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总结(实用17篇)
总结不仅可以帮助个人成长,还可以为团队和组织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注重总结过程中的感悟和体会,不仅限于简单的事实陈述。总结范文中的案例和实例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核心内容和方式。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一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知识点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二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释2】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例题17】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当事人申请仲裁。
b、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
d、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
【答案】abc。
【解析】(1)选项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d: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三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五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六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4)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8)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6)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5日。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7)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8)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9)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0)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1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12)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3)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1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15)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1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7)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0日/1个月。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7)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0)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1)根据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是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3)烟叶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14)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15)《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
(1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七
(1)一般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八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单付款为3天。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三、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货付款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也是90日)。
(4)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九、6个月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1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十二、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九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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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一
经济法课应对照考试大纲通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突破教材各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应重点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知道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及三要素的构成;重点记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证方式。主体具备的两大基本能力和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以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火应具备的3个条件和法律事实的内容。了解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特点及我国经济法规的主要构成。体会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3类责任,以及经济纠纷解决的3种途径,比较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异同点。
第二章公司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
复习时,要特别注意比较两类公司性质和特征上的异同,公司登记管理程序的异同,两类公司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上的异同点;把握我国股票发行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比较不同情况下,股票发行的条件和扩股的条件,把握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股票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把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年报的责任人员,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和条件,理解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方面违反公司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人员构成等数字化的内容应力求记准。
第三章应重点注意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别。
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终止的原因,企业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厂长的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重点把握国有企业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稽察报告的内容。了解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企业的种类和组织形式。理解记忆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性质、财产转让的规定,合伙企业义务执行的两种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重点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了解人伙与退伙的种类及责任。
第四章本章应重点记忆理解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把握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财务报表的种类。比较合作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允许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方式。把握外资企业在投资人、设立条件。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上的特殊规定。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考试时,应注意其与公司法的结合运用问题。
第五章本章重点把握破产界限的要点,我国规定对部分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破产申请人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破产保全和破产开始的效力。理解债权人会议的特点、职责权限、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记忆理解破产宣告的3种情况。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破产财产的内容及界定方式,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的特点和内容,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通知》和《补充通知》关于破产救济的主要规定。
第六章本章重点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法律特征,记忆理解汇票的种类,出票的性质以及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应记载的事项,背书的效力,禁止背书的要求,承兑提示及承兑事项的记载方法,保证的记载事项及保证的责任和权利,汇票的付款提示和追索权的行使原因、行使程序及对象。本票、支票在记载事项、付款期方面与汇票的区别;涉外票据的定义;票据欺诈行为的种类。
重点记忆经营性外汇项目和资本性外汇项目的内容,我国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的内容。注意逃汇与套汇的区别。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二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选择题,判断)
(一)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贰不是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一直,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特征
1、国家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2、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确定人们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选择题,判断题)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公民(自然人):有无国际不重要,是人就行
