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建议书(十一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一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民行抗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进行再审,__市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人员履行,__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的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提请抗诉,__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就算完成了监督的任务,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基层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做好准备工作,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切实注意做到“四忌”。
一忌流于形式。
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最重要的是出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极不重视,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签收对方的出庭通知书就完事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检-察-院将空白出庭通知书放在法院相关庭室让法院自行填写。有的基层检-察-院即使出席了再审法庭,也有不注重仪表、不遵守庭审纪律等极其随便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与法院审监部门联系,安排合适的位置,送达相应的文书,到出庭时,应着检察制服,在指定的坐位就坐,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严肃性,切忌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忌充当代理人。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于的职责,与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有的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为了增加改判率,不自觉的充当了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在庭审中对申诉人发言进行补充,甚至与被申诉人一方进行激烈的辩论,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的规定,给检察监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绝不界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论。
三忌忘记履行职责。
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职责是对庭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庭审程序中不仅要宣读抗诉书,还要密切关注庭审的合法性,在庭审结束时,发表出庭意见,不仅要表明对庭审的监督意见,还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抗诉案件的看法,力争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抗诉意见。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一些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不见踪影等庭审结束时再公式般的发表意见的做法是极不符合职责要求的。
四忌干预审判权。
审判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此进行监督,而不能代行审判,即使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出庭检察员的身份也只是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而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错误定位自己的角色,把监督审判变成了干预审判,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指挥审判程序,或者当场对不合法的程序进行纠正。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对不合法的程序纠正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监督法院改正。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二
____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____年8月27日下发给我中心的检察建议书(共检预防建[20____]2号)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同____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及时联系准备分批次组织全市采购单位人员对《xxx政府采购法》、《xxx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对比《xxx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重点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加强日常宣传和学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专家讲解等方式,向采购单位宣传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引导采购单位按要求提供采购需求;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采管分离。自20____年,____就设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实行与财政部门的彻底脱钩。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政策的制定;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宜,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心将同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一起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选取正确的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库xxx”、“技术专家库”“商品信息库”对登记的供应商、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好、有能力的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中来;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三
______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____年7月16日下发给我所的古检民行建字[20____]01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我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召开会议做了认真研讨,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所电力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辖区线路的维护工作
针对辖区内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并悬挂警示牌。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开展职工培训,严格管理片区管电人员,禁止无安全用电资质的人员参与维修电路
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__________供电所
二o____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四
贵院《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__号)文件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把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切实深入学习,加强了廉政教育工作。
自收到贵院建议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查摆问题,学习了建议书的内容,分析并查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的教育方法和内容。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贵院发给我局的建议书,并且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刻剖析,查摆自身问题,强化了抓好惩腐倡廉的坚定信心和工作思路。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纪律教育月学习活动。通过教育月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在法律意识和思想素质上有所提高,所有的干部职工都提交了纪律教育的心得体会。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我县前段时间县纪委拍摄的暗访片,让全体干部职工以实事求是的作风正视问题,敢于自查自纠。
开展依法办事光荣、违法办事可耻的内容进行教育,以提高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针对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发生在我局的违法违规案件,我局邀请了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______对全体干部职工作纪律监察教育辅导报告,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清楚了解到保持廉洁自律,将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最好行为。
二、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筑起预防腐败内部防线。
全体干部职工针对建议书内容,进行了全面查找问题,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强化了监督职能。
一是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财务制度、请假制度和用车制度,特别在执行“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会议中邀请纪检xxx门同志参加。
二是结合岗位廉政风险工作,深入查找岗位风险点。今年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和纪检监察的相关业务流程纳入到廉政风险排查中,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共查找出梳理流程图22幅和风险点43个,其中一级风险点6个,二级风险点32个,三级风险点5个。针对风险点上,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43项防范措施。(其中基层所完善出了6幅流程图,12个风险点,包括:一级风险点4个、二级风险点8个,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12项防范措施。)
三是积极落实正风行动,向“庸懒散软”亮剑。在治理“庸懒散软”专项行动中,根据市、县的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现已初步形成治理“庸懒散软”的问责机制,将“庸懒散软”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失职、渎职”行为,灭杀在萌芽阶段。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国土所建设。
