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论文(实用14篇)
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一篇好的总结应当具有客观性和创新性,能够给读者带来新的启示。生活中没有永远的不变,我们应该学会适应变化,保持积极的心态。
幼儿园论文篇一
毕东升。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代理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思路。《纲要》第20条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纲要》这一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价值取向上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因此,《纲要》的规定也为如何开展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许多不适应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值得我们下工夫去改革完善。
1?关于审级监督。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审判工作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形成的行政化的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工作方式。在不同审级之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在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事先的请示、汇报等领导和服从的行为,都将使事后的监督失去意义。
2?在行政监督方面,院长、庭长、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搞好监督,必须分清院长、庭长、监察部门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庭长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做为合议庭、审委会成员时,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审判职责,如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委会。作为管理者出现时,则须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如分配案件,组织合议庭,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审核法律文书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决定是否一致并签发法律文书,监督审限,发现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审判职责是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履行的职责,此时,其权力、地位同普通法官一样,不能凌驾于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之上。在履行管理者职责时,院长、庭长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者、监督者的作用。但审判工作的特点同时决定院长、庭长在监督、管理时也不能干涉审判组织的法定职权,个人无权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决定。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或操纵审判组织的审判结论,管理者只能依法定程序来使审判组织接受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意志。
述,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搞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2?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是以纪律处分为手段的监督工作,在管理范畴中,其作用和效果是最为有效的。要纠正目前监督部门重叠、分散的缺陷,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监察室、监督室、督导员以及对本院裁判有再审复查权的立案庭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虽工作角度、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性质上讲都是院长行政监督权的延伸,都属行政监督范畴。为使监督形成合力,实现法院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目标,完全可以将这些职责归并,形成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力量。
3?要将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作好两个结合,即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的结合。审判庭的二审工作、立案庭对本院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均应通过有效的途径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要在追究的内容、免责的范围、工作的程序、有关部门的义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幼儿园论文篇二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隋美玲)。
引言。
在司法文明发达的的西方国家,法官被赋予极大的声望。在今天的中国,我们的法官刚摘下大盖帽,穿上法袍,用上法槌,在人们心目中把法院作为专政工具的看法还没有完全转变。我们只是向现代化的门槛里迈进了一只脚,法官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对法官现代化理解。
实现法官现代化是我国的形式所需。
法学界、实务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地位太低,收入太少。的确,在目前来说,法官的地位与收入和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官在国家干部中没有什么特殊地位,只不过在提起“公检法”、“政法部门”时觉得权力较大,比一些“清水衙门”显得重要一些。因此我国的法官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起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差距悬殊。我国法官待遇低是不可否认的,这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不容回避的是,现在有些法官的素质的确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但这决不能全部归因于法院进人把关不严,而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第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五大才提出来的,法学的繁荣是在此之后的事。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法制不健全,制定的法律屈指可数,法学理论也远没有现在这样繁荣,所以,就专业知识来说,经过并不太长时间的学习和适应之后,普通人胜任法官职位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大量复员军人进法院不但没有给社会带来什么混乱,反而是顺理成章的事。第二,以前的社会纠纷较少,法院的任务远远没有现在这么繁重。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经济运转都是通过国家计划完成,经济主体主要限于国营企业。出现纠纷之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就解决了。同时,私有制还没有得到社会主流的承认,人们的权利观念、诉讼观念也没有现在这么强。民告官的案件(行政诉讼)少之又少,“一元钱官司”更是闻所未闻。法院的任务除了刑事审判外,主要是解决离婚、小额债务、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法官无需太多专业知识就能够解决。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走进法院的法官,以今天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专业素质的确偏低。现在新法律不断出台,新理论互相争鸣,新类型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即便是认知能力很强、法律科班人不下一番功夫,也难以全部掌握。当时进法院的人,绝大部分没受过专业的教育,只是依靠自身知识积累和经验来处理(诚然,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也值得检讨,受过高等教育未必能成为优秀法官),再加上错过了最佳的学习年龄,能够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学历的法官也属难能可贵。现在法院内年龄较大的法官承受着社会上种种诟病,其实,他们也很无辜。和西方比起来,中国法治落后是全方位的,不仅是法官的地位和素质。在十七世纪英国大法官福蒂斯丘爵士即赋予法律职业以神秘性,主张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一个法官需要二十年的时间才能掌握法律知识。今天,法院已经很少招收复转军人,随着法学教育的空前繁荣,招收法学院学生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所以,在法官的素质问题方面,只能说理论走在了实践的前面,如果查找法官素质低下的原因,只能向历史追究责任。
法官素质偏低是历史造成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随着法治文明的发达、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社会纠纷的出现、法律、法院和法官在人们心目中地位的提升、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法官这个职体团体的素质也亟待提高,法官现代化成为形式所需。
法官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为了提高综合国力,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法官现代化也是服务于整个政治文明的大局,最终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尽善尽美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法官现代化究竟为法官提出了哪些要求呢?本人有以下粗浅的认识:
一、法官独立是法官现代化的保障。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当我们思考或设计我国法官制度时,法官独立是一个无法回避,也必须明确的问题。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司法权作为一种摆脱王权控制的独立权力获得了宪法的承认,司法独立与分权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现代分权原则的创始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明确区分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提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则不会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有独立的司法,无论是从法官职业的本身特性或是从法院审判独立与法官个人独立的关系而言,法官个人独立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其一,法官个人独立是法官职业和审判活动的内在规律的要求,我们知道,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和军队的活动,它强调的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即法官需要具备独立人格。因为法官行使职权并不是仅仅集中在最后的判决,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法庭上对诉讼过程中一些需要确定的事项的决策,如果法官对诉讼过程中随时需要作出判断的事项不能独立进行决定,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也会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除此之外,审判还是一项讲究亲历的活动,它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言词、证人的证词都需要亲自听取和分析,并作出判断,同时还要求法官对整个诉讼都自始至终地参加,对证据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在我国,承办法官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时,为了防止出现错案追究责任,往往将案件提交审委员讨论决定,或者再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法官的独立性。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独立审判,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公正的做出判决。我国法官的等级制度强调的是行政级别高的法官对行政级别低的法官的领导或影响,要求下级法官对上级法官的服从和依赖,这不利于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直接、独立的判断。这也是我国的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对一些最基本的证据都不认证的深层次原因。其二,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性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审判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是抽象的,是由法官具体体现的,如法官个人不独立,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就毫无意义。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统治性地位。在“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制度下,法官在形成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之外,对事实的判决主要是由陪审团完成的,而对陪审团成员却要求其没有法律背景。中国法官的职能与此相比有些不同,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仿佛居于次要地位,或者说适用法律比认定事实更为简单。这样看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仅仅是认定事实,那么就不能说法官是一种专业性的职位,因为认定一件事实这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够完成的。但是在我国,法官对法律发展的确起不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尽管司法解释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这种司法解释的权力只是集中中最高法院手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仍然是“适用法律的机器”[3]。
法官专业化不仅是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建立法官专业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官专业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的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也决定了必须由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在具备了独立性和实现专业化后,现代化的法官还应具备以下素质:
1、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对于法官,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绝对的服从对象。法官必须崇尚法律,唯法是尊,视法律为第二生命。法官必须用一种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适用法律。这种方式就是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就是必须忠于法律,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来说理和裁判。除非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时不能服从上级,也不应服从其他机关组织或团体和个人。司法权威根本上来源于法律的权威。为保障法律权威,法官应当遵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来审判每一个案件,奉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忠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2、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其性质了法官司法的中立性,即法官在裁判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应以公平中立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目光不应该有斜视。法官中立使法官不仅能切实地主持正义,而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维护正义。如果在诉讼中,法官不能显示其中立性,就不能使冲突与矛盾得到公正解决,不可能使纠纷通过诉讼而划上句号,社会结构的平衡与稳定将继续受到干扰。
3、现代化的法官应当知识渊博、善于研究。高深渊博的法律知识,是一名优秀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一名法官,仅凭满腔热情、一身正气是难以实现公正裁判这一目的的。那么,靠什么才能理清错综复杂的案件?靠什么才能识别扑朔迷离的案情?回答只能是这样的:理清和识别错综复杂的案件、案情,靠的是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如果一名法官,不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就不可能做到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甚至可能出现由于缺乏客观准确的分析而让罪犯逃脱法眼、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一再证明,我们不能不把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丰富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素质而常抓不懈。
同时法官要善于研究,不断钻研,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在理论创新方面,实务界往往落后于学者,甚至在审判方面,也受到学者的严重影响。不可否认,大陆法系法官的成长是与学者的贡献分不开的,从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时期,法学家便以积极的姿态登上舞台,并且一直传承下去。这也是学术独立精神的体现。但是,法官们也不应忽视自己的贡献,毕竟,法官时案件的见证人,是疑难问题的目击者,最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也最能够听到社会的呼声。但是在一些前沿问题上,总是学者最先站出来,表明自己的观点,最终争论一番后,法官再依据结果权衡案件的判决。学者的争论理应只对法官形成间接影响,因为裁判权掌握在法官手中,对于学者的观点,具有采纳不采纳的选择权。但有时学术太过于自由,直接影响个案的审判。现在传媒发达,在案件出现之后,判决之前,编辑记者们喜欢找法律专家做点评,这本也无可厚非。但公众并不把种点评当作学术讨论,而是当作案件应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舆论大造声势的条件下,媒体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法官判决。甚至有的学者公然与法官争夺话语权、审判权。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涌案中,在锦州中院做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十几名京城学者联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直接将学术讨论延伸到个案审判中,结果辽宁高院受其影响,二审改判死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学者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但法官们不妨反思一下,为什么学者的法律意见书会起到这么重要的作用呢?追根溯源,是法官的理论水平较低,长期以来过分依赖于学者的法律解释,过于迷信权威,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法官的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进一步要求法官的专业水平能达到一定的高度,即能达到所谓的学者型法官的程度。
结语。
以上所述是从单纯的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法律现代化作出的一点分析,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官现代化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是与我们的现实社会相联系的,古罗马谚语云:“有社会斯有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一部分的法律,总是与特定社会的历史、结构以及文化传统密切关联的。因此法官现代化建设会遇到一系列的制约因素,必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成,这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但更需要我们对改革可能甚至必然产生的代价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沿着法官现代化建设道路坚定的走下去,实现法官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跨越。
幼儿园论文篇三
【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幼儿园论文篇四
教育事业的改革促进着学校和教师更加注重在教育中融入素质教育的理念,因此也更加看重对学生全方面能力的增长。在幼儿教育当中,要秉承将游戏作为基本活动,将教育内容蕴含在其中的要求。幼儿的年纪导致他们每天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用在游戏上面,这也就说明了在幼儿教育当中需要将教学内容混合在幼儿每天的游戏当中,这样才能使幼儿在游戏中锻炼到自身的技能,获取一些有用的知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容易引起幼儿的反感,能够让幼儿在活动中找寻到快乐,促进教学成效。在现阶段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游戏教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创造了有利于教学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知识技巧教学和综合素质教育的双赢。
2.1、用讲故事的形式提升幼儿绘画的兴趣。
在幼儿园大班的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要充分分析当下幼儿感兴趣的点和他们当前能够接受事业的最高限度,通过分析幼儿本身的生长环境和他们表现出的喜爱事物来选择最恰当的故事提升幼儿绘画的兴趣。幼儿教师只有本身了解幼儿的心理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幼儿大班的美术教学成效,开展更加有趣的游戏美术教学活动。因此,幼儿教师可以选择当下幼儿最喜欢的故事,将其融入到美术教学的内容当中,通过表演和讲述故事的方式让幼儿们来进行绘画作业,完成自己有趣的绘画作品。
例如幼儿教师可以讲述“狮子王”的故事,在讲完了小狮子加冕为王的故事之后,幼儿教师可以通过扮演的形式,用道具来装扮成狮子王(装扮自己或者选择一个小朋友进行装扮)。让小朋友们根据自己的想象和幼儿教师提供的装扮道具来画出你们心目中的狮子王。同时,幼儿教师还要注意在其中教授给小朋友们一些绘画技巧和对狮子的简单认知,如:狮子的毛发是卷卷的、眼睛是圆圆的、嘴巴是大大的、牙齿又白又尖,还有着像半月一样的耳朵。这样的描述会在幼儿心目中形成一个狮子的具体形象,然后幼儿根据自己的想象把狮子王画出来。这种将美术教学蕴含在日常游戏当中的教学形式有效地提升了幼儿对绘画的兴趣,在游戏的过程中提升了自我的实践动手能力,开发了自己的创新思维。
2.2、用讲故事的方式发散幼儿绘画的思维。
除了利用讲故事的游戏方式来提高幼儿绘画的兴趣以外,还能有效地拓展幼儿的绘画思维,使幼儿将自身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发挥到绘画当中。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本身已经在很多渠道当中听过了很多有趣的故事,不管是童话故事和神话故事都有了一定的认知。因此,单纯讲故事的形式只能很简单地吸引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们参与到游戏绘画当中,所以,幼儿教师要启用全面的故事教学方式,让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自己来创造全新的故事,并且将其绘画在自己的作品当中。
例如传统的改编故事,根据幼儿男女生的不同可以让他们创造出不同属性的故事,男生更多愿意改变具有战斗性质的有趣故事,常见的是将奥特曼和外星人联系在一起绘画出一起打斗的故事;而女生则会根据自己的想象画出诸如灰姑娘婚后的美满结局或者小美人鱼不再变成泡沫的圆满结尾。这些创造性的故事因幼儿本身喜好的故事不同而出现个性化的差异,幼儿教师要尊重每一位幼儿创造出的有趣故事,对幼儿绘画的故事进行客观的点评,分析幼儿在故事绘画当中表现的有趣内涵,提高幼儿的绘画技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3.1、绘画内容从幼儿喜爱的题材中选择。
传统的幼儿园大班美术课程教学是幼儿教师安排绘画内容,而游戏化美术教学的模式则更多要求幼儿教师将这一选择权交还给幼儿。因此在游戏化的幼儿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可以让幼儿们本身来选择绘画的内容,让幼儿们根据当天游戏的内容来绘画游戏的场景,使得绘画的内容变得更加具有趣味性。幼儿教师可以通过讲述故事、表演歌舞等方式促使幼儿选择和开发更加有趣的绘画内容,使得幼儿在美术课程中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得到充分的提升。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能够让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变得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这种教学方式也表现出更加尊重幼儿学习当中的主导地位,将适合大班年龄层次和阶段的内容充分运用到绘画当中,拓展了幼儿的绘画题材。
3.2、绘画的题材呈现出多样化的游戏性。
最后,幼儿园大班美术课程的教学绘画题材也应该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游戏性。在传统的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更多趋向于教授幼儿们绘画技巧和绘画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对幼儿绘画实践能力的开发和培养。因此,现阶段游戏化的幼儿美术课程教学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的游戏题材,让幼儿们通过游戏题材着手进行绘画,在题材中展示出多元化的特点和发展方向,让幼儿们利用在学习生活中充足的游戏素材完成绘画任务,将幼儿内心当中爱玩的天性发挥到绘画教学当中,促使幼儿提高对美术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其和游戏联系在一起,更加愿意参与到绘画任务当中,提升自我的绘画能力。
综上所述,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游戏教学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游戏对于幼儿园大班开展美术教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地完善现阶段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的方式,将幼儿学习美术课程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从而达到促进幼儿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目的。
[1]王越。游戏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的运用现状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2]张海凤。游戏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的运用现状探讨[j]。青年作家,2015,(6):149.
幼儿园论文篇五
这是一个浮躁的国界,少了圣贤,都希望能够培养一些真正的学术研究人才,并能起到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作用。那些重复学习、非法携带他人物品的人将受到严惩。学术上的不诚实,盲目重复,最终会有一天的灭绝。
论文查重的意义。
从古到今,学术界论文的数量不断的增长重复越来越多,可是却没有发现论文的原创性很重要。原来学习前人的经验就像站在巨人的肩上面来借鉴成果,可是巨人的肩只属于巨人。可以借鉴引用,但是不等于可以重复,论文查重是对学术的尊重是不允许重复,所以,论文查重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查重的要求。
在学术论文的创作上,理智性的调查研究却很少理论性的文字却很多,论文的形式重复已经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了,缺乏很多深化的解析和讨论,学术论文重记录却没有重分析,重报告可是却不重研究,十有八就都相似,论文查重可以很好的检测出重复率高的学术论文。
现在的文件都是真理,重复别人的说话,他们的研究论文之间没有重复太大,没有一点新意,hownet阅卷是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重新检查不重复,千篇一律的现象。有时,重复别人的学问可能会粗心大意,以致别人误解了它。测试自己的学科是找出你的问题的一种方法。
以上就是为什么需要论文查重的重要性,希望对需要帮助的人,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以上的内容,应该会有一定的了解,为什么要论文查重,希望作者在写论文时候,能尽量的避免和网站上有重复的信息。
幼儿园论文篇六
学习的过程,应该是学生积极参与、主动获取的过程。《识字8》里的5句谚语内容较深,学生不易理解,所以在学习这篇课文中,我以学生合作者的身份,和学生一起去感悟、去探索、去发现。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爱好及认知水平,运用画一画、做一做、演一演、议一议、贴一贴、读一读等学习方法,让学生在乐于参与的活动中主动探究,自主学习,学习合作。在议中感悟句意;在读中积累语言、感悟语境;在说中训练语言;在评价中激活思维。创设一种言、色、声有机结合的教学情境,使全体学生主动、有效地参与教学的全过程。
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设创各种途径让学生自己去解决问题,通过生生合作,师生合作,让学生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使知识的获得有自己体验的过程。通过多种形式的读和富有童趣的活动,让学生在画中理解词语。学生不仅领悟谚语的意思,学会读懂句子的方法,而且会对科学产生浓厚的兴趣,产生探索发现的欲望。
幼儿园论文篇七
教师是教科研活动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依靠教师,群策群力,教科研活动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反之,教科研活动则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认识。认为幼儿园接触的是3—6岁幼儿,把孩子带好,用不着花很多精力搞教科研。再说,幼儿教师毕业于幼儿师范学校,虽专业素质好,但理论功底薄,研究水平低,没法搞教科研。二是教科研活动形式单一,总是业务园长或教研组长说、念、讲,教师则一味地记录、听讲。三是教科研活动内容经常跟着“流行风”走,外面流行研究什么,幼儿园也就跟着模仿照搬,不会在分析别人之长和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搞得教师随“风”摇摆不定,兴趣不大。!
