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精选11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工会工作任重道远
——关于工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安全生产是当前广大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确保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职工群众身心健康的先决条件。近几年来,区总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按照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目前,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将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全区企业基本情况及现状
灞桥区是西安市的东大门,总面积332平方公里,下辖9个街道办,1个开发区,人口50余万。它是西安集纺织、印染、航天、航空、农副生产为一体的近郊区,涉及的行业有工矿商贸、交通、消防、建筑、卫生、学校、水电、民爆、特种设备等。虽然灞桥区被划入城六区,但由于其地处郊区,农业仍占很大比例,经济发展较其他城区相对落后。目前,区内已建会非公企业将近1000家,大都规模较小,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近几年,由于各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1 —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严格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区总工会认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一)大力开展“安康杯”劳动竞赛活动
每年,区总工会都认真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积极联系区安监局成立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总工会主席任组长,区安监局长任副组长,并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在今年深入开展的“安康杯”劳动竞赛活动中,区总工会向基层下发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全区基层企业和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全区83家企业共3300多名职工参加了活动,并动员全区基层企业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承诺签名活动。宣传了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有效地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共发放劳保慰问品1000余份,共筹集慰问资金47.6862万元。活动期间,全区各级工会共走访企业和工地102家;开展监督检查84次;走访慰问职工3642人次;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385人次。
(二)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联合执法,加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和区安监局、区纪委联合成立灞桥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今年,区总工会共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10余次,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违规操作18起,全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发生。并督促基层— 2 — 工会积极参与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工会系统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力度。另外,全区各级工会全年共推动企业制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46件,督促企业整改或治理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32件。
(三)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政策。以“科技之春”、“12.4法制宣传”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引导职工群众合理、合法维权。全年共发放各类法制宣传材料300余册,解说人次500余人。二是组织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学习、培训会。开展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班,为我区69家单位,2296名职工办理了医疗互助保险。其中:医疗1673人、重疾142人、意外401人、女工80人,共上缴保费13.68万元。共有53人次获得赔付5.28万元,人均赔付997元(医疗赔付4.57万元,意外赔付0.71万元)。区总工会还在各街道工会组织开展“女性健康知识大讲堂”知识讲座,让更多女职工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各基层工会也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培训会,例如席王街道总工会举办“冬季安全生产及消防知识培训会”,浐河开发区开展“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洪庆街道总工会开展“重视安全生产,提高防火意识”知识学习培训会等。
— 3 — 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工会及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6%。二是进一步加大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组织与企业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5家,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在全区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女职工活动”,确定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为基层女工工作联系点,在5家企业中开展女工劳动权益调研活动。三是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和集体合同时,督促有特定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关于安全生产、职工生命健康等保障的条款。四是不断完善以职代会制度为载体的厂务公开制度,维护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畅通了职工利益诉求渠道。
三、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化
由于我区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经济效益不高,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往往忽视安全生产的问题。企业负责人出现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企业安全设施配备不齐,给职工的劳保用具发放不到位等。普遍存在着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重要的现象。
(二)劳动保护教育不够,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基层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及时、缺乏针对性,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上不重视,图省事,走捷— 4 — 径,有章不循,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手工操作多,人身伤亡事故率相对比较高。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技术素质偏低 由于企业改革调整,人员变化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造成现有人员缺乏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知识,技术素质偏低。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不会监督;整改方案听命行政,监督不力,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等等。
