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管理管理制度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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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检维修、改造等项目中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转动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
第五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不合格的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向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危险作业申请。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对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基础上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涉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应事先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审批单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实行一处一审批,不应用一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进行多处危险作业。
第三章作业要求。
第八条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一)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不动火、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用火。
(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申请重新审批。
(四)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五)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所在区域空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上注明。
(六)作业人员要清楚工作内容,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设置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隔离,排净易燃易爆介质,清除周围可燃物质。
(七)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八)电焊时保证接头和线路完好,防止发生漏电。在高处焊接或切割时,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对地沟、窨井、电缆等进行遮盖,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
(八)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九)作业人员离开检修现场时,应切断施工电源,搞好现场清洁。
第九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炉、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的各类施工作业,也即进入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的作业活动。
(一)作业单位应事先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合格才能作业。
(二)作业单位应事先向作业人员告知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准备好应急救援物资,设置警示牌。
(三)设置外部监护人员,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中断作业并撤离现场。
(四)因密闭空间环境较差,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实行轮班制。
(五)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需要用电时,应使用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七)受限空间作业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八)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九)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十)作业完成,务必清点作业人数,确保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同时拆除各种警示牌。
第十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一)不能上下同时垂直作业,高压线下禁止作业。
(二)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能高处作业。
(三)避免夜间高处作业,如需夜间高处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围栏。监护人员要加强监控和联络,出现异常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安全快速撤离现场。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病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休息。
(七)高处作业人员应熟知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九)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备是否坚固牢靠。
(十)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业时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带电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
(十三)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刚瓦、石棉瓦、瓦棱板结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人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十五)发现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是指在生产、检修和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一)吊装作业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派专人监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二)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三)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四)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及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五)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六)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七)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员应服从指挥,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九)吊装作业严禁下列行为。
1.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3.严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是指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指定现场监护人员,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避免夜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动土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动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五)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动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动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七)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监理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十)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车辆、人员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进行的作业。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安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四)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五)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七)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
(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切断与设备连接的电源,在开关箱或总闸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检修设备和处理故障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定值。
(十)项目实施部门每天应进行两次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十一)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四条转动设备检修作业是指有驱动机带动的转动设备,如泵、压缩机、风机等检修作业。
(一)检修带电设备,先联系相关人员切断电源,在开关箱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三)拆除设备防护设施必须使用工具进行拆除,禁止用手锤直接击打,防止金属碎片飞出伤人。
(四)对于正在运转中的设备,不准装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人员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启动。
(六)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具体实施危险作业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实施部门对批准的危险作业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作业单位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危险作业列入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二
规范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柴油发电机良好运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辖区内柴油发电机的运行管理。
3.0职责。
3.1机电维修部主管负责检查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
