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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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一
从当前我国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现状来看,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对整体的管理效果良好呈现有着影响。在高校的人事管理的观念以及改革的意识方面还没有更新,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是教育综合改革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对其改革的深化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但从实际的改革情况来看,有的高校依然是因循守旧,在人事观念方面还比较传统,对制度的改革意识不强,没有和现代化的高校管理的要求相契合,对人力资源没有实施精细化的管理,在服务能力和意识上都需要进行提高[3]。再者,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完善,在选人机制的科学性方面比较缺乏,部分的高校中毕业生留校任教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在科学化的用人机制方面还比较缺乏,职务能上不能下以及晋升内部论资排辈等现象还比较突出。还有是盲目的进行模仿,在改革的方案上比较缺乏科学系统性,优于高校的管理人员在系统的管理知识上的缺乏就盲目参照其他高校的做法,在方案指导上比较缺乏科学性。还有是人事管理中的人浮于事的现象比较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相对比较小,在管理和服务等部分的人员占的比例比较高,这就在人事管理的效率层面不能得到有效提高。人事管理制度中教学科研的中心地位没有得到有效突出,高校的非教学人员以及科研人员比较多,而在扩招的情况下就为其工作任务上有了加重,管理的队伍在高校管理中是比较强力系统,所以在追求非本质的价值现象层面就比较严重[4]。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二
高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当前发展中有着比较鲜明的特征体现,我国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在当前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自主性特征上比较突出,高校大多是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的影响层面比较显著,人浮于事和效率问题一直都存在,所以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的自主性需求上就比较突出。再者,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共性特征方面也比较突出,高校属于非盈利机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并要能够对公益目标加以实现,所以这就在公共性的增强方面比较突出[1]。另外,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统性以及开放性也有着重要体现,对当前的人事管理制度只有在系统性基础上才能够得以成功,并要能够面向各级的劳动市场开放性的实施,和市场的发展需求要能得到结合。
1.2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重要性分析。
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在高校的管理工作当中发挥着比较关键的作用,对高校的人事管理科学性以及合理性能得到有效促进,从而能够实现学校人力资源利用的高效率以及高效益目标。通过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也能为学校以及教师的共同发展营造校园文化,对人才能得以吸引和培养[2]。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背景下,要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深入贯彻,如此才能够实现管理上的优化发展,所以加强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比较重要。
2.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现状与优化策略。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三
一直以来,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赢是发展的最理想目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效率与公平很难实现绝对的共赢,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研究这一时期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法中的价值定位具有现实性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对于效率与公平讲究的基本原则就是注重两者之间的结合,通过公平中体现效率,效率中包含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保障法的至高境界。社会保障法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通过将再分配与储蓄相结合,实现二者作用方面的互补,进而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此外,社会保障法的另一原则就是实现多支柱的保障系统建设,就是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实现多重保障,完成社会保障的至高目标。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弘扬社会公平,国家通过相关措施和强制手段的实施,能够实现对于社会资源的管理和再分配,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提供保障措施,维持国家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目前,我国要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本着共享发展的理念,鼓励全民参保,形成真正意义上机会均等的社保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性要体现在制度能够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平等的发展和保障机会,同时针对弱势群体要适当给予基本的社会生存保障,使社会成员享有过程公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国家要通过强制手段利用再分配来调节当前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通过调节收入再分配,让社会成员享受结果公平。社会保障法中体现的效率是社会保障系统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基本保障,提升整体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对于社会保障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保障中,公平应是首要任务,且这种公平应该体现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社会公平和底线公平等众多方面。虽然国家无法实现全体成员的结果公平,但是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大的减小这种结果的不公平,为社会成员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他们能够实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从社会层面上看,统筹城乡发展就是国家采取相关制度措施实现城乡公平发展机会的手段,公平与效率不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只要辅以有效的指导和制度保障,就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共赢。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问题:一是确定什么样的'保障水平,二是如何保障,三是如何改革。在我国保障法学界,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对于该问题研究之初,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有限考虑效率。效率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公平,甚至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保障效率,对于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的处理,要坚持以效率优先,但同时不能轻视公平,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公平是提升劳动者和创造者工作效率的前提和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如果一味强调效率,而让劳动者和创造者在过程中感觉到公平的丧失和权利的侵犯,就会使他们的工作和创造热情大打折扣,此时不但不能提升效率,反而是效率大大降低。
三、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土地流转中的效率与公平研究。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较少的国家,目前耕地面积大约在18.26亿亩左右,约占全世界耕地面积的7%左右。但是我国人口却占全世界总人口的22%左右,人均耕地面积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近些年,我国人口不断增长,耕地面积缺日益减少,粮食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发展面临如何增加粮食产量,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依安县而言,此问题更是亟待解决。要想解决此问题,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从而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是及时有效的途径。土地流转政策是国家本着城乡公平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基本国情,为农民量身打造的新时期发展战略,能够不断提升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此举能够大大提升我國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效率。自从我国惠农政策实施以来,农业发展成绩可喜可贺,农业效益不断提高,农业合作组织不断壮大。各地农村大力推广农业合作社作为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主要使用“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农业合作组织通过转让、转包、租赁和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从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户手中获取土地的经营权,规模经营土地,运用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与农业科学技术,将农业生产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农业合作组织具备规模化的优势,可有效的集体生产组织成员,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它们的产生,收集和的农民在该地区的其他方面,形成规模经营。对农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是一种操作方法,适应性较强,也更为灵活,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农民摆脱市场弱势地位,不断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先进机器与科技、农业生产等等推行和利用需要土地规模经营。就目前而言,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生产大户对于科技认识具有较高的水平,实践经验使得生产大户愿意运用并推广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土地流转经营的实施,使得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空头企业与育种公司签订了订单,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规模,提高标准价格,亩效益与单产水平都有着明显提高,进一步增加农户收入。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民提供了动力与机会,很多农民外出务工或者发展养殖业。大多数农民摆脱思想束缚,将土地流转,想要从事更为广阔的事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不仅能够得到土地租金还能从事其他行业,得到更多的收入。要想实施土地流转经营,其必须建立在具备完善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这是保障土地流转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要想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在于保证合同权利,兼顾效率与公平,并非由于土地流转动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制度中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和效率,该措施能够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进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将得到有效缓解,社会成员将享受过程和结果的公平。
