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结案报告 法院结案材料(汇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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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结案报告 法院结案材料篇一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明晰。上述种种证据显示本案诉争的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我当事人做为家庭成员亦即涉案房产的共有人,理应分享因部分诉争房产的征收而获得的征收利益。该项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通过本案,代理人认为这并非是一起简单的家庭析产纠纷,透过案件本身,它所折射出的是一种在当今社会子女疏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普遍现象,实际上它是父母针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致亲情冷漠的一种控诉。当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被金钱至上观念所裹挟,那么血浓于水的亲情便荡然无存!
我当事人如今头发花白,已进古稀之年,这个时候本应该是老人过着含饴弄孙、尽享天伦之乐的晚年幸福生活。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已经是老人第二次走进法庭同自己的亲生子女对簿公堂。出于母爱天性,我想作为一个母亲这是老人最不愿意见到的事情。而如今,她没有别的选择。她这样做只是本着一个简单而善良的目的,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向自己含辛茹苦、拉扯成人的子女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所得。我想,老人的要求合理、合情、合法。
最后,我请求法庭依法公正裁判,支持我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结案报告 法院结案材料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市_____路_____号附一号。
代理人:__________,河南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理由:关于____申请执行_________欠款纠纷一案,依据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特向法院申请结案。
此致: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结案报告 法院结案材料篇三
法院执行人信息查询的 案件状态 执行中 和 已结案。
已结案是否代表钱已经还完?还是只是代表判完?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不一定!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1)对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全部款项数额。
(2)对给付非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产已全部交付给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复了原状。 以上两种情况是最圆满的结案方式。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也应视为全部履行完毕。 三、关于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法定事由),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
终结执行程序,应根据《xxx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是指对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
主要是指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法律文书。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院结案报告 法院结案材料篇四
关于结案证明有如下规定: 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不予执行; 3,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1)对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全部款项数额。 (2)对给付非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产已全部交付给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复了原状。
以上两种情况是最圆满的结案方式。2、关于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是指对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
主要是指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法律文书。 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3、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扩展资料: 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法院结案报告 法院结案材料篇五
立案时间:20xx年x月x日
结案时间:20xx年x月x日
被告人:马xx
辩护人:张xx律师
结果:无罪释放
马xx挪用公款案是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疑难复杂、十分棘手的大案。它之所以复杂、疑难,并非出于被告人马xx和他的种种行为,而是出于侦查、起诉过程中的失误及马xx本人几经违心屈供而致。一是侦查人员没有客观地、全面地收集、保全、使用各种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和无罪的正反面的证据材料;二是侦查人员把当事人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错误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三是在证人证言自相矛质,不实之词随处可见,谬误迭出,证据材料十分混乱的情况下,没有深入核查,而贸然认定马xx有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四是一审法院对起诉材料没有逐件查证核实,去伪存真,而是依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指控材料匆匆下判,以致错判。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也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相继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解决上面所说的那些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抓住主要问题和提点,全面仔细地查阅本案卷宗,一项项、一笔笔地逐件核对每一犯罪指控的证据材料,进而取得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和依据。
2、要重点地调查了解证人证言情况及其动机和背景材料,逐件分析、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力求做到去伪存真、真实可靠。
3、多次坦率地同审判、检察人员交换意见和看法,虽是庭外交谈,各抒己见,但对本案的最终解决起到重要的作用。
4、在市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之后,我们先后两次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发函,一次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对久押未决,已经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而且体弱多病、并无社会危害性的被告人马xx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在弄清了被告人马xx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的指控确有失误之处的情况下,我们在本案的一审和二审中,都坚定不移而且确凿地作出了有力的无罪辩护。
尽管此案错综复杂,但经过艰苦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功。最深的体会:
第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指导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此案从起诉到终审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经过初审、补侦、再一审、终审等4个阶段、反复、变化较多,时间拖得较长,我们多次前往出庭辩论或提出书面建议和意见,目的是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使那些既能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又应享受国家法律赋予的应有权利的公民不受非法侵犯。
第二,要有深入、细致、扎实而又坚韧不拔的工作作风。在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多次上冒着酷署严寒,十余次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寻找证人,逐项、逐笔地核对证据材料,从纷繁而又较乱的.材料中,找出真实可靠,确实有价值的东西,加以整理、分析、推敲、对比、归纳、判断,进而理出符合实际的正确观点,再一次次写出辩护、论证意见、向一审和二审法院提出建议,帮助和促进他们接受我们正确的观点和意见。
第三,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在办案的全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律师工作的规定开展工作,无论是出庭辩护,庭外交换意见或是书面提出意见、建议,都是坦率地表明观点,客观地阐述意见,处处注意以事实感人,以道理服人,决不先入为主,以偏概全,更不强词夺理,强使对方接受我们的意见。
法院结案报告 法院结案材料篇六
立案时间:20xx年12月15日。
结案时间:20xx年4月15日。
被告人:xxx。
辩护人:xxx律师。
结案结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情经过:
20xx年10月,被告人xxx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0号圣湾洗浴休闲广场工作期间,通过招聘、雇佣等手段,组织姚艳英等多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经人举报,于20xx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xx年2月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总结:
被告人xxx组织卖淫案是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看似复杂,实则简单的刑事案件。说它复杂,并非被告人xxx的种种行为,而是该案具有多名犯罪人员,涉嫌多种罪名。说它简单,是因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包括xxx在内的全部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为此,审判长经争得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后,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庭前建议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并当庭自行作有罪答辩,故此,辩护人主要从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并结合被告人xxx的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为其作罪轻辩护,并建议法庭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经过充分的准备及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详细的询问、辩论发言,本案取得了可喜的成功,实现了当事人的愿望。
最深体会:
第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指导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有深入、细致、扎实而又坚忍不拔的工作作风。在历时半年多的时间里,我多次冒着严寒去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了解案情,为被告人讲解法律规定,这也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原因所在。
第三、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律师工作的规定开展工作。处处注意以事实感人,以道理服人,绝不强词夺理,无理狡辩。
第四、注意仪表、礼节,随时保持律师的处事大度、待人和善、作风正派、尊重他人的高尚品德和风度。
承办人签名:xxx
编制日期: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