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通用15篇)
在各个领域,人们经常需要撰写报告来汇报工作、研究成果或企业经营情况等。在撰写报告时,可以借鉴相关领域的经典报告,学习其结构和表达方式。以下是某公司在市场调研后所做的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一
工作目标,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位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好自己本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每年不少于四次。
要坚持四不两直,深入调查了解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严格检查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指定专人跟踪督促。
检查过程中走形式、走过场。
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长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2008]85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红政发[2008]4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上产方针,建立安全长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系列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车队生产经营的世纪,为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车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组织机构及工作检查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按照工作职责,由安全科行使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负责制度、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决定,规定和公司领导小组领导的指示或批查,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倡导。出租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出租公司实施每个月出租公司对各项工作做自检自查,查找不足,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措施。并做好痕迹记录。
弥勒县道路运输服务站。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三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本制度仅限于总承包工程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
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
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4、
指导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
5、
配合各级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总承包工程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
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
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实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
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
安全员由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及项目工程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
(2)。
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单位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3)。
坚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检查落实安全防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使用、电气线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4)。
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
(5)。
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安全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
(6)。
会同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拆除、基坑支护按专项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临时用电、机械操作、起重吊装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
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
(8)。
参与配合或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要求事故单位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9)。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10)。
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所担负监督的生产安全状况和安全行为规定检查负责。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
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2、
职能部门要对总承包工程阶段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其主要是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地下部分(含基础)施工完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工程质量中检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申请和机械设备、机具安全检验、装修阶段过程检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级评价申报等阶段的安全检查达标。对每一阶段的达标检查通过后,方可盖章同意申请上报政府监督部门。否则,项目经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将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
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帮助项目经理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项目经理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奖励与惩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实行强化管理对减少事故及隐患的发生、降低事故频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
经济奖励与惩罚除了按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管理制度》等相关《企业管理标准》要求执行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突出贡献成绩或违反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奖励和惩罚。
2、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奖励.
3、
凡能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做出显著成绩的;
4、
凡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改进成效显著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5、
防止和避免丁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6、
对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劝阻不改、行为恶劣的给予处罚或处分;
7、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8、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9、
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而发生事故的;
10、
发生事故不能保护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11、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2、
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又不及时对提出的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和违反重点治理安全达标要求的;
13、
对各级管理部门下发各种形势安全隐患问题通知单或停工单后,不能认真组织、按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单,又给企业或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
14、
下达的各项安全考核指标和确立安全生产达标项目及创建文明施工现场要求,不能实现或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直接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
15、
在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安全生产,直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区段、工种的管理直接负责人分别进行同等处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四
第一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公司每季度组成由生产副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完毕进行总结并发通报。
第三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通知受检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四条各分公司(厂)每月由主管经理(厂长)带队,对所属工地(车间)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制定项目(车间)经理(主任)立即或限期整改。
第五条各分公司(厂)的专职安全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安排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现场(车间)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通知项目(车间)经理(主任)整改,并上报分公司(厂)主管领导。
第六条各项目(车间)经理(主任),除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车间)的安全状况外,每周六对所属施工现场(车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周一教育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班组的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八条各分公司在雨期,冬期前要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由分公司主管经理带队,安全、机械、电气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雨期重点检查脚手架、龙门架、电气设备、施工用电的安全状况;冬季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煤气和外加剂等中毒以及防滑防冻措施等。
第九条各分公司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必须对本单位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生产情况同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实行登记,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五
按照“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每次检查要有记录。
矿领导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即每月的上、中、下旬分别对全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处理意见和整改办法,并落实防范措施。
3、
安全员每天对全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向矿领导汇报,并落实处理意见,对于影响较大隐患应向矿领导请示。
4、
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每班必须对本班工作面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领导反映,并停止作业。
5、其它外来检查安全工作,矿山管理人员应作好各项检查记录。要求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改正。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六
任务和要求
1.
1主要任务是发现各类不利于生产的危险因素和隐患,查明原因,通过及时整改,防范于未然。纠正各种违章现象,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1.
2安全检查由各级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分厂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班组每日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专(兼)职安监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
1.
3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同时要编制安全检查表,填写安全检查记录,通报检查情况。
1.
3.1查思想
查干部,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批评、抵制及处理;职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1.
3.2查制度
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和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现象。
1.
3.3查纪律
查岗位上劳动纪律情况,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1.
3.4查隐患
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所安全设施(如设备接地、接零、防雷、静电导除、消防器材、雨淋系统、设备转动部位及投料口等的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地沟、坑、池的围栏和盖板)是否正常齐全、灵敏、有效;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隐患。
1.
3.5查生产设备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查岗位和生产场所环境卫生,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2、
检查内容
2.
