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碳酸氢钠 kh8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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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氢钠kh篇一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3.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务必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4.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5.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二.洗手
1.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3.实验室应为过敏或对某些消毒防腐剂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应的工作人员带给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点,使用基于乙醇的“无水”手部清洁产品是可理解的替代方式。
5.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务必要戴上适宜的手套,脱手套后务必洗手。
6.实验人员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动物后,离开实验室工作区之前务必进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务必擦拭、消毒。
碳酸氢钠kh篇二
规定实验室职业暴露处理程序规范发生职业暴露时处理原则、报告和登记流程。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涉及处理职业暴露的有关人员。
三、职责
1、实验室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程序。
2、实验室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和控制职业暴露发生后的控制实施。
3、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督察日常工作中生物安全工作的执行和医学应急样品的检查。
四、步骤
(一)实验室发生职业暴路后按照既往进行的该种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评估结果快速有效的对意外暴露人员进行紧急医学处置对污染区域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暴露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原则和步骤进行处理。
1、根据既往进行的生物安企危害度的评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时进行现场紧急医学处置消除或最 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对暴露人员的伤害同时有效的污染区域进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对周围人员和环境的污染。
2、一般性的小型事故可在紧急医学处置后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法以及时发现处理中的疏漏之处使处理尽量完善妥当。
3、当重大事故发生时在进行紧急医学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委 员会实验室负责人和要立即协调现场紧急处理和周围环境污染防控协调医学专 家评估职业暴露的危害性和对暴露人员的伤害程度对药物可以治疗和预防该污染物感染的,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开始预防性用药留取暴露人员相应的标本备检并同时进行医学观察。
4、评估暴露级别
5、建立意外事故登记详细 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 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含有hiv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6、根据评估结果建议育龄妇女发生职业暴露和职业暴露后和进行预防性用药期间是否需要避免或终止妊娠。
7、记录对暴露现场和周围环境防控污染的方法实施形式 、人员、 范围。评估防控处理的效果总结和评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当发生暴露 ,人员试验操作等过程是否存在失误整改措施和实行。
(二) 意外事故现场处理方法: 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 ,如针刺损伤、感染性标本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均视为安全事故。 应立即进行紧急医学处置(根据事故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现场初步评估职业暴露危害程度和选择处理方式。
1、化学污染
1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的部位。
②立即到急诊室就诊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不同性质的用药。
③在发生事件后的48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
2、针刺伤
①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或其他锐器刺伤后应立即用力捏住受伤部位,向离心方向挤出伤口的血液,不可来回挤压,同时用流动水冲洗伤口。
②用75%酒精或安尔碘消毒伤口并用防水敷料覆盖
③意外受伤后必须在48 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报告,领取并填写《医疗锐器伤登记表》。必须在72小时内作hiv、hbv等的基础水平检查。
④可疑被hb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价抗体和乙肝疫苗。
⑤可疑被hc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于被刺伤后做 hcv 抗体检查。
3、皮肤、粘膜、角膜被污染
①皮肤若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或其他化学物质时应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
②若患者的血液、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③及时到急诊室就诊请专科医生诊治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4、灼伤
①碱类灼伤
皮肤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至碱性物质基本消失为止,再用1%-2%醋酸或3%硼酸溶液进一步冲洗。
眼睛被碱灼伤时应先用大量流水冲洗再选择适当的中和药物如2%-3%硼酸溶液大量冲洗特 别要注意穹窿部要冲洗彻底。
②酸类灼伤
- -般酸灼伤
皮肤被一般酸灼伤后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切忌未经大量流水彻底冲洗就用碱性药物在皮肤上直接中和这样会加重皮肤的损伤。
浓硫酸灼伤
皮肤被浓硫酸沾污时切忌先用水冲洗以免硫酸水合时强烈放热而加重伤势应先用干抹布吸 去浓硫酸然后 再用清水冲洗。
强酸灼伤
强酸溅入眼内用眼喷淋 器冲洗时应冲洗时 应拉开上下眼睑使酸不至于留存眼内和下穹窿中立 即送医院眼科治疗。
5、标本污染
①棉质工作服、衣物有明显污染时可随时用 有效氯500mg/1的消毒液浸泡30- -60分钟然后冲洗干净。
②各种表面若被明显污染用1000 -2000mg/l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过污染表面保持 30-60分钟再擦除拖把或抹 布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1小时。
③仪器污染应考虑消毒方法对仪器的损伤和对检测项日的影响选用适当的方法。
碳酸氢钠kh篇三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资料载入中...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3.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持续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6.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状况,并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9.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状况进行检查。
碳酸氢钠kh篇四
1.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2. 根据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应在相应的生物安全标准级别中进行。
3. 实验室区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在实验区禁止吸烟、吃、喝,生活区设在清洁区。
4. 生物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垃圾根据医疗废品处理标准由医院来统一处理。
5. 有潜在生物危险的标本应带盖离心,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防止泄露和气溶胶产生。
6. 血液、组织液、组织标本使用后严禁随意丢弃,应放置在医疗垃圾袋中,统一处理。
7. 实验动物应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
8. 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需及时处理。
碳酸氢钠kh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v^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v^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v^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v^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v^卫生主管部门商^v^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v^兽医主管部门商^v^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v^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v^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v^卫生主管部门会同^v^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v^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v^投资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v^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v^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v^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碳酸氢钠kh篇六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要有明确的目的及规范的管理,有效的制约和高效的机制,能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有机整体。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检测工作的质量管理作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关生物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包括:实验室准入,操作规范, 个人防护、 健康监护、 消毒效果评估, 菌毒种保管, 废弃物处理和意外处置、 实验室生物风险评估等各项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应编入单位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质量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必须确定总负责人,明确管理部门,检测部门、 保障部门、部门职责、相互关系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要建立生物安全监督员和内审员队伍,定期进行生物安全督促检查;要求各部门执行本单位编制的实验室质量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各项管理活动,维持体系的运行和改进。