四、对下一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建议
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一)坚持依法维权
工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依法维护。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劳动保护以依靠职工保护职工为目标;立足依法维护就是地方工会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基层工会要组织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其次,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的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 5 — 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卫生检查等。
(二)积极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工会组织要积极营造重视安全生产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一是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二是向广大职工宣传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权利,在广大职工中开展以“自己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别人”和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和发动职工寻找身边安全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
(三)加大工会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力度 一是要加强源头参与的力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坚持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劳动保护的措施、制度和整改等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交由大会审议、决定。并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要把劳动保护条款制定好,明确各方职责并监督落实。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严格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做好劳动保护监督的组织工作,确保对职代会通过的有关生产安全制度、措施、提案的落实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条款的实施情况、安措经费的使用情况、人身事故的— 6 — 调查处理情况等监督到位,确保维护好职工群众劳动保护权中的最基本内容。三是要更加广泛深入地组织好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活动。要突出竞赛的目标和竞赛的方法,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要认真抓好《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充分利用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开展职业病防治情况的调研和监督检查,积极反映职工对企业劳动卫生工作的意愿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依法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和环境。
(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努力强化基础就是加强工会劳动保护自身建设,夯实安全生产群众基础。创新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以强化监督为目标的各级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网络,努力建设一支懂政策、敢维权、善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队伍。同时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加强工会劳动保护自身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安全与健康是广大职工最大的利益,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工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7 — 为实现企业安全发展和灞桥经济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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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深入基层解难题、支持帮助促发展”作风建设主题活动的要求和部署,我深入开展xx镇各村组,就如何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我认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树立“三个意识”、加大“三个力度”、严明“三个责任”。
一、树立“三个意识”
生产的干部也是英雄的观念,赏识敢抓安全生产的干部,重用会抓安全生产的干部,冷落不抓安全生产的干部。
二、加大“三个力度”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最有效手段之一。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为重点,在镇区、学校、矿山企业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形象生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警示宣传教育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作为xx来说,在时段上要树立每天都是特别防护期的思想,树立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坚持重点时期排查与平时排查相结合,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与其他行为隐患排查相结合,做到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尤其是对矿山开采、尾沙库、炸药库、公共场所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道路交通等事故频发隐患的排查,要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摸清情况,建立台帐。三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足于早防范、早治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于xx这个矿山大镇,要从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入手,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绝不能视而不见,对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坚决做到隐患不治理不放过,不留后患,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
三、严明“三个责任”
产主体责任,才可真正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二要严明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难,一把手重视就不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关键,严明政府尤其是政府一把手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政治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起来,落实下去”,坚决杜绝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三要严明部门的监管责任。安全生产各个监督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依托职能部门的技术、执法、责究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严厉惩处不重视安全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查处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扎实推进安全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本文就如何强化管理,切实抓好新时期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粮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近年来,xx市粮食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宣传教育,搞好检查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实现了安全生产无事故,达到了上级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要求。