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解决方案(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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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一
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一)甲方同意变更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法经字第1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款43209、26元;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二
由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以房产抵顶工程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用以抵顶工程款的房产为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价款小区________元。________号________楼________室________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以房抵工程款。
抵顶的房产甲方不得对外出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负担,抵顶的房产乙方可以随时出售,抵顶房产的售房款归乙方所有。该房暂由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在正式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其产权过户手续由甲方与乙方指定的购房人办理,直接办到乙方指定的购房人名下。甲方不因乙方将该房转让需办理相关手续为由而向乙方和乙方指定的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在接到乙方出具的同意将该房过户的书面通知后方可与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要费用由购房人按国家现行规定承担。
抵顶房产的价格包括水、电、暖、气(电视、电话、宽带)人口关配套费用。抵顶房产的配套设施应达到甲方对外销售的同等标准。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所抵顶的房屋交付乙方。
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该房产权归属不清或不能按期取得该房产权等,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以现金支付所欠工程款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三
答辩状答辩人(本案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机械厂。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厂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答辩人现就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了本案诉争合同(见原告的证据一和被告的证据一)。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铸铝毛坯5000件,由被告按约加工,原告收货后即向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60万元。_____________年8月1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提供铸铝毛坯2800件,经被告加工后,于_____________年8月1日向原告交回成品2600件,其余毛坯已作废品退回给原告。交货时,原告办理了验收手续并收妥入库(见被告的证据二),但原告并无即时向被告支付加工款。20日后,原告却口头通知被告,说明发现被告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被告按协议赔偿并以被告违约为由单方宣布解除诉争合同。
被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曾要求原告提供不合格成品的检验数据和相应的分析报告(见被告的证据三),如果确系被告过错造成的,被告愿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但原告至今未有提供。据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机械厂。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四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化_____建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0300。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项目经理。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县孙家沟乡。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五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园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园_________套房屋抵偿。具体房号、面积、金额见附件三。
二、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有权立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暂不办理登记手续时免费更名一次。乙方可用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甲方,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物业管理费用:1.如乙方或业主是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2个月内入伙的,则以实际入伙时间计交物业管理费用;2.如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超过12个月入伙的,乙方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税费、交易费用等。1.甲方必须随时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抵工程款房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书》,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各项工作;2.甲乙双方需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五、房屋销售1.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委托甲方或第三方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若委托甲方销售的,另行签订协议;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4.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处理房屋,甲方都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或购房业主的要求,办理相应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购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六、违约责任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偿或赔偿一切损失。
七、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为止。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六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承租人)。
丙方:______(出租人)。
甲方经营装修工程,长期与乙方合作,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乙方工程款项一直不能及时偿还。乙方长期在外租赁房屋,现急需资金购买住房一套。为此,乙方与甲、丙共同商讨上述事宜,经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自愿将位于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格为每平米______元,房屋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2、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______元,有结算凭证为据。乙方自愿将甲方的工程欠款______元的债权转让于丙方,用以折抵乙方购买丙方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______元,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丙方。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上述工程债权、债务消灭,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丙方将该房屋过户给乙方,过户后乙方向丙方支付剩余购房款______元。
3、丙方保证上述房屋的产权只归其本人所有,在乙、丙签订此合同______年内,乙方不得出售该房屋,若因急需要资金周转需要出售该房屋,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本合同签订后两年内,若丙方愿回购该房屋,须按本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己装修该房屋,丙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装修款,待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由丙方办理过户登记,乙方给予配合。若在上述条款规定两年内,丙方未回购该房屋,乙方便可任意处分该房屋,丙方不得干涉。
4、本合同签订后,由丙方给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不得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款项,否则构成违约,须按本协议书第8条之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办理过户手续后,乙方支付剩余房款,同时丙方须将此房屋的购房合同、水、电、煤气卡、钥匙等物品交付乙方,此时房屋完成交付。
5、甲方向丙方支付欠款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由甲、丙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合同履约与否并不影响乙方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终止此房屋购买合同,或借故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款项。
6、合同签订后,乙方为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不得损害房屋承重部位。
7、合同签订后,由丙方向乙方出具乙方向丙方支付购买上述房屋购房款______元的收款凭证,甲方与乙方的欠据即失效(原结算凭证由乙方留存),甲方可不再向乙方返还上述款项,甲丙之间的还款、违约责任等事宜由甲、丙双方另行商定,乙方不再参与,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购买合同。
