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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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和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县境内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对手续齐全的且排放达标的排污口保留,违规设置或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关闭。最终使县境内水源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一)前期准备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8月25日前,按照《池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中提供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的调查,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摸排、复核、登记和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对每个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制定东至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表,要求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方式、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改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前完成立标牌和建档,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清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资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及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强制执行阶段。
20xx年12月31日前,对于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且在限期内未能有效拆除、关停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成立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报送阶段。
县水务局按照该方案整改步骤和时间节点按时将各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池州市人民政府和池州市水务局,并提出下一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县水务局。
牵头组织全县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工作,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指导全县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水质监测、立标立牌、执法监管等工作,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汇总相关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县环保局。
组织核查登记全县入河排污企业名录、污水处理厂名录并对设置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环评审批与监测等信息整理、核查、报送;配合水务部门完成入河排污口建档工作;负责把好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关,务必将水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登记和核实工业排污口整改;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的工业企业,县环保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县建委。
负责提供全县生活污水排污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名录及相关信息整理与核查,并负责填写相关基本信息调查表、设置单位基本调查表,提供项目设计、审批等材料复印件,并完成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登记建档工作,提出需要整治的生活污水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整治方案,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县经信委。
配合环保局及水务局核查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基本资料,负责落实规模以上企业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五)县农委。
负责核查全县向河湖排污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名录及其设置单位、排放方式等信息整理和核查,提出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方案,牵头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排污口,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乡镇。
落实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二
为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扎实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整治原则:。
(一)科学分类,明晰责任。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对照生态环境部移交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确保每个入河排污口整治责有人负、事有人管。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进行拆除;对整改类、保留类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开展规范化整治。
(三)一口一策,专项整治。结合排污口类型、监测结果、主要污染源类型等现状,逐个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方案,明确规范整治责任、路线图和时间表。
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渝北区、两江新区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分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的100%、90%;其它区县(自治县)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编制。
20xx—20xx年,基本完成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嘉陵江和乌江沿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原则上以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市境内的4228个入河排污口(不含渝北区、两江新区)为准,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一并纳入整治。
(一)分类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20xx年10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入河排污口信息表(附件1),建立台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除渝北区、两江新区外的其余23个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在20xx年11月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排口分类和“查、测、溯”排查情况,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逐一制定“一口一策”方案。
(三)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20xx年12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照《通知》中的《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借鉴渝北区、两江新区试点经验,完成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树立。其中,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设置标志牌;其余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标志牌标识内容按《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标志牌形式根据入河排污口所处位置决定,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开展整治工作。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
2.清理合并一批。按照国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整合。要对城镇生活污水排口进行截污纳管,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将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纳管;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推进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xx)相关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等问题的排污口,应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对进展迟缓、推进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区县进行通报。
(三)稳妥有序推进。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把排污口整治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正在开展的行动结合起来,与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等结合起来,与整治污水偷排偷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能立行立改的,及时整改。对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整治时间较长的,要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力争三年内基本完成。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建立销号制度。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排污口清单、存在问题、采取措施、整治期限等台账,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组织验收销号,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督促与指导,组织现场核实整治实效,定期跟踪通报“一口一策”整治推进情况,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三
一、问题的提出。
现实社会中乱丢垃圾的人越来越多了,走在路上,到处都是垃圾,没用过的纸巾、污染环境的'塑料袋、嚼过的口香糖等等。特别是我们家门前的那条大寨河,因为长期船只流动,造成了水面上总是漂浮着机油;运砂船上的沙石有时或多或少会落到水里;加上两岸是一个接一个地造起塑料化工厂,污水缓缓不断流入运河,使得河水总是暗黄色的,十分浑浊,水面还老是浮着死鱼死虾,简直成了一个另类垃圾场。于是我们几个同学决定展开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实地考察、拍照,寻找大寨河被污染的具体情况和污染源。
2.查找现在有多少条河在遭受类似大寨河的苦难。
3.查阅书籍,了解地球污染现状。
4.通过多种途径,搜集保护地球的方法。
