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租房合同(模板24篇)
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保障合作的规范进行。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书面确认,确保双方的意思达成一致。以下是我们为您准备的一些商务合同范本,希望对您的合同起草有所帮助。
汕头租房合同篇一
1、甲方将号成套住宅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使用。
2、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如下人员在此共同居住:
(1)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号。
(2)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号。
(3)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壹年,从20xx年7月1日起到20xx年6月30日为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每月租金为800元(大写零仟柒佰零拾零元整)。
租金总额为9600元(大写捌仟肆佰零拾零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分两次支付:
(2)、20xx-1-1前第二次支付肆仟捌佰元整为(20xx-1-1至20xx-6-30)六个月租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电、水、网络包月费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
3、以上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所有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第五条、权利、安全、邻里关系。
1、乙方应遵纪守法,自觉提高各种安全意识,搞好邻里关系共建和谐社会。
2、乙方对租用房在租用期内只享有居住权,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否则属于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3、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生活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气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天燃气管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4、乙方要与邻居和睦相处,生活活动不得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如影响到邻居正常生活和休息经提醒劝说不改者、邻里反映强烈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法律责任及损失。
第六条、保证押金的使用与归还。
1、为保证协议的顺利完整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佰元的保证押金;支付时间为20xx年7月1日前。
2、保证押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乙方违约、损坏物品的赔偿以及逾期未缴纳的各种费用。
3、在协议期乙方没有违约、损坏物品等事项的发生,甲方应在协议期届满时如数归还乙方的保证押金。
第七条、退租、续租。
1、协议期内要求退租,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向对方提前壹个月提出书面退租申请并另支付壹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对方(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3、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物品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押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4、乙方如需续租应在协议期届满日前一个月提出,甲、乙双方需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规章协商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5、在协议期届满时,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违背协议第五条(2、4)条款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拖欠房租累计壹个月以上。
5、协议期届满时协议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第九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物品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品有:
桌子张、凳子个、单人床张、柜子个、沙发一个、立式饮水机一台。
2、乙方应于协议期届满日时,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物品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3倍支付滞纳金。
2、协议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3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汕头租房合同篇二
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m2(使用面积__________m2)。
第二条租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个月缴纳一次租金。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甲方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帐号:
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四条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如拖欠租金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
(2)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
(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为乙方提供家具和电器如下:
电器类:
空调机__台,(型号:)。
冰箱___台,(型号:)。
彩色电视机___台,(型号:)。
洗衣机____台,(型号:)。
电热水器___台,(型号:)。
抽油烟机___台,(型号:)。
煤气炉____台,(型号:)。
家具类:
床____张,(其中,双人床张;单人床张;上下床张)。
书桌____张,(具体状态)。
沙发____套__张,(具体状态)。
茶几___张,(具体状态)。
餐桌___张,具体状态)。
餐椅___张,(具体状态)。
双方签字确认:
甲方法定代表:乙方法定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汕头租房合同篇三
今甲方有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内附属___________,愿租乙方使用。
一、租房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二、付款方式:租房价每月为:___元,先付后住,乙方按___支付给甲方租金,第一次首付___元,设施开支及附属押金___元,共计___元,应提前___天给甲方,即___年___月___日,以此类推。
三、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无辜终止协议,如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___元,并按实际结算房租。
四、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善的房屋及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好相关租赁手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若损坏附属物及装潢则按市场价赔偿给甲方。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正当理由解释权查“民法典”)应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试听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在租房期间由乙方承付,其中水表___吨,电表___度。租房期间费用超过押金应按时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5、此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事宜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租房终止时,乙方应主动交付门锁钥匙给甲方结清押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汕头租房合同篇四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____的批准并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租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变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即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德国马克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赁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有关经济法庭判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略);。
(5)乙方租赁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合同双方。
第1条(略)第2条(略)第3条(略)。
第二章出租房屋。
第4条。
4.1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按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的附件b“出租房屋图示”所确定的房屋。该出租房屋与扩初设计一致,其竣工后与竣工图一致,并且与本合同的条款一致。甲方得到施工图就向乙方提供。
4.2如果因为中国政府或建筑技术的要求与扩初设计的图示相比较,甲方对出租房屋的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出租房屋作了改变,只要这些变更不改变按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用途,提供了相应的装修和设备,而且只要这类改变对实际的使用面积不引起大的变化的话,双方同意这些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约束,而且乙方同意不应对这些更改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
4.3出租房屋的建筑的内外装修应根据甲方和出租房屋建筑的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协议的标准说明(附件c),由甲方自费设计和实施。乙方要求对附件c作出的任何改变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5.1双方希望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筑的建造将以正常的建造速度进行,以便在__年__月__日或者由甲方在缔结中心建筑合同后__个工作日内通知的其他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甲方应提前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出租房屋的租赁(以及第9条中规定的义务)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开始生效的日子(以下称为“开张日期”),但在开张日之前出租房屋应已由甲方从承包商手中接收过来“开张日期”不应比__年__月__日或前面所说的甲方通知乙方的其他日期早于或晚于__个工作日。如果“开张日期”超过__年__月__日或上述其他所定日期__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由于这种逾期而引起的任何合理的实际费用。
出租房屋在建筑物基本竣工时便应认为可交付使用。
5.2在“开张日期”的__天后,甲乙双方应签订一个移交议定书,确认出租房屋的正常移交,并指明哪些被发现的(如果有的话)应由甲方负责的缺陷。
5.3当出租房屋已适合于为本5.3条款规定的目的而进入时,乙方在“开张日期”之前的__个工作日之内为安排可移动设备或其他必要物件的安装事宜,有权进入出租房屋的任何部分,但条件是:
(2)甲乙双方应对由他们各自的行为或疏忽或各自代理人,承包人或雇员的这类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伤害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责任。
第6条。
甲方应负责:
6.1按以下规定,建造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造:
