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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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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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代表议事会实行主席制度,由村党支部书记任村民代表议事会主席。
二、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确需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时可随时召开。
三、村民代表议事会参加人员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街道分管领导、包村科室和驻村指导员。列席人员有村党支部委员、村组其它组织成员、街道党校学员。
四、村民代表议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1、主持村民代表议事会。
3、负责组织村民代表学习涉及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传达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精神和要求;组织村民代表讨论表决涉及本村重大工作和村务公开、宅基地划拨、财物分配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负责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委会工作汇报,监督和了解村委会对村民代表议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村两委会反映村民代表和群众对村组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篇三
为进一步促进xx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一、议事原则
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
(1)村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
(4)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5)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
(6)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7)村镇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8)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
(9)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
(10)村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
(11)村镇建设规划、社会发展规划;
(1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
(13)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议事内容;
第二步,召开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
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五步,村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进县招投标中心公
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操作。
四、会议召开
(1)村级“两委会”联席会议和村党委会或全体党员
会由村党委书记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3)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
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4)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
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对于村民代表的质询,村党委或村委会必须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并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记录
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
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
行公开。
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篇四
下列事项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篇五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村工作的需要,本村重大事情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行使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
1、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或罢免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2、审查修改本村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指标及村民福利的有关事项。
3、审议通过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和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财务开支。
4、审议通过村的各项制度,监督干部工作,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5、讨论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各项措施。
6、选举产生村理财小组机构。
7、讨论决定村委重大人事安排。
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委会主持召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有关事项的决定,必须有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三、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经常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敢于反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四、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五、村民代表会议在每年年未进行一次对村委会班子进行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并报镇政府作为考核认定。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户代表会议制度
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户代表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参政议事能力。
一、户代表产生办法。每个农村家庭户推选产生一名户代表。户代表由农村家庭户成员协商推选产生,家庭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成员在推选单上签名或按指模确认,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户代表更换。推选产生的户代表保持相对稳定。户代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多数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认为需要调整更换的,及时按原产生方式选出新的户代表。
三、户代表会议。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村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户代表因病、临时外出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户代表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家庭户其他符合户代表条件的家庭成员参加会议,代为行使权利。
户代表必须遵守户代表会议规则和纪律。户代表无故不参加户代表会议,视为放弃权利。
全家外出的家庭户,可书面委托本村一名户代表表达家庭意愿,委托方式有长期委托、委托和专项委托。受托人凭《户代表委托书》行使户代表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每名受托人接受委托同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三户。多次委托的,以最后一次有效委托为准。
四、户代表会议职权。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涉及全会性的重大工程建设、集体林权改革、山林权属转让、集体资产处置等;
(三)征地、承包、贷款、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村级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干部;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七)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提出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有权对重大村务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质询并说明情况。
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本村实际,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五、户代表会议程序。户代表会议的召开因村因事因需而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需要随时召开。
户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提出。
(一)召开户代表会议,除按实际需要临时召开的,村民委员会应提前三日通知户代表,并告知议题。
(二)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讨论表决结果经户代表签名或盖章、按指模确认;经户代表签名或盖章、按指模确认后送村民委员会汇总统计,表决结果三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告。
召开户代表会议前,村民委员会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会议期间,主持人应实事求是地向户代表说明议题。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政策问题时,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说明,解决户代表提出的问题。
户代表会议建立规范的会议记录,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户代表会议过程和表决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户代表会议材料的档案保存,对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乡镇人民政策备案。
(三)户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适时公告全体村民,接受监督。
六、组织领导。村党组织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户代表会议的领导,对议事点召集人进行培训,组织户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
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篇六
一、全体村民代表参加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
二、村民代表会议内容:
1、重大财务开支;
2、村务公开项目;
3、讨论制定、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其他制度;
4、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民主评议村委会干部;
5、讨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做好会前准备。由会议召集人提出会议议题,并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中要组织好的事项。
1、清点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2、会议按预定议程逐项议定,提议者可在会议上就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3、研究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出席人员要勇于发表意见,平等商讨;
5、会议议题中个别意见不一致,一时难以统一,拿不准的问题,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商议。
6、会议要明确专人做记录,将会议参加人员和内容、讨论情况、会议形成的决议记录清楚。会议记录要归入档案。
五、通过的形式。一是投票;二是举手表决;三是讨论协商。投票通过也有两种:一是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投票同意,方可形成;一种是以相对多数票同意即可形成决议。举手表决,同样是两种形式:一是参加会议人中超过半数举手同意,即可形成决议;另一种是相对多数人举手同意的方案,即可形成决议。研究协商的方式,一般是会议主持人根据每个与会人员表态,综合后以多数群众观点意见形成决议。
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篇七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村民议事日活动简报篇八
一、农村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听证是指在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由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凡本村百分之五以上村民联名要求就某项村级事务进行民主议事听证的,必须召开民主议事听证会。
三、民主议事听证会一般由本村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以及与议事听证内容相关的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应让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
四、民主议事听证的主要内容:本村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建设,村集体财务收支,投工投劳、集资、工程招投标,村属集体资产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村规民约的修订以及村民需要听证质询的其他事项。
五、民主议事听证会基本程序
(一)召开村“两委”班子成员联席会,研究制定听证方案。
(二)召开村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听证会。会议主持人说明决策事项,参会人员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质询。
(三)梳理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方案。
(四)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与参会人员在民主议事听证会记录本上签字备案。
(五)对听证会研究问题的落实情况向党员和村民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