3.2机电维修部组长负责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当值管理员具体负责柴油发电机的运行管理。
4.0程序要点。
4.1巡视监控。
4.1.1当值管理员应密切监视柴油发电机的运行并每隔1小时进行一次记录。巡视部位包括:柴油发电机、冷却水箱、排烟系统、回风系统、控制柜(箱)、储油箱、蓄电池、消音系统。
4.1.2巡视监控内容如下:。
a)有无异常声响或大的振动;。
b)有无异常气味;。
c)排烟颜色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机油、柴油)、漏水现象;。
d)机油压力冷却水温是否正常;。
e)频率偏差是否较大;。
f)三相、单相电压是否正常,三相电流是否有过载现象;。
g)各信号灯指示是否正常;。
h)检查蓄电池状况(温度不能超过45℃,用半导体湿度计);。
i)回风是否顺畅;。
j)紧固件是否有松动现象;。
k)柴油箱油位;。
l)消音效果是否理想;。
m)每半个月应使备用柴油发电机试运行半小时。
4.1.3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不正常情况,当值管理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详细地汇报给机电维修部组长或主管,请求支援解决。整改时应遵守《柴油发电机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4.2柴油发电机异常情况的处置。
4.2.1柴油发电机“飞车“的处置:柴油发电机发生”飞车“现象时,当值管理员需沉着、冷静、迅速果断得采取措施:。
c)绝对禁止减少或去掉负载;。
d)柴油机停机后,应立即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试机运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4.2.2柴油发电机房发生火灾时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置。
4.2.3柴油发电机房发生水浸时的处置:。
a)视进水情况关掉机房内运行的柴油发电机;。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较大,应立即通知机电维修部主管,同时尽力阻滞进水;。
d)漏水源堵住后,应立即排水;。
f)确认湿水已消除、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开机试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出现则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4.3当值管理员应按时开关柴油发电机。对于手动操作的柴油发电机,在停“市电“时,应在15分钟内启动柴油发电机并开始供电;在来”市电“时,应在20分钟内关停柴油发电机。
4.4对于柴油发电机,当值管理员应根据其负荷的变化,适当调整其油门的大小。使其功率得到充分的利用。
4.5柴油发电机机房管理。
4.5.1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机房,如需要进入,需经机电维修部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机房。
4.5.2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方便、显眼处。机房内严禁吸烟。
4.5.3每周打扫一次机房卫生,做到地面、墙壁、天花、门窗、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锈蚀、无油渍、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4.5.4机房应当通风良好、光线足够、门窗开启灵活。
4.5.5机房都应当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管理员保管,管理员不得私自自配钥匙。
4.6交接班要求。
4.6.1交接人员应准时接班。
4.6.2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人员交代,并查看《__________柴油发电机运行日记》,检查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在《___________柴油发电机运行日记》表上签名。
4.6.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交接班:。
a)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b)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
c)机房不干净;。
d)接班人未到岗;。
e)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班时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协助进行。
4.7当值管理员应将柴油发电机的运行情况规范、详细、清晰的记录在《______柴油发电机运行日记》内,并于每月的3号之前由柴油发电机管理员将上一个月的记录整理成册交由机电维修部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5.0记录。
《__________柴油发电机运行日记》。
6.0相关支持文件。
6.1《柴油发电机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6.2《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焦桐高速平顶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证安全、快速施工,结合省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负责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厅负责。
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意见,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建立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快疏导车辆,保障畅通。
并主持和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按规定上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道路设施处于良好通行状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完成省交通厅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一)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必须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二)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员,制定严密的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养护部门、监理单位批准,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从业单位必须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
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
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
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
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
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四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
3.1安技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1带班安排。
4.1.1厂级领导带班安排。
厂级领导按厂长、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人事厂长、销售厂长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厂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厂部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安技部门。
4.1.2车间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书记、主任、副主任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各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名单安排报安技部门。
4.2带班职责。
4.2.1厂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车间领导带班职责。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3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10元;
5.2.3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五
1.1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1.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1.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2.1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3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2.5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六
为加强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1.进网作业电工须经国家电力监管会派出机构进行考试、审查、注册许可的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许可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2.进网作业持证电工必须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未续期注册视为无效证。
3.进网作业电工不可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4.进网作业电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应具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主人翁意识,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集体主义思想;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和高度的组织观念;有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勤俭节约,爱厂如家,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学习知识,钻研技术,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5.定期对进网电工进行电气作业规程,电气安全及作业技能的培训。
6.对从事电气作业工作徒工应在有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的监护下作业。
7.配电室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并执行《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突然停电应急预案》等现场规程和制度。
8..维修电工必须熟悉掌握并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规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9.严格按规定时间,线路作好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汇报。