2、人员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关键是人,实验室人员缺乏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将在各个环节产生暴露的风险。因此必须大力抓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人才队伍建设。
人员准入生物安全微生物实验室要严把准入关,用制度保证所有实验人员尤其是客座人员和新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及实验室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潜在的危险等相关内容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操作前签署生物安全《知情同意书》 ,并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进入。一般情况下,易感人员或感染后会出现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或动物房,例如,身体受到开放性损伤、患发热性疾病以及患有免疫缺陷或免疫抑制的人等。
人员培训所有实验人员还必须每年更新知识,接受一次附加培训。培训方式可分为全员培训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又有管理和操作两类。重点在防止气溶胶产生的操作,锐器操作、生物安全柜的使用、防护用品穿戴、样本运输、意外事故处理、逃生演练等,以达到增强生物安全防范意识的目的。
健康监护实验室人员的健康监测也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的一个重要工作,实验室应充分了解每个病原的生物危害性,制定健康监护计划,储备预防性药物。针对致病力、传播力采取服药、打免疫针的手段,进行防范;对患病的实验人员要及时甄别,只要其临床体征和所从事的病原相关就要进行干预和医疗管理,提高预警能力。
3、菌(毒)种和阳性样本的管理
菌(毒)种和阳性样本在流转过程中既要保持生物的原始特性,还要考虑也是传染源,既要避免意外暴露还要防止恶意利用或生物恐怖袭击。
菌(毒)种和阳性样本的保存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类或国家规定需上交国家菌(毒)种保藏单位的菌(毒)种应及时交送。对二、 三、 四类菌(毒)种和阳性样本要建立专门的、规范的保管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注意保存场所和设施应具备一定的防盗能力,人员进出能得到控制,备有消毒、急救和防护用品,建立检查、销毁和领用制度,疑似样本和菌毒种的管理应参照执行。
菌(毒)种和阳性样本的运输运送人员应熟悉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跨省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或样本时,还必须将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递交上级相关机构,颁发准运证书后,方可运送。
4、环境与设备管理
实验室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生物安全二级(bsl-ii)实验室是使用最多、涉及最广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满足生物安全一级(bsl-i)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外,还应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器、洗眼设施,防止节肢、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有可自动关闭门及可视窗,防虫纱窗等。
确保实验室设备的正常使用实验室设备和消耗材料应确保质量,制定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规范操作。高浓度的感染材料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高压灭菌器要考虑放置地点,锐器的使用和存放也应合乎要求,消防器具不但在品种上要满足实验室的特殊要求,而且要在保质期内使用。
5、废弃物安全
管理废弃物安全管理是防止生物安全事件的重要一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培养物、储存物、 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必须以安全为目的, 首先应就地消毒灭菌, 进行无害化处理, 利器还必须置于坚固、 防漏、 有盖的容器,密闭后运出实验室销毁。实验室不但要制定消毒制度,储备消毒剂, 而且要确保消毒剂的有效性并对消毒效果进行判定。
6、个人防护和应急预案
不同的防护等级要求不同的防护用品及管理要求。在生物安全二级(bsl -ⅱ)实验室至少应有一套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面部、身体、手部、足部防护等。实验室常用的防护手套,防护服应制定一定的保有量和保质期检查制度,避免到用时才发现没有防护用品或使用过期防护用品的情况。当发生实验室意外时,应执行应急预案,服从现场指挥官的调度。在物资储备上做好准备, 主要是应急照明、报警、维护、急救和消毒几个方面,不仅要备好照明灯、报警电话号码、工具箱、急救箱、洗眼器、紧急喷淋器、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等物品,并且在程序上还要对火警、盗抢、水险、设备故障、样本泄露和人员暴露或感染等各种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性取决于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实验室设施的建设,防护设备的配置和管理体系的完善。领导重视,建立管理队伍,明确职能分工和部门职责,加强培训和交流,才能提高管理水平。
碳酸氢钠kh篇七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贴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v^“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贴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实验室员工安全管理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系统地理解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理解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状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明白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八条: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资料、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来源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状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职责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理解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内含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条: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的设施与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贴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贴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透过高效过滤器能够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贴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透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到达。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贴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贴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资料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碳酸氢钠kh篇八
听了谢老师的《碳酸钠与碳酸氢钠》这节课,感触很深,使自己对学本课堂产生了很多感想。
学生在课前拿到导学案之后,记忆开始了主动学习,他们可以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本堂课的重点,学生能自己解决基础知识,并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重新发现和确认本节课的难点和疑点,也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可以说,谢老师这样的准备,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导作用,也真正做到了低负高效。
新课程倡导学生积极参与、探究、交流、合作等多种学习活动,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在探究环节的具体教学实施中,谢老师注重复习课的提升,重视课堂细节,重视模式教学引领,规范学生的解题思路。在对碳酸钠与碳酸氢钠两种物质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中,谢老师把学习的权利放给了学生,由学生利用导学案,自主设计实验方案,并由学生进行评价,在评价中又提出了评价类型的试题的解题模式,这样一来规范了学生的解题思路,不至于对探究情景无从下手。
1、引入本课题时,若将问题改成“co2通入氢氧化钠溶液中产物是什么”,应该会使引入更加顺畅。
2、本节课的重点应该是在对碳酸钠与碳酸氢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上,前面基础知识的讲解有些拖沓。
3、在由学生设计实验方案时,若能设计层次性问题帮助引导学生,效果可能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