一是对局中层干部人员进行了交流换岗。特别加强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国土所领导的人员配备,充实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基层所人员。执法监察股股长、副队长和__个基层所所长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人选已经调整到位,已把新录用的三名大学生充实到基层所,并在局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各基层所,加强了基层所的人员配备,提高了对辖区的巡查频率。
二是在局班子成员各联系一个基层所的基层上,执法监察股(队)细化落实各镇的土地矿产巡查联系人,要求巡查联系人做到对基层所的巡查掌握实际情况,对基层所上报的巡查记录进行深入了解,有效杜绝了假巡查、不巡查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能。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乡镇的沟通协调,全县提拔交流到位的所长都征求了各镇委镇政府的意见,并要求基层所做到重大事项双报制度,即重大事项同时上报县局和镇政府,探讨建立共同管理长效机制和联系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所的管理制度,加强了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检查。在乡镇显著位置制作国土所公示栏,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结果、办事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巡回检查、抽查、相互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基层国土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加强了对基层所的.资产管理,今年7月份局已对基层管理所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疏理清查,了解掌握干部在基层的履职情况和廉政情况。
四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局层层签订了20____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强化了责任。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我局在改变干部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此,我局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今后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同时继续加强与贵院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共同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各项措施,减少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五
——兼谈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阚乃忠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职中经常使用的两种非诉讼法律文书。
规范两种文书的制发程序,提高两种文书的制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文书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保证执法规范化和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
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上也不够准确,存在两种文书混用误用问题。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混用误用,既不严肃又不规范,同时也影响和制约检察文书法律效能的发挥,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此,笔者就对两种文书的现性质作用、制发依据、适用范围、内容格式作以比较,并就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两种法律文书的区别
1、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
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配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
2、两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不同。
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内部规定。
建议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xxx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规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各业务条线关于制作和使用的内部规定。
意见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xxx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有关规定,建议书主要适用于规定等的九个方面:意见书主要适用于对被不起诉人须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以及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有错误但尚不需要提请抗诉的案件等两个方面
4、两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
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107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84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
二、规范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的思考
1、两种法律文书提出形式及制作内容。
检察建议的提出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检察意见的提出一般是书面形式。
鉴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认为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提出,必须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的使用书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够重视。
高检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对两种文书具体的内容没有细化。
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
比如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将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具体检察建议,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信息等内容作为文书内容的要素,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2、完善两种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
必要时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的审批签发权。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除送达受建议或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必要时还可以抄送受建议或受意见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
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质量及严肃性。
3、加强两种法律文书的督促落实。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
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
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六
摘要: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此也开展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遭受了诸如缺乏法律依据,破坏诉讼结构,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等质疑。通过分析这些质疑,指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享有的调查权、处分权等问题进行论证,希望能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6?0109?0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环境污染、毒害食品等事件层出不穷,“公益诉讼”一词日渐被人们熟悉,而关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论更是从未停息。本来被寄予厚望的民诉法修改,只含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最近出炉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更是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意味着将环境 公益诉权独家授予中华环保联合会,排除了其他一切诉讼主体。我们认为这种独家授权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无法应对当下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现实,更不利于检察机关发挥自身优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检察机关能否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歧很大,争论的焦点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否有法可依,是否影响传统诉讼结构、法院审判独立、当事人的处分权等问题。
(一) 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民诉法修改前已有较多的讨论,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加入了公益诉讼的内容,却仍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无据,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检察机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检察权的滥用。
对此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确实不足,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及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非无法可依。首先,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概括性、全面性,它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所有法律秩序的监督。检察机关拥有公诉权,而“公诉权的行使在本质上都是以公益为基础的,因而公诉权并不必然地局限于刑事诉讼,理应包括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1]。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将公诉权扩展到民事、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其次,修改后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反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仅《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除此之外再无具体规定。而海洋污染案件仅仅是当前众多公益侵权案件的冰山一角,僵化的理解将导致无适格主体能够代表国
