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与试用期范文(18篇)
一份合同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避免产生纠纷。撰写合同时,应注明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交易。以下是一些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并希望对你的合同起草有所帮助。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一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见习期是除博士生、硕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是一个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过程。
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在见习期间领取的临时工资标准,一般由国家规定。见习期间的待遇和见习期满的定级工资,分别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而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一般不适用企业单位一般是政府雇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应届毕业生独有的一种人事制度劳动法中没有见习期的说法。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二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5%,职工个人缴纳0.5%。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2%,职工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目前杭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
如果您对上述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可以拨打五险一金查询电话:社保12333,公积金12329。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三
1.实习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如同上面的见习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期限,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学徒期是让新招收的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学习期限。学徒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工作岗位、技术等级要求确定。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为学徒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资料。
服务期限通常以5年期居多,与合同期限同步履行。在服务期协议中一般都附有确定的违约数额。
体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类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是每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明确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5.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合同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内,与合同期的起标时间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从合同期中剥离试用期。其次,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合同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见习期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合格者则办理转正手续、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要求,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退回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本质上是一种试用期。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四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遵循原则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性,愿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更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双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一个共同的选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五
一、关于试用期与协议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所以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约定。
劳动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而协议期则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生交纳社会保险。其中的就业协议书被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主要依据,因而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见证和担保的作用。
所以试用期与协议期有本质的区别。很多用人单位即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只是对毕业生进行试用,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毕业生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适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则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因此,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
实习期与见习期也有明显不同,其中见习期一般是专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一年见习期主要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设定,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期限的,也是应当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期限和工资方面的规定。
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六个月的试用期约束后甚至继续以见习期的名义继续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生名义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六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视同无效。劳动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七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这是爱尚网小编整理的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视同无效。劳动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一、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遵循原则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性,愿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更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双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一个共同的选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八
按照某市的五险一金有关规定,企业雇主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而员工个人只需缴纳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
五险一金缴费基数是按照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是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基本医疗保险是单位缴10%,个人缴2%+3元大病统筹;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2%;工伤保险是单位缴纳0.3%;生育保险是单位缴纳0.8%;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单位和个人都是12%。
因此,个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单位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下: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比例部分: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2%+住房公积金12%,占工资比例的22.2%。
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比例部分: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3%+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12%,占个人月工资比例的44.1%。
小编提醒,以上“五险一金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所涉及到的计算数据,仅供参考!建议大家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有关社保缴费比例的问题,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有关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问题。
[个人五险一金比例]。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九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如果想与员工约定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必须首先与员工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注意,加班费等另计。入职当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并根据合同期限长短,适当约定试用期。
胡设定劳动合同期限,只约定试用期的无效,该期间视为合同期限。
试用期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前,因用人单位在短时期内对所聘工作人员的`能力需要观察、了解,而和被聘用者签订的短期用工合同。试用期合同其实完全不被劳动法认可,试用期合同可相当于短期的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就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做了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处于医疗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违纪违法等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以外,即使用人单位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时,只要在试用期内,也仍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被聘用者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约定不成立,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
(一)约定应尽量详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虽然有的只是一方负有的义务,但需对方配合的也应约定明确。如户籍迁移、家具电器的处理、各类表计的数字确认等。这些事宜有的是附随义务,有的是构成能否顺利履约的重要前提条件。若约定不明,往往会产生争议。
(二)条款应留有余地具体磋商合同条款时,对于重要的合同义务,如约定履行的期限、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明确之外,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有一个合理的缓冲期,以弥补和挽救合同于万一。如果没有任何挽救或回旋余地,就被动了。同时,一旦进入诉讼也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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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的,即如果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随着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相应的履行效力。
