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招录警务人员大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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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招录警务人员篇一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开考比例为5:1(同一岗位报考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之比,下同)。艰苦边远地区的岗位,经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不得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减少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计划。减少、取消的岗位以及改报岗位的有关事项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
岗位取消的,报考该岗位的报考者可申请改报其他岗位。
(一)笔试科目与内容。
笔试科目为《公共和公安法律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2017年9月24日上午9:00—11:30,统一在银川市进行。
(三)具体考试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报考者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作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四)笔试最低分数线划定。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分数线,按照笔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所招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3: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低于笔试最低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放弃等原因导致岗位达不到3:1面试比例的,经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可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五)笔试成绩将于10月中旬公布,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
宁夏招录警务人员篇二
第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经内部人员调整不能满足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对人力的需求时,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确定用人单位岗位编制的原则:
2.符合目前或近期业务的需要;
3.需做好劳动力成本的投放产出评估;
4.有助于提高办公效率和促进业务开展避免人浮于事;
5.适应用人单位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幅度。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参加非法组织;
4.品行恶劣,曾受到开除处分;
5.吸食毒品;
6.经医院体检,本公司认为不合格;
7.年龄未满18周岁。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全资公司如确有用人需要,应在符合第二条的前提下,填报“从业人员需求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核转,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考核(总经理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亲自参加),填写考核记录和录用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
一、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准备工作。
2.拟定日程安排;
3.编制笔试问卷和面试纲要;
4.成立主试小组;
5.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二、实施步骤:
5.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应聘者参加二次面试,根据结果确定录用名单,向中选人员发录取通知,向落选人员发辞谢通知。
1.讲解公司的历史、现状、经营范围、特色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各项办公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讲解公司对员工道德、情操和礼仪的要求;
5.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办公设备;
6.解答疑问;
7.组织撰写心得体会及工作意向。
第七条 新录用人员培训完毕,与公司签订“公司试用协议”,持该协议向工作单位报到,由部门经理负责安排具体工作,人力资源部同时向财务部发“试用人员上岗通知书”。
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报到后需填写“公司员工履历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两张交人力资源部。履历表中的内容以后如有变更,就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一、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二、被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责任:
1.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
2.侵占、拥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
3.窃取机密技术资源或财物;.
4.拖欠账款不清。
三、保证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方能解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15天内另外找到连带保证人。
l.保证人死亡或犯案;
2.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
3.保证人被宣告破产;
4.不欲继续保证。
五、被保证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条 对试用合格并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部门经理组织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并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总经理审批;转正申请得到批准的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同时向财务部发送“员用聘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雇用临时人员,各部门或全资公司如因业务需要需雇用临时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全资公司总经理自行决定,临时人员需填写“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为规范我局新录用、聘用工作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录用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新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
(一)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二)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三)直接从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五)试用期内津补贴执行办事员津补贴标准。
(六)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和服务年限等按照中组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15〕20 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新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1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二)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执行初期工资。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照新聘用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其工资待遇。
(四)见习期和试用期不享受奖金待遇。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间后3个月奖金根据考核情况确定。
(五)见习期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见习期和试用期计入合同期。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被正式聘用的,按照所聘岗位补发试用期间后3个月的工资和奖金。
(六)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员,首次聘期为3年。
第四条新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要到事业单位或地震台站锻炼6 个月至1 年。
第五条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和见习期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录(聘)用当年不发放年终一次性资金。
第六条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作不满1 年不享受带薪休假。从工作满1 年的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宁夏招录警务人员篇三
(三)报考定向“三项目”招考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服务合格证;
(四)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须提供体能测评合格通知单;
(五)退伍军人须提供退伍证;
(六)优秀青年须提供县以上团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证件及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工作程序
资格复审前,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发布资格复审公告,各招录机关通知拟进入面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报名资格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并由各招录机关进行现场资格初审。证件材料收齐后,由各招录机关在指定时间统一送达资格复审小组集中进行报考资格条件复查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按照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公告公布的资格复审内容准备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因证件及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资格审核。
(二)资格复审时间、复审内容、递交材料地点由各招考单位通知拟进入面试考生。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应积极主动与招录机关联系确认资格复审有关事宜。自愿放弃资格复审的考生应及时向招录机关递交书面放弃声明。资格复审时间截止仍未向招考单位提交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
(三)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高中、中专、本科等学历(学位)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在读期间入伍,退伍后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尚未毕业的,不能以退役士兵的身份报考;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不能以高中学历报考专科教育培养层次的职位。
(四)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者,将取消该考生面试资格,并依次递补(递补中出现排名并列情况的,并列者同时递补)。凡被取消面试资格的,各招录机关须及时通知考生。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资格复审期间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附件:1.2015年全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