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权限申请书(模板15篇)
总结是对自己思考的结果进行整理和表达,是思维的延伸和发展。展望未来是总结文章中对未来发展趋势和可能解决方法的展望部分。下面是一些关于写作的名人名言,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
(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
(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办主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十、干部职工请销假:
(一)凡因事不能上班需请假的,假期在一天内的由本科科长批准。
(二)请假两天以上的,均要填写《请假报告表》,由本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报告表》送综合科备案。
(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科填写请假单,交综合科备查。
(四)凡是全办集体活动或学习开会等,因事请假的由各科负责人向主持活动或会议的领导报告。
(五)休假期满后,应按批假程序向有关领导销假。
(六)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公休假者,当年不得享受公休假。
(七)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公休假、婚丧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 四化” 建设,形成“ 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 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
(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
(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办主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十、干部职工请销假:
(一)凡因事不能上班需请假的,假期在一天内的由本科科长批准。
(二)请假两天以上的,均要填写《请假报告表》,由本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报告表》送综合科备案。
(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科填写请假单,交综合科备查。
(四)凡是全办集体活动或学习开会等,因事请假的由各科负责人向主持活动或会议的领导报告。
(五)休假期满后,应按批假程序向有关领导销假。
(六)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公休假者,当年不得享受公休假。
(七)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公休假、婚丧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由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和各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决定任免。
2、区委委托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区委各部办委,各人民团体、区政府各办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由本部门(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决定任免。其中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职,任免前报区委组织部审查,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3、区委委托各乡镇、街办、湖北赛武当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由本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决定任免。其中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职,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4、区委委托各党委管理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纪委委员的任免,任免前报区纪委审查,任免后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5、区委委托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按照茅发6号文件执行。
6、任前审查的干部,应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向有关审查单位呈报干部任免的请示,任免后备案的干部,呈报干部任免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1、要严格按照机构和职数配备干部,不得随意自设新的'职务名称,不得擅自增加职数。
2、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区委和区委组织部将予以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区委组织部履行指导、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每年对各单位干部选任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发挥人力资源的整合效应,累积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内部工作效率,须明确各级人事工作权责和审批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权责对等”原则。
按工作需要授予的人事管理权限,要与公司指派或委派的相应责任符合。
第四条“层级管理”原则。
1、执行人力资源各项管理事项时须参照授权对象层级,按流程和权限办事,确保责任清晰到人,避免管理混乱。
2、所有层级管理均遵守“下级服从上级”原则。
3、任何被授予人力资源管理权限的人员,不得审批本人的人力资源管理事项。
第五条“先审后办”原则。
所有人事工作须经规定流程和权限完成审批,由最终审批权限人审批通过后方能执行,未经审批不得执行,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第三章管理层级界定。
第六条各层级及权限设定。
参照xxx公司层级和总则,按照内部管理层级顺序自行设定。
第四章人力资源规划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组织架构及定员定编管理。
人力资源部在每年底编写或修订下一年度组织架构设置、部门职责、职务说明书、定岗定编定员明细表、人才需求及配置计划、人工成本预算、培训需求计划等,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人事政策和制度管理。
1、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服务公司规范治理,人事政策和制度的执行。
和建立;。
2、各人力资源系统人员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下发的人事政策和制度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人力干部任用与考核。
1、任用、评估与考核:
a)人力资源经理级以下人员的任用、选拔、评估和考核,由人力资源经理给意见和建议后,报人力资源总监审批执行。
b)人力资源经理级以上负责人的任用、评估与考核,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给意见和建议后,报公司总裁审批执行。
2、人力资源交流总结会:
为将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提升、提炼为整个公司的管理经验,人力资源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人力体系人员总结交流会。
3、监督检查执行: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事项做得差的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予以绩效处罚。
第五章招聘与配置管理。
第十条面试、录用及转正。
1、经理级以上人员的面试、录用及转正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总裁审批:
2、其他人员的面试、录用及转正审批:按照“直接上级意见、间接上级评估、分管业务和。
及分管人事领导审核、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原则进行。
3、所有招聘录用及转正后的人员薪资必须遵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人事任免及发文。
1、人事任免审批:同本制度“第十条”;。
2、人事任免发文: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人事任免发文均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制作、审核,报公司总裁签发;其他人事任免发文(包括对外需要)由人力资源总监签发。
第六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薪酬福利政策和制度。
各单位《薪酬管理制度》(含《薪资级别表》)应符合整个集团的经营发展和统筹管理要求,报公司总裁审批、人力公司备案执行;年薪人员一律由公司总裁签批,并签订《薪资协议》。第十三条工资计发原则:
第十四条员工定薪调薪原则:
1、调薪管理:各部门在行业规范的人工成本占比或年初既定的人力成本预算范围内,基于下述情况可予以调薪:
a)年度考核调薪:年度考核中对表现优秀、工作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上调薪,但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部门总人数的10%-20%(因行业不同而异)。
c)整体效益调薪:单位经济效益较高或因人力市场薪酬水平上升而更改岗位薪酬制度而申请的调薪。
2、上调薪审批权限:同本制度“第十条”,同时上调薪人员均需具备完整的评估材料(个人阶段性总结、上级和同事评估、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福利及奖金政策。
