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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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代理委托篇一
乙方(发行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影片《_________》发行权许可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影片的国内发行权(含影院放映、电视播放、录像制作发行权)转让给乙方。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_______年内,甲方不得将上述影片以相同形式转让给第三者使用,也不得进行营业性或非营业性放映。
第二条乙方按自发行之日起_________年内发行该片所得发行收入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发行权费。
第三条影片的发行收入包括_________毫米、_________毫米、_________毫米_________个片种及电视播放、录像制作所得收入,该片发行后_______年进行一次结算。全部结算周期以发行期满_______年为限,_______年后所有发行收入归乙方所有,_______年后,如合同双方需增印拷贝复映该片时,所得收入的分成问题,再由双方协商而定。
1.画面原底片_________个;
3.片头尾字幕和片中唱词字幕底片_________个;
4._________毫米全新原底标准拷贝_________个。
各项素材应包括光号带、光号卡、十格片、技术鉴定书等所有附件。
上述拷贝及各类素材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前送交乙方指定的地点进行鉴定,如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退换。
第五条各项原底素材的使用与管理,双方均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原底素材移交给乙方后,洗印发行拷贝和复制的工作,由乙方负责统一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2.完成台本_________份;
3.海报稿(包括片种、片名、演职员表等_________张);
4.彩色黑白剧照反转片_________张,并附剧照说明;
6._________寸黑白主要人物试装照片,不同角度拍摄的各一张,并附演员姓名和剧中人姓名。
第七条影片的修改、删剪、暂停和撤销发行,双方应按电影审查机关的通告执行影片在正式公是映前撤销发行,甲方应将已支付的发行权费退还乙方,已制作发行拷贝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影片在正式公映______年内撤销发行,甲方向乙方退还______%的发行权费,并承担乙方制作发行拷贝等费用的_________%,影片在正式公映_________年后撤销发行,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影片的修改由甲方负责,影片修改后影印拷贝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略)。
第八条影片于首轮映出完毕后,如有观众反映材料,乙方应及时提供给甲方,并提供影片上映第_________年(满______个月)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
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代理委托篇二
著作权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品案例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答:
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作品案例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答:
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作品案例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作品案例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
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作品案例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
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答:
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商标侵权案例:
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
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
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
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这些限制规定为:(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
注册商标案例: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问:
1、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答:
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
答:
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地域性案例1: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的男士衬衫。a公司认为,nova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问:本案如何解决? 答:
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
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
专利法案例分析1: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
(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我国专利法规定(69):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
(3)本案中,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经开始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
答:
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
答:
1、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专有性案例: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
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地域性案例2:
答: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时间性案例1: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
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时间性案例2:
答: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需要。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
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
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可复制性案例:
2001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获悉“孙中山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就把a市政府、园林雕塑院告上法庭。
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答:
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
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答:
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答:
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某甲(中国)公司2000年就一项产品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获得发明专利权。因为产品主要内销,所以没有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2005年,该厂离职人员赵某移民a国,随即在当地注册成立乙公司并开始生产、销售甲公司的专利产品。2006年,赵某回国时,甲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赵某及乙公司侵犯专利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为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查,张某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与李某的方案基本相同。
问: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谁?
答:
1.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2.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本案中,张某就xx主题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是xx日,在其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前一申请的申请日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即xx日。而李某的申请日为xx,所以张某的申请为在先申请。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问:赵某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 1.赵某和乙公司并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2.根据《巴黎公约》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即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3.本案中,甲公司只在中国申请了专利权,其独占实施权--即自己实施同时禁止别人实施的权利--仅在中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赵某虽原为甲公司员工,但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a国,而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因而在a国没有专利权。所以赵某和乙公司的行为并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专利)的基本性质: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 商标法
商标的注册审查: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种。
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
1、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
2、申请文件完备、齐全、符合规定。
3、符合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原则)。
4、申请手续完备、申请费用交齐。
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
1、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
2、显著性(识别性)审查。
3、在先版权法
版权法填空题
1、世界知识产权日是(4月26日)。
2、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部分。
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
5、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已突破300版权法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1、已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2、作者所属国系《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非成
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商标权: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集体商标:由不同的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各自使用的商标,称为集体商标。
按商标构成分类:
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
3、记号商标:由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
4、组合商标: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
5、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
6、全息商标: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
