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与道德的论文(大全9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一
王老师,你好,我是您的学生路顺利。以下是我通过上了您的课程后的心得体会。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的。而道德法律就是限制人们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创造出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平等的和谐环境。
我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就被教导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虽然那个时候心里还没有道德法律观念,但是种子已经在我们心中萌发。我对于道德的理解就是人们通过长久的生活经验总结下来的对人对己都有益的行为。我知道我这种认识很肤浅,但是我却觉得他很朴实。人生下来没有好坏,好人坏人都是一点一点的改变的。关键是他们受到了怎样的教育,有过怎样的经历,处在什么样的环境。这些也就成就了一个人的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成长的过程中,父母老师就是我们的舵,他们掌控着我们的成长方向,因为他们要培养我们的道德观,他影响着一个人对于家庭社会的态度。他们都是从点滴积累出来,平时我们不在意不重视的事,可能就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自己。到我们长大了,有了自己的思想,我们的道德观也已经树立起来,知道了有些事情不能做和为什么不能做,不单单是理解道德的含义,而变成开始思考什么是道德,这样我们更加的明白了道德其中所包含的更多的内容。
凡是法律所制止的都是道德所谴责的,但道德所谴责的不一定都是法律所制止的。这句话我一直记忆忧新。他说明了道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具有很高尚的道德,而且某些时候有着很好道德观的人也会做出违法的事情。这时候法律就显示出了它的作用。法律成为了道德的具有强制力的有效武器。他担任起了更多道德所不能办到的`事情,而且他更加有效的约束了人们,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很道德是不能分割的,老师上课讲的事例中,很都都是由道德上的缺陷,最终走上违法的道路。思修这门课程,不仅通过事例来阐述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而且还告诉我们这些刚进入大学的新生如何面对今后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生活。让我们心里做好了应对个种事件的准备,也为今后可能会发生的事件敲了警钟,在关键时刻不能迷失自我,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但是不得不说,通过课上一个个鲜活的事例,真的令人心中感慨万千。如果自己是事件中的主人公,面对那样的情况,自己又该如何做,这也是一个思考的问题。培养道德和学习法律,不应该知识我明白我知道,而是应该如何做才能体现出道德的高尚和法律意识的健全,这会是今后我们生活中要不断锻炼的事。但是只要有良好的心态,对未来充满希望,遵纪守法,这些事情就不会发生我们的身上,我们的生活会更加美好。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二
摘要: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二者关系越来越密切起来。本文就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字:道德法律化;简要;法律道德化;社会意识形态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两者的辩证关系,将有助于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发展。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而法律的道德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我们从定义上来看,就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具有千丝万缕的相互关系。
从二者的产生来看,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法律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一个国家利于其统治的工具,其突出特点是强制。道德则不同,道德根源于社会,是社会的一种自发的谴责机制。也就是说它来自社会的舆论和地方的俗习。它不具有强制性,更多的是谴责性的。从二者的运行机制来说,法律是靠国家的运行工具强制实施,它更强调客观性,只要证据确凿则一概论之;道德没有这种强制,它更偏向于人情,更偏向于合不合乎人性原则。合人性者被视为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这样,我在思考,不管是法律道德化还是道德法律化,都是一种试图调和道德和法律的做法。这样我们就会生出这样的忧虑,这种企愿会不会重复康德试图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最终走向不可知论的歧路。而道德法律化就意味着这种人情原则的淡化,使人情客观化为一种标准,这显然有悖于人性;法律道德化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法律客观标准的丧失,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律公正性的失去。
现在看一下道德和法律结合的可能性。道德从功能的发挥上是要人做自我的反省,在良心的谴责下对其行为进行校正或引导。也就是说它更倾向于人的内心,属于内在的因素。而法律则属于外在的力量,属于强迫的因素。不管你是否愿意,都得在它面前服从。它的合理性是先设的,是靠国家这种强大的后盾做支撑的。很显然,法律更强调外在的塑造,它要人服从它的威严,在它面前没有道理可讲。这样,一内一外从逻辑上似乎有结合的可能,都统一在对人的塑造或引导这个发展过程中。而统一的前提是彼此要有互补性,对无互补性的两种事物来说,是很难做到完全的切合的。也就很难说是一种互补关系。道德和法律显然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然而是否是完全的互补,这一点仍需要进一步论证。要论证它们的互补性就是看它们的外延是否能组成一个圆。也就是说在道德止步的地方,是否是法律的开始。同样,在法律无能为力的时候,是否可以拿出道德这把挡箭牌。如果能,则说明它们是外延上的互补。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能说二者有统一的可能。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在规范社会行为上,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作用本应该是互补的,在一定程度上,道德的确可以法律化,法律也可以道德化。但是,道德法律化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当道德被法律化之后,这种法律化了的道德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否则,不论对道德而言还是对法律而言,都是一种损害。如出台了交警不得摔扔证件、呵斥当事人等“新规”之后,对交警违反“新规”行为如何发现,发现以后又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必须切实予以解决。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参考文献: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
[2]单玉华.法治与德治辨析.法学家.2008(6).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2008(2).