涉及员工福利及业绩奖励(含年终奖励)、提成等方案时,均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公司总裁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章培训与开发管理。
第十六条层级培训体系。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整个公司培训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制定各项培训与开发的政策和制度,开发和共享各类培训课件,激励和维护内外讲师团队,为公司内部各种学历、职称培训等提供服务。
2、各部门一方面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培训要求,一方面结合本部门需要自主开展各项培训计划、组织、评估和实施工作,并保证新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
具体操作按照《xxx公司培训管理制度》进行。
第八章员工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晋/降职、离/退职及异动:
1、人员晋升、辞退审批同本制度“第十条”;。
2、人员降职、离职审批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执行;。
3、人员异动审批:同本制度“第十条”;。
4、所有以上人员的薪资调整必须遵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管理。
按照“xxx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沟通。
1、员工沟通不仅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更是员工直接和间接领导的职责;。
2、员工沟通的执行状况直接决定了部门日常内部管理的工作质量,必须保证执行到位。员工面试、转正、异动、离职、绩效评价等特殊人事环节前员工直接领导必须保证至少一次的深入沟通;日常工作中需至少保持1次/周的沟通频率。
3、员工沟通工作的频率和质量,将作为部门负责人团队建设考评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十条员工活动。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需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活动经常性开展企业文化宣传和相关团队活动,在公司内创造一种积极向上、融洽的团队氛围,从而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加企业凝聚力,支持组织其他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员工奖惩。
按照“xxx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结合《x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及权限明细表》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及修订权限。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次月起开始执行并取代以往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组织架构修订相应责权或条款,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附表。
《x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及权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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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四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其一、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其二、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其三、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其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其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其六、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已经毕业几年,但档案还放在学校,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档案早已丢失。其实不然,在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成熟的民企在招聘时都要审查相关人员的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本人的人事档案。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参加工作以后,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恰就是人事档案,如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所以在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的当年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管理科去存放档案(或者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落下档案,这种情况集中在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学校基本是把学生档案直接寄送到这些部门),存放之后学籍档案就转化成了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在当年没有落下的话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有的评定是需要把人事档案落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几年才可以!
真正能证明学生学习经历的就是该学生的学籍档案,而工作经历的证明就是该档案袋里面的工作档案!
学籍档案里面有本人在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本人的党团材料,全部属于原始材料,不可复制。(学籍档案一般是从高中算起,也就是从你的高考档案开始计算,党团关系的一般是由有党组织部门来接收,有的学校是把学籍档案和党员关系档案一起转档,有的学校是分开转档,即学籍档案一个袋交由自己递交于各地的`人事档案管理科或者由关部门递交于各地的人事档案管理科,党员关系则是由自己转交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党委组织。工作档案就是工作之后的评级、获奖、晋升等这些材料!)所以,保存好自己的档案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是要把档案转递给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管理科和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五
根据允石省长和庚茂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们商有关部门对我省30强县扩权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参考借鉴河南、浙江等先进省份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我省《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8月至9月,在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等27个省直部门意见和会议协调的基础上,对《意见》作了反复修改。10月28日,按照庚茂常务副省长批示要求,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对《意见》进行了论证。我们根据《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座谈会会议纪要》,对《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将形成的初稿在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上进行了讨论,并部署下步工作。
按照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刘印楼同志召集省发改委就扩权县(市)的范围、数量、政策等有关事宜进行了研究,我们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意见,与17个县(市)进行了座谈,根据研究和征求的.意见对《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根据省政府常务会的要求,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不大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等8条进行删除。二是根据各县(市)座谈意见,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增加了证照发放、价权下放两方面7条。《意见》共11个方面64条。之后,又书面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和省政协财经委的意见。
12月20日庚茂常务副省长组织11个有关厅局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厅局意见我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稿送11个有关厅局会签,形成了现在的送审稿,现将有关情汇报如下: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四个部分和一个附件。
