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在执行征文(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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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执行篇一
执行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本次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专项集中清理活动,是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部署。以党的十八人、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清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清理活动的重要意义。要求人民法院把集中执行活动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生动课堂,切实改进执行工作作风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万向,竖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地位,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实行社会联动。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民生生计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执行积案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通过清理一批重点积案,使人民群众能够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元旦春节,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得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更加牢固。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宜良县人民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清理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副组长:杨品洁 党组成员、执行局长
耿东宜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成员: 李树荣 执行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 主任:杨品洁
成员:何天翔、贺传书、张敬冲
三、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活动时间从2013 年12 月24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用10 天左右的时间排查摸清专项活动案件底数。
第二阶段:用五个月的时间完成专项案件的执行工作。第三阶段:全面总结经验和不足,探索建立适应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机制、主动执行机制等长效机制。
四、清理十类重点案件的范围及方法
本次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主要针对近三年〔2011 年至2013 年11 月3 0日)来重点为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等十大类的案件,其主旨是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关切的集中实践,推进公正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行动,推动化解执行难题、完善执行机制的集中探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突出工作重点,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要将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将主动执行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相结合,将强制执行与执行救助相结合。要强化组织领导,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舆论引导,统筹兼顾抓好工作落实。
五、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干警全员参与,强调工作协同,统筹兼顾。本次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是继涉党政机关专项清理活动后的又一民生专项活动。执行全体干警是在涉党政机关专项清理活动进入收尾阶段,又逢岁末年初各项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接踵而至的又一重大任务。执行工作全体干警还来不急喘上一口气,马不停蹄,又要投入到紧张的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但是,越是在这种时候,我们更是要急群众这所急,思群众之所盼,想群众之饥饱,“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做些实事,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站在这一的高度来认识问题,勤奋工作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集中执行活动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生动课堂,热情服务、文明办案、廉洁执行,切实改进执行工作作风,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实现“牢牢抓住、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的目标。
(二)优先和充分利用信息化机制查询手段,积极启动执行联动单位运行机制,将执行工作最新成果用于实战。本次涉民生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开展,就是要借势发力,以专项活动带动整体执行工作。优先和充分利用信息化机制查询手段,积极启动执行联动单位运行机制,以期“以高效求转化,以成果论英雄”。
(三)把握时间节点,做好典论宣传工作。一是执行活动开展的前十天内,摸清案件底数,通过排查摸底工作,切实准确上报我院涉民生案件准确数据。二是突出阶段性成果,务必在腊月二十五日前,办结一批涉民生执行案件。三是对重特大案件、影响面广、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做好与中院新闻办的对接,加强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和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传媒形式予以报道。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现场报道、跟踪报道,反映活动的全貌;通过新闻媒体,让悬赏方式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等,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动员全社会都关注、关心本次专项活动,使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四)工作细心标准高,力戒粗枝大叶。
按照涉民生执行案件表格规范要求,按照各阶段任务要求,把工作做实、做准、做到位。坚决反对工作拖拉、工作无果和工作差错。以求达到“不返工、无差错、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要求。我院将建立、落实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领导责任制,建立执行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重点案件采取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包案到领导和个人的“五定一包”制度,对列入“五定一包”的重点案件制表备查、跟踪落实。要在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人员进行优化分工,做到案件分配到组到人,责任明确到组到人,责任追究落实到人。要建立台帐备查制度,专人负责,完善台帐手续。
(五)落实目标责任,完善激励机制。
本次活要加强考评。尤其是对专项执行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或作出突出成绩的、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将按照人民法院相关表彰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反之,对工作懈怠、讲价钱、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问责甚至处分,绝不姑息迁就。
(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长效机制。 领导小组要在组织开展好集中执行活动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逐步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赢在执行篇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乙双方签署了《合同》(合同编号:)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
2. 因,故乙方已诉至*人民法院,现该案已审结,*人民法院出具了(案号)判决书。
3. (案号)判决书生效后,甲方未能履行此生效判决。乙方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确认于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2. 如甲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同意免除。
3. 如甲方未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本协议立即失效,双方仍按原判决恢复执行程序。
4.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交*人民法院壹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赢在执行篇三
执行申请人: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黄某
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某号
被申请人: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余某
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北路某号
一、判决书所确定的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执行款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对判决书确定的该给付款项义务不持异议。
二、为提高本案执行效率,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名下所有的位于 处的厂房由甲方租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撤出该厂房。
2、第1条所称“厂房”面积为 ,土地使用证字号为 ,房权证字号为 。
某、甲方租用该厂房的费用按照人民币 (大写: 整)元/月进行计算。水、电费等甲方生产经营的其他合理费用另行结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整费用标准。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厂房进行改装,但不得改变厂房承重结构。
5、甲方有权将该厂房转租第三人,但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转租的租金由甲方收取,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收取租金或者扰乱次承租人正常使用该厂房。
6、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厂房租用费从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执行款中抵扣,直至执行款结清。双方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已支付租用费及执行款余额进行一次书面确认。
7、乙方保证在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对该厂房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8、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若该厂房被人民法院等任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强制拍卖,本协议即失效,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结清执行款余额,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者次承租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应自收到该通知5个工作日内付清执行款余额。
9、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厂房墙面结构或基础设施发生损坏,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对该损坏有过错的,甲方也应承担相应部分修缮费用。
某、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对该厂房投保财产综合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全力进行索赔,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11、本案执行款作为厂房租用费全部用尽时:
(某)甲方对该厂房有优先承租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放弃优先承租权,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厂房出租给其他第三人。
12、其他: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执行款总额的某%违约金,并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本协议书一式五份,自签字、盖章时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二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赢在执行篇四
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 )x法经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款 ;于 年 月 日付款 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 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法定代表人: (章)
年十一月二日
赢在执行篇五
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黄某
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某号
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余某
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北路某号
一、判决书所确定的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执行款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对判决书确定的该给付款项义务不持异议。
二、为提高本案执行效率,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名下所有的位于 处的厂房由甲方租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撤出该厂房。
2、第1条所称“厂房”面积为 ,土地使用证字号为 ,房权证字号为 。
某、甲方租用该厂房的费用按照人民币 (大写: 整)元/月进行计算。水、电费等甲方生产经营的其他合理费用另行结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整费用标准。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厂房进行改装,但不得改变厂房承重结构。
5、甲方有权将该厂房转租第三人,但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转租的租金由甲方收取,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收取租金或者扰乱次承租人正常使用该厂房。
6、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厂房租用费从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执行款中抵扣,直至执行款结清。双方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已支付租用费及执行款余额进行一次书面确认。
7、乙方保证在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对该厂房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8、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若该厂房被人民法院等任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强制拍卖,本协议即失效,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结清执行款余额,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者次承租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应自收到该通知5个工作日内付清执行款余额。
9、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厂房墙面结构或基础设施发生损坏,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对该损坏有过错的,甲方也应承担相应部分修缮费用。
某、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对该厂房投保财产综合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全力进行索赔,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11、本案执行款作为厂房租用费全部用尽时:
(某)甲方对该厂房有优先承租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放弃优先承租权,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厂房出租给其他第三人。
12、其他: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执行款总额的某%违约金,并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本协议书一式五份,自签字、盖章时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二份,交人民法院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