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实用8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处罚是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起着警示、教育和纠正错误的作用。但是,在处罚过程中,我们也可能犯错,伤害到被处罚者的自尊心和人格尊严。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更好地执行处罚,达到更好的效果。下面,我就谈谈自己对处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处罚需要有理有据
处罚需要建立在理智和合理的基础上,不应该是冲动和情感的发泄。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所处的情况和背景,以及被处罚者的性格和需要。所以,在进行处罚时,我会深入了解事件的经过和背景,足够理智和冷静地对待所处的情况和被处罚者的个性特点。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也让被处罚者真正理解自己的错误,从中获得成长和教育。
第三段:处罚需要公正和透明
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保证其合法性和可接受度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团队,人们都需要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处罚机制来对待感到不公正或冤枉的情况。因此,在执行处罚之前,我们需要详细说明相关规定和程序,并确保各种处罚制度的实施和监督。这样可以让被处罚者感受到公正和尊重,并且更加遵守纪律,在行为上更加规范和道德高尚。
第四段:处罚需要人文关怀
处罚是一种惩罚,但也需要温暖和人文关怀。在我看来,处罚并不意味着对被处罚者的“痛击”,而是为他们提供一个自我反思和成长的机会。因此,我一般会在执行处罚的过程中表现出关怀和理解,从而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和沟通。只有这样,才能为被处罚者打造一个更为安全、具有温暖感的文化氛围。
第五段:处罚需要贯穿整个管理和教育过程
处罚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贯穿整个管理和教育过程的一部分。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应该注重各种正面的反馈和激励,来帮助员工走向正途,形成更好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在执行罚时,我们也要以更加务实和灵活的思维方式,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努力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管理和教育环境。
结尾:
总之,处罚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但也需要我们充分考虑到被处罚者的需要和尊严,以及公正透明的原则。对于管理者来说,更应该从整体管理中思考和执行处罚机制,切实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管理和教育环境。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执行处罚,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管理和教育服务。
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第一段:引言(引出处罚的背景和重要性)
处罚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它是一种有目的地采取的惩戒措施,用以惩罚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经历过处罚的人常常会对此产生深刻的体验和感悟。本文将就处罚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对处罚机制的关注和深思。
第二段:反思(反思自己的错误和受到的处罚)
在自身经历中,我也曾经历过一次耐人寻味的处罚,这让我深感处罚的必要性和正义性。当时,因为我的粗心大意,我在期末考试中错过了重要的考卷,导致我的成绩受到严重影响。作为惩罚,老师决定扣除我一定的考试成绩,以作为对我粗心行为的惩罚。这一处罚让我深刻反思了自己的不谨慎,并且明白了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
第三段:反思的启示(从处罚中学到的教训)
这次处罚的启示是:细节决定成败。我由此认识到,细心和细节对于成功至关重要。在学习和生活中,一个细节的差错可能导致整体的败笔。如果我当初能耐心检查一遍试卷,才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这个教训告诉我,不能因为一时的粗心大意而因小失大,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和细致,以免遭受不必要的处罚和损失。
第四段:反思的转变(对处罚的态度和行为的改变)
这次处罚对我来说是一次及时的教育,从此我开始注重细节,细心检查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并且,这件事还激发了我对自我控制和纪律的意识。我决心以更严谨的态度面对生活中的每一项任务,并加强自身的纪律性。从那以后,我开始制定详细的计划,合理规划时间,并积极配合老师的要求和安排。我也用自身的努力来弥补这次考试的失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进一步证明了改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五段:总结(处罚心得的价值和应用)
处罚虽然带来了惩罚的痛苦,但它也给了我们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通过反思和改变,我们能够探索自身潜力,发挥自身的优秀品质。处罚心得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只有在深思熟虑和认真反思后,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自我教育,并走上人生之路的正确道路。
在人类社会中,处罚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规则和行为纠正机制。曾经的处罚给了我宝贵的学习经验和成长机会。通过深思熟虑和改变自己,我意识到细节的重要性,并加强了自己的纪律性。处罚心得的价值在于让我们从错误中吸取教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努力改进和弥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中勇往直前,取得更大的成就。
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
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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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处罚是一种对不当行为和错误决策作出正确引导和惩戒的方式。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可能会犯错或犯错误,然而处罚不仅仅带给我们惩戒的感受,更重要的是给我们带来反思和成长的机会。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我也曾经历了一些处罚,通过这些处罚,我得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接受处罚的初衷
处罚作为一种引导和惩戒的方式,对于我个人来说,最初的反应是抵触和不满。然而,逃避和抵触只能让我闭塞自己的思维,并且无法解决问题。反思后我意识到,处罚的初衷是希望我们能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和行为。只有真正接受处罚,我们才能够走出问题的困境,并且获得改正的机会。
第三段:反思错误的价值
处罚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压力和惩戒,更是一次内在的反思和思考的机会。在我接受处罚的过程中,我开始反思我所犯的错误。通过反思,我意识到错误的原因和发展不当的决策。这使我明白了我在问题上的盲点和欠缺,进而激发我为了避免再犯相同错误而改进自己的决策和行为。
第四段:改变和成长的机会
处罚虽然给我们带来了痛苦和不适,但是它也成为我们改变和成长的契机。通过接受处罚并反思自己的错误,我开始意识到我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尤其是在团队合作和人际关系方面。我明白了改变自己的决策和行为对于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的重要性。逐渐地,我调整我的态度和行为,积极主动地寻找与他人合作的机会,提高自己的沟通和协作技巧,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段:转变的重要性
处罚不仅仅是一次惩戒,更是一次修正和转变的机会。通过接受处罚和改变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我发现了更多积极的结果和回报。不仅在职场上,我与同事和上级的关系得到了改善,我也更加意识到我的价值观和目标。不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的决策和行为都得到了更多的认可和支持。这也引发了我更进一步的思考,我开始更加深入地反思自己的行为,思考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结论:
处罚给予我们改正错误和成长的机会,它迫使我们反思自己的决策和行为,并引导我们改善。通过接受处罚,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盲点和欠缺,从而改变自己的决策和行为。处罚是一种帮助我们走出问题困境和成长的机会,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接受并把握这种机会,从而使自己更加成熟和成功。
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教育手段,可以纠正错误,警示他人。在个人成长的过程中,我曾多次接受过处罚,并从中有着深刻的体会和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处罚的理解和心得体会。
首先,处罚是一种教育的手段,而不是一种伤害。当我们犯错时,父母或老师常常会对我们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种方式旨在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也能从中吸取教训。过去,我曾因为不按时完成作业而被老师罚写报告,虽然对我来说是一种惩罚,但我从中明白了对待学业应该负责的态度,并且以后再没有犯同样的错误。因此,正确的对待处罚,可以为我们的成长带来益处。
其次,处罚是对个体的尊重和关心。虽然有时我们会觉得处罚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但实际上,处罚正是对我们的一种关心和呵护。父母、老师们之所以选择处罚,是因为他们希望我们能够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下同样的错误。就像医生在治疗疾病时可能会进行一些痛苦的操作,但目的是为了让我们恢复健康一样,处罚也是父母和老师们对我们负责的表现。因此,我们应该理解和感激他们的关心,并相信他们的用心良苦。
值得一提的是,处罚不仅仅是对错误的唯一应对方式,也不应该成为唯一的教育方式。在教育孩子或处罚学生时,我们应该选择恰当的方式和手段。有时,一个简单的批评或警告就能引起我们的反思和认识,而无需进行过度的处罚。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使用何种方式。处罚应该是一种可选择的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方法。当然,我们也应该尊重和接受父母、老师们的处罚,并从中明白他们的用心。
此外,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当我们了解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时,我们会更加意识到规则和道德的重要性。一个社会需要有一套共同的价值观和规则,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处罚能够让我们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教导我们遵守法律和纪律,同时也塑造我们正确的价值观。因此,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处罚,从中领悟到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观念。
