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人申请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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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许a,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职业,住(详细住址)。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将贵院业已受理的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许a、许b、许c、许d。
事实与理由:
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于(时间)作出例如:(20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于(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许a(系逝者之妻)、许b(系逝者之子)、许c(系逝者之子)、许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望及时变更。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二
变更m公司为()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贵院做出()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将()青民四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n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我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为维护我公司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_____执一字第__________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m公司。
此致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x县x镇x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x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县x镇x路35号。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省x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许a,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职业,住(详细住址)。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将贵院业已受理的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许a、许b、许c、许d。
事实与理由:
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于(时间)作出例如:(20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于(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许a(系逝者之妻)、许b(系逝者之子)、许c(系逝者之子)、许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望及时变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五
你违法建造的房屋严重影响了回迁安置房的建造,我旗属于寒冷地区,施工期限短暂,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情况紧急”;另外,该违法建筑的建造未进行质量监管,随时存在倒塌、倾斜的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安全,旗人民政府已经发出强制拆除催告通知书,你未在催告通知书确定的5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将房屋交出,旗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具体由公安、行政执法、土地监察、办事处等单位组织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以及其他暴力方式阻挠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印。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六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第一批,共74个),现予公布(具体行政强制事项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
慈溪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
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
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
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___,男,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__路__花园_栋_房,身份证号:___________。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深圳市___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__路__大厦_栋___室。组织机构代码_____。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深圳市___有限公司为(__)深福法执字___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___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____法院(__)深福法民_初字___号判决,___公司应当支付___给申请人。由于___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___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___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有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深圳市___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深圳市___有限公司为(__)深福法执字第___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___。
__年_月_日。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八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九
当事人:
____________(系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处,建筑面积平方米。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对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xx县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___,男,195_年6月17日生,住___区___路87号,电话:____。
被执行人:___,男,196_年4月8日生,住___区___路___小区__号楼__楼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__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__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__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__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十一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__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__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__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__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__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_____。
20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___为___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在此叙述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xx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x元;全部费用共计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xx)二七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x月xx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日期:
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人,现住。身份证号:3708。
被申请人:,住。。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高瑞华诉各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经过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本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元。该判决书也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