家对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列举的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案件提公益诉讼。最后,法律的价值在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具体的法律规则常常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正如庞德所言,是永恒的社会需求而非僵化的条文引导了我们的法律进步。现阶段公共利益频频受侵,追究责任、追偿损失已刻不容缓,既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概括性监督权,那么在必要时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理应属于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应有之意。
(二) 是否破坏诉讼结构
有学者担心,在传统的诉讼结构中,法院与原、被告之间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法院居中裁判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破坏传统的诉讼结构平衡。“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的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好比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背离民事诉讼结构的正常规律,呈现严重失衡的状态。”[2]
对此问题,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必然引讼结构的失衡。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旨在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要遵循民诉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证据搜集、举证、质证和辩论,并不享有公权力机关的任何特权,所以其虽有公权力的背景,但对于“平等主体”这个三角形诉讼结构并不会形成冲击。事实上,在民事诉讼领域,很多行政机关经常会成为案件的原、被告,他们也或多或少地掌握着部分公权力。但是多年的审判实践说明,只要法院能够居中裁判,任何诉讼主体的身份和背景都不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其次,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抗诉权是否会影响到其作为原告的案件,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内,诉讼的提起必然发生在同级检察院与法院之间,而依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拥有抗诉权,因此,不可能存在同一检察院既是案件原告、又是法院判决后的抗诉机关。再次,“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虽然也是法律监督者,但它作为原告的外在角色冲突也由于其作为原告并不存在自身的直接利益而得到化解,它作为原告和作为监督者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3]。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价值追求,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会破坏诉讼结构,如果再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范围加以合理设计,完全可以消除影响诉讼结构的顾虑。
(三) 是否影响审判独立
有学者担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影响审判独立,法院会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更加“重视”和“谨慎”。由于检察机关以双重身份和角色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其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必将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会破坏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实际上造成检察机关和法院联合办案的结果,最终导致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被架空。”[4]
对此问题我们认为,首先,监督权和审判权是完全分离、相互独立的,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监督权本身不会干涉到审判权的行使,法院没有义务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更加“重视”,不会发生学者担心的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所发表的意见法院更为“重视”的情况。多年来的民事、行政抗诉实践也表明了这一事实。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仍维持原判的比比皆是,可见法院的裁判尺度本身不会因监督权的介入而发生改变,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不会对审判独立造成冲击。其次,“这个问题即使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也存在,但并没有对制度造成消极的影响。”[5]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对生效的判决又具有抗诉权,但司法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设计并未影响到法院独立审判。如2008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各级法院“五年来,依法宣告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再次,检察机关和法院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均将追求公正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不能仅根据理论的推演就臆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影响”审判独立,更不应仅仅因为“怀疑”便因噎废食,理性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借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的经验,构建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6]
(四) 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
有学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侵犯,也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涉。按照传统诉讼理论,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具有自由的处分权,而当事人处分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程序提起权,即所谓的“民不告,官不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无疑会对当事人的处分权造成侵害。因为“检察机关本不享有诉权,也无享有诉权的法理依据。如果强行赋予其公诉权,不仅是对当事人诉权的蔑视,而且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 权”[7]。
对此问题我们认为,首先,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处分权也不例外。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底线,否则,国家就必须进行干预。现代民事诉讼理论将权利的保护和禁止权力滥用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正是国家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干预的体现。其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非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唯一方式,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处理。如有直接受害人的,该受害人又愿意提讼,则检察机关可以转而适用支持等其他方式,仅仅对判决涉及的公益部分适当提出法律意见;如果没有直接受害人、又或者直接受害人不愿导致该侵害行为无人主张权利时,则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一定的限制同样是非常必要的,既可以防止检察机关过多干涉私权领域,又可以避免有限的检察资源不堪重负、疲于应付。考虑到公益范围的不确定、检察机关本身职能的特殊性、以及依照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存在多个适格主体的情况,检察机关欲提讼程序,需具备必要的前置条件和启动原则。
(一) 对诉讼范围的有限选取原则
公共利益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只要这种利益呈开放式的状态,并且不排除社会大众享用的机会,一旦侵犯了该利益将导致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受害的,原则上即可以归为公益的范畴。据此有人对公共利益定义为“一定区域内的某个共同体多数人的整体利益。它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检察机关能够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应局限于上述范围之内,一些情况下,尽管受害人为大多数人,但只要其范围是可以确定的,都应排除在外。现阶段,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类案件、环境污染类案件、垄断类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都在此列。应当注意的是,公益与私益常呈现一种互相交织的状态,绝大多数公益中都包含了私益。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例,它造成的损失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某些个人和企业遭受健康和财产上的直接损失;二是因生态环境遭受破坏需要治理和恢复的费用。前者因受害对象明确,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紧密,应属于纯粹的私益诉讼范畴;而后者才是公益诉讼的对象。所以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注意排除损害后果中属于纯私益的部分,只需对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部分提讼,这种去私益化的方式更符合公益诉讼的本质和目的。
(二) 主体重合情形下的让位原则
修改后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有两类:一是“法律规定的机关”,二是“有关组织”。实践操作中就可能出现多个主体同时拥有权利的情况,即所谓的主体重合,在这种情形下,应理顺其他主体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的职能有其特殊性,在民事领域,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由检察机关来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并非一种常态化的选择。民诉法修改以前,公益诉讼举步维艰,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法院往往以主体不适格而不予受理,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已才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修改后民诉法明确了“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只要这些组织愿意提讼,案件就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此时检察机关没有必要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让位于其他适格主体更符合其职能定位。