2、个税中的效率与公平实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实施激励计划,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此次分配政策改革凸显了公平、效率并重的原则,既有利于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性问题,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同时激发的落脚点也有助于生产率提升及经济增长。《意见》提到的七大群体大致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中低收入者,如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一个社会的公平自于低收入群体福利最大化,这也是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另一部分是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加这部分人的收入是为了体现收入分配的激励原则、经济效率原则。这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生产率,因为效率是公平分配的重要基础。尤其应该看到,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以效率激发各方力量促进经济增长仍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因而,收入分配必须找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为社会保障法切实保障社会群体的生活打好基础。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以解决当前问题,并结合通胀、居民收入等指标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使中低收入者少交税。要发挥好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协同效应。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需要“初次”和“再次”两条腿走路,才会均衡。个税改革等初次分配需要效率优先,再次分配则需要坚持公平优先。因此,我国应尽快研究遗产税等财富税的开征事宜。
四、总结。
社会保障法就是要保障社会中的全部成员能够实现优质的生活目标,保障他们享有同等权益。现阶段,我国各地尤其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但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已经实现了明显的成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共赢是社会保障法一直努力的方向,在社会保障法中,公平和效率要明确定位,兼顾效率与公平,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加以支撑。互联网经济发展在为社会带来高速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国家不断加强相关法制规范的建设,为公平和效率的双赢目标实现打好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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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永杰.推进全社会公平提高全要素效率——“公平与效率”关系新论[j].经济研究参考,2012,72:3-14.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四
摘要:汇率,是使商品和劳务等在国与国之间交易顺利实现时的交换比率。人民币汇率,是我国作为开放经济中影响广泛的宏观经济信号,1994-,是中国经济金融制度市场化改革渐进推进的时期,其中,外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尤为突出,与我国的经济长期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外汇制度;人民币汇率;经济增长;外商投资。
1994年以前,我国实施以计划为主的外汇直接管理制度,对现实的经济并不适应。为了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和改革开放,我国外汇体制向着市场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推行间接管理的外汇宏观调控模式,国家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方法进行外汇管理,汇率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经济得到了大幅增长。
一、汇率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汇率,主要承担着跨国经济交易间商品和劳务兑换比例的任务,其变动不仅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短期影响,而且会在长期内导致生产要素等经济资源在国与国之间、国内不同贸易部门之间的重新配置。只要一个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就必然面临使用不同货币进行交易的问题,也就必然使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增长,在外汇制度变迁的'初期,贸易拉动效应特别明显。如1994年我过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减轻了企业负担,鼓励了公平竞争;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大大增强了国内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当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2366.2亿美元,列世界第11位,对外贸易依存度为45%,并一举扭转了我国出口增长乏力、进口增长过猛的被动局面,使我国对外贸易由上年逆差122亿美元,变为顺差54亿美元。1994-贸易顺差占gdp比重平均为3.1%,贸易顺差的增减直接影响着当年经济增长。
1994-20中国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占当年gdp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和贡献率(单位:%)从表中不难看出,净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变化较大。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1.87个百分点,贡献度为21.3个百分点,即当年超过五分之一的经济增长是对外贸易顺差拉动的。而在,尽管对外贸易依然保持较大顺差,但由于顺差总额减少,从而使净出口对当年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转为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当时全球总需求下降所致,同时也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相关国家货币大幅贬值但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顺差减少。
二、汇率制度改革的经济影响。
1981-1984年间实行的是贸易内部结算价格和官方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1985-1993年人民币又引进了一种外汇调剂价格;1994-20,这的变迁,中国外汇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计划与市场共同配置外汇资源,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对外汇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从官方定价和市场调剂价并存的双重汇率制,转变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分散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为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从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逐步过渡为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下部分可兑换。这有利地配合了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改善了外商投资的环境,维护了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保持了国际收支平衡。
1994年至年,我国的外汇制度改革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产生了深远的经济影响。2004年与1993年相比,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国际收支总额、外汇储备分别增长了4.9倍、1.2倍、5.8倍和27.7倍;1994-间,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分别上升了6.7%和31.5%。
实行人民币经常性项目可兑换以来,外汇管理极大地推进了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切实满足了微观经济活动合理的用汇需求。
具体表现在:企业出口积极性的明显提高,用汇需求的充分满足,促使我国成为全球重要的贸易国,有利于保持外商对华投资的大幅增长,有效地弥补了经济发展中的资本缺口;个人购汇数额标准不断提高,使我国居民处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稳步增加,改善了资本市场股票持有者的结构,增强了市场流动性等等。
三、人民币升值和经济发展。
汇率制度是一个对汇率决定、调整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安排。汇率制度的目的是要与经济主体的最大化行为和预期目标相一致,同时也符合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要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推进金融资本项目的自由化、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的人民币可兑换,才能更好地发展总体经济。
目前阶段,新的汇率机制导致人民币一定程度的升值,其主要原因在于高贸易顺差以及外资对国内投资的增加带来的大量资金涌入。
人民币的小幅升值在短期内会对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总体上利大于弊。随着美元地位下降,国际货币体系呈现出更加复杂、更具竞争性的特点,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对接和互动加深,人民币与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影响和地位逐步提高,承担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增加。在全球重心逐步转向人口和资源强度较高地区,以及中国经济规模扩展效应日益释放的新背景下,人民币在未来全球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中国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的汇率弹性。也就是说,今后人民币会以一定幅度循序渐进升值,维持中国以低价输入资源、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人民币升值有着深远的宏观经济影响,会逐渐改变中国出口导向的经济模式,将财富从出口商向消费者转移,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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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晓鹏.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展望.金融论坛,(08).
[3]刘迎秋,韩强.利率、债务率、汇率与经济增长,.
