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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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一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除以上主要内容外,还有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消防工作奖惩制度,建筑设计、审批施工防火制度,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制度等等。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会明确各级防火责任人所管辖范围的消防安全具体职责;有针对性地具体规定出各种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如油库、变配电室、锅炉房等等。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3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河南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总体目标
力争“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火灾防控体系,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普遍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全面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四、工作标准
乡镇消防工作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有力,工作秩序规范。行政村达到“十个一”标准,即成立一个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建立一套防火检查制度、签订一份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一份防火公约、购置一批灭火器材或消防车辆装备、建成一支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伍、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设置一处消防水源、制作一块固定消防宣传图板、张贴(刷写)一批防火警示标语。
五、方法步骤
(一)开展试点。2015年,各省辖市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认真调研,紧密结合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基础等客观实际,分别选择1至2个行政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试点,力争2015年3月底前试点单位达到《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标准。省政府将适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经验交流。2015年,各地要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交流农村消防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材料,录制视听资料。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选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重点培育。2015年上半年,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推动农村消防工作深入开展。
(三)全面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逐年、逐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2015年,全省20%的农村完成各项目标任务;2015年,50%的农村完成各项目标任务;2015年,力争100%的农村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初步建立行之有效、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火灾防控体系。
六、工作内容
(一)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积极推广“户户联防、村村联防、片区协同、风险共担”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督促农村消防工作开展。各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消防工作负责人员,确定自然村消防协管员,制订防火公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强化农民群众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手段。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作用,每半年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二)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各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行政村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坚持落实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制度,严格落实奖惩。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乡镇、村庄,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一票否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失职、渎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编制农村消防安全规划。各地要结合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在编制村镇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否则,不得批准实施总体规划。对于已经制订的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村镇规划,要及时予以补充。2015年,40%的建制镇、集镇,10%的自然村完成消防规划,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镇消防规划必须全部完成;2015年,60%的建制镇、集镇,20%的自然村完成消防规划;2015年,建制镇、集镇的消防规划全部完成,50%以上的自然村完成消防规划。
(四)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各地要坚持将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建设“改水、改路、改电、改灶、改房”等同步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庄,应当根据村庄规模建设不少于1个室外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1处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根据消防用水需要设置不小于1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农村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村庄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米。村庄房屋建设应按照《农村建筑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逐步提高耐火等级,保证防火间距,并按规定敷设室内外电气线路,确保用电安全。各自然村都应设置保证火灾报警的通信设施。结合农村沼气建设,对农户炉灶进改造和规范,改善用火条件。
(五)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逐步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农村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力度,努力提高乡村扑救火灾的能力。专职消-防-队应当达到“有专职消-防-队员、有固定执勤场所、有执勤车辆、有基本的经费保障”等基本要求。义务消-防-队要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和手抬消防机动泵及配套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小型消防车。2015年,80%的乡镇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建成义务消-防-队。2015年,所有乡镇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40%的行政村建成义务消-防-队。2015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70%的行政村建成义务消-防-队。2015年,所有建制镇、集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100%的行政村建成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应少于5人。初步形成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
