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大全(17篇)
通过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了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方式和质量标准。在起草合同时,可以借鉴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案例。下面所列举的合同案例可以给您提供撰写合同的参考依据。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一
甲方:_____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_____代表。
乙方:_____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_____代表。
目录。
第二条技术资料。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设备质量。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保证。
第七条不可抗力。
第八条仲裁。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语言。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附件1设备技术。
说明书。
甲方___(供方)与乙方____(购方)达成如下协议: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____。(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密之义务。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__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____发运设备。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独联体东海岸___港。
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发货前__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支。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
发货单证包:
(1)发货帐单(三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四条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
保证书。
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所供设备的总额为___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_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__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1)发货帐单(3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六条保证。
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__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__月内正常工作。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
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
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八条仲裁。
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莫斯科市外贸仲裁委员会按其业务规章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该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双方均为终审,必须执行。
第九条通知。
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条语言。
本合同用俄语书就。供方提供英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第三者。
本合同于____年____在俄罗斯___签署。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方:_____。
购方:_____。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二
*方责任:
1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石英砂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方: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篇二:石英砂销售合同协议书。
新沂市新飞石粉厂(以下简称*方)徐州市荣昌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方订购石英砂每月吨,供货时间年月日起至。
二、*方须按乙方质量标准及时供货(含铁左右,不大于,含铝不大于)。
三、价格:付现金每吨48元,以磅码单为准,扣除水份4%,付承兑每吨50元,每月25号结清当月货款,如不结清停止供货。
四、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
五、此合同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三
购买方(*方):
供货方(乙方)。
经*、乙双方共同协商,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望共同遵照执行。
二、品名及数量:建筑工程中砂、碎石m3左右。
三、结算单价:中砂及碎石价格由*方按照台安建筑中楼盘其中三家的综合价格裁定。
四、质量:由检测中心检测合格,产地不限,质量不合格乙方将货物拉回,换质量合格产品。
五、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工后结算,双方约定此合同工程款用金帝华都商品房立体砍块抵顶,房价按售楼处销售价格计算,结算时按面积多退少补。
六、乙方房屋自行出售,其销售价格必须与*方统一,如因乙方销售价格比楼盘价格低给*方销售造成影响和损失乙方负责赔偿。*方有权收回房源。
七、乙方售出的房屋。*方将按照本公司要求配合乙方客户办理房屋交接及入住。
八、乙方客户如有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将协助乙方客户办理,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费用乙方客户负责,*方不承担法律责任。等银行放款时,*方将贷款付给乙方。
九、供货时间:按照*方工程的实际情况。*方要求供货提前五天通知乙方。供货期间乙方对*方裁定的基础价格不同意的或不按期及时供货,视为违约,自行退场,先期供货费用转为违约金,*方不负责退还。签订日乙方付合同约定金伍万圆整,若违约此款不退。
十、以上条款双方认真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乙方不能履行由担保方负责。期间如发生争议,可诉讼至法院。
十一、此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两页,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以下简称*方)。
供应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为*方供应中、细砂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守信。
一、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单价: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砂石料检测规范标准,进场材料满足混凝土的强度要求,中砂含泥量不得超过1%,细砂含泥量不得超过3%。因砂石料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安全管理:
(1)按*方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堆放,否则出现一切二次转运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的运输车辆的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如因供货过程中有当地村民阻遏运输,均有乙方自行调解处理,与*方无关;。
四、交(提)货单位及方法;。
1.按*方指定的地点堆放:乙方每车运输到施工现场后*方指派人员现场测量收方签字认可。
