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施工合同(汇总17篇)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涉及资金往来,还应考虑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等细节问题。请您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一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元。
(大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
协议书。
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
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合同文件。
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
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
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适用标准。
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通讯联络。
4.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
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签订分包。
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分包工程。
价款结算。
与支付。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分包合同。
终止。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事故处理。
9.1。
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责任。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版权和知识产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联合的责任。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
对联。
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保障。
12.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财产。
13.1。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底。
(8)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nbsp;。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条、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分包人。
21.1。
分包人的要求。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期限。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23.6。
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双方延长担保期限。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约定担保事项。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住所地:____市____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x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659x5111x226x77662x3888,传真:662x3888法定代表人:席,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
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承包范围:外门脸底商平开门、旋转门、铁艺装饰门楣工程。
1.4工期:本工程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工,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竣工。
1.5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装饰验收标准(jgj73―91)。
1.6结算方式:按双方约定单价为结算依据。
注:(双方约定单价明细为本合同附件)。
1.7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按双方约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以上只作为首付款依据,施工图由乙方自行设计,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及甲方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
3.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___小时以上(___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5、此工程于___月___日___日供热,若供热前乙方需保证封闭结束,如不能封闭需考虑临时封闭措施。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此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乙方应向总承包方提供相关资料以备主体验收。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
6.2、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签定合同之日后,甲方首付款___%。
第二次付款工程完成___%以上,付款___%。
第三次付款工程完成___%,付款___%。
第四次付款按双方商定结算价格结清,付款___%。
第五次付款尾款___%质保金___年。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修改方案,因甲方不进行修改方案,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5、因施工所造成一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9.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3、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2.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四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总结我省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20xx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情况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20xx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予颁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仿古建筑、园林绿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各单位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要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五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元。
(大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
协议书。
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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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通讯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事故处理。
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联合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财产。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底。
(8)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nbsp;。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承包人。
1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条、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w、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nbsp;。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
申请书。
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
30.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款规定处理。
31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工程变更。
(7)工程量增加。
(8)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不可抗力。
(10)发包人风险事件。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加快进度。
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建议书。
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竣工日期
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误期赔偿。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
35质量的管理。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质量目标。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7工程的照管。
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8.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8.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39放线。
39.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9。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六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元。
(大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
协议书。
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七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元。
(大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八
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商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中心小学15间平房吊顶。具体如下:阳光塑料扣板吊顶,采用白色木质t形凹槽龙骨;角线采用3cm塑料线条,油面漆二遍。
二、承包单价:按实际吊顶面积计算。包工包料:吊顶每平方米30元整;线条每米2元整。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人员的中午生活,施工用电。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及监督、实施与管理。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设计变要求施工,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与经学校认定的样板一致,进场材料需经学校验收后方可使用。尊重和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
2)严格本施工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遵守执行各项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4)爱惜甲方的一切机械设备,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甲方的要求。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图进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工期:
根据甲方提出的工期要求,按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付款方法:
工程完工后,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结算并付清所有工程款。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工程款时失效。
发包方(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九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1、岗位协议书。
2、培训协议书。
3、保密协议书。
4、……。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v^合同法》、《^v^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甲方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_内,所建筑的厂房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_______市_______厂房地面工程施工,包括窗台以下内外抹灰及厂房散水。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要求施工。乙方对安全及文明施工实行全面承担,包工包料,乙方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第2条。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3条。
合同价款甲方按乙方所做工程量施工量标准合计总价款_______万元与乙方结算工程款,乙方承包单价一次包定。如有个别因素发生最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
第4条。
甲方开工前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的工作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开工后有不具备材料其他工种所造成的停工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款2%每天作乙方赔偿。
第5条。
乙方在开工过程中,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
要求执行,而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6条。
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工具和油料、机油等消耗品均由乙方提供。上述机械费、油料费用均已包括承包单价之内,甲方附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7条。
工程款支付(两次性支付)。
第一次付款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给人工费_______万元。
第二次付款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以收据为凭)。
若甲方到期未给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_______万元。
第8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十一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v^民法典》、《^v^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元。
(大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十二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_____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______________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_____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_____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_____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_____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_____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十三
性别: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乙方负责牌号为的汽车驾驶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爱惜单位的车辆,注意车辆的平时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五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维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第六条乙方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自行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党政办,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第七条乙方对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休假(值班除外)。
第十条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不许私自将车辆送维修厂维修。
第十五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臵,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乙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六条乙方在晚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七条乙方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八条乙方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如属用车人执意所为,则乙方和用车人共同负担。因乙方违章导致的赔偿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违章造成的其它后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上班时间内乙方未被派出车的,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出车回来,应立即向党政办报到。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身带手机,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
第二十一条乙方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二十二条乙方未经甲方领导批准,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甲方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都有续订合同的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即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愿意续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六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所在地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名):____。
签订日期:20__年__月__日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举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略)。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
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十五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劳动合同书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
乙方: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户口所在地住址:
委托代理人:所属街道办事处:
地址:本人现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个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一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日期--年--月--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十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年月止。其中:试用期自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企业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乙双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每周休息2天。
第六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安排乙方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和部分公民的法定假日,依法安排乙方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加班加点要符合国家规定即: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为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后,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甲方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政策,按下列第()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元/月。
(2)岗位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元+技能工。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年休假期等期间,甲方按照乙方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各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制度,按照当地的工资指导线,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于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五条甲方要以书面记录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书面记录应有记载时间、数额、工作天数、本人签字,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工资。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岗工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或比例分别缴纳。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间,甲方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xx]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九条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期满的以及因工死亡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甲方要健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它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二十四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甲方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再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绝办理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乙方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另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双方另订立培训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嵌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乙方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在诉讼时效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现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施工合同篇十七
甲方:
乙方: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户口所在地住址:
委托代理人:所属街道办事处:
地址:本人现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个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一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