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申请书(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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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邮编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xxx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xxxxxxxxx。
提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二审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
提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xxxx)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请抗诉。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相熟。xxxx年9月30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屋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借款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时间为xxxx年9月30日至xxx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偿还所借款项,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抵押,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遂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6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申诉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申请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务人,故在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
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7月19日审理(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庭审中,明确否认存在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因此,认为三利公司已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承担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三方之间构成债务转移系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抵押协议而非借款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于xxxx年9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名为《抵押借款协议》的合同,但合同双方主体均没有借贷合意,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主观意愿,被申请人也没有将款项借予申请人的意愿,所谓的“借款”更没有从被申请人处移转至申请人占有使用;该协议的重点在于抵押担保,即申请人用其自有房屋产权对被申请人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该笔60万元的款项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借款项,亦非申请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务。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务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申请人的债务移转给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该《抵押借款协议》系三方债务转移下的借款协议,二审法院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系抵押合同关系。
经申请人的再三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同意作证,证明申请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非申请人本身向被申请人借款,而且实际上三利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笔60万元的借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抵押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合同关系。
三)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1、原判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
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务转移,但事实上申请人只是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不管是何种法律关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利害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即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乃至二审判决错误。
2、本案一审二审中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代理资格不适格。
作为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其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即本案被申请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代理律师,而本案申请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60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转移给本案申请人的则应当由本案申请人偿还;若本案申请人仅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则该偿还责任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回避而不应当为本案申请人代理。
四)原审判决案由确定错误。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抵押合同纠纷。
从《抵押借款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确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协议双方均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该笔60万元款项的实际流转;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所借60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当为抵押合同纠纷。
五)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v^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证据,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时间至xxx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xxxx年01月30日止,在xxx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
xxxx年12月12日。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二
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xx。
男年xx月xx日出生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
事实与理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
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
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原告)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状,也称民事起诉书,是指民事案件(相对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为维护或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2、诉状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
诉状在诉讼中的作用是“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所以,必须由原告通过提交诉状这一行为来启动诉讼程序。