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无关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含14)不满16周岁(不含16)的公民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当兵)和消极义务(如破坏公共财物)
(三)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货币和有价证券、物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体、电力)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3、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3、法律行为,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宪法(根本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 员会
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等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按法律运用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剥夺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三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决定了经济法的应然作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对完善我国经济法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
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效益,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指通过比较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效益,将经济法的效益分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一般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价值取向的判断标准的,当个人利益明显高于社会整体利益时,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就会很小甚至为零,而对个人有利的只需要一种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经济法在此时就需要对资源配置方式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节,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在这个作用上我们可以认为,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它也是经济法的功能与宗旨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也是其精神价值目标和根本特点的唯一体现。经济法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注重个人利益、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环境的发展。
二、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指经济法要努力推动经济公平、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事实自由,包括安全、效率、公平等相关特点,反映了法律的普遍价值,也表现出经济法特有的目标价值。
(一)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是经济法所固有的功能价值,经济法应该对竞争者之间的相互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实现公平竞争。
1.竞争公平。
首先,各个市场竞争主体要做到规则公平,在同等的市场主体条件下,采用相同的规则进入到市场之后再展开竞争,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采用相同的市场准入标准,不能实行差别待遇和特殊优惠政策,更不能依据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以及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区别对待,避开引起不平等现象。其次,市场主体在占有以及使用资源方面,应该做到机会公平,享有同等的机会,公平交易。最后,禁止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保持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转。
2.交易公平。
交易公平是指市场主体(主要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市场交易行为时应该做到童叟无欺、诚信公平,保护交易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特别是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由于具备明显的市场优势,而消费者处于劣势的市场地位,消费者如果发现产品质量理由,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时,消费者的利益通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严重违背了经济公平精神。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尽可能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3.分配公平。
由于社会现实的不公正以及各方面的因素造成产业畸形发展、贫富悬殊、地区发展部均衡等社会现象,分配公平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社会理由而实施的再分配。在我国现阶段,分配公平应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等方式缩小贫富差距,缓解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从根本实现分配公平。
(二)经济秩序。
经济法中的秩序是维持社会经济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经济法秩序的价值在于保持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连续性以及不矛盾性。经济法应该采用各种措施排除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从根本上保障不同市场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有序。同时,经济法还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经济调节作用,引导市场主体正确进行市场交易行为,维持国家利益与个人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事实自由。
自由通常包括法律上的自由和事实上的自由。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人们可以在法律所规定以及所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活动。经济法在本质上是社会,经济法的功能就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自由的发展。虽然从表面上看,经济法采用的许多调整方式是限制了个体自由,但经济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自由不仅是经济法调整中的根本出发点,同时也是其最终落脚点,经济法能够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自由以及不平等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作用。经济法提出的保障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大多数人的事实自由,实现实际的平等与自由。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3]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j].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4]孟庆垒.论经济法的价值体系[j].泰山学院学报,2004年第26期。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四
经济法作为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每周坚定地走进课堂,虚心学习,积极思考,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经济法课程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是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学习经济法,我了解到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学习了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这些知识使我更加明白在市场经济中,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市场行为的重要性。
其次,经济法课程使我懂得了市场经济中的风险防范意识。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很多经济法律纠纷案例,例如虚假广告、不当竞争、公司内部腐败等等。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我明白了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如何预防和避免这些风险。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谨慎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在广告宣传中,要依法诚实守信;在公司治理中,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等等。这些知识不仅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我对市场经济运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第三,经济法课程培养了我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在课堂上,我们扎实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高度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例使我深刻地感受到解决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通过对课程中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我逐渐培养了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例如,通过学习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我掌握了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方法和技巧;通过学习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我了解了如何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具体步骤和程序。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将对我未来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四,经济法课程增强了我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不仅了解了法律的原理和规定,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培养了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例如,在学习反垄断法时,我们讨论了一些企业的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危害,使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们讨论了一些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案例,使我意识到合同精神和信用的重要性。这些案例让我明白了法律行为的后果,增强了我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最后,经济法课程对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养和应对能力。不仅如此,经济法课程也锻炼了我的分析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学习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组队讨论案例和解决问题,这要求我们与他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通过这些实践锻炼,我不断成长为一个自信、勇于担当的团队成员。