7、音响商标: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
8、气味商标: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商号:或称字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即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店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商标侵权:狭义的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义的商标侵权,还包括假冒商标的行为。
性(新颖性)审查(符合申请在先原则;符合优先权原则;不得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4、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
5、非功能性审查。
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2、禁用权;
3、续展权-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一般为6个月内提出申请,但需要交纳延迟费。
4、转让权;
5、许可使用;
7、变更权;
8、标记权;
9、注销权;
10、起诉权;
11、质押权;
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商标权的限制: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2、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
3、对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
4、对注册商标的地域限制。
1、违法注册商标。
2、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3、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与生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无效;商标许可与定牌加工)。
4、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5、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6、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违法办法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万件大关。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7、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1、复制权;
2、出版权;
3、发行权;
4、演绎权;
4、传播权;
6、追续权;
7、质押权。
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
一、共性
1、同是知识产权。
2、同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
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制约关系。
二、区别
1、工业产权强调工业再现性,版权强调可复制性。
2、工业产权保护条件较严格,版权保护条件较宽松。
3、工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一般比版权保护力度要大。
4、版权注重精神权利保护,工业产权涉及精神权利较少。
5、版权强调艺术性、美感,工业产权基本不强调美感。
6、版权一般为自动生成,无需登记;工业产权大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
7、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一般较短。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有表达性,还必须有可复制性。合理使用:版权意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法律所允许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
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而且该作者在上述成员中没有惯常住所,该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也不是wto的成员,与中国也没有保护版权的双边协定,则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版权和邻接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或调解。
2、仲裁。
3、行政处理。
4、司法诉讼。版权法
版权的归属:我国对版权的原始归属规定如下:
1、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单位作品的归属。(作品是由单位主持完成;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
1、专利权
2、发明创造
3、专利文献
专利权的特征:
1、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时间标准:专利申请日。
2、地域标准:我国现在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3、公开标准: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专利法
专利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
专利权人的权利: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起诉权。
实施专利的内容: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专利权的分类:禁止权(禁止他人实施)、实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②另一种是除上述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委托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合作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6、汇编作品的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8、影视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版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应符合的条件:
1、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2、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
5、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人的视觉直接可见性
6、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
7、外观设计应能用于产业上形成批量生产
8、产品通电以后才能显示的图像,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
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对发明本身的要求):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2、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新颖性:既不是现有技术,也没有抵触申请。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抵触申请:是指在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
其他方式公开。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解决了人们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
2、克服了技术偏见
3、系“首创性”或“开拓性”的技术方案
4、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效果的发明创造:组合发明、选择发明、用途发明、要素变更发明。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1、再现性
2、可实施性
3、有益性
4、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1、书面申请原则
2、单一性原则
3、先申请原则
4、优先权原则
5、充分公开原则
6、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
7、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获奖权、获酬权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国: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权利归属问题:如果有协议,根据协议办理;如果没有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对专利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2、强制许可
3、计划许可
4、地域限制
5、时间限制
6、权利用尽
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假冒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1、级别管辖。所有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案件由石家庄中院管辖。
2、地域管辖。被告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数额:实际损失;法定赔偿额区间(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代理委托篇三
乙方(卖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1、甲方在发布任务期间,确定乙方稿件为中标稿件,乙方有义务将稿件的源文件及生成效果图及时转交给猪八戒网,猪八戒网收到源文件后交给甲方,甲方收到源文件后,通知猪八戒网将悬赏任务赏金的80%,即 元支付给乙方。
2、甲方选中乙方的中标稿件并在猪八戒网向乙方支付任务赏金后,即拥有该稿件的知识产权。
3、甲方有权对已支付任务赏金的中标稿件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甲方上述权利,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甲方有权利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中标稿件被采用投产,获奖者将有优先权进行产品的细化设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5、甲方在猪八戒网向乙方支付任务赏金后,可以要求乙方对中标稿件进行适当修改,修改报酬由甲乙双方自由商定。
1、中标稿件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中标稿件应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不属于公开稿件;
6、中标稿件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威胁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双方同意以上条款,同时接受猪八戒网关于知识产权的声明。
2、如果甲方因该中标稿件侵犯了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而遭到损失,有权利向乙方追偿。
3、如果双方违反以上任何条款,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猪八戒网服务协议》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在网上点击确认的视为签订本协议)。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代理委托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包装设计大赛组委会
1.甲方确认是______包装设计作品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包装设计作品”)唯一的合法版权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______包装设计作品为其合法拥有并且不涉及侵权或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汇编权;
(2)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3)网络传播权;
(4)发行权。
4.该______包装设计作品版权归____________包装设计大赛组委会所有。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可以在其非商业盈利用途中,引用该______包装设计作品的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其他未及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签名)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盖章)
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代理委托篇五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六、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七、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八、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