[4]郑维川.论新加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经验.新华文摘.2006(10).
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大学
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数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三
当代大学生是21世纪的开创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拥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如何加强当今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教育研究者必攻的难题,到目前为止关于道德修养教育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科学教育体系。
当今的大学生独生子女很多,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孩子需要什么就给什么,大多数父母忽视了对孩子们思想道德教育,造成一部分孩子自私、狭獈、唯我独尊的习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作为大学承担着培养四化建设所需人才的摇篮,在人才质量把关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未来的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人才质量关上起着重要意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形成的。因此,我们要在大学期间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也要学模范、创先进,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的道德修养。 为了提高我们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对现实状况的真实了解,我们经过的仔细的调查。调查结果:
乱丢垃圾“丢掉了文明”
大学生道德观——节约粮食
无偿献血
作为一名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众所周知,血液是每个人的生命之源,也是维持一个人生存的必需品,现在每个医院里用来补充病人的血液是供不应求,许多急需要用血的病人难以找到合适的血液!当我走在大街上,经常看到一些无偿献血的巴士,也会看到少量的人去献血,我认为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责任”,前几天,我们宿舍就有两位同学在校园门口献血了,我个人认为他们非常有爱心,我们应该向他们两位学习!
课桌“文化”
如今课桌文化越来越风靡校园,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当年在三味书屋中刻下大“早”字是众所周知的,他是为了警醒自己不再迟到而刻的,是一种励志的行为。而如今的80后、90后们却将其内含变味了。认为课桌文化内心世界的展示,一种特别的广告,一种时尚。在中小学的课桌上,“免费送号”、“打击小广告”等字,学生们只要有个同学在上面留言则后面便会跟随这其他反驳的话语。而在大学校园中的课桌上则刻着诸如“日暮东风怨啼鸟,落花犹是坠落人”、“成功就是成为最好的自己”、“就这样孤单一辈子”等,这都是大学生内心世界的心声。还有一些密密麻麻的蝇头小字,其内容均为数学公式、英语单词、政治观点、历史事件等教学内容,以方便自己考试。
课桌文化虽然使的学生们展示了自己,但却是不可取的行为。使得洁净的课桌变得不雅观,影响学生上课使得学生上课不专心。而在课桌写着数学公式、英语单词更是一种不可取的使得学生变得懒惰不诚信,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大学生考试作弊之我感
大学生是什么概念,读大学是为了什么。当然,一般的人都会说 大学生是个知识份子,读大学是为了如何做人,如何社交,如何为自己的前途奋斗。 然艾,我看见大学生为了考试不挂科,通常都已作弊等等方式通过考试。我认为这种大学生,在学校读书只是为了应付父母,为了好玩。这是一种自私的想法。我对这种做法非常反感。这种人却在大学生中站一部分。我做为13级新一届的大学生。想问这一部分人作弊到时候。想想自己的父母拿钱等你读大学是为了什么。同时,我也对这一部分人说 读书是为了自己不要专门只想贪图享乐。我也希望志同道合的大学生劝劝自己身边的大学生“一起创造我们21世纪新大学生的作风” 。
作为新生代的力量,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的道德状况和思想素质将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成功,关系到能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高职院校学生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道德为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甚至会影响到大学生以后的发展方向。但是当代大学生的道德观念是令人担忧的,在就业,经济,社会等方向的压力下。大学生的道德状况值得人们去思考。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四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1.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五
摘要: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二者关系越来越密切起来。本文就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字:道德法律化;简要;法律道德化;社会意识形态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两者的辩证关系,将有助于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发展。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而法律的道德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我们从定义上来看,就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具有千丝万缕的相互关系。
