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确认函(优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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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确认函篇一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二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三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没有对争议解决做出相反性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可补充协议受仲裁条款管辖。
2、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约定诉讼,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前文已述,在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应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同理,如果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解决,由于补充协议通常签订在后,应视为双方对原争议达成的仲裁合意做出变更。
即使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对同一争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解决的,约定无效的规定,也应视为仲裁条款无效”。
因此,当补充协议约定诉讼的情况,通常会导致原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但有一起案件,虽然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法院仍认可了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具体案情是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经费不足,垫资解决对外欠款的问题,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补充协议的约定能否改变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施工合同是就工程而签订的,约定的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价款、质量、进度、验收等问题。
补充协议是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对外欠款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指向的对象、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未改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支付对象,对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变更。
故因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依然适用施工合同的约定,不适用补充协议的约定。
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效力及于问题前,通常会先判断两份合同的关系,主要是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最后再看仲裁条款是否被变更。
在一起案件中,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双方当事人对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执时,法院认为:
第一,《补充协议》签署于《租赁合同》之后,《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内容的整体补充,而非部分补充。
《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是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而《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整后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即选择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双方在《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既选择了仲裁,又选择了诉讼,约定不明确,为无效仲裁条款;而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排除了诉讼,非常明确地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第三,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约定,有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法院在对认定过程进行考察时,首先仍是判断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从补充协议的名称、鉴于条款/前言、签署时间先后、约定内容与原合同关系方面切入。
在确定两者之间关系后,再判断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双方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
进而得出补充协议中有效的仲裁条款治愈了原合同的无效仲裁条款的结论,最终判定补充协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当事人如约定“履行合同中的争端”、“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提交仲裁”,都应属于对仲裁事项的概括约定。
在同一合同文本内,对相同的争议事项,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则仲裁条款无效。
在一起案件中,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所有争议须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该司法程序的管辖权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第十九条“其它事项”第4款约定:“本协议项下事宜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院认为,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即约定争议可以仲裁,又约定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对同一合同文本同一条款内的冲突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举例如下,“若合同双方发生争端或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时,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于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供货单位必须按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执行。
若协调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自然属于合同中的争端或纠纷,本条款前半部分前文刚论述争端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仲裁,后半部分又将“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的问题约定诉讼解决,法院认为,该条款存在或裁或审的情形,属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
现协议双方并未就该争议解决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但是,如果同一条款内,虽然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但是没有相互冲突部分的,仲裁条款对于仲裁约定部分仍是有效的。
比如“有关合同责任的承担,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关于责任情形的认定,由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仲裁缔约主体问题二、
一部分确仲案件中,申请人主张并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或不应受仲裁协议管辖,这类申请虽不是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常会涉及。
1、未在合同中签字盖章的主体是否受仲裁条款管辖?
在一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以有仲裁条款的物业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并非缔约主体为由,不认可业主对其提起的仲裁案件。
法院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月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因本案所涉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故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且该合同应属有效。
本案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直接打成协议,但其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表示其自愿接受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生效。
同理,在一起业主申请确认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无效的案件中,法院再次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法院提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业主已经在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前述两个案例可知,未在合同中签字或盖章的主体,也能成为仲裁案件的主体,受仲裁条款的管辖,只有实际签字盖章的人签订的合同对其有约束力。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那仲裁协议怎么样才会无效,下面是仲裁协议午休的几种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未依法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不得再以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2】。
【审判规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后,仲裁机构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而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交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申请人遂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属无效协议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因申请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故其异议不能成立。
鉴于此,仲裁协议有效,申请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张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姜xx与xx公司(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1月13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即若双方产生争议无法协调解决,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作出仲裁。
xx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后,姜xx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为此,xx公司向泰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姜xx在仲裁过程中未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开庭时,其代理人作出口头答辩,内容为姜xx与xx公司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中未将解决争议的具体仲裁委员会明确,系约定不明。
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于4月7日,作出内容为姜xx向xx公司偿还73925.00元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的裁决。
裁决作出后,姜xx未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姜xx以其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属约定不明,且其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仲裁协议无效,故泰安仲裁委员会不享有仲裁本案的权利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后,仲裁机构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
后因申请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还能否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审判结果】。
