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体劳动合同概念 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则8篇(优质)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集体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劳动合同篇一
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日益增长。集体合同在我国已经实施十五年了,在规范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文是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一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诚实信用、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用人单位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引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八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由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三至九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也可以在本单位工会指导下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自荐或者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职工较多的,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第十条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履行职责的权限以委托书的授权为准。
双方应当自同意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除与对方串通损害本方利益以及其他不适合代表本方的情形外,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并在更换后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可以从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顾问。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参加集体协商;
(三)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遵守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第十五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均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一方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荐的代表向用人单位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一方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记录人员;
(二)拟定本次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收集与本次协商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协商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七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要求采取会议形式的,应当采取会议形式。
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的一方应当就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双方可以就协商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八条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但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九条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并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一方。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前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盖章确认的日期;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后,可以就提出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再报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的要求。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区、县(市)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对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本行业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七)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具备条件的行业,可以在市级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八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也可以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时,双方出席的协商代表不得少于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或者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草案获得通过。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行业或者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确认。
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由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订立,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前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盖章确认的日期;提出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当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共同组成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各自以书面形式向本方首席代表汇报,双方首席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应当将集体合同履行的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通报一次。
第三十三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因集体协商或者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
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审议
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登记备案
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公布
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劳动合同篇二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下文是上海劳动合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第四十七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劳动合同篇三
大家作为公司招聘人员,都要提前准备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都比较严肃慎重、准确可靠且有据可查,这样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山东条例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限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3.在法定节日和公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及邮政编码: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________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必须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没有提出申请的,乙方或者乙方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______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_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周至少休息__________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___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__________次乙方工资。
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__________%支付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__年(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__________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________%或________%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________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________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_%的病假工资;超过________天的,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_%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________%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工厂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元人民币,于次月15日前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集体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劳动合同篇四
千呼万唤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终于揭开面纱,劳动合同条例。9月1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
最终公布的《条例》包括六章38条,相比此前9月3日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条例(下称条例通过稿),又减少了两条,相对国务院法制办5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则缩水了七条。