诉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纲领性文件”,即诉状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一个第一次接触这个案子的人,看了诉状后就基本能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三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女,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女,汉族......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xxxx年3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陈xx找王xx以35000元购买了座落在**县xx镇沙湾路199号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1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7000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13000元,共计花费63000元才购买了此房。陈xx与其妻湛xx在该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陈xx因病去世。陈xx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后因湛xx腿脚不方便,湛xx的子女陈**、王**、建**商量将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将租金给湛xx做零花钱用,湛xx的生活费由陈**、王**、建**平均分担。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45000元卖给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建**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王**、陈**、湛xx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湛xx因建**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xxxx年9月18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陈xx去世后,湛xx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xx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xx由王**、陈**、建**三人送**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建**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xx去世后,湛xx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xx、建**将陈xx向王xx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建**、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xx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xx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xx的名字,更没有湛xx的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胡军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证人旁边的人教他讲的假话,申请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议的;证人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书证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确载明“建**将自建沙湾199号二单元六楼6-1住房一套约114平方米卖给乌龙村一组梁**,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从该书证来看完全是被申请人建**与梁**协商的,湛xx完全没有在场,更谈不上协商了,而且她们在协议上写明是建**将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场。4)就是没有在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都没有说湛xx参与了协商卖房,只是说在哪里坐起的,具体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审法院凭什么说湛xx参与了协商卖房,完全是无中生有,糊涂办案。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77条等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xx、建**将陈xx向王xx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1、申请人陈**、王**知道该房屋被卖后,就经常找被申请人建**把房屋还回来,她也承认将房屋还回来,她已次次哄申请人,申请人才提起诉讼的。有被申请人建**在原审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如果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断,也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出斥期间进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都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及其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建**所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建**明知所卖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将其处分,被申请人梁**明知建**所卖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为该房屋便宜而购买,两被申请人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我国《合同法》第52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县人民检察院。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四
(1)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除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情形外,审查发现有下列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根据生效裁判是否为经过再审或法院审委会讨论作出的,而作出两种不同的审查结果:。
b.经再审后作出或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2)对于审查后发现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两种情形,检察院一般应当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3)上述第(2)种情形的,如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规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现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提出申请监督的,如审查后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5)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及执行活动中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监督规则》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6)属于《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七)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八)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7)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监督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五
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国家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因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依职权对该违法所得或被侵害的财产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刑法保护和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积极的手段和措施,具有浓重的职权色彩。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责令退赔,这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也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当犯罪分子不能主动履行该义务时,即可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也可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适用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规定却产生了诸多分歧。案例:
1被告人黄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现被告人在xxx服刑。但被害人刘某被诈骗的11万元未追回。后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某的起诉。法院同时告知其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救济权利。但刘某申请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继续追缴”内容,却迟迟不能得到任何回应。围绕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适用存在着几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被害人可以根据判决申请执行,有人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甚至还有人认为在刑事判决中不能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等等。究竟该如何适用刑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规定,本文就此试做分析。
实践中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同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因此,在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不过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处理在侦查、审判程序中均可以适用,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宜在事实部分说明违法所得的财物的情况,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已查明违法所得做出处理认定。