为了调动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我园着力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积极鼓励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充分发挥教师在教科研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一、加强思想管理,强化教科研意识。
教育科学研究是运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教育领域中的现象与问题进行研究的认识活动。通过教育科学研究,能探索和认识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教育科学研究是新世纪教育工作的需要,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需要,是提高教师素质的需要,也是教育管理规范化的需要。作为园长,应把教科研放到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优先考虑和安排,树立“科研兴园”的工作指导方针,加强教科研思想管理,反复宣传教科研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教师的畏难情绪,帮助教师从教育发展、自身发展的角度去认识理解教科研的必要性,从而唤起教师投身教科研的自觉性。园领导要身体力行,带动骨干教师进行示范,结合实际工作,扎实开展教科研工作。如:园领导参与进行了“幼儿一日活动中保教结合思想的渗透”、“如何开展幼儿体育教育活动”、“幼儿珠心算教育”、“幼儿听读游戏识字教育”等研究,从而激发了教师参与教科研的热情。
二、创设民主、平等、和谐的研究氛围。
首先,园领导和教研组长作为教科研活动的管理者,应树立正确的教师观,尊重教师,了解每一个教师的实际水平与需求,允许教师之间存在个体差异。在教科研活动中,与教师保持人格上的平等,既做指导者,又做平等的参与者,与教师共同研讨,虚心听取意见,及时鼓励和肯定教师的创见,善于提出教师存在的问题,启发教师思考。在这种宽松、和谐的研究氛围下,管理者与教师之间心理上的距离缩小了,使教师产生被认同感和自我价值感,乐于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第二,管理者应从实际出发,了解教师研究的需要,以解决教师工作中的难点、困惑为重点,将研究的需要融入教师的需求之中,以教师不断增长的需要为研究的“突破口”。我园常采用现场观察法、问卷调查法和小组讨论法来了解教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疑惑和对教科研活动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这样确定的教科研活动内容受到了教师的欢迎,因为它切合了教师的实际需要,增强了教师主人翁意识。比如,以前我园的教研观摩活动,基本上都是由园领导确定观摩内容与人选,在调查表中,许多教师认为这样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因此,园领导根据大家的意见,将指定观摩与“自报观摩”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层层竞争选拔,选出优秀教师参加教研观摩活动;另一方面,对于能力弱一些的教师也要提供机会,通过个别指导,为她们参与教研观摩活动并取得成功打下基础。
第三,改变以往管理者的“一言堂”、“独角戏”的教科研活动方式,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教科研活动,注重发挥群体的智慧,集思广益,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研讨,提高活动的质量。我园的教科研活动形式有:
1、运用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学习研究幼儿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科研知识等基本理论。!
2、邀请有关幼教专家来园作教科研专题讲座或是现场观摩,就教师存在和提出的问题进行释疑与指导。
3、教师围绕一定主题进行轮流主讲,主讲人事先要做好准备工作,熟悉主讲内容,设计出讨论题目,组织大家开展讨论,最后并进行。
总结。
4、经常开展教研观摩活动,并认真进行评析,提出合理建议。
5、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教师到南京、上海、苏州等地幼儿园进行观摩活动,回来向大家传达他人的经验和做法,开展研究和讨论。
6、向家长或同行开展教科研成果汇报评比活动。
三、鼓励教师积极实践、主动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努力发挥自身的潜力。
没有新意,结果,幼儿玩得不尽兴,活动量也达不到。针对这一情况,们组织教师查阅有关资料,并认真研究存在问题,商讨对策,共同设计了大班体育游戏“扭扭虫”这一教育活动,利用“迷彩”布袋作为“扭扭虫”这一体育活动器具,受到了孩子们的欢迎。在开始的试教过程中,幼儿虽兴趣很浓,但通过对幼儿的脉搏测试,发现幼儿活动量的高潮过早地出现在准备阶段。于是,我们又通过教师们的学习、思考,建议执教者在活动中,注意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相结合,运用“慢慢爬、快快爬,滚一滚,躺下休息”等口令使活动动静交替,将四路纵队依次进行比赛改为十字队形,向场地四角同时比赛,减少幼儿等待时间,并增加教具“饼干”,从而也就增大了“扭扭虫”运“饼干”的频率,有效地控制了幼儿活动量。这项体育活动在参加扬州市学科观摩活动中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评价。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我园教科研活动的开展有了明显的起色,教师们参加教科研活动由外部要求转化为内部动机,出现了争着搞课题研究,自费外出参观学习等前所未有的现象,这也说明了教师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幼儿园论文篇八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数学教育初探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老师只要从心出发,结合学生的自身实际情况,因材施教,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学会自觉学习从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
一、注重幼儿素质的全面提高。
《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数学教育的四个方面的目标:教幼儿掌握一些初浅的数学知识;培养幼儿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幼儿的学习兴趣;培养幼儿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要通过数学教育激发幼儿的兴趣和求知欲,发展幼儿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想象能力,训练幼儿做事认真、细致,具有主动性、条理性、坚持性和创造性,教育幼儿勇于克服困难,培养幼儿学习的毅力和自信心,为幼儿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师在对幼儿进行数学教育时,要把这些目标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多从培养幼儿的逻辑思维能力、学习兴趣及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几方面考虑,既让幼儿学到知识,又促进其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通过设置小游戏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在《教育发展纲要》中指出:“寓教育于游戏之中。”游戏首先能吸引人眼球,是幼儿最喜爱的活动,游戏也是幼儿数学教育的有效方式。教师可以利用小游戏进行抽象的数学知识的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调动幼儿的积极思维,提高幼儿的注意力,观察力和想象力,有效培养幼儿的思维品质,使幼儿在欢快的节奏中边玩边学,轻轻愉快地学习数学。例如在小班数学“识数”教学活动中,可以在教室放几件商品,上面标着价格。教师扮演商店的售货员,把幼儿化名为小动物或小植物的名字,分给他们每人一个小钱袋,里面装着不同数量的人造币,上面写着不同的数字,让幼儿去自己购物,可以是一个人一组,也可以是几个人一组,在购物游戏中,学习数字,了解数字的大小与事物的关系,做到边玩边学。再比如:同样是分角色的游戏,小班孩子应该以直观、有趣味为主题,如“小猪除草”“抓蝴蝶”“为小朋友找妈妈”等,从而极大地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在为中班、大班的幼儿设置游戏时,就可以让幼儿自己选择所需要的素材,进行群组游戏活动。幼儿在各种游戏互动中不仅可以培养兴趣,更重要的是增进幼儿之间、师生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沟通。使课堂教学氛围浓厚,兴趣盎然。
三、贯彻自主性确立幼儿在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改指令为设疑,引发幼儿自主探索。幼儿进行自主性的探索学习,需要调动幼儿已有的经验与方法,还需要有正确的导向。教师在幼儿操作时不能只用指令性指导,也不能“随意放羊”,需要通过对材料的美化、适当的设疑、引疑,既引发幼儿的探究欲望,又对幼儿操作目的有积极的引导,使幼儿在探索过程中,很好的发挥主动性。如:学习4的组成。提供给幼儿4片双色花片(花片一面是红色,另一面是白色)和一张印有花朵图案可让幼儿涂色的纸。请幼儿玩“撒花片”游戏,每撒一次就根据花片停住后颜色分布的数量在纸上涂色。只要落下的花片颜色分布的数量与前几次不同,就可依次画在纸上。这样每次撒后,幼儿就要比较对照,做出是否要涂色的判断。在操作过程中,幼儿还会发现一些问题,如:4片花片撒出去,出现了都是同一种颜色的情况,就会提出怎么办?有的孩子会发现涂了三次后再要涂的话,总是与其中的一组情况一样,从而产生疑问,这样有利于幼儿独立性、自主性的充分发挥。
四、学具操作多样化,乐于“玩”中学数学。
