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一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变电站一般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变电站站址范围内的基础及电缆沟开挖、基础混凝土的浇筑、道路平整、站内绿化工作。
(2)变电站建筑工程:主控楼、高压配电间、办公楼等主要建筑物的土建工作及装饰工作;变电站围墙、大门的土建工作。
(3)变电站辅助设施工程:全站照明、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防雷接地等辅助设施建筑及安装工作。
(4)变电站安装工程:变电站主辅设备的安装、设备交接试验、单体调试、系统调试。
(5)线路工程:**至**送电线路架设;全线基杆塔组装及附件安装;全线基杆塔基础开挖及浇筑;杆塔接地;线路参数测试等工作。(线路全长公里)
(6)通信工程**至**光纤通信线路架设工程。(线路全长公里)
(7)系统试运行。
(8)用于工程实体的设备、装置性材料、消耗性材料的采购。
以上工程内容的细项最终以甲方审定的概算书或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条目为准。
本工程由乙方进行施工总承包。
人民币整。(项目建设所需的备品备件购置、管理车辆购置、工器具办公生产生活家具购置以及甲方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用等均未包含在此合同价格内。)
单位工程合格率100%,整体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合同工期天。
(1)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铭毅房地产开发大连新视界铭城项目由承包方总承包管理。工程内容包括土建、装饰、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机电安装、景观园林及外管网等全部内容。如上水,燃气、机电安装等专业工程,需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专业承包商后,纳入本合同承包人的总承包施工范围,承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为工程造价的3%。凡发包人另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合同承包人。
结算方式如下
1、本工程结算执行20xx辽宁省定额,材料及人工费均执行施工期间大连市造价信息网网刊价。
2、本工程为总承包形式,如发包人将专业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应收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为3%。
3、如本工程需承包方垫资施工,发包方给予垫付工程款利率,按月息0.8%计算。
本框架协议一式六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20xx年9月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年9月__________ 日期: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程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主要节点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标文件;
4、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注: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在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清楚解释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底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4、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______________其费用:
7、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3、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管理人员、安全员(持证)保质保量到位。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
4、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8、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9、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10、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
第九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其体系有效运行。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3、乙方就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加强现场管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施工作业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对公众和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害和妨碍。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3、材料按预算分折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节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_______比例分成。
第十一条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
1、承包方式及单价
2、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小型机具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材料试验、电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配合用工;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
3.本合同单价为一次包死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
第十二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每月25日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进度节点)结算劳务承包费,5日按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交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承包费用的依据。
2、甲方不预付乙方生活费用,劳务承包费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时间为业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结算款的_______%。所承包工程完工后付结算款的_______%,余款_______%待所承包承包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付清。(结算款支付额以扣除劳务管理费后的数额为基数)
3、在每月的承包费结算中,应扣除乙方向甲方劳务公司应缴纳_______%的劳务管理费。
第十三条施工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的费用另外协商)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
1、保修范围、期限:______________
2、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内容和时间派人维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保险
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七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_______元。
2、合同履约保证金所含内容应包括本合同内所定的各项批标及投标文件内的承诺条件,如: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员数,农忙季节的人员数量,支付农民工资,遵纪守法等。若达不到以上内容所规定的要求,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额;若发生严重违约或给甲方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果。
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则甲方在一月内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就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
第二十二条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后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四
发包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1、工程名称: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
3、施工范围:______
4、承包方式:______
5、工期:甲方合理、规范条件下的指定工期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工程承包意向书:
1、甲方暂同意将民族文化森林公园土建安装工程拟承包给乙方施工。
2、甲方提出的承包要求:
(1)乙方进场施工前需向甲方交纳如期开工完工保证金______万元,其他保证金按政府规定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承诺土建工程垫资建设完成。
(3)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乙方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才能进行本项目的投标。
(4)本工程按《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结算.
