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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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一
国发〔20xx〕 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20xx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发布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务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尽快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二十八)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订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二○○五年六月七日
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二
在我作为汽修人的职业生涯中所遇到的困境、难题,所承受过的失落、痛苦、失望,所经历过的挣扎、彷徨与不甘,相信我们大家都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前行的路漫漫,远未到盖棺定论时,至少我到现在为止的经历、感悟、所得,能够给你,给你的团队,给你的企业作为一种参考,一种借鉴,一种新的思维,能够从中有所得,吾心足矣!
一、初入汽修行业,外部经营环境逆转
我是20xx年下半年进入厦门的汽修行业的,那时候从整体外部环境来讲,经济形势的崩溃已经略显端倪,那一年正好是美国房次贷危机的开始,厦门及厦门周边的外贸出口企业一片哀鸿,比如老板跑路企业倒闭,外部环境的变化,再加上那时候厦门本土汽车维修企业的不规范,观念落后,没有足够的实力去应变等多种因素,直接导致了厦门汽车维修行业,特别是社会综合汽车维修行业的黄金时代结束。
二、综合修理厂在面对客户流失上体系就不合理
4s店体系有保证业绩持续增长的核心动力,并且这是社会综合维修企业不可复制的,那就是使劲、拼命去卖车。这个核心动力应该是你整个体系中的一部分,跟你的整体是密不可分的,可以无限复制的,不会因为某个人不干就做不了的,体系产生的差异要用体系来弥补,这才是永恒的王道!
目前,就我所知的,在不考虑内部因素和条件下,如何保证客户车辆每个月有计划的有目标的可以预期的不断增长的核心动力,做的最好的,无疑是广州华胜汽修连锁和郑州中鑫之宝汽修连锁(当然还有很多很多这种类似的企业,比如江西南昌的成诚众奥连锁等等),那就是他们都有专门的市场营销部门,进行寻找客户资源、招揽客户进厂,每个月度每个季度每个年度都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客户的持续增长是可以预期和控制的。这些企业无疑都是在本行业出类拔萃的,他们的内部管理无一不是采用了4s店的管理模式,很多时候招聘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都要求有德系品牌4s店的工作背景,其内部的现场管理、环境设施、专用工具设备某些方面比4s店还有过之。
三、职业经理人与老板的理念矛盾
专注于内部管理的人,与专注于业务销售的人,其思维方式和出发点是完全不一样的。综合修理厂好多都是老板股东自己掌控的,或者是老板一家子蹲在那里自己玩的。开明的老板,嘴巴会说,你放手做,我支持你!不开明的老板,第一天上班就告诉你,你刚来不熟悉情况,做什么事情之前得先跟他商量好。
当然这不是最严重的。修理厂的老板们,个个认为自己是对的,自己的一套是正确的,你这个职业经理人只要按他说的去做就行了;一个合格的职业经理人自己也是有一套见解主张的,并且也必须有坚持的品性,有开拓进取的精神;这下子两个就不合拍了,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他要实现他的理想和抱负,那是必定要跟亲身临事的修理厂老板起冲突的。后退的结果,那就是这个职业经理人再也不是职业经理人了:抗争的结果,不是走人,就是老板放权。
四、说说现在流行的“车联网+汽车后市场”
“车联网+”来了!这是什么?复杂的咱们不说,简单直白点:就是利用互联网为工具,把汽车后市场的服务、价格等等透明化,让客户自己去选择。这个跟20xx新规是一个道理,就是把4s体系服务站和综合维修企业都拉到一个起跑线上了,国家通过政策打破技术、配件供应垄断,并进行规范和整顿,互联网利用技术让各个汽车售后服务企业透明化,得益的是广大民众和能够转型升级成功的,能够经得起透明化的市场考验和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汽车售后服务企业,不能跟上时代潮流的,只能被淘汰。
进一步的说,产生了能够在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出现行业巨头的可能性,所以大家说,未来的中国汽车后市场必然是3到5个巨头垄断的结果。是要被淘汰,还是崛起做霸主,或者有足够的被兼并的资本,或者被无视将来直接被碾压,这才是汽车综合维修服务企业马上就要面临的问题。
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下称《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文件也正式公布。两部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抓紧制定部门分工方案,逐条明确牵头及参与单位。
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是,自20xx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发生变化,企业经营困难,煤炭经济平稳运行风险加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意见》。
相关负责人称,造成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因素主要在于:一、市场供需宽松的情况下,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较为严重,部分落后产能尚未退出市场,进口煤持续大幅增长,导致市场供应相对过剩。二、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地方出台的涉煤收费繁多、征管不规范。三、煤矿开采深度普遍增加,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标准提高,开采刚性成本增加较快。四、企业产品结构单一与产业盲目扩张并存,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五、部分国有企业仍承担一定办社会职能,历史负担较重。
针对为何要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煤炭进口持续大幅增长,对增加国内煤炭供应、调节供需布局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善,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质煤进口量增加较快,不仅冲击国内市场,也增加了节能减排压力,不利于改善大气环境。关于煤炭质量的要求对国内生产、使用和国外进口是统一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落实对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产品的限制要求。
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按照《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意见》主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抓紧制定部门分工方案,逐条明确牵头及参与单位。对于《意见》提出的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集中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作出工作部署,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有关要求。