[4]刘巍.汇率与利率.中山大学出版社,.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五
公平是指人际利益交换中的等利害交换行为。它包含着均等,但不等同于均等,其基本含义应当是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可分为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公平是一个利益关系范畴,核心是社会各个领域的权利和利益在社会成员间均衡而平等的配置问题,及人们对这种权利和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主观价值评判(龚文君、周健宇,)。李珍指出,分配领域的公平是经济公平,包括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收入)公平。机会公平指个人的成就取决于自身努力及才能,而不是由其所拥有的背景决定。过程公平指社会成员按照同一规则参与经济活动。结果公平是个人的收入与其贡献的一致性。社会保障公平则是公平这一概念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体现,包括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社会保障强调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身份、地位和收入状况等的差别,都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这是对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社会活动资格的普遍确认。过程公平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相同的规则参与社会保障活动,社会保障制度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同一的、一视同仁的。同时,社会保障通过对国民收入各次分配的调节,有力地缩小着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缩小着结果不公平(龚文君、周健宇,2012)。综上所述,评判社会保障是否公平的标准主要有:一是是否达到制度全覆盖,即是否做到了“确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二是公民社会保障收入的多少与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贡献是否一致。这条标准反映在养老保险方面,就是公民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多少与其缴费是否一致。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贡献与收入的一致指二者呈现正相关关系,但不是绝对的正比例关系。二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社会保障项目中追求权力、义务一致的社会保险项目,而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目不适用。
这里的社会保障均等特指社会保障收入在量上的均等,是不同居民之间社会保障收入的对比关系,是不同居民的社会保障收入在量上的一致性,一致性越高则越均等,反之,社会保障收入差别越大则越不均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以养老保险为例来论述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的关系,下文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社会保障均指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公平主要指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结果在质上的一致性,而社会保障均等则强调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在量上的一致性。李珍(2013)将社会保障公平和均等的关系概括如下:当社会保障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时,无论社会保障收入是否均等,从质的规定性看都是公平的;当社会保障起点不公平、过程不公平时,无论社会保障收入是否均等,从质的规定性看都是不公平的。这就是说,社会保障均等和社会保障公平并非是简单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收入有差别不等于不公平,而社会保障收入均等也不一定是公平的。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不公平和不均等现象并存且广泛存在。在社会保障公平性方面。在公平性方面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理论上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意味着全体公民都拥有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所有城乡居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号入座,这是社会保障公平的一个巨大进步。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了其对公平的不懈追求,而广泛的覆盖面则是实现公平价值观的必要前提。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无疑为实现社会保障公平打下了良好基础,是迈向全民养老的前提。但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整体参与率还不高,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城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城乡居民还游离于制度之外,享受不到这项制度带来的养老保障。在社会保障均等性方面,我国居民社会保障收入在量上的不均等是广泛存在的。既存在同一制度内由于缴费年限不一、缴费档次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导致的差距,也存在不同制度间养老金待遇的差距,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养老金待遇的差距问题,还存在中央财政对于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的补助标准差距等问题。
本文以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养老金待遇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为例进行分析,虽然前者高于后者,但这种不均等就不能简单地称之为不公平。第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较低,相当于以隐性方式缴纳了较高的养老保险费。众所周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员工收入,是由市场决定收入,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多是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的,是由政府决定收入。从现实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已经十多年没有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调整了。在企业职工收入不断增加的外部环境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实质上是在降低。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变迁,各种问题和矛盾集中爆发,政府及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制定众多的政策,出台海量的规划,协调诸多关系,这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工作强度大、时间长、压力大。按照按劳分配、贡献决定收入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获得更高的收入,但事实并非如此。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投入多,收入低。收入低的部分可以理解为以隐性方式缴纳了更高的养老保险费,这样退休后享受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是公平的。第二,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作的机会成本高,在工资收入较低的情况下,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可以被认为是对机会成本的补偿。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学历普遍较高,在工作之前接受过较长年限的教育,投入了巨大的受教育成本,接受教育期间还不能正常工作赚钱,但是他们的在职收入较低,所以退休后领取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可以被认为是对机会成本的补偿,从这点看是公平的。第三,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作的年限更长,相应地以隐性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也更长,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缩短。按照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比企业大五岁。由此,在平均寿命相同的前提下,前者要以隐性方式多缴纳五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年限又缩短五年,两个因素相加,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贡献远超过企业职工,从公平的角度看,退休后领取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是理所当然的。
当前,由于混淆了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的涵义,导致政策层面的操作失当,并形成新的不公平。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形成新的不公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已正式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来该项制度还要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目前已经制定出台了转移接续办法。在此,本文并不反对从终极意义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当前的做法只是从形式上实现了向均等靠拢,结果可能形成新的不公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城市和农村物价水平、劳动力价格相差较大,这就要求养老金待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但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是相同的,表面上实现了均等,但这对生活成本远高于农村的城市居民来讲不公平。当前还有舆论呼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应向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靠拢,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平等,进而促进更大范围的“公平”。这种不讲贡献,只关注结果的倾向,可能导致平均主义的回归,从而引起新的不公平。国家连续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却一直没有提高,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上述做法至少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职工形成了惯性思维,即连续多年都在提高养老金待遇,则明年也应该提,否则就可能引发不满,甚至可能成为社会问题,如继续提高,结果就是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越来越接近并可能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结合前述分析,客观上,这会使两个群体在养老金待遇方面的公平性越来越差。二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连年提高,而自身的养老金待遇却不调整,这会使他们从主观上降低对养老金待遇公平性的感受。
六、结论和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是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在公共领域中的再分配,因此,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郑功成,)。在追求社会保障公平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公平和均等的关系。对于当前比较流行的简单地将不均等认定为不公平,而均等就是公平的观点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这种认知不但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实践中还会带来新的不公平,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极易出现的后果是,不同制度覆盖的人群因为养老金待遇的不均等而产生不公平感,于是纷纷向养老金待遇高的一方攀比,这种攀比会使社会保障水平越来越高,导致“福利病”,最终使财政不堪重负。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建立于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当时对于gdp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的恰当比例关系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于福利支出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因而福利支出在不断冲击高线,造成社会保障水平居高不下。在政党竞选中,社会福利成为拉选票的手段,造成社会福利水平节节攀升(景天魁,)。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没有政党竞选,但也要防微杜渐,谨防重走西方福利国家的老路,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要处理好社会保障公平和均等的关系。具体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终极目标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建设一个全国所有居民通用的养老保险制度,达到量上均等和质上公平的统一。因此,本文并不是简单地反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而是反对不经科学研究、合理设计的单纯为“并轨”而“并轨”的行为,这种追求均等的做法将导致新的不公平。所以,在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要特别处理好公平和均等的关系,避免为了实现表面上或形式上的均等而在实质上损害公平的现象发生,应遵从公平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原则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渐将各种制度从“碎片化”向统一化发展,最终达到制度的统一。研究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的关系应着眼于更高的定位,更广的视角。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它为全体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网,减少个人的风险,减缓贫困,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制度还可以通过影响储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因素影响到经济增长(李珍,2013)。因此,研究社会保障公平与均等不能仅就二者的关系研究二者的关系,应该将其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中,放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的高度和广度进行研究,唯有如此,才能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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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六