三、调查情况和资源整理。
1、实地考察、拍照身边的污染因为工厂排放污水、人们乱丢垃圾、黄沙场的黄沙流入河中等原因,小河被污染了。
四、结论。
1、由于河岸边的泥沙厂把大片的黄沙都放置在河边,导致部分黄沙流入河中,造成河中尽是不干净的沙土。而且,黄沙场里的工人把脏东西,以及脏水等部分排入水中,把沿岸边的河水污染得厉害。由于岸边的一些工厂将废物、垃圾等杂物堆积在河岸上,造成沿河边蚊蝇很多,也对河造成了污染。由于部分村民缺少环保意识,乱丢垃圾,造成沿河两岸及河中出现生活垃圾,污染了河水。
2、对于这些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在村子里宣传保护环境,增强村民们的环保意识,让他们不要随地乱扔垃圾,组织大家一起来清理沿河两岸的垃圾。
(2)我们志愿者也可以行动起来,利用业余时间来清理、守护这条河。
(3)对附近的工厂进行宣传,劝阻他们直接或间接对河污染的行为。
(4)若劝阻不成功,就联系政府,通过政府强制工厂停止对河排污的现象。并且对河床进行打捞,捞走那些垃圾。并把沿河那些无证厂商一一查处、封厂,还要让那些厂商把两岸的垃圾进行一次大清除。还村民们一条干干净净的大寨河!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四
全面贯彻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做出积极贡献。
全面摸清我县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港口码头等排污口。
2、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3、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
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2、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原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前)。
2、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
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城市、园区污水和初期雨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各地要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生态环境局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放情况。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1、生态环境局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落实“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县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3、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河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配合做好各行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为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分别负责指导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等属地或主管部门(单位)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要抓好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2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导调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并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见附件),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相关“一口一策”档案情况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局。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五
为深入推进南通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全市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市相关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目标到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一)范围。除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已经排查过的排口,参照《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xx年修订)、南通市“十四五”国省考断面,梳理出本次排查涉及的行政区域及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淮河流域骨干河道(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为:1—2级河道向两侧延伸500米,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同时,加强与前期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近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
具体排查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前期准备。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地20xx年3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整合基本要求》,20xx年3月10日前完成资料整合工作。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开展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工作,20xx年8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xx年8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工信、水利、住建、市政和园林、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20xx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梳理问题清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一)属地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推动各地工作落实。
2、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指导各地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导各地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指导各地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的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经费保障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生态红线等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通州区、海门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指导相关区部门提供市区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全市市政雨水管网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于20xx年3月10日前向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南通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南通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推进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政府的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一批整治示范工程。各地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定期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共涉及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县)。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关区县(管委会)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资料整合。
(三)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即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航测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进行图像解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级排查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关区县还应开展后续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各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区县工作落实。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属新闻媒体对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市级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经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6.市住建局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所属区县政府(管委会)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围内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督促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围内负责承建的相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于20xx年5月底前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湘江保护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
推进工作组(附件1)下设1个办公室和6个专项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级承担初步监测、数据应用、市级抽调人员工作等相关经费,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整改费用。
(三)明确技术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要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七
按照《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的通知》(黑环督办发〔20xx〕1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xx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1.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联系人:赵婧男;联系电话:6438xxx;邮箱:mdjhbjxxxx@。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四个技术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进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具体操作。