(六)强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积极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节目,依托河南电视台品牌栏目,策划举办大型消防公益演出,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大力实施农村消防标语工程。每个行政村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不小于10平方米的固定消防宣传图版1块以上。同时要在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和易发生山火、林火等地方设置消防宣传栏、防火标志。依托农村公路两侧建(构)筑物、村庄内沿路房屋设置宣传墙标;大力开展教育培训。要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每学期应当安排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教育课程。农业、建设、劳动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内容,重点从劳务输出、劳动用工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培养有消防管理能力的农村干部队伍和懂消防知识的新型农民。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和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尽早抓出工作成效。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推进新农村消防建设的合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督促各地巡防队配合专门机关做好消防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要将消防规划等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利部门应将农村消防取水设施与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饮水工程同步建设。交通部门在改造乡村道路时,应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农业部门在指导农村沼气建设和炉灶改造时,应注意宣传安全用火常识,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三夏”、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工作。电力部门在改造农村用电设施时,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规范,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警务室建设之中,乡镇公安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要对辖区单位、村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各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地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旅馆、饭店、商店、集贸市场和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乡镇企业等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业主、农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着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结合村庄整治和道路、电气、炉灶、房屋改造,有计划地解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柴草堆垛乱堆乱放等火灾隐患。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要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四)切实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和企事业单位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着力解决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问题。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三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校内消防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一、 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一名副校长分管政务处,并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处室负责人要负责办公室的消防安全,若哪个办公室发生火险,发生一次对负责人罚款500元,并追究其责任。
二、 实验室的实验员、语音室的电教员,图书室的管-理-员、食堂的保管员、总务处的实物保管员,要认真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发生一次火险罚款500元。易燃易爆物品遗失一次罚款1000元,并追究其责任。
三、 分管男、女生宿舍的生活指导老师,要经常检查消防工作,发生一次火险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 学校电工要加强线路的.维修,若发现线路漏电要及时处理,因责任造成事故的一次罚款500元。
五、 门卫人员要认真执行自己的职责,作好进出人员的登记手续和管理工作。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私拿、盗窃课桌凳出校的,照价赔偿损失外并处以罚款,知情不报者罚款500元。
六、 住校教职工要注意消防安全,并教育小孩不玩火,造成火险事故的罚款500元,造成事故依法追究教师、家长的责任。
印江民族中学
------天台职业中专 2011年5月(修订)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凡具备下列备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使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3、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4、发现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者;
5、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成绩者;
二、凡具备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者;
2、违规用火、用电者;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抵制火灾隐患整改者;
4、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乱搭、乱建棚房,造成不良后果者;
5、慌报、隐瞒不报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者;
6、造成火灾事故责任者;
7、其它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者;
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三、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外,事发当年取消责任人所在处室或部门评选先进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评选先进和晋级、晋职资格。
四、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五、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长室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这是一个新生事物,这是指由县区政府牵头,由乡镇政府建立,实现“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三大职能的专职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其目的在于缓解乡镇应急救援力量的不足,提高抵御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湖州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将原有乡镇级消防专职队与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资源有机整合,全面实施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探索出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湖州模式”。
全国首创“队站合一”模式
德清县新市镇的消防工作,有个全国首创,那就是国内首支以“队站合一”模式建立的乡镇级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
这支队伍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乡镇消-防-队,它依托原镇专职消-防-队,与该镇消防安全工作站合署办公,除承担辖区火灾扑救任务外,还承担着交通事故、化危品泄露、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任务。同时,按照“险时救援、平时防范、日常宣传”的工作方针,队员们定期参与辖区消防安全巡查,组织辖区企业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是一支集“综合救援、日常巡查、社会宣传”三大职能于一体的政府专业力量。
作为这支队伍推动者之一,湖州市德清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郑晓东说:“从实践来看,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能有效整合消防灭火、灾害事故综合救援、社会消防管理的资源,在人员编制紧张的乡镇现状中,实现社会效应的最大化,避免了重复建设和公共资源的浪费。”
