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5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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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篇一
1.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篇二
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篇三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募股程序
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股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篇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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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篇五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