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监理企业管理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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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管理规定篇一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1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室
监理企业管理规定篇二
为规范测绘监理管理办法和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局发布了《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验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测绘局实行测绘监理工作试点规定,对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推行测绘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省测绘局依法负责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㈠是企业或者事业(学校除外)法人;
㈡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㈢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档案管理制度;
㈤有满足测绘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九条 申请一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二级限额的测绘监理业绩;申请二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测绘监理业绩。
测绘监理单位自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第十条 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参照国家测绘局和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从事有关测绘监理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测绘局组织的测绘监理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执业资格证书》。
个人不得承揽测绘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参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注册审查。
第十三条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超越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测绘监理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监理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测绘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外省测绘监理单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监理项目的,应当向江苏省测绘局提交依法取得的含有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经验证备案后,方可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㈠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㈡省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㈢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㈣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测绘监理单位的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测绘监理项目招标。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对本单位依法承接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测绘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的测绘监理经费不得低于测绘项目金额的6%。
测绘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测绘监理合同,履行测绘监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签订测绘监理合同后,测绘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书面报发包单位批准后实施。
发包单位应当将委托的测绘监理单位名称、测绘监理内容和测绘监理权限、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等,书面通知施测单位。
第十九条 测绘监理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单位监理专业测绘资质证书、合同文本、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复印件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二十条 测绘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㈡督促施测单位按合同约定进度施工,及时调整不合理工期安排;
㈤协调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等变更;
㈧协助发包单位完成测绘项目验收;
㈨其他测绘监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施测单位应当接受测绘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按照测绘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
第二十二条 测绘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行现场监理,关键工序应实行全程旁站监理。
派驻现场监理的测绘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与测绘项目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序和按照规定必须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序,未完成签字确认手续,施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测绘监理工程师对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序,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应当不予确认,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施测单位说明依据和理由。
未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发包单位不得拨付测绘项目经费,不得进行测绘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测绘监理单位确认施测单位需要改变测绘项目技术设计的,应当书面报告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组织更改设计。
测绘监理单位发现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测单位改正。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对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指令可以通过测绘监理单位发布。发包单位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测绘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测绘监理单位、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得与施测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测绘监理单位、测绘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履行测绘监理职责,给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测绘监理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录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2月5日发布的《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和2006年4月3日发布的《测绘监理资质人员和仪器审查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监理企业管理规定篇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水利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监理企业管理规定篇四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企业秘密是关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和信息。下面是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2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3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第4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7.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3章 密级分类
第5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6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架构,系统架构、服务器数据库和程序源代码、密码。
2.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7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
2.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的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记。
5.产品的制造工艺、控制标准、原材料标准、成品及半成品检测报告、进口设备仪器图纸和相关资料。
6.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7.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8.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9.公司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8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的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2.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3.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
4.生产、技术、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情况。
5.各类设备图纸、说明书、基建图纸、各类仪器资料、各类技术通知及文件等。
6.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7.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4章 保密措施
第9条 各密级知晓范围
1.绝密级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2.机密级
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3.秘密级
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10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11条 总经理负责领导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第12条 如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13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14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16条 备有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保密细则,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只能使用公司电脑,不得带私人电脑进入公司进行相关工作;公司拷贝任何信息只能使用公司配置的u盘或移动硬盘,不得使用私人的拷贝工具;电脑系统需要重装时,需要提出申请,由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操作,以免造成相关信息的缺失。
第17条 文档人员、保密人员出现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18条 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要严格保密。
第5章 保密环节
第19条 文件打印
1.文件由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文件内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和打印份数。
2.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的姓名应反映在发文单中,保密文件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20条 文件发送和e-mail使用
1.文件打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2.发文部门下发文件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3.保密文件应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发送保密文件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试用期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6.公司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登陆个人e-mail。员工在上班期间,应用公司的个人邮箱传递信息。
第21条 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5.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第22条 文件借阅
(1)借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经借阅方和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负责做到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或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领导签字并注明;(2)公司证件(如:公章、税务证、营业执照副本等)的借用,如需借用,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23条 传真件
1.传递保密文件时,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件时应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的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第24条 录音、录像
1.录音、录像应由指定部门整理并确定保密级别。