教师是幼儿的主导者,幼儿的学习以听和看为主,他们的操作也大多是为了验证教师传授的知识。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在儿童学习数学的论述中言:“数学首先是作用于事物的动作。”他告诫教师,过早强调图画表象和抽象符号教育将使幼儿的数学学习变成纯粹的记忆,而提供实物操作材料――不只是停留在教师将材料进行短暂的示范,而是让幼儿手脑并用全神贯注地进行操作的材料,对幼儿数学学习,思维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老师要为孩子提供丰富多彩的、生动有趣的操作学具,充分激发幼儿操作的愿望和参与活动的兴趣。提供的材料可以是老师自制的,如数学棋谱、大转盘、等;也可以是和师生一起收集的废旧物品和自然物,如小石子、纽扣等。多样化的学具,激发了孩子动手操作的欲望。如:为了巩固对形状的认识,老师设计了“喂食”的游戏,请小朋友把正方形的小卡片喂给正方形娃娃吃,把圆形片片喂给圆形娃娃吃,真是在这一系列生动有趣的操作过程中,孩子们习得了相关经验。根据孩子的学习特点,有目的地创造和提供相应的数学活动材料,让孩子在“玩”中学数学,让孩子在操作中开始亲近数学,感知数学从而愉悦如门。
五、及时反馈,及时评价,适当表扬与鼓励。
及时了解幼儿的学习情况,能激发起幼儿进一步努力学习的兴趣。知道结果,能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使学习的态度更加投入,激起进一步学习的愿望;通过教师反馈又能发现自己的不足(特别是大班幼儿),树立克服缺点的决心,继续前进。对于不同层次的幼儿给予适当的评价,不失时机地对幼儿进行鼓励,使幼儿保持一种积极的进取心理,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及时评价,使幼儿进一步产生改进学习的愿望;再配合适当的表扬与鼓励,对幼儿学习成果和态度加以肯定,可以激发幼儿的上进心、自尊心和集体主义感。
总之,幼儿学习数学的兴趣是促进幼儿学习最有力、最稳定的动力,教师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充分激发幼儿学习数学的热情,让幼儿有更大的收获。
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中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一门科学。幼儿园数学活动是具体材料和游戏活动中进行的抽象活动,并由外部的感知活动内化为内部的思维活动,从而用语言促进思维,培养幼儿对数学产生兴趣的教学活动。数学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决定了幼儿园数学教育对幼儿发展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幼儿园课程改革虽然轰轰烈烈,但主要是跟风,一会是瑞吉欧,一会是田野课程、蒙台梭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本人认为,目前,我国幼儿园数学教育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其重要作用的发挥,具体表现在:
(一)教学内容的广度、深度不够。
目前幼儿园数学教材琳琅满目,近年来虽然《纲要》已明确指出了教学内容和目标,但不够具体。教材所呈现的内容基本上还是沿用八九十年代的全国教学大纲的数学教学内容。其内容浅、容量少,在广度和深度上远远不能满足今天幼儿智能发展的需要。而且内容重复较多,教师难于把握。由于现代社会数字化和各种信息的增大,幼儿受多种信息的刺激,其智能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如:中班学了10以内数的守恒、比多少、相邻数,到了大班还要学习数的守恒、组成分解和比多少,学前班、一年级也还得学。这种无深度的反复教学,不但激发不起孩子学习的兴趣,对教师的教学探讨也没有动力,阻碍了幼儿的思维发展。
(二)教学目标单一。
幼儿园数学教育中存在着教师只为传授知识而教学,幼儿只为学知识而学的现象,教学的目标只是数学知识单方面的目标。教师对幼儿数学教育的目标缺乏全面的认识,活动中仅以学习数学知识为唯一目标,而忽视了诸如观察、分析、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的发展,数学兴趣的培养等其他目标。
(三)操作材料单一、乏味。
幼儿对外界事物的好奇心极强,在学习中他们往往以兴趣为出发点,十分容易为新的刺激所吸引。这就要求给幼儿提供的操作材料必须新颖、鲜艳、丰富多彩,材料的大小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而定。然而,由于有的教师对操作材料在教学中所起作用的认识不够,加上怕麻烦等原因,教学中老是几套操作材料反复使用。而且给孩子操作的材料很少。陈旧枯燥的操作材料,极易使幼儿产生厌倦学习的情绪,影响操作活动的效果。
(四)教学方法和形式简单。
有的教师在考虑幼儿园数学教育的方法和组织形式时,习惯于依赖幼儿用书,仅以幼儿用书和幼儿认识事物是从具体到抽象这一特点为依据,强调数学教育的直观性,片面依靠演示,把答案直接给幼儿。其次忽视了幼儿的学习规律,甚至过高估计幼儿的接受能力,教学效果不理想。如教幼儿“10”的加减法时,教师直接出示分合式,让幼儿看着分合式列出算式,然后逐一指着算式让幼儿创编应用题,大量的时间花在编应用题上。第三,采取“灌输式教学”。即老师讲,幼儿听,老师问,幼儿答,老师演示,幼儿看。不管是否能消化,硬往幼儿的脑子里灌死知识,造成幼儿被动接受知识。
本人根据多年的幼儿数学教学经验,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革数学教育内容,统一教材。
数学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决定了幼儿园数学教育应由教育部门统一部署,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由浅入深地系统地加深数学知识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避免重复无效的教育。
1.集合数:除《纲要》中规定的10以内的数字书写、认读、计数与取物外,应延伸到20以内的认读、计数与取物,增加数群与个位的计数、目测数群、数量层次认知等。
2.单、双数:由10以内的单、双数顺数、倒数认知扩大到20以内的顺数、倒数及单双数的认知。
3.组成分解:除学习10以内的加减运算、分解组成、创编应用题外,还应注重多项思维能力的训练和迁移能力的培养。另外,从时空观念、逻辑观念等方面也应扩大知识面,增加难度,注重幼儿分析、综合推理的技能、数学语言的运用、表达的技能及多项思维技能的培养与训练。
(二)转变观念,满足幼儿探究的欲望和发展需要。
《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数学教育的四个方面的目标:
(1)教幼儿掌握一些粗浅的数学知识;
(2)培养幼儿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
(3)培养幼儿的学习兴趣;
(4)培养幼儿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因此,幼儿教师应转变观念,满足幼儿探究的欲望和发展需要。
1.创造主题情境,激起学习兴趣。
每一个情境的创设,我们都要考虑和体现幼儿学习的“六个性”,即:主动性、自主性、参与性、合作性、独立性、选择性。幼儿喜欢听故事,在教授新的数学知识前,我们可以根据幼儿所需要掌握的相关数学知识,设计编写一些生动有趣、幼儿生活中熟悉的数学故事和情境,将数学知识融入其中。幼儿通过听故事、阅读欣赏故事、表演故事等方式方法,在不知不觉中去主动理解与之相关的数学知识。这样,幼儿学起来轻松愉快,理解起来也比较容易,充分调动起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设计开放式的有效提问。
教师的引导和提问直接影响幼儿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的发展。开放式的有效提问就需要我们广大教师引导幼儿主动地从多角度、多方面去思考问题。那么,如何设计开放式的有效提问呢?首先,应从结果入手,结果往往是幼儿最感兴趣、最想知道的。常规思维中,我们常常按照事物的发展顺序正向思维,若反道而行之,效果会不同,更引起幼儿的注意。再次,从对比入手。对比是一种让幼儿发现所观察事物之间的异同,从而从中找出正确答案的一种教学方法。如《按大小分类》的教学中,“为什么大书要放在大筐子里,小书要放在小筐子里呢?”这些问题的设计,都是从两物间的对比入手,从而激发了幼儿主动思维的积极性。最后,从难点入手。如“大小积木混在一起怎么办?”“小动物们去看电影不知道按什么顺序坐,他们该怎么办?”等等。这些问题对于小班幼儿来说,虽有些难度,但答案不止一个,具有更广阔的开放性,从而使幼儿的思维向纵深层次发展,充分体现了幼儿的主体性和个别差异性。
3.把数学教学融于游戏中去,让幼儿在玩中学。
爱游戏是幼儿的天性。幼儿在游戏中学习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学习单双数时,可让10个小朋友排好队,并给他们编上号,让他们单号或双号出队;学习10以内的加减法运算,可请10个小朋友表演乘车,上车几个人,车下还剩几个人,合起来一共几个人;学习比较数的大小和找相邻数,可让他们玩扑克牌、找朋友等游戏。实践证明,幼儿对这种教学方法很感兴趣,在玩中不知不觉地学到了很多东西。
(三)增强操作材料的趣味性。
《纲要》要求“幼儿园应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数是抽象、概括的。幼儿处在直觉行动思维阶段,逻辑思维能力差,他们只有在摆弄物体时,才能很好地进行思维。所以在教学中除了运用各种教具外,还特别注意采用直观式教学,提供足够的教具、材料让幼儿亲自动手操作。教师通过巧妙地设置问题情景,提供学具让幼儿动手操作,能使幼儿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将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充分表现出来。
总之,幼儿园的数学教育是具体材料和游戏活动中进行的抽象活动,是培养幼儿对数学的兴趣的教学活动。如果我们每一位教师都能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让他们的思维充分得到发展,使幼儿在学中玩,玩中学,主动去学习和掌握相对来说比较枯燥的数学知识,充分体现出幼儿在数学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并开展丰富多彩的数学活动,幼儿一定会对这门抽象的学科感兴趣。
对幼儿开展数学教育有两方面的价值:一是思维训练的价值,由于数学是抽象的过程,学习数学实质上就是学习思维,特别是抽象逻辑思维的方法;另一方面,数学教育能够培养幼儿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用数学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它的关键在于让幼儿亲历解决问题的探究过程,真实地与物体打交道,获得真实的认识和体验;“解决问题不再是解答简单的应用题。数学正在成为孩子自我锻炼成长的工具,因为他需要这些工具。它们的意义直接来自于应用中的经验。”
(一)教学活动目标单一。《幼儿园教育纲要》中关于数学教育,明确地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目标。然而,我们接触到的一些教学活动计划,只提出有关学习数学知识单方面的目标。
