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通用14篇)
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并按照约定执行。合同起草应当关注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样本,请各位仔细阅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一
考试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巩固好知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的效力,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畏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1】(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解释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解释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解释】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三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2.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四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的担保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仟承担。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末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牛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侦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共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二
2.登记为对抗第花人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卜的抵押权效力。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种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杭止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仆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共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的效力。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4.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r}i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侦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侦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与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扣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信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五
1.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六
如果大家想要通过中级会计师的考试,有一些考点是必须要背下来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履行,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七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八
区别于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1)申请人。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更正条件。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有效期。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登记不当。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五)预告登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九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定金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例题·单选题】甲餐厅承接乙的婚宴。双方约定:婚宴共办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厅支付定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乙未依约向甲餐厅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餐厅取消婚宴。甲餐厅要求乙依约支付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b.甲餐厅仅有权请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为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c.因为乙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尚未生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c: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无权要求乙承担定金责任;(2)选项bd: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提示】。
(1)国有土地所有权并未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均应办理统一登记。
(2)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均在登记之列,只不过登记的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经登记不得生效,有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一
1、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
2、王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a、债务人甲提供的保证。
b、债务人甲提供的定金。
c、甲的朋友丙提供的留置。
d、甲的朋友丙提供的质押。
3、下列关于定金的描述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在签订的时候生效。
b、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c、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
d、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够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
a、中学。
b、公司经理。
c、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2、甲建筑工程公司为承包乙房产公司发包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垫付5000万元工程价款,甲公司多次催讨仍未受偿,经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后,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于()。
a、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b、有抵押的债权。
c、已支付全部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d、已支付大部分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三
即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
在下列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转移登记。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4.注销登记。
属于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四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权利人vs事实权利人。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不动产权属证书vs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
(二)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