答案:c。原数列是一个等比数列,后一项是前一项的2倍,故正确答案为c。)
第二种题型: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个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报考者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并利用其他基本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或推出结果。
例题:某地劳动部门租用甲、乙两个教室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两教室均有5排座位,甲教室每排可坐10人,乙教室每排可坐9人。两教室当月共举办该培训27次,每次培训均座无虚席,当月共培训1290人次。
问甲教室当月共举办了多少次这项培训?
a.8 b.10
c.12 d.15
(答案:d。根据题意可知,甲教室每次培训可坐50人,而乙教室每次培训可坐45人。由此可计算出甲教室举办的培训次数为15次。)
3.判断推理
第一种题型: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
例题:
(答案:b。黑点在正方形中顺时针移动。在第5个图形中,应该正好移动到左上角。)
第二种题型:定义判断。每道题先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报考者严格依据定义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例题:职业枯竭是指人们在自己长期从事的工作重压之下,产生身心能量被工作耗尽的感觉。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职业枯竭状态的是:
a.老周不能胜任自己现有的工作,每天都会忙得焦头烂额
b.刚参加工作的小李觉得这份工作太累,产生了跳槽的念头
c.刘经理每天工作繁忙,缺乏充足的休息,情绪也越来越糟糕
d.在从事过许多不同的职业之后,老王觉得所有工作都索然无味
(答案:c。根据题干所给定义,正确答案为c。)
第三种题型:类比推理。给出一组相关的词,要求通过观察分析,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组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
例题: 螺丝:螺帽
a.水杯:暖瓶 b.线:纽扣
c.插座:插头 d.筷:碗
(答案:c。螺丝和螺帽是一组必须配套使用的东西,选项c中插头与插座的关系与螺丝与螺帽的关系一样。)
第四种题型: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报考者根据这段陈述,运用一定的逻辑推论,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例题:在一次考古发掘中,考古人员在一座唐代古墓中发现多片先秦时期的夔(音kuí)文陶片。对此,专家解释说,由于雨水冲刷等原因,这些先秦时期的陶片后来被冲至唐代的墓穴中。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质疑上述专家的观点?
a.在这座唐代古墓中还发现多件西汉时期的文物
b.这座唐代古墓保存完好,没有漏水、毁塌迹象
c.并非只有先秦时期才使用夔文,唐代文人以书写夔文为能事
d.唐代的墓葬风俗是将墓主生前喜爱的物品随同墓主一同下葬
(答案:b。该选项中“古墓保存完好,没有漏水、毁塌迹象”从根本上排除了“雨水冲刷”的可能性,最能质疑专家的观点。)
4.资料分析
针对一段资料一般有1~5个问题,报考者需要根据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推测和计算,从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符合题意的答案。
例题: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表 2010年三大经济圈产业结构及增长速度(%)
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全国
速度
第一产业产值4.73.65.04.46.63.310.24.3
a.0 b.1
c.2 d.3
(答案:b。通过比较表格提供的数字,可以看出,三次产业增长速度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只有珠三角,故正确答案为b。)
5.常识判断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要求报考者通过分析、判断和推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一项。
a.明镜高悬——贡院
b.万世师表——关帝庙
c.还我河山——武侯祠
d.正大光明——乾清宫
(答案:d。关于匾额的具体内容可能很多人都没有系统的知识,但是仔细考察四个选项,你可以依据有关历史常识,判断出a、b、c三个选项的对应关系都不准确,只有d选项中的匾额与建筑物能够对应,故正确答案为d。)
长沙政法干警考试篇三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故a项正确。b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c项说法不正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只有对该理论完全理解,才能形成学习民法的基本思路。对此,只要把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三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三个问题准确把握,即可自如对待类似考题。另外,注意命题题意,要求填写的是错误项。
2.【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以及侵害相关人身权的认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些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刺探、调查个人信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以及非法公布、利用他人隐私等。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报道真实的事实是媒体的责任,但这种报道必须有限度,即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女影星的事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女影星的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本题中并未指明女影星的“不光彩”事情牵涉公共利益,“不光彩”的事情是女影星不愿公开的,他人也不便知道,故报社的报道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选项a错;甲的自杀行为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甲的健康权受损是甲自己的行为所致,不是报社的报道行为本身,故选项c、d不符合要求。只有b项正确。
【考生注意】: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同,报社的报道行为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的自杀以及自杀未遂后造成的终身残疾,最终导致健康权受损。考生答题容易引起混淆的是本命题所问问题。
3.【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理论理解有一定难度。对该问题,一定要结合实例。每年考试都要涉及。
4.【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可见,本题备选答案中,只有c项肖像权符合要求。
【考生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要把民事权利的内容搞清楚,权利主体即可确定。
5.【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何时转移,不仅关乎买方是否获得该物,而且关乎标的物意外灭失后其风险的承担。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法律必然要加以规定。此题是合同法条文变相再现。《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在后三项情形下,在b、c两项的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才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项在简易交付条件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如甲、乙支前先行订立租赁电脑合同,乙作为承租人占有电脑,后两者又签订买卖该电脑合同,电脑所有权便自买卖电脑合同成立时转移。
【考生注意】本题只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难度不大。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也随之转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掌握该项制度时,一定把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厘清。
6.【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给一个实例,让考生判断适用的制度时,只要根据各项制度的构成要件即可作出。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要求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甲“赶羊回家入圈”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当得利的后果。故认定为b项获取不当得利。
【考生注意】:本题的陷阱在于所问问题,即“甲的行为”的理解。若不能明确“甲的行为”是指哪种行为,就会选错。该类题是为了考察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首先要求把握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其次是必须字斟句酌所给实例的语言表述,如“混入”就是关键性字眼。最后是注意所问的问题。如果变换所问问题,结论则完全不同。如问“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则是多选题目。在复习该类型题时,一定要举一反三。