2.计量单位按立方米计算;。
五、工地材料验收及收料方法:
1.乙方运到工地的砂石料*方收料人按本协议要求进行验收,如有不合格乙方负责无偿外运处理。
2.乙方运到工地的砂石料,*方收料人按实际收放量进行签收,砂石料按*方要求堆到指定地点进行收方。
3.*乙双方收料人确认无误后,在乙方料单上签字,签字料单*方保留一份,作为*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六、结算方式:
1.砂石料数量按实际签收数量(工地签字的料单)计算,单价按本单价执行。
2.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中砂子、细砂子以3000m为一结算周期。最后运到的中砂子、细砂砂子不足3000m的材料款在施工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一同付清。施工结束日期以最后签收日期为准。
3.单价表中的价格包含所有相关费用,乙方为*方开具收据结账。
七、违约责任;。
2.*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材料款,乙方可停止向*方供货;。
八、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乙双方盖章和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因故需变动,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立协议后才能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应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它未尽事宜:*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方一份,乙方二份,料款两清后,此合同自行废止。
*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需用方(*方):
供应方(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供应工程内容概况。
承包内容:承担*方承包工程的沙子及水泥的供应。
供应开始时间:具体工作方法时间按照*方发出的书面供应通知及需求单,*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需求单应满足本合同第款的时间要求。
沙子及水泥的供应总量按*方的需求,据实结算。
供应至*方指定的施工位?。
规格及其它要求。
第三条单价的确定。
沙子单价为:65元/m3(含运费)。
水泥单价为:330元/吨(含运费)。
合计总价。
第四条*方工作。
提前24小时提出沙子水泥的供应计划,并提交经*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需求单》。
按有关规定保*对沙子及水泥进行合理保管。
*方负责现场附近50米以内交通环卫事宜。
第五条乙方工作。
根据*方的沙子及水泥需求单,按时提供*方要求的规格材料。
乙方在运输沙子及水泥的过程中,要遵守当地*的有关道路交通卫生等方面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乙方应保**方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索赔责任及损失。
承担乙方人员不遵守*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方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遵守国家及当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乙方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处罚,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沙子及水泥量核算。
沙子基水泥数量核算依据:双方依据*方现场代表签字的沙子基水泥需求单和*方材料员和门卫共同签收的沙子基水泥入库单,共同确定沙子及水泥数量,作为每月沙子及水泥数量核算的依据。
核算程序:乙方在每月日(节假日除外)将当期的沙子及水泥供应量《沙子及水泥需求单》复印件报送*方进行确认。*方在收到乙方供应量《沙子及水泥需求单》和《沙子及水泥入库单》复印件后日内核实完毕,并签发确认*书。
价款支付与结算。
*方不支付乙方预付款。
沙子及水泥价款按数量支付,当*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对乙方供应的沙子及水泥量进行核算确认达无误后,*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报告后日内财务部发出付款*书,于内向乙方支付。
其他约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方要求的时间提供沙子及水泥,因乙方供应不及时造成工程延误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每延误天,乙方向*方交纳违约罚款元。
因乙方原因造成沙子及水泥供应数量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沙子及水泥质量责任,如果沙子及水泥质量发现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人员现场不听指挥或其它原因,造成沙子及水泥在现场堆放不当,造成的二次搬运费由乙方承担。
如*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货款达个月以上,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方的情况下,停止供应沙子及水泥至*方支付所欠货款为止,同时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索赔责任及损失。
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均无需承担责任。
其它约定:
第八条争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右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所有价款结算完毕后即告终止。
本合同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本合同副本份。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四
买方:____。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
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
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
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
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
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
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
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
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
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
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
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
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五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襄阳美宁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质量。
2.要求没有黑点,没有黄皮,颗粒均匀大于10目不能超过2%,小于16目不得超过3%。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
1.产品数量:40吨,。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乙方加工场地。
2.交货方法:拖车。
第四条产品交货期限:
1、×年5月1日至×年×5月6日。
第五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乙方供应的价格为合格石英砂元/吨,含吨袋包装装车价。
第六条付款方式。
*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付乙方定金,成品出货后过磅即付款。定金元在40吨尾款中扣除。
第七条违约条款。
乙方逾期未交的货物,应赔偿未交货物100%的违约金.*方未提货应赔偿未提货物100%的违约金.
