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政局批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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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批复篇一
发布文号:
自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的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8号《关于对本市企业会计决算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的实施办法》以来,对本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分步实行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这对严肃财政纪律和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起了促进作用,同时也对上级主管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核经营者业绩起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64号《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的要求,在总结1996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试行出资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者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审计的办法,对原有规定作了修订、充实、完善。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根据本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采用分步到位的办法,1997年除上市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会计报表采取注册会计师审计外,市政府批准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经市府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外贸企业以及区、县政府和财税部门确定需要审计的企业,继续采取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的办法。
二、审计内容: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主要审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重点审计帐帐、帐表、帐证、帐实是否相符;各种收入是否正确入帐;各种存货的数量、计价是否正确;其他应收应付帐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资产的核算是否正确;成本的分配方法和计算是否正确;各种投资收益是否计价入帐;利润结算是否正确等。
三、审计方法: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仍采用事后审计方法(不包括上市股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上报年度会计报表后的15天内应由企业的出资者代表(如董事会,下同)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完毕应向委托者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在收到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报告后,应及时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报送时间,最迟不能超过9月30日。
被审计单位,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的199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如无注册会计师签字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签章的审计报告一律无效。被审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上报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暂停其财税优惠政策的实施。
四、审计报告格式:
会计决算报表实行财政批复的企业的审计报告,其格式可有别于一般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中,必须载明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并揭示审计结果。揭示的审计结果应按问题进行分类,并列出数量金额和调整分录。对企业提供资料不全无法查证的项目内容,应明确表示资料不全、无法确认。对企业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应提出管理建议(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一、二)。
五、财政批复:
财政税务部门对被审计企业年度决算,实行财政批复制度。财税监交机关应在企业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将决算批复给企业,财政批复要正式行文(具体格式见附件三、四)。企业收到的财政批复与已报出的年报数额不一致的,企业应按财政批复的数额,调整收到批复书当年的有关会计帐户,并填写“19××年会计决算审核意见批复回单”送财税监交机关(格式见附件五)。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发现企业上年度未按财政批复要求调整帐户的应予以揭示。
六、审计委托: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应由企业的出资者代表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事务所接受出资者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的财税监交机关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七、审计资格:
对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业务,必须由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承办:
1.依法成立二年以上,从事过20个以上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项目;
2.职龄内(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人;
3.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历年结余的事业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合计不少于20万元;
4.有健全的业务规则和质量控制制度,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64号文的规定,承办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0万元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国有大型企业标准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经营业绩的审计:
为确保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得到客观、真实地反映,形成经营者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机制,市政府已同意在国有企业中试行由出资者(如董事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进行审计的办法。如被审计企业同时被列入上述两项审计范围的,企业出资者应做好协调,避免重复委托审计,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必须分别符合两项审计的具体要求。
九、其他事项:
1.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其子公司在财政税收上单独同财政结算的,应独立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按规定程序取得有关审计资格后,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委托业务,但来源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发起单位所在系统行业的业务收入,不能占事务所业务总收入的20%。
3.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查证中发现的问题,应详尽地予以揭示。凡涉及财政税务等政策问题,必须以有关方面的书面证明为依据,口头说明等无法律效应。
4.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税机关应建立复查制度,复查比例不得少于10%。可以采取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办法。如果发现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法规,对被审计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和审计不实的,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原有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