8、本合同签订后两年内,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解除购房合同,若丙方无故违反合同或终止解除合同需向乙方返还全部购房款及乙方的装修款项等,并向乙支付房屋总价%的违约金。
9、若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拆迁等原因需解除或终止该购房合同,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本合同一式三份,未尽事宜可协商补充,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八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在甲方承建的______楼项目的楼梯间保温分包施工(包工包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车辆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同意甲方用江铃130型小型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辽bqr213(以下称该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以行车证记载为准)抵付乙方工程款9.5万元(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
3、甲方在乙方进场材料费用超过10万元,并且正式进入该项目开始施工,完成单体工程楼梯间保温施工项目达到两个单位工程后或在上述条件满足后乙方提出的期限内;与乙方共同办理该车辆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行政税费由乙方支付。
4、乙方领取该车辆行车执照及相关税费、保险凭证等证照,并当时核实转籍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钥匙等。车辆交接时详见交接清单,甲、乙双方签署交接清单时,视为甲方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工程款抵付行为完成。
5、甲方自车辆交付乙方之日起,不再承担该车辆的任何费用。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九
本还款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_____)。
鉴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________方验收,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____________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乙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项付清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甲方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乙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乙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甲方出具文件说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也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甲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北京市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强制执行申请》;
(5)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甲方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出处 wwW.xUefEN.CoM.CN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北京市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北京市公证处联系地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公证员: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北京市公证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本协议自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
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________份,一份留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北京市。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园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园_________套房屋抵偿。具体房号、面积、金额见附件三。
二、保证条款:
3、甲方保证抵工程款的房屋无产权上的争议,现阶段已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4、甲方保证在未征得乙方书面通知情况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抵工程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五、物业管理费用:
2、如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超过12个月入伙的,乙方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六、税费、交易费用等。
2、甲乙双方需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七、房屋销售。
1、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4、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处理房屋,甲方都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或购房业主的要求,办理相应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购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八、违约责任。
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偿或赔偿一切损失。
九、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为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一
丙方:______。
甲方、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金额为______元,结算额______元;该合同工程内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现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______元;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款、抵房手续办理相关约定。
1、乙方同意上述工程合同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甲方与丙方同意乙方将此房屋转让给丙方,三方均同意在此合同基础上由甲方与两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甲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写成丙方。
4、丙方从乙方处购得此房,部分房款交于乙方,丙方除房屋结构问题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
二、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______万元;
2、抵付方式:乙方给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甲方给丙方开具商品房收款收据(购房发票事宜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3、若甲方抵付工程款额不足支付所有房款,其余房款,三方同意由丙方以现金或按揭贷款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
4、抵付工程款后的工程款余额,甲方同意按支付给乙方。
三、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6份,甲乙丙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经办人:______经办人:______。
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与________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没有出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不一致这样的低级错误,认定答辩人承建的________为死包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建的______,虽然是以________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工程属于死包工程,盈亏均由答辩人负责,该工程款的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对这一事实答辩人有两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第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与________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各承包集团对承包工程全过程负责,从工程开工前准备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访,维修都由工程集团负责,所拖欠的工程款项由承包集团负责回收。”第7条第2项又约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团负责结清所有债权债务,承包集团解体后,公司概不负责债权债务问题,一切由承包经理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弄虚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经理责任。”上述约定说明该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项应由承包集团所有,________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第二,_____年,________公司有人以答辩人侵占________楼工程款为由向检查机关举报,检查机关审查后认为_______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___楼工程款_____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此款究竟是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还是属于答辩人所有。如果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答辩人就构成侵占罪。