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合同疗法(精选22篇)
所有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撰写应该明确表达双方的意图和目的。合同范例可以作为合同撰写的参考,但需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行为合同疗法篇一
在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
合同。
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你可能会遇到合同欺诈或者毁约行为,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行为合同疗法篇二
2016关于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执行,该通知未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市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市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负责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为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区投诉举报的查办,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相同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行为合同疗法篇三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在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20,上述规定被废止,因而现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并通过规章的实施,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问:办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答:通过对合同活动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认识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较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第二,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据此,办法调整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也相应分成以上三个基本部分,并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实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现象,一方时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合同活动不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据此,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我们确定并遵循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为基本原则。
答:在我国现实的合同活动中,私权的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状况干扰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坏合同公平,不仅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专司合同行为监管的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在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采纳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合同活动给予行政指导;另一方面,要依法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合同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行为实施的行政指导及行政处罚都需要针对具体的合同民事活动。这种对合同民事活动的介入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鉴于此,办法针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导”的规定。
问:针对有关单位与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在合同中实施的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的上述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性质也是恶劣的,应该被禁止。
因此,在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此类行为,从事此类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为合同疗法篇四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行为合同疗法篇五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扶养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经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扶养人的义务和权利。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扶养关系即行成立,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
2.扶养人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接受被扶养人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保证被扶养人生活一般不低于扶养人生活水平。
扶养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被扶养人、
3.扶养人负责耕种被扶养人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被扶养人应当承担的各种费用。
4.被扶养人死亡后,其遗产(1)(2)(3)归扶养人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
5.扶养人因丧失扶养能力,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二、被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
2.要自觉接受扶养人的扶养,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
3.对协议规定的遗赠财产,被扶养人生前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但未经抚养人的同意,不得将遗赠财产变卖或赠与他人。
4.被扶养人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并经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扶养人未按协议规定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违反协议规定处分拟遗赠财产的,扶养人或被扶养人有权向协议监督机关申请解除本协议书。
解除协议书,对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不予补偿。
3.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协议监督机关应批评教育或在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制裁;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应支持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协议的解除应向原承办公证处备案。
五、本协议的监督执行机关为被扶养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本协议一式四份,扶养人、被扶养人、监督机关各一份,公证处备存一份。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为合同疗法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行为疗法是一种心理疗法,将注意力放在个人行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上,通过改变行为来改善心理状态。经过我一段时间的实践和体验,我深深体会到行为疗法的独特之处和其带给我的好处。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理解行为疗法(200字)。
在行为疗法中,减少或增加行为是改变心理状态的核心手段。我曾经有一个坏习惯,每天下午茶时间都喜欢吃很多零食,导致晚上对正餐没有胃口。我意识到这个行为对我的身体不利,便开始尝试减少零食的摄入。在行为疗法的指导下,我用坚果和水果替代了零食,并且设立了一个每天只能吃一份零食的限制。通过逐渐减少零食的摄入,我逐渐改变了自己的饮食习惯,不再对过度食用零食感到渴望,晚餐也变得规律而健康。
第三段:认识触发因素(300字)。
行为疗法强调定位行为触发因素,触发因素是指导致特定行为的原因。对于我来说,焦虑是带来很多不好行为的触发因素。当我感到焦虑时,我经常选择不健康的方式来排解,比如大吃一顿或者购物发泄。当我开始运用行为疗法时,我开始关注自己的焦虑情绪,试图找到其他能够转移注意力和缓解压力的途径。我发现锻炼和冥想对缓解我的焦虑有很大帮助,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压力释放机制。同时,我也学会了通过思维转变来改变过度焦虑的状态,让自己更加冷静和理性地面对问题。
第四段:建立目标和奖励机制(300字)。
在行为疗法中,建立目标和奖励机制对于改变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而言,每星期至少做一次户外运动成为了我的目标。为了激励自己坚持运动,我给自己设定了奖励机制,比如每完成一个星期运动目标,我会买一样心仪已久的小物件作为奖励。这不仅让我更有动力坚持锻炼,也给了我一种自我满足的成就感。通过这一过程,我发现设定目标和奖励机制可以帮助我更加有效地改变和巩固自己的行为,成为了我行为改变的重要策略。
第五段:行为疗法对生活的影响(300字)。
行为疗法不仅仅改变了我原本想要改变的特定行为,更深远地影响了我的生活方式。通过行为疗法,我学会了如何面对挫折和应对压力,我也更加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我开始倾听自己的内心,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式来应对问题,而不是盲目地采取自己熟悉的不健康方式。行为疗法让我明白了改变行为的重要性和潜力,改变自己的行为可以引发巨大的正向循环,让自己的生活更加积极和健康。
总结(100字)。
行为疗法不仅仅帮助我改变特定的行为,更是教会我如何认识和管理自己的情绪,如何设定目标和激励自己,以及如何建立正向的生活方式。通过行为疗法的实践,我意识到自己是行为的主宰者,我可以通过改变行为来改变生活。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继续运用行为疗法的原理和技巧,持续改进自己的行为,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
行为合同疗法篇七
