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管理工作总结(优质14篇)
总结是在繁忙的学习和工作中停下脚步,审视自己成果的机会。在总结中,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比喻、类比等修辞手法,以增加文章的表现力。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学习和提高写作水平。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这春意盎然的美好时节,各位领导莅临我镇视察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这是对我们的莫大鼓舞和鞭策。在此,谨向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将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小水镇地处xx市南边,距城区7公里,于1986年获批建镇。全镇辖38个村、1个居委会,总人口7。3万人,总面积142。8平方公里。境内交通发达,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京广铁路、武广高铁贯穿全境;资源丰富,已探明有煤、锰、銈、石灰石等10余种矿产品,其中石灰石储量居全市第一;座落企业较多,投资过千万元的`工业项目主要有南方水泥、长乐锰业、安源再生等6家企业,投资过千万元的农业种植项目主要有湘南农业示范园和天华油茶基地,租赁山地都在5000亩以上;投资过500万元的农业养殖项目主要有月亮湾水产养殖和农科村泥鳅养殖;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目前镇区面积达1。2平方公里,总人口8000余人,座落有驻镇单位11个,拥有各类商铺260多家、玩具厂3家、家具加工厂11家,大型购物广场1个,客运站1个。
二、主要工作。
近几年来,我镇坚持以项目建设带动小城镇建设,在整体布局上力求更规范,在基础设施上力求更完善,在服务功能上力求更优质,在人居环境上力求更舒适。
一是高起点规划。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建房要先规划、后用地、再建设。一是科学编制规划。我镇严格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小城镇建设的长远规划,明确提出打造分区明确、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人居舒适的“明星镇”。二是加快规划修编。1991年开始进行第一轮规划编制,进行小水镇总体规划第一轮修编,进行第二轮修编,测量工作已经完毕。修编完成后达到两个“3”,即:镇区规划面积达到3平方公里,规划人口达到3万人。通过科学合理规划,“明星镇”、“示范镇”的宏伟蓝图初步勾勒。
二是大手笔建设。主要采取“四轮驱动”即镇财政挤资、向上争资、以地生资、招商引资的办法筹集建设资金,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主要特色体现在“三化”:一是建筑风格多元化。镇区住房不搞单一模式,力求突出生态型、园林式、现代化,做到有棱有角、有红有绿、凹凸有致、层次分明,体现出现代农村都市的特点,以达到城在园中建,人在林中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二是小区建设规模化。近几年,我镇依照小城镇规划先后启动了三大小区建设:即小水中心市场,总投资3000多万元,完成建筑面积15000多平方米,现基本竣工;金福源建材市场总投资5000万元,总面积18000多平方米,正在建设中;小水商贸城总投资8000多万元,设计摊位480个、商铺140个,占地面积61400多平方米,现已开工,建成后将是xx市功能最齐全、环境最舒适的农村综合市场。三是基础设施配套化。大力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使镇区形成水电齐全、道路宽畅、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格局。近几年,我镇通过多方筹资970多万元建成小水镇自来水厂,可解决镇区2。5万人的生活用水问题;向上争资70多万元新建国道两侧下水道1800米,共投资30余万元改建圩场老下水道750米,基本畅通了排水渠道;投资230多万元,硬化街道3条共计余米,初步形成了二纵四横的路网格局;投资6万余元兴建了两个垃圾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大大改善了镇区环境。
三是严要求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小城镇管理,以使镇区变得更靓、更洁、更美。一是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工程建设。规定建房施工前,一律先到规划部门报批;施工后,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对随意施工、违规建设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近几年,先后立案查处违规建房9户,较好地遏制了乱占乱建现象。二是规范卫生秩序。进一步完善保洁制度,对街道卫生实行分区包干,责任到人,规定镇区全体住户和商户各自负责自家门前的卫生,做到包垃圾进桶、包污水进沟、包摊担归位。组成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摆摊担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处罚,有效地遏制了街面脏、乱、差现象。三是提升城镇品位。统一印发居民文明公约,加强文明教育,倡导文明风尚,靠高素质的居民出品位。注重高层建筑建设,先后兴建了湘南购物广场、小水客运站、高档住宅小区等4层以上建筑,靠标志性建筑树品位。积极开展格调高雅、健康向上的各类文娱活动,靠乡村特色文化提品位。
尽管我镇小城镇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示范镇建设目标相差甚远。今后我们将以各位领导的光临指导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咬定发展不放松,大力推动小城镇建设进程,不断推进镇域经济的全面繁荣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努力打造成湘南地区一流的明星示范镇。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的关心与厚爱,祝各位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一)完善组织体系,合力协同推进。今年3月,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年共召开3次全市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座谈会,及时研究解决小城镇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工作运行模式,8个四川省“百镇建设”试点镇在原有规划建设机构和人员基础上成立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完善配套政策,提供有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印发了《20xx—20xx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明确了小城镇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制定《xx市小城市建设标准》和《xx市特色镇建设标准》,将小城市和特色镇建设的各项任务进行了量化,将概念化的任务变成便于考核的具象化指标。市级部门先后共出台20多个政策性文件支持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巩固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健全包容性小城镇建设政策体系,促进了农村人口向卫星城、小城市、特色镇和新农村综合体梯度转移,加快推进重点镇向小城市、一般乡镇向特色镇转型升级。
(三)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完善技术规定。制定了《xx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了《xx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市小城镇办会同国土、规划、统筹、经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新启动的34个小城镇改造规划进行评审,完成了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快推进小城镇主导产业的发展。xx县完成了五凤镇、白果镇、赵家镇3个特色镇专项规划。
(五)注重总结创新,夯实工作基础。今年,市政府牵头编撰了《xx市特色小城镇建设案例分析》,分析了我市平原、丘陵、山区不同类型的小城镇建设异同,为其他小城镇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市统筹委牵头收集并编印了《xx市园区外传统手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典型案例选编》,起草了《关于支持夹关镇住户自主自愿参与场镇改造的若干政策(试行)》,不断探索小城镇建设的方法、路径。创建了“一问一答”工作机制,各乡镇及时提出发展建设中的各类问题,由市小城镇办成员单位进行解答,一对一解决问题促进发展。同时,在完成小城镇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小城镇建设政策宣传,充分激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互帮互助,形成了良好的小城镇建设工作氛围,小城镇建设工作无一例投诉、上访。
二、成效显著。