2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存在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刑法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既然规定应当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这样的规定如何落实其实就只是技术问题而已,至于是在判决主文中表述还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主要还是由判决前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追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也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即可。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在判决之前,追缴或退赔的情况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如果在判决之前没有追缴到或没有退赔被害人,那么,不仅在量刑情节上没有考虑,而且,其违法所得还是要追缴的(不能豁免),被害人的损失仍然要退赔。这个时候,就可能涉及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实际执行问题,即对其违法所得要继续追缴,对被害人的损失要责令退赔。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已查明被告人有违法所得,也有明确的被害人,但被告人就是不承认这些违法所得在哪里或干什么用了,也不退赔。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怎么办?当然不能因此就不定罪不处罚,也不能因此就放任被告人长期非法占有这些违法所得,如此,当然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而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判决才明确、具体、可执行,否则在进入追缴执行程序时,又会因没有追缴的具体的确定的内容而产生争议,因此,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3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逻辑关系来看,应是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可以直接规定为选择项,如“人民法院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时,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就更应该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予以确定,否则就会影响被害人之后可能的民事诉讼提起。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前置条件规定,可能是基于刑法强制修复被破坏的这会关系的需要,同时,考虑到这样的侵财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比如诈骗案件等,如果都撇开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救济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样不仅效率很低,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而两种程序的结果和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法律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刑事救济要严格执行。
综上,如果仅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就否定判决的必要性的理由的确是不充分的,也与现有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相悖。
4基于刑事判决中存在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必要性问题已经解决,那生效判决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执行呢?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刑事判决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内容显然针对的是财产而言,依此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反对者认为,被害人就刑事追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其执行对象就是赃款(违法所得),而赃款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因此,被害人要想使其损失能得到有效弥补,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解释)第2条的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反对者认为,依此规定,刑事追缴判决有别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在执行依据范围,故被害人不可申请法院执行,但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考察反对申请法院执行的人的观点可以发现,其反对的不是说被害人的利益不要保护,而是认为不能以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手段进行保护,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再次,违法所得是追缴的对象,也可以用来返还被害人,但责令退赔的财产不一定仅限于违法所得,当犯罪分子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时,返还或是追缴原物已不可能,那么又如何退赔呢,当然是责令犯罪分子用自己的合法财产退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不能弥补的损失是包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而造成的超出被占有、处置的财物的原本价值的,这个超出部分的损失不属于刑事范围,刑事责令或追缴是不宜直接认定的,所以刑事中是不能对该超出部分直接责令退赔的,也因此赋予被害人民事上的救济权。说到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当被害人被侵害的财产是以货币形式表现时,因货币属于一般种类物,是不能区分那些是被害人的,哪些又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因此,在这种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区分是违法所得还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直接以查明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准进行追缴即可。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在权力救济上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最后,执行解释第2条第(6)项有个兜底条款,表明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书也是可执行的,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具体而非得在7执行解释里找到执行依据的话,这个条款就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而且这样理解执行解释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否则,执行解释就与上位法相抵触。当然,如何具体执行,因没有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特别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但如果正确的理解了法律的本意,依据现有的执行规范还是可以操作的。如果反对者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又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然后依据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这其实是绕了圈又回来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内容的由法院执行。至于如何执行,在现有的依据中,完全可以依照通常的民事执行模式进行,这样不仅符合法律本意,也可避免依照刑事判决再做一份民事判决(因为两者查明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被害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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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六
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七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__,女,19__年x月__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____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__,男,19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西安__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__)碑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__)碑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__号住房一套,归原告__x所有,原告__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八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其依据的是《^v^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本代理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对矿产资源法的理解上存在断章取义,因为,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按照《^v^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数个合伙人之间不能共有、共用同一个《探矿证》,每个人必须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探矿证》,否则无效。”,如果按一审、二审法院这种理解的话,那么对一个从事探矿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假如这个公司有50名股东的话,那么这50名股东就必须要分别申请办理各自名下的探矿证,否则合股从事探矿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对于一拥有500名股东而从事“探矿行业”的股份公司来说,按照一审、二审法院的理解的话,这500名股东也必须要分别办理各自名下的探矿证,否则,合股协议也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那么,对于一个拥有50万名股东而从事探矿、采矿的上市公司呢?