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法,行为疗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和证明其有效性。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对行为疗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五个方面的观点,以帮助更多人了解和受益于行为疗法。
首先,行为疗法教会我如何减少负面行为。在过去,我常常陷入一些不良习惯或消极行为中,比如拖延、情绪暴发等。通过行为疗法,我学会了分析和认识这些负面行为的触发因素,并设立了具体的目标和技巧来减少这些不良习惯。例如,我通过设立时间表和制定奖励机制,成功地改善了我的拖延习惯。这个过程让我意识到,不良行为可以通过自我观察和自我控制得以改变。
其次,行为疗法帮助我处理并克服恐惧和焦虑。许多人都有不同的恐惧和焦虑症状,比如社交恐惧、特定物体的恐惧等。通过行为疗法,我学会了逐渐面对并接受我的恐惧,并采取一些正向的行动来减轻和缓解焦虑。例如,我曾经有严重的公众演讲恐惧症,但通过行为疗法中的思维重构和暴露练习,我逐渐学会了冷静自信地面对公众演讲,并且成功克服了这个障碍。
第三,行为疗法使我更加关注和重视积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只关注于问题和缺陷,并忽视了积极的一面。通过行为疗法,我学会了重视和强化积极的行为。例如,我曾经总是抱怨和消极思考,但通过行为疗法中的自我观察和替代行为,我开始更加关注和培养乐观的思维方式,并且得到了积极的回馈和改变。
第四,行为疗法加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是我们成功而幸福的关键。但是,许多人在人际交往中遇到了困难,比如不善表达、缺乏自信等。通过行为疗法,我学会了改善我的沟通技巧,包括积极倾听和表达、非语言沟通等。这让我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更加自信和顺利,有效地改善了我的人际关系。
最后,行为疗法教会我如何有条理地制定目标和管理时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感到时间不够用,缺乏效率。通过行为疗法,我学会了设立具体的目标,并制定可行的计划来实现这些目标。我建立了一套时间管理的技巧,比如番茄工作法和时间日志等,让我更好地管理我的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这是一种非常实用和有效的方法,帮助我更好地组织我的生活。
总而言之,行为疗法是一种非常有价值和实用的心理治疗方法。通过学习和应用行为疗法,我成功地减少了负面行为,处理了恐惧和焦虑,重视了积极行为,改善了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制定了目标和管理时间。这些经验和体会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和幸福有着重要意义,我相信对于更多的人来说,行为疗法也可以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行为合同疗法篇八
行为疗法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强调人的行为与思维之间的相互影响,通过对行为的调节和改变来达到治疗的目的。在我接受行为疗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为疗法的独特魅力和有效性。
第二段:认知重组的作用。
行为疗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认知重组。通过认知重组,我学会了将负面和消极的思维转变为积极和有益的思考模式。在过去,我经常陷入自我否定和悲观的态度中,这使得我无法积极面对生活中的挑战。然而,通过行为疗法,我逐渐明白了自己负面思维的来源并学会了调整它们。例如,我以前常常会认为自己无能为力,无法解决问题,但现在我能够积极思考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认知重组的训练使我学会了改变我的思维方式,并在面对压力和困难时更加乐观和自信。
第三段:行为实验的实践。
行为疗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为实验。行为实验让我能够通过真实的实践来验证和改变我的行为模式。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对于公众演讲的恐惧。在过去,每当需要面对人群演讲时,我都会感到非常紧张和害怕。通过行为实验,我逐渐改变了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我开始主动参加一些小型的演讲活动,并逐渐增加了自己的参与度。通过反复实践和积极的反馈,我逐渐克服了公众演讲的恐惧,对于未来的演讲更加自信。
第四段:行为替代技巧的应用。
行为疗法还教会了我行为替代技巧的应用。在过去,我经常遇到情绪失控的情况,无法自制自己的行为。然而,通过行为疗法的训练,我学会了一些应对技巧,以便在出现负面情绪时更好地控制自己。例如,当我感到愤怒或焦虑时,现在我会尝试进行深呼吸、冥想或进行一些体力活动来缓解自身的负面情绪。这些行为替代技巧的应用使我在情绪波动时更加冷静和理智,帮助我更好地与他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五段:行为疗法的启示与总结。
通过接受行为疗法,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是可以被改变和调节的。行为疗法的训练让我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通过认知重组、行为实验和行为替代技巧的应用,我逐渐改变了自己消极的思维,学会了更好地处理负面情绪,并且更加自信地与他人交流和互动。行为疗法的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思维与行为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通过改变行为可以有效改变思维的重要性。我相信,通过坚持行为疗法的训练和应用,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会变得越来越积极、乐观和自信。
行为合同疗法篇九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或拒绝追认。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哪些特征?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无权代理行为在被带列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若拒绝追认,成为确定的无权代理。(3)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经追认,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在实践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时间限制。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因此追认权不能对抗撤销权,一旦第三人先与被代理人追认而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自然丧失追认权。第二,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权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可以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应在善意第三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视为拒绝追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向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给他人(本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
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监督机构人员。
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
(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
(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
(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协调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实施监督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监督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
监督范围权限。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第二十条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方式程序。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监督对象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附则。
第二十八条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5月1日起施行。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二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
(3)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知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
(5)投资所形成的资本有多种形态,如真实资本与金融资本,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实物或无形的权证。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7)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
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
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几种表现形式。
(4)“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5)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五、共同投资合同范本。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三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截止到底,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484户,合同外资金额达7459.0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3954.69亿美元。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20,fdi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为10.73%,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24.06%;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占工业资产总额的10.1%,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4.6%,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26.8%,利润占利润总额的29.2%,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0.8%;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占全国增值税总额的比重达25.91%(江小涓,见图1)。