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支撑体系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二是部分粮站库房破旧漏现象比较严重,但由于维修资金不足,故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三是系统内粮站大部分出租,而承租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拼设备、拼厂房情况比较突出,给企业留下一定隐患。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常抓不懈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本人认为,加强搞好新时期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任务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事关大局,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具体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研究、探索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加强检查督促,从严管理,严格要求,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每位职工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大量的事故表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领导,领导手握决策大权,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与否,直接关系着整个单位的安全与否。因此,作为领导首先在思想上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天”字号头等大事来认识,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对国家、对单位、对职工所负的安全责任。要认识到领导安全意识的淡薄,领导责任的不到位,才是单位最大的事故隐患。作为单位领导,必须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用“铁的心肠、铁的手腕”带头严起来,带头抓落实,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安全生产与职工年终工资挂钩,与领导考核、任免挂钩。
培训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的有效途径。要从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的提高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不能只满足于会议传达、文件转发,也不能以偏概全、以点带面。必须以三级安全教育为基础,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局职工工牢固树立“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和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观念,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杜绝“三违”行为,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一、全镇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镇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和监控的主要行业有:危险化学品及化工6家,医药4家,烟花爆竹3家,有色金属2家,建材10家,机械3家,电子4家,玩具15家、商贸及人员密集场所3家,道路运输1家,水上交通2家,公路建设养护施工1家,建筑21家,农业农机销售维修3家,教育5家,邮政电信2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2家、电线电缆3家、箱包3家、模具20家。
切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三是狠抓监管,消除隐患。结合实际,有关部门通过采取日常的监管执法和重大节日前开展安全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发出整改指令书,强制限期整改。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检查,在大检查中实施“三不放过”原则:对安全隐患不放过;对事故苗头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即责令限期整改,严格执法,有效促进全镇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加大宣传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力度。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月”,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安全舆论氛围。同时还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当前我镇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
约、不重安全生产、不重协调发展。
(二)产业结构没有完成升级。目前,我镇有危险化学品企业6家,这些企业都是高危企业,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监管难度和压力都很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重追求效益,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方面不舍得投入,致使设备及工艺落后,给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三)企业管理和技术比较落后。大量的小企业特别是违法违规建设的小矿、小厂,根本谈不上管理和科技含量。无章可循、有章不循、“三违”严重;不讲科学、不讲投入、不讲安全、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根本没有安保能力;一些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安全欠账突出,工艺、技术、装备落后。还有一些企业虽然技术、设备、设施很好,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等专业管理弱化,安全管理松弛。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事故多发。加之行业管理弱化,安全法规、规程标准、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安全管理等执行情况得不到有效监督,企业安全行为得不到有力约束和规范,一些企业虽然披上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外衣,可其内功却与现代企业的要求相差甚远,加剧了问题的沉淀与积累。
假整假治、不整不治,以停代整、以整代关,应付对付、草率收兵。严重的是,一些隐患排查治理数字是编出来的,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甚至边整边干、越整越差,不断反弹、死灰复燃,导致秩序混乱、隐患增多。
(五)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少数企业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没有承担起第一位的责任,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文件、部署、指示,不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因而导致企业内部在安全生产方面责任不落实、机构不落实、制度不落实、工作不落实、投入不落实、设施不落实、措施不落实;一些非法小厂、小经营点,连生产经营的前提都不具备,连基本的安全条件都没有,连一点管理基础都没有。少数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基层,履职不力、监管不力、整治不力、“打非”不力,要求不严、许可不严、执法不严,业务不熟、抓得不实、工作滞后,甚至失职、渎职,致使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途径