2.保密录音、录像材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25条 档案
1.档案室为材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出入。
2.借阅文件时应填写“申请借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3.秘密文件仅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借阅。
4.秘密文件的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开,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5.档案销毁应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要保证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6.不得将档案材料借给无关人员查阅。
7.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26条 客人活动范围
1.保安部应加强保密意识,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
2.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必须遵循有关出入厂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3.客人到公司参观时,不得接触公司文件、货物和营销材料等保密件。
第27条 保密部门管理
1.与保密材料相关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监(助理)办公室,传真室,收发室,档案室,文印室,工艺室,研发室,实验室,配料室,化验室以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2.各部门需指定兼职保密员,从而加强保密工作。
3.保密部门应对出入人员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并停留。
4.保密部门的对外材料交流应由保密员操作。
5.保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和使用记录工作。
第28条 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均由总经理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2.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3.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及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4.保卫人员应认真鉴别到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
第29条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1.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0条 员工离职规定
1.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源代码、程序密码、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
2.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3.员工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4.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章 违纪处理
第31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32条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 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33条 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外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章 附则
第34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制定,总经理审阅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35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36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〇xx年三月五日
对企业而言,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取决于最薄弱环节的安全强度,发生一次泄密事件将会导致所有安全保密工作都功亏一篑,泄密事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所以企业加强保密工作对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保障核心竞争力等有重要作用。首先,企业保密工作是维护企业稳定的一项重要保证。企业犹如一个微型社会,其秘密涉及各行各业,如果发生泄密事件,那么影响的不仅是企业自身的利益,还会破坏企业的稳定性,使企业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其次,企业保密工作是维护企业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企业法》的贯彻与落实,企业对外交往的范围越来越大,涉外人员逐渐增多,如果企业此时忽视开展保密工作,那么涉密文件、经营策略、核心技术、尖端技术等很可能会泄露出去,使企业蒙受巨大的利益损失。所以加强保密工作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开展保密教育工作,增强人员的保密意识
一方面,企业要注重针对全体人员开展保密教育工作,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宣传活动纳入企业政工工作范畴,利用开会、培训、报刊等形式对全员进行保密教育,使全体人员都能充分认识到保护企业秘密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例如笔者所在企业,就把保密纳入为员工入职教育内容之一;还在公司办公、会议场所,张贴“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等保密提醒警示。 另一方面,企业应注重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工作,包括企业的领导干部、生产、经营、财务以及工程技术、科研、管理以及保密部门人员和专兼职人员等。领导干部对企业保密工作担负着第一责任,应有意识、有计划地在领导学习班上安排保密教育内容,并把保密条款融入日常的工作职责里,经常性考核其学习保密知识的情况,坚决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的保密责任制;保密部门人员以及专兼职人员是直接从事企业保密工作的,责任重大,应注重对其加强法制教育、保密规制教育,从而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生产、经营、财务人员以及工程技术、科研人员不仅是生产企业秘密的人,更容易变成泄密的源头,需要不断加强保密教育,持续增强他们的保密意识,从而自觉筑牢为企业保守秘密的防线,成功抵制外部利益的诱惑。
(二)完善各项保密制度,实现保密工作法制化
一方面,企业要完善建立各项保密制度,不仅要学习先进的经验,更要针对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如可口可乐的配方自问世一百多年以来,营业额惊人,一度被誉为世界第一饮料,之所以其配方能保住,采取的就是秘密分解术,公司的技术人员与经理各掌握一半。又如一些高科技企业酝酿出台了终身员工制,主要是针对那些在企业发展中贡献巨大的技术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避免因技术人员跳槽而泄露企业的秘密。另一方面,企业还需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有法可依,法制化不仅是国家的事,同时也是企业的事,保密关系的契约化、制度化就是企业保密的法制之一,一项技术从开始研究时就应充分考虑保密问题,及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进行公证,赋予其法律效应。二是执法必严,只要违背了契约,就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弥补企业损失的同时起到震慑他人的作用,真正保护好自己。
(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保密工作的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保密工作也应紧跟时代步伐,注重对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便为加强保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2]。一方面,企业应加强研发运行新技术新工具。移动存储介质公私混用、明密不分等也是泄密的严重隐患。如当u盘中毒后又在企业的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涉密信息就极易被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截取。所以研发或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加强保密管理对企业而言非常有必要,同时要双向管控u盘、计算机,从技术的角度确保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过程中不泄露合法信息、不钻进非法信息。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应用信息安全技术,严格区分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禁止用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等配备的笔记本电脑通常都存储着很多机密资料,如果在项目评审、业务谈判、汇报等活动中上互联网,就极易把秘密泄露出去。此外,企业部分人员为方便加班,习惯用移动存储介质携带涉密资料,并在家用电脑、办公电脑上交叉使用,也极易通过摆渡程度泄露机密,企业内网外联缺乏有效物理隔离或涉密资料通过qq等公共聊天工具发送也很容易失密。所以务必要采取物理隔绝、身份识别技术、绑定机器物理地址与ip地址、加密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使存储、处理、传送电子信息的过程更加安全,有效提高企业保密工作水平。笔者所在企业的集团公司,还在企业内网中专门开发运行了保密报警软件,一旦检索到有敏感字符和信息在内网往外发送就会当即警报,监控人员就会第一时间通知到涉事单位进行及时处置。
监理企业管理规定篇五
根据《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 凡在兵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 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 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三)具备10名以上取得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配备能够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附件1),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五)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申请书(附件2);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四)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兵团环保局,兵团环保局受理资质证书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证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准予资质证书的,须在兵团环保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现有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兵团环境保护局备案。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境监理单位需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单位提交资质证书延期申请书(见附件3)及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资质证书;
(一)申请资质证书延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持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需具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应开展至少3项环境监理工程。
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在兵团管理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理技术培训,取得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二)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或建设监理工作满3年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证书。
(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须自发证之日起至3年内参加24个学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所持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章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依法客观公正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本约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工作,派驻现场环境监理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并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对其从事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负责;现场环境监理和环境监理报告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编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的日志、月报(季报)、年报,现场监理中各种记录表格、文件等,属于环境监理的基础材料,必须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 环境监理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兵团环保局。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每年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附件4),于次年2月底前报兵团环保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核发单位对环境监理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六)环境监理报告内容与实际建设项目情况严重不符的;
(七)日常考核不能满足环境监理单位综合考评规则要求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的给予警告处理,违反本条第(三)、(四)、(五)款的给予通报处理,违反本条第(六)、(七)款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经警告、通报仍不能及时纠正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一)资质证书申请或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材料严重不实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理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兵团环保局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有与申报类别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