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是否合理,国内一直存在担心和争论。争论的核心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量投资,是否会产生垄断。如果形成垄断,就会抑制国内投资,阻碍新投资者进入,并且向消费者索取高价,产生垄断利润,从而损害国内生产者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这种情况存在,就意味着吸引外资导致的投资增加、技术进步和效率改善等多方面的利益,不是以更适用产品和较低价格的形式转移给我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以较高利润的形式被跨国公司吸收。
附图。
图1fies在中国重要经济指标中的比重。
这种担心和争论在近几年有所加强。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著名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一些项目的规模很大,远远超过中国国内同类企业,占据着企业规模排名的前列,产量占全行业产量的较高比重。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微电子、移动通讯设备、轿车、制药、工程机械等行业中排名前10位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投资企业都占据着2/3以上的席位。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占据手机市场九成的份额,占据着轿车2/3以上的份额。其中一些企业,独家占据了市场很大份额,市场集中度很高。从理论上推论,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性。
当然,所有的商业性公司都在追逐利润最大化,而不论其是国内公司还是全球性公司。如果市场监管力量薄弱,无论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垄断行为。但是,跨国公司具有规模、品牌和技术等许多方面的优势,市场影响力更强,因此其行为特别引人关注。
对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竞争行为的分析,是产业组织理论和跨国投资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跨国投资理论在它的形成阶段,就认为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目的之一,是控制不同国家内的企业,消除竞争,使自己企业处于有利地位,获取超额利润。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实质上是垄断优势的扩张,本身就是一种市场扭曲,它会产生反竞争的不良效果(hymer,1970,1976)。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都有垄断意愿,但其在海外比在其母国更易形成垄断行为,这是因为在海外市场上竞争的对手较少,串谋容易,企业就会产生进行串谋的意愿和行为。(注:串谋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主要厂商之间组成公开默认的价格同盟,对市场进行人为分割的行为。)通过串谋,将价格维持在一个相对的高位,企业就有可能获取相对稳定的较高利润(caves,1982)。相反的观点也同样存在:由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增加了东道国市场上的企业数目,使生产和市场的集中度降低,因此加强而不是削弱了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fishwick1981;gorechi,1976)。稍后一些,有学者注重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具有垄断优势,而东道国企业间却是彼此竞争的关系,在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较早时期,有可能增加东道国市场的垄断性,但从长期看,技术外溢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种潜在成本,因为免费搭车的当地企业迟早会变得足以与跨国公司相抗衡。最终结果,增加了东道国市场的竞争性(das,198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跨国投资增长很快,相关研究更加丰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大量吸引fdi,提供了新的研究素材,有不少基于多国情况和大样本案例的研究成果问世。但是,研究得出的结论仍然不一致。有一些研究表明,大型跨国投资特别是采用购并方式的投资,往往被用来消灭竞争(unctad,);另一些研究却表明,跨国投资引起竞争结构的变化只是暂时的,因为一旦一家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扰乱了市场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均衡,其竞争对手必然会作出强烈反应以确保其市场地位。他们或者扩大投资,或者结盟,或者寻求购并,总之要努力使市场不被其竞争对手所控制。实证研究的结论也不一致。印度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获取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联合利华获得了印度香皂市场75%的份额和洗涤剂市场30%的份额(mehta,1999);一项对捷克87个制造业集中率变化的研究却表明,虽然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捷克制造业的集中度加强和fdi大量进入同时发生,但数据分析却表明,跨国投资与市场集中度之间并没有相关性(zemplinerovaandjarolim,)。
本文分析fdi与中国制造业市场结构的变化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影响。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行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和定价行为,是衡量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三个主要因素。
二、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垄断行为(注:如没有另外注明,本文中各个行业的情况,来自作者在1997、2001年的两次调研,其中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一次调研是。两次调研都包括对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访谈及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的调研成果反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跨国投资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究辑刊》第一辑中,2001年的调研成果反映在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经济国际化的影响》中。凡引自这两次调研的内容,文中不再加注。李蕊女士参加了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二次调研,并计算整理了部分数据。)。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某些重要的产品市场上地位突出,一、两家企业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在这种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确有垄断动机和垄断行为,典型的表现是不开发不引进先进技术、产品更新换代慢和产品价格居高不。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整个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被认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仅为2%左右,技术先进企业的投资额也仅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左右。不过,此时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外华人资本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不转移先进技术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的技术水平不高(江小涓1993)。
据来源、技术先进性定义等,参见本文第四部分中对表5的说明。)。
下面是三个典型行业的案例。
1.轿车制造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国轿车生产的集中度很高,市场竞争很不充分,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和上海汽车总公司合资成立的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市场地位突出。1983年4月,第一辆桑塔纳轿车在上海组装成功,1985年3月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此后,上海大众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在中国的轿车市场上占据着垄断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期,桑塔纳轿车几乎占有国内同档轿车100%的市场份额,90年代初期占有90%左右的市场份额,直到90年代中期,仍然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到3月,上海大众在中国已累计生产了100万辆桑塔纳系列轿车。其间,1995年上海第二代桑塔纳轿车(桑塔纳2000)下线和投入市场。
从1983年到长达的时间内,上海大众的主导产品一直是第一代桑塔纳,车型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这个期间,上海大众的外方母公司已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球市场上淘汰了第一代桑塔纳这个车型,但上海大众却长期继续生产第一代桑塔纳,并没有引进其母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推出的换代车型。桑塔纳的市场价格也始终处于高位,在19年底之前,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水平,高出其先前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近一倍。
上海大众这种基于市场垄断地位而产生的行为,长期受到国内各方面舆论批评,包括中方合作者上海汽车总公司,也对其不愿转移先进车型的行为不满意。1998年,上汽公司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通用愿意将较新的车型放在中国生产。
2.无线通讯设备制造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通讯业以极高的速度增长。通讯线路由1990年的1200万条,增加到的1.7亿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增长速度尤其突出,以手机制造业为例,到2001年8月,中国的手机拥有量已经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位。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高速成长的无线寻呼市场和模拟手机市场几乎由摩托罗拉一家公司垄断,我国消费者以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使用其生产的落后于国际市场的产品,这个时期,摩托罗拉在中国获得了丰厚回报。
3.洗涤用品行业。