第一部分,扩大管理权限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在县(市)区划不变的情况下,给部分县(市)扩大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调动市和县两级积极性,推动扩权县(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基本原则是:“能放都放”,逐步做到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审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授权、机构延伸或争取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支持等办法放权。
第二部分,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范围。按照省统计局对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评价综合位次的排序,我们统筹考虑各县(市)综合实力、发展潜力、区域布局,结合推进城市化进程需要,并参考了各设区市的推荐意见,确定将辛集市、平山县、承德县、围场县、怀来县、张北县、昌黎县、迁安市、遵化市、三河市、霸州市、涿州市、定州市、任丘市、黄骅市、冀州市、安平县、清河县、宁晋县、武安市、大名县等前21个县列为第一批扩权县(市)。
第三部分,赋予扩权县(市)的管理权限。对扩权县(市)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扩大、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权下放、统计直接报送、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十一个方面64项管理权限。国家和省在上述十一个方面对所在设区市新出台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划分,扩权县(市)直接享有。
第四部分,扩大管理权限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确保县(市)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扩权县(市)要以扩大管理权限为契机,强化加快发展意识,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各级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研究制订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赋予赋予扩权县(市)的主要管理项目。逐条列举了扩权县(市)的十一个方面64项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六
一般的规定是:国企和事业单位可以接收户口和档案,私企员工的户口和档案需要交到人才市场代管,可以单位集体委托,也可以个人委托,看你的单位怎么规定的。
户口不可以落在朋友家里,必须要有亲戚关系通过审查才能落。
人才市场的户口也是集体户。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七
所谓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询问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八
crm系统有着不同程度的安全和权限管理级别,但所有重要的crm方案都有细粒度的安全级别,因为数据很重要,必须认真加以控制,crm用户、尤其是销售部门的用户很快会发现,如果使用平常的用户级别来访问数据,自己无法进行一些改动,以便达到自己的要求。所以,他们会给出一个貌似充足的理由,解释为什么需要系统管理员权限;而且他们往往会如愿以偿,被授予crm系统的超级用户权限。
为什么这不是好想法。
这样一来,会有什么隐患呢?咱们不妨先说说这个事实:用户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所以并不了解crm系统错综复杂的细节。他们不知道自己看似无关紧要的改动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他们也不知道安全模型、对象模型、外部集成或工作流程。即便他们只是想在屏幕上移动某个文件,操作不当也会给他们根本不知道存在的用户和业务流程造成严重破坏。
幸运的是,没有受过培训的管理员不可能真正破坏许多现有数据。当然,他们偶尔会破坏,但他们在试图更改数据时,这些数据通常只是他们自己的记录而已。的历史跟踪,重现破坏活动就相当容易。对安装的任何重要系统而言,绝对需要定期备份所有crm系统的数据和元数据。
就算你不是律师,一想到这方面潜在的监管和法律问题,也会不寒而栗。
正确的办法。
幸好,这方面有一些清晰的最佳实践。首先就是“敢于说不”。即便某个经理或用户有充足理由需要一些特殊的权限,负责crm系统的管理员数量也应当严格加以控制。我还没有找到哪个充足的理由说一家企业的crm管理员应当超过六人dd假设这家企业在全球全天候不间断开展经营。作为贵公司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9条款流程文档的一部分,要具体明确管理员的角色和权限。成为管理员就意味着需要接受大量的脱产培训和在岗培训,而且不能由临时工和兼职工来担任管理员这个岗位。
系统管理员的角色需要包括至少一个人充当数据管理员,其职责是通过控制设计和外部数据输入,密切关注数据的健康状况和干净程度。如果你的crm系统与其余it系统高度集成,crm数据管理员就应当是负责管理完善政策、流程控制和系统变更的配置控制委员会的一员。考虑到干净数据对crm成功的重要性,我经常惊讶地发现很少有客户认识到需要设立数据管理员。
应利用你crm系统的安全功能为管理任务和访问设立授权机制。比方说,许多营销用户可能需要读取一系列广泛的数据;几个用户需要能够使用批量导入工具。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应该是超级用户。可以为这些用户创建特定的配置文件,并授予管理权限,然后限制他们的登录时间/位置,以便控制滥用风险。
如果你的crm系统没有基于角色的安全或没有提供授权机制,可以以此为理由与crm供应商好好谈一谈。找出其平台上有哪些“任选附件”,确保你的工作人员已受过培训,知道如何使用现有的任何安全功能。另外还要看一下供应商的功能路线图:从长远来看,最好的案例功能肯定来自该平台。如果他们的工作议程并不重视安全,这表明你需要开始另找供应商了。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本着帮扶乙方和丙方提升经营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在宣威市海岱镇投资开设“尚美惠”日用品店一家。现就店面经营管理权限及股权分配方式等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核心倡导人、投资人和策划人,自然是该店的合法拥有者和决策者,店面经营模式及投资形式由其决策。
2、乙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主要合作人之一,负责店面的.进销存管理、会员管理、财务管理、店员管理及店内日常事务的管理。
3、丙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主要合作人之一,负责店面的安全管理、物流管理、卫生管理、后勤管理、现金管理及销售目标管理。
1、甲方本着不以个人谋利为主要目的宗旨,拥有该店的所有权,但甲方只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20%分红权(该红利甲方将主要用于该店的发展、营销、考察、学习等方面支出)。
2、乙方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40%分红权(简称“干股”)。
3、丙方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40%分红权(简称“干股”)。
三、分红时限约定:自该店的盈利收入能收回全部开店本金之日起(开店本金由投资人收回),甲乙丙三方才能享有该店的盈利分红权,分红时间为每隔6个自然月分红一次。
四、基本薪酬约定:乙方和丙方作为店面的主要日常营运管理者和执行者,每月享有1500元的基本月薪,外加200元的全勤奖金。基本月薪将按照乙方和丙方的出勤考核发放。
五、协议有效时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如需续签,则在本协议期满2个月前商议续签事宜。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如三方在合作过程中针对合作条款有意调整,经三方同意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时间: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十
由于站点不仅仅是只有几个管理员管理,而且还有很多编辑人员一起录入与编辑信息,因而栏目管理权限分配是很重要的问题,那么如何用帝国网站管理系统分配栏目管理权限呢?具体操作请看下文:
要点说明:
1、增加用户组需去除“可操作所有信息栏目”权限。
2、然后增加用户选择可管理的栏目即可。
详细步骤:
一、增加用户组。
1、登陆后台“用户面板”“管理用户组”“增加用户组”。
说明:
需去除“可操作所有信息栏目”,否则用户有管理所有栏目的权限。
也可以设置用户只能管理自己发布信息的权限。
同时可设置“增加”、“编辑”、“删除”权限。
2、增加用户组后,返回管理用户组,我们会看到刚才增加的“编辑组”用户组,
二、增加用户。
1、“用户面板”“管理用户”“增加用户”,进如下图:
说明:
用户组选择刚才增加的“编辑组”
设置管理栏目也可直接选择父栏目,会应用于所有子栏目权限。
“应用于附件权限”是指将这些栏目附件的管理权限附于此用户。
2、增加用户后,返回管理用户,我们会看到刚才增加的“编辑员”用户。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十一
10月28日,发生在宁波一处民宅的一场火灾令人痛心疾首。28日上午,宁波海曙文苑风荷小区内,一处民宅突发大火,一名母亲和儿子被防盗窗困在了火场。由于小区消防道路被私家车甚至小型货车占道,导致消防登高车无法驶入,只能停靠小区门口,消防员仅依靠消防梯为失火民宅破除防盗窗。半个多小时后,两人被消防员救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对这场民宅火灾,消防队员极力救援,最终母子仍错失生机,令人痛心疾首,难以释怀。
在市场化的现代经济体系中,物业市场在中国孕育并发展,物业管理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新型房屋管理体制,其所涉及的范围之大影响到每个家庭。现如今论及城市小区公共事务治理与物业企业的管理服务是离不开的。作为一种面对社区的基础性公共管理体制,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出现矛盾和问题,譬如物业管理的性质、管理权限的依据、管理事务的边界等。这些问题不加以明确,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困境将无法得到改善。
2物业管理体制的运行现状。