受理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姜xx的不予执行仲裁申请。
【审判规则评析】。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订立仲裁条款,且事后亦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被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与其未订立仲裁条款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仲裁条款的生效要件包括:双方均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处理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综上,当事人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应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无权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之间产生争议且无法解决时,交由当地仲裁机构处理。
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仲裁机构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并未提交答辩状,其代理人系在庭审中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为由而主张仲裁协议无效。
因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申请人的上述异议主张不成立,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时,申请人无权以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仲裁协议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文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案例【3】。
姜xx与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仲裁法·仲裁协议·协议效力·效力认定(a0203023)。
【案号】()莱中执不字第1号。
【案由】不予执行仲裁。
【判决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部门体系】仲裁法学。
【检索码】b0374+++++sdlw++1914d。
【审理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其他程序。
【审理法官】王尔云吴忠成李帅。
【申请人】姜xx。
【被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其他文书》。
申请人:姜xx(曾用名姜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振平,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xx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姜xx称,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调解决不成时,可向当地促裁委员会仲裁”。
“当地促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故泰安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本院查明,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0113,其中第十条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双方发生争议协调解决不成时,可向当地促裁委员会仲裁”。
施工完毕后姜xx并未完全给付工程款,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泰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姜xx一方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代理人在开庭时口头答辩称仲裁条款未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属于约定不明。
20xx年x月x日,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xx)泰仲裁字第39号裁决,裁决姜xx偿还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925.00元并承担其经济损失及相应仲裁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未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姜xx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于仲裁协议的异议,因此泰安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姜xx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五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否则,仲裁协议无效。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仲裁处理,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是具有订立仲裁协议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行为能力中最常见的是订立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地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也不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因而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属效。
三、—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这样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它违背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因而协议是无效的。
上述三种情况是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对于仲裁协议不完整、不明确的如何确定其有效无效,则要根据仲裁协议的具体情况处理。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的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可以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六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七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八
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丁方: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现就丙方、丁方退出________项目经营等有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各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丙、丁四方确认,_________项目是四方共同出资合作经营。现丙方、丁方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该项目经营管理,甲方、乙方表示同意。
二、关于该项目结算及债权债务事宜的约定。
(一)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已对该项目有关债权债务及账目进行清理和对账,各方对有关账目结果均予认可,不持异议。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丁方正式退出该项目,不再参与该项目经营管理。丙方、丁方退出该项目后,该项目由甲方、乙方自行经营管理,该项目有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乙方享有、承担和处理,均与丙方、丁方无关。
(三)甲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向丙方支付_____元,向丁方支付______元。甲方、乙方向丙方、丁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丙方、丁方与甲方、乙方间就该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从今自后,丙方、丁方不得就该项目有关合作经营事宜再向甲方、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乙方也不得就该项目有关合作经营事宜再向丙方、丁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甲方、乙方应与丙方、丁方办妥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交接手续。
四、如日后甲方、乙方就本协议签订前该项目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的而需要丙方、丁方予以协助的,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乙方要求予以协助。
五、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关于该项目合作事宜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名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项目公司执一份留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项目公司(盖章):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九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鉴定本股权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一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
二、入股金额:
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元,计_____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
按人民币_____元为总资产(已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_____股,甲方占_____股,乙方占_____股。
四、分红:
1、每月_____日为股东会议日,通报上月经营情况。
2、每满三个月分红一次,以当月_____日为分红日。
3、乙方每月工作须满24天方可参与分红。
4、如甲方用折旧费开设新店,乙方享受同等股份。
5、退还。
(1)时间为三年,满一年按当时投资金额1/3退还(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满二年按当时投资金额2/3退还。
(3)满三年按当时投资金额3/3退还。
五、退股、合同到期按原始股金额如数退还。(折旧费及开店基金不予退还)。
六、纯利润:
每月盈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在扣除行政管理费5%(以当月现金业绩计算),折旧题摊费(以三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
1、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进行同行业营利性投资,如有隐匿之情形则以无条件退股论。
2、乙方连续旷工三天、无故六天不到岗视为自动退股。
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店。
4、合同到期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5、卡金在末消费前,不得入每月业绩帐,有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客户信用。
6、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
八、乙方获得_____股权后,只保留分红权,乙方承诺其他权益均五条件由甲方全权代理。
九、甲乙双方拥有原始股份自合同期间,甲方以_____名义开设新店都与乙方有关系。
十、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与年月日登记结婚,甲乙双方在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一起订立此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该房屋装潢费用为_______方婚前出资_______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归_______方个人所有,属_______方个人财产。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任何一方所欠下的任何债务(含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均由欠债方个人进行偿还。
三、双方各自生产经营工作等各项收入归各自所有,另一方不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主张其享有份额。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今后的交往中告之第三人,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已进行婚内财产划分的事实,以保证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协议不因离婚而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一
甲乙双方就收养某某某(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某某某是某某单位的某某(职务),现年某某岁。
(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某市某区(县)某某街某某号。