--建筑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筑物的结构;。
--根据附录c中规定的标准说明书,安装内外装修和设备,包括一套预制的可进入式的两种温度的冷库。安装必要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自动灭火、电讯的设施,以及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的空管,建筑物的管理系统和有关办公室的必要安装。
这类建造和安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
6.2提供乙方在安装出租房屋防盗系统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条件是这种提供的费用只能根据乙方递交的这类开支的合法的发票支付,而且甲方这种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乙方有权安装防盗系统,条件是这类安装不影响出租房屋的结构。
6.3根据附件c中的规定为出租房屋安装水、电、煤气、供暖和空调的设施及提供电讯设施。
6.4维修出租房屋的供暖和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甲方承担这类维修的费用,甲方具有自己实施这类维修工作的专有权力,亦有委托信誉良好的分包商进行这类维修的权力,无论以何种方式,因为这类维修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甲方承担。
6.5保持出租房屋建筑物和结构及首层的公用区域和出租地下室处于良好维修状态,允许乙方的顾客使用露天停车场。
6.6向乙方收取租金、诚意抵押金及保证抵押金和根据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6.7保证不在建筑物内经营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经营与乙方性质相类似的商店。
6.8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要求时提供其他帮助。
第7条乙方应负责:
7.1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包括按期向甲方缴纳诚意抵押金、保证抵押金和租金以及有关出租房屋的供热和空调的费用。同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煤气费,如果不行,则仍应向甲方支付这类费用。
7.2支付自己的垃圾清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其他中国政府可能征收的与出租房屋相关的公共服务费用(如有的话)。
7.3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应对公众开放,允许中外宾客作为顾客进入出租房屋,采用国际先进的服务方式,把出租房屋经营成为一个具备一流服务标准的购物中心。
7.4布置安装各种可移动的设备和家具,所有由乙方购买的这类设备和家具应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费安排相应的保险。
7.5保护出租房屋,包括建筑物和设备在良好维护和清洁的条件下正常运转,维护出租房屋的卫生条件,消除扰人的噪音,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7.6未经与甲方建筑师商议后作出书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的外部的任何部位张贴、刻划或涂写任何记号,设置灯箱或刊登广告。但乙方的店名和店徽则无需征得事先的书面同意,不过他们的规格和安放位置应与出租房屋的建筑师协商。
7.7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出租房屋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作拆移或毁坏或损坏。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出租房屋作任何改变、增设或改进。到租赁结束时乙方应将出租房屋恢复至开张日期的原状。
7.8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出租房屋里。
7.9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规定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或超过与此出租房屋相关的设计荷载或使出租房屋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出租房屋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
7.10不得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的煤气和电器用具。
7.11不对建筑中的不属于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使用、经营、管理或出租,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干预。
7.12在出租房屋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排保卫措施。
7.13如出租房屋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或在出租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现有缺陷时,立即通知甲方。
7.14遇到甲方提出与出租房屋相关的请求,按双方同意的条件提供帮助。
第四章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和其他服务费用。
第8条。
8.1租赁期从“开张日期”起算为__年。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则租赁期限可以延长。希望延长租赁期限的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延长期限的意向。
8.2开张日期__年后,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时,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执行情况以及租赁情况作出评价和讨论。但是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合同修改;没有作出这类修改时,本合同仍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9条。
9.1出租房屋的租金总金额共为____。
租金按月支付。每个历月的租金乙方应在该月的15日付给甲方(如果该日为星期日或国家规定的假日,则在以后最近的一个银行日支付)开张日期所在月有关部分的租金应推迟并放入下个月的租金中一并支付。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应根据租金支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率以人民币外汇兑换券的形式支付。根据9.3条和9.4条规定支付的诚意抵押金和保证抵押金的支付也以相同的方法计算和支付。
9.2合同中的租金应按附件d中规定的比率调整和增加。
9.3另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额为__个月租金的诚意抵押金,该笔抵押金按年分期支付,第一笔于开张日期前__个月时支付,以后每__个月支付一笔。这笔诚意抵押金在本合同租赁期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9.4另外,乙方还应付给甲方总额为__个月租金的保证抵押金。按__年分期支付,第一笔于开张日前__个月支付,以后每__个月支付一笔。保证抵押金在整个租赁期保持不动,乙方不得将该押金用作月租金或作扣除。
本合同的租赁期终止或解除时保证抵押金应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根据本合同乙方因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对甲方有债务时,可从中扣除实际欠款额。
9.5所有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款项均由乙方直接转帐付给甲方告知的甲方在北京的开户银行。
除租金、诚意抵押金和保证抵押金外,乙方根据本合同负责向甲方支付或偿还的款项或费用应以甲方作这类支付或花费时所用的相应币种支付。
甲方得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或未尽到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一部分中所规定的义务时,仍接受乙方缴纳的租金或其他付款不可认为是放弃了对这种违约追究的权利。
9.6根据这个第9条或本合同规定所有应由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应如数支付,不应有任何性质的扣除。
9.7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税务。
第10条。
10.1第7.1条中所规定的供暖和空调费用将由甲方向乙方按成本价格收取,方式为购入价+损耗率+劳务费+其他费用。
10.2第7.1条中提及的每个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在下个月的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10.3双方同意,如果因为对任何装置或仪器进行必要的修理和维护,而影响到在第10条中前面提到的任何服务时(应事先通知乙方)或如果因为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或其他险恶条件或由于甲方无法控制的不可避免的燃料、材料、水、气、电、劳动力的短缺,(应尽快通知乙方)或任何因乙方的任何顾客、服务员、门卫或其他服务人员的行为,失职或疏忽大意而引起的损坏或毁坏,甲方不对乙方负有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应追究甲方的责任。
第五章使用、转租、权利转移。
第11条。
11.1除综合经营商场和批发部外,乙方不能把出租房屋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为或改为他用,双方明确同意在租赁期间如果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出租房屋被全部或部分地作为他用,甲方有权立即提高租金或迫使乙方终止这类未经授权的使用。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这类未经授权的使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1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或任何部分转让或分租给任何第三者。甲方有权作出以提高租金为条件的同意的决定,提高租金;提高的数额至少为已定租金与第三者因这种转让,分租或占用,支付给乙方数额之间差额的50%,如果甲方同意这种行为,乙方应承担第三方一切行动或未采取行动的责任,无论是否为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
11.3如果乙方违反11.2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尽早结束并弥补这类违约,但无论怎样时间不应晚于提出要求后一个月。
11.4未经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让与或抵押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12条。
通知乙方后,甲方,甲方的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应有权随时进入出租房屋(紧急情况除外,此时无需通知乙方)对其进行检查和/或改动或修理,或如甲方认为对出租房屋的建筑物或设备或装置的运行和维修有必要的事情,并且,在租赁期的最后6个月中允许将来的承租者进入出租房屋观看。对以上所提行为,乙方应有权派遣其雇员与甲方合作进行。
第七章合同的修改。
第13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无效。
第八章合同违约、中止。
第14条。
14.1双方受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燕且不能完全恰当地履行或部分地履行其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利用挂号信通知对方已违约。除非违约方在二周内采取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要求补救的另一方应有权对其损失和损害要求索赔。
14.2根据本合同,应由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时,该方应承担从应付日至结清日全部迟误付款额1%的月息。如果这笔款项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则未清款额的月息应增至1.5%。
14.3甲方或其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对乙方的财产或其他人的已委托给乙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财产的损坏不负责任;也不对因中心的房客或第三者造成的在中心的经营或建筑期间所引起的任何损坏或人员伤害负有责任。除非,这类的损害或人员伤害是由于甲方的过失,疏忽或其他甲方可控制的有意行为所致。
第15条。