*方:
购货单位:
法定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
供货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进口货物贸易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售方________
购方________
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关于建立贸易关系的协议精神,在____国、____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其品名、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1、2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
售方有权对所供货物数量多交或少交3%。
第二条价格
根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________计算,系____________国境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等费用在内。
第三条交货期
交货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规定。
发运站在国际铁路运单上的戳记日期视为交货期。
第四条付款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将货款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汇至卖方指定帐户:
第五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一份的`样品相一致,应该符合本合同附本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
商品质量应由售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
购方在本合同供货结束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6个月。
第六条包装和标记
包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完好无损,同时应保护货物免受气候的影响。
包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
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____、____文印刷下列标记:
合同号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包装箱尺寸(厘米)
品名及货号
运输号
收货人和发货人
包装箱高度超过1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
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货物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号。
第七条发运程序
发货时,售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下列单据:
1.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
2.品质证明书1份。
3.装箱单1份。
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7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下列事项通知购方:
合同号
品名
件数
发货日期
车号
运单号
收货人
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
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
第八条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
本合同签订后,一切谈判及在此之前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来往信函均告失效。
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
本合同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七
销售协议合同1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略]。
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规定,(交货方式:__。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八
为明确库房保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库存商品的管理,做好经济核算工作,特制定本库房保管制度。
一、建立建全库房保管帐制度,由专职保管员负责。
二、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1.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人员向库房保管员逐件交接,库房保管员要根据采购入库的*单,开具入库单,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价格。质量。品种。规格。并检查好物品的保质期,做到物品数量。品种。规格。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或在入库登记薄上签字。采购员拿到有保管员签字的收单后、联同*一同报财务部报账。
2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要根据物品的需求给每个商品加上标签或凭*做到凭*或标牌与账簿数量相符发生问题不能随意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查明后和采购员核对后在更改。并做好入库登记。
3。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规格,型号。材质。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摆放要整齐,便于领用,和清库盘点。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防漏水,防鼠害,防霉工作。
4。库房必须干净整洁通风,易碎物品要轻拿,轻放,严谨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管。
三、物品出库有关规定:。
1。物品出库,仓库管理员要做好领物记录,领用人要签字。
2。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账、实物、型号相符合。
的完整覆行。
4。为了防止出现出库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应先写好出库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交保管人员做为出库记账凭*,完成后才可到仓库领取货物。
5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做定期的出入库报告。按月核对库房物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九
贸易。
合同。
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进口贸易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14.f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合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并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20xx年。对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xx年。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条件: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
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要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_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1、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1、单价:_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十一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签订买卖合同;。
2、丙方具有可靠的信誉。
为保证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流程。
1、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元;。
2、乙方于年月日将货款交给丙方;。
3、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通知甲方给乙方供货;。
4、甲方收到丙方供货通知后日内向乙方供货;。
5、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日内通知丙方给甲方付款;。
6、丙方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三日内将货款交给甲方。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根据丙方通知及时给乙方供货;。
3、支付丙方服务费人民币元;。
4、有权要求乙方给丙方发付款通知;。
5、有权要求丙方根据乙方付款通知给付货款。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及时将买卖合同货款交付给丙方;。
3、有权根据买卖合同验收甲方货物,如甲方货物不合格有权通知丙方不给甲方付款。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发出供货通知;。
2、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给付货款;。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3.因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致使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丙方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没有及时给付甲方货款的,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丙方在支付货款之前收到乙方撤回付款通知的,丙方不对甲方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第四条:免责条款。
2、丙方不对其他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也不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甲乙双方的资质提供任何担保,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向丙方支付服务费后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十二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受人)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买受人”是指__________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出卖人”是指_____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工厂。
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_________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__________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支付(方案二)。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_________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__________银行付给__________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4.2.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__),买受人应自__________日起,于__________年内,每__________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人。
4.2.5.1出卖人应开立分__________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__________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__________时提交买受人: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___%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
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
4.2.5.3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__________中国银行,由__________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按本合同第__________章和第__________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买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__________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__________%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_个月内分__________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_________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__________,目的港口为中国__________。
