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路工程施工计划 道路施工计划四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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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施工计划 道路施工计划篇一
20xx年是“十二五”开局第二年,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道路运输安全整顿工作计划。在新的一年里,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以六中会全精神为指导,按照市运管局、区交委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418”战略部署,以改革和发展为工作中心,更加积极地抢抓机遇,更加科学地谋划发展,更加有效地破解难题,推动道路运输实现新的跨越,切实提高运管机构 “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 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将20xx工作要点安排如下,请各科室所认真贯彻执行。
深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贯彻执行《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发展公共交通。不断优化公交营运线网,扩大覆盖范围,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市民快捷、舒适、安全、舒心的出行需求。
以“公司化自营、员工化管理”为目标,深化出租车体制改革,理顺出租车经营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出租车行业整体形象,实现 出租车行业稳定。
积极总结农客工作经验,在全区全面发展农客,力争做到全覆盖。逐步扩大公交客运范围,适时开通中心场镇公交客运,拓展毗邻区县农客发展范围。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
继续加强“双基”’建设,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准入管理和后续监管,实践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加快现代物流站场建设,规范货物集散地管理,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使传统物流加快向现代物流转变,同时,将工业企业货物仓储、货运场站逐步规范管理,完善行政许可机制,规范零担货运站场,积极引导和发展物流配送服务。
全面清理汽车租赁公司及车辆,摸清汽车租赁公司的情况和车辆情况,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秩序。
道路工程施工计划 道路施工计划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乡村道路进行监督检查。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工程施工计划 道路施工计划篇三
为了顺利开展我乡交通安全工作的,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建平安畅通乡镇,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
以提高全乡广大人民群众、学生、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为重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清底数,抓好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挥政府最大功效,协助交警等部门共同抓好交通安全工作。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努力使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宣传教育到位,队伍建设加强。
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的道路交通领导小组,由乡政府牵头,负责本乡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和协调综治、公安、安办、公路、农机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交通安全事故,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做好平时和春运等重大客运季节的交通安全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自己的职责。
①乡政府:
牵头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协调工作,落实专职春运值班巡逻人员,协助交警部门认真调处民事纠纷,维护交通安全设施,整治交通安全隐患,设立大型交通安全宣传广告,落实交通安全经费,实行领导分片、分线,驻村干部分点、分段,把交通安全纳入综合治理考核。
②行政村:
要指定专职负责人,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负责交通安全宣传,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定期公布交通安全信息,排查道路安全隐患,登记机动车辆,维护交通安全现场,协助调处交通安全事故。
③学校:
要明确负责交通安全的副校长,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把交通安全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学生周末往、返乘车秩序和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协助交警和政府对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的整治。
④企业:1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要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好各种机动车辆的登记,协助交警等部门调处交通安全事故。
全年召开安全会议不少于2次,相关部门综合协调会议不少于4次,传达布置、通报交通安全工作,依托新闻媒体、宣传栏、横幅、标语向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组织由各方面人士参加的法律知识竞赛,为外来民工放电影宣传交通知识,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
开展公路、桥梁隐患点的排查,清理公路两旁乱堆乱放,对危险路段实行管制和设立安全标志,摸清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工程机械的底数,协助交警整治学校接送车和违规车辆,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工程施工计划 道路施工计划篇四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和面临的情况愈加复杂的新形势下,应当高度重视、优先发展和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了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中的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辖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真正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确保辖区居民的交通安全,制定本计划。
以提高居民群众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为目的,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辖区文化建设的轨道;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网络;依托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最终达到广大居民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知识进一步增长,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得到进一步培养,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而减少辖区交通事故发生。
(一)建立健全社区交通安全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成立社区交通安全小组,确定交通安全宣传员开展交通法规学习和教育,增强群众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通行的自觉性。
(二)积极推行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街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议社区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要求社区担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以促进辖区居民群众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普遍提高。
(三)加强辖区交通安全教育,培养他们从我做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有关内容纳入街道、社区工作计划中。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成制度。
(四)充分依托社会传播媒介,不断拓宽交通宣传渠道。为提高宣传教育的质量,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各社区要高度重视利用广播、宣传橱窗等交通宣传栏目进行不定期宣传。通过举办交通安全展览、演讲、知识竞赛和成立交通安全志愿者服务队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实效。每年4月1日至7日是全国统一的“交通安全宣传周”。宣传周期间,各社区要大张旗鼓地举行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1-3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周”教育,利用春运期间加大宣传交通安全意识,利用广播、宣传橱窗、黑板报,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4-6月:开展五一长假交通安全教育并对辖区周边道路秩序进行排查,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铺设减速设施、添加小区门口人行横道标志线。
7-9月:
1、开展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期结束及假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
2、对辖区车辆驾驶人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性的调查摸底。
3、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月宣传活动。发放辖区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相关资料。
10-12月:
1、协同各相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掌握的情况和社区自查的反馈情况,全面疏理,逐级落实。
2、对本辖区内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做好备案。
3、严防死守保护好社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