此案经____法院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________楼属于答辩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属于单位财产,答辩人不构成侵占罪,判决答辩人无罪。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信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上诉人第二项上诉理由没有根据,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________的工程已经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且,被答辩人不应忽略一个事实,就是《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辩人跟答辩人签订的,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应该不懂得建筑资质对合同主体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还明知故犯,与其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辩人认为,一方面被答辩人对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答辩人而言,这是被答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或者是对答辩人的一种授权,答辩人当然享有对______的承建权利,而且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性质为死包,盈亏均由答辩人自己承担,工程款(实际应为赔偿款)当然也应由答辩人享有。至于答辩人所用的收据和公章真实性的问题,实质并不影响工程款的权属,同时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收据和公章的真实性也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答辩人没有不当之处。
三、如果法院判决____万元的权利人属于被答辩人,将会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不一致的奇怪现象,更严重的是,将会导致用民事判决否定生效的刑事判决,用民事判决间接宣告答辩人有罪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违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审法院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驳回被答辩人旷日持久的无理缠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三
党的十八大以来,xxxxxx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对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精辟论述,突出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意识形态工作引领社会、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的强大支撑作用,道出了意识形态工作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意识形态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委员。
组员:
巩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系列理论成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自觉认同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与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与党支部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1.把握正确方向导向。认真贯彻落实xxx、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xxx保持高度一致。
2.定期研判、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校党委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突发问题和重要事项专题会商,及时向县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各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4.加强对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持续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对学校主题活动、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的价值引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四
答辩人就与________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没有出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不一致这样的低级错误,认定答辩人承建的________为死包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建的______,虽然是以________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工程属于死包工程,盈亏均由答辩人负责,该工程款的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对这一事实答辩人有两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第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与________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各承包集团对承包工程全过程负责,从工程开工前准备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访,维修都由工程集团负责,所拖欠的工程款项由承包集团负责回收。”第7条第2项又约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团负责结清所有债权债务,承包集团解体后,公司概不负责债权债务问题,一切由承包经理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弄虚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经理责任。”上述约定说明该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项应由承包集团所有,________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第二,_____年,________公司有人以答辩人侵占________楼工程款为由向检查机关举报,检查机关审查后认为_______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___楼工程款_____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此款究竟是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还是属于答辩人所有。如果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答辩人就构成侵占罪。此案经____法院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________楼属于答辩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属于单位财产,答辩人不构成侵占罪,判决答辩人无罪。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信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上诉人第二项上诉理由没有根据,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________的工程已经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且,被答辩人不应忽略一个事实,就是《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辩人跟答辩人签订的,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应该不懂得建筑资质对合同主体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还明知故犯,与其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辩人认为,一方面被答辩人对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答辩人而言,这是被答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或者是对答辩人的一种授权,答辩人当然享有对______的承建权利,而且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性质为死包,盈亏均由答辩人自己承担,工程款(实际应为赔偿款)当然也应由答辩人享有。至于答辩人所用的收据和公章真实性的问题,实质并不影响工程款的权属,同时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收据和公章的真实性也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答辩人没有不当之处。
三、如果法院判决____万元的权利人属于被答辩人,将会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不一致的奇怪现象,更严重的是,将会导致用民事判决否定生效的刑事判决,用民事判决间接宣告答辩人有罪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违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审法院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驳回被答辩人旷日持久的无理缠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五
第一就是仔细阅读研究合同内的相关内容,不要一概而过,很多细小的问题就产生在合同内的文字里面。例如房产交易后就进行交房事宜,这句话中就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这就说明日后交房可能会有什么隐匿的事情存在。所以每句话都要仔细研读。
第二就是对于不合理的合同内容不可以默认,没有办法两全的就结束交易,不要被一份合同束住手脚。
第三就是支付房款的时间以及方式不可以更改,必须按照合同内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六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书证的主要形式有: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承包方的投标书、承包方、发包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书等。
2、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件、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七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园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园_________套房屋抵偿。具体房号、面积、金额见附件三。