(一)排查。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6或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xx)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基础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管理、灌区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xx〕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基础信息。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交流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设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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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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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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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九
全面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大战略部署,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
为加强全镇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加快提升水环境质量,坚决打好打赢水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望江县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华阳镇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要对全镇57个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完成全面整治工作,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和“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规范设立排污口标识牌,合理配置排污口自动监控设施,切实解决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
1.城镇雨洪排口。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方案应包含城市面源成因分析、任务目标、工作内容、职能部门分工、时限要求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港口码头排口。
(1)封堵排污口,所有港口码头废水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生活、生产废水收集后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3.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现有水质已经达到地表水v类,并有近期的水质监测报告可以不纳入整治。
(2)纳入日常管理,每季度不少于两次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样检测(采样检测由镇环保办负责)。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2).工业企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
(3).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5.农业农村排污口。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
2.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乡村生活集中排污口,原则上就近纳入相应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分类收集、集中分类处理,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把入河排污口整治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整治过程中,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管网建设等需要时间的,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边整治边验收,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完成后纳入常态化监管。通过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和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行为。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墩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林墩工业区河道一期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根据林墩河道现状,今年要基本完成严重侵占河道建设的清理任务,规划防洪岸线,强化石材废弃物管理监督,并基本解决河道两侧脏乱差现象,使行洪能力得到提升,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环境明显改善。
(一)石材业污染治理。一要加强石材废弃物管理。强化石材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按标准配备循环沉淀池,做到污水内循环重复使用,实现零排放。严格落实废石渣“三定”(定人清运、定车运输、定点堆放)制度,狠抓大型废石渣堆放场的监管。对溪口至美宫、林墩至江都等河段严重堆弃堆建的废石料,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要突出抓好染板生产项目的整治,严禁新上染板项目,取缔关闭违规新建的染板企业。二要严管重罚违规污染行为。要制定环境治污的有关规定,规范值班巡查制度,统一违规处罚标准,罚封并用,从严从重处理。
(二)农村资源污染治理。一是规范养殖场管理。禁止在沿岸线500米范围内新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建在溪两岸1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坚决予以搬迁关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二是推广“一池三改”设施。鼓励农户特别是养殖户新建沼气池,并在资金上给予一定补助;引导群众开展改圈、改厕、改厨活动,改畜禽放养为圈养,改开放式粪池为水冲密闭式厕所,改柴火式厨间为电气化厨房,改变农村卫生面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合理处理生活垃圾。严禁在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堆放、倾倒各种垃圾,4月底要全面完成河道内各种生活垃圾的清理保洁;要新建一处大型垃圾堆放场,并于5月底投入使用,全区实现垃圾定点堆放。
(三)加强河道乱堆乱建治理。要规划与整治齐抓并进,通过有计划的河道整治,实现河道岸线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可持续利用。
1、防洪岸线规划。要于7月份完成防洪岸线规划,规划完成后,将进一步改善流域的防洪总体布局,并分步实施重要防洪段堤岸建设,清理规划治导线内占用河道建设的企业和个人。
2、河道侵占治理。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今年重点整治溪口至石横牛角厝、油车溪桥至江都、油车溪桥至乔美林口洋等三个河段,并依次分步整治,狠抓工作落实。要对沿线占用河道建厂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责令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坚决给予查封直至取缔。
整治时间从3月20日—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3月31日)
成立工业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洪昭勇担任,林进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挂钩村领导及水利、土地、环保、村建、林业、警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实施辖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及完成时限;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广泛发动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工业区整治办设立举报电话。
(二)重点整治阶段(4月1日—9月30日)
1、自查自n(4月1日—4月30日)。组织力量按照河道整治内容,对辖区内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于4月10日前完成台帐。对在调查中发现问题的,下发整治通知书,限期整改。
2、联合执法(5月1日—9月30日)。督促违规企业抓好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济处罚或强制清除。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要组织力量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迎接县整治办的评比验收。要认真总结,分析不足和困难,研究对策及建议,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加强组织,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各村主任为村辖区范围内河道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方案的内容,在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抓好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落实。工业区管委会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监督,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林墩河道整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防止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要重点打击侵占河道的“钉子户”,建立整治目标责任制,限定整改期限,严格整改标准,对整改工作不落实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落实资金,强化保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违法企业整改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河道两旁及河道内的卫生清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村从财政卫生经费中支付,鼓励各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势,筹集卫生经费,区财政给予一比一的配套补助,其它整治项目由管委会及村委会共同承担。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在主要路口设置标语口号、保护的标识性警示牌,切实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的意识。要对个别违法侵占河道的企业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大张旗鼓地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震慑力,并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大整治、严管理”的浓厚氛围。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一
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持续深化项目化推进工作落实机制的通知》(岩委〔20xx〕1号)及《武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20xx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环委办〔20xx〕2号)要求,扎实推进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生态型文化古镇做出积极贡献。