英荷联合利华公司和美国p&g公司分别于1986年和1988年开始在中国投资。1992-1995年,除p&g公司和联合利华公司继续大规模增加在华投资外,全球洗涤用品行业三巨头之一的德国汉高公司,也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p&g公司、联合利华公司和汉高公司,都是名列“财富500强”的.跨国巨头,19,联合利华总资产280亿美元,总销售额440亿美元;p&g公司总资产321亿美元,总销售额381亿美元。而中国洗涤用品行业1999年的总销售额仅为192.82亿元人民币,约折合23亿美元,(注:这里的洗涤用品行业是指我国工业统计分类中的“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业”,统计口径为国家统计局使用的“分地区轻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提供。)全行业产值仅为联合利华公司的1/19,p&g公司的1/17。规模如此悬殊,致使当时国内存在许多观点,认为中国洗涤用品制造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洗涤用品市场将由跨国公司垄断,甚至导致中国洗涤用品行业“全军覆灭”。
到1995年底,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较大规模的合资企业有15家,全部是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排名前20位的大企业。这15家企业洗衣粉和香皂的产量,约占全行业产量的35%-40%。在这15家合资企业中,p&g公司投资的有5家,联合利华公司投资的有5家,德国汉高公司投资的有3家。在15家合资企业中,只有两家为中方控股,其余均为外方控股。在外方控股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的外方股份比较高。外方股份在80%-98%之间的有3家,在60%-79%之间的有7家,在50%-59%之间的有3家。总体上看,当时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的主力企业已经由国外大跨国公司控股(15家企业的情况见表1)。
表1洗涤用品行业排头兵企业的合资情况(1995年底)。
企业名称合资企业的中方与外方。
上海利华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联合利华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上海日化公司、联合利华公司。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香港新鸿基公司。
北京熊猫宝洁洗剂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日化二厂、美国p&g公司。
成都宝洁公司成都合成洗涤剂厂、美国p&g公司。
广州浪奇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浪奇公司、美国p&c公司。
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天津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广州宝洁公司广州肥皂厂、美国p&g公司。
张家口联合利华公司张家口合成洗涤剂厂、荷兰联合利华公司。
桂林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桂林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天津宝洁有限公司天津香皂厂、美国p&g公司。
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德国汉高公司。
合肥利华公司合肥日用化工厂英国利华公司。
沙市活力奔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沙市活力28集团公司、德国奔腾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这些合资企业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令政府管理部门、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及更多的方面都不满意。合资企业生产的外方品牌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20世纪90年代中期,质量相差不多的外方品牌产品的价格要比中方品牌的产品高出50%左右。合资企业在广告宣传上,都将外方品牌放在主导地位,对中方品牌的宣传很少。1997-1999年,在35个大中城市中,宝洁和联合利华对其麾下品牌的广告费用一直排在所有产品广告的前列,这些企业当时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中方企业合资前的品牌,因此实际上是用中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其产品促销。1995年,某合资企业销售收入的95%来自中方原有品牌的产品,但企业每年投入5000万巨额资金为外方品牌作广告,中方原有品牌的广告费却仅占其1/20。
当时,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这些企业的扩建规模和发展设想推算,到20,合资企业生产的洗涤用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很高份额,例如合资企业的洗衣粉将占我国洗衣粉市场的60%以上,其中外方品牌产品的占有率会大幅度上升。管理部门还认为,这些合资企业在站稳脚跟后,会通过再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收编有实力的国内其它洗涤用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因此,中国洗涤用品市场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由世界三大洗涤剂跨国公司控制的市场,产品价格将处于高位,这些公司将从中国获取高额利润。
三、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进口、多家跨国公司。
进入和国内企业的成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往少数跨国公司居垄断地位的若干行业,市场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三个方面的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入世后进口商品竞争预期。
多年来,较高的进口关税和过多的非关税措施,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显著的保护作用。在外商投资企业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中,贸易壁垒主要保护了外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即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已成定局,对国内产业降低保护前景明确。
进口商品竞争预期是市场竞争性的重要因素。如果跨国公司继续在中国使用其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失去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或者向中国消费者索取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进口商品。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商在1999年后多次下调产品价格,应对入世后进口汽车的竞争是一个重要因素。
2.跨国巨头之间在中国市场上展开竞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政府在一些行业中放弃了以往坚持的“一个行业中只引进少数几家跨国公司,以便给国内企业留下市场空间”的政策取向,开始允许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当一两家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较高收益时,其它跨国公司不会长期对这个潜力极大的市场视而不见,而是跟随先行的投资者,也竞相进入中国市场。多家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使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上相互竞争。
在手机制造业中,中国市场的高成长性和投资于这个市场的高回报率,吸引了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1994年中国数字移动通讯网建成后,诺基亚、爱立信开始迅速扩大在中国的生产规模,摩托罗拉的垄断地位开始动摇,三家企业一直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着激烈竞争,市场份额此起彼伏,交错变化。其它几家制造手机的跨国公司也相继续进入中国市场,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形成了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松下、三星等众多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局面。
轿车制造业中,以往坚持多年的轿车布点“三大三小”的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明显松动。按近几年全球汽车业收购兼并后形成的九大汽车集团考察,到2001年底,这九大集团全部在我国有大规模的投资,建立了合资汽车制造企业。通用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上海通用汽车公司、金杯通用汽车公司、长安铃木公司、昌河铃木公司、江铃公司、庆铃公司、北京轻型汽车公司、北铃专用车公司、南亚公司、南京依维柯公司和云雀公司。大众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福特集团的投资项目有江铃公司、长安福特和海南马自达。丰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天津丰田公司和四川丰田客车。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的投资项目有北京吉普公司、亚星奔驰公司、北方奔驰公司、湖南长丰公司、沈阳飞机公司、东南汽车公司和起亚悦达公司等。本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广州本田。雪铁龙―标致集团的投资项目有神龙公司。雷诺日产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三江雷诺、郑州日产、杭州东风日产柴和风神公司。宝马公司的投资项目有沈阳华晨宝马。全球主要汽车制造商正在中国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
3.国内竞争者的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有一批内资企业竞争力迅速提高,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强有力的竞争者。轿车行业中,已经有天津夏利、一汽红旗、安徽奇瑞、沈阳中华、浙江吉利等多款颇具市场竞争力的国内品牌车出现在市场上,而且不断扩大着市场份额。中国的程控交换机市场也出现了同样趋势,国内企业的贡献突出。一批内资企业如华为、中兴、大唐的兴起和发展,使得程控交换机市场由原来外资品牌产品之间竞争的局面,转变为外资品牌与内资品牌产品之间交错竞争的局面。
洗涤用品行业的情况更典型。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外商投资企业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位。外商原先的市场战略,是以国外流行的大比重高活性物的浓缩洗衣粉取代普通洗衣粉,并为此进行了密集的广告投资,但由于国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洗涤用品市场仍以中方品牌产品为主。