(一)土地整理稳步推进农民有序集中,有效突破小城镇发展用地需求瓶颈。我市积极争取省国土厅支持,大力实施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尽量选择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引导农民向城镇适度集中,全市批准立项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267个,规划整理面积8.87万亩;建成中心村和聚居点1500余个,改善了近45万户150余万农民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将项目节余指标尽量安排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进一步保障小城镇发展的用地需求。我市经部、省批准立项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489个,挂钩周转指标28.20万亩,全部实施完成可节余21.28万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
(二)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信贷覆盖面广范围宽。今年,成都农商银行涉农贷款余额940亿元,比年初增加134亿元;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72%,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106亿元,比年初增加22亿元。截至今年底,全市累计实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20xx笔,金额69亿元。其中,农村房屋1514笔,金额4.6亿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54笔,金额2250万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62笔,金额31.7亿元;林权224笔,金额32.6亿元。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余额58.9亿元,较年初增加9.2亿元。
(三)产业支撑明显有力,小城镇自我“造血”功能逐步增强。充分挖掘小城镇资源优势,构建一批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农业休闲观光区等产业园区。强化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能力,形成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一是产业园区的规模效应逐步提升。随着新繁泡菜(食品)产业园、濛阳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安德镇川菜园区、淮口成阿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各大公司的陆续入住,为小城镇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安德镇围绕川菜园区和豆瓣产业“双百亿”目标,实施了四川新星成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四川品品食品有限公司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启动了川菜产业拓展区一期406亩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6亿元,完成税收2.05亿元,主导产业所占比重达50.5%。
二是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大踏步前进。全年共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个31家,实际完成投资8.3亿元。着力抓好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共建设和完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园区共计35个。着力抓好“一线一品”万亩产业基地的打造,共打造“一线一品”万亩产业基地7个。
三是乡村旅游业发育良好。着力抓好乡村旅游业的培育和提档升级,打造精品旅游小镇。今年,安仁古镇共接待国内游客209.73万人次,国内旅游综合收入18875.7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4%和73%。
(四)重大项目建设进展迅速,城镇化进程加快。
一是重点着力小城市建设。首批13个小城市建设示范镇先后实施项目200个、累计完成投资118亿元。建成区面积达到88平方公里,城镇居住人口52.7万人,城镇化率达70%,农民集中居住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9%。
二是不断加快特色镇建设。首批启动的30个特色镇今年累计实施项目298个、完成投资85亿元,30个特色镇成区面积达67平方公里、城镇居住人口37.7万人,城镇化率达48%,农民集中居住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64.6%。
三是有序实施小城镇改造。今年,我市新启动34个小城镇改造,全年共实施116个小城镇改造,完成改造项目616个、实际完成投资60.3亿元,41个小城镇完成本轮改造任务、通过综合验收,全市累计有99个小城镇完成本轮改造任务、通过综合验收。
四是强力推进试点镇建设。我市8个四川省“百镇建设”试点镇均对镇域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并已完成规划审查。今年,8个镇共实施基础设施、产业项目等重大项目共60个、总投资38亿元,8个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4.9亿元,同比增长12.8%。
(五)基础设施项目全面覆盖,小城镇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一是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全市小城镇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1130千米、乡村客运场1座、乡村港湾式简易客运站6对,完成投资5.2亿元;共计新建(改造)40千米10千伏电力线路、75千米农村低压电力线路;新增自来水供水管长度1000千米,自来水普及率由58.4%提高到65%;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4座、铺设污水管道415千米,乡镇污水处理率由67%提高到68%;新建燃气管线94千米,完成投资1000万元;总投资227万元、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649口。
二是公共配套设施不断完善。今年新增388个村、涉农社区达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置“1+21”、“1+23”标准;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建成了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站,配套建设了20xx平方米的群众文化广场;完成26个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市级财政资金给予420万元的补助;集中力量支持xx市卧龙镇、xx县花水湾镇、xx县五凤镇和xx县寿安镇4个今年商贸试点镇,探索商贸领域的农村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培育农村区域新的消费增长点。
三是小城镇风貌有较大改观。今年,全市116个小城镇共完成街道风貌改造123万平方米,改变了部分场镇建筑立面破旧、杂乱的现象;兴网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共投资8834万元进行有条件的小城镇“小三线”下地改造,有效改善了小城镇风貌形象。全市小城镇新配置(更换)垃圾桶2240个,果屑箱1860个,改造垃圾房(桶点)158座,完善了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1、扎实开展“绿城攻坚”五期工作:全区“绿城攻坚”活动(五期)共完成投资8.3亿元,栽植各类苗木335万余株,完成城区63个单位庭院的绿化提质。一是石江栏公园(二期)绿化工程已完成1000万的投资,共栽植青枫20xx株,栽植红枫6000株,栽植各类小苗、球类30万余株,游道建设1800米,现正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凤形山公园(二期)建设完成1000万元的投资,新建游道20xx余米,在游道两旁栽植紫薇、红叶石楠等各类苗木20万余株。三是对沙滩公园进行的全面的提质,区政府投入600余万元,请专家现场指导,对沙滩公园内的高大乔木进行复壮,重新铺设了优良的兰引三号草皮,让沙滩公园重新焕发生机。四是对郴州大道、郴永大道、槐万公路、107国道绕城主要干道重点提质改造,突出绿化精品,打造绿化亮点。五是区政府投资近4亿元,对西河观光廊道建设,对马头岭、栖枫渡沿线河道进行绿化,彰显景观,建设成全国重要的城乡一体的生态走廊,打造百里生态景观带。
2、开展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为期一年的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顺利结束,共办理案件100xx件,处罚金额449370元,开展文明劝导364022人次,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治理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市民素质,全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得到极大改善。
3、做好自产自销瓜果销售工作:季节性瓜果集中上市期间,苏仙区免费为辖区内瓜农果农办理自产自销瓜果摊点胸牌300多个,对瓜农果农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根据季节和市场行情,按照市城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对自产自销瓜果临时销售点进行重新调整和规范,保留苏仙菜市场、东苑阁市场等必要的5个销售点,按时按质的完成了20xx年自产自销瓜果的销售工作。
4、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协助配合公安、环保部门做好考点周边各类噪音整治工作,再次以市一中、市二中、市六中、苏仙中学、一完小、四完小、五完小等学校为重点开展调查摸底,针对经去年联合整治后反弹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重拳出击,逐一进行集中整治。整治期间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00余份,取缔占道经营行为230余起,规范各类超门面占道经营300余处。
