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技术秘密合同纠纷案例通用(4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技术秘密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欢迎阅读与收藏。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小程通过职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时双方口头协议月薪5000元,年底还可以再领项目奖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程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在他一再追问之下,人事部门给出了“合同就这样,爱签不签”的回复。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无奈之下只得签下空白的劳动合同。可两个月来,小程每月只领到了3000多元的工资。小程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惹恼了领导。人事部门以“不能胜任项目为名”通知他,让其马上走人。小程十分气愤,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而单位拿出了当时和小程签订的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元。公司说:“当时签订的工资就是3000元。”小程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这样“被填空”了。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如果小程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的证据,但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取证。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
裁判结果
近年来,像小程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员工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勉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这本应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文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留存起来,这样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维权难题。因此提醒劳动者,除了签订完整劳动合同外,留存劳动合同更为重要。劳动者如果发现所在单位让其签订空白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____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____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一、依法严格签定劳动合同。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三种情形,而法律对有效合同的保护最为严格,因此,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是预防合同纠纷的根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严格保护,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极力避免这几类合同情形的出现。事实上,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最大。
二、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钓鱼合同”出现。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防止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的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对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还要认真考察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对对方的资金情况及实际生产情况,一定要实际考察或调查,不轻信对方单方面允诺。严防对方以小合同、小标的的履行来换取大合同、大标的的获利,然后就不再履约,要识破对方的“钓鱼合同”。
三、预防劳动合同中出现“陷阱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要坚持权利义务平等,对于已方的履约能力要有正确的估计。若对方一谓加大别人的合同义务,而自己却不承担任何实质性义务或责任,就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合同问题,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四、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示范合同”的运用。
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两种形式,但签订合同时还是要坚持书面形式,而杜绝口头协议形式。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可以参照国家推广的相关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条款的疏漏或不规范。
五、充分重视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借助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来预防合同的纠纷。如委派合同或法律人士作代表人签订合同,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见证。
技术秘密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__)辽0105民初2902号
原告邢旭。
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经营者孙彤。
委托代理人罗树贤,系沈阳正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合红星服务部”)、第三人冉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__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__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经营者孙彤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冉宇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退车手续,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98,000元、保险费1,949元、购买真皮座椅费用1,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略,详见起诉状。
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答辩称,不同意返车辆,按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履行。20__年3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起诉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协议已经超过约定的时间,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退还购车款,诉讼费有原告承担。
第三人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__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甲方)购买了辽a凌派牌黑色车辆一台(车架号:lhggj565xe2135211、发动机号:2156707)。约定价款为98000元整,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协议书对车辆型号、价款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备注处,被告合红星服务部填写了“甲方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购车款98,000元,车辆由第三人冉宇过户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隐瞒了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车款未果,故于20__年4月19日诉至我院。
另查,20__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发生侧滑,导致其驾驶的辽a车辆撞到路两旁的大树致使车辆发生损坏,后第三人冉宇自行到汽车修理厂更换了两侧前车门、安全气囊、挡风玻璃等部件,总计花费修车费用25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交易明细表、机动车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录音资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车辆买卖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合红星服务部,被告合红星服务部作为经营车辆买卖的个体工商户,对车辆情况的认知有专业的经验,在销售二手车辆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的履行告知义务。原告购买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更换过安全气囊、前车门等重要部件,属于重大事故,事故后果会直接影响到原告购买行为的意思表示,被告应该将车辆事故的真实情况如实地告知给原告。现被告隐瞒车辆事故损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对车辆真实情况的认知,被告隐瞒车辆事故信息系欺诈行为,其与原告订立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购车费用98,000元、返还购买车辆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车辆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意见,因双方对重大事故没有明确定义,按照日常生活法则根据车辆原值,对比车辆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车辆上述事故已经实际构成了重大事故,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称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险费1949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主张的保险费并非强制性交纳,系原告自主选择购买的,且其实际享有了保险带来的保险利益,故保险费用应由其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退还,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购买真皮座椅费用16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购买车辆后自行更换真皮座椅,系其自主行为,且该车辆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近三个月,结合原告实际享有了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利益,本院对原告主张真皮座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冉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一、被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自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邢旭购车款98,000元。
二、原告邢旭在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返还购车款同时将辽a凌派牌黑色车辆退还给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车架号:lhggj565xe2135211、发动机号:2156707),同时,原告邢旭配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然
20__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宁
技术秘密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因病出行泡汤旅游费协商退还
xx工商调解一起旅游合同纠纷
12月6日,x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病取消行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了当事人340元的费用。
今年11月29日x局里闯进来一位怒气冲冲的投诉者,原来这位x先生的爸妈向来身体健康,爱好旅游,本来两老已经在x县某旅行社报名参加11月28日组团出发的“港澳七日游”,共交纳费用3360元。可谁知临行前三天,x父突然肾结石发作,痛得下不了床,在医院挂了三天针也不见好,无奈,临行当天上午,x先生电话通知旅行社要求取消这次的行程,当时电话里导游小姐只说取消行程要承担相应的损失,x先生认为只是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就表示同意,可今天一早去旅行社退钱却被告知分文不退。刘先生难以接受于是前来12315投诉。
12315工作人员在仔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立即联系了旅行社负责人。得知x的父母已于11月20日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针对游客退团和相关赔偿有明确规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进行赔付。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
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工商人员向双方表示旅游合同一经签署,在法律上就已生效,旅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消费者于旅行前身患疾病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情形非其所能预料及避免,故不属于恶意违约,应只承担已发生的费用。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消费者340元。
这起案例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成为解决矛盾的重要砝码。合同和法律一样,都是残酷的,x老先生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无心违约承担责任。工商人员提示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并将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提前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形成附加条件写进合同,并在意外情况发生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旅行社,才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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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教育部不断加大对高校科技创新的政策引导和宏观推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1年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提出要进一步发挥高校科技优势,促进科技与教育的结合。科技部与教育部于2002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着力推动营造有利于高校科技创新的科技、教育政策环境。
全国高校共有研究与发展机构五千余个,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大约有七十万人,占全国科研力量的22%,而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占全国的70%以上。“十五”期间,高校研究与开发人员总数保持在25万左右。全国高校累计争取科技活动经费1300多亿元,年均递增18.5%。承担各类课题61.9万项,发表论文146.3万篇,其中国际三大检索论文17.6万篇。截至2005年底,全国高校专利拥有量达3.5万项,其中发明专利拥有量2万项①。高校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基础研究方面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在产业化方面,以2001年为例,高校签订技术转让合同5540项,合同金额22.2亿元;创办科技型企业1993个,控股与参股的上市公司有38家;销售收入452.26亿元,实现利润31.88亿元。但是也应看到,目前高校技术合同管理中尚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管理职责不明、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重效益轻管理、不能依法有效应对合同纠纷等。依法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是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内容,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保障。
高校技术合同是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基本形式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根据技术交易的特点和方式,《合同法》中将技术合同分为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如: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技术改造、设备改良;引进技术;创新开发项目;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项目等。属于一般性质的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项目。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合同标的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的,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传授不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合同。这里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
(三)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如: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等。
(四)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如产品设计、工艺流程;测试分析;为特定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等。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签定技术合同应遵循《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即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并应遵守签定技术合同的特有的促进技术进步原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