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官如何做调解工作4篇(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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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做调解工作篇一
我通过公招成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转眼已到一年,在领导们的帮助培养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渐适应了书记员工作。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生活,感觉收获良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向领导、组织汇报: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xxx员、一名国家公务员学习更是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途径。来到法院后。法院浓厚的学习氛围始终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学习马列主义、思想、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参加初任、任职培训,作好业务储备
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而国家对公务员也有很多要求,因此必须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5月份,我参加了为期两周的09年度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地点设在市委党校。经过刻苦学习,我通过了公务员初任考试,取得了《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7月份,我参加了省高院在成都组织的为期三周初任法官培训。学习了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具有的技能和知识,撰写了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这两次系统的培训,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适应庭审要求
来到法院后,我被任命为民二庭书记员。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环节,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审理,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繁杂。因此,我尽量做到认真仔细,认真做好排期、送达、记录、装卷等具体工作,当好审判助手。每次庭审前,我都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检查诉讼材料情况,确认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焦点,使自己在记录时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四、辅助法官工作,参与案件调解
一年来,在民二庭审判员带领下,我积极参与了案件的调解工作,每次送到我这里来处理的案件,我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先期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我也会详细了解情况,以便提供给审判员作参考。具体在每一个案件的调解中,我每一次都仔细翻阅案卷材料,结合案情依据法律、事实、情理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一次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我还会耐心地进行二次,甚至三次调解,力争和谐化解纠纷。
四、问题与不足
1、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对司法工作实务还很不熟练。
2、庭审记录还是分不熟练。
法院岗位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二
自工作以来,我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思想,时刻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及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在院党组和办公室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重新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角色变化;同时,按照法院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我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现将一年以来的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已,加强学习党的先进理论,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及时了解党的先进性动态,在党的十八大期间,我认真研读十八大报告,深刻领悟十八大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抵御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xxx,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xxx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内涵,增强自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全会精神,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二)、努力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和电脑操作,不断提高办公室业务工作能力。(三)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择性地开展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爱岗敬业,勤恳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在法院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始终不渝地坚持平心戒燥、与人为善、踏实工作的态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了四个好,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一是在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法院各部门内部协调工作。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内部的枢纽和对外接待的窗口,代表法院糸统的形象。为此,我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认真有礼地接待各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真正做到了三不即态度不燥、言语不急、法律讲解不断,使当事人来访的过程变成我们宣传法院良好形象和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主动协调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做到了及时汇报(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反馈(种类情况和信息)、及时通知(各种会议和活动),为有效地促进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一年来,虽然在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并未给自己带来一丝成就和轻松感,反而愈加觉得沉重,总觉得工作起来始终不能称心如意,不如别人游刃有余。在写材料过程中,面对工作杂多的情况,往往疲于应付。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缺乏全局性把握,不能很好地理解领导意图并融入文稿,与领导要求有相当差距。
今后,我一定克服困难,弥补不足,扬长避短,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官如何做调解工作篇二
**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庭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为推进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我庭指定了某人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所联系乡镇的人民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要求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
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
由本院的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庭开通了法律热线,由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树立起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庭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
法官如何做调解工作篇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调解工作汇报
2008年,民一庭共受理案件427件,结案426件,结案率99%,其中调解171件,撤诉77件,调撤结案共计248件,调撤率58%。
案件类型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25件,调撤124件,调撤率99%,占调撤案的50%,居于调撤首位,其次是婚姻家庭类纠纷109件,调撤44件,调撤率40%,占调撤案的18%。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其他类型案件占调撤案件的32%。
民一庭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利益诉求多样化、复杂化。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以及分家析产、财产权利、权属争议案件以外,还有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是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方式的转变,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处理不当,即会影响社会稳定;三是由于区划调整,在城乡一体化的复杂背景下,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引发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增多,这类案件利益冲突加剧,容易造成连锁反应,带来群诉群访。因此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最为紧迫的任务。
全年共收各类案件153件(含公示催告1件),审结148件(含公示催告1件),结案率。其中调解、和解、撤诉114件,占总结案数。案件涉及借款合同102件,买卖合同29件,其他类合同22件。
民二庭主要是经济类案件,涉案标的比较大,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对当事人释明是非责任、解析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采取当面、背靠背、律师、亲戚等参与协商等方式,力求把案件的审判工作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起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我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群众权益、调节利益关系、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等多重职责,取得了良好成效。