双方受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力量如地震、风暴、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乱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止、劳资纠纷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为不可预防和避免,而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受妨碍的一方如果可能的话,应在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8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之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一份解释不能履行其按本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说明书。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不能履约或延误履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声称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努力重新履行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响的义务。
通过协商,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修改或中止本合同。
第16条。
出现如下情况时,本合同可在其期满前以下列方式中止:
(1)如果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诚意抵押金或保证抵押金,甲方除有权要求索赔外,有权中止本合同。
(2)如果一方被申请执行或要对其采取执行破产或其他类似程序或行动时,另一方可以立即中止本合同。
(3)如果出租房屋遭到毁坏或严重损坏以致其使用受到严重损害时,如果甲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乙方可以提前两周通知甲方中止此合同。
(4)遇到第15条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可以按该规定中止。
双方在此同意,除第16条中规定的中止原因止,任何一方不可中止本合同。
第17条。
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中止时,乙方应在期满或中止时无需得到通知和要求并不无理拖延就把其所有物搬出出租房屋,把出租房屋交还给甲方,包括所有的固定装置和设备。这些装置和设备应和租赁开始时一样的良好,自然磨损和自然损坏除外。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中止时,由于乙方无理拖延未能按时把出租房屋的占有权交还甲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无理拖延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甲方因任何后继租客、或任何其他第三者由此而提出索赔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或损害。
第18条。
在中国法律允许和有关部门同意的范围内,如果任何一方认为为了双方的利益应共同经营乙方商店(有或没有第三者加入)或为进一步合作做出安排的话,该方与另一方应就此事宜进行讨论;除非双方以书面作出,否则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无效。
第九章语言、法律和仲裁。
第19条。
本合同由中、英文写成,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
第20条。
本合同的制定,其合法性和解释及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的约束。
第21条。
21.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把争议提交中国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作出的任何裁决都是终审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21.2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情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章合同的生效。
第22条。
如下述两项条件都得到满足后,则合同应生效:
--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
--本合同经有关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其他。
第23条。
如下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a1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a2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b1、b2和b3出租房屋的描述。
c标准说明(内外装修)。
汕头租房合同篇五
北京xx人员房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将北京市_____(地点)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其设备租给____国驻华大使馆(以下简称乙方)作馆舍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第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年度预付租金(外汇支票)___美元(或其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____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房屋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缴付费用。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的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
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
3.管道堵塞,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热力系统和卫生设备的修理和更换;
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配电室的维护和清扫;
5.围墙、栅栏歪闪酥裂,庭院道路破损;
6.房屋外部的油漆粉刷每四年一次。
第四条?由于甲方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另外的房屋,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房屋中迁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房屋危及乙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乙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乙方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五条?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设备及庭院内的附属建筑物、树木等有爱护保管的责任。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对房屋、设备、装置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
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
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
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时,应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屋。
第七条?乙方需要对承租房屋扩建、改建;或在庭院内新建房屋,须经甲方同意,并另订协议。
乙方对承租房屋、庭院进行乱拆、乱搭,造成房屋设备和庭院绿化树木的损坏时,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房屋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房屋修复时为止。
第十条?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甲方收回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另外提供房屋。
第十一条?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退房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检验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双方办理终止租赁手续。租金按终止日结算。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为止。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异议,合同将自动延长一年。?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甲方代理人: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
(本人签名)(本人签名)。
汕头租房合同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以做办公之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写字楼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期。
_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方式。
1、租金为____________元/平方,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租金,于租金到期前____天缴纳。两年后租金以每年____%递增。
2、房屋装修期为____个月,即房屋计算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维修费及其他费用的缴纳办法。
1、物业费月标准为______元/平方:由乙方每月自行向物业部门缴纳费用;。
2、水电费含公摊:由乙方每月自行向物业部门缴纳费用;。
3、电话、宽带费:乙方自行申请并缴纳费用;。
4、维修费:租赁期间,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由甲方负责维修,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提供的房屋及相关证件真实合法,以保证出租房真实合法,保证房屋正常使用。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
3、甲、乙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合同须向对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方能终止。
4、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5、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租赁房屋作为办公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____市政府的各项政策,不违法经营。
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租金可以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但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毁造成双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租赁期满后失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汕头租房合同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产权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租期。
1.租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租期届满,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
第三条租金。
1.房屋租金为每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每年付一次。
2.签订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
3.租期内未经协商一方不得变化租金。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能用于正常办公,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应于租期开始前将房屋交予乙方,延迟交付应承担违约金。
3.甲方保证房屋证件齐全真实,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因出卖、抵押等产生的房屋权利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负担支付房屋物业费用。
5.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提供供暖、供水、供电、电话、网络、消防设施,对自然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
未维修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若乙方自行维修甲方应承担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房租,若超过一月未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造房屋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因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