5.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5.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_________天,出卖人应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5.6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8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受人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根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5.5条规定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卖人负担。
5.11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5.12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5.14“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6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3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______宽______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7.2出卖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7.3买受人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5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作解释设计,买受人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__________天内,应予确认。
7.7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7.8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8.2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受人人员在场,买受人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出卖人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买受人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多由出卖人负担。
8.5买受人检验人员在出卖人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受人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受人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出卖人应免费为买受人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8出卖人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出卖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受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并为出卖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第8.1条和第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出卖人责任,此记录即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出卖人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受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第8.8条所述问题系属出卖人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受人的检验费用。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出卖人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__________个月。
8.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8.12在检验中,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时,经与出卖人协商,买受人有权按照买受人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9.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连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为检查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
9.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受人负责组织和在出卖人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受人组织安排和出卖人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9.3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出卖人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出卖人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本章第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代表现场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出卖人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受人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第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和有关的公用工程。出卖人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双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卖人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受人代表协商后由买受人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出卖人可以使用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出卖人使用了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出卖人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在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执行上签字确认。
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受人所验收。
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出卖人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受人应大力协助。
如因出卖人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在本合同第9.6条规定的投料试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如由于出卖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出卖人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出卖人原因考核仍然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9.8.2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受人将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继续支付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所需出卖人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受人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9.9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则按合同第四章第条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出卖人的所有责任。
9.11按本合同第9.7条、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出卖人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完全运行和长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的规定。
10.2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的规定。
10.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个月。
10.4出卖人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受人验收后个月;如由于买受人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出卖人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出卖人。
10.5在保证期内,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出卖人责任,则买受人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0.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受人验收后十二月。
10.7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受人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出卖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出卖人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出卖人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并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出卖人。
10.9如由于出卖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_%;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_%;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_%。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
出卖人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出卖人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里。
11.2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出卖人应负责处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责任。
11.5本合同生效后年内,买受人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受人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支付。
13.2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卖人”支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十三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文书帮合同频道为各位朋友编辑了贸易合同:货物进口合同,供大家阅读参考。
俄罗斯________市__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中国______市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签订本合同如下:
外贸公司在俄中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俄中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1由俄罗斯向中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美元。
公司相应地在中国俄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中俄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中国向俄罗斯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以上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订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九个月。
购方可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度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从实际情况看来,不是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削价百分之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售方。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返回地址通知购方。
