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事务心得体会 事务主任心得体会(通用11篇)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事务心得体会篇一
作为一名事务主任,我有幸参与并负责了许多重要的活动和任务。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事务主任的重要性和挑战。在与各种不同情况和人群的接触中,我经历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我在此岗位上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事务主任的职责
作为一名事务主任,我深刻了解到自己的职责。在活动筹备时,我需要全面了解活动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我需要与同事们密切合作,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也负责制定预算和合理分配资源,以保证活动能够在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
第二段: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作为事务主任,我不仅需要处理各种事件和任务,还需要处理不同的人际关系。我必须倾听所有相关人员的需求和意见,并进行妥善处理。我学会了与不同性格和背景的人相处,尊重他们的观点,并尽力达成共识。在这个过程中,沟通和协商的能力变得尤为重要。
第三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事务主任,我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与同事们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顺利完成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并互相补充。我学会了把团队的目标放在首位,与同事们分享信息和资源,共同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培养了良好的领导能力和团队意识。
第四段:处理问题和挑战的能力
作为事务主任,我经常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有时我可能面临时间紧迫,资源有限,甚至是突发事件。在这些困难面前,我学会了保持冷静,迅速做出决策,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我意识到问题和挑战是增长和成长的机会,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我提升了我的技能和能力。
第五段:对事务主任职责的反思
回顾在这个职位上的经历,我意识到事务主任的职责不仅仅是完成自己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扮演好一个组织者和引导者的角色。作为事务主任,我应该更加注重规划和组织能力的培养,学会优先处理重要的事务,并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领导和沟通能力。只有这样,我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作为一名事务主任,我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逐渐了解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并通过处理人际关系、团队合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成长和发展。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事务主任的重要性和挑战,也明白了自己在这个岗位上的责任和使命。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学习,我会越来越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事务心得体会篇二
在工作中,无论是在企业、政府还是学校等机构中,事务公文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通过撰写和处理事务公文,我们可以更好地沟通、协调和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中多年的积累和实践中,我深感事务公文的重要性和技巧。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事务公文的心得体会。
首先,事务公文的标题要精准明确。公文的标题是意义和重要性的集中体现,更是吸引读者注意力的重要桥梁。一个清晰、准确的标题可以告诉读者文章的主要内容,并引起其兴趣。例如,我们可以使用“关于XXXX事宜的通知”、“关于XXXX情况的报告”等标题,以及具体的日期和工作单位。这样的标题能够让读者一目了然,对于忙碌的工作人员而言,简明扼要的标题是他们快速了解文章主题和重要细节的一个关键。
其次,事务公文要注重内容的逻辑性与条理性。一篇好的事务公文需要有清晰的逻辑结构和组织框架,以便读者能够顺利、快速地了解重点信息。在写作时,可以按照“现象描述-问题分析-解决方案”这样的结构进行布局。首先,对事务公文中的事件或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然后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影响,最后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的结构能够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事物的发展脉络和相应的解决方法。
再次,事务公文的语言要简练明了。在写作事务公文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长句和太多的修辞手法。理想的事务公文应该是简单直接、容易理解的文字。使用简洁的语言能够有效地传达信息,减少歧义和误解的可能性。同时,避免使用过多的行政术语和缩写,以免造成读者阅读和理解上的困惑。在写作过程中,要多加审视和修改,删减冗余的词语,使文章更加简洁明了。
再者,事务公文要注意语气和态度的把握。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书,事务公文要求言辞端正、尊重和客观。写作时要注意遣词造句,避免使用带有个人情感和偏见的言论。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表达,确保文章主旨和表达的公正性。尤其是在处理复杂、敏感的事务时,用词更应慎重,以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事务公文的撰写需要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作为一种特殊的文书形式,事务公文有其独特的格式和写作规范。在撰写事务公文时,应该熟悉并合理运用相关规范。例如,在信头上标明发文单位、日期和文件编号,以及署名和签名等。同时,还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段落和格式化,使得文章整体更具可读性和专业感。合理运用规范和标准能够提高文档的专业程度和规范化程度。
总之,事务公文的撰写和处理是我们工作中的必修课。通过对事务公文的心得体会,我深感事务公文的意义和技巧。一个好的事务公文能够在工作中起到沟通、协调和推动的作用。通过精准明确的标题、清晰合理的逻辑结构、简练明了的语言、正式客观的态度和规范标准化的撰写,我们可以更好地提高事务公文的准确性和效率,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贡献。
事务心得体会篇三
在过去的20_年里,从初进弘泰公司至现今,足有十个月的时间。在这十个月的时间里面,个人能力飞跃性的提升,暂且不论。但是,个人成长还是有的。这也得力于公司的信任和培养。下面对个人工作职责作一些简单的总结和评价。
在公司里,本人担任内务的职位,主要负责开单与出纳工作。还有其他一些展厅日常工作的监督,也在个人的工作范畴内,分类总结如下:
1、开单
此项工作需要做到足够的仔细、认真、谨慎。对于产品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认知。如此一来,就能避免很多工作上的失误。还需特别注意数据方面的。对于这份工作,我需要提升的地方还有很多,例如:应更仔细认真,尽量避免出错;效率的提升,仍需加强。做到更快更准,才是最终目标!