……显然,按照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对法律的理解,是极端错误的,也是极端荒唐的。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本代理人认为,对这该法律条款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在^v^领域内,勘查矿产与开采矿产原则上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如果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探矿,就不在需要重新申请办理探矿证了。”,这是矿产资源法对勘查、开采矿产依法分别申请的“原则与例外”的规定。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在^v^领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是单位,单位既包括个人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包括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及依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从事探矿、采矿行业的事业单位等等,可见,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公民个人。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罗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三人共同签订的《探采证合股协议》,对于这份协议书来说,名为合股协议实则是合伙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对“合股”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股形式,别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股形式,但是,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个人合伙的法律准入有着天大的差别,首先,对于“出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而个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既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另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法定的验资部门验资,并出具相关的验资证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把出资的货币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以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的,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而对于个人合伙组织来说,合伙人的出资很随意,不但可以用劳务来出资,而且合伙人出资也不需要经国家法定部门验资,也不需要转移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更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资登记,对于合伙人的出资,只有合伙人之间约定好了就行,并且,可以是书面协议,还可以是口头协议。从这个方面来看,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只符合个人合伙的出资方式。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个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有着天大的差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而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要对外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可能是按其各自的出资额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而是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对外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综合上述,得出结论: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罗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三人共同签订的《探采证合股协议》,对于这份协议书,名为合股协议实则是合伙协议。其三人合伙出钱、出力续办《探矿证》,三个人成立的是个人合伙组织,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合伙组织,合伙人可以推选一人或者数人作为合伙组织的执行事务人、管理人,这个人对外代表本个人合伙组织。在本案中,虽然《探矿证》是以被申请人刘某某个人名义办理的,但是,这本《探矿证》的权属不属于刘某某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本合伙组织所有(即属于三个合伙人共同共有)。虽然,在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罗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三人共同签订的《探采证合股协议》的第三条“合股方各自探采经营点自负盈亏,互不干涉”,对于该条款,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各合伙人之间对外(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第三条约定无效,但是,合伙协议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所以,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合伙协议”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然无效),这种认定是极端错误的,这是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理解法律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最终导致了极端错误的判决。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九
^v^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一审判宣判。
湖南省^v^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3年,罚金300万。
“金哲红案”再审宣判无罪。
被控盗窃历经16载13次审判终获无罪判决【附:最高法再审决定】。
羁押23年后改判无罪,金哲红获468万国家赔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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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教授: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的试金石——评盘锦警方监视居住出庭辩护律师。
^v^中央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信访工作条例》与《信访条例》条文对照表。
著名法学家为呼格吉勒图撰写了墓志铭。
年度最佳法律故事:吃饺子没蘸酱油进^v^了。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听取了市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今年1-9月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6件,较去年同期上升6.2%。案件类型涉及20多个行政管理区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共8件,及时纠正了个别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调查了解到,今年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78件,胜诉率为73.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个百分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三是化解行政争议成效明显。近年来,随着行政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市法院注重诉前协调疏导工作,积极运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今年以来共审理民生类行政案件61件,妥善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员众多、矛盾易激化的行政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力度,促进了依法行政。市法院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加大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做到了监督与支持并举,切实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以来共审查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26件,案件种类涉及城建、土地、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等20余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规费征收、处罚执行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通过审查和执行行政非诉案件,既给予行政相对人以司法救济,又制裁了违法行为,保证了政令畅通,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积极探索创新行政审判机制,提升了司法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市法院制定了《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社区法官工作联系点行政诉讼受案考核办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受案网络,进一步拓宽了受案渠道,打造了百姓维权的绿色通道,受案数量同比上升6.2%。二是建立行政复议裁决及行政诉讼联络员制度。今年5月,市法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在全市镇(街)、社区和村居建立18个联络点,选配710名联络员,主要承担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提供行政法律咨询,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协调、行政争议信息收集上报、行政争议调解等职责,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三是强化矛盾化解机制。市法院着力做好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特别是加大了对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房屋登记等民生案件的协调力度。今年以来审结的106起案件中经协调和解撤诉的有77件,和解撤诉率达73.5%,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改善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市法院深入到城管局、交通局等行政机关开展法制讲座,与人社局等单位召开研讨会,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使部分行政案件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得到解决,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促进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水平的'共同提高,形成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诉的行政执法领域不断扩大,行政诉讼案件逐渐上升,有些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仍存在不少困难和制约因素。