5、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为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城管与市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渠道,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使群众在了解区城管局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等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对城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打造全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对辖区主干道内9座公厕进行了维修更换所有老化管道,更换淘汰型水龙头,对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统一更换为合格的节水器具,制作节水温馨提示,张贴在公厕内显著位置,提醒市民群众节约用水,将9座公厕打造成郴州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并已通过市水务办验收。
7、加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与要求,加强了我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一是重新调整机械化作业车辆分工,增加作业次数,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路面见本色,路面尘土控制在5克/m2以内,二是推行了快速保洁、定点保洁及区域保洁相结合的作业方式,并通过市环卫处购置快速保洁车辆xx台,推行快速保洁和定点保洁相结合的办法,使城区散落垃圾10分钟内得到有效处理,路面尘土量控制在5g/平方米以内,现已全面投入作业。
8、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专门成立燃气安全生产办公室,重点对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摸底排查,狠抓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追究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年,确保我区燃气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
无
20xx年我局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的号召,立足实情,抢抓机遇,把立项争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以此推进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今年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共1795.8万元,其中:绿城攻坚项目经费xx0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一批)1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二批)20万元;背街小巷改造资金xx万元;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140万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资金110.58万元。
(一)全面推进“绿城攻坚”(五期)。按照苏仙区“绿城攻坚”(五期)活动方案,重点做好城市景观大道、西河生态走廊和环城山地公园生态圈的建设,实现建设生态宜居的国际化、现代化山水名城。
(二)继续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城管系统的网格化管理,继续推行精细化、常态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要精益求精,确保城市管理进一步提质。
(三)大力开展城管执法工作。加大市容环境的整治力度,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尤其是要加强渣土执法力度,严管重罚,严厉杜绝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城管联动工作。继续推行城管联动,利用“数字城管”平台牵头,广泛融合全区城管资源,完善交流信息网络,相互通知,协同处置城市管理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我区城管事业上台阶。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我在此就坛厂镇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敬请与会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坛厂镇位于仁怀市东南部,距仁怀市区8公里,交通便捷,区位优越。全镇总面积116平方公里,辖8村1社区,总人口30538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280元,城镇化率达42%。一年来,坛厂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按照“小城镇、大战略”和工业强镇及城镇化带动战略发展思路,准确定位、合理布局,倾全镇之力,努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取得成绩。
怀阳村和樟柏村新农村建设创建示范点,总投资达400余万元,其中:硬化村级道路2500米、修建联户路6000米、沿茅台高速公路两则实施新农村房屋风貌改造70余户,在怀阳村修建农民文化活动中心,修建排洪排污和垃圾收集中转系统,投资建成道路绿化工程,彻底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按时完成了191户的危房改造任务;加大“拆违”查处工作力度,年内共停建整改186户,拆除违法建筑23户3518平方米。
三、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坛厂作为仁怀市确定的重点建设乡镇之一,在20xx年度内,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工作,按照工业强镇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发展思路,狠抓机遇,扎实推进,努力促进坛厂的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随着三个园区的落户和开工建设,给我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带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小城镇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了班子会专题研究小城镇建设工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调整和充实了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下发了《坛厂镇20xx年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调整充实了村管所及城管办人员力量,扩充了执法队伍,保障了小城镇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准确定位、科学规划,有效地提升小城镇建设品味随着我镇交通条件的极大改善,给我镇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面对这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我镇着力规划,加强建设,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道路建设为重点,以园区建设为核心”的发展思路,启动了《坛厂镇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详细规划的修编。在修编时立足于打造高口味的特色城镇,立足于小城镇建设规模,在小城镇规划建设方面,提出高起点、高标准、有特色的要求,切实做好以园区建设为核心,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农村示范点为重点,整体推进,着力提升坛厂的小城镇建设规模,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统一思想,持之以恒,部门配合,扎实推进。
小城镇建设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投入资金多,建设周期较长;二是涉及部门多,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为此,我们加大了小城镇规划建设重要性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小城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了在具体实施中上下一致,把小城建设看成是自己的事,遇到困难不退缩,大家一起想办法。为认真抓好小城建设工作,一是围绕既定目标,镇党委、政府每年都派人参加小城镇建设规划及建筑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了基本规划和业务方面的知识;二是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充实到领导小组,便于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三是充分调动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项目部推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建设项目严格进行管理,实行目标考核重奖重惩。