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提高发展的素质、质量和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要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要搞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把安全整治与采矿秩序整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围绕治乱、治散、治小、治差,真抓实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范围、重点工艺、重点企业,坚持依法整治,真整真治、实整实治,不能假整假治、虚整虚治、不整不治或以停代整。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取缔,不能以整代关。
二要加大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和监管力度。严格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条件和“三同时”审核批准及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好关。坚决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大力推进不合乎安全距离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依法打击烟花爆竹行业企业的非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作坊。
力等部门,加强建筑施工、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电力、等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发动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群众,全面细致排查治理各种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一定要详查、真查、彻治。对重大隐患,要根据其等级及分工,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挂牌督办,直至整改销号。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计划、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五要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与执法工作。针对、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要在搞好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职工卫生许可制度。通过许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改善作业环境,搞好劳动保护防护工作,解决局部地方职业危害严重甚至漫延的问题。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搞好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职业危害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要坚持人才治本,大力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由内行和专家来从事安全管理与监督监察工作。六要努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考评机制、重大隐患整治与督办机制、执法监督机制、协调沟通机制。
(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一要通过各种途径、方式、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典型经验、安全知识等的宣传工作,开展事故教训分析,对典型事故予以曝光,对责任追究的结果予以公布,以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强企业负责人、员工和各级干部、管理人员乃至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制度,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三要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安全人才的培养和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对厂长、经理要有专业技术和文化要求,加强对他们的岗位培训;对员工尤其是农民工要按照要求,采取变招工为招生、先培训后上岗、搞好岗中培训等措施,提高他们的安全技能;对特殊岗位和工种要抓好持证上岗工作。与此同时,有计划地分级分期分批搞好安全培训。
相配套、相衔接,并确保预案质量。二要抓好应急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三要抓好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行业、部门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好危化、排水救援基地、地方骨干队伍和专兼结合的企业救援队伍,充实先进的乃至高精尖装备。四要抓好信息。五要抓好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六要抓好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防止引发事故灾难。七要搞好事故救援工作,做到科学、有力、有序、有效。与此同时,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的教育和实战训练。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应急装备水平和队伍的作战能力,搞好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数清、情况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十要创新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提高监管监察效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更好发展。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五
为适应新形势对文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高机关服务质量,xx月xx日至xx日,xx同志带领文书处调研员xx、xx、xx景等8位同志赴广东、福建等省份学习调研公文运转、办公自动化、档案业务及印刷厂的经营管理等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学到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拓宽了进一步做好文书工作的思路。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重点学习调研了xxxx、xxxx等单位的文书工作。
每到一个地方,我们都利用各种机会积极与有关同志进行交流,并到办公室、档案室、印刷车间进行实地参观、学习。通过交流学习,我们感到所到单位的文书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业务制度完善并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各办公厅
(室)的文书处理部门都非常重视制度建设,对文书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每项制度的规定都相当精细,力求达到“人人按规范操作,事事按程序办理”的目的。比如xx省委办公厅的《出访件审核办理程序》,厦门市委办公厅的《阅文规定》,xx市委办公厅的《上级来文办理制度》、《市委文件审签制度》、《公文审修程序》、《市委办公厅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等不但规定详细,而且还配有流程图。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图使工作的每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推动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此外,不少办公厅(室)的办文制度还总结了许多很好的经验,推动了工作质量的提高。比如xx市委办公厅的《公文校核30点》中总结的有益经验,对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特别是刚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二)办公自动化程度较高。各办公厅(室)都建立了
自己的公文处理系统,都实现了公文网上登记,而且不少办公厅(室)都有功能较强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和其它业务系统,实现了网上收文、办文、发文及其电子文本的归档,在较高程度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xxxx办公厅采用了与档案局一致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1人就能比较轻松的完成整个档案管理工作。xxxx公文处理系统页面相当简洁,操作起来非常简便,而且还能通过简捷的统计操作就生成详细的总结表单,让办文的处室,特别是分管领导同志能及时了解所有公文的办理情况。