这个时期的市场结构的变化是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合资企业大力促销的外方品牌产品,由于价格居高不下,国内市场占有率上升缓慢;而合资企业对中方原有品牌的销售力度很小,使这些原先市场份额很高的产品的影响力下降。这种状况给国内一些原先居于“第二梯队”的企业提供了扩张机遇。一批改制后的上市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抓住机遇,迅速发展。表2是1992年和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集团)名录,入围企业有较大变化。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排名第一、第三和第四位的企业分别是南风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力公司(集体企业)和纳爱斯公司(股份制企业)。跨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排序并没有明显上升,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仅有汉高一家跨国公司排名第二,在前10位大企业中,利华公司和宝洁公司分别列在第6位和第8位(见表2)。
表2排名前10位的洗衣粉生产企业(1992年,2000年)。
序号1992年产量最大的10家2000年产量最大的10家。
企业(集团)企业(集团)。
1广州浪奇实业公司南风公司。
2天津汉高公司汉高公司。
3上海合洗厂全力(集团)公司。
4徐州合洗总厂纳爱斯公司。
5南京莞基苯厂白猫公司。
6北京日化二厂利华公司。
7成都合洗厂活力美洁时公司。
8潍坊合洗厂宝洁公司。
9济宁合洗厂杭州万里公司。
10武汉油化厂开封矛盾(集团)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19、2001年两次调研。
如果以单个企业为统计口径,合资企业在全行业排头兵企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按工厂法统计,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企业中的合资企业,19为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8.6%;1998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3.4%;1999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1.4%;2000年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5.2%。产量排名入前10强的合资企业,产量比重2000年较1997年降低了3.4个百分点。
表3洗衣粉行业外资产量比重。
年份外资企业产量占外方控股企业产量。
全国产量的比重占全国产量的比重。
35%25%。
199735%26%。
199828%19%。
199922%17%。
200022%19%。
资
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3是1996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品牌产品在我国洗衣粉产量中的地位。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产量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较快增长后,90年代下半期的市场份额有明显的下降。总之,由于国内竞争者的出现,洗涤用品市场竞争激烈,大型跨国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明显的优势地位。
本部分的分析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使中国制造业中的大多数行业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变化:技术转移和定价。
1.产品价格下调。
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长期坚持的产品高价位战略发生了变化。
合资品牌轿车价格开始持续下降。以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第一代桑塔纳为例,1998年底到2001年底三年时间,第一代桑塔纳在北京汽车市场上的价格下降了近40%。通讯设备行业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内资企业提供低价位产品的能力,使交换机的价格成倍地下降,例如局用程控交换机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每线300美元左右降到90年代末期的每线35美元左右。同时,各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增多,包括融资、安装、售后服务等。各主要的手机制造商,都开始在中国采用其在全球市场上的定价机制:新款手机在市场上露面两、三个月之后,价格就开始大幅度下滑。以往那种产品更新缓慢、价格长期处于高位的现象已经消失。
面对激烈竞争,外方品牌洗涤用品的价格大幅度下调。以宝洁麾下的碧浪为例,1998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7.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6.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2001年底,宝洁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主流产品是声称为第三代产品的碧浪漂渍(400克),价格已降至4.98元,与国内品牌产品的价格基本上持平。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由于价格持续下降,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开始有所上升,占合资企业产量的比重有明显上升(见表4)。
2.加快转移先进技术。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明显加快。2001年,笔者主持了一个系列的调研项目,对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四个城市127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研,企业的技术水平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前1997年,笔者曾主持了一项类似的调研,将这两次调研结果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行为的明显变化。
两次调研,我们都以其母公司为参照系,考察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相对技术水平。(注:同时,我们还有另外一个参照系:国内同行业的技术水平,按这个参照系,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绝大多数提供了等同于我国国内的先进技术。详细情况参见江小涓(2002),第三章。)对比两次调研结果可以发现,2001年与1997年相比,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比率大大上升(见表5)。
表4洗衣粉行业外资品牌产量比重。
年份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外方品牌产量占合。
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资企业产量的比重。
19968%22.86%。
19977%20.00%。
19984%14.29%。
19997.73%34.60%。
20009.50%42.81%。
资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5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
1997年(%)2001年(%)。
与母公司相比。
使用最先进技术1442。
使用比较先进技术5345。
使用一般技术3313。
注:1997年样本为96户企业,2001年样本为127户企业。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来自美、日、欧盟和韩国的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为了避免技术水平认定时产生歧义,我们简单地以时间作为技术水平划分的标准:母公司最先进技术,指在母国企业使用不足三年的技术或投放市场不足三年的产品;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指虽然在母国企业使用时间已达三年以上,但至今仍然在使用的技术或生产的产品;母公司的一般技术,指母国公司已经不使用的技术或不生产的产品。
1997年,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比重很低。向其在华企业转移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跨国公司,仅占被调研企业的14%;转移比较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占比重最高,达53%;还有33%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的技术和产品,是其母公司已经不再使用的技术和不再生产的产品。
到2001年,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到了41%,有45%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使用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使用母公司已经淘汰技术的企业仅占13%。
几个行业的案例也很典型。从1998年开始,上海大众桑塔纳的市场份额开始被一汽捷达、二汽富康和天津夏利等产品分割,同时还有更多的新车型上马,特别是上海通用别克、广州本田雅阁的上马,才迫使德国大众改变态度,于1999年底将其全球流行车型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使b2级的桑塔纳跃升三个等级,一次性升为b5级的帕萨特。此后,中国轿车车型乏善可陈的局面迅速改变,2001年和,跨国汽车巨头至少将11款全球流行新车型提供给了中国的消费者。手机制造业中,激烈的竞争迫使各家跨国公司都在不断地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降低产品价格。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的消费者已经完全能够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档次、同价格的手机消费。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手机市场的产品换代档次和价格水平已经与国际市场同步变化,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都有新款手机问世。
五、简短的结论。
中获胜。
中国的经验还表明,在一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已经较高、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时候,东道国政府对国内产业实施较高的保护措施和限制国外投资者的数量,实际上是保护了现有的国外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东道国市场上的垄断能力,比在其母国市场上更强。
从中国的实践看,虽然跨国公司规模巨大,而且在海外市场上有垄断愿望和垄断行为,但是,与许多国家较早时期的封闭状况相比,进口商品的竞争、多家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东道国国内企业的竞争,会大大减少少数巨型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居于控制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中国国内市场容量巨大,只要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和国内改革政策,被少数跨国公司长期垄断市场的可能性更小。可以说,迄今为止,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行为在中国市场上不普遍和不能持久。