4.乙方自行承担水、暖、电、网、电话费用。
5.乙方保证对房屋进行办公用,不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因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应承担修理或重换责任。
7.租赁期内甲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8.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则应自行搬离,但甲方应给予7天搬迁时间。
第六条任何一方若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月通知对方。
第七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如政府拆迁、地震造成房屋损坏双方互不负责,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九条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中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汕头租房合同篇八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 元,乙方应每 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 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
入住日抄见:水 度,电 度,煤气 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
5、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 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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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租房合同篇九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略。
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经济责任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____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____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的罚金。(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___%的罚金付给甲方。(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____的罚金。(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x%的罚金。(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____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____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______的罚金。(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__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___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的补偿金。
第九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选一)。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订立合同人: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盖章)代理人:__________(盖章)代理人:______(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______(盖章)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销售合同篇10立合同双方: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甲方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汕头租房合同篇十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 街 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第一年租金为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搬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60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汕头租房合同篇十一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_____路_____号_____楼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______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为: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甲方负责。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它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第八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九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房租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之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汕头租房合同篇十二
1、甲方将位于常州市_____街道_____小区_____号楼__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_____个月。(该租房合同不足之处可以补充)。
3、房屋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为___________。
4、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5、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6、租金:_________________年租金为元(大写元整)。租金支付:_________________租金先付后租,在签合同时乙方先支付给甲方元,余款在年月日前付清。
租金及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7、乙方需交付给甲方200元水、电押金,到期返还给乙方。
9、本房屋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押金: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
11、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
1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14、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15、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16、本租房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管理处存档。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汕头租房合同篇十三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或者工作调动的。
第二十五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凭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原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在本单位封存手续。
(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原单位职工劳动关系未落实到新的缴存单位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集中封存户手续。
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办理该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手续。
汕头租房合同篇十四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
第十条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编制汇缴清册汇缴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没按期缴存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补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原则上应自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自行补缴的,由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末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每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受托银行应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二十条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连续三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闭会期间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的单位,期满后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缓缴单位未补缴的缓缴部分,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汕头租房合同篇十五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出租或者附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一并申请。
限制购买对象。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房屋购买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当事人关于预售、现售、附赠或者出租配套车位、车库的权利义务终止。
必须现场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开发项目车位、车库规划配比情况、租售价格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4
拒接无证销售。
不得无证销售。
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
不得变现销售。
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订立投资协议、收取意向金或者诚意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5
违约有风险。
户型等有变可解除合同。
商品房项目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需补偿。
因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给购房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
样板房设置不再随意。
装修标准需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装修标准应当逐项列明材料、规格等信息。
未公示责任也不小。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就样板房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明确、不具体的,样板房即为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的说明和允诺。
7
变更要慎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或者现售备案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商品房销售。
8
不允许行为。
一房多卖。
返本销售。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购房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分拆销售。