中英西南基础教育项目已经在我县全面铺开,教育公平也已真正走进了课堂,许多的学生在课堂上已经开始感觉到老师比过去显得更加可亲可敬了。严师出高徒,板起脸孔教学,师道尊严,已经慢慢远离我们的中小学课堂,教育公平的主流化趋势已浮出了水面。我县的老师们在自己的课堂上也开始了许多新的反思和探索,然而要让我们的学生确实感受到老师对他的关爱,感受到课堂中的公平,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老师要正视学生的闪光点,而不是揪住学生的不足而不放,在现实中的课堂中,我们常常会忽略这一点,或者认为此举无足轻重。
一、我的一个故事。
在今年的中考复习中,有一次我和学生一起复习古诗,我首先向学生介绍了在中考中古诗的出题形式,然后要求学生对重要诗文的强记,随之即时出两首古诗(刘禹锡《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杜牧《泊秦淮》),让学生当堂默写,同时要求两个同学(一位女同学和一位男同学)上黑板前默写,其他的同学在下面写,给时十分钟。十分钟后检查发现,其中前面的这个女同学完整地写好了两首古诗,只是出现两个错别字,一个是“笼”字,另一个是“侧”字。后面这个男同学也完整地写好了这两首古诗,可是很遗憾,当中一句“病树前头万木春”的“春”字写成了“青”。我当时纠错的情形让我记忆犹新:我说:“下面请同学们同桌之间交换,对照课本检查错误,看他(她)写错了几个?”我又示意在黑板前听写的两位同学回座位对照检查。两分钟后同学们检查出来了,我按照惯例,给在黑板前写的两位同学纠错。我问:“大家请看秦惠琳同学(女同学)她写错了几个字?”同时我注意到她也意识到写错了,满脸变得通红。同学们大声回答:“两个!”我说:“不小心了吧?以后要注意啊。”我接着说:“大家再看马俊雨同学(男同学)写错了几个字?”同学们齐声答道:“一个!”这时,马俊雨很不服气地说:“老师,28个字我只有1个字没写对,其余的全对!况且考试也不一定考这两句。”马俊雨的话,让我楞住了:是啊,为什么我总是强调学生出错的地方,而不是他做对的地方呢?他说的多好呀。
为了掩饰我的尴尬,我便对同学们说:“大家看,老师的话与马俊雨的话有区别吗?”很多同学陷入了沉思,这时语文成绩比较好的肖雅班长站起来发言了:“有区别,您和我们强调的是他写错的地方,他强调的是他写得对的地方。”“那么,老师应该强调对的还是强调错的地方呢?”“老师,我觉得应该强调对的,也就是我们的优点,这会让我们产生一种自豪感。”肖雅班长的话音一落,全班立即响起一阵热烈的掌声。我注意到,马俊雨同学眼里闪过了一丝自信和高兴。我也随着同学们拍起了手掌。“好,老师向你们道歉,同时向大家承诺,今后我就多强调你们的精彩点,希望你们展现更多的亮点给老师看,好吗?”“好!”全班同学声音整齐而有力。
二、我的反思。
三、结束语。
全面实施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在现有条件下,教育公平的实现并非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作为老师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多发现学生的闪光点,让他们都享有同等机会接受优质教育的目标创造条件;以学生的个体差异、发展的不平衡性为本,实施个性化教育,我们就能使每个学生的天赋、个性得以充分发展,最终真正实现教育公平。让教育公平走进课堂,教师都正视学生的闪光之处。我们教育的明天就会更加灿烂,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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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支出对维护社会公平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情况并不理想,出现较多的问题。文章介绍了社会保障支出的现状,研究了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的影响,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概述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现状。
经过大量的调查数据发现,自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不断地上升,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占据较大比例,社会保障支出呈现递增的趋势。社会保障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较过相比相对完善,财政支出中大大增加社会保障的支出金额,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保障基金出现了增长的趋势,但是增长速度远小于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逐渐激烈,市场中的竞争导致了资产初次分配的不均衡,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平等,贫富差距增大,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资金来自于社会成员,只要用于社会收入较低的成员,通过财富分配,使得财富转向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衡的现象,减小社会成员之间之间的矛盾,对社会公平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发展影响的研究。
(一)数据调查证明。
通过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证明,我国的社会保障金额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险金两部分。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中包括了社会保障补助项目、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社会救济项目中的资金。自来,我国政府开始使用新的资金收支项目分类方法,在统计年鉴中显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两项。社会的保险主要由生育、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组成。文章主要选取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出。
(二)分析过程。
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包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文章选取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的消费支出为两个变量,通过社会保障支出对这两个变量的影响分析,证明出社会保障支出对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消费支出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社会保障支出增加1个单位,国民生产总值会增加1.126个单位,居民消费支出则会增加0.896个单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大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配合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结合国有企业改革,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进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的支出。研究过程中发现,社会保障支出与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存在负向关系,与城乡差距之间存在正向关系。结果证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基尼系数降低,城乡差距增大。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近年来在逐步增长,因此基尼系数显著上升,导致通货膨胀、税收、工资率等快速增长。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加剧我国城乡二元化的色彩,使得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更加优于农村居民,使得我国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一)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比例,促进社会保障体系改革。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与我国经济高速发现的状况不相适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状况,满足不了我国未来保险的支付。社会中保资金案件不断发生,与我国社会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主要是由于我国财政方面的限制我国财政和税收的高速发展为我国社会保障金的现实性增加了保证。
(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保障我国人民的基本生活,能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是建设社会的重要条件。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需要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较为缓慢,目前正在自我完善的阶段,社会保险无法完全覆盖,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正在起步阶段。我国社会中需要被救济的'贫困人口较多,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不完善,救济的范围非常小。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的保值增值,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严格规定社会障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最低投资比例,强化投资监管措施。
五、结束语。
社会保障能够维护我国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能够维护实施过程的公平,实现我国社会的公平稳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大大缩小各个人群的经济收入差距,缓解人民之间的矛盾,能够促进我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参考文献:
[1]刘畅.社会保障支出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影响研究[n].江西财经大学学报,(02)。
[2]李桂保.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和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基于1990―数据[n].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01)。
[3]李亚珍.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综述[j].科技视界,(32)。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八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
引导学生阅读归纳出本框所要学习和掌握的主要内容或知识结构,联系实际综合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刻理解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教学手段:
多媒体、实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磁卡)。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作为劳动者,在其一生中会遇到一些风险:如生、老、病、死、伤以及失业等风险。那么承担这些风险,除了依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外,还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既涉及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我们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些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基本知识。
(讲授新课):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九
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她表示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要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从制度架构来看,基本保障社会化、补充保障市场化、托底扶助财政化的思路已经确立,我们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在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的前提下,社保基金的'结余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必须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出处 WWW.XueFen.COm.CN
一、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内涵。
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包括目标与手段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统一和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从协调发展的对象来看,社保制度的发展要与经济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相协调。
二、社保协调发展面临的挑战。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趋势,为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距离“协调发展”的理想目标仍然存在缺口,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基本适应,但成本高,威胁到经济增长潜力;第二,社会保障难以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第三,社会保障难以缓解区域失衡问题;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滞后,导致市民化滞后于城镇化。
三、中国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理念、思路与措施。
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需要我们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有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的“底线思维”,不管外部条件如何变化,社会保障的核心目标不能动摇,即社会保障要致力于增进社会包容,预防和减少贫穷,促进公平并防止不平等固化造成未来的不公平。第二,要做好“分段走”的准备,推进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能“齐步走”、“一刀切”。第三,实现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协调发展,如果政府和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可以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第四,需要“中国特色理论”支撑,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开始建立的,作为一个快速进入老龄社会的人口大国,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要协同推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我们必须摸索出一套中国理论来服务改革。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十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
