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典中介合同(7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民法典中介合同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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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该项技术秘密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许可使用费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账目。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1. ;
2. ;
3. 。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开始实施本项技术秘密;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甲方逾期 日未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且未予解释,影响乙方技术转让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 ;
2. ;
3. 。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
1.甲方无权利用乙方让与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
2.乙方有权对让与甲方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第十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八 条约定,应当 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无权收回已支付乙方的技术转让费,同时乙方将追究甲方泄露技术秘密和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五 条约定,应当 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同时乙方将追究甲方泄露技术秘密和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十一 条约定,应当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 元,并承担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二 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元,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技术转让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对双方联系事项做出记录;
2. ;
3.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甲乙任意一方违约;
(3) 。
第二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二十二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二十三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印花^v^粘贴处:
(此页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2.登记材料:(1)略
(2)略
(3)略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民法典中介合同篇二
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
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
(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
(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了。
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是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
重点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什么是按照约定请求支付?第一、合同要有约定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第二、要有约定必要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只能按照合同编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方式处理了。至于没有约定第一点请求权的,能不能否定中介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还有待法律实践去明确。
那么,法律既然变了,我们中介人应该怎么办?当然是修改中介合同范本了呀。关于本条可以如此修改:
本中介合同签订后,如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对于中介方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按照本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的一半向中介方支付,或者按照中介方办理相关中介费用实际产生的票据进行结算支付。必要费用的计算以中介方出具的票据为准或者以本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的一半为准。
第三个变化是关于“跳单”的规定,这是新增的,以前是没有的,但实践中关于跳单也有一些案例支持的。这次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就更有利于保护中介人的权利了。
条文如下: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划重点:
1、委托人。记得一定一定要和客户或者业主签订委托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他才能成为你的委托人,仅仅带看一次很难认定他就是你的委托人了
2、接受中介人的服务。此处要注意什么呢?要注意将中介人的服务明确具体的写到中介合同上,在中介合同中专门起一条列明那些属于中介人的服务内容,比如选房,带看,签合同等等,越详细越好。
3、利用中介提供的机会或者媒介。这个地方要注意的就是看业主是否独家委托,如果不是,客户有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房源,这个实践中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所以,尽量做独家房源,如果不是独家房源,那就要想尽办法稳住客户。
4、绕过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就是客户和房东直接签合同了,这就属于跳单,这种情况下,该给的中介费应当继续支付,而不用再管后续的服务之类的。
民法典中介合同篇三
甲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根据《^v^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_____。(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其中甲方投资___________;
乙方投资___________;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____%;
乙方占_____%。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1)甲方负责:_______
(2)乙方负责:_______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完成后____年内应当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___%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___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一)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___%;乙方负担___%。
_________。
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
盖章:______
签字时间:_____
签字地点: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户名:_____
帐号:_______
甲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
盖章: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
签字地点: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
盖章: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乙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
盖章: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
民法典中介合同篇四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转让,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______万元,评估价值____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
甲方通过_________省产权交易中心_________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___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内,乙方___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过_________省产权交易中心_______办事处指定的_____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双方采用合作方式的,合作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通过___________省产权交易中心___________办事处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技术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依法向___________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_________省产权交易中心_________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于_________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交易合同及《技术产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本合同共____页,附件_____件(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___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中介合同篇五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v^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_______标准,采用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
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______。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方负担。
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元,由方负担。中介方的报酬为:元,由方支付。
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
1、一次总付:元,时间
2、分期支付:元,时间
3、其它方式:元,时间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按司法程序解决。
甲方签约:乙方签约: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二、什么是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服务方是有相当科学技术知识的公民和法人。
2、合同的内容,是完成一定的技术工作。
3、合同的标的,是技术工作成果。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方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委托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制度源自英美法,20世纪以后为大陆法各国所接受。目前一些国家的法律将其视为独立的技术合同类型,另一些国家将其与技术咨询合同视为同类,还有些国家将其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
民法典中介合同篇六
一、逃避风险尽享收益
某《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规定,“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
另一《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规定,“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其他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
律师点评:前者,中介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佣金的有利地位,这显然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后者,中介利用格式合同的有利地位享受优先求偿权,规避自身风险,违背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二、减免责任巧设计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由出卖人根据合同地址以挂号信形式发出,并在出卖人销售部张贴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后视为送达;买受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
律师点评:关于前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后者,房屋的销售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购房者,交房通知并不是行政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出卖人擅自在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只要张贴在销售部三个日历日即视为送达,显然是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发现从而不愿意交房,造成延期,不能视为已交付。
三、剥夺消费者获赔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告知实际情况可延期交房”。
其他类似表述: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爆发、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规定,“买受人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损失”。
律师点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在上述格式条款中,开发商私自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单方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后者,在没有注明是否是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免除自身的责任,剥夺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四、单方扩大解约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也可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出卖人不须通知买受人”。
专家点评:前者,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的重大变动,出卖人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此条款将第三人造成的合同变更责任转嫁到买受人身上,并限制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出卖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介合同篇七
在实务中,经常有法院直接将中介合同认定为特殊的委托合同,但实际上,现存《合同法》中并无此类适用规定。现《民法典》在该章节最后增加了“参照适用”规定,系借鉴了日本法中居间合同准用委托合同规则的立法例,似乎使得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委托合同的身份更加明确。
但需注意,“参照适用”不等于直接适用,前者意味着没有强制力。如果中介合同章节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最终是否适用,仍然需要具体讨论。在参照适用时,我们需要对委托合同章节中可能被中介合同参照适用的法条进行梳理,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两点:
1.中介人是否因此享有比例报酬请求权?《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中介人仅在其促成合同成立时才享有对委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在合同有约定情况下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而委托合同虽然与中介合同同属劳务合同,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却大不相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事务,且不以事务完成为效果,因此受托人即使没有完满完成委托事务,也有权就已完成的事项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由此观之,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报酬请求权方面存在质的差别,中介合同的特征明确了中介人不享有比例报酬请求权,因此不能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章节第九百二十八条的规定。2.中介人是否因此面临义务的扩张?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仅负如实报告义务。但司法实务已经对中介人所负担的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在“陈某某诉林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3]中,法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林某某作为居间人,向委托人陈某某就某水电公司增资持股事宜,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林某某提供居间服务,就其所知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负有向陈某某如实报告的义务。但其并非以居间为营业,就陈某某所主张水电公司隐名股东、资产负债情况等事项,不负有积极调查义务。”
(二)在“李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4]中,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将中介人区分为以中介为营业的以及非以中介为营业的中介人,并进而认为“非以中介为营业”的,不负有积极调查义务。对该观点进行反面解释,似可得出“以中介为营业”的中介人负有积极调查义务的结论。因此上述两个案例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均认为以中介为营业的中介人,其义务应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应负有一定的积极调查义务。在《民法典》出台以前,该义务的规范基础是存疑的,可能的规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可将中介公司的积极调查义务视为中介公司这类专业主体的行业习惯。而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根据中介合同章节新增的 “参照适用”条款,完全可以参照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积极调查的义务,从而为以中介为营业的中介人调查义务的导入增加新的解释空间,中介人违反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亦可要求中介人承担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5]以外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