2.
1.1检查安全记录、台帐的填写情况;
2.
1.2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2.
1.3检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
2.
2.
2.1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消防、仪表、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和制度要求,检查生产、施工现场;
2.
2.2检查员工各项安全生产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
2.3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
2.4检查安全标识、危害告知、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
2.5配合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
3.
3.
1.1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主管生产(安全)的公司领导负责,由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召集生产技术部、安环科、机动部等负责人共同参加检查;每月不低于一次。
3.
1.2总厂级安全生产检查由总厂厂长负责,综合办主任具体落实,召集分厂各分厂(部门)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自行能解决的隐患则自行落实整改,需要公司解决的报公司安环部;每月不低于二次。
3.
1.3分厂和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分厂厂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召集各车间主要领导或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自行能解决的隐患则自行落实整改,需要总厂解决的报分厂;每周不低于一次。
3.
1.4班组的检查每天都要进行,检查结果填写在班组的安全检查原始记录上,并将结果及时报告车间。
3.
2经常性(日常)安全检查
3.
2.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3.
2.2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
3.
2.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深入生产现场特别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3.
2.4生产前、生产中、生产结束都必须坚持安全检查,每个员工都要自觉履行
3.
3.5每次检查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对每个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3.
3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
3.
3.1专业性安全检查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气、防火防爆、安全检修、交通、爆炸物品贮存及运输、消防设施(装置和器材)等,必要时将邀请上级专业对口部门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和及时整改。
3.
3.2季节性安全检查有: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雷电、防倒塌、防食物中毒、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
3.
2.3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单位负责召集其它有关单位参加,定期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二次),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
3.
4节假日安全检查
3.
4.1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机械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值班干部、值班检维修人员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
4.2由安环部组织各分厂厂长、部门负责人进行。
4、
检查结果与整改
4.
1每次检查都要由负责检查的领导主持,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还要复查和通报上次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并上报安环部(科)、总厂主管领导及公司安全副总。
4.
2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四定”、“三不交”,即:定项目、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定负责人;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分厂、分厂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4.
3在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立即纠正,作好记录,对不听劝阻者,检查人员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经检查认识并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4.
4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安环部(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单位、车间、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无故拖延不整改又不采取任何措施,则追究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4.
5对物质、技术、时间条件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
6各级检查组应将检查结果和查出的隐患记录整理存档,同时按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
7对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的职工,视具体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
违反规定的处理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七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每个企业必备的制度,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化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会议内容。
1、
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
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
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
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
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
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每月30日下午3:00时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三级教育:。
1、
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2、
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
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
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
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日常教育:。
1、
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
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
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内容有:
a、
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b、
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c、
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
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e、
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f、
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
g、
h、
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i、
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
安全考试:。
1、
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
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
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1、
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
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
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
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
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1、
a、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b、
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
a、
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
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
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
a、
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
b、
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
c、
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d、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
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八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_邮》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邮件的保管、处理及销毁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承继人或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详;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四)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第五条国家邮政局负责监督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局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施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级邮政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具体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工作的内部机构,执行本地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核实和处理工作。
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的内部机构报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保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期限分别为:
(一)平常信件和给据国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二)平常印刷品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三)给据国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且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四)其他给据国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五)其他给据国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百八十日。
对于不宜长期保存或发生泄漏造成污染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省级邮政企业在登记注明后可视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进行保管,并应将场地地点、面积等信息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在保管期限内,且在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内的,遇用户出具相关交寄邮件证明查询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予以投交或退回,相关资费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前处理的除外,但应向用户提供书面说明。
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届满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可不再接受用户查询。
第十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开拆处理和销毁。
第十一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级邮政企业确认超过保管期限又无人认领的,由省级邮政企业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省级邮政企业拟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报送关于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注明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数量、保管时间,以及预定的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费用等内容,并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省级邮政企业关于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申请书后,应当审查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是否完备。