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中国50年代初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仅是城镇部分职工且对部分人的保险福利水平过高,从而造成了劳动者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数十年,因而,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二、普遍性原则。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第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第五、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当然,我们强调的有所区别并非歧视,与普遍性原则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则指的是质上的普遍性,即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城乡有别原则则强调的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与措施,而且应该特别强调对乡村之弱势群体给予特别重视与关注。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据统计,截止到3月底,养老和失业两项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累计达133亿元,其中很大数量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长官决定而被挪用、挤占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此外,从立法角度,还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应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是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量,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2)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不够,在此有必要单独论述。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而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如果不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成效很难评判。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提高。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几乎为零。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从富裕的、接近城市的农村开始,逐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要把农村这一块完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尚需一段相当长的历程,目前仍应以自愿、自助为主,但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鼓励和加强引导,切不可损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3)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提出的挑战越来越大,我国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在内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要求。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签定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的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我国为了更好的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必然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我国的调整也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一较高低,只能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十一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和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相关阅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4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执行《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令第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取消a、b档,统一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取消a、b档,统一按市内一级医院92%、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市外医院55%,非定点医疗机构45%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或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病种门诊补助)统一为25万元。
四、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结束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重度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由政府全额资助的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新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其他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9月6日。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十二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极其重要 的部分。最近,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中央财政分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10%县(市、区)实行试点。这标志着我国以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己经在全国 范围内基本建立。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着手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业已形成的社会保障进行 改革,1986年前后就开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设与改革的探索和试 点。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部分。中国快要进入老龄化社会,养 老问题是老龄化社会凸显的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尤其突出。因为,在中国农村, 农民几千年都是养儿防老,靠土地作为养老保障。传统的养老方式不再适应农 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1991年底,民政部就在全国尝试推广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该方案的实施,标 志着农民养老要从养儿防老走向社会养老,从而推动了全国各地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8年,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 会养老保险划归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逐步实行了全国上下社会 保险的统一管理。直到现在,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以及保险金领取政策仍然是以 民政部的《方案》为基础,是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保险是依 靠农民自己和集体出资,管理和运行资金也都从养老基金内提支,养老金的计 发标准是按照参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多投多领。由于集体经济薄弱和农 民收入较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目前我国农 村的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 启动,但直至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不快,尤 其是发展水平比较低。虽然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社会统筹和商业性医疗保险 已在全国的绝大多数农村乡镇展开,但绝大多数农村仍然医疗卫生条件落后, 医疗水平低、服务能力低下,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影响和困扰农民健康生 活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已经全面铺开, 但由丁中国农村需要保障的人口实在太多,实际上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和需 要保障的相比,还有相当距离。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体制改革不 断深化,广人农民对公平公正享受社会保障的诉求更为迫切。制约农村社会保 障发展完善和功能发挥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等方面问题也日趋显现。
1.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惠及面狭窄,水平不平衡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惠及,参保人口比重不高。 农村贫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惠及面也很窄。据统计,全国农村 还有300多万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靠集体供养、国家定期救济或由农民 分散代保代养。估计应保未保的“三无”孤老残幼还有10多万人口。另外,农 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处于社会 保障的真空地带,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被排斥在城市的 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没有及时参加农村养老、医疗保障。
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质和量上都是处丁较低水准,社会化程度低, 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的范围需要扩大,保障水平更是有待提高。从养老保险 参保农民的投保情况看,多数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多数农民选择保费最低 的投保档次,到时领取的养老金必然不多,再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养老金 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所以,这次试点的新农保需要切实考虑保障功 能问题。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解决了群众“病有所医” 的问题,但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基金一样,调剂范围小,共济性差, 保障水准低,和实际需求仍相距甚远。而且,农村医疗保障只是乡镇社区化的, 而不是社会化(其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保也不是社会化的,但社区选择的范围 比农村要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一样享有优质医疗保健资源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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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各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形成了东西部的收入梯度。近几年来,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在不 同地区农村保障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的 保障仍然是以传统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这己大大滞后于市场经济与社会 发展。并且,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 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即农 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 了客观障碍。这种不平衡的态势,严重地制约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 度的健康发展。
2. 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基金管理机制僵化
能力支付这笔巨大资金。所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是必须建立合乎实际的筹
资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僵化;缺乏增长机制,无法解决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问 题。
3.农民失业风险加剧,需要建立和加强农民失业保障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失业或潜在失业成为必然的现象。由 于生产力的提高,农产业需要的劳动力减少,加上农业生产是有较强的季节性, 在农闲季节,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处丁-闲置状态,单凭农业自身难以消化这些过 剩劳动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在减少,很多失地农民要转化,再由 于劳动力自身条件的局限,一部分过剩的劳动力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但这些 农民工也会由丁种种原因而失业,如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珠三角就有大批 农民工失业返乡;就是还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民,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 凭靠土地收益难以跟上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收益保障的功能正在弱化,农民 失业风险加剧,农村的失业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和加强。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很薄弱,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保障体系 不健全,覆盖面窄,层次低。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从战略的高度统筹兼顾、科学指导、合 理安排、稳步推进。