(5)乙方必须满足并对甲方以上要求作出承诺后,才能进行投标,中标后签订正式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五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工程名称:项目。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1.4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保修的方式履行建筑、安装总承包责任。
2.1乙方承包范围:
2.1.1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的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的要求进行施工,除甲方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照明及相关配套(包括配合发包方售楼的有关通道、防护栏)等工程(详见附件一)。
2.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甲方可指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委托乙方施工:
2.2.1大型土石方、地下室通风、首层住户大堂装修、户内豪华装修、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入户门、防火门、人防设备、楼宇白蚁防治、高低压配电、弱电工程、空调通风、煤气、智能化系统及周边防范、电信(包括宽带网)、电视、电梯及监控系统、幕墙、消防、市政园林工程、幕墙、中央空调及配套工程的专业设备安装等项目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承包,由甲方与专业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乙方须承担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施工的责任。
2.3甲供材料、甲定乙供材料:
2.3.1等为甲供材料,详见附件。
2.3.2等为甲定乙供材料,详见附件。
3.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合格标准。
3.2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计。保修期限按照xx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4.1本工程保修期为:
1、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年限。
2、防水工程5年。
3、管线设备工程2年。
4、装修工程2年。
4.2保修期内的返修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详见附件《保修期内维修工作管理的约定》。
5.1总工期:天(本工期为从甲方下发的开工文件起到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5.2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正式开工令为准。
5.3节点工期:
5.4合同文件中提及的工期,应包括劳动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日子。
6.1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形式由乙方承包,即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包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的形式进行总承包施工。
6.2在施工期间,其它有需要由乙方承包施工的项目(合同外项目),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计费和付款依本合同的约定执行,总工期应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7.1合同暂定总价
本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后45天内报送工程预算书及详细完整计算底稿(含电子版)送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资料后45天内,甲乙双方按经甲方审核的工程施工图纸核对的工程量及按本合同附件计算本工程造价,然后双方可签订调整本合同建筑、装修、安装工程暂定造价的补充合同。
7.2计价方式
7.2.1除合同另有约定,计价方式如下: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说明,结合实际执行的施工方案(须甲方及其委托的监理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包括乙方造成的浪费)。
7.2.2土建工程套用;装修工程套用;安装工程套用;按规定取费,地区类别按类地区,计价费率有浮动范围的取中值。
本工程人工、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机械单价按工程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以加权平均计算,其中土建、装修工程材料不上下浮,安装材料下浮%。甲供材料的材料价不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经甲方指定价格的部分水电材料,其材料费不参与总价上下浮(以施工过程中甲方定价联系单为准),其余人工、材料、机械费均按本款约定参与总价上下浮。
在乙方有效履行了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之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按甲方指定专业发包工程总造价(电梯工程为电梯安装费,外电工程为低压部分,不含发电机及环保工程、泵房供水设备工程)的%计取。在乙方有效履行了甲供材料管理义务之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甲供材料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按甲供材料总价值的%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甲供材料管理费在结算时支付。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收取服务费、配合费、协调费、甲供材管理费、采保费等。
8.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8.2合同订立地点:。
8.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8.4本合同文本正本贰份,甲方、乙方各壹份;副本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叁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1甲方付予乙方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若乙方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乙方与其工人之间的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2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须符合国家或省、市等的规范要求,且须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索回已经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因乙方未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9.3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4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六
