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侦查大队简报 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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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大队简报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篇一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
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
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
(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
(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
(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
(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
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
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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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基本情况
我叫××*,今年38岁,本科文化。^v^年6月参加工作,2018年8月入警,现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先后在局办公室任副主任、主任、警令处主任,xx年11月至xx年2月代理巡警大队长,xx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二、xx年主要工作情况
(三)加强团结协作,保持队伍的团结。我与大队长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大队长抓好全盘工作,同时协助几个副大队长抓好业务工作,大队目前班子团结,战斗力强,在多次侦查破案中均有突出表现。
(四)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我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认真研究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特点,及时了解外警动态。在工作中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淡薄名利,关心爱护他人,做到了与每位民警相互沟通,各项工作得到了党委的充分肯定。在今年的大练兵活动中,我积极参与全局的大练兵活动,为县局争得了荣誉。
一是工作方法上仍需改进。
三是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思想觉悟
一年来,我能够积极主动地参加县局和大队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不断地学习马列主义、^v^思想、^v^理论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注意学习了^v^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了^v^“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全国“二十公”和省“二十一公”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满意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落实在工作行动上,通过不断学习,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使自己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v^保持高度的一致。
政治上,我始终坚持以一个优秀^v^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注意加强政治学习,并全面深入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作为刑侦大队长,我与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积极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政治鉴别力。在加强政治学习的同时,我还十分注意学习业务知识。一年来,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刑侦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技术侦查、典型案例分析、大要案的组织指挥等方面的书籍资料,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干中学、学中干,逐步在工作实践中磨练自己,提高了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在工作中自觉以维护大局稳定为己任,树立敌情观念,强化忧患意识;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始终遵守集体议事制度,作风民主,胸怀坦荡,维护班子团结和向心力。
二、努力提升刑侦队伍的快速反应、主动进攻和克难攻坚能力。
我和其他班子成员一道,研究打击对策,优化侦破机制,构建了以刑侦机动中队为主力,以责任区刑警中队为信托,以辖区派出所为侧翼,以刑侦综合信息为根基,以刑事技术为支撑的强有力的侦查破案工作体系,从而使得“主动进攻,积极进取,打主动仗”的指导思想得以充分发挥和体现。具体工作中,我们牢固树立“命案第一”观念,对发生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安全的爆炸、投毒、杀人、绑架、抢劫、强*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的侦破了“***”杀人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有力的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
与此同时,本着“露头就打,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原则,卓有成效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年来,按照省厅、市局的安排部署,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下,本着“有黑打黑,无黑打恶,无恶打霸,无霸打痞”的斗争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秘密运作,严密高效,在全市范围内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以分管局领导、刑侦大队长为具体责任人,以大案中队为主力的“扫黑除恶”专业队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研究打击策略,务求工作实效;二是以责任区刑警队和辖区派出所为单位,秘密开展摸底排查,收集固定证据,办全法律手续,明确抓捕对象,制定具体方案,并规范建立了各种黑恶线索台帐;三是坚持“重点对象重点经营,重要线索重点督办”、“成熟一个,抓捕一个”原则,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包抓获,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围剿和抓捕;四是综合运用异地羁押、异地用警、内紧外松、重点突破、巧用计谋等多种侦查手段和策略,滚动推进,扩大战果;五是严格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以强有力的后勤保障、严明的组织纪律、完善的工作制度保障斗争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涉黑涉恶犯罪的集中打击,一批作恶多端、危害一方的犯罪团伙被打掉,一批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地痞恶棍被抓获。共打掉黑恶犯罪团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人,逮捕/人,从中破案/起。