(三) 穷尽其他手段的后置原则
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有多种,包括支持、督促、附带民事诉讼、直接等等。如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在“其他组织”具备作为原告条件的公益诉讼 中,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提讼,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协助原告收集相关证据。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那么直接提讼就不应成为检察机关的首要选择。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的构建
(一)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一般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针对不同的案件还有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等原则。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备收集证据的有利条件,所以检察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收集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有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但我们认为,应该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立一般举证与特殊举证相结合的原则,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对于普通的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检察机关举证为主。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仍应按照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进行举证,而对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由被告方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是考虑到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拥有比较宽泛的调查取证权,但仍受限于民事案件取证方式的限制,诸如环境污染这类比较特殊的案件,仍参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较为适当。
(二)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最终决定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不例外,是否赋予其调查取证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令人欣慰的是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民事检察调查权的确认。有人担心,检察机关拥有调查取证权,会造成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上的不平等。但我们认为,首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社会影响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检察机关拥有调查取证权,有利于查清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发生,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了多大损害,涉嫌主体是否具有过错等情节。比如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中,查清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幕后交易的情况,如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当事人双方有无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和钻法律法规漏洞的事实等。[8]如果检察机关没有调查取证权,此类案件只能寄希望于侵害者的良知了。其次,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多为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主体或者是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是直接管理者,他们清楚事实真相,掌握证据资料,具有优势的取证、举证能力。再次,与普通公民、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的主要优势之一便是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也是许多学者将检察机关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强有力主体的原因。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具体包括:向涉案单位及个人调取物证、书证;询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查询涉案单位及个人存款、汇款;对现场进行勘验; 委托有关部门对技术性、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等。
(三) 检察机关的处分权
我国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来处分实体权利。这些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被告和解,接受调解直至撤诉等。那么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处分权?又具有哪些处分权?有学者认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意志,诉讼权利的行使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让渡、放弃,而检察机关并非真正权利主体,因此不应具有处分权。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只能行使部分处分权,而且要受到严格限制,“除非已提起的公益诉讼证据不足,法院允许撤诉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行为明显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 同时,原被告双方和解也应受到相应的制约。”[9]
但我们认为,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被赋予完全的处分权。首先,从权利平等的角度,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应当等同于普通诉讼中的原告,在对方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情况下,若检察机关不享有处分权,无法保证与对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不利于诉讼活动的充分有效开展,更不利于社会公益的维护。其次,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依据诉讼程序的进展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接受调解、和解都应该是合理的,检察机关合理使用处分权可以使案件处理更加灵活,避免案件审理的过分拖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再次,从诉讼结果的角度,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取决于其提供的证据、对方的辩论、法官的主观判断等因素,并不是检察机关所有的诉讼请求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处分中放弃的权利和利益,并不一定就是裁判中一定可以获得的权利或利益。综上,检察机关在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拥有完全处分权。当然也需要对该权力加以必要限制,如“人民法院对此应依职权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核实,若有与公益诉讼性质不相符合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国家干预原则进行干预。”[10]除此之外,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对检察机关的处分权进行监督。
(四) 诉讼费用的承担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学界的观点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讼,不是为了检察机关自身的利益,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财政来源和诉讼利益都出自同一特殊利益主体,即公共利益,因此没有收取诉讼费的必要。[11]从鼓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看,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交纳诉讼费用更具合理性。首先,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对公共开支的分担,也是对占用审判资源的一种补偿,主体应当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待判决后该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应当明确诉讼费用是要件之一,假如当事人不依法缴纳,那么他的诉权行使将受到阻碍。”[1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应例外。其次,收取诉讼费用具有促使当事人审慎行使诉权,防止权利滥用的目的。“不断有经验告诉我们,每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尽其最大可能地行使它的权威。”[13]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人,也存在滥用诉权的可能,所以应当缴纳诉讼费用。而且如果检察机关免交诉讼费用,会造成与对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甚至损害诉讼结构的平衡。再次,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果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免交诉讼费用,那么其他机关和组织将会怠于行使诉权,过分依赖检察机关。这既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也违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最后,依照各国民事诉讼通行的规则,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检察机关亦不例外。当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履行法定职能的行为。检察机关在败诉的情况下,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由国家承担。不论是从诉讼费用设置的目的还是出于诉讼公平的考虑,不论是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还是从促使检察机关慎重行使诉权的角度,检察机关都应当交纳公益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刘润发.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构想[j]. 人民检察, 2013(10): 49.
傅国云. 民事督促职能的实践与发展[j]. 人民检察, 2010(14): 8.
颜运秋. 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97.