一是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仍有待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仍较为薄弱,部分群众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知诉、不会诉、不敢诉,对行政诉讼缺乏信心。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由于存在行政机关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和部分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三是部分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度大。由于行政机关前期监管不到位,没有提前介入等原因,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才予以处理,而法院在此基础上再执行,已失去最佳执行时机。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拖欠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生活拮据或者拒不配合等因素,执行难度也非常大。四是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不断出现,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当前形势的发展尚存一定差距。
行政案件社会关注面广,影响大,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于维护政府形象和保护群众利益关系重大。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一是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要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狠抓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互相信任。二是依法受理、审查非诉执行案件。要进一步加强对计生、环保、工商等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大执行力度,提高非诉行政案件有效执结率,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司法支持,维护行政机关行政权威。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当判则判”,不能过于强调和解,做到不偏袒,不纵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要妥善审理好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屋拆迁、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对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类案件,行政机关要重视正常的执法监管,及时介入,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中。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一是继续深化行政诉讼受案机制改革。要加强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不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托人民法庭、法官社区联系点和行政复议裁决与行政诉讼联系点,不断拓宽受案渠道,依法及时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要重视诉前协调疏导工作,对于那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员多、矛盾易激化的房屋拆迁、劳动保障等行政案件,要提前介入,服务上门,争取运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质量效率评查制度。要加强案件的审限管理,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一要进一步创新思路,丰富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载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审判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不断增强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地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要建立完善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审判工作成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其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同时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构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三是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程序,从源头上遏制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产生行政争议。四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通过案件审理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建言献策,帮助行政机关指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廉政教育,增强廉洁司法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障司法公正。要认真开展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积极组织行政审判法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拓宽行政审判人员的知识领域,增强他们的审案实践能力,切实提高行政审判办案质量和效率。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十一
现行民事审判制度在效率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弱点主要表现在暗箱操作、庭审形式化、重复开庭等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现行审判准备程序的功能、目的等定位失当造成的。审前程序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重要课题,它牵涉了一系列重要的诉讼理论问题,也对诉讼体系的构造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国已经进行过一定的审前程序的改革,但并不顺利,曾一度踏入“一步到庭”、弱化审前程序的误区。这说明我国对于审前程序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审前程序存在的弊端和改革中出现的失误,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审前程序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国法院的实践状况,力图总结出审前程序的普遍特点、规律,为我国的审前程序改革提出一点可供参考的意见。
一、审前程序的涵义和相关规定。
(一)审前程序的涵义。
审前程序即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对于其具体涵义,学者表述不一。但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即广义上的定义:审前程序即审理前的'准备,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另一类为狭义的定义:审前程序指为使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争议焦点和收集证据的诉讼程序。两种定义相比较,前者未把审前程序当作一个有机的体系化的程序予以描述,后者则从根本上突出了审前程序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精神,较为准确地确定了审前程序的内涵。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民事审前程序予以涉及探讨。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对民事诉讼审理前的程序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法院审查立案后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2)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3)承办法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搜集必要的证据;(4)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时间和地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6月19日颁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五部分,也对庭前准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内容与法典规定基本相同,只增加了法官应当“审查有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情比较复杂的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两方面的规定。