(二)忽视幼儿的思维特点。幼儿期思维发展和趋势是从直觉行动思维向具体形象思维发展,抽象逻辑思维尚处于萌芽状态。幼儿学习数学,主要通过四个阶段,即实物操作——语言表达——图像把握——符号把握,从而建立数学的知识结构。每一次数学活动都必须由具体到抽象、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过渡,而且必须经过长期训练才能达到目标,不是通过一两次活动就能完成的。然而有的教师不考虑幼儿的思维特点,忽视幼儿的学习规律,甚至过高地估计幼儿的接受能力,其教学效果当然是不会理想的。
(三)数学概念模糊。
数学教学是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的教学活动,它要求教师准确把握数学概念的属性,并能用幼儿容易理解的数学语言来表达。这对幼儿理解和掌握数学概念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概念表述不清和理解错误的情况。例如在教中班幼儿按两个特征进行分类时,先按一个特征分一次,再按另一个特征分一次,活动就结束了。其实,这一活动还应该有一次对同一批物体按两个特征进行分类的活动环节。
(四)教师的语言不严谨。
教师的语言表达是否正确、明白、易懂,直接影响着向幼儿传授知识的效果,影响到幼儿语言和思维的发展。在数学教学中,数学知识本身的特点和幼儿思维的特点决定了幼儿学习和理解数学概念是有困难的。因此,教师的语言表达对幼儿正确理解数学概念及有关知识是相当重要的。然而,有的教师对数学语言的规范性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教学中,语话不作推敲、颠三倒四、前后矛盾等缺乏逻辑性、表达不明确的现象随处可见。
(五)忽视评价的教育作用。
我们这里所说的`评价,是指以幼儿为对象,对幼儿活动、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受益情况和所达到的水平作出价值判断。教师对幼儿的评价,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评价,是能激发幼儿自信心,保护幼儿的自尊心,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促进幼儿发展的。在数学教学活动中,有的教师没有考虑到幼儿之间存在着个体差异,每个幼儿都希望得到教师的承认和赞许等实际情况,而往往采用统一的标准去要求和评价不同发展水平的幼儿。
三、引起幼儿学习数学兴趣的因素。
(一)适合幼儿水平的学习内容。
(二)能引起幼儿积极思维活动的活动形式和方法。
(三)多种多样的直观材料、玩具和教学形式的新颖性。
(一)操作法。
操作法是幼儿通过亲自动手操作直观教具,在摆弄物体的过程中进行探索,从而获得数学经验、知识和技能的一种学习方法。如运用各种材料(纽扣、信核)进行计数:有各种几何形状的塑片(或硬纸片)、积木等比较核认识几何形体,进行形体的拆拼、分合;亲手拨动玩具钟盘上的长、短针,以获得关于正点、半点的概念等等。操作法是幼儿学习数学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基本方法。幼儿期各年龄班儿童的数学教学都应充分地运用这一方法。
操作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儿童在头脑中构建初步数学概念的起步,是儿童获得抽象数学概念的必经之路。它没有固定的形式和类别。运用操作法应强调几点:1.明确操作目的。2为幼儿操作活动创设必要的物质条件。3.给予儿童充分的操作时间。4在幼儿动手操作之前,应向幼儿说明操作的目的、要求和具体的操作方法。4.在幼儿操作的过程中要观察儿童的操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引导幼儿积极思考和探索。5.讨论操作的结果。6.操作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及不同年龄的儿童提出不同的要求。
(二)游戏法。
1.情节性的数学教学游戏。通过游戏的主题和情节,体现所要学习的数学知识和技能。
2.操作性的数学教学游戏。幼儿通过操作玩具或实物材料,并按照游戏规则进行的一种游戏。
3.运用各种感观的数学教学游戏。通过不同的感官进行数学学习,发展幼儿对数、形的感知能力。
4.口头数学教学游戏。对发展幼儿数的抽象能力以及思维的敏捷性的作用较为突出。
5.竞赛性数学教学游戏。
6.数学智力游戏。以发展智力为主要任务的运用数学知识进行的游戏。
(三)比较法。
比较是思维的一个过程、是对物体之间的某些属性上建立关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儿童的思维进行着较复杂的分析和综合活动,因而,比较又能促进幼儿思维的发展。乌申斯基说:“比较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础”。
在运用比较法进行教学是,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要组织幼儿进行观察,使幼儿细致地观察到物体的数量或形状特征,在充分观察基础上,再进行数或形方面的比较。
2.尽量让幼儿亲自动手进行比较。
3.在比较的过程中,教师要以启发性的问题,指导幼儿进行比较、引导幼儿积极地思考。
4.在运用重叠、并放、连续等比较形式时应有意识地指导儿童理解对应(配对)的含义并掌握正确进行对应的技能。
5.比较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教学内容、不同年龄班儿童的具体水平来确定。
(四)启发探索法。
主要通过教师的具有启发性的提问进行,通过提问来引起幼儿思维的积极探索活动。最大的特点就是激发幼儿的兴趣,最大限度地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儿童通过积极的思维,独立地去探索并获取新地知识。
(五)讲解演示法。
这是一种讲解与演示相结合地方法,就是边讲解边演示。
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必须突出重点。
2.讲解时语言要简练、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和准确。
3.演示直观教具要真实、美观、整洁并为幼儿所熟悉的物体,以免用新奇的教具分散幼儿的注意。
(六)归纳法和演绎法。
幼儿数学教学的归纳法是指在幼儿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概括出一些简单的本质特征或规律,以获得新的数学知识的方法。这是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因此,在幼儿中、后期的数学教学中引导幼儿运用归纳和演绎法进行学习,是十分重要的两种促进幼儿初步推理能力的方法。
幼儿园论文篇九
论文摘要:从农村幼儿教育现状出发,结合幼儿园自身实际,通过“微型课题研究”、“听课评课”、创设“主题墙”、设计“节日主题活动”、撰写“活动反思”五个途径,提升农村幼儿教师的专业能力。
随着农村幼教事业的稳步发展,学前教育普及率大幅提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幼儿教师队伍迫在眉睫。然而,在参与相关的调研活动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教师缺乏职前职后的专业培训,专业水平偏低;教师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甚少关注教师个体的能力发展;乡镇中心园的“示范辐射”和“支教结对子”方式也无法解决农村幼儿园的特殊教学需求。近年来,我园依据庞丽娟教授在《新(纲要)与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中提出的“幼儿教师五项专业能力”为培养目标,从农村幼儿园的实际出发开展多种活动,有针对性地培训教师专业能力,收效甚佳。现分述如下:
一、开展“微型课题研究”,提升农村教师了解幼儿的能力。
了解幼儿的能力是幼儿教师最基本的专业能力,具体包括正确认识幼儿,掌握幼儿学习和发展规律,在与幼儿交往和教育过程中研究幼儿发展。多数农村幼儿教师学历较低,也没有系统地学习过幼教专业课程,难以真正了解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学习心理,因此在教育过程中缺乏对幼儿有效的针对性指导。
“微型课题研究”关注教师教学细节及其在一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或疑惑,研究的周期短.不需要教师具有很强的理论知识背景,因此能为农村幼儿教师所接受。我园的“微型课题研究”鼓励和引导教师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水平以及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自选课题,自选课题参与成员.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如小(1)班的几位教师觉得现在的孩子比较娇惯,偏食挑食,为此确定了微型课题《小班幼儿偏食行为的调查与研究》。而小(2班和小(3)的教师通过联手调查发现,两个班上的留守幼儿比例占了一半以上,同时,隔代教育引发的溺爱现象特别严重,因此他们产生了探讨科学教养方式方面的兴趣,希望通过微型课题《农村园小班家长溺爱孩子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的研究,能干预和转变家长的溺爱行为,实现家园合作科学育儿。在开展微型课题研究中,由于教师自主性强.且课题有助于解决当前的教育教学问题,加之管理层提供了园外专家定期定点支持.因此教师们积极查找资料、观察记录、收集数据、主动研讨,并尝试撰写反思,变以往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同时也密切了师幼之间的互动,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村幼儿教师了解幼儿的能力。
二、开展“听课评课”,提升农村教师。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意味着能够强化目标意识,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兴趣爱好来选择教学内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当前,农村幼儿教师此项能力最为欠缺.他们往往将教育内容等同于“教材”,即,幼儿园里订什么教材。他们就教什么.且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普遍存在“小学化”倾向。