10.安装维修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1.夜班人员要保障生产安全运行,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并作好值班记录。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七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委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八
1、备案基地周围要保持天然隔离带,隔离带不可种植其他任何作物。
2、基地内杜绝污水及其他污染源入内。
4、基地生产按《绿色食品蔬菜基地的生产操作规程》《gb18406.1——20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5089—20xx,无公害食品绿叶蔬菜》《ny5003-20xx无公害食品白菜类蔬菜》标准生产。
5、不施用、存放、接触蔬菜禁用农药,基地内所有农机具不得借出,不得从基地外借用农药喷洒器具,不得私自施用未经技术科批准、植保员配制的农药及化肥。
6、田间不可插栽任何其他作物(有益于该作物的生长和互抑病虫害的除外)。
7、田间除草必须及时,尽量不用化学除草,有必需化学除草的经种植场管理部批准、植保员配药并指导使用。
8、田间管理需用的辅助材料必须经消毒后带入基地,田间管理、整理下来的枝叶、桔杆、杂草等必须随时带出田外。
9、每茬作物采收结束及时灭茬,清洁田园,所有桔杆带出基地统一处理。
10、每天察看作物长势状况,遇干旱内涝及时灌溉或排涝,针对作物缺素症状调整施肥或喷施微肥。
11、严格按各品种栽培技术、栽培管理,根据不同作物特性施不同的配方肥,保护虫害天敌,从而提高作物的抗病、虫害的免疫功能。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对所有涉及交叉检修作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对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检修作业构成安全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和消除作业风险。
第二条同一作业区域内检修或施工。应尽量避免平面及立体交叉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第三条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必须根据作业面具体情况,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所有检修单位,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详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定现场安全监护负责人,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因检修需要必须同时发生的同一垂直面立体交叉作业,必须填写《交叉作业联系确认告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单由上层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共同填写,作业前送达至下层施工单位。多单位交叉作业,应分别送达。所有层面施工的各在建车间负责督促告知单的传达落实。
改造工程涉及到的交叉作业,由改造办具体负责督促告知单的传达落实。
第五条对平面及立体交叉作业可能构成安全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设备及动力介质,必须实施断能锁定和安全联络确认。
第六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设备产权单位的断能锁定,必须填写《交叉作业停送电通知确认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单)。
第七条确认单由涉及交叉作业的各单位安排专人签发,送达、签收和回执。
第八条针对确认单所列停送电(含介质停送)项目,由设备产权单位生产岗位人员(或电气室值守人员)具体执行,由设备产权单位区域电气点检确认准确性,由确认单签发单位项目点检员确认可靠性。并执行岗位、点检、检修人员“三挂牌、三确认、三签字”。
备注:交叉作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检修单位(或同一检修单位的不同工种、不同班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平面或垂直面),受项目、人员、设备、工器具、环境等因素影响,可能对双方作业人员构成安全威胁的所有检修作业行为。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十
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3.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项目经理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项目部安全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4工作内容。
4.1工作要求。
4.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4.1.2针对项目现场测量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1.4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1.5每月一次由测量员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2.1高空作业分级。
只要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4.2.1.1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4.2.2.1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4.2.2.2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4.2.2.3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4.2.2.4确保作业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4.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4.3.2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4.4.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4.4.3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4.4.5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4.5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4.5.1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4.5.2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5.3离地面2m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5.4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4.5.5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4.5.8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4.5.9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5.11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高空作业审批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现场安全负责人审批,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编制:
审核:
批准: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十二
施工作业票是针对某一施工单元的施工力量组织、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施工责任落实而编制的现场施工作业许可文件,是安全施工的基础和保证,是施工前的最后一道技术保证措施,是施工作业指导书有关要求和措施的具体体现,也是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强化输变电工程施工班组作业工作基础,严格作业票的编制执行与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涉及已交运行单位管理的变电站、线路和设备的有关施工作业,必需执行运行单位规定,按运行单位对作业票的要求进行。
7、作业票必须用黑色钢笔或水笔逐项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字迹潦草;。
8、作业票编号方式:作业票填写日期+施工队+流水号。
7、作业过程中需对安全措施进行变更,必须经队长和项目部同意,及时补充和修改;。
9、实际参加工作人员名单及人数必须与作业票上保持一致;。
10、禁止施工人员无票作业或任意扩大施工作业范围。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11、工作终结后的作业票由施工队集中交项目部统一回收、保管,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
1、项目部定期对各施工队的安全施工作业票进行考核;。
月合格率=×100%。
4、作业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票:。
(1)工作任务、内容填写不明确或遗漏;。
(5)签发人员不具备资格,代签名、没有签名或未签全名;。
(7)工作负责人变更,未经原作业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8)作业票中所填工作班人员与现场工作人员不符;。
6、作业票覆盖率:作业票覆盖率为100%,每缺一项扣5%;无票作业扣100%;。
8、作业票回收上交率:作业票回收上交率为100%,每缺1票扣5%;。
2、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班组建设考核评比和今后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的重点。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篇十三
1、目的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
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严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规程,无证不准独立作业。
3.2凡离开正常固定焊接作业位置进行焊接作业的,必须严格按临时动火管理规定执行。
3.3烧焊前必须彻底清除周围易燃杂物,对附近固定的易燃结构设施,应用不燃板遮盖封闭,安放灭火器,确保防火安全。
3.4烧焊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四周是否遗留火种、焊接工件是否冷却,确无火险隐患才许离开;特别是高空烧焊作业时,更要彻底清除场地的易燃杂物,并派专人监督防止火星飞溅引燃其它物件。
3.5不准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或带电设备上动火,不准在刚涂过油、漆的结构或设备上动火,凡在汽车(油箱有油)任何部位焊接,必须拆除油箱或放清油箱的汽油,并在油箱灌满水后才准许焊接。
3.3凡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粉尘、花毛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准动火或烧焊。
3.7凡没有经过清洗、排气处理、清除危险的贮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它易燃物的容器不准烧焊。
3.8烧焊作业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应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并应安装回火器,各种气瓶应有护拦固定。
3.9电焊机的二次接线要良好,严禁在机台架及各种管道上搭接,有毛病及损坏的焊接工具、设备不准使用,必须立即报检。
3.10电焊机需拉接电源时,应由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将裸导线直接插入插座。
3.11焊接作业现场,应合理配备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