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库 人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评等级标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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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库 人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评等级标准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 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二章 监管分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臵与维护。反洗钱监管档案按进行时序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考核评级时,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进行百分换算,得出每家机构的考核结果;分银行、证券、保险、其他类排列名次,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1),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
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收到金融机构对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答复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4)。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 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第四章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组织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 号发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调配监管力量,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
(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三)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
(四)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
(五)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臵、系统设计与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以本级机构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监管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
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针对法人金融机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判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形成《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提炼工作有效性成果,于结束后30 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报告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级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非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办事处等。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 号文印发)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库 人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评等级标准篇二
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科学评估宁夏辖区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促进反洗钱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依据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负有反洗钱义务,且在宁夏展业一年以上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按照反洗钱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负责考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包括金融机构自评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两个阶段。
(一)金融机构自评。参评金融机构应根据《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指标》(简称《考评指标》,附1)的内容开展自评,完成以下工作:填报《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表》(简称《考评表》,附2);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整理“信息依据”待查;提交反洗钱自评报告。
“必要信息”是反映金融机构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和自评真实性的重要信息。被考评机构提供的“必要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文件、档案等资料作为“信息依据”。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抽查被考评机构的“信息依据”验证该机构所提供“必要信息”的真实性。
(二)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人民银行对被考评机构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实,并根据《考评指标》直接考评金融机构的部分反洗钱工作内容,最终综合确定被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被考评的反洗钱工作时间跨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各被考评机构每年应及早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并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考评表》和反洗钱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已接入金融城域网的金融机构(注: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可通过反行钱监管交换平台报送电子版材料。机构总部或者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同时组织在宁夏所属机构开展相关考评工作,并报送按要求汇总后的自评结果;在宁夏无下属机构的被考评机构只报送对本级机构的自评结果。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于每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上报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结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于考评次年的第二季度分别向被考评机构通报考评结果。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等级包括单项工作等级和总体工作等级,均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单项工作等级
1.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完全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可评定为“合格”,计2分。
2.基本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核心内容,但有个别非核心内容不能满足,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应评为“基本合格”,计1分。3.不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不能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多数内容或核。
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必要信息:(1)相关内控制度名称 ;(2)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结论描述。信息依据:(1)相关内控制度;(2)自查档案。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 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6.开立保管箱(银行业)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保管箱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保管箱。
7.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银行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或者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办理了一次性金融业务。8.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开立基金账户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资金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9.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业)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8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基金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
10.订立规定金额以上保险合同(保险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与身份不明的客户签订了规定金额以上的保险合同或者与匿名或假名客户签订了保险合同。11.其他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与身份不明的客户签订了金融业务合同或者与匿名或假名客户签订了金融业务合同。
(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特定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
12.大额现金存取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1)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现金存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上述关于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特殊说明:若本机构制定并执行了有效了解存入和提取的大额现金来源和用途的内控制度,可作为特殊工作成果报告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13.跨境汇款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在境外汇入机构补充信息到达之前,境内银行可入账。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14.保管箱使用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制度中应包括相关识别和认证要求,能够区分首次租用人和日后使用人,并分别识别其身份。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15.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使用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公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16.其他银行业务 对于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休眠账户启用、挂失/解挂、销户、结售汇、代销金融产品、授信、提前还贷等银行业务,本次考评未专门设立指标,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重视其中的洗钱风险,加强反洗钱建设。证券期货业(含基金业): 17.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变更、销户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本项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必要信息:(1)相关内控制度名称;(2)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结论描述。信息依据:(1)相关内控制度;(2)自查档案。18.资金存取业务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19.代办证券账户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0.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1.转托管(包括基金份额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2.代办股份确认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3.交易密码挂失(包括证券交易密码和与资金存取相关的资金密码等)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4.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5.开通网上交易、传真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6.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7.其他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务