发包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日期: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 20xx年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三年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期从20xx年6月1日—20xx年5月31日止,合同履行至今,经甲方认真考核,认为乙方在承包物业管理期间能认真的履行承包合同条款,紧密配合甲方,积极完成的承包后勤工作,受到学校师生的好评;乙方在20xx年12月30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请示,乙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 由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乙方要补充员工(卫生工)低位的工资标准,乙方每年差额为23040元;
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xx年企业提导线的文件精神,乙方要求按新企业工资指导11%增加员工工资,其(水电、物业维修)员工工资增加为43699。92元/年,以上两项增加费用的税金为6340。26元,共计增加金额(含税金)73080。2元,乙方表示由于上述原因,在经营上出现了 经营危机,因此提出请甲方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二、 根据乙方的提议经双方协商,甲方物业后勤管理部分仍然由乙方继续承包管理;另外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的合同条款变更协议;
1、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员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增加乙方
(卫生工)的工资为33010。00元/年;
2、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低位线的文件增加乙方其他员工工资11%的标准,其增加工资为43699。92元/年;
3、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给予乙方上述两项增加工资费用的支出形成的税金为6340。29元/年(按9。5%的税率计算);以上合同条款变更后费用增减相抵,甲方实际给予乙方增加承包费用为73080。21元,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225415。96元/年增加至1298496。17元/年(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月平均费用为108208。02元/月;
三、补充协议的有效期:
补充协议条款从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终止;
四、付款方式:
承包费用采用月转账或支票结算方式,甲方每月5号前支付承包管理费108008。00元给乙方,余额2496。24元在承包期最后一个月结算,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应费用的正式发票;
五、协议附件:
1、 本次补充协议在20xx年6月1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同时执行,补充协议主要调整乙方承包员工工资费用,承包项目及服务质量不变;
2、 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 : 日期: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八
甲 方: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
质量是生命,安全出效益。为确保该工程按时按质竣工验收,现将该工程所有水电安装作业承包给乙方,特定如下合同:
1 承包形式:单包,即包工不包料。
2 工作量:工程上的水电安装;临时设施上包括:办公室、门卫、仓库、宿舍等的照明、插座等用电的接线、敷设。文明设施配套上:材料归堆、材料进退场装卸、现场文明清理等都属乙方工程承包范围。
3 承包价格,按国家招标建筑平方每平方米 元。按图纸设计和甲方要求,不论中途是否变更,一次性包定。
按甲方及业主要求,总工期 天,基础、主体阶段跟着土建进度走,敷线盒、灯座、穿线、安装开关等必须按甲方制定的生产小段进度计划如数完成,乙方如完不成生产任务,甲方有权采取小段罚款进行制约。
项目部对该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优质主体。乙方必须熟悉图纸、按图纸施工精选技术力量过硬、素质高的施工队伍,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使业主、甲方满意,确保竣工验收顺利圆满。
必须保证施工安全,杜绝任何大小事故。乙方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帽由各工种自备,但乙方需购置符合国家安监合格产品,对职工要签定好安全合同,分项工程要有安全技术交底,服从现场安全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汇报,所有施工中的安全由乙方(承包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现场每天保持整洁,讲文明、讲卫生,工种间互相协调、配合、不争不吵,给业主和监理留下好印象。材料进场堆放整齐、垃圾归堆,材料每天做到工完场清、不浪费,发现浪费加倍罚款。
2 职工宿舍生活区:宿舍内被褥、衣物叠放整齐,并经常拿到太阳底下晾晒起到杀菌、消毒作用;厕所、水沟等要经常用水冲洗;地面要每天打扫、清理,班组内宿舍班组人员轮流值日,宿舍外的班组之间轮流值日,垃圾应运至指定堆放地点;剩余饭菜禁止乱倒,应倒入指定的桶内;不随地大小便、不说脏话、不交头接耳、不酗酒、不成帮结派、打架斗殴、不赌博、不看色情录像和书籍;服从门卫管理,遵守进出时间;语言文明,不酒后闹事,班组和职工之间一定要签定好职工治安责任制合同。
施工不带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帽带不扣罚款20元/人次;赤膊穿拖鞋施工罚款50元/人次;悬空抛物罚款100元/人次;井字架吊篮乘人罚款100元/人次;宿舍内私拉电线罚款50元/次;烧电热水器、电炒锅、电炉罚款50元,并没收;点白日灯罚款20元,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出现一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除追究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交当地执法部门处理;乱倒剩余饭菜罚款20元;在新建楼内大便罚款100元;不服从现场管理、指出问题而不及时整改者罚款100元。
平时按工程进度预付生活费,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其余到竣工验收后按总承包金付足70%,余30%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工程合同范本三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九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暂停