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____%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责任。
在终点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情况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国家有关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中方为中国贸促会,俄方为俄罗斯工商会。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件”办理。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与补充意见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鉴定后才生效。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售方:__________购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国际电报:______国际电报:____________
发货人:____________收货人: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__
售方签字:__________购方签字:____________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十四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合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并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20xx年。对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xx年。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条件: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要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十五
国际贸易惯例是各国在经济贸易的长期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贸易行为准则。例如国际商会编制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例》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法协会编制的《1932华沙——牛津规则》等,都是经过不断地实践修改、补充编纂而成的。虽然不是国际立法,对贸易当事人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实际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地为规范。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价格支付以及责任与风险转移等方面的条款,一般须遵守或参照这些惯例。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进口贸易合同的模板,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合同号码:____
日期:____
地点:____
买方:____
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zu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近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十六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
合同。
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6.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__。
7.2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__。
7.3买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__。卖方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个月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7.5卖方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__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解释设计,买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
协议书。
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__天内,应予确认。
7.7买方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卖方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的方便条件。
7.8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__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
证明书。
“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3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买方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卖方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8.8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日检验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8.1条和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个月。
8.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9.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检验本合同附件_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_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9.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3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轩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__第__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峻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本章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__第__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__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有关的公用工程。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__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__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__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__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方所验收。
如因卖方原因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__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方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在本合同9.6条规定的投料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__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9.8.2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期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__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方所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
然而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9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_批“设备”交货之日起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四章第__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
9.10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_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第__批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时间应相应顺延。
9.11按本合同的9.7、9.8和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__和附件__的规定。
10.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__的规定。
10.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实卖方责任之日起__个月。
10.4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__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__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10.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价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为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0.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十二个月。
10.7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方出具有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如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__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__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__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卖方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10.9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
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
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__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11.1卖方同意向买方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卖方的__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__。其年产量为__,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__,其品种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__。
卖方提供买方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
专有技术登记号:
专利登记号: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__里。