三是狠抓工作落实。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了解各产煤省(区、市)区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继续完善国家能源局服务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工作机制,广泛听取煤炭行业反馈意见,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
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四
一、目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加快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进程,特制订本意见。
二、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范性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
三、范围
以销售、招租、招商为主要目的,新建高级公寓、商厦、商住搂、商办楼等建设工程。
四、条件
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建设功能、用途、或条件划分成若干竣工验收备案阶段,一个单位工程分阶段连同最终竣工验收备案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1、申请分阶段竣工备案工程部位按设计图和合同要求已完,内容包括:
1)屋面工程
2)外墙装饰工程
3)室内公共部位工程
4)水、电、通风设备工程
5)电梯工程
6)室外总体工程
2、工程分阶段竣工备案部位使用功能应齐全,包括以下系统应正常开通。
1)供电系统
2)消火栓给水系统
3)给排水系统
4)通风、空调系统
5)消防排烟系统
6)煤气系统
7)防雷系统
8)安全接地系统
9)应急照明系统
10)防火隔断系统
11)设计文件明确的其他系统
3、已采用正式电源和正式水源供电、供水,供电量及供水量能满足备案工程竣工区域内正常使用并满足消防用水量。
4、分阶段备案工程所有原材料各项检测、鉴定手续齐全,通球、通水、盛水、泼水等试验,及通风、空调、电梯等主机及系统调试均已完毕,检测与鉴定结果符合要求。
5、监理单位已对完成部位做出监理评估报告。
6、工程分阶段备案部位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真实。
7、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对工程拟备案部位进行质量验收,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建设单位验收,程序符合,资料齐全。
8、对分阶段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承诺(1)会同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已竣工备案部位的管理,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2)如已备案区域进行二次装潢,应加强对装潢施工单位的管理,并及时向有关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3)必须确定单位工程最终竣工期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并及时向工程受监的监督机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备案部门(以下筒称“备案部门”)申报单位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和备案。
9、备案工程部位监督费用已结清。
10、备案工程区域内无建筑垃圾,并达到窗明、墙洁、地净无污染。
11、分阶段备案以后装饰等若干分项、分部工程应纳入原总包管理范围。
12、尚未竣工区域采取安全隔离封闭措施,以保证使用范围内安全,并作好成品保护。
五、程序
1、工程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
采用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企业事先向备案部门和质监机构书面申请,经备案部门和质监机构批准方可实施。备案部门和质监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工程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报告和有关质量状况的资料后,对符合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对有关工程质量状况和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质监机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分阶段验收备案的组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3、分阶段验收备案的验收人员。
(1)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2)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验收组成员:
① 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4、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分阶段备案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行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形成一致意见:
① 检查工程实物质量;
② 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资料;
③ 对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④ 对分阶段备案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监站对该项目质量监督的意见。
⑤ 形成对工程分阶段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⑥ 当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备案要求,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分阶段竣工验收。
⑦ 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并由责任单位整改,经复查后,加盖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并报质监机构备存。
5、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
工程按分阶段验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0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验证文件齐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在“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一栏内注明“分阶段备案的部位”;如发现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行为的,应在10日内提出并实施处罚意见。