1.健全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全民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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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方式、收入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 方面的要求。因此应建立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 障并存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 会福利等,这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人人都能享受。集体保障由乡村集体和 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社区群众和职工设立,所需资金从集体和企业税后 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汇人个人账户储存。个人储蓄 保障由劳动者根据家庭和个人情况自愿参加,自选保险品种和投保机构,存取 自由。根据经济状况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分类办保,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 社保要求。研究解决在外务工经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办法,维护这部分人 员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快新农保试点和推广的步伐,妥善解决新老农保的衔接 问题,维护原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延续性,最 终实现“应保尽保、全民皆保”的目标。
2. 多渠道筹措保障基金,量力而行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保障功能的充分发 挥
(1)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 总支出中的比重。过去,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过少,是导致农村 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这次试点的新农保提高中央财政支 出的比重,并以专款专用形式,确保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有效使用。中央财政与 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中央财政主要解决农 村社会的基本保障和不同区域之间差异问题,地方财政则主要解决在基本保障 基础上提高保障水平和本区域内保障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各级政府除了财政支 持以外,还要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和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集体经济也要通过发展、壮大经济力量, 提高对农民的补助能力,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承担应有的责任。
(2) 把土地收益和社会保障挂钩,把“以土地作保障”改变为“以收益作保
障”。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个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以土地作保障” 的传统模式已经失去其合法性。但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和取得收益的 权力,把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收益和农民保障挂钩,动员农民,也可以用征收 社保专项税费的办法,按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资金,这样可为拥 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土地是生产耍素,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 在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能否为土地承 包权设置一个类似于期权的法律权能作为流转或出让的根据,在流转土地时, 根据权能比值让农民获得合法的收益,也可以用这部分收入交纳自己的社会保 险费;国家政府征用农民土地,也根据权能给予适当补偿,并把补偿金的一部 分打入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使土地收益或补偿收入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基 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3) 广泛动员工商各业反哺农业、支持农村。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社会保障
定比例,定向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是社会保障健康发展的 需要,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必须以法律为 依据,约束农民、集体、国家的相关义务和权利,确保其健康、规范发展。现 阶段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点,应该是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社会 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 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抓紧部门规章和 专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章,以推动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障 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安全、 保值的资金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保障顺利展开的基础。坚持制度管保的原则, 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相协调。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 值。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基金管理力度,保证基金安全。要建立独立的社会 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资金流通的运作机构,完善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 等制度,形成由管理机构内部监督稽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专业部门监督、 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促进基金收支公开、透明、安全、高 效。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资金管理经验,适当放宽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限制,改革 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方式,想方设法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逐步建立保障标 准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机制,让广大农民切切实实从农村保障制度中享受到更 多实惠。
4用科学发展的观点办农村社会保障,谋划全局,统筹城乡,逐步实现社 会保障社会化
树立“乡社会保障同步发展理念,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农村社会 保障的各种壁垒和障碍,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机会平等。有条件的地方要 注重强化城乡社会保障的兼容与互补,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通道, 着力做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向农村 延仲,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保障体系。
现在,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都是社区性或半社区性的,而不是社会性的,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应是社会保 障的发展方向。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能够促进城乡整合的社会 保障体系的实现。同时,统一的个人账户也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 个人在农村和城市企业之间流动,其个人账户积累的保险金可以随之划拨。劳 动者流动到异地后,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自动获得统筹保险的资格。当 然,地区之间的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与可享受到的保险金收益可以存在差异。
实行农村社会保障要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经济承受力为保证。切实将农 村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的全局来谋划。逐渐使农村保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 轨道,扎扎实实谋划好农村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阐述了我国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紧迫性并提出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仍然主要是依靠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的保障方式逐步陷入困境,面临以下主要挑战:
1.1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原因:一是耕地减少与农业人口增多的矛盾。一方面,城镇建设的扩张不断地侵占了原本就紧张的耕地;另一方面,我国每年新出生的人口中主要是农业人口,不断增加的农业人口,使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二是我国农村基本上是小规模的家庭农业经济。由于小规模家庭经营没有规模经济效应,导致了我国小规模的家庭农业经济投入产出比极底,同时还要面临着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农民收入极不稳定。三是加入wto以后,中国落后的农业经济还要受到国外发达农业的冲击,进一步增加了农业的风险。
1.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由于社会发展和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结构也日趋小型化和核心化,“421”或“422”家庭结构模式,即一对中年夫妇将要承担双方父母四人的“生老病死”和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扶养责任,日趋增多。目前,我国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规模达4000多万户,而且每年还将增加450万户(约900万人)。这不仅使现阶段中青年农民赡养老人的负担较重,而且未来的中青年农民负担将更加繁重。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工经济”在不断地增多,使得农村养老问题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外出打工是广大农民的主要就业方式,从而导致了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进一步弱化。
1.3农村人口比重下降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
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截止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12.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为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下降了9.86个百分点,说明中国农村人口下降速度约为1年1个百分点,城市化水平在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成年型转向老年型。据统计,1990年,中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728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2%,老年人口基本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2000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已近亿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由于大量农村青年迁移到城镇,人为造成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大批农村年轻人外出打工,使农村实际的老龄化程度比统计数据反映的情况更加严重。进入21世纪,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人比例大幅度上升,据预测,到204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2—26%,有些省市可能超过30%,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老龄化水平。
由于农村人口向城镇的大量迁移,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明显放慢,估计在不远的将来会出现负增长。而农村向城镇迁移的绝大多数又是年轻人,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快于城镇,程度将更为严重。
1.4疾病问题依然是困扰农民生活的瓶颈因素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已全部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是仍然有部分群众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他们还处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因长期过度劳累,日晒雨淋,很少有劳动保护,往往落下一身疾病。但在医疗费用日益高昂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农民无钱治病,有病难医,不少农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于经济拮据,农民“小病硬扛,大病等死”的情况并不少见,享受保健服务只能是绝大多数农民的奢望。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疾病常常成为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疾病实际上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1.5教育问题成为农民致贫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调查,农民致贫原因最主要的是教育问题。由于地理、历史等多种因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农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文化素质不高、收入水平低,且收入渠道单一。特别是当前教育费用直线上涨的情况,教育负担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虽然从2017年起国家对农村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但是上大学的收费仍然比较高,让收入很低的农民支付不起。只要家里有一个上大学的孩子,就很有可能成为农村实实在在的贫困户。因此,当前,教育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农民面前的拦路虎。