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完备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定的销毁时间,派员到场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省级邮政企业不得在没有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监督的情况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
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不完备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邮政企业补报相关资料。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受理、审查、监督销毁人员,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
第十三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
接受托的单位,应书面承诺保守因销毁工作而接触到的有关商业秘密和用户的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省级邮政企业对确认超过保管期限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拆处理,逐项登记处理情况。
省级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情况,应当按季度报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本季度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详细清单、各件邮件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处理费用和处理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省级邮政企业对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中开拆出的货币和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民币现金,金银饰品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现金,国内现行有效邮票销售所得价款,以及其他各类可变卖物品交当地相关部门收购(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和应付邮资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二)存款单、存折、银行票据凭证应以给据邮件形式寄往签发该单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或外资银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处理。
(三)户口迁移证、护照、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书、证件应以给据邮件形式寄往证件制作机构或证件签发机构处理。
(四)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项中因签发该单证或证书的机构撤销、调整而无法寄达的单证或者证书,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包括保管费用、销毁费用、变卖交易费用等。
第十七条省级邮政企业开拆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内件以及转送相关机构处理时,应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_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省级邮政企业集中处理本地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工作确有困难的,经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市(地)级邮政企业可以在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市(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处理及销毁工作。
第二十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省级邮政企业应加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内部管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向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自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国家邮政局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邮政企业保管、核实和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邮政普遍服务年度监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十
1.1主变单元(主变、有载调压装置、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压互感器等)。
1.2站用变、接地变单元(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缆、站用变、接地变、消弧线圈、接地电阻等)。
1.3调相机单元。
1.4出线单元(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阻波器、线路cvt、耦合电容器、线路避雷器、电力电缆等)。
1.5旁路单元。
1.6母联单元。
1.7母线单元(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接地器、母线等)。
1.8电力电容器单元(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力电缆、电容器、放电线圈、避雷器等)。
1.9直流单元(充电机、蓄电池、直流屏)。
1.10防误闭锁装置单元。
1.11换流阀以及内外冷却水系统等相关设备单元分类。
注:10kv设备不做规定,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档分类。
2.每个单元内应有如下内容。
2.1本单元一次系统单线图及调度号。
2.2各设备铭牌规范、投入或更换日期。
2.3交接、大修及历次试验报告。
2.4设备运行记事(大修、绝缘分析、异常及缺陷处理)。设备更换后,应将旧设备资料撤除,重新填写新设备资料。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十一
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每天至少对分管范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班各班组在施工前,由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现场巡回安全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先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分管领导、各工种负责人参加。
3、
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制度落实、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4、
检查完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
5、
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验收。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
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保障在生产现场查处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特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登记建档,同时制定应急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告知整改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矿长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成为一种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逐条进行登记,由矿长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根据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
3、
处理安全隐患,按照三落实的办法。即落实处理隐患的责任人;落实隐患地点和内容;落实处理及完成的时间。
4、
对处理隐患的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5、
对有些一时难以处理的重大隐患,应制定处理计划,落实处理资金,尽快得以消除。
6、
对需要其他单位共同解决的隐患,应积极主动协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检查制度
(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二、情况报告制度
(二)各科室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汇报工作及相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的形式和内容
1、安全生产信息按即时和定期两种形式进行汇报。
2、安全办公室要求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1)定期汇报是指各科室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向安全生产办公室上报本科室的安全生产信息。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十三
近来,正宁县交通运输局紧扣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集中开展一系列深入基层、贴近群众、面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法治,落实安全责任,普及安全知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深入开展,为加快建立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信息化监管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扎实开展,取得预期效果和目的,确保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资金、方案、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管,做到人人讲安全、保安全。
印制宣传材料万余份,通过网络、电子板报、展板、彩页、宣传栏、短信、微信、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展开宣传;要求局属各单位、汽车客运车站、交通建设工地、客货运输企业等场所悬挂、张贴“安全生产月”宣传横幅、标语,开展“6·16”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增强民众“关爱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
开展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开展客运、货运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以客运安全为主的应急演练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应急预案专项演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丰富的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此次6月打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旨在用典型经验引导,用事故案例警示,用法律法规教育,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调动广大群众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使“平安交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切实推动我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十四
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车辆技术性能,落实责任,使车辆维修工作有计划的进行并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各分公司、车队的车辆维修业务由安全技术部统一管理。
2、各分公司车辆的强保业务,由企业指定的修理厂统一安排强保,并经修理厂检查人员检验合格后签章。
3、承包车辆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要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清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磨损。车辆的维护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季节性维护。
4、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具体应做到: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检视车辆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一级维护,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转向、传动等安全系统。
6、二级维护,由修理厂执行。实行按季度强制保养,其作业内容严格遵照西安市维修行业管理处规定的二级维护内容。另外,在强保中发现的故障隐患,必须强制修理。
7、季节性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根据西安地区天气温度变化情况,春季维护定为4月份执行,冬季维护定为11月份执行。大修车辆或发动机总成大修的车辆的走合期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篇十五
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车标准,车辆完好,能确保安全。
二、驾驶员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公司制定了相关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公司所属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不挂靠经营,不承包经营。
五、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经营。
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不超速超载运行,驾驶员不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驶,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配双班驾驶员。
七、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营运车辆各种证、牌齐全有效。经营等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公司逐级反映,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八、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管理,按时缴纳各种费用。
如违反以上内容及有关规定,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
时间: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