对于变更第三方存管或银期转账的银行、银行账户、账户资料和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等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本次考评未专门设立指标,但证券期货及基金业金融机构应充分重视其中的洗钱风险,加强反洗钱建设。保险业: 28.规定金额以上的退保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库 人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评等级标准篇三
附件1:
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
考评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提升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是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我中心支行”)依据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和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运作情况的一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辖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考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采取统一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全面性原则。考评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评估期内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业务。
(三)实效性原则。考评工作注重对金融机构实际贯彻落实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章 考评指标、内容与等级评定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指标和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或者指定反洗钱负责部门,明确反洗钱工作部门,指定本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适时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是否对上一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和相关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
(四)配合监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能够配合我中心支行反洗钱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积极配合、协助我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材料,参加统一组织的反洗钱活动,对反洗钱监管意见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准确客观地进行反洗钱自评估。
(五)其他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我中心支行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形式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以及我中心支行了解掌握的其他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的负面意见或不良反映。
(六)定性评估项目(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客户或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或重新识别。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否将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是否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
5.保密义务履行方面,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故。
(七)加分项。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为洗钱案件的破获提供有价值线索,以及是否及时向我中心支行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并被采用等。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实行百分累计负分制,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定。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所列加分项外,其他各项考评指标均采取扣分制,即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情况,就扣减相应标准的分值。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
第七条 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优秀:考评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考评分值80-89分(含80分); 合格:考评分值60-79分(含60分); 不合格:考评分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能切实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案件发生;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
(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我中心支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条 考评工作以非现场评估为主,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填写一次《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评估,同时就定性评估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于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和《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上报我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将根据金融机构实际工作、现场检查、询问、实地走访及高管约谈等有关情况,结合金融机构报送的《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文件资料,每年、分行业进行一期考评。每期考评将结合上一期和本期两期的考评成绩(权重分别为20%和80%)得出本期的最终成绩,并评定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 我中心支行于结束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等级评定结果在辖区金融机构中通报,必要时可抄报各相关上级金融机构,并在反洗钱工作总结中反映考评情况。
第十三条 我中心支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的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文档、评分结果以及跟踪核实的相关资料作为监管档案,按照不同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结果,可对金融机构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对反洗钱工作存在主要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金融机构,约见其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谈话,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金融机构,我中心支行可适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根据考评结果,向辖区金融机构通报反洗钱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预警。
(五)对考评等级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现场检查项目,或我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可不再将其作为下现场检查对象;对评估等级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可考虑将其作为下现场检查重点对象。
第十五条 在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我中心支行将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库 人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评等级标准篇四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
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库 人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评等级标准篇五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启动和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上级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a县的反洗钱工作规范有序、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
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本方案的指导下,整体联动,层次推进,预防和克服各自为战的散乱现象。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金融深化的具体举措来抓好抓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内容、统一运作方式,力争尽快在我县建立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原则目标
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通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是分账清洗阶段,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快速划拨资金和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查账线索和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其他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流转——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应当确立和遵循“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总体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办理每一笔业务时,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冤枉不放纵,警钟长鸣,疏而无漏。从而实现我县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目标,临柜人员规范操作,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同业把关守口,洗钱犯罪无处藏身,使反洗钱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从根本上杜绝我县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组织体系
1、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
①、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正副行长任正副组长,履行保卫职能的支行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事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组织反洗钱宣传和人员培训活动,安排部署全县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对各金融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比和总结。②、金融系统成立反洗钱工作行动委员会。由人行和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各金融机构指定一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此成员即为所在单位的反洗钱联络员。负责对各自单位反洗钱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承办,在金融系统内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向人行报送可疑交易的报告及报表,完成反洗钱行动委员会统一布置的工作任务。
③、人行与政法部门联合成立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人行和公安局、检察院建立反洗钱司法协作机制,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执法保障,由三方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并分别制定一名协调员,负责信息交流、工作联系、司法支援等事务。
④、各金融机构成立内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各金融机构要分别相应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业务股室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立各自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运行反洗钱工作机制,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完成全县的反洗钱统一部署。
⑤、各营业网点实行反洗钱主任(所长)负责制,并指定一名反洗钱专管员。各营业网点是真正的反洗钱第一线,是最基础、最具体、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反洗钱规章能否落实到位和有否成效,必须坚决实行反洗钱主任(所长)负责制,使其与业务经办人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各网点还应指定一名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对大额交易的登记和反洗钱的同步监督。