全面摸清我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分布图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我镇境内全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镇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等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退水口为入河总排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村按照属地原则,是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入河排口现场排查记录表见附件1),全面摸清掌握本行政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
有条件的村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好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环保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各村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环保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要出台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前)。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集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集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3.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环保办配合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并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加强监督管理。各村各有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流域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检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农田排口每年、城镇雨洪排口每半年、规模以下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排口每季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严格环境执法。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龙岩市武平生态环境局,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各村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环保办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镇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开展落实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3.河长办负责协调河道专管员,配合各村开展入河排污口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4.村建部门负责提供市政雨、污水管网、城镇污水集镇处理设施、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雨洪排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5.水利岗负责提供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6.农业农村岗负责提供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7.自然资源所、应急安全岗分别负责提供矿山、尾矿库等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8.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专项整治提升行动专项经费。
9.交通运输岗负责提供渡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本行业相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配合完成全面摸排、溯源、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政府负总责,建立起各村等属地或主管部门抓落实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机制。环保办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督导调度。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环保办负责收集并将《调度表》(见附件2)上报至武平生态环境局,县效能办将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会予以通报批评。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档案及“入河排污口分布图”由环保办负责收集汇总,并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武平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岗、水利岗、农业农村岗、交通运输岗、应急安全岗、河长办、环保办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入河污染源监管合力,逐步推动入河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二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在有关部门的工作基础上,结合专项行动试点经验,推进我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太仓段的排污口底数,建立项目化整改清单,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3、《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5、《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xx〕89号)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仓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环保、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信息报送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环保局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完善工作保障。各区镇、相关部门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及时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一)制定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区镇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由市环保局扎口,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排查由苏州市统筹安排,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通过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沿江各区镇组织人员现场排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人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区镇及太仓港口委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三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44号)《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xx〕46号,以下简称“市专项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在各有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和借助上级排查力量,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广陵段入河排污口底数,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污水溯源,并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改,从而建立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以广陵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长江干流排查范围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1、制定专项行动。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长江入河排口排查工作。
2、开展区级资料整合。各有关部门在前期梳理、核查的基础上,有重点组织人工现场核查,依据“资料整合技术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区级排污口资料整合。
3、摸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底数。各有关部门配合部、省、市排查力量,摸清掌握区内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6月底前配合完成一级排查,9月底前配合完成二、三级排查。
4、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年底前,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5、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明年3月底前,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6、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明年4月底前,根据监测和溯源分析结果,制定排污口问题清单和“一口一策”整治计划;明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总体方案和部分整治工作;明年下半年,持续开展排污口整治,按序时推动清单问题销号。
7、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干流广陵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形成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1、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广陵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镇、园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陵生态环境局。
2、加强沟通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在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整合排污口相关信息,主动加强与上级排查力量的配合协调。特别是问题整治环节,要着力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上下协同,合力提升整治效果。各相关部门在落实总体牵头和条线牵头任务过程中,要加强衔接,防止漏查漏治和进程断档,并专门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和工作对接。