六、工程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关联
新建工程整个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市建管办(20xx)第003号文的具体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部门申报整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五
江苏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律师事务所
律师:
x年x月x日
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六
(一)销售面积增速低于零。自从我国房地产商业化以来,房地产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房地产行业疲态显示,但是其住宅销售面积增速一直维持在20%-30%之间,在2008年以后,房地产行业发展出现了新的形势,其住宅销售面积增速维持在零附近,在一些沿海地区的.城市中,这一数据甚至降到了负值,这表明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逐渐冷却,其价格开始平稳。但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整体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房地产受到恐慌心理、股市、利率及汇率等异常变化的影响较大,其可能会出现较大的不稳定性变动。
(二)全国范围内的交易量萎缩。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房价也与日俱增,在价格持续上扬的背景下,人们带有很强的从众买房心理,其全国范围内的交易量显著提升,但是从2008年以来,全国的房地产市场普遍出现了交易量大幅度减少的现象,其降幅甚至达到了40%以上,这给房地产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但是对房地产整体而言,交易量趋于平稳则是一个利好,这正好给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模式调整的机遇。
(三)房地产发展成本较高。房地产属于高投资的行业,其主要的融资渠道是股市和银行,一旦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就会受到较大的波动,以房地产的融资而言,一旦房价趋于稳定或者是价格下跌,金融系统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虽然当前很多人选择个人借贷,这在房地产还贷中属于优良资产还贷,当前四个国有银行出现的不良贷款率仅为1.5%,但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不良率较高,房地产业发展严重依赖于开放商的资本投入,一旦房地产商出现资金危机,很容易带动银行陷入困境。
(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持供求关系稳定。房地产业经历了辉煌的发展后逐渐走向了供求关系平衡的状态,因此下一步的工作是促进房地产业市场供求平衡,在控制房地产投资速度上,保证房地产发展符合市场需求规律,从供应和需求两个方面统筹工作,要对城市建筑进行合理改造,提高房地产内需,同时政府要强化经济形势优化,带动居民收入增长,为房地产发展注入动力;再者国家要发挥其市场调节作用,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放低销售价格,减轻人们的购房压力,保证人们的居住权利。从房地产供给方面来说,要提高工程竣工率,充分利用空置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合理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
(二)健全市场预警机制。房地产业发展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这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房地产行业动态,并出台相应的宏观调整政策,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已经针对房地产发展建立了相应的预警机制,将房地产纳入到监督系统中,对于采集的资料进行详细划分。预警机制建立要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规范空置率的计算方法并合理设置警戒线,结合增量空置率和存量空置率两大指标,建立空置率双指标体系,以便全面反映空置房状态。通常而言,增量空置率直接反应商品房的控制状态,为房地产投资和开发调整提供相应的市场依据,同时这一数据也体现了社会房屋总量的态势和余缺状况,因此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预警机制。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先是要开发行业融资的多样化,保证房地产资金链不会断裂,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同时要推进住宅担保、住宅抵押证券化等多种金融工具的实施和使用,分担房贷风险;再者要推动银行改革,基于房地产业发展改革银行,提高银行系统的管理能力,控制金融风险能力,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保证优良资金进入到房地产市场中,避免不良资本进入造成房地产市场出现混乱。结语: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进程推进,作为国民经济主体产业的房地产业要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促进房地产业市场稳定,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同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健康的环境。
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意见及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打好现代服务业攻坚战,加快区域旅游资源整合,打造特色旅游产品,集聚优秀旅游人才,培育优势旅游品牌,实现赣州旅游产业井喷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调结构、促转型、强产业、惠民生为切入点,加大开发力度,重点推进以章贡区、南康区、赣县为主体的宋城文化旅游核心区,以瑞金、兴国、于都、宁都、会昌、石城、寻乌为主体的红色旅游区,以龙南、安远、定南、全南为主体的客家文化旅游区,以上犹、崇义、大余、信丰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区转型升级发展,形成“一核三区”的旅游格局,把赣州建设成为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休闲度假后花园。到20xx年,全市旅游接待人次达到15000万人次以上,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600亿元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
二、主要任务
(一)解放思想,推进旅游产业井喷式发展
1.创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转变旅游发展思路,创新旅游发展模式,提升旅游发展水平,围绕“一核三区”和全域旅游,以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带来的爆发力,引发旅游发展动力的“井喷”,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民兴旅”的旅游产业发展大格局。