国内企业与跨国巨头的规模差距,并不是一个必然导致跨国公司具有优势地位的因素。引进外资的同时,技术、管理、观念等诸多因素必然产生外溢效应,推动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汽车、移动通讯设备和洗涤用品这三个技术特性和经济规模有较大差异行业的开放实践,都展示了中外企业在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巨大空间。
最后要着重指出一个长期误传的概念。许多提出“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市场”的观点,是将“跨国公司”视为一个利益整体,计算其市场份额。这个概念是不恰当的,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自不同的跨国公司,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在中国市场上主要是竞争关系而不是稳定的串谋关系,因此,即使外商投资企业总体上占有较高份额,但若这个份额由多家跨国公司分割,就应该视其为竞争性的市场而不是垄断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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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洛林主编:《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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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合同疗法篇十四
思维阻断疗法认为,如果人的外在行为能通过抑制来加以阻止,那么,内隐的行为也能通过抑制来阻止直至消失。
第一阶段的治疗程序如下:
1.指导患者进入放松状态;
2.患者关注那些使自己烦恼的想法、念头或思维活动;
4.让患者在自己有清楚的想像活动时就坚起食指示意;
这种意外的刺激能将患者从自己的强迫性思维观念中拖回来。
6.重复上述步骤。
在第一阶段中,治疗的进展可根据患者进入想像潜伏期的延长来评定。所谓想像潜伏期,是指从让患者开始想像那些东西到他竖起食指示意所经过的时间。如果治疗有效,潜伏期应该延长第一阶段的“阻断”次数,应根据这种潜伏期的变化来确定。在心理医生发现潜伏期变长了,且患者觉得想起那些东西没有困难时,即可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治疗程序与第一阶段的程序大体相同,只是在第5步中,心理医生不再使用任何辅助手段,只是大喝一声“停止”。如果这一阶段的治疗也有了效果,治疗可进入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心理医生不再大喝一声“停止”,而是由患者大声命令自己“停止”。
第四阶段,心理医生让患者改用小声命令自己“停止”。
第五阶段,当思维意象清楚时,患者在心里对自己下命令“停止”。在上述每一阶段中,最好进行20次阻断,从而保证治疗产生效果。
现在临床上使用思维阻断技术与其他疗法一同使用,效果更佳。上例结合了自我观察疗法,在每一次阻断尝试之间,让患者想像愉快情境,帮助病人放松;用电击代替心理医生的当头棒喝,与厌恶疗法一并使用,有更大的治疗效果。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五
摘要:。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一的数据为样本,以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探讨。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发生了过度投资行为,而非投资不足;并且随着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程度的加大,过度投资将更加严重,而最终控制人拥有的现金流权的增加却能对过度投资行为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对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也能起到显着的抑制作用。
关键词:。
治理环境,两权分离,过度投资。
一、引言。
公司投资一直是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自modigliani和miller(1958)提出mm定理以来,西方学者逐渐放宽mm定理的新古典假设,主要从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不同视角研究了公司的投资行为,我国学者在梳理国外文献的基础上,也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研究。周红霞()、王艳()等从管理者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问题,欧阳凌(2005)、余良元()、马如静(2007)、梅丹()等从股权结构的角度研究了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辛清泉(2007)则基于国有企业薪酬管制的制度背景,分析了经理薪酬对公司投资决策的治理影响。而从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研究很少,很多学者大多集中于研究两权分离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如谷祺()、刘锦红(2009)等,而资本投资是公司治理影响公司价值的“中间桥梁”,那么从两权分离的角度对资本投资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国是一个处于转轨经济时期法律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存在着制度环境的差异,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不均衡。而且,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政府控制。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投资的行为必须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分析,关注上市公司背后的政府行为及其所处的治理环境。现有文献还没有结合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的终极产权研究公司的投资行为。
本文借鉴vogt(1994)的研究方法,利用樊纲和王小鲁()编制的我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数据,以2004―20我国非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在模型中逐步引入交叉项,考察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治理环境、两权分离与公司投资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究竟到底表现为哪种非效率投资,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及如何影响。同时,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是否能抑制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发生。
文章剩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为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及分析;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大股东能够凭借其所拥有的.超强控制权来谋取私人收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大股东要想取得私人收益,必须事先拥有足够的控制权,而且要有一定的分离度,否则大股东就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去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下将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分析,试图进一步揭示:在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的情形下,现金流权及两权分离程度与非效率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而为假设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
首先,假定:公司没有融资约束问题。设公司投资规模为i,参照motta的文献,公司收益与投资存在的函数关系,并参照aggarwalandsamwick的思想,设企业控股股东通过投资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为slni,其中终极股东掠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比例s受到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a、两权分离度p、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影响,根据laporta等()的研究,假定s,s0,s。即(1)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越大、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越高、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比例就越小;(2)两权分离程度越大,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大。借鉴burkhartetal.()、lapoflaeta1.()等的分析理念,设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成本是掠夺比例s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函数。并假设公司投资从时期t=0开始,折现系数为r。
(1)不存在控制权私人收益时,控股股东的净收益为,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企业存在着最优投资规模。对(2.1)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私人收入比例越高,被发现的概率越高,从而获取控制权的成本增加速度超过私有收益的增加速度,于是可得:。
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对(2.3)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因此i**i*,即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投资规模i**水平大于不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时的最优投资水平i*水平,说明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投资行为。
首先,对(2.4)式a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因此。
由此可知,现金流权越高,越能抑制终极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
接着,对(2.4)式p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0,因此0。