德清的有益探索是湖州市积极推行乡镇级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一个缩影。为了更好地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湖州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站和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并制订出台了《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标准》和《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规定》两个文件,湖州市公安局还将其纳入了2012年度“十大惠民”行动。在德清率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湖州市政府将德清新市、安吉孝丰、吴兴埭溪、长兴和平等18个政府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建设任务纳入到各县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内全部进行验收挂牌。
乡镇情况不一,发展水平不齐。在推进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过程中,湖州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出了一套完整的建设模式。在建设过程中,湖州市实施了“三级建队”模式,根据各乡镇面积、常住人口、经济总量等具体情况,将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建队规模划分为三个等级,明确各级专职队营房、装备、人员等基础建设标准,以满足灭火、应急救援和社会消防管理、教育的需要。同时,为充分尊重地区乡镇实际,对乡镇辖区内已有的企业消防专职队,提倡乡镇政府与企业专职队共建形式,减少了重复建设浪费,实现了互惠双赢。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乡镇,则推行“队站合一”模式,将现有的乡镇消防安全工作站与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合并,消防安全工作站的人员由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兼任,职能、任务由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承担,有效解决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长、指导员行政事业编制问题。
通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明确、规范了“训、管、用”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由政府统一领导,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消防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目前,湖州市共有18个重点乡镇建立了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基本实现了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全覆盖,为保障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湖州市政府更是把乡镇级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改造提升纳入“2015年十大民生实事”工程,继续深化推动。
全天候多功能应急生力军
在吴兴区埭溪镇,有支老少皆知的“轻骑兵”,这就是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两辆轻便助力车,每天行驶于镇上的街巷学校、农村社区,平时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火灾隐患检查,险时迅速出动灭火救灾。
对于采用助力车开展消防工作,吴兴区埭溪镇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长陈根生道出了初衷,埭溪路窄巷深的老街道较多,大型消防设备无法进入。为提升社会化火灾防控能力,队员们把上级配备的两辆助力车进行了改装。经过精心设计改装的助力车,不仅能够大量携带宣传资料进行发放,还能够利用车辆前端加装的车载mp3播放器播放消防常识。
8月7日晚,湖州市发布台风“海葵”紧急警报。当晚8许,埭溪镇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对位于市南郊的浙北山货交易市场内的所有人员进行转移。作用区域内的这支综合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当天刚刚挂牌成立的埭溪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成为转移居民的攻坚力量。至当天22时,救援队共转移转人员近2000人。
在转移中,应急救援队员挨门挨户地走到经营户家中,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做好解释工作,进行人员转移的大巴车坐不下,救援队把两辆执勤车用于群众转移,往返与安置点与市场之间。经过近2个小时的努力,市场内的近2000人有效转移到安置点。
一支队伍要发挥作用,人员是基础。在组建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中,湖州市严格按照事业编制人员招录程序,经过层层帅选,为所有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配齐了纳入事业编制的队长和指导员,并按照退伍军人优先的原则,招聘了近200名业务素质高,作风纪律好的消-防-队员,解决了以往专职消-防-队员“招不来、留不住、战斗力不强”的现象。同时,将乡镇级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所有业务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实行县(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摊的方式予以保障。目前,湖州市各县区、乡镇政府仅用于营房装备建设的资金就达到了7300万元。
为更好发挥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湖州市还将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纳入全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系统,建立350m同频同播网,安装火警受理终端系统,切实提高队伍的信息化水平。最近,湖州市又提出了“3+x”理念,将进一步在乡镇整合安监、人防等部门资源,不断融入新的职能。
创新的机制体制焕发出了强大的战斗力。去年以来,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处置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抗击自然灾害等各项任务中表现突出,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扬。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五
根据自治县“三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三资”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三资”管理规范化,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十项补充规定:
一、各村报帐员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商定,报帐员必须具备一定财经知识和业务能力,其人员报财政所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换的,必须提前报告并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二、各村不得担任报帐员。镇“三资”管理中心只接受由各村报帐员经手的各项收支业务,否则停拨所有资金,拒绝办理一切支付业务。
三、各村所有收入必须开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并在7日内进财政“双代管”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私存私放。
四、各村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500元以内由经手人签字,村书记(主任)审签,报帐员复核付款。5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注明事由并签字,村书记(主任)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签后、报帐员复核付款。
五、各村干部待遇分配方案,必须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联村领导审核签字后施行。
六、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两委班子及全体村民代表集体决策。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准擅自个人表态、暗箱操作,所得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双代管”专户。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范围。其处置程序、结果以及使用情况必须进行专项公示。
七、各村财政扶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申报、实施和验收报帐,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
八、各村书记(主任)不得个人承包本村内由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益性项目工程。
九、各村“两委”班子成员必须坚持项目建设“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私自或以村集体的名义表态新增任何建设性项目(包括公益性项目)或者对在建工程项目扩大或变相扩大投资规模和建设范围、增加开支标准。由此造成的新增债务和资金缺口一律由其表态人承担。
十、各村每季度必须按照镇“三资”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帐和财务结算,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帐和财务结算的,镇“三资”管理中心将停拨所有资金。年终各村必须将全村所有财务收支情况公示,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六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 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行政村(居) 委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 兼) 职人员.