(四)广开门路,多轮驱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小城镇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资金不足是困绕小城镇建设的主要难题,特别是在财力薄弱的乡镇,保工资、保吃饭都显得捉襟见肘,更谈不上用财政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近年来,我镇在小城镇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摸索了一条解决资金不足的办法;归纳为一句话:“广开门路、多轮驱动、抓牢盘活、滚动发展”。具体讲,就是当前的政策机遇,主动出击,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哪怕只有一线希望,也要积极争取,这就是“抓牢”。盘活”就是利用土地等各种资源去实施资本置换,从而达到以地生财、滚动发展。这种方法已经成为我镇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商贸街的建设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五)严格执法、加大规划控制力度,强化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
在年度内,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紧紧围绕规划是城乡建设龙头的理念,根据坛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际,请相关部门专家对集镇区域原有的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了修编。镇区规划范围从原来的2.5平方公里扩大到了4平方公里,对新报批的农村建房,镇人民政府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镇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严格控制规划红线,随着坛厂三个园区的启动,加大了对重点控制区域的巡查,坚持每天一巡查,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为园区的规划和建设保驾护航;在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防控上,镇与各挂村领导及各村(居)签订了包保责任状,将管理重心下移到村(居),层层负责,层层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从源头抓起,杜绝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成立了坛厂镇城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加大了执法力度,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违法违章建筑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几点体会。
通过近几年的小城镇建设,我镇的小城镇建设工作已初形成了“投资行为市场化、筹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隐形资产显形化、建设项目业主化”的发展格局,回顾过去,有以下几点体会:
3、主动出击,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投入是小城镇建设得以启动的关键;
4、解放思想,克服畏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开门路、多轮驱动是摆脱小城镇建设资金不足的核心。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镇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组织上和群众中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坛厂实际,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推进城镇资源资产的置换,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更进一步加快推进坛厂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坛厂的发展,实现强镇富民的宏伟目标。
谢谢!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根据我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安吉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从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城镇管理,提升环境质量,改善镇容镇貌等方面开展实施了小城镇建设工作,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2号路延伸段建设:道路长190米(9号路至10号路段),宽24米,沥青路面,投资93万元。
2、城区内路灯安装:2号路25盏,6号路16盏,7号路15盏,9号路14盏,广场景观灯及庭院灯27盏,总计97盏,投资83万元。
3、政府前市政广场建设:总面积约6000平方米,广场内市政铺装及绿化种植,健身器材增设,投资85万元。
4、城区绿化建设:其中2号路3200平方米,7号路700平方米,5号路下半段200平方米,休闲广场绿化5000平方米,11省道沿线绿化全覆盖,城区道路绿化等共计绿化面积22300平方米,投资291万元。
5、村民休闲小广场等节点建设:包括隔水小广场,黄金坝小广场,喇叭口小广场,投资56万元。
6、破旧、危房拆除:对109户村民6500平方米破旧危房进行拆除,投资25万元。
7、城中村道路硬化:对规划区内村道进行硬化,共计28900平方米,其中主道路23800平方米,进户道路5100平方米,投资180万元。
8、完善垃圾收集系统:新建垃圾房15座,新增设垃圾箱46只,投资23万元。
9、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站进行提档升级,新建化粪池10只,铺设污水管道1350米,投资45万元。
10、烟囱美化:对规划区内所有企业的烟囱进行美化,投资20万元。
11、街道人行道板铺装:完成2号路3200平方米人行道彩板的铺装,完成7号路400平方米,完成农民街500平方米,投资41万元。
12、消防通道水泥路面浇筑:完成2号路、6号路已建成的所有商住楼后通道水泥路面浇筑,约3000平方米,投资18万元。
13、广告牌更换:对城区内410家店面广告牌进行统一设计及更换,投资25万元。
14、立面改造:对城区内房屋、围墙共计18000平方米立面进行彩化,投资27万元。
15、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日供水量4000吨的水厂一座,日供水量100~500吨的供水点13处,管网总长度473千米,总投资约1900万元。
二、加快城镇化及城镇整体开发建设的推进。城镇商住楼开发建设:的续建项目中,已完成富源商贸街的40间商住楼、供销社区块的商贸综合市场的10间商住楼、2号路商住楼24间、7号路的20间商住楼,总计94间,建筑面积22560平方米;在建项目包括6号路的9间商住楼、2号路的16间商住楼、位于镇政府南侧依云西郡22间商住楼,共计47间,建筑面积11280平方米;即将开工的项目有:镇政府南面依云西郡商住楼38间、2号路延伸段(7-8号路段)商住楼44间、新车站区块11间,共计93间,建筑面积22320平方米。
共计开发建设234间,总建筑面积56160平方米。
三、挖掘城镇建设新亮点,跨河北扩工程的启动。为打造出基于杭垓优势山水风光的精品休闲项目,我镇将跨河北扩项目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项目选址于杭垓镇西溪河道杭垓城镇建成区段北岸,现已完成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拦水景观坝和安全堤岸的建设工程已正式启动。总投资337万元。西溪北岸地块将由我镇与投资商合作开发,整个基础设施项目预计总投资2700万元。
四、下步打算。
2、做好杭垓镇总体规划的管理实施工作,严格村镇建设管理,以规划为指导使杭垓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3、围绕建设美丽乡村,打造旅居小镇为目标,继续抓好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建设品位,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功能。
通过镇村齐心努力,我们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县委、县政府对我们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对照建设标准还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以“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继续抓好小城镇环境改善、镇容镇貌整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使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力争这项工作再上一层楼。
杭垓镇规划与建设办公室。
