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书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四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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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书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社会效益,恪守职业道德,主动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娱乐场所不得经营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违背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娱乐活动。
三、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应当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歌曲点拨系统不得与境外曲库联接。
四、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五、娱乐场所在每日凌晨2点到上午8点不得营业。
六、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七、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及时提供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等资料。
八、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按消防部门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九、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款请各娱乐场所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娱乐场所名称: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监督执行机构(签章):
聊城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签订日期: 20xx年 月 日
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书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为确保北京中奥马哥孛罗大酒店所有外租承包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酒店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自身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北京中奥马哥孛罗大酒店(以下称出租方),与公司(以下称承租方),就双方有关治安、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事宜,协商签定本协议书。
1、负责向承租方传达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示和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出租方在巡查工作中如发现承租方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4、出租方负责提供并维修酒店内(包括承租方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室内消火栓、烟感探测器、水喷淋、手动报警、安全出口指示灯等)。以确保完好、灵敏有效。
5、承租方负责自行提供酒店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备,并定期检查和检测,保证其使用功能。
6、承租方如发生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问题向出租方报案时,出租方保卫部应立即到达并保护现场,同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破案。
7、出租方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构及其它执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二、
1、承租方自进驻酒店起应确定本企业的治安保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成立治保和防火安全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酒店内各项安全制度。
2、承租方定期教育员工认真执行安全规定,上班切勿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对个人及公司内的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发生被盗,若承租方或个人因自身疏忽被盗或丢失物品,其责任自负。
3、承租方公休日及夜间应将办公室门窗关好,锁好并设置值班人员值班。
4、承租方应建立现金、支票、印章、贵重物品和钥匙的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责任到人,有过夜现金的应存放在保险柜内,并限额存放。
5、承租方为维护酒店的安全稳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发现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配合公安机关清除黄、赌、毒、非法传销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如有此类行为发生而承租方未进行上报,出租方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处理。
6、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书面提供职员的变化情况以备查。
7、承租方外运物品,应持有效出门证明(有承租方负责人的签字,出租方保安部经理签字),否则出租方有权制止物品外运。
8、承租方应按国家消防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消防的规定及出租方的安全制度,使用租用的承包场所,并负责租用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服从出租方人员的指挥。
9、承租方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承租期间不发生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
10、承租方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有害危险物品带入和存放在承包场所内,更不得在承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11、承租方对租用的承包场所进行装修改造、打隔断施工,须先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工程部同意后由承租方按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到消防局办理审批手续,待消防局批准后方可施工,若承租方未经上述审批或虽经审批但私自改变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影响室内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功能和保护面积的,承租方应立即拆除。
12、承租方使用电气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需做到人走断电,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应将承包场所内房间钥匙交出租方保卫部备存一套,以便处理火警及意外事件之用,如不能交存者,遇有突发情况造成对承租方大门的破坏,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换锁,应及时将钥匙重新交出租方保安部备存。
14、根据消防法规,承租方要接受出租方保卫部的防火安全检查,出租方保安部有义务向承租方讲解消防知识,帮助解决火险隐患。
15、发生火灾,承租方应立即向出租方电话总机(0)或出租方消防中心(8119)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16、承租方不得封闭防火门或将防火门拆除,不得封闭紧急疏散出口(如堆放物料、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灭火器不得挪做它用,禁止在公共区域吸烟。
17、承租方因其违反有关防火安全规定或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火灾,责任自负。出租方保安部根据有关规定将做相应的处理,包括赔赏出租方损失或罚款。
18、上述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或补充内容。
19、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承租方搬离酒店后,此协议自动解除,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书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统一悬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四、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开展一次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评估并成评估报告。
五、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物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六、电气敷设、防爆灯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生产、储存、经营活动中,严禁带入明火。
七、在本单位做到消防安全“三提示”: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八、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及频次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九、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在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及20xx年全省、全国“两会”期间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责任人签字:(单位公章)
20xx年10月20日
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书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一、辖区内各单位、场所的负责人为该单位、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辖区内各单位、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带领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
三、辖区内各单位、场所要主动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辖区内单位、场所对本单位、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及各项安全隐患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保证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辖区内单位、场所要就自身所经营范围向主管部门申请检查备案,所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品、文化、电力、特种设备等各类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辖区内单位、场所员工有义务参与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消防知识及逃生自救技能培训。
七、辖区单位、场所内各种标志牌不得遮挡住消防疏散示意图、指示标志,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齐全完好。
八、辖区单位、场所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有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九、辖区单位、场所要履行国家所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责任书双方各一份。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