二、我国当前民事审前程序的弊端。
上述有关规定,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应用中,其弊端已显现得愈来愈明显:
1、我国的审前准备活动具有浓重的职权注意模式特征。法院是审前程序中的主要主体,其所实施的一系列诉讼行为构成了审前准备程序的全部内涵。审前程序中权利义务的配置严重偏离当事人,属于他们的权利义务非常有限,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观性,如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未明确当事人举证期限及举证不能的后果。实践中,审前活动中权利义务向法官过度倾斜,法官包揽大部分工作,负担很重,而且,本着追求客观真实的目的,又规定法院须按照实际需要依法自行调查搜集证据。这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思维定势而导致法官专断,甚至暗箱操作,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2、有违诉讼公正。诉讼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这二者都是诉讼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诉讼过程的公正对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的审前准备活动实际上就是法官调查取证、查明案情的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庭审的地位,成为对判决形成有决定性作用的阶段。法官在庭审之前已对案件的事实及处理结果有了成形的意见,其在庭审活动中就难以排除预断,做到居中裁判,导致了“先审后开庭”、先定后开庭“的结果。使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对抗式活动形式化、使严肃的庭审活动形式化。与现代诉讼法所确立的公正、公开、辩论和直接言词等诉讼原则相违背。此外,关于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规定,有可能会人为地造成拼命为一方当事人取证,使当事人双方攻防力量失衡,审判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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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十二
统形式上。此次模拟审判活动,目的就是在于让我们能够了解民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民事审判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经过这样的活动,能让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应用实践来一次结合,而且经过模拟让我们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们班选择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余庄前村28号。
原告:(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丽水市永晖新村1幢2单元b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敏河村3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2006年2月19日19时15分许,被告驾驶未年审的浙k24273号二轮摩托车从丽水市区驶往火车站方向,途经330国道119km+400m莲都区水东大桥西端时,碰撞前面同向行驶因系头盔停在机动车道内由原告驾驶的浙k18960号二轮摩托车(后搭乘原告),造成两车损坏,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2、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待证两原告的伤势及治疗情况;
3、医疗诊断证明书,待证两原告的误工及护理情况;
4、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待证原告花去医疗费用的事实;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证明原告从事木板加工业,其收入110元/日;
6、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摩托车的损失情况;
7、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待证原告的损失;
8、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待证原告已构成2个10级伤残的事实。
下面说一下这次模拟审判中的学习情况。首先在这次模拟中我感受比较大的就是证据的整理工作,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情的各种资料,所以做起来十分繁琐复杂。在案件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我准备了原告马四威的大部分证据,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等,由于是第一次收集整理诉讼资料,每一个证据都需要查资料,经过资料的整理我觉得以后只要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都一定要做到细心细致,因为证据对案情是最具说服力的,如果证据环节出现了问题,可能会使当事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就像美国历史上著名的世纪答案“辛普森案”因为取证过程中警方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操作结果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惩罚。还有就是在整理证据过程中学会了从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工商局网站下载一些表格发票模板,这也是以前从未做过的。
其次在本次模拟审判中,我们对民事审判的一审普通程序有了一次完整的认识。上学期我也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民事案件的旁听,但是他们也许是处于现实的考虑,适用的程序非常简洁,这是我们以前在课程学习中所不能想象的情形,而且通过类似的旁听并不能完整的了解到审判的流程。所以我觉得通过这次审判,在程序方面学到的知识还是非常多的,因为我们从头到尾都精心投入到了其中,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每一个环节我们都经过了激烈的讨论,所以我们得到的,在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的东西,要远比我们单纯的去听几次庭审要多的多。当然在这样的活动中,有些同学之担任了旁听,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我觉得是比较遗憾的,希望在下一次模拟审判中更多的同学可以实质性的参与到其中。下面说一下通过模拟以后我对审判流程的大致理解。首先在审判开始前应当核对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然后书记员要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阶段可分为四个部分,诉辩、质证、问答和认证。审判过程中最复杂的就是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要针对案件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我们班在此次模拟中采用的是一项证据一项证据的质证所以用时比较长,但是调理比较清晰,不容易出现差错。然后法庭应当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总结以及做出认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辩论。接着可直接进入调节阶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不同意则进入下一个环节。下面法庭进行宣判,法庭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再判,当然为了模拟一次完整的程序我们选择了当庭宣判。最后双方当事人还要仔细阅读庭审笔录,然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以上就是我从模拟审判中得出的总结,可能有点乱,但是对程序还是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肯定都会有很大影响。
我们本次模拟审判有两位指导老师,在正式审判前王丽娜老师对我们进行过一次指导,中间对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质证过程有点混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说话太少,审判长要保证绝对的权威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模拟审判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在正式模拟中这些毛病也都被我们改掉了。当然通过这样的模拟我们也学到了一些在日常审判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比如证人、鉴定人员不能旁听等等,在现实中就许多次出现过这种情况,老师也给了我们充分的提醒,我相信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能做到更好。在模拟结束后,指导老师说了许多方面的东西,既有理论又有现实。从整体上看我们的程序走的还算流畅只有结尾出现了一点小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充分准备的结果。
还有通过这样的活动,我觉得是可以提升我们对法律的学习兴趣的。这与我们传统的法学。
教学。
方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当然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一次毕竟是我们两年来的第一次模拟,从兴趣上来说还是非常高的,我想这就是新事物的魅力。以前的学习从来都是老师讲课,我们听课,但是听到了多少只有自己才清楚,而且学到的东西很容易混乱忘记。但是模拟审判就不一样,虽然次数很少,但是需要我们准备思考学习的东西却非常多,而且大多数都是我们愿意自主去学习的东西,所以从学习的效果上来说是比较好的,比课堂上的学习印象要深刻的多。而且课堂上的学习有一部分人单纯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我还是比较喜欢模拟审判这项活动的。我有自己的角色,我自己能够认真的投入进去,去完成这个角色所赋予的任务。这也是我们班级的一项工作,我们是一个团队。通过这样的活动我想大家对法律的热情只会有增无减,大家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肯定会更上心更用心,而不会像以前那样兴趣不太高,我们的学习是生动有趣的,即复习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又学到了新东西,这才是大学教育中的理想模式。