2、宣传发动。
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人的反洗钱知识相当贫乏,即使在金融做从业人员中,也普遍存在着“洗钱离我们还很遥远”“只有在大城市才存在洗钱犯罪”等消极糊涂观念,对反洗钱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缺乏起码的认识。因而,反洗钱工作要开好局、起好步,宣传发动工作必须先行。我们要制定专门的宣传策划方案,积极寻求新闻传媒单位的支持配合,充分运用图文声影等立体宣传手段大造声势,开展反洗钱知识宣传周活动,召开动员大会,发布反洗钱倡议书和告公民书,深入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作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追踪热点难点,突出深度报道,使反洗钱工作逐步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指导培训。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金融从业人员通晓法规、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但目前的反洗钱教育还不深入,金融员工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从业人员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对具体金融运作的机理不明了,不懂如何分析和识别可疑交易,加之政策法规水平低,多数人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形成了反洗钱漏洞。为了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我们还要切实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业务骨干。我们将采取主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知识通俗读本》、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为全面推进我县的反洗钱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内容
1、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为重点。存款实名制是防范洗钱的有效手段,但是,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金融机构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清洗黑钱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县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规范客户身份登记制度,贯彻“了解客户”原则,认真审验客户身份,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禁止办理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人民银行要在每个季度定期组织检查,对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确保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2、以加强帐户管理监测为基础。反洗钱要把杜绝企业多头开户作为基础性工作而常抓不懈,各商业银行要对开户资料认真审查,严格实施企业主办银行制度,严禁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不得在无贷款背景下为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对客户的开户资料要如实向人民银行申报备案。从而,确保一户企业只开一个基本帐户,有效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多头帐户洗钱,便于金融机构严格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动,避免企业的帐户成为洗钱渠道。
3、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一些商业银行为拉拢客户而放弃原则,对现金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部分基层营业网点对大额取现的监控非常薄弱、法规执行不力,为洗钱犯罪和套现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了关紧控制洗钱的最终闸门,各金融机构必须对营业网点的现金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整顿,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尽可能减少大量的现金支付和现金结算现象,堵死洗钱的基础渠道。
4、以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为补充。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的承兑汇票授权力度不够,承兑汇票的服务对象较窄,签发环节过于集中,为争取票源,基层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在部分地区,票贩活动猖獗,套取和倒卖银行票据现象严重。为此,我们要大力加强对违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进行洗钱。
5、以加强国际收支的统计申报为载体。人行可充分利用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功能,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跟踪、预测和分析。一是外管部门要加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国资金流动监管,明确跨境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包括可疑交易对象、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资金来源等。防止国外不法分子采用在我国投资、贸易等形式洗钱及国内不法分子以各种手法将非法收益转移到境外。二是强化对辖内外贸出口企业的外汇帐户往来的监测,审核出口企业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对外汇资金流动异常和可疑企业进行监测,防范资金非法跨境转移。三是严格大额外汇存取款备案制度,定期分析金融机构大额外汇现钞存取报表,重点监测大额现钞异常存取。四是加强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测。主要是加强对外汇账户收支的监管,了解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意图,重点跟踪大额、频繁异常流动的资金,建立专门的外汇短期资金信息监测台帐,设置预警系统。
6、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随着当前一些不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难免出现假项目、假招商等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进入贫困地区,成为洗钱的一大隐患。人行要与县招商办制定招商项目金融服务恳谈会制度,寓监督于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汇报,从而把关守口,对引进企业加强审核和监督,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
五、运作方式
(一)、营业网点的日常操作
1、了解客户信息。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要切实遵循实名制原则,认真审核客户的身份证件,在确认真实有效后,按规定在开户或结算登记簿上记录客户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及其它必要信息。
2、登记大额交易。临柜人员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外汇交易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向支行报告。
3、识别可疑交易。营业网点业务办理人员和反洗钱专管员按规定标准判定可疑交易,经登记后,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按规定程序向支行报告。
(二)、金融机构的事后监督
1、事后监督。支行应指定一名事后监督人员负责反洗钱业务的审核汇总工作,对各网点的业务传票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反洗钱工作质量,同时,汇总各网点的大额交易报告,向上级行报告大额结算交易,向当地人行报送大宗现金交易。
2、可疑信息处理与报告。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汇总各网点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复审,对确认无误的按规定分别向上级行或当地人行报告,并附业务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将需要加以监测的可疑交易帐户列入反洗钱监测名单,跟踪其每一笔交易,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对涉嫌洗钱行为进行立案侦察。
(三)、人行的反洗钱协调管理
1、信息调阅与分析。人行按规定每日对辖内的大额现金交易汇总上报,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进行集中审核,实行可疑信息快速上报制度。同时,建立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台帐,健全可疑客户的档案资料,必要时可调阅金融机构的原始业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或到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分析。
2、应急预案。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制定应急预案,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可疑帐户的监测,发现有异动现象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对有卷款潜逃和资金将汇出国外迹象的可疑帐户实行暗中暂时冻结,在不被洗钱犯罪者觉察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使资金只进不出,并紧急报告公安部门立案侦察。
六、检查督导
1、巡回检查。人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落实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月有抽查,季有普查,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反洗钱人员配备情况、交易记录的建立和保存情况、交易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
2、定期调研。人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反洗钱工作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反洗钱的有关动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新对策新举措,并每年举办一次反洗钱学术研讨会,集思广益,不断提高辖内反洗钱工作质量。
3、纠正违规。为了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必须严明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查处金融机构的违章操作和违规经营行为,对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机构负责人的责任。重点要查处随意放松标准乱拉客户、开具匿名假名帐户、违规大额付现、多头开户、交易记录不全、交易报告不全等违规行为,彻底杜绝反洗钱工作的漏洞和隐患。
七、配套措施
1、与政法部门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反洗钱离不开执法部门的支持配合,金融机构要以加强与政法机关的联系为后盾,密切与公检法司的联系,定期召开辖内金融安全联席会议,将通报反洗钱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分析其动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现金融部门与政法部门的通力合作,确保一方金融平安。
2、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由人行、商业银行、公安等单位参加,通报全县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部署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制定和落实扫洗钱工作举措。
3、严格反洗钱资料保存和保密制度。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档案,有义务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保存的记录应该满足下列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证明某人是本行客户,是否为资产存入本机构的受益所有人,是否从事要求核实身份的支付交易等。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依然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不得借口反洗钱而侵犯客户权利,对于失密泄密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4、与银监部门协商,将反洗钱开展情况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同银监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取得银监部门的支持配合,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银监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在机构准入方面,要把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否作为必审内容;在高管人员考核上,把反洗钱开展情况切实与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对反洗钱工作不力且不服从整改的,人行可建议银监部门实行责任追究,直至取消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5、建立激励机制。
金融系统反洗钱行动委员会和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级每年要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表彰,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积极分子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实行典型引路,推动反洗钱工作不断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