从二者的产生来看,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法律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一个国家利于其统治的工具,其突出特点是强制。道德则不同,道德根源于社会,是社会的一种自发的谴责机制。也就是说它来自社会的舆论和地方的俗习。它不具有强制性,更多的是谴责性的。从二者的运行机制来说,法律是靠国家的运行工具强制实施,它更强调客观性,只要证据确凿则一概论之;道德没有这种强制,它更偏向于人情,更偏向于合不合乎人性原则。合人性者被视为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这样,我在思考,不管是法律道德化还是道德法律化,都是一种试图调和道德和法律的做法。这样我们就会生出这样的忧虑,这种企愿会不会重复康德试图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最终走向不可知论的歧路。而道德法律化就意味着这种人情原则的淡化,使人情客观化为一种标准,这显然有悖于人性;法律道德化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法律客观标准的丧失,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律公正性的失去。
现在看一下道德和法律结合的可能性。道德从功能的发挥上是要人做自我的反省,在良心的谴责下对其行为进行校正或引导。也就是说它更倾向于人的内心,属于内在的因素。而法律则属于外在的力量,属于强迫的因素。不管你是否愿意,都得在它面前服从。它的合理性是先设的,是靠国家这种强大的后盾做支撑的。很显然,法律更强调外在的塑造,它要人服从它的威严,在它面前没有道理可讲。这样,一内一外从逻辑上似乎有结合的可能,都统一在对人的塑造或引导这个发展过程中。而统一的前提是彼此要有互补性,对无互补性的两种事物来说,是很难做到完全的切合的。也就很难说是一种互补关系。道德和法律显然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然而是否是完全的互补,这一点仍需要进一步论证。要论证它们的互补性就是看它们的外延是否能组成一个圆。也就是说在道德止步的地方,是否是法律的开始。同样,在法律无能为力的时候,是否可以拿出道德这把挡箭牌。如果能,则说明它们是外延上的互补。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能说二者有统一的可能。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在规范社会行为上,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作用本应该是互补的,在一定程度上,道德的确可以法律化,法律也可以道德化。但是,道德法律化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当道德被法律化之后,这种法律化了的道德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否则,不论对道德而言还是对法律而言,都是一种损害。如出台了交警不得摔扔证件、呵斥当事人等“新规”之后,对交警违反“新规”行为如何发现,发现以后又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必须切实予以解决。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参考文献: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
[2]单玉华.法治与德治辨析.法学家.2008(6).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2008(2).
[4]郑维川.论新加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经验.新华文摘.2006(10).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六
德才如何才能兼备 ?当代大学生正处在时代的转折点上,承载着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可以说我们即将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社会的进程与走向。因此,时代要求科技的进步,时代要求人性的回归,时代更要求我们必须德才兼备! 提到德才兼备,我们就不得不说到“德”。那么什么是“德”呢?“德”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知,“德”是理想信念的坚持,“德”是爱国主义的拥护!可以说,“德”就是人材素质的基础。
“德”亦是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自身的存在规则。它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多方面的条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首先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其次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那么什么又是“才”呢?相较于“德”而言,“才”同样也包含着广泛的内容。而“才”的本质是“智”。“智”是人才素质的基础。“智”是当代大学生掌握的各种科技文化知识的程,“智”是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智”并不是简单的iq指数,它在更大的程度上代表着心理成熟的表现程度。
“才”仍有许多的外延,当然,我们没必要一一陈述。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才”在本质上指出了个人对于知识的掌控与应用的技巧性。而所谓的才高八斗,我们完全可以重新给予诠释:形容某个人能更好的应用已掌握的知识对事物做出诠释。
因此,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必须要明确的认识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要努力学习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前沿的科学文化知识,以造福国家和人民。同时要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中国古代思想家司马光说过:“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用“德”统“帅”才能保证“才”的正当发挥;以“才”支撑“德”,才能真正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学术腐败和高科技犯罪等现象,为人们敲响了正确把握德才关系的警钟。对我们大学生来说。“德”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德才兼备才是王道!