2 、每季召开一次 镇安委会成员会议或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产、供、销综合性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 、每季度末月的25 日向 镇党委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
5 、事故报告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严格奖惩,特制定本制度:
1 、各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 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2 、各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并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业主、人头。
3 、各村( 居) 委会、单位对举报和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凡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落实整改。
4 、各村( 居) 委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制定考核细则,实施严格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或重伤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 元以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纳入 镇党委、政府总目标考核分值中扣分计算。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在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次,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连续三年未发生伤亡事故的各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第一、二责任人, 镇政府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单位( 企业) 或安全生产管理模范工作者,并予以奖励。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培训,提高安全思想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1 、 镇政府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到二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各村(居委会) 干部、管理人员、驾驶员、业主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认真培训,每年培训率要达到100 %。
2 、各村( 居) 委会,对村( 居) 民、群众的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教育面达到60 %。
3 、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学习教育,每学期不得少于1 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
4 、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二次,教育面达到100 %。
5 、对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凡因未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时间、人员,因此而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2 、 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业主等,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3 、 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所属单位、企事业、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
4 、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5 、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 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管理制度。
1 、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 、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 、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 、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村( 居) 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正常有序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本 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 、 镇属企事业单位、村( 居) 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 、 镇成立以常务副镇长高文博为组长、党政办、各农村工作组组长、派出所、学校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全 镇相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协调,提高救援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4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七、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 、 镇政府和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居)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2 、凡发生一般伤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 、对村( 居) 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 、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 、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 日内,书面向乡( 办) 政府和乡( 办) 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 、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 、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4 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 。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 、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 、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1 、 领导重视,责任人必须把安全工作与月度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2 、认真组织安全教育,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的提高,努力达到我要安全,保护公司财产和自身健康的目的。
3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各单位、部门、车间要经常适时地组织自身的安全检查,对职业危害监控点及重点要害部位防范部位要经常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 、安全生产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从细节抓起,实现两个转变: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预防上来,从传统管理转到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上来。从生产源头上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七
一、消防演练的内容:
1、 报警与接警;
2、 初期火灾的扑救;
3、 人员的逃生、自救、疏散和重要物品的转移;
4、 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
二、 消防演练的阶段划分:
1、进行学习动员。在全行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教育活动,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建设银行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办公楼安全管理办法》,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由各部门为单位在支行分管领导和安全员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学习和模拟演练我行制订的消防应急预案,熟悉在消防突发事件中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熟练掌握每一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用途,掌握火灾中基本的自救和逃生方法,保障自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2、成立消防演练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严格组织实施演练活动,确保演练活动顺利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指挥组:
灭火组:
接水组:抢救组:
警戒组:
保障组:
3、组织演练。请县公安和消防部门的同志来行,讲解消防知识及演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在消-防-队的指导下进行演练。全体人员都要参加,把演练当成实战,认真对待;担任警戒任务的员工要提高警惕,防止在演练当中不法分子趁火打劫。
4、总结汇报。演练结束后,各部门要对演练进行总结,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总结情况按要求上报支行办公室,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市分行安全保卫部。
三、 演练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演练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在支行的统一部署下,全行人员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参加,确保演练效果。
