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通用(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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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一
2、协助加盟店完善店面管理团队,培养并提高营运技能,包括对其进行销售技巧、产品知识等的培训
3、协助加盟商进行品牌推广工作,并给予指导
4、协助加盟店执行公司各项营销活动和促销计划,对促销结果进行分析,确保完成各项销售目标
5、做好后期对加盟门店的管理培训,指导,评估和监督工作
6、做好对加盟门店日常的问题处理,沟通和交流,促进店铺提升销售业绩工作
7、协调,处理和向上级汇报加盟店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纠纷,有针对性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8、定期巡查店铺,指导商品陈列,收集门店的销售数据,提出门店需改进建议方案
9、完成所管辖门店各项表格统计工作
10、完成公司和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二
1.所管辖区域促销人员的管理,包括日常工作安排、管理促销员日报表、监控并评估其工作表现。
2.及时准确填写并提交分公司要求的相关报表。
3.对零售商、店员和临时促销员进行企业文化、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售后服务政策的培训。
4.建立及定期更新当地零售商及经销商档案,并对零售商进行分级以加强在地区的终端销售。
5.作为公司代表与当地零售商建立、维系和进一步改善关系。
6.协助业务员加强硬终端的建设,通过和零售商的紧密联系提出终端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7.协助业务员拓展新渠道,开发新网点。
8.协助公司零售计划的实施,包括维护市场价格体系。
9.协助执行促销活动及其他市场宣传推广活动。
10.负责宣传品、礼品的管理:包括派发、陈列、维护、更新及库存管理等。
11.为宣传品、灯箱、门头、专柜等在零售店争取最佳陈列位置。
12.确保产品、模型及相关宣传品的外观质量(清洁、美观、醒目)。
13.在销售、市场及售后等方面收集本公司、营运商、竞争同行和本地销售渠道的第一手市场信息。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三
1.确保客户部按质、按时地实现工作计划。
2.确保直营店、加盟店的销售工作顺利进行。
3.对公司各项方针政策在直营店以及加盟店的执行情况负责。
4.对市场调研内容准确性负责。
5.对加盟店选址可行性负责。
6.对所掌握的销售数据的安全负责。
7.对加盟店销售任务、培训结果、陈列状况负责。
1.负责药店各种管理规范的执行检查、督导、考评工作。
2.收集总结员工对公司经营管理政策在药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意见。
3.依据各部门对药店的管理规范、业务推进表,对各部门业务推进的督査工作。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四
1. 确保客户部按质、按时地实现工作计划。确保直营店、加盟店的销售工作顺利进行
3. 对公司各项方针政策在直营店以及加盟店的执行情况负责。
4. 对市场调研内容准确性负责。
5. 对加盟店选址可行性负责。
6. 对所掌握的销售数据的安全负责。
7. 对加盟店销售任务、培训结果、陈列状况负责。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五
1.教学督导组人员由分管教学的院长负责,医院教学办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2.制订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研究,并经常检查教学课题的完成情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3.积极参加听课,根据教学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研究分析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帮助授课老师提高教学技巧,确保教学质量。
4.掌握学生学习情况,了解见习医生日志落实情况及“模拟诊疗”用于见习课教学情况,指导临床带教工作。
5.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指导开展双语教学,对教学实践中富有创新性的教学方法及时总结,以便在全院推广。
6.做好临床授课带教老师的评价工作,及时反馈教学信息,评价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六
一、教学督导员是学院专职从事教学督查、指导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学院督导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督导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教学督导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改革出谋献策。
三、教学督导员要做到挂牌上岗,对全院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必须记录在案。
四、根据需要在学院督导室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下,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学院督导室。
五、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督导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院领导报告。
六、每学期期末每位教学督导员要向学院督导室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七、完成学院督导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制订年度、季度、月度区域销售计划,并落实到店铺每月的销售计划。监督并指导完成店铺及区域的销售业绩;
2、定期下店巡查,了解店员工作情况,关注店员心态,并及时做好店员心理辅导工作;
3、具体跟进所负责区域的新品上市与促销活动,确保备货、陈列、促销及信息反馈等各环节都按计划进行;
4、定期对店员进行培训,产品知识、陈列、销售技巧、心态、服务及erp操作等培训;
5、招纳店员,及时补充店铺店员数量,确保店铺的正常运营;
6、新开门店店员的招聘及配置,确保货品到位,关注新开店业绩情况;
7、与各大商场处理好合作关系,定期沟通活动方案及合同情况,时刻关注商场的活动信息;
8、监督专卖店等及时向公司指定的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存入当天的营业额;
9、协助完成公司月、季度、年度盘点工作,确保店铺账实相符;
10、服从工作调动,完成上级临时安排的工作。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七
1.协助具体实施个人业务的销#辅助策略、内部促销活动的推动以及组织代理人销售竞赛活动、会议等。
2.协助新人训练,衔接训练。
3.协助完成团队整体业绩分析,目标、活动量及结果追踪及分析。
4.部门总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5.协助各级业务人员招募流程的具体实施、入离司相关管理,协调。
6.协助对团队业务指标分析及对重点业务人员的业绩面谈及辅导。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八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教育督导政策,组织实施本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2、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督导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3、依照分工,对本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适时开展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及单项督导评估,确保“普九”成果的巩固提高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
4、对本区教育工作的全局性、方向性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局党委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相关科室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6、反映学校、幼儿园和教师的要求,加强区域性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7、完成局领导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九
1.制定产品检验标准。
2.对重要不符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及处理,并对不良产品进行跟踪、确认。
3.客户抱怨事项之分析、调查,并提出预防改善措施反馈客户。
4.对供应商评估、辅导、考察。
5.对检验不良的产品汇报、反馈并跟进。
6.对品质报表记录及图片进行分发并保存。
7.客户抱怨数据收集、统计、信息反馈。
8.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十
1.对下级稽査机构的稽查管理和检査工作进行检查。
2.对下级稽查机构落实上级稽査机构布置的稽查工作进行检查。
3.对下级稽查机构稽查管理和检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进行督促检查。
4.对非全市集中式稽查的市(地)局所辖县局的稽查管理和稽查员的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5.对下级局稽査人员遵章守纪和履行检査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6.对与稽査工作有关的来信、来访、投诉进行调査核实。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十一
1.负责公司日常的费用报销统计。
2.按照会计制度,及时录入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 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4.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5. 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6. 纳税税申报。
7.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十二
1、起草并执行公司的财务各项规章制度、流程及标准并落实;
2、编制并组织实施分拨财务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负责公司各项收入与支出的会计核算,落实内部会计核算及税务管理制度,控制内外部财务和税务风险;
4、负责向总经理提供汇总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5、负责维护与地方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关系,协调税务申报、年检工作及其他业务关系;
6、负责定期编制和提供内外部报表,并进行财务分析工作,为经营管理提供财务支持;
7、内部团队管理、培训、日常工作处理等;
8、能完成领导安排的任务。
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督导的岗位要求篇十三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工人群众为了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工会这个组织武器,形成整体和集中的强大力量,让工会更有力地代表自己直接地抗衡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动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会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侧重点就是组织职工同资本家作斗争,利用罢工、怠工等形式,迫使资本家妥协,争取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争取与此有关的劳动立法,保证工人集会、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这是历史发展中的阶段性阶级对立的产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上升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政府都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从整体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工会仍然必须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基本职责,这是因为:
第一,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转和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的必备条件,它也是最难协调的一种关系。其中,劳动力这个要素本身是社会的人,他们有人格尊严、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有思想感情的要求,在中国,劳动者还有主人翁的地位的权利。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也是在生产过程中惟一会自动作出反应的生产要素。当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以至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甚至他们作为社会人的思想感情上的要求得不到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满足,他们就会作出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不利的反应。反之,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没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的多元化,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利益分配的差别化,以及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使工会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种形势下,党更需要工会时刻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重视职工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更加需要工会及时转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团结广大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群众更加需要工会从他们的利益出发,敢于和善于为他们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关系尚不规范,劳动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弱者地位。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常常受到漠视和侵犯的情况下,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工会为他们撑腰,解决实际困难。近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说明,如果我们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群众服务,不能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形式和劳动分工,这在工人阶级内部形成了具有不同权利和利益特征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职工群众在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的具体利益与其他各部分人民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必然要求工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具体制度,要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各项政策来实现,如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不同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各类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等等。由于对下情了解不够,制定政策中的估计不足和协调照顾不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够等等工作上的缺点和失误,也可能产生忽视甚至损害职工群众某些合法权益的偏差。
第四,我国是在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党内和政权机关中,官僚主义、家长制、腐败现象明显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需要国家的法律保护,也需要工会即职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工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维护职能,否则就会脱离群众,为群众所摒弃。
第五,我们国家仍然具有一般国家的一切政治职能和政治权威,这些政治职能和权威在社会生活中带有强制性。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可能存在着局部的失误或者错误现象,从而损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工会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应当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
建国以来,工会在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上,很长时期内强调得不够。引起这个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在旧体制制约下,工会长期作为党政的附属机构,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长期被忽视,这就使得工会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职工群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一直在不断地得到加强,但相对于目前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断遭到严重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的局面,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予以强调。因此,工会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本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从各个方面对这一职责予以保障和体现。此次修改工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责。
本条突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是工会自身性质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仍然严重存在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强化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的突出体现,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只有从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确保国家的总体利益更快更好地得以实现。
强调工会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身份,并不否认党组织代表职工,也不否定政府及企事业行政代表职工,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说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是指在劳动关系调整面前,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这只有工会能代表职工,别的组织是不可能代替的。例如,企业行政本身是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代表,而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又不属于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不能充当职工代表者的角色。所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只能是工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还需要在工会维护的内容上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就是工会的维护是以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为中心内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更注重从政治的角度对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进行维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应该从更基础和更切实的层次和内容出发。具体表现为:在维护的利益主体上,应该明确为主要应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或直接生产者。在经营管理者也是工会会员的情况下,工会对于他们的个人利益也需要维护,但工会不可能代表因而也不可能来维护他们作为经营管理者阶层所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的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其维护的具体内容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即“劳权”为基础的经济权益而展开的。劳权是工会维护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险权、职工教育与培训权等,我国的工会立法关于工会的权利主要也是围绕着以上的内容规定的。但工会对于职工利益的维护,不仅限于劳动的经济的方面,还应该扩展和涉及到社会和政治的权益方面,这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参与权利、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时,应当处理好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关系。坚持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相统一,是中国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时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工会并不是对于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不够,而恰恰是在维护职工具体的合法权益上存在着差距。这种情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冲突越来越突出,在这当中,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总体利益是也以各个具体利益的合理调处为基础实现的。所以,各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只能是以所代表的具体利益为出发点。如果每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都以总体利益的维护作为自己维护的首先的和重点的内容,那它就失去了这种具体利益代表者的资格。同时,也就无法再进行具体利益的调处,进而无法实现总体利益。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要以维护劳动者或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和出发点,但这一维护以不损害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