由此可知,两权分离程度越大,终极股东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六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截止到底,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484户,合同外资金额达7459.0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3954.69亿美元。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20,fdi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为10.73%,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24.06%;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占工业资产总额的10.1%,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4.6%,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26.8%,利润占利润总额的29.2%,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0.8%;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占全国增值税总额的比重达25.91%(江小涓,见图1)。
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是否合理,国内一直存在担心和争论。争论的'核心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量投资,是否会产生垄断。如果形成垄断,就会抑制国内投资,阻碍新投资者进入,并且向消费者索取高价,产生垄断利润,从而损害国内生产者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这种情况存在,就意味着吸引外资导致的投资增加、技术进步和效率改善等多方面的利益,不是以更适用产品和较低价格的形式转移给我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以较高利润的形式被跨国公司吸收。
附图。
图1fies在中国重要经济指标中的比重。
这种担心和争论在近几年有所加强。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著名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一些项目的规模很大,远远超过中国国内同类企业,占据着企业规模排名的前列,产量占全行业产量的较高比重。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微电子、移动通讯设备、轿车、制药、工程机械等行业中排名前10位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投资企业都占据着2/3以上的席位。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占据手机市场九成的份额,占据着轿车2/3以上的份额。其中一些企业,独家占据了市场很大份额,市场集中度很高。从理论上推论,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性。
当然,所有的商业性公司都在追逐利润最大化,而不论其是国内公司还是全球性公司。如果市场监管力量薄弱,无论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垄断行为。但是,跨国公司具有规模、品牌和技术等许多方面的优势,市场影响力更强,因此其行为特别引人关注。
[1][2][3][4][5][6]。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七
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较为猖獗。对于该类犯罪,刑法和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对相关条文如何理解适用,特别是对该类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对送养与拐卖居间行为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定性,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送养型居间介绍行为。对于他人送养亲生子女的居间介绍行为,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明知而居间介绍收养人的,即使没有谋取任何利益,也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认定。第二种是纯粹为他人送养子女寻找收养者,没有任何牟利行为的(正当劳务费除外),不以犯罪论处。第三种是为他人送养居间介绍或者为他人收养居间介绍,收取报酬。()这种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应该依照送养方的性质来定。由于其行为不具有侵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笔者认为不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
拐卖型居间介绍行为。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对合犯犯罪均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居间介绍行为人所起的作用来区分,分别定性。其一,主要为贩卖者居间介绍收买人的,无论有无牟利,按照贩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处理。其二,主要为收买者居间介绍贩卖人的,同样无须牟利,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其三,如果是纯粹为双方牵线搭桥、居间介绍,则应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八
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愈加繁荣。搭售,这种最初被视为商业习惯的经济行为,因其慢慢产生了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脱离了传统交易习惯的范畴,开始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中国关于搭售行为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
[关键词]搭售行为;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一、搭售行为的分类。
搭售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有许多学者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对其做出为不同的分类方式。以下介绍几种比较普遍的分类方式:
第一种,以明示和默示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搭售行为分为显性搭售与隐性搭售。这种分类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上的分类方式。因为它是以明示和默示作为划分标准,所以在实际中很容易通过字面表述来进行判断。
第二种,以形式和实质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搭售行为分为合约型搭售与事实型搭售。合约型搭售是指明确以合约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搭售。事实型搭售是在虽无合约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事实仍可推定搭售存在的搭售。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事实型搭售行为,因此,从形式和实质角度对搭售行为进行分类,对判断搭售行为合法性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种,由于现实中的搭售行为不能被前面的分类方式所包括,针对这种复杂性,有学者提出了封闭式搭售与开放式搭售的分类方式。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商家的多种促销方式,例如,饼干买三赠一、牛奶买一箱送一袋、洗发水和护发水包装在一起同时出售、在购买商品价钱达到一定数额后可以添几元钱换购其他商品等等。那么,如何理解这些促销活动?这些活动是否都属于搭售行为?是否都应该在法律规定中予以制止?在此,有必要理清另一种与搭售行为近似的商业行为――捆绑销售。
认为捆绑销售与搭售行为是不同销售行为的学者主要理由为:第一,捆绑销售的产品之间的组合比例与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之间的组合比例是不同的。在搭售行为中,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之间的比例是按照卖方最佳利益做出的,一般是一个固定的比例,而捆绑销售则不是。第二,捆绑销售的产品之间往往具有互补关系,而搭售与被搭售产品之间不一定具有互补关系。第三,两件产品在组合销售与分开销售两种情况的价格是不同的。捆绑销售产品的价格要比产品分开销售的价格要低,而搭售产品的目的则在于提高市场的占有率。第四,两种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消费利益不同。消费者在购买捆绑销售的`产品时,是为获取更为优惠的价格自愿购买的,而搭售行为却是一种强迫购买者购买的行为。笔者认为,评判的依据应以消费者是否自愿为前提,同时是否最终真正获益为标准。
区分搭售行为与赠予商品行为相对容易,即以确认赠品是否需要支付相应对价作为判断标准。需要支付对价的是搭售,不需要支付对价的是赠予行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以赠品的名义搭售商品的商业行为。对于这种商业行为是否为搭售行为的判断较为困难。一般来讲,出售一件商品附带赠品时,如果其商品的售价高于本身产品的正常价格,则超出的价格应视为赠品的对价,此时的赠予商品行为实为搭售行为。
全线逼销,是指卖方(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要求买方必须购买其不同生产线的全部产品,借以实现规模效应,以此来增加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全线逼销与搭售行为在一定程度都具有强迫买方交易的性质,但是它们还是具有不同特征的两种不同的商业行为,其主要区别体现在:第一,有无限制竞争性不同。搭售行为往往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而全线逼销仅要求买方购买卖方不同生产线的全部产品,对于是否可以购买其他生产商的同类产品没有要求,因此,全线逼销不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第二,强制购买商品数量不同。不同的搭售行为主体,其强制买方购买第二种商品的数量因其情况的差别会有所不同,而全线逼销在卖强迫买方购买商品的数量方面是不变的,即由其生产的所有系列产品。
五、搭售的具体表现及危害。
搭售行为的通常表现是发生在买卖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者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此外,搭售行为还经常通过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地区、限定转售价格以及独家经销限制等形式表现出来。
搭售行为之所以要受到规制,是因为其对市场竞争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带来危害。比如它会影响市场上竞争对手们的公平竞争,会阻碍新兴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会剥夺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等。可见,搭售行为一方面影响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竞争,侵害了自由竞争状态;另一方面则压抑或减缩交易相对人的自由,迫使其违背意愿进行交易,而交易相对人在市场上能否自由且自主地从事交易,乃是竞争机制的重要基础。因此,为了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都对搭售行为进行了规制,我国也不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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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郑昱.知识产权搭售许可的反垄断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从论,.