以遏制案件高发势头为目标,以打击多发性犯罪为重点,强力开展专项打击和集中整治活动。根据不同时期的案发特点,以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为主要内容,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反盗打抢铲恶”、“命案侦破”、“打击盗抢机动车辆”、“打击破坏公共设施”、“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等一个个专项斗争。坚持日常管理与侦查办案相结合,宣传发动与秘密布控相结合,集中收戒与深挖线索相结合,打击处理与确保案件质量相结合,专项整治与专案侦查相结合,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谋略,展开凌厉得严打攻势,(举例,略)
刑事侦查大队简报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篇三
我叫_x,今年38岁,本科文化。_年参加工作,1995年8月入警,现任_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先后在局办公室任副主任、主任、警令处主任,20_年11月至20_年2月代理巡警大队长,2002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二、20_年主要工作情况
(三)加强团结协作,保持队伍的团结。我与大队长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大队长抓好全盘工作,同时协助几个副大队长抓好业务工作,大队目前班子团结,战斗力强,在多次侦查破案中均有突出表现。
一是工作方法上仍需改进。
三是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履行警察职责,竭尽全力努力工作,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忠于宪法和法律,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全县社会治安平稳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刑事侦查大队简报刑侦大队召开工作部署会篇四
二〇一一年度刑侦工作计划
1 一领导下,认真分析“两抢一盗”犯罪规律特点,选择案件多发时节、高发地区、频发地段,有针对性的组织、协调开展对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街头抢夺、抢劫等犯罪的打击行动。还平安给百姓,创和谐予社会。
二、积极推行全警追逃岗位责任制,全面构建全警追逃新格局。大力加强信息追逃、岗位追逃、户籍地追逃和重要逃犯追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追逃业务培训,提高全警追逃意识和能力,加大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警追逃工作积极性。
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着力抓好发动群众、线索查证、案件督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专业培训等工作,进一步落实“扫黑除恶”工作责任制,完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坚决铲除黑恶势力。
四、牢固树立“命案必破”思想,狠抓侦破命案工作。切实把“命案必破”作为公安机关贯彻落实_精神、践行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行动,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对现案快侦快破、努力提高破案率,实现“两降一升”、“两个确保”。
五、重点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爆炸、投毒、绑架、放火、涉枪等暴力犯罪活动。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活动,要坚持重点打击突出犯罪的原则,适时组织针对性强、时间短、见效快的区域性专项打击行动,确保不发或少发涉枪、涉爆案件。
3 材费用。以满足侦查破案工作的需要。
九、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刑侦绩效考核是以现代刑事侦查理念为导向的,反映了现代刑侦工作的发展方向。抓住了考核这个杠杆,就抓住了推动刑侦工作现代化的导向,从而引导我们树立现代刑侦理念、朝着现代化道路发展。为此,把刑侦绩效考核工作做为一项牵头工作部署开展,通过建章立制,量化分解、检查通报,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筹集专门的奖励资金,采取一案一奖,追逃工作一人一奖和季度一评奖、年终总评奖相结合的办法,兑现奖惩。最大限度地激发抓绩效考核工作的动力和潜力。同时,积极争取局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从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入手,为绩效考核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九、大力推进全县刑侦工作力量建设。近年来,随着xx市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改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必将进一步加大,由此引发的跨区域流窜犯罪、侵财型暴力犯罪会呈上升趋势,案件结构会发生改变,侦破难度进一步加大。从2010年度的刑事发案规律和特点来看,全县刑事发案形势更加严峻。全局的打击破案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升。全局存在派出所刑事案件办理和侦破意识弱化、打击能力不均衡、刑侦工作所涉及警种参与度不够等严重问题。2011年度要重点调整和推进全局刑事破案能力建设,形成全警破案的大刑侦格局。进一步完善全局刑侦工作责任机制。要在客观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局刑侦工作科学的刑侦工作目标量化绩效考核办法,结合x局下达给我局刑侦工作的4 各项指标任务,将追逃、刑侦基础信息采集等项任务合理的分配到所涉及的各警种、部门。同时要结合各派出所辖区两年来的刑事案件发案、破案情况和派出所警力以及装备的配备情况,对全局的刑事破案任务分层次进行分配。完善刑侦绩效考核机制,细化考核评分办法。要将刑侦绩效考核纳入对各部门的年终考核并提高所占分值,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部门领导主观原因完不成量化任务或工作不力而影响全局工作的根据情况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