2.加快融合发展。破解各种瓶颈,加大跨行业、跨区域的对接与融合力度。加快旅游与文化、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体育、矿产、环保、商贸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形成共建机制,打造旅游新业态。
(二)破解瓶颈,深入推进旅游综合改革
3.完善旅游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发展工作的整体谋划和协调管理,将各级旅游部门纳入政府组成部门,并探索建立兼职委员联席会制度,明确兼职委员职责和任务,强化兼职委员结合本部门职能履行旅游产业协调管理的职责。
4.加快推进旅游资源整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进旅游领域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行旅游资源产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盘活、做优旅游存量,促进涉旅资源跨产业聚集,积极推进全域旅游开发建设。
(三)加大投资,深度开发旅游特色产品
5.坚持旅游规划引领。按照先规划设计、后开发建设的原则,通过规划引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利用,防止重复建设、盲目开发。增强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规划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
6.丰富旅游产品体系。按照“一核三区”旅游格局,切实抓好重大项目的策划、招商、建设,着力打造创意旅游产品,提升观光旅游产品,丰富休闲旅游产品,做大做强度假旅游产品。
7.推动旅游市场全面开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和产业整合。引导社会资本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旅游众创众筹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采用债券融资等市场化筹资方式,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提供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8.发展壮大旅游企业。鼓励旅游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各种融资工具做大做强。鼓励旅游企业突出主业、多元经营,向多业务、多行业、联合化方向发展,努力打造“旅游企业航母”。
(四)强化配套,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9.完善旅游交通网络。着力完善旅游交通规划设计,形成畅通有序、多模式一体化的旅游交通体系。将旅游公路建设纳入当地交通发展规划,优化高速公路与景区、景点连接通道。推进重点景区开设旅游公交专线、旅游直通车。将标志性旅游场所标识纳入城市交通标识标牌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章江、贡江、赣江流域旅游码头建设,完善相关水上游览设施。
10.健全旅游接待设施。完善赣州旅游集散中心服务功能,逐步推进多级旅游集散服务体系建设。推动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建设旅游咨询中心。强化以星级饭店为龙头,精品特色酒店、经济型酒店及民宿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层次食宿接待体系建设。
(五)拓展市场,延长旅游消费链条
11.大力发展休闲度假产业。构建中心城区至瑞金“红色旅游休闲带”、至上犹“生态旅游休闲带”、至龙南“客家旅游休闲带”,重点开发山地度假、森林度假、滨水度假、乡村度假、温泉度假等产品。
12.扩大旅游购物消费。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赣州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食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区域性旅游商品市场,重点旅游县(市、区)培育集“吃、住、游、购、娱”为一体的旅游商贸综合体。依托旅游景区、度假区,配套完善旅游特产商店、旅游特色餐饮、旅游娱乐消费等设施。充分利用电商平台多渠道推介和销售旅游商品。
三、支持政策
13.加大财政扶持。中央、省、市支持服务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充分考虑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各类农业示范基地、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文化、体育等建设资金要注重与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融合使用。
14.落实税费优惠。旅游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年缴纳租金。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旅游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本区域旅游要素完善、规模壮大、产品提升。涉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大发展、快发展。
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八
由于我公司成立初期,员工年龄结构比例差异较大,80后员工占公司员工比例的多数,实际工作经验、外部协调能力欠缺,理论和实际结合不够,工作效率不高;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跟不上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建议就公司这一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一些业务知识、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为员工奠定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员工个人的应变、协调、组织及创造等综合能力。同时采取一些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业务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让员工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使员工的行为规范与公司企业文化融会贯通,相辅相成,个人价值实现与公司价值提升相得益彰。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推进党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队伍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教育和激发全体党员和员工规范行为,守住底线,牢固心中“防腐墙”,诚信做人,干净做事,树形象、讲诚信,以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以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己任,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篇九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促煤炭行业发展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务院下发促煤炭发展意见 分工方案正制定复制链接打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下称《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文件也正式公布。两部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抓紧制定部门分工方案,逐条明确牵头及参与单位。