将独立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拆零销售。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购房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无资质销售。
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
哄抬价格。
价格欺诈。
加价销售。
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者收取其他费用。
擅自提价。
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
房子也有保修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加强预售款的监管。
11。
广告发布要求更严格。
一个都不能少。
一、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的内容。
二、房地产广告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内容的,应当同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的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汕头租房合同篇十六
说明: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
负责经办市区、中央和省驻汕行业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登记,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区、中央和省驻汕行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
地址:中山东路130号协华大厦5-6层。
邮编:515031。
网址:/。
1.个人社会保险查询系统介绍。
2.山东省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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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租房合同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培训从业人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上予以明确。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与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将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回执、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载明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公告期满,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且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四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自动解散。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第二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提出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项;。
(七)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业主人数为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之和,已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按一人计算。
车位、车库面积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授权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人参与投票表决,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投票表决。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三十六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等手续。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未能产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及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公示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选举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丧失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本条例规定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八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后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采取补选的形式产生。补选时,在后期建设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后期建设区域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补选委员的人数。
先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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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租房合同篇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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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88573486投诉电话:88573485。
汕头租房合同篇十九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以及国度划定的其他养老报酬的,不消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住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少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高出。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住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领取原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住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报酬申报表》。
4、按照差异领取气象,还需响应提供以下原料:
汕头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原料详情。
领取流程。
2、切合受理前提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考核切合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的,根基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领取额度。
1、企业离休职员和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职员,经本次根基养老金年度调解后,凭证根基养老金和糊口津贴两项报酬相加总额稳固的原则,响应冲减财务津贴金额,其养老金总额稳固。
2、1月1日至206月30日(含当日)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职员,加发的一次性养老金从其年满7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每人每月80元,昔时加发的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基养老金经本次根基养老金年度调解后仍未达1780元/月的,按1780元/月计发。
计较要领:
月养老金报酬=基数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领取年数。
改良前: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中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条约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改良后:
1、从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住民该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2、从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住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住民65岁领取养老金。
我国耽误退休方案尚未正式推出,我市正常退休年数领取养老金今朝仍按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中19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条约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非凡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坎坷温工种满9年,高空、出格沉重体力劳动工种满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下手段判断委员会判断,完全损失劳下手段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度和省有出格划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划定执行。
汕头租房合同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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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甲方每月_____日发放________(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_______________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七、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八、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汕头租房合同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汕头租房合同篇二十二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计划生育状况证明,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不属已婚育龄人员的除外;。
(六)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承诺书;。
(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二、性质的区别。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三、表现形式有差异。
1、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2、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四、缴纳租金不同。
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1、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
2、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他各自条件,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等等。
3、廉租房则除了对户口有要求外,还需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六、申请对象不同。
不同城市申请对象不同。例如北京廉租房申请对象必须满足如下情形:
a、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b、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c、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d、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2人以上。