整体上看,条例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作出更为细化的解释和完善,令其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更富有操作性。
例如,《劳动合同法》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最有有名的例子是“华为门”。
全总***管理部部长郭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依据条例,华为等企业规避法律规定的努力化为泡影。条例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意味着,被强行“归零”的工龄并不被认可。
此外,针对企业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建立职工名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条款。
具体而言,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或者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式公布的条例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条例通过稿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据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
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据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分析,因过于严厉地限制了劳务派遣,这个条款遭遇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强烈反对,以至于最终在正式版本中消失。
劳动合同法起草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告诉《财经》记者,劳动合同法将对中国劳资关系有多深的影响,将取决于实施情况,而政府在其中起关键作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条例》。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则坦率指出,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据他了解,在法律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基层劳动行政部门多人浮于事,企业也只是简单应付检查,有效保护劳工利益,其实依赖于政府职责认真履行和社保体系的建立完善。
决策层显然也意识到劳动合同法推行艰难。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根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于9月中旬分赴辽宁、江苏、广东、陕西、山东、福建开展检查工作,并委托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甘肃等九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集体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劳动合同篇五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第二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第七条中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已享受养老保险或者离退休待遇的除外。
三、第八条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为防止发生重大误解,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
四、第十三条规定应适用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本条中的“其他合法证件”主要是指户籍证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劳动者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件。
五、第十四条中的“不超过”包括本数,如不超过一年即含一年。
六、第十五条中的“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
七、第十六条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按照保密条款或者协议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致使其工资待遇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集体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劳动合同篇六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
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集体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劳动合同篇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者职工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劳动合同篇八
(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住宿制度管理,做好员工入住、搬出登记。
2、保管宿舍的公共财物,发现破损或丢失要及时上报并追究责任。
3、监督宿舍用水用电,每月月底抄电表,并将数据上报行政部。
4、做好来访者登记,严禁非公司员工进入宿舍。
(三)员工住宿制度
1、集体宿舍免费为员工提供,房间分单身宿舍和夫妻房,单身宿舍每间3-4人。
3、员工须按安排使用各自的床、柜等,不得随意调换或多占。
4、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保持原有结构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如有故意破坏,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
5、自觉节约用水电,电表每月一抄,电费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7、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得将宿舍物品带出宿舍,违者将处以罚款100元,并予以警告处分。
8、严禁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
9、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四)宿舍卫生管理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1、注意室内通风,保证空气流畅
2、自觉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4、室内垃圾必须用袋装好,并一天一倒,不累积、堆放垃圾、杂 物。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到走廊、公共区等地方。保持宿舍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5、保持卫生间的卫生。便后及时冲洗,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上报。
(五)消防安全管理
1、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禁随意挪放消防灭火器。
2、严禁在宿舍出口堆放杂物,保障各出口的通畅
3、使用和保管好电器,做到人离灯熄,断电源,不准私自接电线、插座,违者予以罚款200元。
4、宿舍严禁吸烟。
5、禁止在员工宿舍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
6、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
(六)宿舍出入规定
2、带行李、物品出宿舍大门的员工须自觉接受管-理-员的检查。
3、凡外出的员工必须在22时前回宿舍。
4、来访者,需到门卫处登记,经验证核实后方可进入。
5、来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探访地段。
(七)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1.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及其他不良行为。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窃行为的。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修改时亦同。
管理细则:
一、综合管理:
1、公司集体宿舍的管理权在公司综合部。
2、各办事处宿舍日常管理权归当地办事处主任。
3、办事处主任对宿舍的具体管理责任如下:
1根据公司安排接受入住者或者督促搬出者;
2宿舍公用设施的检查、保养和维修,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监督入住者严格遵守公司对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宿舍进行日常清洁卫生的管理;
5负责入住者与公司的联系与沟通。
二、入住管理
1、入住者必须是公司员工,非本公司员工一律不得入住本公司宿舍,包括员工家属亦不得入住公司宿舍。
2、公司综合部决定是否批准入住与各房间入住人员定编数。
3、被批准入住者,须在15日内入住,否则视为无意入住,取消其入住资格。
4、采取弄虚作假入住或已经入住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住资格。
三、日常管理:
1、入住员工必须入住者必须严格地遵守本规定,自觉地维持单身宿舍的生活秩序和公共道德。
2、公司的集体宿舍是为本公司员工提供生活便利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入住,包括员工亲属。否则给予违规员工与办事处主任严厉处罚。
3、员工在宿舍内举行活动时,须事先将有关安排报告给办事处主任。
4、入住员工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办事处主任通报。如果主任不在,应当直接向公司综合部通报。
1建筑或附属设施损坏时;2火灾、水灾或失盗时;3宿舍内出现传染病患者时;4出现其他需通报事项时。5、入住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小心使用各种设施;2保持居室的清洁卫生;3注意节约水电、煤气;4注意用火及煤气安全;5遵守公共道德,注意维持秩序。6、入住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转借宿舍给其他人住宿;2改变居室或附设设施的原有形态;3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或类似的活动;4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危险物品;5将公用物品随便带出宿舍;6在宿舍内散发或张贴广告;7在宿舍内饲养各类小动物;8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四、退房
入住员工离职时,需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将居室清扫干净,返还所有借用品,经办事处主任清点检查后,才可以退房。五、安全卫生
1、入住员工应注意公共卫生,努力保持厨房、厕所的清洁卫生。
2、入住员工应积极参加或配合定期大扫除,努力保持居室内部清洁。
3、入住员工应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注意个人健康,定期接受公司举行的健康检查,积极配合公司统一的防疫消毒活动。
4、入住员工患病时,应及时向办事处主任报告。
5、入住员工患传染病时,应迅速与办事处主任联系,并听从后者的具体安排。
6、入住员工应特别注意防火安全,在使用电器和煤气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定。
7、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一且出现火灾等,员工应迅速与办事处主任联系,同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入住员工不得在走廊、楼梯、出入口和紧急出口处堆放杂物。六、违犯本规定者,公司将给予相关的处罚,直至行政处分,望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