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农村居民可以依赖土地进行生活,然而,由于社会的变革及市场经济的作用,土地提供给农民的保障越来越有限。因此,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显示出巨大的必要性。
2.1维护社会公平。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居民几乎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不仅以上缴税收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而且还通过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按照利益对等原则,政府即使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纳税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淡化国家及社会对农村居民的歧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2.2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决定了我国整个政治局势的稳定。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为农村的稳定提供重要条件。一方面,由于中国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农村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少数外出打工外,大部分在家待业,他们和城镇下岗工人一样需要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使农户脱离了集体,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要承担比以前更多的生产经营风险,相应也产生了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如果不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会产生诸多不安定因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3保持国内经济良性发展。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特别困难的一年,从第一季度的有关数据看,通货紧缩的现象日益明显。虽然从去年下半年我国就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但从执行情况看,政策发挥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的持续性不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广大农村地区消费不足,由于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农民不敢把养儿防老的积蓄用于目前的消费。只有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解除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的消费信心,刺激农民的消费,保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3.1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只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才能保证这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要提高认识,各级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气去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大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力度,营造出一种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针对大部分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对政策理解不够等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进行农民保障意识教育和政策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覆盖面作为各级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考核指标。要积极引导,尤其是村干部要带头参加,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尽可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3.2深化改革,积极探索资金筹措和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首先,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办法。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按照部分积累的原则,由政府政策引导,集体补助,个人负担,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先由县级起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形成一定规模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和筹资渠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其次,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保障这一方面,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第三,要高度重视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只有实现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投保农民才有保障,才有积极性。按照国际惯例,保障基金的节余基金的使用首先是必须保证安全性原则,其次才是收益性原则。因此,要高度重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在主要选择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保障资金的增值办法和措施。
3.3开拓创新,探索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新机制。家庭承包经营下的农村土地,包含了收入功能、就业功能、预期功能和保障功能等四重制度内涵,既要为从事非农产业和进镇进城的农民提供后退之路,又必须保证农户的基本收入和消费支出。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要再上新台阶,必须积极探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创新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形式,更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发展功能。
3.4分类指导,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针对我国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收入水平的较大差异性,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很难照顾到各方面要求的实际,必须建立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等形式并存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体现新制度是低水平(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广覆盖(覆盖所有适龄农民)、共同负担(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统分结合(基金的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属地化与社会化管理的主要特点,实现“一元化目标、多元化过渡”和“社会化”进程、“广覆盖”的目标要求。
3.5加强管理,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一要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二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实务规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工作网络,县(市、区)要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设置专门的职能科室,乡(镇)一级要实行代办员制度,村一级也要有人兼职此项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2]赖洁莲.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企业经济,2003.10
[3]吕世辰.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考[j].经济问题,2004.8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十三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已经明确,即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我国将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从基层遴选制度,进一步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要继续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力度,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村(居)党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和工人、农民等基层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制度。到,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要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我国还将完善公务员考核、奖惩、辞退、问责等制度,加大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力度,褒奖先进、鞭策落后,加强基层公务员教育培训,帮助基层公务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本领,提高正确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十四
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十五
在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是对农地保障的补充,但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为了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应当对相关立法作出完善。
(一)应当依法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
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全社会已经是基本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农民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都没有对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都只是把农村的土地看作财产、看作农业生产资料;规定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规定了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属性。
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如下问题:一是在一轮承包地发包结束后,对新增加的集体成员没有分配承包地,也不进行承包地调整,从而剥夺了这些集体成员的土地社会保障。二是政府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剥夺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三是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其补偿仅仅是财产补偿,而没有对被征地农民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补偿;其财产补偿过低,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四是在土地进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制度设计上由国家垄断土地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民土地只能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而不允许农民参与建设用地的开发,致使农民失去土地社会保障。五是在农民集体所有权丧失或者遭受侵害时,对集体成员的救济或者集体所有权的救济,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的救济,而不能全面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救济。六是一些人极力主张土地私有化,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将农村土地让农民私有,农民就会增加投入从而就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或者私有以后农民能够自由流转土地就能形成规模效益。这种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利益,抵制土地私有化的危害,就应当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本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的双重属性。
(二)在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注重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保护。
从立法上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有了合法的依据。与此同时,要依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在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1.完善承包制下的集体对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保障集体成员平等地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必然要求集体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的土地需求。在我国农村实行农地承包经营制的模式下,集体对于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就是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集体在统一组织发包时,本集体成员的大多数尚能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但问题是一轮承包结束后本集体的新增人口则不一定能够取得承包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对于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主要依靠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土地和其他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解决。但如果集体的机动地全部用完,又没有可开垦的土地,也没有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时,(土地对农民而言是其根本利益,谁愿放弃?)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就无法解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就导致了大量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