综观历史,有才无德的人实在是太多了,可是他们全都没留下好的名声。秦珲不聪明吗?有才华,不然又怎么能权倾朝野?但是遗憾的是他没德行,结果遗臭万年,遭受到历史的唾弃。和申,又一个只注重“才”而无“德”的典范。即使当时可以讨得龙颜一悦,权倾一时,但最终仍是为后世所不耻。为什么?你能说他智商低吗?显然不能,其实,只是他不懂德才结合的道理。就拿我们当代说吧,马家绝就是一个好例子。所以说有才无德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反之,有德无才也不成,因为那样只能成为一个老好人。毕竟这样的人对于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所能起到的价值太小了。
那么我们又要如何做一个德在兼备的人呢?或者说怎么做才能让自己成为一个德才兼备的人呢?我以为首先我们要明白一点,即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承,不相互矛盾冲突的。道德与法律同是调节人民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他们是人的基本素质体现。道德与法律不可分割抵触。
其次,我们要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毕竟我们是学生,学业本是我们的主业。如果我们连学业本身都搞不好,那就说明我们还不具有一个合格大学生所要求的基本素质。我们要独立,而独立的前提就是可以很好的掌握自己的学习,生活以及与人交往,为人处世。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努力学习,要象高尔基前辈说的一样:我对于书,就象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而我们要说:我对与知识就象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在我们学习的同时努力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也许你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我会如此重视“德”?那是因为“德”反映着人们的基本心理状态。我们通过对“德”的把握感受社会关系的脉动,识别社会的发展的方向,确定自身的生存与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并形成自身关于责任和义务的观念,确立自己的道德理想,自觉的扬善抑恶,明辨荣辱,选择高尚,弃绝卑下,保持社会和个人的健康发展。
”中的“用”是用在对他人对团体对国家甚至是对人类社会都有益处的事情之上。
此外,我们还应该在实践中学习和体会德才兼备所带来的好处。“德”在广义上也可以代表一个人对事物的态度。俗话说你的态度决定你的高度。认真对待每件事情,积极乐观地去面对一切挑战,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奉献全部力量!遗憾的是,到现在仍有一些现象让人心寒。比如说有些网络黑客,利用以学的技术来入侵他人或是政府或银行电脑网络系统,带来无比巨大的损失。可以说完全是自私的行为。他们有才不?有!而且非常有!他们有德不?很遗憾他们没有!可见单一的德与才真是可怕。
因此,为了追求我们伟大的理想,为了达成我们身负的使命,同时,也是为了我们自己,我们就必须要做到德才兼备!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是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思想道德修养课能帮助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素材和生动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养料,获得真、善、美的心理启迪,正确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理论和方法,提高综合素质,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和人民的业绩。具体地说,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学生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转折,更好地完成大学期间的发展任务。从中学到大学的转折,是大学生人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将经受多方面的新考验。它既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机遇。然而,由于当代社会背景以及个体特点及其经历的原因,近年来大学生在这一转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地影响大学生教育任务的完成及个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有助于大学生提高自我素质,增加应对现实中各种挑战的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完成大学期间的各项发展任务,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才。
其次,有助于青年学生积极探讨人生的具体问题及其哲理,尽快选择并走上成功之路。随着大学生离开家庭并逐渐融入社会,他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有关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并引发有关人生和社会问题的相应思索。“思想道德修养”课程针对大学生发展过程中的这一特点,从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进而透过具体现象探讨人生和社会发展的哲理问题,将有助于青年学子拨开市场经济的迷雾,避免西方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干扰,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从而为自己的成才拨正航向。
最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学习,还将有利于青年学生不断地完善自己,实现自我的新境界。修身养性向来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重要境界,它既是青年人个体发展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当代大学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承担了重要责任,党和政府对此也寄托了殷切希望。通过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青年学生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七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八