听课评课是实现教师与教师之问、园长与教师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媒介,它使教师在教研活动中“有话可说、有据可引”。为了拓宽教师的视野和思维.在互动反思中促进教学水平的提升,我们对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听课过程中,要求教师认真听、记、观察和思考教育教学过程。在评课过程中,要求教师在听课后,先听取执教老师对活动目标的制定、活动内容的选择以及教学活动的组织方面发表的自我反思,然后每位听课老师都要进行评课,包括点评优劣,并提出简要的改进意见最后由园长把握评课的标准,理清主次,带头引导教师进行交流,特别注意从有效教学的几个关键因素出发引导教师开展讨论,促使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形成学习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可以说既是学生,又是老师,更是研究者。一段时间后,我们再次组织同一主题的执教比赛,由教师主动报名,再进行新一轮的听课评课。必要时邀请乡镇示范园骨干教师参与.让教师在此过程中提升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能力。
三、创设“主题墙”,提升农村幼儿教师创设环境的能力。
在幼儿园里,环境既指健康、丰富的物质环境,也包括充满关爱、温暖、尊重和支持的心理环境。大部分农村幼儿教师在环境创设方面尚存较多问题.这与他们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及幼儿园的客观条件有关。
为此,我们尝试从创设班级“主题墙”环境人手,希望通过师幼互动来改善班级环境不佳的状况。在学期开学初对各班老师提出要求:从本班幼儿实际出发,依据本园现行教材——南京师范大学整合课程的五个主题(每学期)进行五次主题墙创设,包括每个月在室外的走廊布置主题墙,在室内布置相应的活动区域。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欣喜地看到。每个班每一期的主题墙都真切地传递出教师与幼儿共同成长的信息,主题墙创设也让师幼的心理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使幼儿园课程与班级环境建设有机融合在一起,间接带动了班级文化建设。在此过程中,幼儿园课程开始走入幼儿生活.教师则走出了班级环境创设的困惑,体验着前所未有的乐趣.真正成了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
四、设计“节日主题活动”,提升农村教师的领导和组织能力。
提升农村教师的领导和组织能力,需要教师明确自己在领导和组织方面的责任,积极与家长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和园内其他教师建立学习共同体。但是,由于多种条件的制约,农村幼儿教师在此方面的能力急需培养。
从何人手去培养并调动教师自身参与的积极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主题活动是当前幼儿园课程教学的热点,它蕴含了领域整合、课程资源整合、组织方式多样化等要素。在教学研讨过程中,我们发现:每学年众多的节日使设计、组织节日活动成为每位教师的一项重要教学任务。基于此,我们引导教师设计和实施节日主题活动,一方面学习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如课程、家长、社区、民间文化等对幼儿进行教育;另一方面.通过节日主题活动充实园本课程的过程也培养了教师领导和组织能力,如预设与生成活动的能力、与同事互动协调的能力、与家长交往的能力以及与社区各界人士沟通的能力等。
五、撰写“活动反思”,提高农村幼儿教师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第一,循序渐进,布置具体写作任务。首先,要求教师在每次听课评课后,根据评课中自己或别人的发言写出一小段感受,字数和形式不限。其次,一段时间后,教师在写作方面开始有了一些信心,我们将上述不定期的写感想演变为固定在每周五下午幼儿离园后,将教师们集中在一起,谈谈自己本周进行的教学活动或组织的游戏活动中印象最深之处。大家畅所欲言后,请他们就一周内自己最满意的一节活动写出不少于200字的活动反思。然后.抽取部分老师所写反思及时进行点评,点评以鼓励和辅导为主。其三,在上述基础上,我们缩短写作周期,请每位老师每周写两篇短评(自评和他评不限)。这样,大家渐渐形成了写作教育教学反思习惯,从中也切实体会到活动反思的撰写使自己专业水平得到了提高。因而不再将它当成负担和任务,慢慢有了写作的自主性。
第二,明确目标,提高反思写作质量。为了促进教师自身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又新设了一个项目:园内、组内每开展一项活动之后,请教师们就该活动写出反思。如本学期,我园的老师分批到周边园参加了语言教研活动,他们是带着写听课反思的任务参与的。由于目的明确,教师们非常认真地作了记录,积极与他园教师互动.回来后在集体研讨活动中主动谈了自己的看法,内容较以往翔实,让其他教师深受启发。从中我们看到,教师开始具备初步的获取知识能力。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启发教师认识到,有效提升专业知识水平还需理论的引领,要更留心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更细致地观察幼儿的行为,多阅读专业书籍和报刊,多参与培训和教研活动,多反思、多练笔才能写出属于自己的有价值的文章,才能有效提升获取知识的能力。
幼儿教育是启蒙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石。然而,我国农村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低、缺乏专业发展意识,这已成为制约农村幼儿教师专业成长和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
一、农村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的现状。
1、缺乏现代幼儿教育观。大多数农村幼儿教师没有经过正规培养培训,她们对幼儿教育的理解,都是通过园长或在园“老教师”那儿认识的,她们对现代幼儿教育观缺乏深刻理解。
一、面窄,教学没有方法,实践技能严重缺乏,难以适应幼儿教育的需要。
3、自我发展意识不强。笔者走访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不到30%。教师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对自身专业素养的培养和专业水平的提高要求不高,缺乏热情和进取意识,认为自己初中毕业(有的高中毕业),完全可以应付幼儿园的教学,以“老教师”教学经验取代教学理论,排斥教学理论的学习和指导,没有专业发展的意识和愿望。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
1、环境差、待遇低,影响农村幼儿教师的专业情意。
农村幼儿园的数量急促增多,有的根本就是“家庭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大部分环境差,教学设施简陋,文化生活不丰富,交通不便利,教师队伍不稳,人心思动。其一,经济收入不高,农村幼儿教师的职业地位在人们的心目中并不突显。其二,农村幼儿教师的工作压力大,学生的安全他们不敢有稍微的忽视与松懈。其三,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更新快,对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农村幼儿教师产生了职业恐惧感、倦怠感。
2、负担过重,制约了农村幼儿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
实际上,大多数农村幼儿园的师生比都达不到规定要求。农村幼儿园基本上都是一人包教一个班的所有课程,甚至存在一个教师包教小班、中班、大班的现象。教师基本上每天守在幼儿身边,既是教师又是保育员,处理从教学到生活的各项事情,说她们是老师,不如说她们是保姆!她们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参加相关的专业提升。
3、自我发展意识淡薄,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
农村幼儿教师专业素质不高,除了外在的因素影响,教师的主观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由于农村幼儿教师的文化素养偏低,业余文化生活不丰富,她们在业余时间里,很少或几乎不看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书,更不要说撰写论文、参与课题研究。
4、培训不到位,影响了教师专业发展。
由于农村幼儿园大多是私立的,相对比较封闭,加上师资相对较弱,平时接受专家引领,指导的机会少,理论水平得不到提升。
三、提升农村幼儿教师专业素质的对策。
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依托专业组织通过终身专业训练,习得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实施专业自主,表现专业道德,并逐步提高自身从教素质,成为一个良好的教育专业工作者的专业成长过程。以笔者管见,提升农村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关键是“知存、知识、知做”的整体提高。
“知存”即指教师的价值观、信念和职业道德。一位教师如果没有坚定的教师职业道德信念,教育动机不强烈,很难想象他会努力去做好各项教育工作。首先,农村幼儿教师要有“三个热爱”、“四个意识”。所谓“三个热爱”即热爱幼教事业、热爱自己所任教的幼儿园、热爱全体幼儿。“四个意识”,即敬业意识、乐业意识、职业规范意识和勤业意识。这些体现了“以人为本,敬业奉献”为主题的师德要求的根本宗旨,体现了师德的实质。其次,增强教师师德修养的意识。“教者必以正”,“善为师者,即美其道,又慎其行”,“以身立教,其身亡而教存”。这些永远是教师道德规范的精华。笔者认为,一个教师应该知责任、明责任、负责任;应该坚持自我监督,静心内省,严于解剖自己并认识自己,并自我改造,扬长避短,努力使自己的师德修养达到很高的境界,这有利于自身专业的发展。
“知识”即指教师的文化知识和关于学前儿童的知识。文化知识和文化素养是从事好幼教事业的前提;关于学前儿童的知识则是保证。这就要求一个幼儿教师必须做到“二个提高”即提高教师自我专业发展意识及反思意识和提高教师对“职业”与“事业”的区别力。大多数农村幼儿教师都把在当地当老师看作是谋生的手段,是在家门口打工,是避风雨的家庭妇女。不否认教师需要谋生,但仅仅停留在谋生上是远远不够的,也是狭隘的。要知道教师职业也是一种事业,并且是担当培养祖国未来和社会发展希望的事业,因此,决不能用“谋生”的态度来对待这一崇高的事业。当教师区别了“职业”与“事业”,筹划未来的自我的内在动力就激发了,自我提高的紧迫感就增强了,“要我学”就变成了“我要学”。