2、出纳
展厅日常收支工作管理,做到数目清晰明确,日清月结。做好登记明细,以免出现疏漏。当天收支情况及时输入电脑。在过去的半年里,做得未够好,来年必须完善。
以上是职责范围内最主要的工作,毋需置疑,必需竭尽所能做到!此外,还有很多展厅的日常工作需要注意。包括:早会记录、展厅人员出入登记、客流量登记、电脑日常工作的维护、公司q群信息的及时传达。另外还有展厅样板的维护:样板的出仓,必须经过公司的审批,做好登记以及相关的手续,展厅的出仓样板,需及时作好补充。还有展厅卫生的维护,属于个人负责的卫生区域,必须每天做到位,龙头、五金配件的维护,每月至少打蜡一次。这些工作尽管琐碎,但是,却高度体现个人的工作责任心。力所能及的事,更需要在细节上完善。因此,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非常必要。
以上工作总结不尽详细,并且,日常工作中也有诸多疏漏的地方。希望在这次对于过往工作的审视中,获得经验和教训,来年逐步完善!
事务心得体会篇四
宋晋中
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最困难时期,在井冈山组建起第一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革命武装,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红色革命政权,建立了第一个红色革命根据地,为中国革命开辟了一条成功之路,培育了凝聚中华民族之魂的井冈山精神,这种精神,是激励全国人民奋勇前进的巨大力量。
作为一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真正把“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贯穿于我们各项工作中去。
一、坚定理想信念
学习井冈山精神,坚定理想信念,是实现人生价值的立身之本。理想信念是一个思考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一个共产党人,在人生的道路上如果理想动摇,信念崩溃了,就会目光短浅,意志消沉,浑浑噩噩,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伟大进程中,无数革命先烈冲锋陷阵,赴汤蹈火在所不辞;共产党人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就是因为他们有崇高的理想信念,自觉为之不懈奋斗,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精神动力,是党员的一种理性自觉,也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时代要求。作为一名党员,更应要牢固树立为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在我所推行的专业化、一体化工作中,做出表率,积极工作。
二、坚持艰苦奋斗
我们的党是靠艰苦奋斗起家的,也是靠艰苦奋斗发展壮大的,作为一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井冈山精神,就是要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中,始终牢记“两个务必”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为保障我所快速推进专业化一体化的进行,不断加强理想信念,加强党员自身修养,提高全所每位律师素质,只有树立起我所发展未来的壮大,必须走专业化,一体化的道路,当然,专业化一体化会有很多困难,但我们全所同志不忘井冈山精神,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克服重重困难,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愿望,市律协的期盼。
三、坚持实事求是,敢闯新路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曲折的道路面前不灰心,不气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的分析国内外的形势,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在井冈山建立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创新道路,这条道路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进取的'成功范例,成为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心一个伟大创举,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彻底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精神,做前人没做过的事,走别人未走过的路,实事求是,敢闯新路,这是井冈山精神永葆生命力的法宝,是经过实践检验颠扑不破的真理,在任何时期都不会过时,我所推行的专业化,一体化的改革,针对当前形势,是不改不行的地步了,是迫在眉睫之时,我们没有回旋的余地,决不能光说不做,畏难,动摇坚定信念,我们全体同志要大胆创新。
四、坚持依靠群众,勇于胜利
井冈山斗争的革命史,就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光荣历史,正是因为全面履行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密切联系群众,充分依靠群众不折不挠的执行党和群众路线,才奠定了井冈山斗争胜利的基础,只有切实弘扬“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井冈山精神,积极的组织全所同志认真学习专业化,一体化的重要性,提高全所同志对专业化,一体化的认识,是我所发展的必然逝事。
当前,我们正站在新的起点,面临着很多机遇和挑战,在困难和压力面前,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时刻牢记井冈山精神,乐于奉献,自强不息,居安思危,艰苦奋斗,励精图治,自强不息,只有这样发扬革命传统,才能使这种精神代代相传,才能使我们党的事业永远向前,使我们所的工作走向全市律所的前列,工作立于不败之地。
事务心得体会篇五
今年暑期,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我在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时间。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因为我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只是为了将我在学校的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
x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转自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适应社会和掌握人际交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二)、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我们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实习期间很多律师给我们实习生上课,让我们初步学习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基本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写成功。我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让我明白应该更加努力学习和积累。慢慢取得进步。
(三)写作技能问题: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三、实习结果: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本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但是,我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更加注意这方面的加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触颇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他们就是的老师。实习只要有了收获,那它就是成功的。
或许这次实习的收获是我本人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律师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将对正义的追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我想,我今后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最后。我想向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触颇深。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
事务心得体会篇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我提升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提高个人素质,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事务培训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在我参加的一次事务培训中,我不仅了解到了很多新的知识,还收获了许多的心得体会。
首先,事务培训给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与来自不同领域的人们交流,学习他们的经验和知识。培训老师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这样的学习环境让我感觉到了自己的进步和成长,也激发了我不断学习的动力。
其次,事务培训让我认识到了坚持和耐心的重要性。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许多难题和挑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有时候,我会因为遇到难题而觉得困惑和焦虑。然而,培训老师耐心地引导我们思考问题,鼓励我们积极解决难题。通过培训的学习,我懂得了不轻易放弃,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目标,这对于实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再次,事务培训帮助我提高了自我管理的能力。在培训期间,我们需要按照计划完成各项任务,同时也需要学会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培训老师通过实例引导我们学习如何高效地管理和分配自己的时间,这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个人生活品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逐渐从一个对时间安排漫不经心的人变成了一个善于计划和管理自己时间的人,这让我感到非常自豪和满足。
最后,事务培训让我进一步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培训中,我们不仅需要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还需要与其他人进行合作和协同。通过参与各种团队活动和讨论,我学会了倾听他人的观点,尊重他人的选择,与人在团队中相互配合和共同进步。在团队合作中,我不仅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也能够通过与他人的交流互动,学习到新的知识和经验。
综上所述,事务培训给我带来了许多的收获和心得体会。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让我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它教会了我坚持和耐心的重要性,让我懂得困难只是暂时的,只要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够迎来成功。它帮助我提高了自我管理的能力,让我学会了如何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它也让我进一步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让我懂得了与人合作能够让我们更加强大。通过这次事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乐趣,也确定了要不断学习、不断提升的目标。