现代物业管理制度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有着密切关系,它是区分所有权产生以来人们为追求物业利用和管理优化、有序的结果。共有公共设施的存在使得业主对于这种“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负担着维护的义务,而如果缺少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业主难以建立起井然有序的共同的物业利用秩序。物业管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在本质上,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而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的授权下进行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代表业主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在物业管理内容方面,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重点规范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然而,物业管理在自身发展和处理小区事务的过程中也显露出了不少矛盾。小区物业管理的制度基础并不牢固,经常陷入业主与物业公司长期对抗困境。由于管理权限的模糊、管理方式的不科学,加之部分业主对公共资源的抢占行为,导致小区公共资源的利用秩序被破坏。目前,物业管理已逐渐市场化,政府更多采取一种不干涉的态度,交由市场机制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进行自我解决。业主方面并不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时常认同,也并不承认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管理权,认为其只是单纯的代管理者,无权对业主在公共领域的行为过多干涉。正如业主们肆意将私家车停放于小区主干道和消防通道,认为这是其享有物权的合理权利,因此对小区物业的车辆停放规定或劝阻视而不见。部分业主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长期得不到规范和制约,造成了恶性蔓延,加大了物业治理的难度。
目前,政府对基层社区的管控和治理已逐渐发展为社区自治的模式。但是,我国在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进程中,社会自我治理力量并未形成有效行动机制,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权限并不明确。城市住宅小区这个系统内部的居民有着普遍的权利感,有时将自身权利无限放大,无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契约,肆意侵害小区公共物业资源。这种权力介入机制的缺乏、物业管理权的虚化,是导致小区公共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一)公共产品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其著作《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给公共产品做了经典定义:“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明确提出“公共产品必须是由集体中所有成员均等消费的商品,如果集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可以得到一个单位,那么该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也必须可以得到一个单位。每一个成员对商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成员消费的减少。”根据萨缪尔森的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在日常的现实生活中,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很广,包括道路、教育、医疗、物业管理等等。依照公共产品理论,我国的物业管理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物业管理的事务面对公众,对受其管理的所有业主而言,都是非竞争、非排他的。然而,这种排他也不完全,业主可以依其意志更换物业,物业也可以将其管理或服务的事项分类交由其他专门公司进行代管。因此,物业管理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表明,物业管理在市场化运行中需要有公权力主体的监管、政策法规的制约,以实现其资源和合理配置和有效运作。
(二)公务法人理论。
在法国行政法理论中,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它以实施公务为目的,可以是国家行政组织,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我国法律并未引入公务法人制度,但我国存在的多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存在许多类似之处。随着行政事务的增多,行政民主化、灵活化、多样化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仅靠政府是绝对提供不了的,于是在某些新出现的公共服务当中,越来越多地将复杂的行政事务以地域或事务为标准分配于社会的其它组织。公务学说适应了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形式不断拓宽的特点,行政机关的活动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行使权力的行为。德国和日本的行政法理论认为,除了公法人可以成为公务法人之外,一些私益法人也可成为公务法人,只要私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实质上,物业管理应是政府公共性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虽然从管理性来分析,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一个私法人,是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法人,按企业的管理方式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因此,物业管理具有管理性与公共性。在市场化经济发展的今天,物业管理公司在一定领域内承担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其活动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之下,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行使一定的公共管理权限,实施物业管理活动。
公共治理在现代行政中强调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形成合作网络。公共治理是“为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等众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互相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公共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部门整合全社会力量,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住宅小区是一个集居住、服务、经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缩影”。物业管理是在政府引导与监督之下,作为政府之外的第二部门对小区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和管理,这要求物业管理应当处理好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共治。
4物业管理改革创新的构想与建议。
(一)加快物业管理领域立法的修缮。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自修订后至今已有8年之多,但是各地具有针对性、地方性特色的法规体系仍未建立起来。如今,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不完善甚至滞后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规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矛盾和纠纷时显露出了无力感。例如小区内出现的车辆对公共小区道路的侵占,业主肯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外来车辆的停放规制行为,但当自己的车辆占道时却以自己是小区业主而拒不承认自己的侵占行为,并无视物业公司对自己车辆占道的管理。这样一来,小区物业公司便陷入了对业主行为无法有效管理的窘境,那么,本文开头的真实案例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近年来,广东虽然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的违规行为、处罚内容等做了规定,但在实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由于实施不足、缺乏有效监管,违规行为举证难、处理难、争议大,出现的纠纷和问题仍未能及时解决。
在今天看来,公务理论对我国诸多社会领域的管理问题仍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根据我国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其他具有经营性的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其日常活动是在一定领域中行使公共管理行为,具有公共性和管理性。作为具有公共属性的私法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发生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关系,以物管公司的名义行使其权限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基层社区管理者的相当职能,对一定领域内的物和人进行公共管理。然而,由于其公共管理权并未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因此其实际管理经常受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公共管理权,使其合法管理行为能获得业主及小区外来人员的认可并得到遵守,小区公共秩序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三)政府充当规则引导者与监督者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调整,政府在较大程度上放松了对社会的管控,对社会关系的治理关注相对较少,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调节程序。虽然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管理中是最直接管理者,但政府作为规则引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必不可少。小区物业公司行使公共管理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行动机制未有效建立、行动力量不足、物业处理权力有限的真空地带等问题,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和引导。这种干预和引导并非对小区事务的直接控制,而是对复杂事物进行补位式的主动介入。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十二