摘要:本文通过对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再解读,重新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得出了西方法律在演化的历程中实际上是存在一个去道德化的过程,亦即法律逐渐脱离于对道德的依附独立发展的过程。这种认识对我国当下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
关键字:法律文化;理性;分离;法治
在前市民社会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说在前市民社会法律的被评价标准是一元的。法律代表的是某一利益群体的利益,维护的是单一的道德价值。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与发展,法律逐步去掉了对道德、伦理的要求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回到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上,正是要使当下的法治建设如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去掉法律中传统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道德戒律使得法律获得独立的地位。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与道德
大体上可以说,在西方城邦文明以前的社会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说在前市民社会法律的被评价标准是一元的。即用一元的道德伦理观念去评价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那时,“以形而上学或神学为基础的一元论的世界观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引起广泛的争论。在处理法律与道德之关系时,无论是神学自然法还是理性自然法,都将法律与道德严格整合到了一个价值体系之中。”在处理法律与道德之关系时,无论是神学自然法还是理性自然法,都将法律与道德严格整合到了一个价值体系之中。法律与道德之地位是不平等的,道德的位阶高于法律,法律的合法性也必须求诸于道德。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在早期城邦时代家庭伦理作为一种连接人与人的最基本的纽带具有的强大的力量,“在许多世纪内,城邦需尊重各家庭、各胞族及部落的宗教信仰,它无权过问这些小团体的内部事务。它不能插手家庭里的事务,不能审判家事,对妻子、儿子及保护人的审判权利与职责属于父亲。”也时有这样的事发生,若要在某一个地方建立一种新的秩序和组织,立法家们“一定不忘将民众分为部落与胞族,就好像社会组织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形式了。在这些团体内,他开始封英雄、设祭礼、立传统。欲创立正式社会的人,常常都基于此。”家庭的组织秩序确定了法律的实质内容,在继承、所有权等方面深受父权的影响。因此很难想象在人类文明的早些日子里法律能超越道德因素。无论从法律的制定还是所制定的法律被遵守,都无不体现出一种超越世俗的因素。“古希腊人依据自然正义的学说将法律建基于理论性的道德基础之上。”
在后来一些时候,随着人们智识水平的提高,古人们发现了以前有些秘不可解的现象现在不再那么神秘了,特别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交换的日渐繁荣和形式的日渐多样化以及城邦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成果使得人们对自然的深不可测不再感到像从前那般的恐惧,而是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去探索它。约自公元前7世纪希腊的传统农业文明开始受到航海和商业贸易的冲击。神授王权的政治体制也受到强烈的冲击。在世俗生活上智者们率先开始怀疑法律的神圣渊源。这时候的法学家们首先是哲学家或者伦理学家。只不过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仅仅还处于萌芽阶段,还没有成为一种被广为信仰的东西,它更多的是存在于哲学家、伦理学家的思辨或是讲学中。他们也把这种新的道德观念引向城邦政治和城邦生活,使它成为人们探究法律和道德、善与恶所必需的学问。这种道德观取代了早些时候人们对自然神的信奉,使得家庭伦理从宗教、迷信中脱离出来,这时候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多是受它的影响。首先,法律不再被视为不可变动的了,它是人的意志。因此人也可以改变它。十二铜表法的立法和梭伦的法律改革等等都证明了这一点。另外,法律从家庭走进了城邦,城邦社会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家庭、家族内人与人的关系,这不得不决定了演变成城邦的律法规范不可能完全因袭家庭、家族的伦理性的规范。也可以说,随着城邦生活范围的扩大,法律逐渐褪去了它礼俗的外衣。在城邦的陌生人的环境中生成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的自然法理念逐渐取代了家庭的伦理道德。城邦的法具有了世俗性、普遍性的性质。梅因也认为:“民法的范围在开始时虽然很小,不久即不断地逐渐扩大……而在每一个发展过程中必有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转移到公共法庭的管理权力之内。政府法规逐渐在私人事件中取得了同在国家事务中所有的同样的效力。”只是古希腊的法律的这种实证思想还没有进入具体的制度的现实建构。正是这一转向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转入了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经久不衰的紧张关系中。
二、中世纪初期的法律与道德