(三)业务培训和交流的力度大。xxxx、xxxx、xxxx等
高度重视对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定期举办脱产培训班、举行讲座、以会代训、片会、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知识测试等方式,充分发挥业务指导职能,加强了对各市、区及其省直、市直单位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xxxx还成立了秘书协会,加强了各市办文人员的交流。
(四)学习经常化且方式多样。各办公厅(室)的文书
全额出资购臵。xx市级机关文印中心,拥有4000平方米厂房,其主要大型设备18台,其中价值300万元的数码彩印机等20台(套)新设备均为近2年内由市级财政全额出资3000万元购臵的,年产值由原来的'300多万元增加到900多万元。在成立市直机关文印中心后,xx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关公文印制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机关文印、保密工作及文印中心生产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改进工作的打算
(一)加强学习。坚持已有的学习制度,每周定期学习,确实使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在内容上,当前要继续抓好《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学习,要通过分章学习、逐条学习的方法来深化学习。加强理论学习,特别是要抓好精神的学习。利用文书处在网页上开办的学习园地,结合工作实际交流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体会,不断提高文书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健全业务制度。文书处历来都重视制度建设,制定了不少制度。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省委常委分工负责制实行以来,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方面。我们将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加强上级来文办理、核文、文件审签、公文筛选呈送、阅文管理、文件分发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修订完善现有制度,使制度更加精细化。条件成熟时,在xxxx等的基础上,起草xxxx,对公文报送、受理、办理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我们还将抓紧建立网上办文、核文资料库、案例库,努力提高公文拟办和核文水平。
(三)改进档案管理和印刷厂经营管理。加强档案管理
积极探求符合我厅实际的电子文档管理的有效方法,建立电子文档管理制度。加强印刷厂经营管理制度建设,严格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印刷任务。加强教育,增强职工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学习并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学习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希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步伐,进一步加快163贵州招聘吧和贵州信息港及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的建设,形成覆盖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的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并尽快建成电子公文传输应用系统和其它业务系统,实现网上收文、发文及其电子文本的归档,推进办公自动化。希望完善我厅的公文处理系统,使之更加简便适用,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将及时与厅信息中心共同研究外省公文处理系统中好的设计思路,进一步完善、改进我厅办公业务系统。此外,建议我厅的公文处理系统也向政务处室外的其他处室开通,便于其及时办理职责范围的公文。
(二)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随着电子政务内网建
设工作的推进,可以考虑通过网络进行培训,并建议适当时候举办全省党委系统文书处理工作培训班,一方面提升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大家的交流学习。
(三)更新印刷设备和改善工人队伍结构。结合印刷厂
“十一五”期间生产发展建设规划和厂房搬迁计划,请办公厅予以大力支持,解决更新印刷设备的资金问题,改变设备陈旧落后的现状,提高印刷质量和效率,以更好的为省委、省委办公厅的文件印刷工作服务。针对目前存在的技术工人不足且工人年龄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建议招聘技术工人,尽早形成技术工人队伍梯次配备的良好局面。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六
近年来,我市围绕全省农业特色产业“xx+x”工程和全市四个百亿级产业建设要求,粮食生产上坚持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积极谋划、合理部署,不断加强马铃薯“八化”、玉米“六化”和小杂粮四项关键技术推广,全市近三年重点共实施了谷子良种统繁统供xx万亩、地膜覆盖技术xx万亩、水肥一体化技术xx万亩、测土配方施肥xx万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大幅提高。万亩、万吨,万亩、万吨,万亩、万吨,产量稳居全省第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推进
“十二五”以来,全市共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xx个,万亩。万亩。形成了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监管考核和统一上图入库的“五统一”农田建设管理体系。
(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全市持续推动粮食生产规模化水平,坚持以构建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市政府出台了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xx条”政策,设立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全市积极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全力推广榆阳“一户一田”、靖边马季沟土地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模式,全市土地流转面积xx万亩,有力促进了规模化生产水平。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种粮大户xx户、万亩,种粮家庭农场xx户、万亩,粮食生产合作社xx户、万亩,粮食托管组织服务xx家、托管面积xx万亩,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
(四)农业科研成效显著
依托xx大学、中国农科院、xx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推进科研、生产、市场深度融合,开展联合攻关,选育出一批高产、抗病、抗倒伏、广实、耐密的杂交玉米品种,优质、专用、适口性好的小杂粮品种以及高产、抗病、适口性好并且有优势的马铃薯品种等生产亟需的优质高效粮食作物新品种,瞄准粮食作物产业链条中的关键瓶颈技术和引领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狠抓产业链上的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研究推广抗旱节水、绿色优质高效、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新技术新模式,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在粮食作物上的推广应用。全市建成有国家玉米、马铃薯、食用豆、谷子与高粱、蚕桑等五个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xx马铃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省马铃薯良种繁育中心,形成了五站、两中心、一大院的农业科技支撑体系。还成立了xx市农业专家工作站、现代农业工作站以及五个农业系统流动工作站等市级工作站。全市农业方面共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xx项,国家发明专利xx项,颁布制定地方标准xx余项,获得科技成果奖xx余项,其中国家级个人贡献奖xx项,省部级一等奖xx项,二等奖xx项,三等奖xx项。
(五)农业机械化水平持续提升