二、保证条款:
3.甲方保证抵工程款的房屋无产权上的争议,现阶段已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4.甲方保证在未征得乙方书面通知情况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抵工程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五、物业管理费用:
2.如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超过12个月入伙的,乙方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六、税费、交易费用等。
2.甲乙双方需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七、房屋销售。
1.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4.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处理房屋,甲方都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或购房业主的要求,办理相应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购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八、违约责任。
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偿或赔偿一切损失。
九、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为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八
法定代表人:田xx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任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20xx年5月1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二、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20x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20x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20xx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120.62358万元,而20xx年11月17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550.7064万元,差距为430.08282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59.966665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346.7064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20xx年11月17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20xx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84.5210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答辩人与任忠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此致
xx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十九
为深入贯彻xxxxxx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优秀劳动品质。外国语学院分团委以“五一劳动节”为契机,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1.目标导向。充分认识新时代加强劳动教育的新要求,减免并杜绝不珍惜劳动成果、不想劳动、不会劳动的现象,提高劳动独特育人价值的重视程度,增强全院青年的劳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实践体验。通过鼓励和引导学生直接参与、体验和感受劳动,掌握劳动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提高动手能力,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3.学分延伸。严格依据《哈尔滨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哈尔滨学院“第二课堂育人实践学分”评定细则》,积极推进我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第二课堂的育人功能,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我院2020级各团支部(专业班级)在籍学生。
根据实施原则和目标,针对我院各专业学生特点,结合学院共青团工作开展实际,以劳动学习、生活劳动和多元劳动为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具体实施内容安排如下:。
(一)劳动学习部分(5月9日)。
组织学院2020级学生观看《劳动铸就中国梦》第四集,由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服务与联络部负责申请教室并负责组织2020级学生集体观看《劳动铸就中国梦》第四集。
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学习部负责收取感悟(模板见附件4),要求2020级参与学生的撰写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字,学生会学习部收取汇总后在5月11日前报送至学院分团委。
负责单位: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服务与联络部、学习部。
(二)生活劳动部分(5月10日至5月20日)。
围绕学生日常生活,以“文明寝室创建”为依托,结合“第二课堂育人实践学分”,积极开展生活劳动类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1.第一阶段:宣传、动员(5月10日至5月11日)。
在学院目标年级范围内和学生群体中掀起热爱寝室、美化寝室、建设寝室的热潮,发布《外国语学院关于构建文明寝室的倡议书》,发动基层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和团员骨干参与宣传。
负责单位:学院分团委、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生活部。
2.第二阶段:寝室内务卫生大整理、安全用电大检查(5月12日至5月14日)。
参与寝室要以干净、整洁、明亮为目标,以简单、有序、安全为标准。在寝室内务卫生方面重点做到:桌面、地面、床面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且无杂物堆积,寝室环境内干净整洁无异味,门窗夹缝无灰尘,垃圾桶(箱)内留存垃圾不过半,床品被子折叠整齐有序摆放;在安全用电方面重点做到:不使用功率超标电器和违禁电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不合格和违规电器产品,规范设置和摆放插座,养成“人离断电”、“节约用电”的好习惯,不存放易燃易爆或含酒精的物品,不使用煮食用具,不违规饲养宠物,不擅自改变宿舍陈列布局等。
学院分团委将于近日下发具体的《检查建议清单》。
负责单位: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生活部。
3.第三阶段:开展以“文明寝室,和谐共建”为主题的寝室环境展示和内务卫生整理情况评选活动(5月15日至5月20日)。
在寝室干净、整洁且无任何违规违纪的前提下,以“参与即参评”为原则发动各寝室整理寝室、美化寝室,营造温馨、典雅的生活氛围,以寝室为单位参与民主在线评选,评选出“学院优秀文明寝室”、“学院寝室内务优秀个人”等奖项,在线评选平台由学院易班工作站负责搭建和提供。
负责单位:学院学生组织学生会生活部、学院易班工作站。
(三)多元劳动部分(5月7日至5月15日)。
以培养学生热爱劳动意识和良好的劳动习惯为核心,以多元劳动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三个一”劳动实践活动,即“进行一次积极的校园劳动、聆听一个最美的劳动故事、设计一个新颖的劳动作品”,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1.进行一次积极的校园劳动。在“五一劳动节”过后的在校时间里,列出一份校园劳动清单,帮助学校全面地进行校园劳动,掌握更多劳动技能。内容包含(参考):校园环境清理、操场环境清理、教室环境清理等在校园内可以完成的劳动活动。
2.聆听一个最美的劳动故事。生活中有很多最美劳动人,奋斗在一个个平凡或不平凡的岗位上,诠释着劳动之美。广大学生可以在线上寻找并倾听他们劳动背后的闪光故事,用一句或一段赞美的语言,向他们致以最由衷的敬意,完成一次心灵洗礼之旅。
3.设计一个新颖的劳动作品。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开展与劳动有关的海报、歌曲、小视频、诗歌、绘画、雕塑、食物等艺术劳动作品创作,实现知行合一,在劳动中体验快乐和收获,创作属于自己的个性“劳动”作品。
参与学生至少需要完成上述三项多元劳动部分中的一项,并完成《外国语学院2021年多元劳动实践报告》报学院分团委存档作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参与佐证用以证明,海报、歌曲、小视频、诗歌等劳动作品需要以团支部为单位汇总至院级学生组织学生会办公室,学生会办公室整理后在5月15日前报送至学院分团委。
各团支部、学生组织要以本方案为遵循,按照本方案所设置的活动内容按期按规组织开展相应的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具体事宜可以联系学院分团委办公室咨询。此次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一心双环”团学格局优势,坚持以学院分团委为组织领导核心,以学生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为外围延伸手臂,积极调动学生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职责能力,由学院分团委集中调配、统筹管理,各学生组织(部门)对点到位、协调落实,共同完成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
1.学院分团委予以认定第二课堂育人实践学分。学生按任务要求完成学院组织的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完成情况良好,符合活动要求,经过学院分团委审核,每累积3次可获得学分。认定工作和具体规程由学院“第二课堂”工作小组全权负责。
2.学生要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相关任务。劳动教育实践活动结束后,需按照具体要求向学院分团委提交劳动实践报告,学院分团委可根据学生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参与情况对其进行审核。
本方案用于2021年春季学期劳动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安排,由学院分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第二课堂育人实践学分”考核认定部分由“第二课堂”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工程纠纷解决方案篇二十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下面百分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17条工程价款纠纷案集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