建筑设计工程一般可以划分成谈判工作阶段、方案设计工作阶段、施工图设计工作阶段和交付后服务工作阶段,是先进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有的设计单位大多数都成立于二十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设计院都属于政府直接掌控的事业型单位,而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市场型行业运营机制。
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建筑设计行业开始了全面的改革,十几年过去,设计市场已经初步形成,设计单位与开发业主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供需关系。为了配合政府的改革,6部委办于联合确定了设计单位转变机制的目标、措施、任务以及政府应当给出的扶持政策,之后发布了71号文件、发布了102号文件,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设计行业的改革进程。
1.1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建筑设计行业的现状可概括如下:
(1)由于我国人口和现行的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政策等因素影响,我国建筑设计企业的数量之大前所未见,并且业务种类偏向于多样化。
(2)虽然从业人数众多,建筑设计企业数量也相当惊人,但是从业者的职业水准普遍偏低,特别表现在注册职业人员的严重匮乏上。
(3)整个建筑设计行业的设计市场和承接工程量在不停的扩大中。
(4)横向的比较来看,我国建筑设计行业与我国勘察行业之间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发展落差,勘察行业无论是营业额还是利润率上都领先于建筑设计行业。这也说明了我国建筑设计行业还存在着不小的发展空间和提升的可能。
(5)建筑设计行业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工程承包收入和建筑设计收入,我国目前设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是远远低于工程承包收入,说明设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6)我国建筑设计行业企业都没有取得综合甲级资质。
1.2设计行业现存问题。
虽然我国建筑设计院的发展有目共睹,但是深究起来,我国建筑设计院现行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还是深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很多建筑设计企业都没有应用好设计项目管理,没能完全的进入到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制度范畴内。具体说来,存在的问题如下:
(1)体制不灵活。
设计院现行的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产物,其最重要的特征是高度集中统一。主要表现是:一是设计院的组织机构要按政府机构对应的形式来设置,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二是设计院的经营一般是按照党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由上级组织考察任命,经营者的积极性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三是设计院职工的积极性也难以得到充分调动。
(2)主体定位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是需要市场经济的参与方尽可能的灵活和独立,面对各种问题时都可以自主的做出决策。而我国的建筑设计院是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其定位却不明确:一是我国建筑设计院的独立性不够;二是我国建筑设计院在我国社会运行机制中仍然扮演政府相关部门的角色;三是我国建筑设计院的内部组织结构很僵化,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3)企业运营的自主性不够。
我国建筑设计院虽然已经慢慢在走向正规,但是建筑设计院在运营过程中所掌握的权力并没有得到根本的保证。具体表现在:一是设计院运营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决策权都被掌握在相关部门手中;二是我国建筑设计院在我国社会运行机制中仍然扮演政府相关部门的角色;三是我国建筑设计院残留运行机制还相当明显,没能做到完全转变成现代企业。
(4)责权不对等。
政府和企业由于执行主体不同,职能不同,其责任与权利自然也应该是不同的,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便有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权利严重不对等。其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国家对设计院企业资产保持所有权,但是设计院只有经营权;二是政府永远是资产经营固定收益者,但是设计院却是风险承担者;三是企业资产经营的重要决策权由国家持有,但是造成的损失实际却由设计院和企业员工来承担;四是设计院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任免由政府来决定,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责任和权利的不对称,已经成为设计院发展的严重阻碍。
2.1相关定义。
哈罗德科兹纳在《项目管理-计划、进度和控制的系统方法》中提出项目管理的总体定义:项目管理是为一个相对短期的目标去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公司的资源。进一步来说,项目管理就是利用系统的管理方法将职能人员安排到特定的项目中去。
由此,结合项目管理和设计的定义,笔者对建筑设计项目管理的定义可以表述如下:建筑设计项目管理指的是以建筑设计项目为对象的一种系统的管理方法,其通过寻找能够胜任的项目经理、工程师、设计师、概预算人员等来建立一个临时的专业设计团队对建筑设计项目实施高效率的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从而来实现建筑设计项目全周期的整合,设计所需资源合理调配和设计项目目标的协调与优化。
2.2设计项目管理通有的固有属性:
(1)目标的指标性。设计项目的标的具有确定的各项指标,这些指标共同描述了一个项目最终产品。指标可能是从设计项目的耗费时间、资金和项目范围等方面来具体限定的。
(2)过程的复杂性。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蜕变,建筑设计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元化、建筑设计的程序也越来越复杂。
(3)外界力量和资源的借助。建筑设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仅需要研究该项目的实际情况,还需要借助其他外界力量和资源来更好的进行建筑设计。
(4)项目的一次性。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知识,每个项目都具有一次性,而不具备重复性,建筑设计项目作为项目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也具备该种性质。
(5)限时性。项目与重复性工作不一样,一般都会有自己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此我们更多的是强调项目的结束时间,即设计图纸的交付时间。
(6)甲乙双方的确定性。建筑工程在正式初步设计之前,甲乙双方都是已经确定了的,双方各取所需,在建筑设计项目进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3.合理组织建筑设计院的设计项目管理团队。
项目管理发展至当今,现代设计项目管理能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就是项目管理团队的建立。现代设计项目管理团队组织的建立过程虽然跟传统意义上的组织架构的建立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也会因为时代的特点和具体项目的特征而导致现实意义中的设计项目项目管理团队的建立与传统意义上的组织架构的建立不尽相同。单论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传统意义上的组织架构的建立较现代设计项目管理团队组织的建立而言可能有组织的稳固性更强,项目的总负责人的作用也不会显得那么重要。总而言之,设计项目管理团队的组织架构形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成败。
项目式组织架构的建立机理在于,不同的组织团队之间区分的界限是不同的项目,每个项目团队负责的项目都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各种资源来支撑以便其贯彻实现。项目经理,亦即项目的负责人,是衔接设计院高级管理层和具体设计项目团队组织的重要角色。各个不同的项目团队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建筑设计是很多人都要参与的一个集体性活动,也是一个需要很多专业人士参加的创作型过程,其特点是复杂且综合要求很高。所有如此一个复杂且综合要求高的活动在具体开展过程中,若没有一个中流砥柱式的中坚人物来组织所有的参与方和相关者团结一致工作,项目的最终目的(按时、保质和在预算范围里完成项目)是很难达到的。在这种条件下,设计项目经理负责制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设计项目经理在整体设计过程中体现的素质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整个设计项目管理团队在此过程中的工作质量,该过程质量又直接决定了建筑设计作品的质量和该作品能否被认可。设计项目经理的责任和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正如同设计项目组织架构的选择一样,设计团队的创建也并没有一个程序化的方式,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什么样的项目条件,就要创建什么样的项目团队:
(1)合理的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原则。管理层次是指管理过程中管理层的多少,而管理幅度是指在一个管理层中上一级直接管控下级的个数。对于同等规模的项目团队来说,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是反比例关系的。在管理过程中选择合理的管理层次和管路幅度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2)责权对等原则。对于一个项目团队来说,不论是项目经理、专业负责人还是普通设计者,其所承担的责任和其享受的权力必须是一一对应的。
(3)才位相当原则。才指的是项目团队的成员在项目团队的运行过程中能够为团队做出贡献的能力大小,位指的是团队成员在项目团队中所处的职位高低,这两者是必须相当的。
(4)统一指挥原则。该条原则主要是针对于设计项目团队的成员而言的,意指设计项目团队的成员在项目团队的运行过程中要避免多头领导的情况出现。
4.项目管理在建筑设计院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我国系统的进行项目管理的`时限并不是特别长,项目管理水平在国际上也并没有处于一个领先的地位。但是在这么多年的项目管理实践中,业内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原则还是有了一定深度的认识,也总结出了一定的规律,目前业内普遍接受并推广的项目质量管理原则可以大致概括如下:
(1)以顾客为核心;
(2)领导的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管理的系统方法;
(6)持续改进;
(7)以事实为决策基础;
(8)与供应商保持互利的关系。
此八条原则的重要性和权威性不言而喻,这些原则在现行的项目质量管理框架中都是极具参考价值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项目管理科学的发展,我们期待更符合实情原则的提出。
质量保证需要做的是在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之前提前做出的预防工作,运用的是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控制原理,分为内部和外部。项目内部质量保证是项目团队向自身提供的质量保证,而项目外部质量保证是从质量的角度对外的承诺。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是笔者认为在建筑设计院推行设计项目管理过程中有效的质量保证手段。
项目的质量保证是“疾病的预防”,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保证完全不出现质量问题是不可能达到的目标,所以我们需要质量控制来起到补充作用。质量控制是指在项目启动后运行的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找出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采取措施来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这样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得到持续的改进。项目的质量控制从某种意义上是类似于疾病的治疗,其存在是为了弥补质量保证中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缺憾,追求质量的完美。
5.项目管理在建筑设计院成本管理中的应用。
成本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项目计划编制、成本估算、预算和控制等一系列科学管理行为的总称。这些过程和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实际成本不超过项目的预算成本。也可以理解为,项目成本管理是为了确保完成目标,在计划所批准的预算内,对项目的成本运营相关事宜的管理过程。
成本管理是一个精细化的管理过程,本文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管理者若能培养下文介绍的两种科学意识,在我们进行成本管理时是非常有帮助的:
(1)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
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的管理意识就是我们要有一个系统化的意识,要把整个成本管理的过程看成是一个密不可分的过程,其中各个阶段的成本管理都是对其他阶段有着相当影响作用的。
(2)项目的全面成本管理。
所谓全面管理,是从成本管理的内容这个角度来说的,从成本管理的字面来看管理的内容应该是成本,但是建筑设计时一个精细化和复杂化的过程,只从成本的角度来进行管理是难以达到成本管理的效果的,我们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扩大管理的范围,全面管理的内容不仅包括成本,还要包括项目的资源、风险等因素。y先生提出来的。
建筑设计项目成本控制指的是在制定了设计项目成本估算和成本预算的前提下,通过成本基准计划的安排,为确保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的成本不超过预算成本而做出的一系列努力和控制行为这样一个举动,其具体的程序如下:
(1)建筑设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时刻关注成本的分项发生和累计成本。
(2)分析实际检测到的客观情况与建筑设计项目预算成本是否存在偏差。
(3)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一般都会遇到不同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而设计变更一般在计划中没有一个确定的单项,所以当设计变更发生的时候,需要适时的对成本基准计划作出修改或者变更。
(4)当检测到偏差发生的时候,要第一时间组织讨论该偏差是否可控,若可控采取什么措施来控制,若不可控又该如何处理。
我们对建筑设计项目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是包括很多环节的管理,在其中的管理切忌因为成本管理的需求而弱化甚至忽视其他环节的管理从而对整个设计项目的后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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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自新.关于设计院体制创新的思考.建筑设计管理,.4:26~31.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十三
[论文摘要]地方税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税收权限的划分。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论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了地方税权划分的必然性。我国目前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权限的划分很不合理。我们要应充分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本身的性质,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省级及省级以下的税收管理权限。
科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当前应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地方税制的一/卜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如下: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二是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1)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2)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3)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4)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5)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较/j、,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税收权限划分的不合理.必然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分税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传统体制的翻版中央向地方放钱不放权.没能深入一步。虽然对于打破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体制有一定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这种体制自身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从中央来看.它放掉的只是钱.然后又可凭手中权将钱重新收回.故而可能出现左手放右手拿的局面。从地方来看,它得到的是钱而不是权.或即使在某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因为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无法决定自身的税收权限收入构成和规模.造成地方支出责任(事权)与收入权利(财权)之间的不匹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发挥.自然使地方容易产生一些短期行为。