11.2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卖方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方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买方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__年内,如卖方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卖方均应向买方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_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本合同生效后__年内,买方应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卖方对买方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3.2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3.3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支付。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二)。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方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卖方是被告,则在______,由______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4.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注:方案二的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的情况。)。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请,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15.5本合同附件__至附件__,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5.8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买方: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郊二里沟。
电报挂号:techimportbeijing。
电传号:22244cnticcn。
传真号:
卖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号:
传真号:
买方:____。
(签字)。
卖方:____。
(签字)。
附件五。
卖方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
1.卖方技术人员的派遣。
为了使合同现场的建设顺利进行,卖方应向买方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卖方技术人员的专业、职务、人数、在华工作期限详见附表一。
上述卖方技术人员的确切专业、人数、在华工作期限、到达和离开本合同工厂的日期,将根据本合同现场的建设任务的实际进展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调整附表一规定的人/月数时,双方届时另议。
2.卖方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卖方应从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中指定一名为卖方在合同现场的总代表,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总的技术服务,并与买方合同现场总代表合作协商,解决有关工作和技术问题,但双方总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修改合同。
(2)代表卖方执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安装、调试、投料试车(包括功能试验和考核试验)、生产操作、生产工艺和维修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应执行合同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3)详细讲解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分析方法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解答并解决买方提出的有关本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4)为确保上述二2条和二3条的正确进行,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予以全面的、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5)协助买方在本合同现场培训安装、调试、生产、设备维修和分析检验人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6)卖方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正确无误。如因指导错误所造成“设备”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更换、修理或补齐,费用均由卖方负担。对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买方有关人员应予以尊重。
3.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和支付办法。
(1)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技术人员如下技术服务费(按每人每天计算):
每人每天美元。
总代理(或主任工程师)。
工程师。
技术员。
操作工。
(2)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每天)自抵达合同工厂现场之日起计算至离开合同工厂现场之日止。
(3)星期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日为卖方技术人员在合同现场的有薪休息日。
(4)对于卖方技术人员未经双方现场总代表同意的缺勤以及经双方总代表同意的事假,买方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但经医生证明的病假除外。如果病假连续超过15天,买方不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
(5)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按月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每月开出的帐单一式四份和双方总代表签署的卖方技术人员记时卡,经审核无误后,于30天内通过中国银行将卖方技术人员的月技术服务费汇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如卖方开出的帐单有误,买方有权拒付有误的部分,但按时支付无误部分。
4.工作联系工作制度。
(1)卖方在技术人员来华前两个月应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专业、职务、经历、工作单位、懂何种外语等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协助办理签证手续。
卖方技术人员来华前七天,应用电报或电传将其姓名、解切启程日期、班机号、抵达日期、行李件数和重量等通知买方。
(2)卖方技术人员到达本合同工厂后,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卖方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月度的。
工作计划。
卖方技术人员应按双方商定的工作计划在买方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工作计划需要修改时,应经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
(3)卖方技术人员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作息时间应按合同现场的规定进行。
卖方技术人员如需加班时,需事前经双方总代表协商同意。正常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额外工作及星期天、节假日的工作都算加班。但卖方技术人员在投料试车、考核期间在每周四十八小时内的倒班不算加班。加班后应尽量在短期内安排倒休,每加班六小时倒休一天。如不能倒休的,可按每加班一小时考勤1.5小时,每小时按日技术服务费的八分之一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按本附件三5条规定支付。
(4)卖方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期限,自抵达合同现场之日起至离开合同现场之日止计算。
(5)卖方技术人员每天工作的实际时数,有薪节假日和加班时数,按日记载在“记时卡”中,“记时卡”一式二份,由双方总代表签字,作为支付卖方技术人员日技术服务费和加班费的依据。
(6)工作进度、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发生的问题或责任事故以及解决的办法应用中、英文记载在“工作日志”中,每天由双方总代表签字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5.卖方技术人员的休假。
(1)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可携带夫人和两名十五岁以下的子女来华,其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十二个月并带家属者,每九个月可以回国无薪休假15天。
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六个月不带家属者,每六个月可以回国无薪休假15天。
上述卖方技术人员的休假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休假时间以不影响现场工作为前提,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15天假期自卖方技术人员离开合同工厂之日起至回到合同工厂现场之日止。
卖方同意在卖方人员休假期间不减轻其对合同工厂承担的义务。
6.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居留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以及合同工厂的。
规章制度。
7.卖方技术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8.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备为执行合同工厂的任务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翻译人员。
(2)买方应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入出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期间的手续,费用由卖方自理。
(3)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居留期间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
(4)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室和必要的工作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和提供从住宿地点到本合同现场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5)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在中国的医疗(镶牙、配眼镜、滋补营养品的费用除外)。
(6)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现场免费提供一间住房,室内设有必要的家具和卫生设备。按本附件五项第1和第2条规定,带有家属者,适当增加住房。
(7)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安排有中、西餐的膳食,但费用均由卖方技术人员自理。
(8)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安排洗衣和出租汽车服务,费用由卖方技术人员自理。
(9)根据中国海关规定,买方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办理适当的个人或集体生活用品和其现场所需的技术资料、工具和仪器的入、出中国国境的手续,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但上述物品在运进或运出前,卖方须将品名、数量、重量、提单号、金额、规格及进出口日期预先通知买方。
9.其他。
(1)在不影响现场工作的前提下,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自费召回或更换卖方技术人员。在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交接工作期间,买方只负担一人的技术服务费。
(2)卖方技术人员连续生病15天不能上班时,卖方应自费派遣同等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前来接替他的工作。
(3)如遇重大原因,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任何一个卖方的技术人员,其更换费用由卖方负担。
附件六。
买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
1.卖方同意接受买方__名实习生包括翻译到__国卖方工厂进行技术培训共__天包括往返路程。
2.卖方选派技术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解释本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3.卖方应保证买方技术人员在上述工厂各个不同岗位上进行操作、培训,使他们懂得和掌握设备的工艺、操作、检验、修理和维修等技术。
4.培训期间,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试验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参考资料、工作服、防护用具、其他必需品和合适的办公室。
5.卖方应于培训前三个月向买方提出初步培训计划供买方研究,买方应于培训前一个月通知卖方被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务、专业。最终培训计划应在买方技术人员到达卖方国家后按照合同上述规定和买方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决定。
6.培训开始前,卖方应向买方人员详细讲解操作规则和工作注意事项。
7.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提供住房、膳食、交通的便利,费用由买方负担。如果发生疾病和工伤事故,卖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给予买方人员以尽可能好的照顾,费用由买方自理。但如果事故是由卖方引起的,其费用则由卖方负担。
8.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办理卖方国家的入出签证和居留期间的一切手续。
9.卖方不向买方收取培训费用。