“知做”即指教师组织和管理幼儿园活动能力及校内外所需的其他能力。要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组织和管理幼儿园活动这个的核心能力,就必须做到“三个完善”。即完善互助的学习共同体、完善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平台。(1)同伴互助是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核心。现代幼儿教育,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行为、专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教师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教师组成研究共同体,彼此信任、互为伙伴,交流协作,分享经验,互相学习。农村幼儿园更应该充分利用同伴互助和同行交流,通过集体备课、评课等形式,促使教师彼此间共享信息、加强沟通。既注重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又注重老教师与新教师的传、帮、带和精诚合作,促进幼儿园教师的整体发展。(2)要想真正改善教师的教育行为,就必须改革教师评价制度,完善一个能够引导和鼓励教师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发展性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功能。(3)农村幼儿教师工作任务重,几乎没有机会脱离岗位学习。笔者认为,农村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的提高,必须搭建好继续教育的平台,坚持“三多四为主”的培训原则。“三多”即“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职务培训、新教师上岗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等。“四为主”即“以园本为主、业余为主、短训为主、自学为主。”
我们建议,为农村幼儿教师创造更多专业引领的机会,如本地区骨干教师的引领、教研人员的引领、师范院校和研究机构专业研究人员的引领等,对于有条件的农村幼儿园,还可以搭建教育网络平台,在网上选择优秀的专家、寻找优秀的教学资源,通过网络进行引领,加速实现农村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捷著,《专业化、挑战21世纪的教师》教育科学出版社。
[2]叶澜等著,《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控》教育科学出版社。
[3]刘建琼主编,《走进新课程》中南大学出版社。
[4]教育网站,徐君著,《校本教研:农村教师专业发展的“治核策”》。
幼儿园论文篇十
当今的幼儿,基本是独生子女,自理能力普遍差,所以培养自理能力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下面给家长朋友介绍几种方法。
观察法录制一些孩子自己穿衣、吃饭、自己照顾和管理自己的录像片,或者在幼儿园内选择一些做得好的小朋友做表演,组织小朋友看,然后再举一些与此相反的事例,让小朋友去对比,从中分辨是与非,好与差,激发孩子自理的积极性。
表演法根据孩子不同的特点和不同时期的要求,创设一些情境,可与家长一起扮演不同的角色,把正反两方面的形象表演给大家看,鼓励小朋友向做得好的学习。
直观法对最基本的技能,由家长做示范,然后指导小朋友一步一步照着做,同时还可以根据每位小朋友掌握的程度,加以改正和指导。
游戏法这种做法,不是事先确定表演者,而是根据需要先明确一个主题,然后让小朋友参加这种游戏,在参与中快快乐乐地学会某种本领。这个方法在幼儿园中可由老师带领。
提问法针对实际,向小朋友提出一些,让他们思考后回答。接着再让小朋友自己提出一些,由家长回答。通过提问和回答问题,明确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故事法选择和自编一些故事,讲给小朋友,让他们通过故事,明白一定的道理,从而知道怎样做对,怎样做不对。在3岁以上的孩子中,可以发组织小朋友自己讲故事,还可以在家长讲完之后,让小朋友续故事,通过讲故事做到自己教育自己。
奖励法一个时期提出几项要求,然后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比,凡是进步的,哪怕一点一滴都给予肯定和表扬,并在自制的评比表上贴上小红花,鼓掌祝贺。不仅可以进行单人比赛,还可以进行多人的比赛。
娱乐法将日常生活中经常做的事,如洗脸、刷牙、梳头等,编入活泼欢快的乐曲中,编成小的歌曲,教给小朋友。也可以把一些事情编成顺口溜、儿歌教给小朋友。这样便使幼儿通过娱乐的形式学会了一些本领。
单教法每个小朋友都可能有特殊情况。所以要用单教法,就是“练兵教练”,手把手一点一点地教会。
以上几种方法,要根据孩子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只要坚持不懈,幼儿的自理能力就会逐步提高。
幼儿园论文篇十一
摘要:孝道中华民族的两大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中国儒家文化的基石,中华民族尊奉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孝道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百善孝为先,针对当前部分孩子不懂得父母工作的艰辛,缺少孝心的状况,作者从平时的教育。
教学。
出发,有意识地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对幼儿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促进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关键词:大班幼儿孝道教育主题活动弟子规。
一、理解“孝道”的内涵。
陶行知先生曾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父母把自己的孩子从小拉扯大,期间的辛劳可真谓大也。我们必须让孩子明白父母的养育之恩,懂得孝敬父母。我们专门为孩子设立了“孝敬日”,要求孩子将自己的生日定为孝敬日,在这一天最要感谢的自己的妈妈,要用行动表示对妈妈的爱,以此表达浓浓的母子之情。教育孩子知恩就要感恩,感恩就要报恩。让孩子从小养成关心父母、体贴父母、爱护父母的好习惯。我们有意识地给孩子讲一些有关二十四孝的故事,在满足孩子听故事愿望的同时感受爱的教育。让孩子知道对父母应该有孝心,理解父母对我们的爱,同时也要对父母表达自己的爱。另外,我们还利用发生在孩子身边的典型事例,身边的真人真事给予孩子榜样教育。给孩子讲述一些孝敬教育的实例或典故,同孩子一道进行分析,使他们懂得孝一种优良的品质,鼓励他们用实际行动去表现。让他们理解什么孝道,孝道就要为父母尽义务以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
二、在各科教学活动中渗透孝道教育。
幼儿园教学活动我们进行幼儿孝道教育的一个主要阵地。在音乐活动中让孩子唱一唱有关孝敬方面的歌曲,使孩子们在歌声中得到熏陶,受到教育。如:歌曲《人间有爱》、《小乌鸦爱妈妈》、《我的好妈妈》、《常回家看看》、《烛光里的妈妈》、《世上只有妈妈好》、《妈妈的吻》、《母亲颂》;手语表演《感恩的心》、《生命之河》等。在语言教学中通过儿歌、诗歌、三字经、故事等形式,丰富有关孝敬方面的人物事迹。如:三字经里的《黄香温席》,《孔融让梨》;故事《我想要爱》《猜猜我有多爱你》《小兔真孝顺》《我妈妈》;诗歌《游子吟》、《妈妈的雨季》、《妈妈,我的守护神》;在美术活动中让孩子画一画有关孝道方面的图画,如:《我帮妈妈做家务》、《送给爸妈的礼物》《小鬼当家》《学做小主人》。
三、
在主题活动和传统节日中渗透孝道教育。
充分利用各个传统节日和主题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让幼儿懂得感知、体验“孝道”教育。本学期我班开展的系列孝道主题活动有:九月的《我爱我的老师》活动,孩子们感受了老师工作的辛苦,并通过自己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对老师们的尊敬和感谢。十月的《我爱我的祖国》的绘画比赛,激发了幼儿的爱国之情。《我和爷爷奶奶做朋友》活动,本次活动不仅培养孩子从小关心尊敬老人,更使孩子们走进社会的途径之一。十一月的《感恩你我,真情成长》的活动,幼儿时期的感恩对象应该从幼儿身边的人着手,在与他们交往的过程中,幼儿会学会感恩、实施感恩。我们让孩子欣赏感恩影片。如:《暖春》、《妈妈再爱我一次》、《宝莲灯》,并用心形制作感恩卡,上面写上爱爸爸妈妈的话语。孩子们用稚嫩的声音说出了自己的心声。十二月的《大手牵小手》活动,主要让孩子们懂得自己长大了,应该学会关心和照顾弟弟妹妹,它能有效地弥补独生子女缺乏与不同年龄儿童交往机会的不足,帮助他们学习社会交往的技能,以此培养他们关爱他人的情感。一月的《做个孝顺的孩子》活动,让幼儿从小拥有一颗感恩的心。能以一颗感恩的心去对待周围的人和事,学会感谢家人、感谢朋友、感谢身边的每一位人。如:在主题活动“我们的家园”中,我们要求孩子在家能主动帮助父母做家务,好吃的东西和父母分享,给爸妈捶背、倒水、梳头、拿鞋、唱首歌,等等。教育孩子回家要多做孝事,并把自己的孝事讲给老师和周围的小朋友听,让孩子在这样的氛围中,慢慢加深对“孝”字的理解,懂得要从小热爱父母及家庭,进而提升到热爱家乡,热爱祖国。
四、在一日生活中渗透孝道教。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一直以来我们都很注重孩子的礼仪教育,教育他们看见老师和小朋友要深深一鞠躬,并说“老师早”、“小朋友早”。刚开始孩子有点放不开,需要我们在旁边不断督促提醒。我们意识到要让孩子鞠躬,我们自己首先必须作出表率。刚开始我也有些不能够接受,让我和孩子鞠躬,不说不愿意,而觉得很别扭。早上小朋友来,我们首先向孩子鞠躬问早,下午放学,我们也主动向小朋友鞠躬说再见。我们教育孩子,别人向你鞠躬,要及时给别人还礼。孩子的进步巨大的,当我们和孩子们慢慢坚持去做了,我发现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动作却让我和孩子的距离拉近了。甚至,当我们和同事阿姨之间互相问好时,我们感觉心中彼此更尊重对方了。越来越多的孩子甚至回到家也会给自己的父母、爷爷奶奶鞠躬,表达自己的孝心。不要小看这一鞠躬,当一个人从小懂礼貌,能做出鞠躬这个动作时,他的修养也在慢慢提高。虽然现在有些孩子还不能真正明白鞠躬的含义,只机械模仿,但我坚信,一直坚持这样做了,习惯成自然,对孩子一生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教师幼儿每日必读的书”,暑假我们参加了为期三天的以“幸福人生”为主题的传统文化培训,利用暑期在家观看蔡礼旭老师《细讲弟子规》的光碟,并结合实际写下自己的感悟。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我们更加意识到了孝道教育的重要性,不断修炼自身的德行,用良好的言行影响、感染孩子,做到言传身教。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我们教育孩子要遵守纪律,不讲话影响别人。如厕时要排队、学会等待,洗手开小水,不浪费水。进餐前我们都要组织孩子念感恩词:“感谢国家培养护佑,感谢父母养育之恩,感谢老师辛勤教导,感谢同学关心帮助,感谢农夫辛勤耕作,感谢打众信任支持。”以此教育孩子学会感恩,爱惜粮食。在进行游戏活动时教育孩子要遵守游戏规则,轻拿轻放,注意安全,不争抢。午睡时教育孩子保持安静,不打扰别人。角色游戏时,开展“自助餐厅”“玩具大家玩”“给爷爷奶奶让座”“帮娃娃穿衣”等活动,幼儿从中感受到了与他人共享的快乐,在体验角色扮演的愉悦情感的同时,学到了助人、关心他人的言行,有助于将外在的道德观念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作为幼教工作者,我们应该肩负起历史履于我们的光荣使命――做好孝道教育工作。使孩子从小就懂得感受爱并实践爱,有爱心和孝心,这些不仅能使孩子受益,而且能使整个世界充满和谐爱的阳光。