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通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十
1.1 为增进顾客满意度,减少工程承包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标法》、《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1.3 本办法所称“合同”均指总承包合同。
2.1 项目经理
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具体履行总承包合同。项目经理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建立各项适合本项目具体操作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科学合理组织工程施工,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顾客满意并争取超越顾客的期望,稳定当地市场并开发新的市场。
2.2 项目合约部
1)负责总承包合同在项目部的交底;
2)及时向业主报送工程计量报表并追踪;
3)负责与业主办理工程的最终结算;
4)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变更索赔的策划工作,根据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并负责追踪及谈判工作;
5)按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统计报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月报表,变更索赔计划及台帐。
2.3 项目技术部
1)主持施工图交底,贯彻施工方案,校核招标图与施工图工程数量、投标方案与实施性施工方案,将不同之处提交合约部;
2)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摘录重要的对索赔有利的记录提交合约部;
3)根据设计变更,办理变更签证;
4)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及时上报各类施工组织设计并追踪。
2.4 项目物资部
1)落实材料需求计划,保质保量按期供应由承包方供应的材料。
2)对业主供应材料做好进场记录、登记工作。保证材料质量及施工需要,对业主造成的材料供应不足或质量性能不符合标准,应及时向合同部提供相关信息。
2.5 项目财务部
1)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工程款;
2)发生业主拖欠工程款时,或发生有关工程保险、税金方面的索赔事件时,及时向合约部提供相关信息。
经营开发部组织工程投标和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 经营开发部组织对总部各部门进行合同交底
项目经理部全面有效履行合同
合同资料管理
4.1 公司经营开发部编制对项目部的合同交底资料,应特别强调投标中的特殊承诺、合同专用条款及其他特殊条款,并在公司总部交底后10天内,对项目进行书面交底,同时将相关合同资料移交项目部。
4.2 项目部在开工前期,由合约负责人按公司的合同交底资料,组织项目班子、各部门、作业队/班组进行合同交底,建立合同交底记录并将有关部门需要的合同资料复印发放。
5.1 为顺利履行总承包合同,公司将与施工项目签订“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或“项目经营承包合同”
5.2 项目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总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
5.3 项目部合约部门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公司成本核算中心、计划财务部上报“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
5.4 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项目部应急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若施工要素出现了预警信号,必须按《项目施工风险管理——施工预警与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6.1 要熟悉《技术规范》,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清单,及时办理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验和验收签证工作。对于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6.2 对于工程变更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的工程,如若超出合同工程范围,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验收签证和工程价款结算。如需调整单价或另行报价的工程,做好单价调整和计算工作。
6.3 对于监理工程师指令用计日工支付的工作,应准确地记录所使用的机械(型号、功率等)台数、人员(分工种、等级)数量、材料数量等,并办理签证,按月进行计量结算工作。
6.4 每次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审批后要与所报送的结算单对照检查,是否有未批准的结算项目,搞清原因,进行补救,再次进行报批,避免批多少就是多少,避免漏项。
6.5 每季度,要将工程计量结算单按分项汇总,与总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比较,如若单项工程或整个工程计量超出工程量清单数量,已经达到或超出合同规定的比例,要及时进行价格调整或重新进行报价工作。
6.6 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办理竣工结算。
6.7 每年度,项目要认真总结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撰写工作总结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可写入“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7.1 变更及索赔领导小组
7.1.1 小组机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主管合同的副经理
成员:项目其他班子成员、技术部、物资部、财务部、合约部的部分人员
7.1.2 小组职责
1)负责寻找变更及索赔契机,提供相关信息,当变更及索赔事件发生时,协助合约部向业主提交相关报告;
2)根据监理、业主的反馈信息及时提交相关补充资料,并组织谈判,确保变更及索赔事项的圆满解决;
3)项目变更及索赔会议应定期召开,至少每季度一次。
7.2变更及索赔策划
7.2.1 新中标项目开工前,项目应认真分析总承包合同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探讨,编制项目变更及索赔总计划及主要的变更及索赔项目。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十一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十二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天.逾期竣工的按照________元人民币每天赔偿.
2、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工程总造价30%合计_________元
2)第二次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70%合计_________元.