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是,自20xx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发生变化,企业经营困难,煤炭经济平稳运行风险加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意见》。
相关负责人称,造成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因素主要在于:一、市场供需宽松的情况下,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较为严重,部分落后产能尚未退出市场,进口煤持续大幅增长,导致市场供应相对过剩。二、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地方出台的涉煤收费繁多、征管不规范。三、煤矿开采深度普遍增加,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标准提高,开采刚性成本增加较快。四、企业产品结构单一与产业盲目扩张并存,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五、部分国有企业仍承担一定办社会职能,历史负担较重。
针对为何要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煤炭进口持续大幅增长,对增加国内煤炭供应、调节供需布局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善,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质煤进口量增加较快,不仅冲击国内市场,也增加了节能减排压力,不利于改善大气环境。关于煤炭质量的要求对国内生产、使用和国外进口是统一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落实对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产品的限制要求。
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按照《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意见》主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抓紧制定部门分工方案,逐条明确牵头及参与单位。对于《意见》提出的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集中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作出工作部署,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有关要求。
三是狠抓工作落实。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了解各产煤省(区、市)区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继续完善国家能源局服务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工作机制,广泛听取煤炭行业反馈意见,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
近日,从内蒙古乌海市煤炭工业局了解到,为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确保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该市制定了12项措施。
上述措施从20xx年8月31日起执行,至12月31日止。
一是根据自治区要求和标准,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二是保税减费。对煤炭生产企业暂停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矿维简费,将现行煤管费征收标准调减为3.1元/吨。严禁任何地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煤炭企业收取摊派、集资、赞助款等。
三是继续暂停收取该市重点煤焦一体化、煤电化一体化企业配套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四是鼓励煤炭生产企业积极处理煤矸石,对所产煤矸石数量、质量进行实测,按照生产、利用双方签订并履行的购销合同,实行专用煤矸石票“一票制”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享受本政策措施的资格。
五是煤监、煤炭、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和证照,力争在3至5个月内完成。对井工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露天煤矿实行产能考核管理,实际生产达不到核定产能50%的,责令停工停产,并取消主体资格,进行重新整合。
六是积极促进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鼓励煤炭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和延伸,加快煤炭就地转化增值。鼓励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进行整合重组。
七是鼓励企业外调煤炭,凡调入乌海市境内的煤炭,一律不收取煤管费。
八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周边铁路局的沟通协作配合,主动帮助企业增加煤炭产品铁路发运量。
九是加大对洗煤园区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完善功能。
十是调整充实乌海市能源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配置等功能,提高煤焦行业整体抗市场风险能力。同时由政府出资,聘请国内煤焦行业的资深专家,对全市煤焦化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十一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扎实到位。
十二是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xx〕 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20xx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发布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务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尽快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二十八)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订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二○○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