20xx年12月。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海北镇地处京、津、唐腹地,205国道横贯全境,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明显。辖区面积84.5平方公里,下辖20个行政村,人口2.67万人,耕地面积65639亩。近年来,海北镇政府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形成了自行车零部件、休闲家俱、五金柜俱、散热器片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的优势产业。xx年年全镇完成社会总产值17.3798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4.40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887元。海北镇经过几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沿205国道两侧为重点的规划建设发展格局,商业长廊已具规模,工业企业分片集中,基础设施完备,镇直所属区域道路已基本硬化。按照芦台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布局,海北镇以“两区一线”(两区即工业园区和小海北农贸市场园区,一线即205国道两侧商业长廊)为着眼点,规划了5平方公里的民营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依据目前的发展现状逐步向工业园区内集中,工业园区的发展壮大带动了小城镇建设。同时,两个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均做到了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强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2021年,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以提升****管理水平为主线,以****综合整治为抓手,锁定各项重点目标任务、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力以赴、落实责任、狠抓推进,确保了****的优化提升和各项重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一、加强党建引领,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牢牢抓住党建走前头和坚持“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两大任务,坚持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央和**、*、**党委安排部署,制定党史学习教育方案,围绕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总要求,采取读书、开展交流研讨等形式,组织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党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系统学习《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等学习资料,扎实开展“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讲党史、听党课、“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学思践悟、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在坚守初心、造福群众上出实招,在勇担使命、促进发展上求实效,引导党员干部将初心融入血脉、把使命扛在肩上,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干事创业、为民服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力地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发了全体人员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提高了科学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全**上下形成了努力工作、争创一流的良好局面,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结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
坚决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职责分解落实。**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日积月累的经常性工作,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职责分工,层层压实管理责任,并将****的各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资料。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制定《*****》旨在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三是坚持例会制度,提升工作效能。每周定期由**向全***通报上周各项工作整体运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益于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切实强化干部理论武装,以此实现中心工作透明化、可视化管理。同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以成文的形式发放至个人。对**管辖的范围进行分块,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时”的“四定”原则。通过“周例会”制度这种全新的管理模式,使得“晒成绩、摆问题、查不足、促整改”成为常态,有力助推和检验了“领导带头、党员先行、担当尽职”等举措执行的工作成效,有效避免了问题的反弹回潮和长期积累,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持续增强。
三、强化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
为改善***、提升**,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全力推进*****工作。二是强势推进****集中专项活动。三是全力抓好显见性问题整治。四是进一步强化督查检查。
四、抓重点攻难点,全面做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
投入**万元维修***维修水泥路面***,更换路沿石***;
投入***万元维修检查井**处。
五、突出收运处置,环卫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一是进一步夯实环卫硬件设施,新增垃圾压缩转运车**台、购买分类垃圾桶**个,共计投入**万元,及时将垃圾桶投放至全**个垃圾收集转运点。二是全面清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及机械设备等,对全*****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开展了集中整治。三是深度做好**保洁和垃圾分类。探索实施了“户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共转运、处理垃圾****吨。各***保洁员全天候工作,做好日常保洁、路肩打草、碎砖乱石清理摆放、河湖堤岸的环境卫生等工作,真正实现以生活垃圾有效治理带动***净起来、绿起来、美起来。
六、加强监管力度,提升“三供一业”服务水平。
聚焦**冬季供热温度不达标、物业管理不规范、垃圾清运不及时、保洁不到位等问题。一是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等措施,有效提升**供水、供热水平,共下达整改通知书**份,现已全部整改。二是会同***、**社区解决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物业服务质量不高,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共开展监管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处,已整改**次,组织员工安全培训***人次,制作张贴井盖。三是扎实做好***“三供一业”市场化运营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找准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七十六*“三供一业”市场化运营工作报告》,为调研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四是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推进公用事业和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落实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
落实入*道路货运信息采集登记,人、车、货全面消杀和核酸检测,确保做到不漏一人、一车、一货,无缝隙、无盲区、无遗漏。切实为我*筑牢疫情防控“外防输入”第一道防线。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今年以来,我镇根据望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和全县城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按照镇四届党代表大会提出的“打造边陲商贸集镇”的工作思路,镇城镇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狠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镇容镇貌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得成绩。现简纳以下几点汇报:
今年年初,我们对全镇三个集镇,特别是梅花岭集镇进行重点的摸底调查,其建成区总规模1.8平方公里,集镇非农业人户口1200人,农业户口6256人,外来人口214人,建成区有企业7家,各级各部门42个,已硬化道路6000米,占总任务的89%,已安装排水管道仅梅花岭集镇5200米,占总任务的96%,但由于集镇沿路开发的历史成因,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老百姓也有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重拳出击。首先在垃圾清扫上下大功夫,专门聘请两名同志打扫,安排一辆垃圾运输车将垃圾逐天拖往桥驿垃圾场,滤布仅此一项,镇财政除住户收取一点外还要注入资金达5.6万元,彻底改变了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的尴尬局面,结束了乱停乱靠乱建乱挂的历史。