在其后的我们称之为希腊化和中世纪的初期,家庭伦理的道德观念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如前所述,自智者学派到苏格拉底再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他们一脉相承的在为人事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但是在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使个人与国家融为一体,根本缺乏独立的个人领域。古希腊时代的个人还被囿于城邦的范围,存在于政治生活中。到了斯多葛学派创立的自然法和平等的学说,才将古希腊对城邦的权利要求转变为对个人的权利要求,伊壁鸠鲁学派关于自由意志的学说也旨在把人从命运的铁钳和必然的宿命中解放出来。但这还仅仅是对主体地位一种朦胧的意识。正是由于它与希腊流传下来的理性原则、正义理论以及个体立场的整合,使得罗马法的发展与道德的分离又迈进了一大步。这主要体现在罗马法的实体化和形式化上。但是,我们仍不能认为罗马时代的法律脱离道德伦理的影响走了好远。其实“罗马时代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只是外表的、不完全的。”因为罗马的时代法律与道德伦理一样都是“社会的外在的物理性的强制规范”。道德还不是用于调理人内心的独立的东西。道德与习俗还是混然一体,与外在的强制相结合。“那时罗马法不仅让‘fas’(符合神意的事物)和‘bonimores’(符合社会习俗的事物)承担了大部分社会控制的任务,还让它们实施惩罚。超自然的力量、将违禁者交付给地狱诸神的权力、献祭性处决、革出教会以及惩戒‘不合规矩’之事的族规行纪的威慑力都比‘iuseiule’(符合习惯或者公示的国家意志之事物)之相对虚弱的实施机制有力多了。”所以我们还只能说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特有法律制度“仅仅就它建立了形式的法律思想这种意义来说,接受罗马法是具有决定性的。在它的结构之中,每一种法律制度不是基于形式的原则就是基于物的原则……总的来说,罗马法无疑是形式法律制度粉碎物质法律制度的手段。”
三、神学时代的法律与道德
中世纪是神学的时代,__及其教会自成一体的体系进一步瓦解了传统的家庭、家族或是氏族结构,甚至国家的结构也深受它的影响和制约。也正是当时教会势力的强大,在论证法律与道德关系时的逻辑也只能是实证法从属于自然法,而且二者又必须在永恒法的上帝法则中获得渊源。而道德还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的解释和实施只能由教会中的神职人员所充任的法官来实现。而且,法律被解释为凡人不可企及的。世俗统治者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行政的最高长官,也是最高法官,但是他们的政治统治和颁布的实证法律必须服从自然法和上帝法。也就是说,实证法的合法性(权威基础)在于统治者的合法性,统治者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他们严格地服从着自然法。在西方社会中世纪中后期具有典型意义的政权与教权的分离这一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在政教分离的基础上近代绝对国家确立了。为什么这一分离对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说政教分离必须把握一个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即:政权与教权只是分离,是教、俗两种力量在相互博弈后找到了各自的职能归属。而不是一方压制另一方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只有在这种分离下政权才能得以真正的独立,政权中那种至高无上的从精神上束缚人的内核已经随着教权权威的离开而离开了。从而在政治领域中,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的实际形态才能得到实际有效的保证,政治权威才不会再具有内在的压迫性的力量。当然,这意味着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人也被分离了。因为人们除了在世俗中享受政治生活外,他们完全可以自由的在教会中享受精神生活。发展到近代市民社会里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才会形成一种实质性的权力分离。教权与政权的分离打破的是这种分属中所糅杂的人的主观性。形成了一种排除以人为中心的可量化、可统计、高效率的权力体系,用韦伯的话说是一种科层式的政治官僚体系。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与道德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农业文明传统的文明古国,在农业文明中形成的道德观和法律观已经不适应新兴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与社会。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到目前发展的还不是很成熟,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礼法社会受到了彻底的冲击。熟人社会中生成的温情脉脉的人与人的秩序已经逐渐被以货币作为纽带的契约关系所取代。市场环境下人、财、物的巨大的流动性,社会分工的扩大,新的以职业为划分标准的职业阶层的出现,人们也似乎理所当然的淡忘了传统的道德训诫。也许缺乏这些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人与人的敌对,也不会导致社会的失序。但是如果这时外在又缺乏一种可以让我们值得信仰的东西的时候,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一味的求得己利。这时候形式化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法律就应该扮有重要的角色。
注释:
【1】艾四林,王贵贤。法律的合法性的三种论证路向。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法]库朗热著。谭克铸等译。古代城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第122页。
【4】[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5页。
【5】[日]川岛武宜著。申政武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第9页。
【6】[德]马克斯?韦伯著。姚曾译,韦森校订。经济通史。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4页。
法律与道德的论文篇九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