最重要的是本次我们将平时学到的知识第一次与实践联合到了一起。众所周知,当前的大学教育中,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实践应用能力,学到了许多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却不懂去应用,这就是学习的失败。而我们应该在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就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学校安排有寒假实习、认知实习,毕业实习,但是效果有限或者基本流于形式。而本次模拟活动我们从头至尾都认真参与其中,从程序到实体都学到了许多有用的知识,而且我们这次活动和本学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做到了紧密结合,这才是最重要最完美的,真正是在最需要的时候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总之,通过这次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不仅检验了我们的课程学习内容,还帮助完美体验了一次完整的民事审判,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这是我的第一次模拟审判,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十三
民事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也是法治社会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员,我深切体会到了其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首先,审判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涉及到人们的生活、财产和信仰等多个方面,因此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平是极具挑战性的。其次,法律体系日新月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对审判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员,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审判工作中的规范与职责。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作为一名审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规范,恪守审判的职责与原则。首先,审判员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被个人情感和外部干扰所影响。其次,审判员应当拥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能够审慎权衡证据和理由,以及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同时,审判员还需要注重维护纪律和行为规范,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审判的公开与透明。
三、审判中的难点与解决之道。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难点和挑战。其中之一是如何权衡公平与公正。在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往往相互冲突,而维护公平、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又落在了我们审判员的肩上。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注重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确保案件的公平审理和合理判决。另一个难点是如何应对快速变化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出现,对我们的法律知识和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规,保持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提升。
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专业素养,也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与成就感。首先,通过审判工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每一次审判都是一个公平正义的见证,而我们作为一名审判员,有责任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其次,通过审判工作,我逐渐成长为一个公正、理性和果断的决策者。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时,我始终保持冷静,始终以法律和事实为根据,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公正的判决。这种责任与使命感让我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了自豪和满足感。
五、对未来工作的展望与努力。
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员,我深知自己的工作责任重大,也明白自己还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因此,对于未来的工作,我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进步。我将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公平,始终秉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审理和合理判决。同时,我也将努力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开与公正,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总结起来,民事审判工作不仅重要而且具有挑战性。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员,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规范和职责,解决审判中的各种难点和挑战,并从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能够获得成就感,并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未来的工作,我们应该有谦虚的态度,不断学习和进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机关单位职能定位的转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日趋广泛。与此同时,引发并诉诸到人民法院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虽然这类案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案件性质也并不复杂,但由于被诉主体是靠国家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加之长期以来受体制和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因素地影响,在诉讼高发,审判、执行难的今天,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又带来一系列新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保护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又兼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威和社会形象,并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这是具体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本文结合xx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就如何审理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xx县人民法院从20xx年至20xx上半年,共受理被诉单位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58件,其中,受案最少的年份是20xx年,只有3件,最多的是20xx年,达到27件,平均年受理10件以上。在这些案件中,合同纠纷类38件,占65.5%,损害赔偿纠纷17件,占29.3%,其他3件,占5%。诉前协调处理28件,立案审理30件。在立案审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9件,调解结案8件,驳回起诉2件,报送上级法院管辖1件。有执行内容的19件,执行和解11件,移送上级法院执行5件,正在执行的3件。
(一)、从起讼主体看,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公民的47件,占81.03%,法人提起诉讼的11件,占18.97%。
(二)、从被诉单位的性质看,县级党委政府部门涉诉案件最多,达到40.74%,其次,是乡(镇)政府和一些事业单位,他们的涉诉案件各占29.63%。
(三)、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合同类纠纷,其所占比例高达59.26%,侵权赔偿类案件占29.63%,其他类型的案件仅占11.11%。
(四)、从纠纷的起因看,均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偿付拖欠的货款、工程款、贷款、招待费、劳动报酬及未尽管理义务致他人伤残、死亡拒不赔偿而引起。
对于当事人起诉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鉴于被诉单位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社会性,为了探索更好的途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xx县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采取以下主要做法:
(一)、严把立案关,诉前化解纠纷。让更多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纷争在诉前得到解决是xx县人民法院的首选做法。一是反复做起诉人的思想工作,引导起诉人尽量通过和被诉单位协商等其他有效途径解决纠纷;二是对当事人自行解决不了,原告坚持起诉的案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涉诉单位发出建议函,敦促被诉单位限期自行解决。三是对前两种方法交涉无效的纠纷,再由立案庭庭长乃至分管副院长、院长,与涉案部门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总之,要穷尽一切办法,尽可能地使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以调为主,慎行裁判和强制执行。对诉前未能协调处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审判和执行案件,仍然把协调和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措施,尽最大努力调解处理,不到万不得已,不强行下判,不强制执行。