事务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文成为各行各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书面交流工具。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事务公文的写作要求十分严格,体现了组织的权威性和正式性。在实习期间,我有幸参与了一些事务公文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我仔细观察和总结了一些撰写事务公文的心得体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这些体会。
首先,事务公文的写作要精准简洁。做到事无巨细,避免赘述,使得文档内容简洁明了是写作的首要目标。公文是为了提供有效的信息传递和沟通,不是为了让读者费尽心思去阅读和理解。因此,写作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同时,要注重语言的精准性,使用准确的词语和专业术语来表达意思。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避免引起误解和困惑。
其次,正确使用事务公文的格式和布局是关键。一个规范的事务公文应该有明确的标题、正文以及落款等要素,这些要素应该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布局来进行排列。在实际写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特殊格式的公文,比如会议纪要、函件等。对于这些特殊的公文,我们应该根据规范的格式来进行撰写,在文档的顶部和底部添加必要的信息。这样能够提高公文的整体形象和规范性。
第三,事务公文要符合语法规则和规范。事务公文是一种正式的书面文件,因此在撰写时要遵守语法规则和规范,避免出现语法错误和语言不通顺的现象。语法错误和表达不清晰会影响读者对公文的理解和解读,给人留下不专业的印象。因此,我们在写作时要特别注意语法规则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得任意修改和省略句子,保持公文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第四,事务公文的语气要正式和客观。事务公文是一种正式的书面文件,应该体现组织的权威性和正式性。因此,在写作时要避免使用口头化和随意化的表达方式,要使用正式的语言和术语,使得整个公文的语气正式和客观。此外,要避免使用个人化的词语和情绪化的表达,确保公文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最后,事务公文的撰写需要注重平衡和细节。在撰写事务公文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种利益和视角。在公文的内容表达时,要注意细节的处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例如,在公文中涉及到一些具体数字和数据时,应该确保这些数字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在文档的末尾附加相关的参考资料。
总之,事务公文写作是一项需要严谨和专业的工作。通过实际的实习经验,我深刻体会到了事务公文写作的重要性和困难。需要运用精准简洁的写作技巧,正确使用事务公文的格式和布局,遵守语法规则和规范,保持书面语的正式和客观,注重平衡和细节。只有这样,才能够撰写出高质量的事务公文,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组织和社会。
事务心得体会篇八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 梁愈军
内容提要:本课内容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社会事务工作概述,介绍社会事务工作的主要职责,基本内容和发展情况;第二部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介绍婚姻登记管理的性质、主要任务、登记条件和程序、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等;第三部分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主要介绍收养登记制度的建立,收养登记原则和办理程序;第四部分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介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要求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第五部分为殡葬改革管理,介绍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以及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一、社会事务工作概述
葬改革;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经过30多年的社会事务工作实践,我区各项社会事务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2011年统计,全区共设立婚姻登记机关131个,办理婚姻登记56.1万对,其中结婚登记50万对,离婚登记6.1对,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0万件;办理儿童收养登记2296人;全区有救助管理站39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7个,救助流浪乞讨人员43214人次,其中未成年人4949人次;全区有殡葬服务机构61个,其中,火化殡仪馆29个,土葬殡仪馆2个,殡仪服务站5个,经营性公墓25个,建设墓位162188个(格),年火化遗体74497具,火化率24%。
社会事务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婚姻法》(2001年)、《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收养法》(1998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2004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2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等。
二、婚姻登记管理
(一)婚姻登记管理的概述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和2001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改,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婚姻登记管理实际是指婚姻管理和婚姻登记两个概念。婚姻管理,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婚姻法律,对整个社会的婚姻生活进行指导、调节、监督和处理,以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秩序。婚姻登记是对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所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认可,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二)婚姻登记管理任务
1.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为建立夫妻关系或解除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分为结婚登记(含复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的实体要件后,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最主要的工作职能。
3 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时需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并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构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3.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婚姻法律法规。婚姻牵涉到千家万户,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对《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全面宣传,使公民懂得婚姻登记受法律保护,弄清哪些行为是合法的、那些行为是违法的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以此来规范公民的家庭行为。
4.倡导文明婚姻习俗。推进健康文明向上的现代婚姻习俗。引导婚姻改革、推动健康文明向上的现代婚姻习俗是婚姻登记机关的重要工作。革除一些有碍于社会进步的包括早婚多育、姑表婚姻、重婚纳妾,甚至攀比挥霍浪费等旧陋俗。其中,属于违法婚姻的必须禁止;属于落后习惯的,应当教育群众予以避免和加以引导,要通过行政手段、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推行文明社会新风尚。倡导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引导新人深刻理解和铭记婚姻家庭责任;倡导承诺与诚信,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5.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对于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保证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意义重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此,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专门制发《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婚姻登记的性质
4 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不少人都把婚姻登记理解成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实事上,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典型的行政许可如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特种资质许可等。行政确认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客观、真实、合法地的存在,行政确认的结果只不过是就这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它既不能使真实存在的事实或权利由此消灭,也不能使虚幻的事实或权利由此产生,典型的行政确认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车辆权属登记等。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或者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其婚姻关系,无论是结婚的权利还是离婚的权利,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而不是行政机关赋予的。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只不过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2003年5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设置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办理婚姻登记并不是行政审批,而是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5 法性加以确认后,进行登记,并签发婚姻登记证书。个别地方把办理婚姻登记当作行政审批进行改革的做法,不应支持。”