为改变沿路建镇的不良局面,今年初,镇党委政府对城镇建设专题研究,会议提出规划先行,后分步建设的指示方针,我们专门请长沙市建设设计院的专家为城镇的扩容提质和商贸小区,拿方案,做设计。总设计规模200亩,第一期工程为60亩,今年5月份启动建设目前已启动山地征收60亩土方,工程4.2万方,道路硬化1000方,麻石砌300方,下水道980米,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已达130.2万元,目前还有几项工程正在扫尾,它们是下水道600米,路沿石1200米,绿化树木1000株草及坪等工作,预计还需要建设资金36万元,现已集纳农民建房160户,估计年底还有三十户将开工建设。今年我们把以上项目积报上报。争取上级纳入“以奖代补”的项目之中,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全集镇人民的坚决拥护,他们拍手称好的是彻底解决了集镇的下水问题。三条下水设施铺管建设,政府虽然管道铺设长,压滤机滤布耗资比较大,但能较好地保证居民的饮水安全。我们全部采取的全密封,三级化粪池处理,下水搞好以后居民们的饮水问题。得以解决。今年又挖机井42口,政府多发一点钱,也是值得的,对郭亮、代公桥小型集镇在村为主的基础上,我们全面实施监管,防止了乱搭乱建,卫生堪忧的现象。
在整个施工当中,有五个工程队,即三条下水各一个工程队,绿化一个,土方硬化等一个,五个工程队都具有相应资质,并了施工合同,能较好地按施工图纸规范施工,作为政府专订派出两名干部专门监管工程质量和相关现场签证,同时,还在集镇的居民中选聘了两名德高望重的同志共同监督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和工程质量工作,除因新土方沉降有一块硬化道路要返工外,其余均无质量安全隐患,在农民建房的问题上,我们采取统一层高,统一外装饰,统一排水,统一供电等多方措施,确保了建设高标准和高质量。
(一)年初计划工程还有扫尾工任务,我们将抓紧实施,力争古历年底全面完工。
(二)工程立项和报建工作还必须重新补课,尽快完善各种资料。
(三)镇级财力十分紧张,年底的支付压力特别大,还有待上级重点倾斜关照。
(四)办内人员含主管领导仅四人,联系城建、规划国土、招商、环保及重点项目建设。人手不够,业务不精也还有待调整和学习提高。
(五)探索集镇管理的新模式还要进一步优化,根治了好脏、乱、差现象的任务还很艰巨。
虽取得点滴成绩,这都离不开建设,城管、财政等县直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存在的问题也将促使着我们真抓实干,尽快完成,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明年我们将继续以打造集镇亮点为目标,启动商贸小区的二期开发,狠抓周边环境和镇容镇貌的治理,着力解决缺水、饮水难问题,开启茶亭自来水厂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相信,有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怀,茶亭城镇化水平一定能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构建平安和谐茶亭作出新的贡献。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城镇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城镇管理的复杂性体现在各个方面,如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方面。在城镇管理中,我认为理念更新、科技赋能以及共治共享是实现良好城镇管理的关键要素。
第二段:理念更新是良好城镇管理的基础。
城镇管理需要理念的不断更新与进步。传统的城镇管理强调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忽视了市民的主体地位和激发市民的积极性。而现代城镇管理则主张公众参与和市民自治,通过多元化的合作机制来实现全社会的共治。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倾听市民的声音、重视市民的需求并与市民密切合作是良好城镇管理的重要原则。
第三段:科技赋能提升城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随着科技的进步,城镇管理也可以通过科技赋能来提升自身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城市交通管理,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安全。通过智能化的城市环境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水质安全等指标,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在我参与的城市管理项目中,利用科技手段对城市管理进行改进和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第四段:共治共享是城镇管理的发展方向。
共治共享是现代城镇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城镇管理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合作,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之间的协同努力,共同推动城镇管理的改善和发展。例如,政府可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同时充分尊重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类似的共治共享模式也可以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只有实现共治共享,才能实现城镇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我的实践和思考,我认为城镇管理需要理念更新、科技赋能以及共治共享的支持和推动。在城镇管理中,我们需要关注市民的需求和意愿,尽量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我们也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城镇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是,我们要积极推动共治共享的理念,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合作共赢,共同打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只有不断学习和创新,我们才能不断提升城镇管理的水平,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我对城镇管理的心得体会。在未来,我将继续致力于城镇管理的改善和创新,与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近年来,我国城镇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作为城镇管理者,我深深地体悟到城镇管理的重要性和难度。在长期的管理工作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强化法制观念。城镇管理工作伴随着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管理者必须做到熟悉并且遵守法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城市管理的公平和有序。通过良好的法制观念,我们可以树立起法规与其他城镇居民的高度一致,增加群众对城镇管理工作的认可度,使城市管理透明化,便于各层次的群众参与。
其次,要注重公共设施建设。城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设施。只有公共设施足够完善,才能够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因此,在城镇管理中,我们要不断加大对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供水供电有保障,垃圾清运及时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
第三,要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城市管理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居民的日常生活问题,也要为城市发展提供动力。城市是一个经济实体,我们要注重建设活力城市,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本流入。为此,我们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到我们的城市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就业机会。通过城市的高速发展,我们可以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吸引更多的资源和人才汇聚到城市。
第四,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城市管理工作中,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城市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的危害越来越大。作为城镇管理者,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增加绿化覆盖率。同时,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机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城市环境,为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最后,要加强与居民的互动沟通。城市管理是与居民息息相关的工作,我们要注重与居民的互动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通过开展居民参与城镇管理的工作,可以增加居民的归属感和参与感。同时,我们要主动向居民传递城镇管理的理念和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城市发展和管理。只有实现政府与居民的良好互动,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总之,城镇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想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管理者需要具备全面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加强法制意识,注重公共设施建设,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与居民的互动沟通,我们可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我相信,在全体城镇管理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城市将更加美丽宜居。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还在找城镇燃气的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