王福华. 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质疑[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03(3): 134.
马明生.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6): 11.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挑战及应对[j]. 河南社会科学, 2012(11): 29.
xxx. 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j].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 2004(1): 15.
邓中文, 王光荣. 对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探讨[j]. 法学研究, 2003(6): 125.
李雄. 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机制”[n]. 检察日报, 2012?6?21, (3).
汤维建, 齐天宇.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若干重点研判及立法建议[j]. 苏州大学学报, 2012(3): 46.
于波.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j]. xxx桂林市委党校学报, 2007(2): 39.
[日]中村英朗.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 陈刚,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152.
[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 张雁深,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 157.
on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iled by prosecutors
wang shenglin, huang wuliang, zhu zailiang, sun yuan, chen lei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uzhou city, huzhou 313000, china)
abstract: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iled by prosecutors to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s is the general practice around the world. some procuratorate organs in china have made a positive attempt, which obtained grate legal and social effects, while bringing about problems from some aspects, such as lacking legal basis, damaging litigation structure, and affecting the parties’ disposition.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doubts, the authors expound the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the prosecution fil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discuss the principle,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rights of investigation and disposition, which is useful to construc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iled by prosecutors.
key words: procuratorate organs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ublic interest system construction
收稿日期:2013?07?31;修回日期:2013?08?30
基金项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2 年度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syll2012a10)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七
经过认真审查__案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__的有罪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__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检察建议书显示,最高检作出上述判断,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尸体检验仅对头皮进行了剥离,没有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尸检报告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
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对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__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__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
__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根据__多次供述,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__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
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据辨认笔录记载,__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等按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在案卷宗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违反了混同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
证实__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原审判决认定__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__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__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分证据;__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基于以上六个方面的考量,最高检认为,__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应当依法改判__无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__案的依法纠正,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权力与舆情民意的互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__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得以鲜活展现。最高检对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和防范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制度,保证了检察权不受行政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活动,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这些举措都为司法责任的追究、冤假错案的纠防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指引。
据了解,最高检今年将推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八
___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__检预防建议[2012]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
分工,责任到人。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
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九
【摘要】根据2012新民诉法的修改,在再审检察建议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有相应的一些问题,需要在是在上多加关注灵活运用,是新民诉讼对再审检察建议规定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34-01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我所要讨论的主要是再审检察建议。那么我们在看到立法的同事是否在理论上对其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呢?这也正是我所要探讨的了,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确定不仅是增加了民事诉讼的检查监督方式,对于民事再审案件效率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概述
(一)概念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确有错误,但不属于抗诉范围或不宜以提请抗诉的方式纠正的,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二)性质
首先,监督性。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备、民事行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的情况下,进行的尝试性的改革,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出的一种民事行政监督方式,再审检察建议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其次,指导性。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诉检查监督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必须要与同是监督方式的抗诉区别开来,首先抗诉相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周期长、程序烦琐和受审级限制等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抗诉权的因素,但是再审检察建议不可以取代抗诉成为一种主要的监督方式。其次抗诉仍然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至于抗诉存在的弊端则属于另一问题,不可相互混淆。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不足
(一)没有赋予再审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
从立法来看,被建议方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当做出怎么的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法院有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为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法律监督便失去力度,检法两家只能协商解决或商量着办,诉讼规定的检察建议将丧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复、回应、解释、纠正。
(二)使用程序不统一