第二.地方性收费和基金侵蚀地方税的税基。一些符合条件应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地方性收费或基金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而不能征税.这削弱了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位.制约了税收规模的扩大.并促使地方政府不断通过收费扩大自己的财力.造成收费项目多.规模大.甚至“费挤税“现象的出现.扰乱了国民经济正常的分配关系。
第三.地方税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地方也无力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由于各地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在全国各地的税源统一立法的情形下.势必造成以下不利的影响中央要求开征的税收.地方没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因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本地资源优势.培植骨干财力.削弱了地方税特有作用的发挥.而由于缺乏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所需要的自主财源,地方政府在提供符合公众利益的区域性公共物品上也常显得力不从心。
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十四
人事档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证明一个人从学校到各个工作岗位不同时期的轨迹,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主要有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登记表等; 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 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 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等。 很多毕业生喜欢把自己的档案自己带着,这是不好的,因为人事档案是由学籍档案转化过来的。人事档案生效是在你的学籍档案被用人单位调走后才产生作用的。要么你毕业后找个人才市场把你的人事档案托管,这样的话,你就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了,要记得,很多学生没找到工作,把自己的档案由学校保管着,其实学校保管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你的人事档案还没有生效的。
档案查阅、借阅与转移同样是很严肃和严格的。一般来说,档案查阅、借阅与转移遵循以下程序:
1、由单位人事、劳资专管人员(两名以上、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前来查阅。
2、核对查阅者身份。
3、填写人事档案查阅登记表。
4、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被查阅者人事档案的相关情况。
1、由单位人事、劳资专管人员(两名以上、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前来办理。
2、核对经办人员身份。
3、填写人事档案借用登记表。
4、将档案密封,加盖公章交与单位经办人员。
1、持调入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及调档人(两名以上、党员)有效证件,前来办理。
2、核对经办人员身份。
3、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4、填写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
5、将档案整理完整、目录誊写清楚、密封,加盖公章与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交给新用人单位。
6、收回回执。
1、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经手转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2、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3、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领导批准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尽快送回档案室处理。
在中国,即使在人力资源实现市场化配置后,人事档案具有现实性、真实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是澄清个人问题的凭证。目前个人需要的司法公正、职称申报、开具个人证明、办理退休手续等都要用到个人档案。中组部、人事部明文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要委托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现在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特别是到无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应及时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我国有着严格的人事档案制度,档案不是什么部门想建就能建的,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想看看自己的档案也是不可能的。 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对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内容和查看等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档案不是任何人都能建的。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强调严肃性、准确性、惟一性。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正常情况下只能有一份人事档案,重建档案的前提是档案遗失或损坏,如果在原有人事档案还存在的情况下,只因为无法转档就新建一份档案,一定程度上就是违背了国家人事档案制度。档案不是谁想建就建的,也不是什么事都能写进档案中的。档案系统全面地记录了干部的历史情况、工作经历、优缺点及受过的奖惩等,是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本着对人负责的原则,人事档案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方法,中组部还有相应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如果不分情况随便重建,岂不乱了套?这不但不能为人才求职提供方便,也不会给用人方提供有效的依据。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经过当地档案局审批后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未通过审批的,可以委托劳动就业服务部门保存。私营企业是没有人事档案保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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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申请书篇十五
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综合分析各种因素,我国今后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进行适度的分权,这是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权划分应坚持这样三个原则。第一,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为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应保持地方事权与财力使用权的统一,或者扩大地方财权与税权,或者调控地方事权。就现状来看,主要应依靠税制改革,更合理地划分税权,增强地方税权适应事权的能力。第二,宏观调控与兼顾地方的原则,既要考虑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要兼顾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既要有利于健全中央的宏观调控体系,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在本地社会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三,税收征管科学的原则。这种观点虽然也是三条原则,但核心强调的是税权与事权的对称性,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因而在税权划分上就不是集权,而是分权。
在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虽然提出了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但没有说明哪些税权属于集权,哪些税权属于分权,所以作为税权划分原则还显得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上自然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提出了税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层层分权,每一级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但立法权层层下放不仅容易造成税政混乱,还会造成国家财力分散化,最终削弱中央集权政体的财政基础。可见,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税权划分原则并不适合于中央集权体制。
我国是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为维护政令统一,防止地方各自为政,绝不能简单奉行事权与税权相统一原则,不切实际地搞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从我国现实出发,并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在税权划分上不仅不能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恰恰相反,应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按照这种原则事权以地方为主,而税权则以中央为主,地方事权与财力的差额由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政令统一,而且可以有效平衡地区经济差距。