全市近年来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农机化新技术,精心组织实施农机化重大项目,全市粮食生产机耕作业面积常年稳定在xx万亩以上,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xx%,其中玉米耕种收机械化水平达到xx%,%。xx年底,万台,联合收割机xx台,万部,农机装备总动力达到xx万千瓦,粮食作物生产上能耕尽耕、应收尽收,全市粮食生产中机械化生产占主导地位,逐步向全面全程机械化发展。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安全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我分公司形成一个适合图书发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环境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我分公司门市部位于县城中心区域,人流量较大;办公区域及仓库位于县城北部,作为日常办公及教材教辅存放点。
我分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具体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强调、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全力防范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情况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9月19日,组织安全生产调研工作,对各项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解:
1、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我分公司已制定办公大楼、教材仓库、门市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执行良好,至今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我分公司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建立各项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职落实到具体每一个人。
3、应急体系、机制及预案建立:制定了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细化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了应急管理工作小组,建立了由我带队的应急工作队,制订了应急预案并进行实战演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消防通道:办公楼及仓库区域内均禁止停车,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均畅通。
6、消防水栓:我分公司消防水栓设于办公大楼2楼楼梯口,有利于应急人员能迅速使用。
7、安全标示:办公大楼、教材仓库、门市部均已张贴禁止吸烟等标识,消防标识清晰。
8、电器、电线:办公大楼和教材仓库电线已分开布线,隔离了电路隐患;办公楼停车棚已安装了电动车安全充电装置,有效的遏制了私拉电线充电的情况。
9、户外广告及空调支架:我分公司对办公大楼外墙进行修缮装修,对店招进行了重新装修,办公大楼、教材仓库及门市部的广告牌及空调支架未出现锈蚀、松动、脱落的现象。
10、建筑外立面及室内吊顶、地面:我分公司已分别对办公大楼进行整体修缮、外墙重新装修、室内吊顶重新粉刷,经检查无安全隐患;仓库地面平整,并未出现脱落、下沉、开裂等现象。
1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办公大楼、仓库及门市部均已张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贴禁烟标识,周边区域内杜绝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分公司并无仓库租赁给其他商户作为生产厂房。
12、租赁管理:我分公司与租赁户均已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租赁户不存在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13、监控设备:我分公司办公楼、仓库区域、食堂均安装监控;门市监控运行正常,确保了不留死角。
14、施工现场管理:今年我分公司进行监控设备安装、院子大门修缮、铁门更换等施工项目,均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8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并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在高温天气的施工项目也制定了相应的高温防暑降温措施,确保了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稳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经本次安全生产调研工作的开展,我分公司在安全问题上一直保持高度警惕和防范意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办公大楼的消防水栓水管存在老化的现象,消防水栓水枪丢失。
2、门市部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3、干部职工对消防知识和消防意识的了解还不够深刻,安全防范警惕性还不够高。
4、部分干部职工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还不熟练。
针对分公司目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我分公司今后将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警惕性和消防安全知识,专门邀请消防部门相关人员前来进行培训指导,对分公司的消防器材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维修,对老旧电线进行改装、更换等。今后我们要站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整治高度,深入贯彻学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坚持深入部署,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时间“五落实”,排除“潜藏”在我们身边的安全隐患“地雷”,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八
按照政协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安排,近期县政协组成调研组对全县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到滔河、民主、佐龙、孟石岭、四季等镇,实地调研贫困村、贫困户现状、产业建设、部门帮扶等情况,与职能部门、帮扶部门召开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全县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情况和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共同商讨促进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现状
(一)“精准识别”,做实基础信息。4月县上成立了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县扶贫信息监测中心,做到了镇有扶贫办、村有信息员,县有信息平台、村有信息档案、户有信息手册。按照国定2300元和省定2500元标准,进行筛选识别,共识别认定了72(镇村改革后)个贫困村2.17万户5.7万贫困人口,其中国家扶贫标准1.7万户4.26万人。对锁定的贫困对象,全部进行了到村、入户登记、建档立卡,《扶贫手册》填写、建档信息化管理。
(二)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县委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岚皋县关于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岚皋县选派包抓部门及帮扶干部进驻贫困村开展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岚皋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岚皋县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等8个配套文件,明确提出以扶贫开发统揽“三农”工作全局,并就中省市新时期扶贫开发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进行了全面安排,广泛开展了县、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系统培训,迅速把新精神和新要求宣传贯彻到镇村,提高了精准扶贫的知晓率和执行力。