7.【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由于继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该条中可以总结出,放弃继承正与接受继承相对应,接受继承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相应地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遗赠刚好与接受继承相反,相应地放弃受遗赠可以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结合备选答案,只有c项正确。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
【考生注意】该问题首次以选择题型出现,具有一定迷惑性,案例分析也遇到。仔细琢磨《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正确理解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接受遗赠和放弃受遗赠行为各自的法定表示方式,即便在案例分析中出现,也可迎刃而解。
正好相对,其意思表示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
8.【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依此规定,a、d、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的考查基本采此方式,不直接以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表述,而是用实例说明,这就增加了该类题的难度,只要在相应地辅导书中多注意所举例子足矣。该考点非常实用,将来还会出现。
9.【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中的获得报酬权。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征得同意取得甲作品中的改编权,乙将作为改编成戏剧剧本的作者享有改编剧本的著作权;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表演者对其所作的表演享有邻接权,邻接权人有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本题中,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丁音像公司应当向甲、乙、丙支付报酬。故只有d项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旨在考察考生对原创作品著作权的理解,只要以不同形式使用原创作品,就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问题第一次出现,以后可能还以此种方式出题。
10.【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考生注意】此题没有什么难度,只要对买卖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正确理解题意。买卖合同还可以与赠与合同比较出题。
11.【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理的种类。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是划分代理种类的基本标准。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明确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其划分标准是代理权的来源。正确选项是a。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是一种代理类型,故b项不符合题意。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后果是否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划分的代理类型。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根据代理人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是否显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划分的。隐名代理是不现实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其与间接代理有近似之处,但隐名代理是大陆法系的概念,间接代理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代理是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是隐名代理。很多学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隐名代理也属于间接代理。而间接代理关系还可适用于行纪合同。也有的把隐名代理完全等同于间接代理。
【考生注意】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代理权限从何而来,明白这一点,此题不难解答。
12.【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典权的性质。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甲出国急需30万元,甲不想卖掉房屋又想获得资金,于是把房屋出典给乙,典价30万,10年期限。乙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到期甲以30万元赎回。如果期限届满,经过一定时期,甲仍然不回赎,则典物的所有权归乙。典权通过出典合同设定,是存在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由于典权的目的在于融资,从功能上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是,其核心是在对典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典权不属于a项担保物权,而是b项用益物权。典权不适用于动产,动产设典只能设立债权,称为典当。典当和质权类似,其效力却不同。典当到期不回赎,视为绝卖。故典权不属于c项动产物权。完全物权是指所有权,典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故典权是限定物权,排除d项。
【考生注意】典权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物权,但其可能在新的物权法中被废除。只掌握其一般属性即可。
13.【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他物权。留置权的法定物权性决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根据《担保法》第84条第1款、《合同法》第395条、第422条规定,只有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留置权。其他债权关系都不会产生留置权。本题中,a项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故欠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因此,只有a向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不同,主要表现在性质、成立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还要注意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目的、性质、内容、成立条件等方面。
14.【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承诺的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承诺成立后意味着合同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承诺的成立条件中,必须是:第一,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第三人同意要约不构成承诺;第一,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期限届满后,要约将自动失效,逾期答复不构成承诺;第三,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发出完全同意的表示,对要约邀请的答复不构成承诺。本题中,a项欠缺第一个构成要件;b项欠缺第二个条件;c项属于要约邀请。只有d项,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虽然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具体确定,具备要约的一切条件,可以认定为要约,乙完全同意了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故本题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只要细心,本题难度不大。精彩点主要表现在:a项中的“甲向丙发出要约”;c、d两项都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同是广告,其法律性质却不同。该类型题将是以后要约、承诺考试中的重点。考生在复习时,多多注意以往考试所举例子。
15.【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婚姻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将产生可撤销的后果,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但婚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理由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只有胁迫一种理由。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而a项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原则,b项未达到法定婚龄,严重违反结婚实质条件,故这两项都是无效婚姻的理由;c项因欺诈而结婚既不是撤销的理由,更不是无效的理由。因婚姻涉及的人身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程序条件,很难认定欺诈。