2、各部门调整好工作,确保全员参加。这次演练是全面性的、较大规模的消防演练,各部门要组织好员工积极参加这次演练学习,增强自己处理火灾隐患、躲避火灾危险的能力等消防技能。
3、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责任制的落实。演练结束后,支行办公室要对这次演练活动进行认真的总结,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设施、器材需要更新的.立即请示行领导进行解决,制度不完善的立即着手完善,个别员工需要补课的要坚决补上,不能使任何一人缺课。对于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再次加以明确和落实。
4、本方案将从每季第一个月初开始逐步实施,到该月中旬结束。
近日,抚州临川区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干部徐凯在上饶银行会议室,为银行员工们讲授了消防安全知识,银行各部门员工4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课上,授课人员首先明确指出了本次培训的目的及所达到的效应。讲解了《“防火墙”工程》、《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等一系列活动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对参加培训的职工灌输了更全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详细讲解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重点讲解了常见火灾的原因、火灾的危害性、社会各界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如何扑救初期火灾、如何进行火场逃生及疏散人员、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随后,授课人员还对灭火器的使用和注意事项向参训人员进行了现场操作示范和指导。并通过播放大量的火灾案例,来强调了火灾的危害及人们必须要懂得火灾的危害性、火灾的预防性、火灾的扑救性、疏散逃生知识,必须要会报火警、会用灭火器、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培训班上,参训人员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听讲,勤做记录。
通过此次消防培训,切实提高了参训人员对消防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掌握了防火、灭火的基础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确保了社会安全稳定。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八
1.1各级各类库房的消防工作必须由科室领导主抓并负责,专职专人管理,建立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并对新职工进行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易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醒目标明物品名称和灭火方法。
1.3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严格控制温、湿度不超标准。物品入库应当有专人检查,禁带火种入库。对包装破损的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1.4库房内不得堆放大量纸箱、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学物品。
1.5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绝对不许吸烟和使用电炉,库房内电线应穿管,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并加装防爆罩,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1.6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牌,库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不得挪用。仓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1.7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精神麻醉物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本帐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2.1手术室其火灾危险性主要与使用易燃易爆的麻醉剂有关,其吸入浓度大都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之内。必须落实如下防火防爆措施:。
2.1.1手术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排风不得再循环使用。
2.1.2控制易燃物。操作要谨慎,绝对禁止任何火种。不得使用盆装酒精泡手消毒。易燃药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储存。其中氧化亚氮必须与其它可燃品分开存放。
2.2.2应有静电消除措施。应采用特制的导电软管,铺设接地的铜板或金属网,用易燃性麻醉的药物的过程中,禁止使用电灼、电凝器、激光刀。凡需使用心电图、除颤器、内窥镜等带电器械,各项检查工作均应在手术前做好;手术室内非防爆型开关、插头,应在麻醉前插好,并需等手术完毕,乙醚蒸气排除干净后,方可切断或拔去插头;手术室内禁止使用电炉、酒精灯等明火,电源、动力系统的电源设备绝缘性能必须良好,防止短路产生火花。
3.1严格按规定使用电源。氧站周围架设高、低压电缆应大于安全距离。
3.2做好避雷和防静电保护。
3.3氧站工作区严禁烟火,杜绝明火。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带进工作区。
3.4工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管道、阀门使用方法,并制定应急处理的预案,进行演练。
3.5按规定进行加氧等操作,加氧时清理四周火源,无关车辆不得进入,确保进出安全。
3.6做好其他相关人员的防火工作。进入氧站工作区一切人员事先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服从管理。
4.1线机室除了保证安装机器所需的面积外,还必须有足够的余地,做到环境宽敞、通风良好,以保证正常工作和机器的散热。
4.2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线机,应设置一个专用的电源变压器。为保护高压电缆,x线机用的电缆应敷设于电缆沟内,缆沟应封闭,防止老鼠咬坏电缆。
4.3x线机及其设备部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4控制台应置于空气流通、整洁、干燥的场所,切忌潮湿、洒水并应定期检查和保养。
4.5组合机头散热不强,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可太长,温度高时,可用电风扇帮助散热。
4.6高压发生器及机头不应随意打开观察窗口和拧松四周的固定螺丝,以防落入灰尘。
4.7在工作中要经常察听高压发生器或机头是否有异常声响,如有吱吱或啪啪的放电声,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查维修。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九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院的消防工作日趋繁重,特别是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要求的提升,对医院的消防安全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同时,医院的建设也朝着规模化、高层化、复杂化发展,医院里致灾因素也随之增多, 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一)火灾危险性。
一是建筑结构复杂
就滨海目前而言,医院正常为综合楼,主要有门诊和病房等,科室分别有放射、理疗、病理生化检验等,还有药房、制剂室和仓库、配电房、锅炉房、设备维修间等,科室相互连通,大部分建筑连成一片,火势很容易蔓延扩大。此外,特别是一些乡镇的医院的部分建筑还都是老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狭窄,建筑面积狭小,消防设施不完善。
二是易燃易爆品多
医院有大量的棉被、床垫、医用棉花、麻醉剂、酒精和各种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物品、锅炉房、消毒锅、高压氧舱液氧罐等危险的医疗设备,并有酒精灯、煤气灯等明火和电炉、烘箱等电热设备,如果在管理中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比较大的火灾事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是用电荷载量大
大型医疗设备与日俱增,用电量剧增,同时电器线路往往不按照规范设计、安装,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容易致使电器线路超负荷或老化造成短路,导致火灾的发生。
四是人流量非常大
医院内医患人员比较多,同时病员自身活动能力差,疏散困难,而且住院楼多位于高层建筑中,一旦发生火灾,有毒烟雾浓,能见度降低,很容易造成人员恐慌、混乱,不利于人员施救,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二)管理中问题。
一是重业务、轻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能够获得优越的发展离不开精良的技术和过硬的业务水平,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病人到医院治疗,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以促进医院向大、精、优发展。但是部分负责人往往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消防安全,重视扩大医院规模,购置先进医疗设备,忽视了对消防安全的投入,有的甚至尽量缩减对消防设施的的安装,认为消防工作对于医院的发展可有可无,极易在医院的建设过程中造成先天性隐患,同时,对产生的消防隐患整改不积极,消防安全事故极易发生。
二是重服务,轻管理
为了医院的'长远发展,大多数医院积极在加强医院的服务上下功夫,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但是忽视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管理,另外,由于医院的特殊性质,消防监督机构通常本着医院服务民生为主,对医院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少,教育多,对一些消防违法行为不能进行积极有效的进行整改,在某种程度上也组长了医院的不正之风,诸如在新建、改建、装修工程中,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动工,未经消防验收身子投入使用,随意更改消防设计,任意降低施工标准等消防违法行为不时发生。
同时,部分医院的消防消防安全人员责任不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换乱,习惯性违章行为极易发生,如:部分医院为增加病人的容量,随意增加床位占用消防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夜间为提高医院安全对安全出口进行锁闭。
三是重形式、轻学习