(三)明确责任,推进到村帮扶。县上印发了《岚皋县选派包抓部门及帮扶干部进驻贫困村开展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组建了12个扶贫工作分团、42个驻村扶贫工作队和3个督导组,任命贫困村第一书记42名,选派40个县级部门,抽调县镇156名干部,结合省市派驻的15个部门及企事业单位36名干部,共计55个部门及企事业单位192名干部,驻村帮扶首批启动实施的42个贫困村(镇村综合改革前48个)。各部门工作队进驻贫困村,开展了村情、民情摸底,协助各镇完成了贫困户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制定了驻村《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普遍落实了结对帮扶具体措施。据统计,县镇村共有1422人参与联户结对帮扶贫困户1633户4387人。按照“缺啥补啥,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的原则”,对照42个村基础设施、结对帮扶和产业、移民、教育、旅游、健康、保障扶贫“八个到村到户”的要求,组织涉及的21个行业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就项目的核实、规范填报、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衔接、争取等事项做了精确对接,申报项目总投资达1.8余亿元。
(四)多项施策,提高增收能力。一是实施产业扶贫。一方面围绕烤烟、魔芋、山药、茶叶和其它山林经济确定到户增收项目,全县有15543户贫困户有增收项目,占71.6%。如民主镇国庆村采取综合施策,坚持到户项目长短结合,既着眼当年增收,又考虑长远发展,防止返贫。短期项目以烤烟、养殖为主,其中务烤烟的贫困户占60%,且每户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中长期项目以中药材、速生林为主,平均每个贫困户中药材面积达3亩以上,速生林面积达4亩以上。另一方面贫困户将土地流转给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大户,集约发展农村产业,贫困户以土地入股、土地流转和就地在农业园区务工增加收入。如滔河镇同心村、漆扒村有50%的贫困户将山林、土地流转给当地能人,发展集约园区,贫困户每天在园区获得务工收入在60—100元不等。尤其在这里值得阐述的是民主镇银盘村通过产业龙头带动、能人大户引领、促使贫困户增收的做法。该村支书王庭宝与陕西同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岚皋县新兴农林开发公司,流转农户林地、耕地亩,其中流转贫困户的1600亩。今年共投入620余万元,其中土地流转支出120余万元。发展魔芋500亩、茶叶450亩、山药250亩。公司吸纳全村贫困户劳动力在产业园区务工,截止目前,已经兑付劳务工资180余万元,预计全年对付劳务工资在400万元以上,贫困户人均5000左右,加上土地流转所得,当年完全可以脱贫。银盘村的经验告诉我们,采取这种形式开展精准扶贫,是今后贫困户增收的主攻方向:第一,村上有一个好班子,有一个好的致富带头人;第二,因地制宜,选准了好的脱贫致富项目;第三,绘制了好的发展蓝图,先期流转2000亩,计划明年再大面积流转,并通过2至3年的努力,建成省级园区;第四,建立起了良好的利益共享机制,贫困户通过在农林公司务工,成为产业工人,与企业唇齿相依,共存共荣,可以充分激发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第五,贫困户增收稳定,不担市场风险。全县类似这种发展形式的还有爱国、四星、茅坪等一定数量的村,他们必将带动当地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致富。二是贫困户生产技能有所提高。围绕农村实用技术和木工、电工等务工技能,组织培训4027人次。三是全县落实扶贫项目93个,整合投入资金3245.94万元,一批路桥、水电、住房建设项目建成投用,极大地改善了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后劲。四是积极开展智力扶贫。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548人。
(五)坚持不懈,加快扶贫搬迁。20完成1200户搬迁任务和13个集中安置小区建设任务;对搬迁对象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优化了搬迁布局规划,确定了今后六年建设集中安置点42个(新建25个、续建17个);对前三年移民信息进行了全面核对,“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垃圾和污水治理、社区管理、“两证”发放、“两地”流转等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二、主要问题
(一)工作进展不平衡。一是按照“八个到村到户”要求,个别镇村对精准扶贫认识不足,存有畏难情绪、应付心里,导致思路不清,重点不突出,措施不得力,扶贫效果差。二是相当一部分帮扶部门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责任心不强,帮扶措施跟不上,个别帮扶单位还停留在口头号召上,没有按县上要求真正沉下身子,深入村组户开展工作,切切实实解决贫困户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部分单位驻村干部责任没有落实,尚未专司其职。
(二)贫困户居住条件改善任务艰巨。目前贫困户拥有砖混结构房屋5078户,占贫困户的23%,与验收标准相差很远。而且越是边远村,贫困群众的居住环境就越差,居住的房屋都是年代较久远的土墙房子,例如佐龙镇朝阳村178户贫困户,仅有17户是砖混结构房屋,还占不到10%,贫困户住房改造和建设任务量大面广。另外,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贫困村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出行、求医、就学困难问题仍未解决。
(三)贫困户增收能力仍然不足。从调查情况看,年4月开始启动贫困村贫困户摸底建卡,制定规划,当年少数贫困户落实了短平快增收项目,大部分贫困户在今年才落实增收项目,贫困户真正有增收项目的不到75%(包括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及能人大户带动)。根据中省有关3年脱贫要求和标准,明年又要面临验收,时间已逾大半,可以说脱贫时间紧、任务重。
(四)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资金严重短缺。一是资金不足,项目安排有限。二是部门整合资金难度大,不利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的开展。虽然贫困村都有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挂点联系,有不少单位资金有限,缺乏投入到贫困村参与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三是现行的扶贫开发中,没有安排到户的扶贫资金,发展生产所需资金由村民自筹,无法解决扶贫对象的实际问题。四是金融扶贫门槛高、贷款难,融到生产发展资金比较困难。五是是危困户建房资金缺口较大。
三、几点建议
(一)切实增强精准扶贫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把精准扶贫放在“三农”工作之首、放在统揽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全局的高度进行摆布,进一步增强精准扶贫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定期研究和部署精准扶贫工作,特别要针对目前个别镇少数村存在“上面热,下面冷”、“拖后腿”的现状、应付心态对待精准扶贫等问题,充分认识其影响脱贫验收的严重性,采取各种形式营造脱贫致富良好氛围,同时应每镇每个贫困村进行研判,制定倒计时的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不断完善策扶持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和社会帮扶机制,创新和完善精准扶贫开发方式,确保精准扶贫规划的顺利实现。
(二)切实加大陕南移民迁建工作力度。把陕南避灾移民搬迁作为“三农”工作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总抓手,放在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抢抓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移民迁建政策宣传、引导力度,使贫困户自主认识到只有移民搬迁才是正真“挪出穷窝、走出贫困”的有效途径,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要全面落实各级和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集中财力、人力、物力,做到有搬迁能力的应搬尽搬,极大地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对立地条件相对较好,贫困群众又缺乏搬迁能力的村组,要进一步加大安全饮用水、农网改造、通组到院落道路硬化、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及其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力度,极大地改善基础条件,结合危困户建房,进一步发动和组织群众,选择安全可靠地址新建房,较为彻底地改善贫困户住房条件。