3、严格落实责任。要积极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排查无条件、问题整治无死角、按期销号无余地。区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园区、镇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4、完善工作保障。要及时落实专项行动的人员、车辆、资金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1、根据市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区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别向市级对口部门报送各类入河排污口资料的梳理、核查完善和汇总工作,同时报送区长江入河排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区级排污口整合资料。
2、区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发改委(长江办)的部署要求,协同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区工信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并负责全区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入河排污口的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4、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水管网图及溢流口,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图,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负责全区排查范围内农村生活废水、建筑工地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排污口的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5、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6、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设置单位、登记审批、监测),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区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相关资料收集、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8、广陵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监测技术要求”对各类排污口开展监测并做好条线牵头任务。
9、各镇、园区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全面梳理辖区内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排污口的功能,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计划,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11、区长江入河排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调度全区排污口整治后续进展,督促各地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和“一口一策”整治计划,持续推动问题“销号”,确保排污口问题及时全面整治到位。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班,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全县范围内采用张贴通告、宣传标语、宣传横幅、广播电视滚动播出专项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向采砂业主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县政府召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召集采砂业主进行集中约谈教育,并对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采砂船、机具,及砂石堆放、运输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采砂活动,限期关闭砂场,恢复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设备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全县境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采砂场,暂扣、封存或拆除非法采砂机具,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中顶风作案造成国家砂石资源损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总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两办”和市水利水电局,由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对专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回头看”活动,查遗补漏,巩固成果。并按照《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转入日常规范管理。
为切实抓好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县水利局:牵头组织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
县法院、检察院: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依法开展强制执行,对于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活动及时依法批准立案侦办。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涉恶势力,并依法对非法采砂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开展侦查,对非法采(运)砂石的挖掘机、运输车等作业设备依法进行处理。
县安监局:负责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进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河道采砂等危害安全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对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配合水利部门对砂场的砂石料来源进行调查,禁止非法采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场。
县交通局:负责加强水路航运、公路的管理,查封、驱逐滞留我县水域的各类采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采砂点接线或进场公路,依法查处随意在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上开口接线等违法行为。
县地税局:负责对河道采砂企业主开展税务稽查,依法打击、查处采砂场偷、漏、逃税案件。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偷采活动猖獗的有关负责人,严肃追究其责任。对纵容非法采砂活动,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县水利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对非法占地、污水直排等行为予以查处。
县天星供电公司:负责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对非法采砂场实施停电,并拆除一切供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法律法规,强化区域内河道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搞好执法活动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达到目的,收到实效,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库库区的非法采(运)砂行为为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点,依法打击顶风作案非法采砂行为,在全县行成震慑效应,确保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运砂的协调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三)广泛宣传,文明执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通告等形式加大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为加强河道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入河排污口调查报告篇十五
为了整治河道、防洪排涝、美化环境,提高群众生产生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工作计划的安排,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全镇主要河道进行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以河道生态整治为主要内容,提升防洪排涝能力,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水利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全镇的水环境生态整治工程分为一般河道和重点河道两类进行。工程分期实施,一期工程在拆违的基础上,以10条重点河道的河坡生态整治工作为主,确保河道疏浚一段、整治一段、绿化一段、管护一段。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直至覆盖镇所有河道,形成各具特点的绿化方案。二期工程主要完成一般性河道的疏浚整治工作。
从十月中旬开始至十二月底,力争用三个月时间完成大寨河、三村干河、唐林庄沟、西舍庄河、西大河、通南一支、界沟北庄河、后塘庄沟、张家河、东夏河10条重点河道的整坡绿化任务。明年下半年开始,结合各村实际,有序推进各村的河塘整治工作。计划到20xx年全面完成我镇的水环境生态整治工作。
水环境生态整治工程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水利站、各村及镇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河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各村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2、加大宣传力度。各村要通过会议、张贴标语、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河道整治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及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动员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整治工作,不给施工带来不便。
3、认真组织实施。各村要结合拆违“百日行动”,彻底拆除河道两侧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镇分工干部协助村做好河道整治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程服务等工作。镇水利站负责做好河坡整治、疏浚和绿化的前期测量、图纸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4、确保工程质量。河坡整治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度,合理最低价中标。整坡工作先机械施工,再人工精细平整,整治后的河坡达到河口线、水面线顺直的要求。整坡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河坡绿化,主要河道重点绿化,确保绿化的数量、品种、品味,打造一河一景的九龙特色。
河道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要求高,希望各村、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齐抓共管,镇政府将在水环境生态整治工程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各村的水环境生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因工作不负责、矛盾协调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表现突出的村干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