10.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买方人员在卖方国家居留期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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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石英砂贸易合同篇十七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 “买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卖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_________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2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3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方的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 价格
3.1 卖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 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_________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和技术资料在北京机械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支付(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________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_________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4.2.1 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_________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 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
(1)商品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买方应自_________日起,于_________年内,每_________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卖方。
4.2.5.1 卖方应开立分_________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_________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_________时提交买方:
(3)以买方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__%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为:第一期:本金_________,利息_____,本利合计_________;第二期:本金_________,利息_________,本利合计_________。合计:_________。
4.2.5.2 买方收到汇票后,于_________时即对上述分_________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卖方。
4.2.5.3 卖方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卖方。
4.3 按本合同第_________章和第_________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方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 买方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卖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_________%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
第五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5.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分_________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________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_________,目的港口为中国_________。
5.2 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三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_________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2)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 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卖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5.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 如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由卖方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第5.5条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方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5.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三。
5.13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和/或_________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
5.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_________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或_________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_________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 在每批“技术批准”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6.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7.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_________。
7.2 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7.3 买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卖方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7.5 卖方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_________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解释设计,买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_________天内,应予确认。
7.7 买方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卖方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的方便条件。
7.8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标准与检验
8.1 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买方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卖方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 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5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 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8.1条和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 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__个月。
8.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 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9.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检验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9.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3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轩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_________第_________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峻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 本章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_______第_________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有关的公用工程。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方所验收。
如因卖方原因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方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 在本合同9.6条规定的投料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 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9.8.2 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期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方所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
然而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9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________批“设备”交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四章第_________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
9.10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________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第_________批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时间应相应顺延。
9.11 按本合同的9.7、9.8和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
10.2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__的规定。
10.3 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实卖方责任之日起_________个月。
10.4 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_________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_________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0.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十二个月。
10.7 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方出具有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_______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卖方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10.9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_________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权和保密
11.1 卖方同意向买方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卖方的_____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_________。其年产量为______,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其品种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卖方提供买方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
专有技术登记号:_________