汕头租房合同篇二十三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建设单位在销售后期建设的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二)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三)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聘: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
(二)住宅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格要求,对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定同一评标标准。
第五十三条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承接查验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分配;。
(五)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六)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五)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物业十五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产权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一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可以根据开发建设的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物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三条特区外物业服务企业来特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向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志愿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六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的初审和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内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定一年的暂定期。
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施管理和考核。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资料,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相关物业资料,不得泄露业主资料,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档案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并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但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至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第七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共有部位的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的保洁和设施维修保养;。
(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
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服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要求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违约金。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第七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已服务到最终用户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并支付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无偿服务。
第七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内公示,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移交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书面记录查验情况并签订确认书。
第八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八十四条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后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的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报告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套型、将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的专有部分,不得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变更等手续。
第八十八条物业的专有部分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业主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抢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安装室外设施,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对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现场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相邻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请求后二十四小时内协调处理。
第九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装修保证金标准收取保证金,主要用于因装饰装修活动对物业共用部位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进行赔偿的保证。装修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装饰装修活动结束之日起二日内进行查验,未造成损坏的,自查验合格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对物业共用部位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自整改查验合格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九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九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扣除管理成本支出后的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九十三条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九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物业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承租、购买车位、车库,或者与建设单位约定不需要承租或者购买车位、车库的,视为物业买受人对车位、车库的需求已满足。
第九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的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含受附赠)一个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位、车库,可以向业主出售,但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建设单位在租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内公示拟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价格及买受人、承租人条件等,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九十六条车位、车库租售、附赠给业主后尚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将其出租给物业使用人;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将其作临时停车使用,也可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每次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十七条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车位场地使用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单独计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车位场地使用费扣除物业管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运作等事项。
第九十八条进入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位、车库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不得损坏绿地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第九十九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监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一百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议同意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一百零三条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缴清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当承担的分摊费用。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
第一百零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部分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装修保证金的,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条例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专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含整栋建筑物)、车位、摊位,以及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特定空间。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共用的建筑物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共用的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供气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已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维护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相关管线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业主自行管理或者聘请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租房合同篇二十四
投资额占比下调。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工程进度要求下调。
三层以下的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
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且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三十二层以上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2
调整申请时长。
商品房预售许可。
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商品房现售备案。
自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
车位、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