但特殊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则已成立的合同将因此而无效。当事人双方有特殊约定时,已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立即生效,而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届至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是如此。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其生效时间更具有特殊性,在保险实务上更易引起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些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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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是,前者的目的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修改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在修改后将继续履行。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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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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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否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有哪些内容?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规定: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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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和信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通常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较重。
行纪合同作为大陆法系的概念,它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权制度。其所称的信托实质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使用该财产的义务,该项财产称为信托财产。成立信托应有三方主体,即: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行纪合同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为合同关系,后者为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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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一
法律对实习期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对试用期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而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为尽快适应并参与实际工作打基础。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由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进行约定,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
2、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实习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完成学业目的,并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体现了学校和学生的'教学目的。
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了更好的满足单位的人力资源需要而约定的,是两者磨合的期间。
3、法律依据不同:试用期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而实习期由《民法》和《合同法》规范。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实习期是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
5、试用期由明确的期限限制,而实习期完全由当事人约定。
6、试用期的工资和待遇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实习期没有,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总之,试用期与实习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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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二
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生交纳社会保险。其中的就业协议书被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主要依据,因而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见证和担保的作用。 所以试用期与协议期有本质的区别。很多用人单位即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只是对毕业生进行试用,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毕业生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
二、关于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适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则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因此,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 实习期与见习期也有明显不同,其中见习期一般是专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一年见习期主要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设定,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期限的,也是应当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期限和工资方面的规定。 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六个月的试用期约束后甚至继续以见习期的名义继续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生名义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三
已有明确规定。学徒期是对新招工人的一种培训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仍应继续采用。见习期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一般为1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者都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学徒期与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可同时约定,一般来讲学徒期、见习期均长于试用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您好!签订劳务合同中的试用期限是员工所在单位根据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劳动年限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年限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试用期为两个月至三个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年限,国家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您若签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就是合法的。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这家酒店在打“擦边球”。签三年合同试用六个月,按第1所说的规定不违法。
3、试用期是在进入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你当时不明白,所以没有主张你的权利(当时你可以主张签1年、签2年,即使签3年也可主张3个月试用期)。
4、如果你不愿在此酒店干了,在试用期(即6个月内)提前3天书面提出辞职,3天后可离开。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益。
5、如果你还想继续干下去,忍忍算啦。
推荐答案 是合理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三年的合同期试用期。
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四
就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根据江先生的陈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你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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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五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1、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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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六
我们最近在和单位一同事争论这么一个试用期的问题:我们整个集团劳动合同签订中规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然后一直这么执行着,我进入公司后一直觉得这个不合理,也很不赞成这种做法,于是乎就和同事展开了一次争论。
我个人认为:应该就一个月,原因有两点:
一、法理依据:2008年版本的《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为只从字眼上看确实刚好一年的上下都没有包含到,而且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相关说明,但是劳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侧重的这一部法律,我个人认为在这样的“漏洞”情况下,仲裁委会更倾向于支持劳动者,即:一个月的观点。
二、情理依据:即便是刚好劳动法把这一条修改成: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我个人认为从情理角度单位也不应该就这么“贴边走”,这样容易给员工造成单位人事部的人不咋“地道”的感觉,让员工又多找一条“人事部不是人”的“证据”。我觉得大公司在这方面就应该体现出一种“大气”的企业文化,你大大方方的把规定修改成“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让员工心里多好受多舒坦嘛!
你更加支持那种观点呢?是支持一年合同期限一个月?还是支持一年合同期限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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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同意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劳动法》第26条、第17条、第29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限制。
(3)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从性质上看,这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规定。因而,约定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也就是说,试用期并不是必须要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视具体情况自主协商。
先试用后签合同是违法的,但在不少地方盛行。若试用合格后签合同时注明:合同期内已包含试用期勉强可以接受。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单位的解释是不合法的;试用期间未超过1周的病休,应按试用工资的70%发放病假工资;至于是否可就未签订试用合同,申请仲裁,答复是可以的,但似无必要,仲裁成本(预付仲裁费、2个月的仲裁周期、单位再故意拖拖你,提起诉讼,一、二审至少要耗时一年以上)太高,得不偿失。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有些单位认为加长试用期,然后在试用期到来前,以莫须有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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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与试用期篇十八
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年限,国家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您若签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就是合法的`。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这家酒店在打“擦边球”。签三年合同试用六个月,按第1所说的规定不违法。
3、试用期是在进入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你当时不明白,所以没有主张你的权利(当时你可以主张签1年、签2年,即使签3年也可主张3个月试用期)。
4、如果你不愿在此酒店干了,在试用期(即6个月内)提前3天书面提出辞职,3天后可离开。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益。
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公司答复是试用合同结束,那公司是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是要进行赔偿的,并非只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赔偿,比如如果员工屡次犯错,教而不改,或者犯罪灯不当行为的时候,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赔偿的。所以要知道是否可以获赔,首先应该要弄清楚解除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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