(三)切实提高贫困户增收能力。要把贫困户增收当作核心。一是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推广银盘、四星、爱国等地的经验做法。有序加大贫困户土地流转力度,因地制宜选准增收项目,突出培育魔芋、畜牧、茶叶、烤烟、食用菌、山药、养蜂等具有特色、市场前景好的产业,通过公司、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的带动发展,用抓工业的理念来抓农村产业,搞好集约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使贫困户以产业工人、土地受益或入股分红等形式获得稳定增收。二是围绕特色农业搞加工,不断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在有条件的镇村加快发展一批农副产品贮藏、加工、运销龙头企业,扶持一批能带动贫困农民增收、辐射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切实抓好智力扶贫。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雨露工程”和“人人技能工程”,抓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贫困初高中毕业生就读中职工作,切实开展种养殖实用技术培训和电子、电工、烹饪、焊工、美容美发等专业技术培训和职级资格认证,提高农民脱贫致富的本领,加快贫困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力度。对考入国家计划内大专和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教育部门在安排资助时优先保证,确保其免费上学。引导和鼓励贫困家庭新生劳动力继续接受高、中等职业教育或一年以上的技能培训。同时要,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核心,培养贫困村产业带头人引领当地特色产业发展能力和带领当地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参与市场竞争、共同致富增收的能力。
(五)切实落实精准扶贫投入。一是加大对部门精准扶贫资金进行捆绑力度,从每年预算直接归口到扶贫部门切块下达,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二是加大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力度,进一步强化项目意识,坚持长中短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好扶贫到户项目,积极申报,争取中央、省市支持。三是尽快启动金融扶贫工作,切实解决贫困户生产发展资金。四是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开展社会扶贫,省市部门定点帮扶和各级机关联村包户扶贫、结对扶贫。制定落实企业扶贫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建立完善帮扶长效机制,争取省市内更多的企业参与帮扶工作。五是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
(六)切实加强精准扶贫目标考核和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精准扶贫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将精准扶贫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建议县委督查室、考委办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评比机制,强化平时的检查、督促和考核,促进工作落实。二是继续加强扶贫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力度,努力提高扶贫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各镇要确定2-3名工作人员专司扶贫开发工作。三是要强化县直驻村部门和驻村干部工作管理,驻村干部在工作上要与原单位工作脱离,专职从事驻村帮扶工作;建立、完善、落实驻村帮扶人员补助、奖励、激励、惩处机制和政策,切实发挥扶贫驻村工作队的作用。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九
(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作配合,落实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经营者、管理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如实记录购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食品摊贩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外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申请政府划定的经营地点摊位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
(四)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保持个人卫生;
(六)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引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免费对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和食品小作坊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收治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并通知投诉、举报者。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妨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的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其直接负责的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十
随着“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步入快车道,关中地区建设占用耕地增加。近年来,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下,关中地区经济建设占用土地必须在陕北尤其是xx开垦大量土地确保全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xx-xx年,xx全市通过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共新增耕地万亩,占到xx省新增耕地面积的xx%左右,为全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保证了全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增加。据统计,xx年xx市粮食播种面积达到万亩,较xx年(万亩)%。
(二)粮食种植结构合理调整
“十二五”以来,xx市积极推进粮食产业种植结构调整,减少大豆、小麦等低产量作物种植面积,扩大玉米和谷类杂粮等高产作物种植面积,到xx年,玉米和谷类杂粮种植面积分别较xx年%和%,总产量分别较xx年%和%。
(三)粮食作物种子育繁供体系逐步完善
一是我市大力开展粮食新品种引育工作,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的品种结构已与国内先进地区接轨,冀张薯xx号马铃薯、陕单xx玉米、晋谷xx号谷子等一批高产优质品种得到快速推广。二是积极开展粮食作物良种繁殖供应工作。到xx年,全市累计建立良种繁育基地xx万亩;累计推广脱毒种薯xx万亩,脱毒种薯应用率达到xx%以上;累计推广谷子良种统繁统供工程xx万亩以上;全市粮食单产水平得到提高,马铃薯和谷子单产较xx年分别%和%。
(四)粮食作物丰产栽培技术快速推广
近年来,xx大力推广旱作节水、测土配方施肥、机械化作业等新技术,有力地促进了粮食作物单产水平的提高。采用全地膜覆盖栽培,与露地栽培相比,玉米增产xx公斤/亩,谷子增产xx-xx公斤/亩;采用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与大水漫灌相比,马铃薯增产xx%以上,节水xx%以上,节肥xx%以上。
(五)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工作
从xx年开始,xx先后开展xx大类农作物高产创建活动,到xx年累计创建示范田xx万亩,粮食产量由万吨提高到万吨,并且接连创下xx项全国粮食高产纪录。高产集成技术的快速推广为发挥光、热、水、土资源优势树立的典型和样板,推动了粮食产量逐年提高,xx年全市粮食产量突破xx万吨,xx年到xx年连续xx年粮食总产量稳居全省第一位,总产在xx万吨以上。
(六)农村产权制度稳步推进
近年来,全市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引领了土地资源由零散向集中转变、生产经营主体由传统小农户向新型组织转变,极大地改善了全市的乡村土地利用条件和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到xx年,全市有现代农业园区xx个、农民专业合作社xx个、家庭农场xx家。通过规模化种植,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土地、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的集聚,使得粮食作物单产水平得到快速提升,榆阳、靖边、定边等北部风沙滩区高标准农田马铃薯规模化种植亩产量由吨增至吨以上,玉米亩产量由吨增至xx吨以上。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一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并将于5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