(三)、加强汇报,争取支持。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地方阻力和干扰大,存在特别难度,基层法院自身无法消化的案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由党委、人大督促解决或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执行或指定其他兄弟法院异地交叉审理、执行。
以上措施和办法的实施,有效地化解了一批官民之间的社会矛盾,也缓解了因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纠纷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审判和执行压力,48.28%的案件诉前得到妥善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26.7%的案件得到调解解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57.89%的案子都得到和解执行。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受到当事人和被诉单位的理解和认同。
在处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民事案件中,尽管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影响社会和谐,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问题。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尤其表现在外地公民、法人起诉、申请执行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大标的诉讼案件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不但被诉单位不理解、不配合,就连个别领导也不支持,而且横加指责,认为法院没有大局观念,不维护地方利益,不支持地方工作。
二是本位思想严重。一些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以职权自居,在他们眼里,人民法院只不过是地方上的一个小工作部门而已,对人民法院诉前和诉中协调、调解及判后执行工作不以为然,不但不主动配合处理问题,反而通过找领导给压力、散布舆论、转移资金等办法重重设置障碍。阻挠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三是法治观念淡漠。对本单位民事活动中,尤其是前任手中遗留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或未尽应尽之管理义务引起的纠纷不处理,敷衍塞责,能欠就欠,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对当事人的起诉,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即使答辩、应诉,也是委托律师或指派下属来应付了事,致使能够调解、和解的案件也得不到及时处理和执行。
(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诉讼活动重要性认识,自觉地服从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执行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做到重法治、讲诚信、负责任,减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纠纷。
(二)、培养法官司法技能,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学会应对各种复杂矛盾,善于化解各类纠纷。要着力培养并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深厚的协调、调解工作功底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法官队伍,更好地投入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去,并通过具体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扩大人民法院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对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要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途径和办法去化解,突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经过以上途径、办法消化不了确有难度,特别是存在复杂人为因素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也可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敦促被诉单位履行义务。对个别思想教育无效坚持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动用适当的司法强制措施。
(四)、上级法院要加大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的提审提执和指定交叉审执力度,减轻地方法院的审执压力,减少因审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所造成的不必要的地方摩擦。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十五
民事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我作为一名法官,多年来参与了许多民事案件的审理,深深感受到民事审判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通过这些年的实践与思考,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民事审判中,客观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作为法官,我们不能被个人情感所左右,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我们要全面收集证据,仔细审查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求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在审判中,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坚持客观公正,让正义得以落地。
第三段:平衡当事人权益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平衡当事人的权益。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和生活利益,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因此,在审判中,我们要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保证他们有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机会。我们也要善于运用调解等方式,尽量达到诉讼双方的和解,以减少纠纷的损害。
第四段:审判公开的原则。
审判公开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也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在民事审判中,我们必须保证庭审公开,以使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的行为。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发挥也对于司法的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审判公开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审判结果更加符合公众期待。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多年的实践与思考,我深深体会到民事审判的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平衡当事人权益和审判公开。只有坚守这些原则,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公平正义。然而,我也意识到自己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进步的方面,比如加强对案件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和深入了解社会发展的趋势。未来,我将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民事审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这篇文章,我从客观公正、平衡当事人权益和审判公开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在民事审判中的心得体会。这些原则构成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坚持这些原则,致力于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民事审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审判申请书篇十六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
实习期间,我被安排跟x庭长一组,得到庭长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
在工作中,我勤奋刻苦,扎实细致,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无论是书写应诉手续,还是担任庭审记录,又或是制作裁判文书,我都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避免丝毫差错。因为是刚刚接触民事案件,难免遇到困难,每当这时我都会虚心向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求教,而他们也总是给予我耐心细致的解答。在这样释疑解惑的.过程中,我逐渐进步着,从最初的手足无措,到现在可以熟练整理装订案卷,送达应诉手续,制作裁判文书,对整个民事审判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同时,我特别注重学习调解经验,对调节的重要作用、调解的技巧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通过在泰前法庭的实习,我对民事审判的程序、实务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审判理念初步养成,审判技能得到初步培养,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并以自己的良好表现得到庭长及同事们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