同时,婚姻登记属于社会管理范畴,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婚、离婚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婚姻登记是国家干预的具体体现,这一干预是从国家、民族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考虑的,如: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不得强迫、必须达到法定婚龄、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四)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变迁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是贯彻落实《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必须依法设立,并依法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结婚或离婚条件进行审查和登记,同时依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服务。婚姻登记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是行政单位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新中国成立后,早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委员会。
1980年后,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1986年后,在农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1992年之前,婚姻登记分散在乡镇、街道办理,没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
1992年民政部在山西召开婚姻登记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
6 场会。提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试行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交通不发达、地理位置偏辟的地区则由乡镇办理婚姻登记。此后,各省纷纷开展区县集中办理婚姻登记试点。集中办理婚姻登记,解决了长期以来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带来的“违法登记难治理,搭车收费难杜绝,执法环境难保证”的体制弊端,方便了群众,提升了婚姻登记工作水平。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我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规定: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在农村,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对于少数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点办理婚姻登记。原则上每个县设立的婚姻登记处不超过4个。目前,全区111个县(市、区)(包括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和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级民政部门全部设置有婚姻登记处,县级民政部门在中心乡(镇)
7 设婚姻登记处6个。
我区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和涉外婚姻登记机关。1988年至2007年,我区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和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曾经历了设立在部分县(市)、地区(市)、自治区民政厅等的不同变迁。2007年11月1日,按照自治区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全区又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下放到各地级市民政局办理,目前全区设置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机关14个。
(五)婚姻登记队伍
婚姻登记队伍主要指婚姻登记员,就是具体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行政工作人员。《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
我区婚姻登记员的资格考试。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凡从事婚姻登记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民政厅统一考试,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婚姻登记员证》书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和颁发。各级民政部门任命的婚姻登记员必须是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方可上岗从事婚姻登记业务。
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每三年进行一次。准备从事婚姻登记业务的人员,或者三年到期的人员,由地级市统一于每年的38 月底以前将名单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培训考试。考试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命题,闭卷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一次。
婚姻登记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被免职,登记员资格自行消失,当地登记机关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已经取得《婚姻登记员证》的人员,自发证之日起满三年未参加区民政厅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证》自行作废。
(六)婚姻登记的一般程序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这里仅以结婚登记为例,介绍婚姻登记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结婚登记的程序:
9 证和户口簿,其他按《婚姻登记条例》办,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可复印备查。
2.受理。第一,询问。婚姻登记员应当认真询问当事人是否完全自愿,并仔细观察当事人表情,对于当事人表述结婚意愿时有异常情况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单独与其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的,应当终止办理程序。对于不能进行交流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其结婚登记申请;第二,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第一,对证件、证明和声明进行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不予登记情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填写的声明书进行比对审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第二,对当事人照片进行审查;第三,计算机核查。当事人的情况输入计算机并进行核查。利用身份证读卡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是否是真实,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重婚等。
4.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事人说明理由。”
10 结婚登记;二是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三是非双方自愿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愿,是不能登记结婚的;四是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五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六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七是证件和证明材料不齐的,如无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八是证件和证明材料有错误的,如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或者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的;九是证件和证明材料过期、失效的;十是缺照片,或者照片与本人不符或不符合要求的;十一是非本机关管辖的,包括一方或双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对象,双方户籍均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通知书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婚姻登记员在明确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受理原因的同时,一定要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场退还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何时齐备,何时受理。绝对不允许先受理,待以后补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涉嫌程序违法。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11 行政处分。
2.非管辖地登记。我国对婚姻登记实行户籍地管辖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对于双方在非管辖地登记,婚姻应当有效。婚姻登记员故意违法登记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观点给予行处分。
3.使用伪造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观点提交证明材料。对于因证件过期、损毁、丢失等原因伪造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的,不予办理,并进行教育。如果已经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有效。
4.使用他人身份。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证件证明材料。对于冒用他人的身份或者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予办理,并进行教育。如果婚姻登记员未辨识出真伪,办理了登记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
5.虚假婚姻状况声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如实声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如果有配偶的当事人声明无配偶的,婚姻无效。离婚、丧偶声明未婚的,婚姻有效,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对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行为的,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但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由人民法院处理。
(八)婚姻登记证管理
12 房屋买卖、出国留学或定居、银行贷款等事项时,有关单位或部门都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为方便当事人在全国各地使用其结婚证或离婚证,便于有关部门识别真伪,婚姻登记证的式样必须全国统一。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其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无权自行制定登记证的式样。
婚姻登记机关要对婚姻登记证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专门的婚姻登记证购买、使用、报废等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婚姻登记处已将非法购制的婚姻证件颁发给婚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国务院民政部门。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证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办发〔2007〕2号)规定:
(一)全区婚姻登记证件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的规定统一印制发放。各地级市民政局负责本级和所属城区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证件购买、管理、发放工作,各县(市)民政局负责本级和管辖区内使用的婚姻证件购买、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民政局对婚姻证件应设有专人专账专柜管理,有总账和出入明细账记录,并保证账账(领购账与自治区民政厅出账)相符,账实(账簿记录与实际登记、损耗、13 库存)相符。
(三)做好年度婚姻证件购买发放管理工作。各市、县(市)民政局要做好当年婚姻证件总账表和下年度婚姻证件计划,于第二年1月10日前一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四)关于填写错误和污损婚姻登记证件处理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填写错误(或有污损)的结婚证、离婚证,应在结婚证、离婚证内注明“此证报废”,并登记其印制号码,集中存放,每年的3月份前将上一年报废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婚姻登记证件报废登记表”(附后)上交自治区民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备案,报民政部后统一销毁。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自行销毁报废的婚姻登记证件,每年办理婚姻登记数及报废的婚姻证件数要与从自治区民政厅领取的婚姻登记证件数相一致。
(九)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
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婚姻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是婚姻管理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提高监管力度,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信息化,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4 大程度地满足公众的需要。从2005年开始,广西结合推行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着手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当年,自治区民政厅开发了一套单机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业务软件,免费提供给全区各婚姻登记机关使用。2005年以来,全区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使用这套业务软件积累了200多万条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并对2005年以前的部分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补录,为全区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联网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2009年,以开展“四个民政建设年”活动为契机,自治区民政厅加快了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全区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及业务平台;二是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建设;三是登记管理信息化外设(主要指身份证读卡器)。2010年6月1日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全区婚姻登记实现计算机管理并全部联网。2011年12月1日,又实现与全国的联网。
(十)新时期的婚姻登记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活动)
15 升服务水平,以婚姻文化促进家庭和谐,以拓展婚姻公共服务践行民本理念,着力构建以现代机关、法治机关、数字机关、人文机关、真情机关为核心内涵的现代服务型登记机关。”根据这一总体目标要求,2011年,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婚姻登记工作迈进了标准化时代。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1.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开展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目的是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工作的服务需求,同时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要求,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标准化建设是在规范化建设基础上,对新时期婚姻登记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务必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开展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作为推动“十二五”期间婚姻工作的关键抓手,抓紧抓牢。根据民政部婚姻工作的总体目标以及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十二五”时期我区婚姻工作的具体目标是:以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为基础,努力实现婚姻工作“机构正规化、人员专职化、场地专门化、登记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手段信息化”,力争到2015年,全区90%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达到国家等级标准,婚姻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
16 领导小组,明确各市、县(区)民政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婚姻管理部门职能,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等各项难题,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申报相应等级的要求。
3.制定方案,量化指标。经过五年的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区已有92%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达到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等级评定不等同于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是基础,而等级评定工作是上规模、上档次,要求提高了,标准提高了。因此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目标、要求量化分解,层层下达。
4.把握标准,积极申报。《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从环境布局、设施配备、便民服务、婚姻登记联网、举行颁证仪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多方面对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国家3a级、4a级、5a级婚姻登记机关的评定标准,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握标准,严格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逐项对照检查,对已达到标准的项目要继续巩固加强,对尚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要整改完善,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国家3a级、4a级、5a级的任何一个等级。并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79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
5.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第一,对于已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要首先纳入申报范围,并根据条件和情况不同,17 对照标准,分级分批申报,力争条件具备一个,申报一个;第二,对人员编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以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性质的合法化的重要性,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人员编制,并参照户籍人口数量和婚姻登记机关年均工作量合理配备婚姻登记员;第三,对场地设备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多方争取资金,按照民政部等级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登记场所布局。特别是针对准备搬迁或改造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人性化的建设方案,尽可能建设一步到位,防止走弯路和底水平;第四,对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同时,要开展“零有效投诉”活动,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礼仪规范和登记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6.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地要强化对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行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汇总各地工作进度情况,对于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工作进展迅速、成效显著的地方及人员,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鼓励,充分调动各地民政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等级评定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婚姻登记行风建设
婚姻登记是民政工作为民服务的最大窗口,其行风如何,直接影响着民政部门的形象,更关系到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做到:
18 1.提升登记服务质量。结婚是人生的大事,每个当事人都很看重。他们对婚姻登记机关环境、工作程序、人员服务态度乃至工作用语都很在意。婚姻登记机关是特殊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民政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服务是基本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快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设施建设,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人性化的登记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为广大婚姻当事人提供标准化的登记服务;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服务水平,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微笑服务,为广大婚姻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登记服务使婚姻登记员真正成为婚姻当事人的贴心人、婚姻矛盾纠纷的化解人、婚姻当事人幸福生活的指路人。