通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和正义的有力工具。我会将经济法所学知识转化为自己实际行动,充分发挥经济法在实践中的指导和保护作用,并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素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五
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其内涵却随时代发展而衍变。法律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它同人类的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密切相关,甚至直接导源于生产和交换的需要。最初意义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制度结果。
公平,有静态、外部的层面,也有动态的、实质的层面。所谓静态、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动态的、实质的公平,则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公平需求和体现,主要是从静态的、外部的角度,从各个方面对公平加以保障:宪法维护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则体现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同罪同罚;而具体到民商法,公平观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与弘扬。在民法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公平理念体现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上述公平观及其制度表现,应该说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静态性、外部性对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复杂的经济格局和经济态势把握的欠缺。经济法并非否认上述公平观,而是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注重对动态的、实质的公平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内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终极意义上的公平,其为人类发展观注入了新理念与新思维。
(一)地区发展公平。
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国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在世界范围内体现为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及高度的贫富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日益演进,不公平的经济贸易秩序与格局成为世界经济共同向前发展的阻碍。在一国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一问题在中国显露得尤为突出。由于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因素所导致的生产力水平差异,产生了地区之间相对明显的贫富差距。东部地区、沿海地区由于良好的地理条件以及政策倾斜,近年来发展很快,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区,虽有丰富的资源,但是地理位置闭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畅,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使整个国民经济由于内需不足,发展后劲渐渐减弱。静态的外部公平观无力改变这种地区发展的非实质公平,经济法秉承的公平观是基于发展上的公平观,不是利益的简单均衡,而是着眼于更深远层次的发展。我国在新世纪开始进行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是顺应这一公平发展观,追求地区发展公平的明智选择。经济法应对这一现象做出制度回应。
(二)竞争公平。
民商法的原则与制度保障了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即机会平等。然而对公平理念在竞争过程中的延伸,民商法却并未体现,其主要在于为竞争行为提供一种信念与支持,但对实施结果并不进行法律评价,而是以当事人之间义务约束是否完成为标志,缺乏来自社会的宏观评价。民商法自我负责机制或自己负责机制排除了社会评价的必要,也不存在不良后果社会纠正的可能性。虽然不排除市场主体单个进行的司法救济,但由于成本高昂,使反竞争行为最终得不到有效规制。
经济法正是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个人自利性极度膨胀而在竞争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背叛公平原则的行为而进行法律控制。这一任务主要由竞争法来承担。竞争法是国家为保障公平交易而对竞争实行规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竞争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性质,调整手段以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等特征,而这些特征又都是经济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学上承认法律部门划分的国家都把竞争法纳入经济法体系。而台湾的竞争法更直接命名为《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竞争法则称为《公正交易法》,可见,公平、公正乃是各国竞争法共同的品质。3月份微软垄断案引起世人瞩目,其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微软借助垄断地位的市场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正当竞争理念。
(三)分配公平。
所谓分配公平,乃是在市场领域所发生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贫富悬殊、产业差别等分配不均衡现象所引发的再分配需求。我们所说的公平,也不是指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国家经济能力,在调整产业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刺激产业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效率与公平,实质上是一对互相促进的价值取向,效率可以为实现公平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而只有实现公平才可能实现更久远、更大的效率,体现分配公平的法律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其中,国家通过对财政资源的合理预期分配,为国民经济设定一些基本参数,这是公平的前提;国家通过税收这一手段既保证财政资源的有效取得,又充分地实现了在个人间、产业间的分配公平。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六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作为一门修养与实用并重的学科,经济法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观念和能力,对个人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而长远的影响。在本学期的经济法课程中,我汲取了丰富的知识和宝贵的经验,从中受益匪浅。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使我感受到眼前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之间的紧密联系。课堂上,老师结合丰富的实际案例分析,使我认识到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从而预防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例如,我了解到在经商过程中如何遵守市场竞争法,防止垄断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此外,我还学习到了如何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实际问题。这些知识不仅让我对经济法的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提高了我的实践操作能力。
经济法课程不仅培养了我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我们的公民素质。在课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正确识别和应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陷阱,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经济法课程也提醒我在经济活动中注重道德规范,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不仅关注自身利益,更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个人的经济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激励我成为一名积极负责任的公民。
第四段:参与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收获(200字)。
除了理论学习,经济法课程还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提高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个学期里,我参加了一次经济法咨询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通过与企业代表的交流,我学会了如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培养了自己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在经济法领域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明确了未来的学习和职业发展方向。
总之,经济法课程是与现实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一门学科,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还能培养我们的公民素质和提高实践操作能力。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切认识到经济法对个人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自身在经济法领域的不足之处。因此,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经济法素养和实践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七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