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案件追加案例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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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追加案例民事诉讼追加篇一
案例分析方法(casestudy)最早源于美国,它于1870年由哈佛大学的兰德尔(landell)教授首创。1919年,哈佛大学商学院在课堂上开始使用,收到了意外的效果。到了1944年,该校的公共行政研究生院潘德顿(pandleton)教授把这种方法又运用到了行政管理学中。自诞生以来,案例分析方法在西方的各个学科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案例分析方法被引入中国以来,在经济分析与工商管理教学与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案例分析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方法,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公共管理人才,从而推动中国公共管理质量与水平的提高,适应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的需要。
1、公共政策案例的含义
公共政策案例就是公共管理领域内某个管理问题或政策问题的描述和记录。
2、公共政策案例的特点
(1)公共性是公共政策案例的基本特点。
(2)管理性是公共政策案例的另一重要特征。
3、公共政策案例的类型
(1)完全公共政策案例。即记录了某个公共问题政策全过程的案例。
(2)实时公共政策案例。即描述记录正在进行着的公共政策的案例。
(3)未来公共政策案例。即公共政策过程即将开始,案例是对目前正在进行政策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的论证与情报工作的记录。
1、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涵义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是案例分析方法的一种。它是指运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公共政策案例进行辨析,发现和解决公共政策问题,以促进对公共政策认识和研究的深化,改进公共政策实践的一种研究方法。与其它案例分析方法相比,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内容以公共政策实践为重点,其目的是促进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的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2、公共政策学中引入案例分析的意义
(1)凸显以案论理的理论价值,有利于推动公共政策理论的发展与深化。
①公共政策案例的素材来自于公共政策的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典型性,往往能反映公共政策的本质。
②案例分析可以加深案例分析者对政策理论的理解和把握,更好地指导具体的公共政策实践。
(2)有利于促进公共政策实践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3)有助于促进公共政策学特别是mpa教育质量的提高。
1、公共政策案例研究现状
(1)典型案例缺乏,案例分析理论研究不足;
(2)相关资料搜集与实际案例分析存在一定困难。
2、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独特优势
(1)公共政策案例本身并不一定要完全的信息搜集,只要搜集到关键信息,就不会影响案例的价值。
(2)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研究机构与公共部门相互开展合作可以互利。公共政策案例研究,对政府的好处是显然的:一方面,公共政策机构可以从中获取社会反馈信息进行政策校正,以减少政策失误。另一方面,公共政策机构还可以从研究中获取较多的优选方案,从而降低政策成本。而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机构可以通过提供这种政策咨询服务,更好地让政府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和研究的深入。
1、弄清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目的
(1)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政策本身的水平和质量,解决公共问题,有效地增进或公平分配公共利益;改善公共政策质量、提高公共政策服务效率。这是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核心价值与目标。
(2)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经常要分析公共决策的结果──公共政策。这也可以认为是政策评估的过程。
2、选准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角度
公共政策研究本身已构成一个系统,需要研究或深入的地方确实很多,而且一个案例通常能够反映的公共政策问题也很多,选择好角度往往成为案例分析是否成功的关键。公共管理是一个连续公共決策的过程,进行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时要把这个独特的方面体现出来,这也是案例本身的价值所在。
选择一个很小的角度进行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可以有效地将问题引向深入,这样能有效地集中精力说明一些问题,避免在案例分析时泛泛而言、重点不突出。
例如, 就本章《燃油税:消极等待还是积极实施?》这个案例而言,我们可以从政府征税政策的前因这个角度来分析其出台的必要性;也可以从公共服务提供这个方面来论述。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政府征收燃油税的后果与影响来预测与分析公共政策的效果与影响等等。在选择案例时,可以从总体上综合性地对某个案例进行考察,但更多时候,为了有效地说明特定的政策或政策问题,则必须选择分析的切入点。
3、确定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立足点
即公共政策的案例分析者在心理上,把自己放在了公共政策实践的哪一个环节。通常,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出发点是从公共政策者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特别是mpa教育培训中的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其目的是训练学员决策思维、提高决策能力,因而通常都会从公共政策主体的角度来分析。
(1)公共政策主体角度。通常是指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等政策主体的立场出发来分析案例。从公共政策主体角度来看公共政策,通常强调政策目标、政策方法以及政策优化等内容,注重政策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公共政策客体角度。公共决策的结果往往是以政策或法律等形式出现,都与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增进与公平分配问题有关。
(3)中立研究者。出于对学术价值的尊重与秉持,对科学、正义与公平的追求,公共政策的研究者,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一个中立者的角色。
1、确定案例所处的政策环节,明确案例分析的目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是对已经做出的公共政策、正在进行中的公共政策以及未来的公共政策进行问题分析、政策咨询与结果预测的过程。只有弄清案例所描述的公共政策环节,才能明确案例分析的目标。
2、依据主题与目标,确定案例分析的切入点与立足点
三个类型的政策案例,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切入点与立足点。既有政策案例通常把切入点放在问题或者是评估上,是问题分析与政策评估;正在进行的政策则把切入点放在政策的条件与要素的分析上,强调政策分析方法与方案选择、信息利用的科学性;未来政策的描述则应该把政策分析的切入点放在决策的预测上,预测决策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分析。这一环节是案例分析成功的关键。
3、明确案例分析的具体方法
(1)定性分析方法
也叫规范分析法,是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最常用的一种分析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不局限于大量资料的分析与整理,而是根据既有政策规范的要求与方向,对公共政策实践进行分析。它具有方法简单、容易操作的特点,案例分析中常用的定性分析方法有问题分析法、德尔菲法和目标预测法。
(2)定量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方法是指用资料分析与数学模型来进行公共政策分析的一种方法。其精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方法的科学性和资料的可靠性。其中最常用的就是数学预测方法(模型),如线性预测、回归分析法等。在案例分析中,定量分析必须要使用资料对现有的政策进行评估与预测。
4、确定问题与原因之间的联系,找出主要矛盾
5、提出解决方案,撰写分析报告。
在本书提出的框架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以问题分析为主的框架。该框架认为,案例分析就是剖析问题,它分析问题的过程与公共决策的分析步骤基本类似。据此,提出了问题分析的5个步骤:(1)提出问题。(2)寻找问题间的联系。(3)探明原因。(4)确定原因间的联系。(5)提出解决方案。
另外,其它学者从行政管理案例教学角度提出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他把案例分析分成四个步骤:(1)阅读案例、抓住本质、明确条件、找出问题。这是进行案例分析的基础和前提。(2)分析原因、找出主因、抓住关键。(3)拟定方案、提出措施、选择方法、综合分析。(4)评价方案、进行讨论、论证有据、辩论有理、取长补短、提高能力。
民事案件追加案例民事诉讼追加篇二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原告:清楚。
民事案件追加案例民事诉讼追加篇三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20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xxx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xxx、xxx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民事案件追加案例民事诉讼追加篇四
一、选题范围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关键词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i. 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 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i. 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 案例问题讨论 参考文献资料
尾页要有参考文献
例,参考文献:
(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3000字。
民事案件追加案例民事诉讼追加篇五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民事案件追加案例民事诉讼追加篇六
原告: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
(此处省略1000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月日
民事案件追加案例民事诉讼追加篇七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