最后,处罚是一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过程。我们每个人都会犯错误,但是只有通过面对错误和接受处罚,我们才能真正成长和进步。处罚可以让我们从中汲取智慧,明白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循规则和道德。正如地狱烈火可以炼真金,处罚同样能够淬炼我们的意志和品质。因此,我们应该勇敢面对处罚,从中汲取力量,不断进步成长。
总结起来,处罚是一种教育的方式,能够引导我们在成长中树立正确的态度和行为准则。我们应该以正确的心态接受处罚,并从中汲取奋斗的动力,塑造自己的品格。同时,处罚也不应该是对个人的伤害,而是在关心和尊重的前提下施行。通过正确对待处罚,我们能够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并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处罚虽然痛苦,但它却是我们成长路上的必经之路。
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
建筑一班在钢煤斗配制过程中,由于施工组织、施工管理以及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严格按设计、施工程序、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质量问题屡次出现,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为严肃纪律,根据公司及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建筑一班钢煤斗配制施工队罚款5000.00元。
要求建筑一班立即对施工队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尤其是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规范施工行为,做到政令畅通,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地进行整改,高标准地完成钢煤斗配制工作。
同时要求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单位认真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加强对各级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加强施工中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要求建筑一班在通知单下发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到质量保证部,否则质保部对该项目将不予验收结算。
东电四公司四平项目部质量保证部
20xx年8月30日
处罚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理论矛盾与现实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这也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某项法律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公民进行数额巨大的罚款,尽管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但明显是不符合法治的。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
法治完备的国家绝对禁止行政机关自行规定行政处罚,并尽量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一旦滥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几乎处于无助状态。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却显得“过粗”,对设定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内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因此,对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对于目前《行政处罚法》对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应当适当地改进。
其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除运用排除法对罚种进行了非常宽松的约束外,未对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这是不妥当的。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需要改进,使得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低于刑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之不足
(一)听证程序
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听证制度,其中美国依其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发展了较为完善的正式听证程序。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原则。我国给予听证程序可以运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价值保护对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程序。但其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至少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首先,《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的充分申辩权是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内容,但并未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阅或者复制调查人员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给予所有受处罚人听证的权利。将限制人身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会使《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的申辩权利的规定是否用于拘留处罚成了问题。因此,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解决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
(二)简易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这种程序的特点是手续简单、效率高以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等。《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如何举证?事实上,执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处理人,同时也是案件的证人。那么,在别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单个的执法人员单方面的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看来,完善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行政处罚实效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1、关于条件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该款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它表明行政处罚时效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期限自违法行为起经过两年,二是该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第二个条件是否应以“未被发现”为条件?那是否意味着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违法行为两年内被发现,就可以在任何时候给予处罚?因此,应修改为: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两年,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种类
行政处罚时效依其适用的阶段不同,分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行政处罚执行时效等三类。追诉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则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经过法定期限仍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免于执行。
我国现行立法是否对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做出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行政处罚时效的种类,规定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及行政处罚执行时效。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行政处罚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具体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种是从违法行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国、台湾)。前者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的终了即完成时起算,后者则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通常认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就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之日。因此,我国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就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这一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起算的规定存在缺陷。
从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只对不需要发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况可以适用,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必须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才能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的追诉时效,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应在对《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对行政违法行为成立的两种情形分别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各国对于时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有些行政违法行为并不都是以危害结果作为法定必要条件。因此,规定追诉时效的两种情形对于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世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主要问题
[j].中国行政管理1996(4).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