医院领导的消防安全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医院的整体消防安全素质,关系到医院的“四个能力“提升,从而关系医院的整体消防安全,目前大多数医院认为消防设施设备用不上,投入多,没效益,而医护人员只要提高自身医疗业务水平,做好救死扶伤工作就可以,消防安全与自己无关,新职工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更是走形式,走过场,加上工作繁忙,更不会加强对消防知识的学习,当真正发生火灾时,不仅不会报警,不会逃生,更谈不上怎样组织病人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三) 预防及对策。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经常性规章,需要全体职工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去做好和完成,应打好基础,抓好基层,加大资金投入,在前期的施工中不能降低施工标准、偷工减料,在建成管理中与有资质的消防安全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消防安全维保,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医院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全院职工不同批次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积极开展以消防灭火、逃生演练为内容的消防安全演练。结合医院保安队伍的建设,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积极开展灭火演练,确保在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降低火灾引起的损失。
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奖惩措施
要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消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灭火救援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着重抓好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如:氧气房、药品库房、电工室、高压氧舱、化学危险品库等,在工作中督促、落实安全防火制度的执行。同时,为保障消防制度的落实,还应建立消防安全的奖惩制度,健全奖惩机制,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是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由院长为医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医院的消防安全具体负责人,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做到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造成责任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四是加强消防监管,强化隐患整改
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医院火灾隐患的排除整改,避免走过场,走形式,把消防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绝不姑息。
综上所述,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也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投入,强化火灾隐患整改,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才能确保医院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一)本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沈旸书记负责领导,院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防火委员会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或协助公安消防的火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高压配电房、病区、氧气塔、锅炉房、计算机中心、职工集体宿舍、职工餐厅及地下病区食堂。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十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十四)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控制乡镇企业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乡镇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规章,监督企业实施;
(二)参加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企业建立义务或专业消-防-队伍,组织消防训练,提高队伍素质;
(五)监督企业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技术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检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条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设置在远离生产、生活区的安全地带;从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其安全性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电工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电气设备;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或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修,保证完好;严禁电气设备和线路超过安全负荷。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乡镇企业逐渐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而企业发展的蓬勃势头与其消防工作的薄弱形成强烈反差,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已刻不容缓。本文将通过对乡镇企业消防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的探讨,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借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企业、农村个私企业、家庭作坊日益增多,而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隐患日益突出。如何加强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消防部队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在我国随着乡镇企业建设的加快,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未对乡镇作出具体的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的滞后导致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各乡镇的消火栓不足,消防通道不畅,企业的供水供电也不符合消防要求,更甚有的村镇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致使许多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扑救。尽管近年来农村消防设施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总的来看,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不畅已成为制约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难题。
(二)乡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淡化,消防安全管理处于低水平状态。乡镇企业正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生产模式传统的进程中,为达到短期资本积累,企业主把办企业的目光最大限度地聚焦在获取利润上,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侥幸心理,企业电器线路私接乱拉、违规作业等漠视消防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处于不到位、不规范、不严格的状况。同时,大部分乡镇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不能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往往在选址、建筑材料、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方面存在问题。
而乡镇企业员工文化基础薄弱、思想观念落后,流动频繁,大部分都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不知其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不熟悉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极易发生操作失误引发火灾事故,且不懂使用消防设施,不懂火灾扑救及逃生方法以及自救与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火灾的发生和人员的伤亡。
(三)社会对乡镇企业缺乏必要的服务、指导和管理。一是社会未建立相应的约束保障机制或是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则来对企业消防管理进行指导;二是社会上可供企业选择的人员大多都未经过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三是没有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为乡镇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务,合理化解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之间的矛盾;。
(四)现阶段消防机构监督力量不能满足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趋势。目前,乡镇企业迅速发展且规模相对较小,很多企业还处于家庭作坊式经营阶段,多属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归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却是派出所人员少、警务重、管辖范围广,特别是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个体私营业分散面广,相当一部分企业游离于监督检查之外,处于失控和漏管状态。