幼儿园论文篇十二
有一次户外活动回来,孩子们可能太兴奋了,在教室里大喊大叫安定不下来。一会儿还有外宾要来参观呢.为了让孩子们安静下来,同时又能保持这种良好的情绪,我避免采取强迫命令的方法,而是朝着大家用双手把耳朵捂了起来,装着忍受不了噪声的样子。有几个比较安静反应较快的小朋友也学着我的'样子捂起了耳朵。不一会,全体都安静下来了。
用这种“暗示法”来启发教育个别幼儿,也能收到良好效果。一次午睡时,别的幼儿都睡了,只有侯文阁小朋友仍一如以往不愿睡,而且这天特别不安静。我就与另一位教师按事先商定的,互相“犯愁”地看着,一个说:“哎呀!真急人,侯文阁不爱午睡,这对身体可不好啊!”另一个说:“是呀,侯文阁是个好孩子,可就是不睡午觉,怎么办呢?”……侯文阁听见了这一对话,大眼睛扑闪了几下,果然动了心,对我说:“老师,我也睡。”我赶忙一边夸奖他,一连安置他睡下。他终于睡了个好觉。而且逐渐习惯午睡了。
事(包括有个小动物无故哭了一场)不满意,决心“下一次”改正了。第二天早晨,当我把张莹从她妈妈手中接过来后,大概出于习惯,她又想哭了。我赶快高声说了几句别的话,转移了一下她的注意力,然后装作突然想起似的,亲热地凑在她耳旁悄悄说:“张莹,昨天老师讲的故事好听吗?老师先去照顾别的小朋友,等会儿再给你讲故事听,好吗?”她点了点头,虽然眼里又有泪了,可终于没有掉下来。我在接待别的孩子时,也一直没忘记向她点头、微笑。她每天早晨都要哭闹一场的毛病,终于改掉啦!
幼儿园论文篇十三
从幼儿安全教育的频率与幼儿意外伤害的关系中可以了解到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机会的增加会减少幼儿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幼儿是意外伤害最直接的当事人,也是最先能感触到危险的人,但由于幼儿的安全知识的局限,幼儿对危险的规避有滞后性。因此,幼儿园教师应增加幼儿的安全教育机会,将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之中,幼儿的安全教育机会越多,幼儿的安全知识就会越多,安全意识就会越强,就越能降低意外伤害的发生。安全教育进行的方式不同,其达到的效果也大相径庭。幼儿天生热爱游戏,因此在教师进行安全教育的方式可以结合游戏进行;对幼儿的教育,也是在一日生活中实现的,因而教师进行安全教育的方式可以在一日生活中渗透;幼儿的思维是具体形象的,因而教师进行安全教育的方式可以结合具体事例、具体图片、绘本等可观性材料;幼儿是学习的主体,因而教师进行安全教育的方式还可以结合相关经验引导幼儿讨论。总之,幼儿园安全管理是幼儿园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师、家长甚至是社区等都有权利参与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幼儿园在进行安全建设时,应注重家长、教师甚至是社区的主人公地位,给予他们参与安全管理建设的机会,应当多听取他们的意见,集思广益,从而提高安全建设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白海燕.幼儿园安全教育现状及对策探究[j].科学导刊,(12).。
幼儿园论文篇十四
摘要:在所有的管理工作中,核心要素是对人的管理,幼儿园管理也同样如此,关键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是管理学中最难做的,最考验管理者能力的,需要管理者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了解、关心被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达成心与心的沟通,让被管理者更加用心工作。本文笔者就如何管理幼儿园教师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幼儿园管理;管理者;关心;需要;成长;欣赏。
在所有的管理工作中,核心要素是对人的管理,幼儿园管理也同样如此,关键是对人的管理。的确如此,每一个搞管理工作的,在管理岗位上的人,都有自身的深切的体会,幼儿园管理中最重要的管理是对人的管理,这也是最难做好的管理,因为人毕竟是有思想,有不同想法的,再加上人的.思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受我们控制的,我们不可能知道每个老师的大脑里在想些什么。作为管理者需要在了解别人思想,顾及别人感受上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上来考虑,幼儿园管理中最难的,最不稳定的就是教师的管理了,加之现在社会教师地位并不高,很多教师一旦有好的去处,就会抛下幼儿教育工作高就了,教师的流动性比较大,还有一部分教师却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因此,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也就越来越难,越来越让管理者感觉头疼。
一、关心老师生活,不断改善教师生活条件。
每个老师因为家庭情况不一,生活条件并不相同,要考虑的生活问题也就不一样,他们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要都不相同。作为幼儿园管理者,要让他们心甘情愿接受管理者的管理,乐于在他们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就要与他们一条心,打成一片,了解每一位老师的不同需求,尽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教师们才会更加努力地工作。比如,教师中如果有小孩无人带,需要老师自己亲自接送的,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开开绿灯,给他安排课程尽量在一天的中间,避开早晨和下午,让他有时间接送孩子。如果哪位老师的孩子病了,除了主动准假外,还可以代表学校去看望一下孩子。这样就会增加管理者与教师的感情,拉近两者的距离。
另外,还可以学校能够办到的情况下,帮助教师们改善生活条件,可以在学校给家住外地的老师安排宿舍;免费给老师们提供早餐,让午餐更丰富,更营养等等。只要管理者是真心的为教师着想,付出的真心就自然会得到更大的回报。
二、积极支持教师学习,满足老师培训提高需要。
高尔基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满足教师学习的需要,为了让教师有学习的机会,管理者要创造学习条件给教师们,让他们想学有条件。可以每学期让教师自行选择多少费用以内的幼儿教育类书籍,购买这些书籍的钱由幼儿园支付;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察、交流学习的时候,除了管理者自身参加培训外,还要把机会更多地留给老师,让他们走出去,多看看,多学学,这对于更新教师教育观念,更换教育理念,拓宽教师视野,丰富教师学识是大有裨益的。积极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有竞争才有差距,有差距才有促进,有促进才有提高,有提高才有效果,通过参加竞赛活动,教师肯定会有很大的收获的。对于教师的在职进修,也要大力支持,这是提升教师能力的重要途径,要鼓励他们参加进修,还要给他们留出时间学习。
三、学会欣赏赞美老师,及时表扬鼓励。
有一位名人曾说过:“世上不是没有美,而是缺少去发现美的眼睛”。对幼儿教师不能老是吹毛求疵,看这个教师不顺眼,那个教师不中顺心。要用欣赏的眼光和赞美的心理去看待每个老师,要睁大眼睛,寻找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和长处,并用放大镜去“放大”这些闪光点,并给予欣赏和赞美,让他们感受到教学所带来的成就感,带来的乐趣,更加增强他们教学的兴趣和信心,发挥他们教学的特长。对教师们在平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要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教师们哪里没做好,哪里做得不对上面,班级哪里又有了问题。这样就会给老师们增加无形的压力,老师就会刻意去注意让自己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就不会在教学中有创新,就会影响老师积极性的发挥。所以,在幼儿园对教师的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多肯定老师的表现,给予一些积极的引导,充分调动老师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鼓励老师与幼儿园一起成长。
任何人都有自己人生的目标,有的大,有的小,有的远,有的近,不尽相同,但无论是哪种目标,都是值得肯定的,毕竟这些目标是让人积极向上的。因此,作为教育管理者,要积极鼓励和指导幼儿老师制定个人发展目标、规划自己的工作岗位。要与教师一起,帮助和引导老师分层次写出自己的人生理想、信念、价值观,同时,要让教师结自身实际和目前的工作情况,把与自己的人生目标与幼儿园的长远规划结合起来,将长期目标分解成一个一个的短期目标,并拟定为实现这些短期目标需要付出的努力和行动的计划方案。通过这种方式,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和分期目标,让教师能让自己拟定的目标而努力,有了目标,也会激励教师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为实现自己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而努力奋斗。幼儿园的美好愿景和共同使命使每一位教师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使老师们着眼未来,降低职业倦怠感。
参考文献:
[1]黄晓秋。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以人为本”[j];校长阅刊;。z2期。
[2]张荣华。浅谈幼儿园人性化的管理[a];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一五阶段性成果集(江西卷)[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