2.增强婚姻登记服务的实效性。随着居民出国、人口流动、就业、购房等事务的增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或出具婚姻记录证明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是对婚姻工作时效的要求,特别是“五一”、“十一”、春节以及特别日子的登记高峰,造成婚姻登记扎推的现象。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要研究通过采取增加婚姻登记员补贴或轮休的办法,在节假日开门登记,满足群众需求。同时注重培训后备兼职人员,应对登记高峰。并应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广泛开展婚姻登记预约服务,为广大婚姻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为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
19 事人提供多样化并富于个性化的服务。
4.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完善婚姻登记员资格认证制度,做到岗前培训、执证上岗,完善婚姻登记员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婚姻登记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加强婚姻登记员的法规培训,做好婚姻登记员计算机应用知识和信息化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婚姻登记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地级市及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5.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婚姻登记工作的独特优势,《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是婚姻登记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做到政务公开,公开婚姻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婚姻登记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公开婚姻登记程序、工作时限、服务指南和收费标准。各地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在婚姻登记中强制适龄青年实行晚婚,强制当事人进行婚检和接受婚姻服务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
20 登记机关,开展婚检和有关卫生保健宣传,引导当事人自觉进行婚检,但是绝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婚检。同时,在登记场所设置方面,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不能设在“妇幼保健院”、“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
三、收养登记管理
(一)收养登记制度概述
收养工作是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收养工作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宗旨,努力促进孤残儿童通过收养回归家庭,获得妥善安置。收养工作主要包括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在法律法规、收养程序和具体做法上,国内收养较涉外收养更为简单,体现了国内收养优先的原则。
收养登记是对收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所例行的法律程序,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即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一项制度。实行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民收养行为,调整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程序。修改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收养法》是开展收养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也是我21 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二)收养人须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需要同时注意的问题有: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如果公民发现或捡拾到弃婴、儿童,必须向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经当地县(市)民政局审核后,送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人都无权私自收养、处置捡拾的弃婴、弃儿。
(四)收养的基本原则
22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和社会的精心关怀和照顾才能顺利成长。尤其是那些出于某种原因脱离了家庭和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必须从他们的合法权益出发,使他们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重新享受家庭的温暖,才能得到健康的成长。
2.收养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自愿、平等,因此收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还规定了“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子女,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违背伦理道德。直系血亲间不得收养,兄弟姐妹之间不能收养。《收养法》规定了“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4.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对收养人和送养人作出了限制。要求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和“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23 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地、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登记,须亲自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收登记,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六)收养登记程序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也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大家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资格的审查。申请人依法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收养登记申请表》,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有关事项。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目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必要时还要深入实地调查,做好调查笔录。
3.登记。经过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
24 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解除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到办理成立登记的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七)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管理
经过多年法制建设和收养工作实践,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登记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即所谓“事实收养”。为解决事实收养问题,2008年9月,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动员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25 置弃婴、儿童。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办理弃婴和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为已被收养的儿童迁移户口。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3.综合治理,建立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任何公民或单位捡拾弃婴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要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弃婴。
(八)《海牙公约》与我国涉外收养工作
跨国收养,是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国际公约缔约国间的跨国收养活动,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和指导。1993年5月29日,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简称《海牙公约》),2005年,我国加入《海牙公约》,明确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的中央机关,中国收养中心(2011年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具体负责涉外收养工作。2006年1月1日起《海牙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
26 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登记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外国收养人的收养文件及证明,须由其所在国有权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一系列文件,如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有无过刑事处罚证明、家庭情况报告等。中国收养中心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后,在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人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送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对已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还需征得收养人所在国政府的同意),中国收养中心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级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然后,外国收养人要亲自到省级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一系列手续,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查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九)儿童安置后的跟踪和寻根回访