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作出规定,实践操作中各地检察院也是千差万别。例如:受案部门有的规定为立案庭,也有规定为审监庭;审理时限有规定1个月的,也有规定3个月的,还有的甚至就根本没有规定。
(三)法律监督力度薄弱
一些基层法院不能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认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形式是抗诉,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定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再审检察议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采纳,再审与否,主动权在人民法院。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将再审检察建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待,使再审检察建议难达到监督的目的,更难以在公众中树立法律监督关的威望。
(四)与抗诉关系把握不准确
因再审检察建议不受审级限制和诉讼便捷的特点,倍受实践青睐,尤其是没有抗诉权的基层检察院,因此,一些基层检察院甚至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取代抗诉程序成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只有在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采纳、不答复,或者采纳后再审维持原判的情形下,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也有的基层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困难重重,如法院不支持、不配合。
四、对当前检察建议的完善建议
(一)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效力
检察建议入法后,应当尽快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效力。当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对于建议所涉及到的内容,被建议方应当进行必要的复查、审核,并对检察建议作出必要的答。
(二)积极稳妥地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1、提出;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制作《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一式二份分别送达等。2、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并于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查等。3、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将开庭时间提前3天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等4、判决;如应当在3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三)建立再审检察建议的反馈和跟踪制度
对人民检察院已发出的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是否采纳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见反馈给人民检察院。而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则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应就人民法院对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与此同时,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及时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以便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个案再审检察建议存在不当时,能及时责令撤销,并同时通知接受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十
【摘 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工作;影响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xxx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一、再审检察建议面临的机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有利于督促审判权的规范运作。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更灵活、监督范围更宽广,检察建议入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权。通过检察建议恰当处理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尊重审判权运作规律,检察机关更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其次,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彰显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检法两院的“共识”。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再审检察建议(也叫“准抗诉”),是抗诉的一种辅助形式。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便于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
再次,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和谐。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检法两院之间、政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
二、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过于原则、简单、抽象,较为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削弱了监督效果。修改后民诉法仅规定了何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对该方式的监督法律效果没有任何规定。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再审检建议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采纳、回复、启动再审程序等方面做了简单规定,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复杂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需要,可操作性仍然很差,难以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其次,检察建议的格式和内容不规范。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抗诉案件审查后,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是一种法律文书,对于法律文书,首先是其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其次是被建议对象应当明确,再次是建议内容应详实规范。目前,检察建议并无统一格式,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效果。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及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为分为错误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解两类。
1、裁判类:(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2、调解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解。
四、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
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需要规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检可对开展检察建议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1、提出。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制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一式二份分别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应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原审情况、提出检察建议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并于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决定再审的,应将再审裁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再审的,应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答复。
3、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将开庭时间提前3天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判决。受案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裁定文书中应当有该案件系由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启动再审的具体表述。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基本原则的新发展[n].检察日报,2012-9-18.
[2]宋春雨.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若干问题[j].人民司法,2011(13).
民事检察建议书篇十一
__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新检发建?2012?3号检察建议书函告我街道,已收悉。接到该建议书后,我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街道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贵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街道直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警示教育和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干部和村干部的法制意识。针对我街道曾存在的个别村干部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
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贵院的建议,针对本街道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街道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了对反腐倡廉工作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加强了党性修养,筑牢了思想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街管工作,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方可入账报销。四是严格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定期盘点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日进行公开。
__县__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