第三条收养人某某某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某某某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某日内,到某某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某某某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二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出借人与借款人系朋友关系,因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出借人于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曾多次借款给借款人,现双方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确认书内容,以资双方共同确认、遵守、执行。
第一条债权债务情况。
1、借款人与出借人于期间以支付宝、微信、现金方式,分多次____________________借给借款人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此款项为实际借贷金额,均是无息借款,不包含任何利息。
2、借款人确认已收到出借人本条第1款所述借款金额,借贷实际发生。借款人确认附件二中借款人的转账凭据真实性和效力,除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外,其余金额为出借人现金出借,借款人亦确认收到。
3、出借人、借款人共同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借款人尚未偿还上述借款。
4、出借人、借款人共同确认,自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本借款转为有息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每月30日前偿付该月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时付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可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借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5、出借人、借款人共同确认,该有息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到期后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如到期后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延迟还款,则借款人有权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6、借款人如要续借,需在借款到期前60日,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如出借人同意,则双方重新订立借款协议。
第二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管辖。
1、双方如因本确认书及其附件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借款人到期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出借人由此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法院诉讼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条确认书生效、制式及附件。
1、本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2、本确认书一式三份,出借人2份,借款人1份,三份确认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确认书附件为本确认书的组成部分之一,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债权确认材料。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三
甲方(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一):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二):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丙方(房屋名义登记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首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圆整),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
甲、乙系夫妻关系,丙系甲乙双方的儿子,现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并达成以下协议:
1、以上房屋虽然登记在丙方名下,但实际是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资购买,首付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圆整)也是有甲乙双方支付,并且甲乙双方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丙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2、该房屋登记在丙方名下的原因为:__________。
3、现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可无偿居住该房屋,丙方及丙方配偶子女只享有居住权,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出租、转让、变卖该房屋。
4、若丙方或者丙方配偶未经甲乙双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甲乙双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确认书壹式叁份,甲、乙、丙各执壹份,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乙方在占公司总股本________%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
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2、乙方作为________%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4、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6、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代持有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五
第一,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第二,甲方与乙方共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建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
第三,甲、乙双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个人财产及债权均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第四,乙方现有的住房系甲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应手续后的天,乙方应返还给甲方。
第五,甲方自愿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此款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手续后的天付给。
第六,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也不得再挑起任何事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人各一份,民政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六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乙方在占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2、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4、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6、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代持有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丙、丁四方就债权债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共计欠乙方_________万元。
二、甲方自愿将其对丁方共计_________元的到期债权(货款)让与乙方。
三、甲方将其对丁方的到期债权让与乙方的目的是为在债权等额范围内代替丙方偿付丙方对乙方的到期债务。
丁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丁方对甲方的债务即告结清。
五、甲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要求丁方向其履行债务,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甲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丙方承诺:
如丁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履行偿付义务,乙方有权向丙方继续主张权利。
七、丁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丁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向乙方直接履行债务;。
2、如因丁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丁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经协议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协议各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八
第一,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第二,甲方与乙方共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建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
第三,甲、乙双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个人财产及债权均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第四,乙方现有的住房系甲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应手续后的天,乙方应返还给甲方。
第五,甲方自愿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此款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手续后的天付给。
第六,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也不得再挑起任何事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人各一份,民政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十九
年龄。
病房。
床号。
住院号。
术前诊断与合并疾患。
手术名称。
1、病人对麻醉药的特异反应和过敏(或高敏)反应,可导致病人发生休克,甚至呼吸心跳停止。
2、硫贲妥纳可引起支气管痉挛。
3、琥珀胆碱可发生呼吸延迟恢复等。
4、某些麻醉药可引起恶性高热。
5、不同麻醉方式方法的操作,可能引起:
(1)臂丛神经阻滞可发生气胸、隔神经麻痹、局部血肿等;。
(2)腰麻可引起术后头痛,下肢神经异感等;。
5、异丙酚麻醉可引起注药手背静脉;疼痛发生率高,异丙酚产生呼吸抑制,低血压等。
6、氯胺酮基础麻醉可引起呕吐、返流误吸、喉痉挛,清醒延迟。
7、麻醉手术中输血、输液可能发生致热源反应,过敏反应,血源性肝炎。
8、有伴随疾患者或有重要脏器损害者均可发生不同程度的并发症和麻醉危险性(依伴随疾患的不同,另行交待可能发生的问题)。
9、急诊手术麻醉的危险性高于择期手术麻醉,故死亡率、并发症发生率均较高。
因上述问题不能完成避免,一旦发生我们会尽力抢救,但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请家属有思想准备和理解,我们一定以高度的责任心,尽全力做好麻醉工作。
家属签字:
与患者关系:
麻醉医师签字: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二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经济上各自独立。经协商一致,现甲、乙双方就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购买的位于 的房产(房产信息: ),甲、乙双方约定此房产归 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各自的债权(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和债务均由其本人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上述债权(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和债务既包括婚前产生的,同时也包括婚后产生的。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持有一份,每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 x x 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年 月 日。
合作协议确认函篇二十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准许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撤回申请。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