在儿童被收养加入外国家庭后,中国收养中心跟踪了解和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情况,并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外国收养组织协助收养家庭定期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儿童安置后的报告。
27 孩子的出生地,走一走,看一看,寻根回访接待工作应运而生。开展寻根回访工作,为给生活在国外的被收养儿童提供一个感受中国、了解中国的机会,促进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同时促使这些被送养的孩子成为联结中外友谊的使者,也展示了涉外收养工作的成果,树立了中国政府的良好形象。2006年4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2006年10月,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下发了《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民福事字[2006]52号),进一步明确了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活动内容和工作要求。
(十)我区儿童收养工作简况
28 妥善安置,回归家庭和社会,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社会福利设施的改善,提高了儿童生活质量,增进了与收养国之间的交往和友谊。新时期,我区将进一步加强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规范化,开展国内收养家庭评估试点,探索涉外送养“绿色通道”,推动大龄、病残儿童涉外送养,帮助更多的大龄孤残儿童尽早回归家庭,积极做好“寻根回访”工作。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概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施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项社会救助工作。
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就有对流民进行施粥救济。当代意义上的对流浪乞讨人的管理,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1951年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城市处理乞讨暂行办法》;1961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收容起来,遣送回原籍;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正式确立了收容遣送制度强,强制性是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即对收容人员不是单纯的收容和遣送,还负有教育和改造的任务。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大批农民进城和城市失业人员增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收容遣送制度越来越偏重于治安管理,收容工作发生了变异,29 出现了随意扩大收容遣送对象范围,错收、滥收现象严重,直至2003年4月,广州发生“孙志刚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废止了实行二十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民政部也随之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至此,关爱型的救助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这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是我国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
根据《救助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是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并将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救助办法》实施后,各地纷纷将原有的收容遣送站改制成为救助管理站。在实践中,全国各省地级以上城市均设立有救助站,相当一部分县级也设立了救助管理站。而不设站的县级民政部门则有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原则
30 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体现的是自愿受助原则,也就是说不能强行带走。第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更加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原则。所谓无偿,是指救助部门无偿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各种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本人或家属的费用。所需费用均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例如:《救助办法》第十条规定:“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从事生产劳动。”这一规定明确了救助工作的无偿原则。
2.临时性、低标准原则。救助管理站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些都体现了救助工作的临时性原则。低标准是指对受助人员实施救助时,应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特别的救助。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3.救助与管理并重原则。对于受助人员既要救助,又要管
31 理,救助、管理要并重。救助是指救助管理站代表国家向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的必要的生活帮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管理是指国家为确保救助工作运转正常,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必要约束、管制。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救助与管理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是社会救助同一进程的两个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原则。
32 对已流浪乞讨的,应予接回。
上述各方面责任是密切相关的,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是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关键。政府不仅是救助的主体,同时对于社会、家庭履行责任具有引导、鼓励、督促的责任。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且屡数不改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救助的对象与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将不予救助。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站要终止救助。
在实际工作中,救助对象范围趋于扩大。对于外出偶遇被偷、被抢、被骗、被拐卖以及务工不着、身无分文等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不属于救助范围,但他们已处于生活无着境地,若得不到临时性救助,其生存出现危机,将引发难以预料后果。目前,我区各救助机构在执行中已相对放宽了救助条件。
(四)基本业务流程
33 助管理站首先要建立求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求助人员的身体状况,并做出记录。发现属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直接送定点医院。属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于其他求助人员,除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以外,都要经过甄别检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此外,救助管理站在接待和救助工程中,发现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联系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属于境外人员的,要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在入站环节,救助管理站还将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将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置。经过安全检查后,救助管理站将帮助受助人员登记和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入站后,救助管理站将按规定提供救助服务。
(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34 少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他们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脱离正常生活的家庭和监护;三是生活没有可靠保障、生存处于困境,甚至是面临危险的境遇。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集救助、预防、管理、教育、外展、安置等功能于一体,是一项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工作。
1.救助功能。对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提供生活照料,保证其生存权益,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第一个重要特点。《救助管理办法》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规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提供适合受助未成年人成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并为受助未成年人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效保证流浪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
2.预防功能。一是预防受助未成年人发生疾病;二是预防和防止流浪未成年人犯罪;三是加强社区和家庭干预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儿童流浪。
3.管理功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对受助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引导受助未成年人自觉遵守救助保护机构的
事务心得体会篇九
引言:事务培训是一种常见的培训方式,其目的是提高个人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让自己能更好地处理事务并提高工作效率。近期,我参加了一次事务培训,收获颇丰。在此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事务管理是一门重要的技能,特别是在如今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无论是在个人生活还是工作中,我们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事务,如会议安排、邮件回复、文件整理等等。如果没有好的事务管理能力,这些琐碎的事务很容易堆积起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造成失误。因此,学习事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时间和资源,提高效率。