二、乡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固本强基,加快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严把建厂审核关。乡镇企业远离消防中队,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救,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在制定或修订城镇规划时必须同时进行消防规划,使城镇建设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企业建厂时也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充分考虑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因素,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核,竣工时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政府其他部门对明显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把关,暂缓登记发证或不发证,从源头上控制隐患,正真为乡镇企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明确职能,齐抓共管,改革完善消防监督模式。针对目前乡镇企业规模小、分布散、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特点,公安、建设、安监、消防等各有关部门自觉改革和完善监督模式,发挥职能作用。把有限的消防监督力量从管理具体消防事务中解脱出来,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督职能,通过建立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明确法人、公民在消防方面的任务和权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三)强化基层派出所消防执法能力,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乡镇企业消防管理工作是基层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消防监督人员不足,执法水平不高,乡镇消防安全“失控漏管”现象比较普遍,充分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主导力量势在必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强化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指导,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综合能力,并授予派出所对所辖区域进行消防监督工作的一定的权力。基层派出所要有计划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公安派出所消防职责考核,要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正真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基层。
(四)组建各种形式消-防-队伍,提高企业自身灭火救援能力。培育乡镇企业组织成立形式多样的消-防-队伍,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备手抬泵、手提式灭火器等必要的灭火器材,使之成为保护本单位及邻近单位消防安全的中坚力量。对企业保安人员进行系统的消防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熟悉消防业务的专兼职队伍,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培训和造册登记。这些队伍的形成可以在扑救火灾和抢救物资的时发挥重要力量,并有效配合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在乡镇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完善乡镇、村消防安全宣传网络,提高乡镇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一是要切实抓好企业业主的消防安全培训,帮助他们正确对待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二是要认真抓好特殊工种人员的岗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坚决不准上岗操作;三是要向普通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的教育培训,让他们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各乡镇、企业还可以在每年春节、元宵、“119”消防日等重要时期组织开展消防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消防的社会化消防安全氛围。
总之,乡镇企业消防工作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深入细致地做好消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乡镇企业消防安全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虽然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是当前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但是只要我们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就一定能创造出消防工作新格局。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王村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本镇重要文物古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王村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王村镇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三条:本镇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镇政府领导下的逐级消防责任制。
第四条:镇政府应设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士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镇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普法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镇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八条:在王村镇区内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报送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镇上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社戏等活动时,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消防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根据本镇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本镇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6、依照有关规定,对本镇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及文物保护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8、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七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八条: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4、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重要文物,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3、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4、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5、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6、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王村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十二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消防法规,努力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加强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积极作好消防安全工作,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
二、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思想觉悟。在工作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参加科里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工作中要礼貌待人,讲究公德,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讲究礼仪,举止庄重,爱护公共财物,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努力维护保卫人员形象。
四、消防员实施安全检查时要持证上岗,带对讲机,保持与消防科的联系,主动向被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要求对自己分管的楼宇要每天巡查一次。
五、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通道是否畅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灭火器材是否完好,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整,有无安全隐患等。
六、加强消防安全执勤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迅速赶到现场,承担抢救和火灾扑救任务,听从指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七、上班实行轮休制,没有休息日,按时上下班和交接班,严格执行检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实事求是,认真详细填写。
八、自觉接受保卫处、消防科和监督、检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九、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科领导报告。有权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十、严格请假制度,对无故缺岗的严肃处理。值班期间严禁喝酒。