3)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3、关于材料供应与装修过程的约定
(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3)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4)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4、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5、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十三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十四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办公室装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室内装修(见预算清单)
4.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半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参见附件清单)
5.工程造价:
(1)工程预算总造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本工程总造价计算依据:
a、以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依据。
b、施工中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障碍引起的变更或增加措施等费用。
c、施工中甲方要求新增加的项目费用。
1.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工期为天(日历),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开工报告为准。
2.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3.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无_____常施工的;
(2)由于甲方原因影响连续施工的(包括工程付款不到位);
(3)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未确定的;
(4)由于未办妥相关物业或行_____批手续的;
(5)由于施工工地(非乙方原因)一月内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配套或配套单位不能配合而影响施工的。
1.甲方责任:
(1)开工前甲方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办妥进场手续,甲方承担进场手续费用。
(2)组织好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
(3)委托为甲方代表,实行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代表甲方处理工程日常事宜。
(4)开工前1天,甲方腾空装修场地以便工程开工。
(5)做好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落实建设资金,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办理现场签证,竣工验收。
2.乙方责任:
(1)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资料。
(2)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计划,制定施工总计划进度。
(3)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组织好人员及材料设备的进场、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施工图与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并承担双方约定的维修保养协议相关规定。人为损坏的修理由责任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5)委托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与甲方代表人员接洽。
1.本工程合同预算以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的工作量为依据编制。
2.由物业收取的管理配合、装修押金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3.本工程合同总价为¥()。
4._________支付采取按工程进度分段付款方式。
5.分段付款的时间及相应金额为:
(1)合同签订时付合同价50%,计¥(元整);
(2)玻璃进场时付合同价45%,计¥(元整);
(3)工程竣工时,付总价的5%,计¥(元整);工程变更项目款项于双方确认,付完此款项方可施工增加工程。
1.坚持按图施工,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在三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发出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签协后方准施工。
(2)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甲方必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甲、乙双方签协后方准施工。
(3)如因甲方投资不足,不能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应商定对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4)如因乙方施工技术、质量和原材料不达标,造成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应商定对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如遇到重要及复杂的隐蔽工程内容,可通知甲方共同验收,如甲方未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验收。
2.甲方应在接到验收通知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出具工程验收证明。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应视为甲方已确认工程合格,若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好安全交底,明确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双方应按规定协商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和治安消防事宜。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工作,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及严格执行治安消防条例。
3.工程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发生工伤和急病等,甲方有提供方便、协助抢救义务,责任和费用均由责任方负担。
1.按本工程合同工期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进行处罚,工期处罚待本工程竣工后一次结清。若因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价的30%的违约金。
2.甲方拖延结算及付款,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_____委员会提请_____或者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增补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工程预算书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保修期满,工程价款结清自动终止。
4.本合同有效附件。
(一)乙方提供平面图纸;
(二)工程预算书;
(三)补充条款;
(四)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总承包合同管理原则篇十五
甲方
乙方
一、 20xx年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三年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期从20xx年6月1日-20xx年5月31日止,合同履行至今,经甲方认真考核,认为乙方在承包物业管理期间能认真的履行承包合同条款,紧密配合甲方,积极完成的承包后勤工作,受到学校师生的好评;乙方在20xx年12月30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请示,乙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 由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乙方要补充员工(卫生工)低位的工资标准,乙方每年差额为23040元;
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xx年企业提导线的文件精神,乙方要求按新企业工资指导11%增加员工工资,其(水电、物业维修)员工工资增加为43699.92元/年,以上两项增加费用的税金为6340.26元,共计增加金额(含税金)73080.2元,乙方表示由于上述原因,在经营上出现了 经营危机,因此提出请甲方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二、 根据乙方的提议经双方协商,甲方物业后勤管理部分仍然由乙方继续承包管理;另外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的合同条款变更协议;
1、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员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增加乙方
(卫生工)的工资为33010.00元/年;
2、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低位线的文件增加乙方其他员工工资11%的标准,其增加工资为43699.92元/年;
3、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给予乙方上述两项增加工资费用的支出形成的税金为6340.29元/年(按9.5%的税率计算);以上合同条款变更后费用增减相抵,甲方实际给予乙方增加承包费用为73080.21元,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225415.96元/年增加至1298496.17元/年(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月平均费用为108208.02元/月;
三、补充协议的有效期:
补充协议条款从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终止;
四、付款方式:
承包费用采用月转账或支票结算方式,甲方每月5号前支付承包管理费108008.00元给乙方,余额2496.24元在承包期最后一个月结算,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应费用的正式发票;
五、协议附件:
1、 本次补充协议在20xx年6月1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同时执行,补充协议主要调整乙方承包员工工资费用,承包项目及服务质量不变;
2、 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 :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