在这些无地人口中问题最突出的是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虽然有这条法律规定,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非但不能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使妇女处于更不利的境地。例如有的村集体为了避免妇女出嫁后不得收回承包地就直接在发包时不允许未婚待嫁的妇女承包土地,一个在娘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该集体因为嫁出的姑娘的承包地不能收回,嫁进来的媳妇也不能取得承包地,所以她仍然不能取得承包地。即使一个在娘家已经取得了承包地的妇女,在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不能取得承包地,可以保留娘家所在集体的承包地,但其实际承包权益也统统归其娘家的家庭成员享有,嫁出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她是不能得到任何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无地人口,特别是妇女的土地社会保障就被剥夺了。
因此,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出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制度应当作出适当的完善。诚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也是为了稳定承包经营权,实现其保障功能,但如果过于绝对,就会适得其反。既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是要公平地实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那么当一些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不再需要土地保障,而其他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又急需土地保障的情况下,由集体对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就是正当的。
那么,哪些情况下已经取得承包地的人被认为不再需要集体土地保障呢?主要有以下情况:(1)已经死亡的成员;(2)承包人无理由地荒芜土地;(3)承包人已经固定的非农职业化,例如,成为国家公务员,军官,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市民的社会保障;(5)成为外集体成员并取得了承包地;(6)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在这几种情况下,原承包人明显地不再需要土地作为其享有的社会保障,对其承包地应当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只规定了承包期内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发包方可以收回由其承包的耕地或草地,以及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接受,对其他情况下的收回并未规定,而且依照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被一概禁止了。在上述情况下集体也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不能对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调整承包地,从而使其土地保障权益不能实现。完善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就是在坚持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原则下,依法规定对承包经营权可以适当调整的事由,将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则性与可以适当收回和调整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
2.强化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充分实现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权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是人们可以通过不断提高其利用效率,创造更多财富的资源。财富的增加就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完成了土地发包后,随着承包合同的生效,农民个人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则处于受定限的状态,集体也不能收取承包费,因此,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经过发包活动以承包权实现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基本上失去作用。但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当集体成员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生活困难时,仅仅靠承包的土地保障就难以度过难关。
这时就需要集体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都要求发挥集体的作用。例如,《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那么如何使得集体“有条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问题从法律制度而言就是要强化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从经济上最大化地实现集体积累,从而使集体能够有条件为农民个人的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反思和改进:
一是就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是否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其他经营制度是否就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那么实行其他经营体制行不行呢?法律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没有提供依据。事实上全国虽然基本实行承包经营机制但也有许多村庄采取了其他经营机制,甚至还有保留原生产队机制的,而且还取得了成功。最为典型的像河南漯河市的南街村,江苏江阴市的华西村等,不仅为集体成员提供了基本社会保障,而且提供了较高的集体福利。因此,对于农村集体采取怎样的经营模式,不必强求全国的统一,只要能够为集体成员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和更高的集体福利,集体所选择的经营形式都应当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承认。
二是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还能否有所作为?到底能有什么作为?本来土地承包制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承包层次的经营而没有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而且为了强化对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极力限制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使得集体统一经营几乎无法进行。例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维护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是必要的,但如果并非假借而是真正地多数决定集体进行对成员有利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少数不服从时也就无法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本法实施以后不得再留机动地,集体经营事业也就没有条件。如果集体的统一经营无法进行,也就不能为成员提供社会保障。
因此,从充分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出发,应当对集体的统一经营做出规范。主要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改进:
一是集体经本集体成员2/3以上多数决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需要形成规模经营的,在不损害承包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对承包地进行合理调整。
二是集体举办集体企业利用集体土地,在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扶持。集体企业是集体出资举办或集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的企业,集体从集体企业的盈利中取得的分配资金可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正因为农民集体企业担负着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应当对集体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以使集体企业能够在实质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三是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本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而由国家垄断了建设用地市场,即使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也必须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得直接将其建设用地进行出让,从而失去土地,失去土地收益,失去社会保障。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允许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有些地方的农民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集体作为集体成员专门的社保资金。有的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是实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好形式。对此法律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允许的规定。
3.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承担着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保护了集体成员基本的社会保障条件。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损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自然灾害对集体土地的严重毁损。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失去土地,则集体成员失去土地社会保障,这时对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只能代之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以国家名义对集体土地的强行征收。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与商人联合实行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强行剥夺,低价征收高价出让给商人,对农民的补偿过低无法实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对此,虽然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限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由于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与商人联手假借公共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土地保障的情况严重存在,弱势的农民面对强强联合的政府和商人难以维护其土地所有权。
对此,当前急需完善土地征收法制,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公权力之间架起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铜墙铁壁,减少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剥夺。即使政府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目的征收农民土地,也必须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不得低价征收。应当不仅补偿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利益,而且必须补偿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利益。对于这些问题在认识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做到。因此,急需制定土地征收法,并切实执行之。
总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本质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其社会保障功能极为重要,又有很大的局限,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应当建立与农地社会保障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并对有关立法予以完善,以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实现。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十六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教育改革正进入到白热化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对高校的各方面管理都要能够进行优化发展,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要想将高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就要能够充分重视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对人事管理要能有新的定位,从而来适应新的时代发展的要求。基于此,本文主要就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特征和重要性进行详细分析,然后对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优化策略进行详细的探究,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有助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高校;人事管理制度;优化改革。
高校在当前的人事管理过程中还有着诸多问题存在,这对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就有着阻碍作用。高校人事管理作为是高校管理体系当中比较重要的方面,在当前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封闭式运行状态占据着比较重要的地位,和市场的发展已经存在这不协调的问题,所以对当前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发展就有着其必要性。
1.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特征与重要性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篇十七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