第二段:我的事务培训经历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事务培训课程,该课程涵盖了时间管理、事务处理和工作流程。讲师通过理论讲解和实际案例分析,让我们全面了解了事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实践方法。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实际操作和角色扮演,真实模拟了工作环境中的各种事务场景。通过这次培训,我对事务管理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学到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和方法。
第三段: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学到了一个重要的技巧,即拒绝接收不必要的事务。在过去,我常常不会拒绝别人的请求,导致各种琐碎的事务充斥我的工作日程,时间常常不够用。然而,经过培训我明白了拒绝不合理的事务并不是无礼或自私,而是对自己时间的合理利用。只有通过拒绝一些不必要的事务,我们才能更专注地处理重要的事务,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其次,我也意识到了事务分类和优先级的重要性。在培训中,我们学到了建立事务列表和设定优先级的方法。通过将事务分类并设定优先级,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每个事务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并合理安排时间来处理它们。在实践中,这种分解和优先级的方式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让我能更有条理地处理事务。
第四段:改进和应用
事务培训为我提供了全面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但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我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改进和应用。我计划借助工具软件来管理我的事务,如使用任务列表软件来进行分类、提醒和跟进。此外,我还会与同事和朋友分享这些技巧,并一起相互监督和帮助。通过反复实践和不断改进,我相信事务管理的能力会越来越强,对个人和工作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第五段:总结
通过事务培训,我意识到好的事务管理对于个人和工作的重要性,学到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和方法。拒绝接收不必要的事务,设定优先级和分类事务,是我在这次培训中的主要收获。我会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应用和改进这些方法,并与他人分享这些知识,希望能帮助更多的人更好地处理事务,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个人和组织的目标。
事务心得体会篇十
事务文书是在工作和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种文书形式,能够记录和传达各种事务信息。通过撰写事务文书,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规范组织内部的信息流转。在长期的工作中,我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逐渐积累了一些关于事务文书的心得体会。
首先,事务文书要注意准确清晰地表达。在撰写事务文书时,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清晰度。文中的内容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繁杂的词汇和句式。同时,要注意避免使用歧义的词语,避免给读者造成困惑和误解。只有通过准确清晰的表达,才能确保信息的正确传达和理解,避免因为交流不畅而引发的问题和误解。
其次,事务文书要注意逻辑性和连贯性。在撰写事务文书时,要遵循逻辑的思维方式,将文中的观点和内容有条理地组织起来。可以通过使用标题、段落和标点符号等方式,使得文章结构清晰,思路流畅。同时,要注意各段之间的连贯性,确保整篇文章的内容符合逻辑和主题的要求。通过保持逻辑性和连贯性,才能更好地让读者理解和接受文中的内容。
再次,事务文书要注意细节和规范性。在撰写事务文书时,要注重各种细节的处理。例如,在书写时间时要标明年、月、日和具体的时间点,避免模糊不清;在书写人名时要注意大小写和拼写的准确性;在引用他人观点或信息时要注明出处,避免抄袭等。此外,还要遵守组织内部的规范和格式要求,保持风格一致和统一。通过注重细节和规范性,才能增强事务文书的可读性和专业性。
另外,事务文书要注意审慎和保密性。在撰写事务文书时,要审慎对待文中的内容和信息。尤其是涉及机密和敏感性的事务文书,更要加强保密意识,遵循保密规定和原则。在处理机密信息时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外泄的风险。同时,要根据不同的读者和场合,选择合适的方式和角度进行表达,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有针对性。
最后,事务文书要注意及时和有效地传达。在工作和生活中,往往需要及时处理和传达各种事务信息。因此,事务文书要注重时间的敏感性和有效性。要确保事务文书按时提交和传达,避免延误和拖延给工作和生活带来的不便。同时,要尽量避免制造冗余和重复的文书,避免给读者带来繁琐和疲劳的感觉。通过及时和有效地传达,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满足各方需求。
以上是我对事务文书的一些心得体会。通过不断总结和提高,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我能够更好地运用事务文书,提高我的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同时,我也希望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不断拓展和丰富我的心得体会,为更多人提供有价值的帮助和指导。
事务心得体会篇十一
今年暑假,我在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周的短暂实践。在此期间,我对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有了一定的认识,对某些具体案件的接触也使我的视野得到了一定的拓展。
通过实践,我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获得了一些实际经验,使平时在学校里学到的理论知识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检验。在了解具体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的基础上,我对某些案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认识和想法。学习理论知识的时间段内一旦深入到实践中去,就会很快地意识到自己知识的不足与匮乏,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便有针对性地弥补自身的缺陷,查阅相关知识,以求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实践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此律师事务所的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
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学这门学科所具有的很强的实践性,也许你已经掌握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如何把知识转化为力量,运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际问题才是关键所在。进一步说,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一种实践环境,需要实践的指导。大学教育阶段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远远不够,但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却绝对是一个前提,或者说是一个为你走向社会的铺垫,一个最好的准备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你就业的前景。我想“学然后知不足”是大学学习阶段最好的一种知识标杆,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又是对走上工作岗位时的一种内心真实体会的最好描述了。总的来说,也就是在哪个阶段就做好哪个阶段的事情,学习理论的时候要注意去实践,真正实践时也要知道在实践中去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我认识到律师在这其中的强大调节作用。譬如一些很简单的案子,一个资深的律师完全可以动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依据自己的实际经验就使问题得到解决。在中国这种注重人情事理的社会氛围下,一个人处理事情,协调关系的能力被得到重视,这里面就有一种人际关系和自身信誉在发挥效力的问题。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这两项条件尤为重要,一个律师的资历在处理案子的时候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会做人,做事首先要做人,对一个学生,在学校里就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良好的.人际关系,自己处理事情的能力以及自身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律师,对其口才的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庭辩阶段,既要善辩,又得有理有据,沉稳冷静地辩。这就要求我们大学生从现在开始就要多注重培养自己的思辨能力。学会表达自己的同时,学会用自己的专业术语阐述自己的观点。
在熟悉了解律师基本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我还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律师行业的具体情况和与行业相关的细节问题。我意识到,一个律师的素质,包括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心得体会直接关系到他的办案效率和办案公正。从他们身上我明白了许多做人的道理,这便是要有原则地做人,有准则地做事。
从中国整个大的就业形势来看,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很低,但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地不断推进,法学专业的就业前景却是十分广阔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为社会和人民服务,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实践结束了,回到学校,我明白我要好好规划一下自己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了。珍惜年轻的时光,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为人处事能力,让自己的大学生活圆满,充实。等到毕业的时候,我会信心百倍地去面对、迎接人生新的挑战。
后记:
时间一天天流逝,这期间有过多少的点点滴滴,只要是自己亲身经历过的,记忆都是那么清楚,我感怀于生活中的每一个瞬间。不论那时的思想单纯,还是现在的慢慢成长,一个人本性的东西很难改变,就像是已经固化在骨子里了,是铭刻进去的,难以磨灭的。一篇文章,一张照片,都是承载过去岁月和故事的载体,透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到自己当时的做事风格,回忆起那些或伤感或美好的事情。现在回过头去看,或许觉得当时的自己很傻很天真,然后会露出浅浅的笑容。
小时候记得语文老师布置给我们一篇作文,题目就是《写给未来自己的一封信》,忘记了当时自己写的是什么,只是感怀于当时我们老师的做法,多么美好且有创意的想法啊,如果这篇作文大家都还保留着的话,那么十年,二十年,或者更多年以后翻出来看看,那会是什么样的感觉呢?相信,对童年的回忆会迅速地涌到脑海,一幕幕熟悉的场景会从心灵深处跃然而起。在小时候遥望未来的自己,给理想中的自己写信,这种方式就像是隔着不同的时空和不同时刻的人物对话一样,现在一对比,可以知道自己哪些梦想实现了,哪些目标还在坚持……这就是一种保持我们对过去美好事物留存的方式,所以现在想起来,我很感激当年的那位老师,是她当时的有心想法,促成了我们对美好事物的感知能力和回顾能力。
现实生活中的我们,过于忙碌的身影,除了用疲惫换来几许欣慰外,对过去的回忆能力,对未来的憧憬能力已经慢慢降低了,因为我们注重眼前和脚下,注重实际和功利。没有什么不好,也没有什么太值得肯定,多元化的社会就会产生多元化的思维和价值观念。我只是希望自己也在努力向前的同时,为自己保留一份内心的纯真和美好。也会在某些时候悄悄回忆一下过去,算是舒缓一下身心,也算是为未来增添奋斗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