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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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进行评定。(三)、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二、相关问题的讨论。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第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其前言第三款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标准。前言部分还指出: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这些规定说明,该标准是属于劳动法系列,是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根据该标准所做出的工伤等级鉴定,只能走劳动仲裁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伤残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规定。明确排斥该解释对工伤的适用。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是与《工伤保险条例》同属劳动法系列的配套标准,据理同样不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因此,我认为,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排斥。
2、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应比照法律关系最相近似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工伤补偿属劳动合同的福利补偿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其概念外延互相排斥。其求偿的法律途径、法律依据、项目和标准也完全不同。因此,根据法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也不能比照只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母概念与子概念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外延完全被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德外延包容。也就是说,他们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
2、因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象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排斥工伤适用那样,没有排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对该解释的适用,而是包容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因此,依据法理,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
4、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明显是权宜之计。有的地方法院内部统一了标准,但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样,造成了全国法制的不统一。有的地方是由审案法官指定标准,这就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不必要的空间。
三、结论。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作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该标准出台以前,一般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在该标准出台以后,应取代或曰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理由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两者是互相包容的母概念与子概念关系,应统一标准,统一法制。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则仍可保留,理由如前,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可以有不同的评残标准,可以但并不是必须互相替代。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二
分为自行委托和双方申请法院鉴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
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三
(一)尸体检验鉴定。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二)亲权鉴定(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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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四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律师提醒】。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五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材了以后的情形埃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八级。
伤残等级(针对肢体)。
一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六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七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八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六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计算。
概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计算方法。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违章赔偿。
一、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七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八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部分省份最新出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吉林。
根据2015年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吉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1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9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26元/年。
宁夏。
2016年6月13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2016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即日起执行,在该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具体的交通伤残事故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残疾人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伤残等级系数×20年×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岁以上老年人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6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依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8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98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1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15元/年。
天津。
广西。
根据《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广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2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582元/年。
湖南。
根据2015年湖南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91元/年。
江苏。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年;。
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556元/年。
四川。
2016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四川统计局发布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
安徽。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安徽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23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10821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975元/年。
湖北。
湖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7051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1844元。
福建。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福建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7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2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961元/年。
海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5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8元/年;。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13元。
山东。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山东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年。
内蒙。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8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年。
上海。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北京。
根据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45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80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年。
广东。
2016年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为:
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7元/年;。
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60元。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一级。
基数×年限×100%拿广东省的数据为例:
城镇居民:34757×年限×100%农村居民:13360×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说明: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计算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九
有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基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具体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若未完全康复则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你的情况属于县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你最好要求公安局出具关于拒绝鉴定书面的答复,同时向其监察部门及上级信访投诉,要求处理。
伤残评定应该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两位公安人员分别提出在二个月后和六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这只能说明你母亲的伤势比较严重,而且在两个月以后检查治疗尚未终结,须进一步治疗.待六个月后再进行鉴定是恰当的.
治疗终结是根据伤情而论,一般来讲骨髂系统的损伤和神经系统的损伤恢复时间长,治疗终结的时间也长.所以伤残鉴定所需的时间会比较长一些.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基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具体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若未完全康复则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一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2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二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三
计算方法: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方法: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方法:5006.8元×4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计算方法:5006.8元×5个月(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方法: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六、住院护理费:
计算方法:5006.8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七、住院伙食补助:
计算方法: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计算方法:凭发票计算。
九、交通费:
计算方法: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一般不支持交通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凭发票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四
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在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业不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的,那么伤者必须凭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工伤鉴定。因此,有关部门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一式两份,自己手中留一份。这样在出现以外纠纷时,才可以有所依据,通过正当途径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标准(gb/t)《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六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七
十级伤残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八
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
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提高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篇十九
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如果是属于工伤,可依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全文查阅:
摘录如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