[作者简介]张楠楠(1987―),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行为合同疗法篇十九
行为疗法是一种以行为为主要手段的心理治疗方法,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改变不良的行为模式,纠正错误的思维方式,以达到控制情绪、增强自信、恢复心理健康的目的。在我的心理治疗经历中,我曾接受了行为疗法的治疗,下面就是我对这一经历的理解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自我认知的改变。
在行为疗法的过程中,我陆续进行了许多自我反思和思维纠正的练习,这使我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在处理情绪和行为上也变得更为理智。我学会了关注自己的感受和情绪表达,可以通过打破自己的不良情绪循环,来自我调节情绪,减轻内心的负担。同时,我也学会了更加准确地分辨内心的真实想法和我们的猜测、臆想,从而减少错误的判断和不必要的误解。
第三段:行为模式的调整。
行为疗法也教会了我如何在行为上做出更好的抉择,我懂得了如何从自己的行为中寻找更健康的方式来应对难题。常规的行为改变,比如积极寻求自我激励,增强自信心等,都帮助我改变了原有的行为和情绪模式,并逐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在原本觉得自己“无助”的状态下,在行为疗法治疗的指导下,我尝试去借助他人来解决问题,寻求帮助,增强自己的认知和观察,这些行为的改变带来了我责任感的增强和自信的提升。
第四段:对情绪调节的帮助。
情绪是人们内在状态的重要表现形式,行为疗法的目的在于让人们学会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更好地应对现实中的挑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我学会了许多情绪管理技巧,比如正确认知、情绪辩证等等。这些技巧让我可以在不同情绪状态下,更快更准确地控制自己的情绪,从而使我更好地完成日常生活的各项任务。
第五段:总结。
通过经验交流,我学到了许多对行为疗法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我对心理治疗的信心,并在以后的生活中适当运用了治疗中学到的技巧和方法。行为疗法虽是一种相对短期的心理治疗方法,但它的治疗效果真正发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琢磨和适应。当然,如所有的心理治疗方法一样,个体差异需要适当考虑,行为疗法适不适合每一个人,需要参照个体情况来考虑。
行为合同疗法篇二十
行为疗法是一种心理治疗方法,旨在通过行为改变达到心理疗效的效果。它是一种以行动为基础的心理治疗方法,在心理疾病治疗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行为疗法的实施原则是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认知,重新建立正向的行为,以达到改善情绪、减轻压力、增强自信心的目的。在我的治疗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为疗法的重要性。
第二段:回顾自己的情况以及治疗过程。
在我的心理治疗中,我经历了情绪低落的时期。我对自己的生活感到压抑和失落,经常在家里躲起来想自己的问题。因此,医生建议我尝试行为疗法。在治疗期间,我经历了一系列的行为和认知改变,包括行为替代、逐步性暴露和思维重构等。这些疗法通过帮助我逐步改变行为和认知,让我渐渐走出了心理困境。
行为疗法成效显著,是因为它有着众多的特点。首先,它注重纠正不健康的行为和认知,帮助患者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思考模式。其次,它强调行动和实践的重要性,更加注重“做”而不是“说”。最后,它鼓励和帮助患者通过行为改变和认知改变达到自我成长和改善心理健康的目的。
行为疗法在现代心理治疗领域广泛应用,具有很多优点。首先,它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了其成效显著。其次,它注重行动和实践,并强调“做”而不是“说”,可快速改善患者的情绪。再次,它着眼于纠正不健康的行为和认知,并帮助患者建立正面的自我形象和生活方式。最后,行为疗法采用的是具体、目标明确、可量化的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在治疗过程中量化地反映出患者的改变。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行为疗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在我的治疗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效果。通过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认知,我走出了原本十分压抑的情绪状况,找回了自己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因此,我认为,行为疗法是心理治疗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治疗方法,值得更多人的尝试和推广。
行为合同疗法篇二十一
本研究采用综合性行为金融学手段,探索证券投资者的一般行为特征、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之间的关系.本实验首先采用访谈法对专业人士进行访谈,了解投资者的`基本心理结构、一般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证券市场的信息进行加工、决策的主要因素.在访谈基础上编制调查问卷,在全国7个城市(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成都、西安和沈阳)对1063名投资者进行了问卷调查,从心理学角度对中国证券投资者的行为与心理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中国股市还是一个政策市,投资者对所投资对象的了解程度越高,掌握的投资知识越多,以及具备较高的独立性和自我效能,盈利的可能性越大.
作者:王垒施俊琦刘力作者单位:王垒,施俊琦(北京大学心理学系,100871)。
刘力(北京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100871)。
行为合同疗法篇二十二
行为疗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心理治疗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从而达到更好的心理健康。在近期的一次心理治疗中,我尝试使用了行为疗法,以下是我关于行为疗法的一些心得体会和总结。
行为疗法是通过观察和评估人们的行为和相应的反应,帮助患者改变不良行为,从而达到更好的心理状态。行为疗法的方法包括正向强化、反馈和互动。在治疗过程中,我首先与治疗师合作,识别了自己的不良行为和负面情绪。然后,我们一起开展一些行为测试,排除一些不良习惯,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我认为行为疗法之所以能够获得良好的有效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疗法更加直接明确,对于患者不良行为的改善效果非常好。其次,行为疗法可预测和控制,这意味着患者有一个具体的行动计划和相应的目标。最后,行为疗法易于实践,患者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进行练习,进而实现自我管理和身心健康。
在我实践行为疗法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逐渐变得更加自律和积极向上。我学会了制定明确的目标,并通过小步骤逐步实现这些目标。我也学会了更好的情绪管理,通过仔细观察自己的行为和想法,并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行动和思维方式,使我更加冷静和镇定。总的来说,行为疗法让我重新获得自己的控制权,并以更加健康和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
第五段:结论。
通过我的实践体验和总结,我认为行为疗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有效地改善自己的不良习惯和思维模式,从而获得更好的心理状态。这种方法需要持久的自我管理和实践,但它确实可以带来永久的变化和积极的心态。如果你正在面对情感困惑和负面情绪,不妨尝试行为疗法,它也许可以成为你治愈自身的一个良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