专利登记号:_________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_________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卖方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方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买方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如卖方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卖方均应向买方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________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买方应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 卖方对买方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 税费
13.1 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3.2 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3.3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支付。
第十四章 仲裁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请,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 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15.5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至附件_________,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5.8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买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卖方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
1.卖方技术人员的派遣
为了使合同现场的建设顺利进行,卖方应向买方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卖方技术人员的专业、职务、人数、在华工作期限详见附表一。
上述卖方技术人员的确切专业、人数、在华工作期限、到达和离开本合同工厂的日期,将根据本合同现场的建设任务的实际进展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调整附表一规定的人/月数时,双方届时另议。
2.卖方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卖方应从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中指定一名为卖方在合同现场的总代表,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总的技术服务,并与买方合同现场总代表合作协商,解决有关工作和技术问题,但双方总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修改合同。
(2)代表卖方执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安装、调试、投料试车(包括功能试验和考核试验)、生产操作、生产工艺和维修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应执行合同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3)详细讲解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分析方法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解答并解决买方提出的有关本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4)为确保上述二2条和二3条的正确进行,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予以全面的、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5)协助买方在本合同现场培训安装、调试、生产、设备维修和分析检验人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6)卖方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正确无误。如因指导错误所造成“设备”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更换、修理或补齐,费用均由卖方负担。对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买方有关人员应予以尊重。
3.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和支付办法
(1)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技术人员如下技术服务费(按每人每天计算):
总代理(或主任工程师):_________美元/每人每天
工程师:_________美元/每人每天
技术员:_________美元/每人每天
操作工:_________美元/每人每天
(2)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每天)自抵达合同工厂现场之日起计算至离开合同工厂现场之日止。
(3)星期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日为卖方技术人员在合同现场的有薪休息日。
(4)对于卖方技术人员未经双方现场总代表同意的缺勤以及经双方总代表同意的事假,买方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但经医生证明的病假除外。如果病假连续超过15天,买方不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
4.工作联系工作制度
(1)卖方在技术人员来华前两个月应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专业、职务、经历、工作单位、懂何种外语等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协助办理签证手续。
卖方技术人员来华前七天,应用电报或电传将其姓名、解切启程日期、班机号、抵达日期、行李件数和重量等通知买方。
(2)卖方技术人员到达本合同工厂后,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卖方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月度的工作计划。卖方技术人员应按双方商定的工作计划在买方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工作计划需要修改时,应经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
(3)卖方技术人员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作息时间应按合同现场的规定进行。
卖方技术人员如需加班时,需事前经双方总代表协商同意。正常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额外工作及星期天、节假日的工作都算加班。但卖方技术人员在投料试车、考核期间在每周四十八小时内的倒班不算加班。加班后应尽量在短期内安排倒休,每加班六小时倒休一天。如不能倒休的,可按每加班一小时考勤1.5小时,每小时按日技术服务费的八分之一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按本附件三5条规定支付。
(4)卖方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期限,自抵达合同现场之日起至离开合同现场之日止计算。
(5)卖方技术人员每天工作的实际时数,有薪节假日和加班时数,按日记载在“记时卡”中,“记时卡”一式二份,由双方总代表签字,作为支付卖方技术人员日技术服务费和加班费的依据。
(6)工作进度、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发生的问题或责任事故以及解决的办法应用中、英文记载在“工作日志”中,每天由双方总代表签字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5.卖方技术人员的休假
(1)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可携带夫人和两名十五岁以下的子女来华,其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十二个月并带家属者,每九个月可以回国无薪休假15天。
(3)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六个月不带家属者,每六个月可以回国无薪休假15天。
上述卖方技术人员的休假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休假时间以不影响现场工作为前提,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15天假期自卖方技术人员离开合同工厂之日起至回到合同工厂现场之日止。
卖方同意在卖方人员休假期间不减轻其对合同工厂承担的义务。
6.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居留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以及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7.卖方技术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8.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备为执行合同工厂的任务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翻译人员。
(2)买方应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入出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期间的手续,费用由卖方自理。
(3)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居留期间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
(4)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室和必要的工作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和提供从住宿地点到本合同现场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5)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在中国的医疗(镶牙、配眼镜、滋补营养品的费用除外)。
(6)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现场免费提供一间住房,室内设有必要的家具和卫生设备。按本附件五项第1和第2条规定,带有家属者,适当增加住房。
(7)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安排有中、西餐的膳食,但费用均由卖方技术人员自理。
(8)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安排洗衣和出租汽车服务,费用由卖方技术人员自理。
(9)根据中国海关规定,买方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办理适当的个人或集体生活用品和其现场所需的技术资料、工具和仪器的入、出中国国境的手续,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但上述物品在运进或运出前,卖方须将品名、数量、重量、提单号、金额、规格及进出口日期预先通知买方。
9.其他
(1)在不影响现场工作的前提下,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自费召回或更换卖方技术人员。在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交接工作期间,买方只负担一人的技术服务费。
(2)卖方技术人员连续生病15天不能上班时,卖方应自费派遣同等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前来接替他的工作。
(3)如遇重大原因,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任何一个卖方的技术人员,其更换费用由卖方负担。
附件二 买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
2.卖方选派技术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解释本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3.卖方应保证买方技术人员在上述工厂各个不同岗位上进行操作、培训,使他们懂得和掌握设备的工艺、操作、检验、修理和维修等技术。
4.培训期间,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试验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参考资料、工作服、防护用具、其他必需品和合适的办公室。
5.卖方应于培训前三个月向买方提出初步培训计划供买方研究,买方应于培训前一个月通知卖方被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务、专业。最终培训计划应在买方技术人员到达卖方国家后按照合同上述规定和买方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决定。
6.培训开始前,卖方应向买方人员详细讲解操作规则和工作注意事项。
7.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提供住房、膳食、交通的便利,费用由买方负担。如果发生疾病和工伤事故,卖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给予买方人员以尽可能好的照顾,费用由买方自理。但如果事故是由卖方引起的,其费用则由卖方负担。
8.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办理卖方国家的入出签证和居留期间的一切手续。
9.卖方不向买方收取培训费用。
10.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买方人员在卖方国家居留期间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