十一、完成处、科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办公和生活秩序,保障公众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村(社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各村社区(村)的第一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村(社区)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 各村(社区)制定其相应的重点部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村(社区)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七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和本制度,对其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村(社区)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办。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夯实消防工作基层、打牢消防工作基储促进乡镇、街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9]126号)要求,区政府出台了乡镇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以贯彻《消防法》为指导。以建设“平安南川”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乡镇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完善消防安全服务网络体系,延伸和扩展消防安全触角,强化和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在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并雇用一名合同制消防员,所有行政村全部成立村委会消防工作小组。
(一)建立健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是乡镇政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其主任由乡镇政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乡镇可以单独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也可以依托综治办办公。并应该做到“六有”。
(三)建立健全村(居)消防工作小组。村(居)消防工作小组为消防工作自治组织,由村(居)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区域的防火自救工作。
乡镇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研究、部署、检查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乡镇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年度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单位,部署来年消防工作。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乡镇政府应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针对本辖区薄弱环节和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并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和上报公安消防支队或抄送公安派出所。
(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每年的119消防日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消防宣传活动。平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对市民进行消防知识培训讲解,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四)建立基础台帐。主要内容为:辖区基本情况,包括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工作会议记录、纪要;消防工作考核、表彰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宣传培训活动影像、图片、文字资料。
《指导意见》出台后,区政府将把乡镇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等内容,凡工作不落实、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不能评“先进单位”、“平安乡镇”。乡镇政府也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纳入部门考核内容,对办公室人员实施量化考核,并与评选先进和个人福利待遇挂钩。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十五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预防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督促各级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护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防火安全运行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也适用于为公司服务的外来相关方。
1、四会:会报警;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
2、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和扑救有机结合,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企业法人职责: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2、总经理职责: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负直接责任。
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火安全负全责。
4、企管部职责:
2)负责具体组织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并对开展工作的绩效负责;
5)负责做好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初期灭火技能;
10)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火作业施工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12)参加和协助上级机构对公司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部门负责人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5)对本部门存放的灭火器材进行妥善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过期、失压、损坏、遗失灭火器材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企管部整改。
7)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通报企管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6、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7)发生火灾时,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或保安班、企管部报告,并带领员工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工作。
7、员工职责
2)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不违章作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4)发现火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5)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1、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3计、施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5)竣工时,组织实施部门应通知企管部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
2、动火作业的审批
2)企管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工作,督促实施部门做好动火作业监护工作。
3、电热器具的管理
2)工程部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人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4、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2)企管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用。
2、应急报警电话:
直线:
外部:全市联动救援治安110火警119交通122医疗救护120
3、应急准备:
1)配备消防水栓,消防水水源,其供水应充足,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
2)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麻布口袋,河沙等灭火器材。
3)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护鞋、绳索等。
4)应急响应:
c、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防止事故扩大;
e、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员身体状况和健康;
f、做好清场工作,清点抢险救援人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2)发生有人受伤或财产损失较大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企管部召集相关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3)奖惩办法按《奖惩条理》相关条款执行。
3)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或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1、本规定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相关附件另附。
乡镇消防安全各项制度篇十六
(一)本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沈d书记负责领导,院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防火委员会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或协助公安消防的火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高压配电房、病区、氧气塔、锅炉房、计算机中心、职工集体宿舍、职工餐厅及地下病区食堂。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