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的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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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的制度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学校管理的制度篇二
1. 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针对季节发病情况,定期做好卫生广播。
2. 组织学生搞好学校卫生工作,使校园整洁美观。
3. 了解和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健康卡,及时进行其它常规检查,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视力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4、发现流行病或流传期间,要及时深入班级做好消毒工作。
5. 抓好预防近视工作,控制新发病率,提高恢复正常率,经常深入各班指导眼保健操,重点抓好低年级做操正确率。及时与部分患近视眼学生的有关教师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用眼习惯及采光等情况,使近视眼率与新发病率得到控制。
6. 及时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及小疾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负责送医院治疗,并填好处理情况记录表。
7. 做好全校卫生保健资料,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品和器具,经常检查,避免变质失效。
学校管理的制度篇三
熟悉和掌握本学校的楼层和消防设施平面图布置,加强和贯彻国家及省市消防部门有关的消防法规,加强维护保养校内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临警状态下能及时发挥作用,确保本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校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1、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和省、市消防部门有关消防法规法令,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在学校内开展消防法的宣传,做好消防知识普及及宣传工作。
2、 保安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及灭火器、消防栓的检查工作,工程部门维修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3、 消防设备故障维修应及时,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确实因故障在8小时内排除不了必须及时将特殊情况上报校方处理。
4、 在各班级成立消防小组,定期培训消防知识。
5、 任何人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移动消防设施,更不得在消防设施前堆物品或设置障碍而影响临警状态下的使用。
6、 楼层内设置的灭火器一年检查一次灭火器的药效,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7、 经常深入楼层巡视消防设施的完好和防火安全情况,随时发现纠正火灾隐患。
8、 制订消防的防范措施,确保校园内人员财产安全。
(1) 确保疏散楼梯和道口有明显标志,道口畅通,不堆放杂物和车辆,一旦发现立即清除。
(2) 经常维护疏散道口及楼道的应急照明,确保应急情况楼道和道口的照明。
(3) 经常宣传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师生防火意识。
(4) 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5) 严禁在楼内烧废物或乱丢烟头、点蜡烛等。
(6) 保持消防电梯迫降功能的正常。
(7) 临警状态时做好人员疏散组织工作。
(8) 使用电炉、电水壶电饭锅等电热器具的要注意安全,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护。
15、 值班人员在得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同报警人员保持联系,落实火情真实情况,如确有火情,立即用电话向119消防部门报火情并即刻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疏散和正确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6、 对出现火灾的楼层要维持好秩序,保护现场并向物业管理领导及校方报告火情。
17、 对校方的装修工作应严格审查和控制外来装修人员的资质和素质,如需报消防部门审批的必须等待批复后方可施工。
18、 对外来装修人员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是否是阻燃型,施工过程中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报管理部批准,否则不得施工。
学校管理的制度篇四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总支书(副书记)和全体副校长参加。必要时,总支委员到席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要明确时间,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四、校长在会前要提出会议的'主要议题,与会人员要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要严肃认真参加讨论。
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讲究效率,一般情况下,由校长最后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校长因病因事暂时离校时,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办公会议,在此期间作出的有关决定,在校长在职后应予报告。
七、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建档备查。
八、与会者必须服从并执行决定,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泄漏讨论情况与不同意见。
学校管理的制度篇五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依法办事,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自觉接受领导检查和群众的监督,如未及时上报后果自负。
三、上岗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文明服务,执勤时要注意风纪,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热诚服务,坚决杜绝上班时间嬉笑打闹、脱岗、空岗、喝酒、吸烟、看书看报、玩手机、打牌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能随意会客刁难、勒索、出言不逊等粗暴现象的发生。不准收取或索要他人的任何物品,更不能监守自盗。
四、接待制度:1、接电话时首先,喂、你好、请问您有什么可以帮到您、请稍等我给您转分机、对不起帮不了您2、接待来宾时首先,站起身来或坐立端正、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稍等我给您联系、某某某下来接您、请在此等候;如去财务或找校长的联系确认后登记并指引路线。
五、交接班制度:每天早晚6:50着装整齐准时交接班,交接内容有:走读证、快件、物品、对讲机、警用器具等必须当面查验清楚,发现问题急时提出并汇报给领导,值班人员做好记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未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转交。
六、巡逻制度:巡逻过程中,须佩带电筒、对讲机等巡视器材。对巡逻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做出处理,并通过对讲机向保安队长或值班领导报告。发现学生吵架的,应予以劝止,发现学生打架斗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会报并控制住局面,待有关领导到现场
七、着装制度:上班时着保安服,着装整齐、清洁,不披衣、不惝怀、不挽袖、不卷裤腿、不歪戴帽子、不穿拖鞋等不做有损形象的动作。
八、列会制度:每周五下午6:30准时召开全体保安会议,每个岗位只留一人留守岗位,列会主要议题:简要总结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学习文件精神、传达相关信息,反馈意见或建议。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应做好要点记录,按期完成会议做出的工作安排。
九、站岗制度:站岗时站姿要标准,不做小动作。观察周围情况,确保师生安全的出入校园。
十、保安员请假或离职制度。
1、请假制度:有事请假首先报告给班长及上级领导,经同意写好请假条【最长批假时间一个礼拜】如有特出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急时打电话申请续假,对于未按时返回未打电话申请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2、离职制度:如办理离职手续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离职申请书。
十一、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几种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处以300元以下罚款以示警告。
4、屡教不改者或犯严重错误的解除保安工作资格。
5、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严格按【天津泰达枫叶国际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听信他人指令扰乱警卫的正常工作,如有临时变动须向上级领导汇报,经认可才可执行,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其他人的指令不听。
学校管理的制度篇六
1.合同类型。
涉及学校办学行为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维修合同、采购或服务合同、聘任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租赁合同、外事合同等。
总务处为基建、采购、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办公室为聘任合同管理部门,教务处为合作办学合同管理部门,外事处为外事合同管理部门。为规避办学风险,学校拒绝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慎重签订投资、租赁、合作办学合同。
2.签订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有项目报告并经学校办公会(校务会议)研究通过。
⑵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授权或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⑶有经过授权的本校正式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
⑷有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
⑸有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3.学校针对具体项目成立论证或审定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合同的评估论证工作。学校办公会研究合同前必须通过专家组评估论证。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构成为:
⑴学校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或专业教师。
⑵专职财务或审计人员。
⑶法律顾问(大型项目选用)。
⑷社会专业机构专家(大型项目选用,必须确保与本项目决策无关)。
⑸本校或上级纪检人员。
4.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政策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处理合同纠纷。凡涉及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合同管理部门都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报告,依法及时处理。
5.学校每年对合同进行一次评估和清理。所有合同必须及时归档。合同归档时,除文本外,须附加会议记录、审批材料、论证(评估)报告、执行日志等材料。对有问题的合同、到期的合同必须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