应急预案。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
合同。
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20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年,我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县城镇建设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县“四大家”的正确领导下,按照“12345”的总体建设思路,认真落实一项重点工作、一个工作班子的捆绑责任制,实行“道路搭框架、土地换资金、资源换项目、存量换增量”,加速构建“一城连二镇”、“三纵四横”的总体框架体系,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从而提升了全县城镇化水平,城镇化率达到25.5%,同比增长2%。一、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为配合全县“12345”的总体建设思路,完成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第三轮修编。对县城垃圾处理场、衡岳南、北路改造等重点工程专业规划进行了论证,完成了xx岳东路改造、东大化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商业步行街建设等30项详规。县城详规覆盖率达到77%,比上年提高1%。成立了规划专业测绘队伍。从规划宣传、放(验)线、工程报建等方面入手加强规划跟踪管理,办理“一书两证”204件,“一书两证”发放率100%,查处和纠正违规建筑25起,计8890平方米,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以实施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为重点,带动城镇建设。县城城区拓城敞口改造大规模、快速度铺开。以道路拓建、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为重点,新拓建城区道路4.6公里,城区部分新开通道路已完成铺油硬化、道牙安装、绿化带栽植和排水管道埋设,硬化路面6.2万平方米。7个重点项目共完成投资7500余万元,其中1个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6个项目正在抓紧施工。建成了县城自来水厂日产水5万吨取水泵房;正在建设的项目有:米江大道、嘉汇购物中心、恒冠大市场、阳光大厦、商业步行街、“江畔明居”住宅小区等项目。其中米江大道已完成2.7公里路基和稳定层铺设,正在进行砼硬化;嘉汇购物中心、恒冠大市场,工程主体已竣工;阳光大厦,已建设11层;商业步行街,路面基本成形;“江畔明居”住宅区有8栋住宅楼在动工兴建。衡岳南、北路改造,新垃圾场建设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新世纪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杨山公园的提升改造正在筹备。继续开展了示范小区创建工作,创建了“富丽华”示范小区,区内建有休闲角、篮球场、绿化景点3处640余平方米等设施;小区内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正在筹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新埋设排水管网2.05公里,改造供水管网0.65公里;城区绿化建设较往年有新的进步,已完成绿化面积15000平方米。其中沿江绿化风光带建设,已完成绿化面积1平方米。各镇建设分层次、高质量实施。全年各镇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80余万元,新(改、扩)建道路3.2公里、硬化路面18700余平方米,新修下水道3100米,续建、改造农贸市场3座,在建客运(站)场1个。其中示范镇――新塘镇自筹资金600余万元新(改、扩)建道路1.7公里,硬化路面18500平方米,建成了东健路样板街,完成了道路沿线绿化11000平方米,建成了日产1万吨的自来水厂扩改项目和一个有260余个摊位的综合农贸市场,并投入运营;10月份成功举办了“xx县首届土菜文化节”,扩大了新塘吃文化的影响,在省内外树立了“吃在新塘”的品牌。大浦镇建成了大堡路示范街。三、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把以绿化美化净化为重点的生态建设作为改善小城镇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实施了“绿色环保工程”,从治理“脏乱差”入手,深入开展了城镇镇域环境综合整治。各镇成立了专门的环卫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实行镇――村(居委会)――清扫保洁人员三级管理,对街道清扫,垃圾清运实行实行路段承包、经费包干,开展市容管理达标路、样板路创建活动,卫生状况较往年明显好转。全县加强环卫设施建设,新添置垃圾车1台,新建垃圾站6个,新增垃圾斗16个、果皮箱40个,城区环卫设施基本配套齐全;狠抓城管队伍建设实行竞聘上岗、末位淘汰、执收分离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管理水平。全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筑92起,面积14814平方米,制止、纠正随意改变项目用途的行为49起;取缔了二小门口的菜市场,纠正处罚违章行为4065人次;拆违拆网8630余平方米。今年县城顺利通过了“省级文明卫生县城”复检验收。四、建筑业大步向前。一是圆满完成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资质就位后,全县建筑业企业达到了21家,其中,二级总承包企业2家,三级总承包企业10家,一级劳务分包企业3家,二级劳务分包企业5家,新批组建施工企业1家。二是加强了建筑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5期,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1133人次,上报省厅核准二级项目经理资质25个,完成了190多个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年检复查。三是加强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重新修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报批管理规定”,完善了报批操作流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制度,全年有11家企业完成了申报工作,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评考核,考核300人次,并做到持证上岗。继续推行工程质量旁站式管理,施工现场派驻安监人员驻场施工督查,同时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在建项目41个,发出整改通知40份,提出整改意见221条,查处纠正违章建筑和建筑装修18起,对8个项目下达了处罚决定,并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整顿规范了全县燃气市场,对2个不法经营网点进行了清理,对私自倒罐等6处隐患进行了整改,确保了燃气市场的有序运营。四是施工产值快速增长,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亿元,比上年增长5%。其中施工面积21.6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3.3万平方米,工程项目应报建52个,实际报建50个,报建金额5200万元,建筑面积16.9万平方米,工程报建率达93%,较上年提高2.5%,质量安全受监工程56个,受监面积15.8万平方米,占应受监的100%,合格率95%,全年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投标8个,实际招投标8个,招投标率为100%,实施竣工备案工程19个,竣工备案率100%;开展了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工作,有1个项目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5个项目评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荣桓逸夫教学楼工程、欧中女生宿舍工程、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楼工程评为市优良工程。五、城镇经营卓有成效。积极鼓励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招商引资,出台了《xx县建设局系统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全年与内外客商洽谈、签订城镇建设开发合作意向协议项目3个,拟利用外资1.13亿元。其中“金杉苑”小区建设与xx巨典公司签约引资787.8万元,已到位资金400万元;新世纪农产品交易市场及旧城改造、xx文体广场改造建设项目,正在与客商洽谈,拟引资1.05亿元。实现了县城各主要街道的路灯电杆的经营权、广告权等有偿出让和县城及新塘开发区的的士经营权拍卖,获资300余万元。