【考生注意】可撤销婚姻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不同,除了理由之外,解决方式也有特殊性。即可撤销婚姻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
16.【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特征。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的行为,所以,法律规定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这意味着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口头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当然不能例外。因此,a项符合该题意,b项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排除。c项要物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于双方法律行为中,而遗嘱是单方行为,不可能产生要物性;d项附条件法律行为是约定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而遗嘱行为的生效条件是死亡,是法定而不是约定的期限,故应排除。
【考生注意】本题容易混淆的地方是“口头”与“要式”的关系。对于不要式行为,一般表述是: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其实这种表述的前提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条件,如两个见证人、紧急情况下。遗嘱的不同形式及其效力是常考点。
17.【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退伙、合伙债务的承担。退伙是合伙人退出合伙关系的行为。合伙债务是合伙在经营期间所负的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未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依该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
【考生注意】退伙人对退伙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已经进行了清偿,还需要代替其他合伙人负全部清偿责任。主要对退伙效力的理解。同时注意退伙的三种形式:声明退伙、自然退伙和开除退伙。
18.【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民法通则》第7条的解释。不同的原则有不同的要求。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不违背真实意思;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必须将有关真实情况告诉对方、恪守信用、按照习惯善意、认真履行义务;共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行使权利不超过权利界限;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题中所给实例表明甲方未按照交易习惯、善意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因此,本题中甲方违反了b项诚实信用原则。
【考生注意】本题具有实用价值也有一定难度。难点是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区别。本题中,有的考生理解为交付的标的物没有品种限制,履行义务人有选择权,但该选择权也应当符合交易习惯。没有按照交易习惯履行构成权利滥用。由于基本原则是一种理论认识,这种说法似乎也有一定道理。但一般来说,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禁止的是绝对权的行使不能超过权利的界限。相比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符合题意。因为合同法规定的履行原则是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9.【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押的标的。该题从整体上分析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我国《担保法》第4章规定了两节,一节为动产质押,一节为权利质押。可见,动产和权利可以进行质押。故b项是正确的。而ac两项中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其必须表现为知识产权方可设定质押,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d项中的人身利益与人身不可分,不可设定质押。故排除acd项。
【考生注意】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其标的不能是人身利益。抵押和质押都允许以权利作为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独立设定抵押,权利质押的内容就更多。
20.【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根据两个独立的物结合在一起时所发挥的效用,划分为主物和从物。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的要求是: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必须与主物分离具有独立性、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依据交易习惯上认定。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
本题中,a项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不成立从物,何以谈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故应排除。b项违反了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理论解释正好与此相反,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认定从物的,其所有权随主物转移而转移,故也不正确。c项违反了从物的独立性,从物不是依附于主物才存在,只是和主物相比较,其辅助作用。脱离主物,从物本身也可以作为独立的物进行交易。因此,c项没有准确表述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应排除。d项符合理论上的认识。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属于同一人。如汽车所有人暂借他人的备胎,就不是该汽车的从物。因此,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从物问题是理论问题,是有争议的问题,是立法和理论有一定冲突的问题,因此,该题相当具有难度。本考点分析也只是根据主流观点。对此还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例如,备胎是汽车的从物,以汽车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备胎。但是,如果汽车备胎是抵押人借他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备胎。第二,《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杰出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长沙政法干警考试篇四
1.我国省市一级的碳排放清单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在减排的量化方面还未提交任何具体规划,一些城市的规划还将“低碳”简单的理解为节能减排,甚至在方案上也部分照搬“十一五”中的节能规划。但类似于通过大批淘汰落后产能而减排的方式潜力并不大。仅在“十一五”的最后一年,各省累计淘汰的小火电机组已超过1000万千瓦,这一规模超过了英国全国的火电装机容量。有的专家指出,低碳建设应该进入统领性的整体城市规划,而不仅仅是工业减排的附属品。
2.一位能源专家指出:战略上鼓励建设低碳城市是对的,但方法不对,结果造成了灾难,大家想建设低碳城市是好事,但不要把它当作是政治任务,而要视为一种责任。
低碳城市的意义,应当是创造宜居环境、保障能源安全、在新能源经济领域实现我国技术上的后发优势。而事实是,不少地方官员将低碳城市的建设目的视为“为气候谈判服务”。在一些研讨会上,有些官员经常会借用我国代表在世界气候谈判大会上的发言词,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作为开场白。
国家发改委曾举行过一次研讨会,听取一些地方负责人预估的减排目标。在讨论过程中,各省份代表均以其他省份代表的主流减排目标为参照,有的将目标从30%增加到了40%,也有的从50%减少到了45%。最终,几乎所有代表的意见都趋同于45%,这也是我国承诺减排目标的上限。
一位专家评价说,每个城市资源禀赋都不一样,有些城市应该更激进,有些城市则太激进了,缺乏科学性。在专家看来,城市建设主政者应该转变思维,低碳不是包袱,是财富。
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大批市民自发骑车上班,原本的两条机动车道一条变成了自行车道,剩余的也以公交车为主。这座古城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每个决策环节都必须考虑环境和气候变化因素。目前斯德哥尔摩已经实现了1990年基础上的25%二氧化碳减排,并计划在2050年成为零碳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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