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我院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各类民商事案件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民商事纠纷获得公正裁判,各类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要求我院全体审判人员首先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民商事审判工作臵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统一谋划,准确把握民商事审判职能的科学定位,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实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了一批冲突激烈、矛盾复杂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例如,民一庭王梅香等117人诉芜湖市达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芜湖市达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倒闭以致拖欠该公司117名员工2至4月工资计万元,原告王梅香等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考虑到工厂倒闭导致拖欠员工工资,农民工及其家属聚集在有关部门和机关门- 2员要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大胆运用法学理论来裁判案件,尤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拘泥于法条,而是根据法理、案件的性质、目的进行裁判,并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来填补法律漏洞,使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例如,民二庭在审理合肥国力公司与杨可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为了延续诉讼时效,而画蛇添足的提供了一张40000的收据,致使本案因此证据的提交而多收被告27500元,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180000元损失。合议庭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被告在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标的物仍归原告所有。我们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合同的性质、付款时间、交易习惯、盖然性原则,推定被告并没有支付原告提供的为了延续时效的那笔款,及时行使释明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行使取回权,合议庭支持了该请求,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此案,如果单纯适用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请求权,势必千万原告败诉,社会效果将非常糟糕,因为欠款不还,原告不仅要不到欠钱,还要承揽赔偿损失的责任,法的价值导向就会出现偏差。后经承办法官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选择和解,避免了判决带来不利的社会效果,将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调解工作是解决诉讼纠纷的首选方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提倡的办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前提出发,同时又能保证案件不超过法定期限,规定了两种期间不计入审限:一是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当事人在庭外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诉讼进程应由当事人把握,法院不应进行干涉。二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不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如何利用好法律对调解工作的利好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优势,是值- 4
在我区“三办一镇”设立调解工作室,是我院创新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新举措,主要以民一庭案件为主线,整合民间的、行政的调解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调解职能,切实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理念。具体操作如下:
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简易程序案件是调解工作的重点。作为群众实际生活中常发生的纠纷,我们可以欢迎广大群众前来旁听,借助调解中的实际案例开展法律宣传工作,使当事人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同时也学习和懂得了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这些基层组织与广大群众接触较多,对群众之间的矛盾也比较了解,在群众中的威性也较高,我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也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资源,增加调解成功率。在工作中,尝试将一些案情明了、有调解基础的简易程序案件在立案后交由基层组织在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对其调解工作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对基层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调解工作室不同于法庭的关键在于其轻松的氛围,而作为调解法官,也要以热情的态度和积极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让当事人有话敢说,有话要说,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在轻松的氛围中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一是畅通院内沟通,认真听取院党组对调解工作室的指导意见,落实院党组对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意图;二是要畅通庭室沟通。庭内人员加强业务交流,共同探讨研究调解方式,提高调解能力;三是要畅通群众沟通,调解工作案件源于群众,结果的落实也在于群众,对于群众给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听取,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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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做调解工作篇四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局(处):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优化劳动组合,维护企业职工和行政方面的合法权益及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19号文件精神,各企业都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来并按照《试行办法》认真开展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组建。第一次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选举产生主任。设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二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一级调解委员会备案,一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企业所在区、县的仲裁委员会备案。
各系统(单位)已经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凡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做适当调整。
附: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是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处理职工与企业行政发生劳动争议的独立的专门机构。它通过宣传法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并履行协议,以结束劳动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行政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及固定工在优化劳动组合中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二)关于劳动时间、报酬和行政方面奖、惩职工的争议;
(三)关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的争议;
(四)关于劳动安全和保护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按有关规定办。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企业应设调解委员会。没有分厂、分公司和分店的企业,应在总厂、总公司和总店设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分公司和分店设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设三至九名委员。由职工、工会和行政三方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和行政代表分别由工会和行政指定。行政代表人数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至少要设一人专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行政列编,在工会办公。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应接受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办理仲裁机关委托的有关劳动争议事项。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的成员要由事业心强、有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业务并有一定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法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调解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撤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作调动,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可随时调整。属职工代表,由职代会调整,属行政或工会方面的代表,分别由行政或工会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问题,原则上也要依照《试行办法》执行,报市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将争议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二级或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填写《劳动调解申请书》。(市统一制做)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诉后,要明确申请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本人。对符合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要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并将事实记录在 案。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在听取双方陈述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争议焦点,然后开展调查取证。调查要制做调查笔录,笔录要由申请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盖章)。调查要求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对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调解委员会要进行认定,召开预备会议,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召集双方当事人实施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主持人要向当事人宣传政策,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提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促使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要做好调解记录及出席人员情况。
第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要制做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主任签发,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劳动部门各一份,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调解书式样另发)
第十八条 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争议案件,要按照时间顺序,将形成的文书及时建档,做到一案一卷。案卷材料一律用钢笔书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在30天内做出结论,时间从调解委员会正式立案之日算起,超过时限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动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又无正当理由,另一方可在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追诉时限为一年,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委员会任何成员有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权利。委员会成员本人认为不适宜办理某案时应自行提出。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具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可推举两名代表参加调处活动;不足10人的,推举一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业行政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提供必要的方便。各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调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阻止职工当事人依法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关申请参加解决争议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关于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凡受理的案件,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营企业和执行xxx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如果具备建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