以地生财,滚动开发,全年县城新区和各镇出让土地22宗,150亩,出让收入达2625万余元,xx岳东路以xx出资60万元冠名改为东健路,城镇经营极富成效。六、自身素质、服务效率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斐然。一是建设系统的改革改制初见成效。各单位结合各自行业要求,推行了内部承包,完善了绩效挂钩责任制,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的改善,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完成各项收入1347.2万元,较上年增长6%,建筑公司、设计院的改制初步完成了前期工作,建筑公司职工社保进入了社保“笼子”。二是政务公开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年共受理申办项目204件,已按期办结204件,按时办结率达到了100%;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特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40余人次,减收各类规费90余万元,受到民营业主好评。三是宣教工作有声有色。认真落实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和局属单位负责人集中学习业务知识,成功举办了“建设系统法律法规暨党内两个条例”知识竞赛,开展了“从政道德”主题活动,采取召开会议、电视宣传、印发资料和树立永久宣传牌(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和宣传了《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法律法规,在全县营造了“依法治建”的浓厚氛围,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四是廉政建设继续得到加强。先后制定了《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建设系统工作人员五要十个不准守则》、《xx县建设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若干规定》,层层签订责任书,全系统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普法、档案、提案、安全、农村党建等工作均达到有关要求,圆满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今年以来,我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工程项目建设方面有些进展快,有些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进展缓慢,建设任务还相当繁重,违规违章建筑尚还存在,个别民营企业规避监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隐患。其次市容市貌整顿后,反弹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来年的工作中努力克服和解决。全县建设工作基本思路。总的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切实做到“一个确保”(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不出大的事故),“二个规范”(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三个突出”(突出重点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区脏、乱、差的治理),全方位做好建设领域各项工作。具体在以下九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进一步突出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保障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二)进一步深化城镇化重要性认识,全力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三)进一步提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认识,搞好重点工程建设。(四)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新经济增长点的认识,加快房地产业发展。
(五)进一步做强做大建筑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
(六)进一步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七)进一步提高建设部门的行政效能,竭诚服务,确保城镇建设与经济同步发展。(八)进一步深化建设事业改革。抓住一切机遇,挖掘一切潜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能力,确保行业经济效益得到全面提升。(九)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把握大局,消除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市内的各项事务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过程,它关系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作为一名从事城镇管理工作多年的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了城镇管理的重要性和变革带来的挑战。下面我将从规划、居民服务、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和城市安全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规划是城镇管理的基础。城镇规划是指对城市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和规划,通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城镇管理工作中,我们应该注重长远规划,并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决策。一些城镇管理者往往只重视眼前的利益,缺乏对未来的思考,导致城市规模过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因此,我们要加强规划能力,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和市民利益,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城镇规划。
其次,居民服务是城镇管理的核心。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居民的支持和参与,所以我们必须将居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提供贴心、高效的服务。首先,我们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电力等。其次,我们要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提供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再次,我们要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机构,提供社区服务、文化娱乐等活动。总之,我们必须把居民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居民的满意度。
第三,环境保护是城镇管理的重要任务。城市是人类生活的空间,而城市的环境质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健康和幸福感。在城镇管理中,我们要始终把环保放在优先位置,加强环境监测、治理和保护。我们要加大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提倡绿色出行方式。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种植更多的树木和植被,提供更多的绿色休闲空间,创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四,交通管理是城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交通问题成为城镇管理的瓶颈之一。为了保证交通的顺畅和安全,我们必须加强对交通流量的监控和调控。我们要合理规划道路网络,科学疏导交通,提高交通流动性。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工具的安全和舒适性。另外,我们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交通意识和安全素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
最后,城市安全是城镇管理的重要任务。城市的安全问题涉及到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城镇管理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城市的防范和管理,加大治安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还要加强消防和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此外,我们要完善城市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提高城市的应急处置能力。
综上所述,城镇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全面去把握和把控。在城镇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规划、改善居民服务、保护环境、管理交通和维护城市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出宜居、宜业的城市,实现城镇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