三、关于地方税种立法权是否应下放给地方政府。
目前税收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在税权划分上中央集权过多,因而合理划分税权应将地方税种的全部或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地方。李聪认为对全国不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应全部划归地方。邢福俊、成吉等人认为强化地方政府的税权,除了要对于一些不宜由中央政府管制的税收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新设权,比如开征遗产税、固定资产税等具有地方特色的课税税种。安体富、翟景明、杜炎等人主张实行中央、省、市三级分税制,将部分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省一级政府,并赋予其审批、协调和监督的责任。
本文认为对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界定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难点之所在。这是因为税收行政权只能按税种归属确定,划归中央的税种由国税征管,而划归地方的税种由地税征管。至于税收司法权自然属于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所有。可见,中央与地方在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划分上应该是简单明了的。但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比较复杂了,复杂就复杂在地方税种立法权归属的确定上。中央的税种要由中央立法;而地方的税种则不一定必须由地方立法,它既可以由中央立法,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还可以部分中央立法,部分地方立法。由此围绕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归属就形成了三种税权划分模式。一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地方的完全分权模式;二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中央的完全集权模式;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享的有限分权模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划分模式如同税权划分原则的确定一样,主要取决于其政体形式。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税收立法权层层下放,中央税全国统一立法,而地方税则由地方立法,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分权模式。而中央集权制国家则通常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无论中央税种还是地方税种其立法权均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集权模式。还有一些中央集权制国家虽然也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主要地方税种的立法权由中央立法,但同时也有一些带有明显地方性的税种交由地方立法。
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分权模式?由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体制的客观情况所决定,毫无疑问应实行高度集权的分税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当然也有人认为可以实行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当分权的模式。如王选汇提出对涉及全国性经济调控和收入分配的地方税种,可在中央统一立法基础上,下放地方执法权,如减免权、税率调整权、税目适用范围解释认定权及某些项目扣除标准的审批权等;对地域性的地方税种,立法权归中央,具体实施办法可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并赋予省级政府有权根据区域性资源优势或特有税源开征地方性的税种。这种做法,由于下放权力涉及税率调整权,税目适用范围解释认定权,扣除标准审批权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等,其实这些已不属于执法权,而是立法权。所以适当分权的做法同完全分权的做法一样,其实质是把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地方,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本文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下放税收立法权会产生诸多弊端,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
第一,会削弱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更要求强化宏观调控,而中央税收是宏观调控的财力基础。为了做到主要税种、大宗税源由中央掌握,在税权划分上必须实行中央集权,包括地方税在内的税收立法权应全部集中到中央,不以任何形式下放给地方。否则,地方政府必然在维护本地财政利益驱使下,利用地方税收立法权,优先考虑扩大地方税收规模,出台名目繁多的税种或增加一些税目;或对同一税种,施以较高税率;甚至不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追求眼前利益,用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其最终结果必然造成地方税收过大、过乱,削弱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从强化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在当前“两个比重”过低的条件下,应切忌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
第二,会使地区间税收壁垒进一步加剧。按着wto的原则规定,我国税收制度的任何改革都应有利于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按这一要求在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上既要合理划分税权,更要有效防止和消除地区间税收壁垒,这就要求税收立法权应高度集中在中央。目前,从我国地区间的税负水平看,已明显地表现出经济落后地区高于发达地区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缺乏稳定的税源基础,再加上这几年中央对这些地区又缺乏规范而稳定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了自求财政平衡,只有想法设法拼命地去扩大地方税收规模;而经济发达地区则由于税源基础好,可以多种名义出台减税政策。这就很自然地形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税负差异。事实上等于筑起了一条资本从发达地区进入不发达地区的税收壁垒,而税收壁垒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统一市场的形成,特别是阻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只能带来经济资源的低效配置和加剧地区之间经济不平衡。在当前已经出现地区税负不公和税政混乱的情况下,再下放税法立法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扩大税收优惠;而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提高税负。同样的权力,不同的用法,变成了两种反向的政府行为,但从宏观角度看最终结果又是一致的,只是从不同方面加剧了税收壁垒。
第三,并不能消除地方乱收费。一些人主张下放地方税种立法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由于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立法权,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只有搞变相的乱收费。因此,只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就可以消除乱收费。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地方乱收费的根源在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即作为公共选择主体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行为本应以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向公众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现在却由于权力监督机制失衡,脱离了公众利益目标,转而以追求自身或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公共服务有偿化,于是才有了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所以治理乱收费,根本之举在于强化权力监督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各种行政审批,从而最终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对于实在必须的收费,应通过加快费改税改革,出台必要的税种,纳入预算内管理,但税种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否则地方政府就会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打着合法的旗号,把一些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合法化,这只能加剧乱收费和税政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