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告陈述词 离婚原告陈述(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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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述词 离婚原告陈述篇一
,陈述人已经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请求贵局综合所有情形,给予陈述人减轻处罚的决定。特此陈述申辩,请予以支持。
此致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述人:
时 间:
原告陈述词 离婚原告陈述篇二
离婚陈述书
原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姓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等;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自身情况撰写)
原告陈述词 离婚原告陈述篇三
一般来讲,个人陈述(自荐信)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大的方面内容:
1、自我介绍
我是谁,在哪所学校读书、简要的兴趣爱好等介绍。此部分内容突出亮点(宜精准)但不用过于详细。
2、报考目标校及专业的理由
此部分内容是考生需要重点阐述的内容,在写作之前需要考生提前了解目标院校的历史背景、院校专业特色、培养理念等等。然后结合自身的兴趣特长,阐述选择这所高校、这个专业的原因。最好能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表达自己对目标高校的向往、憧憬以及为了进入这所学校已经花费的精力和付出的努力。
3、关于未来的规划及目标阐述
考生对未来规划和目标期望,可包括在大学期间的学业规划和目标、毕业后想从事的行业以及想致力的领域、在以后的成长发展中想要达到什么样的人生高度等方面,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考生的目标志向、兴趣爱好、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高校在人才选拔中比较重视的参数。
4、总结致谢
主要是为了表达对院校的向往及阅读材料者的尊敬,不用过于详细,基本一两句话结束。
此外,在写作时,考生们要注意书信格式,目标学校写全称,不要简写,这是对学校的尊重。
个人陈述(自荐信)不仅仅包含以上说明的基本内容,在写作和准备的过程中还有众多的问题需要规避,稍不注意就可能弄巧成拙。
1、文章精短简练
自荐信一般都有字数限制,常规的要求一般是800-1500字之间,在如此小的篇幅里,考生只能重点展示自己的闪光点,凡是能在报名材料中体现的东西,不需全部阐述。
如果想要突出自己以上某一个方面的特点,可以着重介绍自己为了获得xx而付出的一些努力及后续的一些感悟体会。
2、清楚了解高校对自荐信的具体要求
虽然以上介绍的4个部分内容基本可以满足大部分院校对自荐信的要求,但是还有少部分高校对于自荐信的字数、具体框架、是否手写还有特殊要求。
例如:北京科技大学2021年对个人陈述(自荐信)有以下要求:(2)个人陈述,须本人手写,1000字以内,内容必须包含以下4个方面:①申请理由;②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习研究经历,主要参与的实践活动及感悟;③对申报专业的认知以及大学学业规划;④性格特点、爱好特长。
3、文章段落清晰,层次分明,无错别字
逻辑清晰、结构分明,便于高校相关老师能快速了解文章大致内容,自荐信虽然不是高校决定初审的必要条件,却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帮助考生取得一个好的印象。但是,如果出现错别字等情况,在一定的程度会减分。所以,请大家务必重视。
原告陈述词 离婚原告陈述篇四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原告陈述词 离婚原告陈述篇五
原告方最后陈述
被告方在接到我方订货单后,在我方未写明建材具体型号的情况下,就给我方当事人发了不含dop的建材,而被告方此前的所有相关交易中给卖方提供的都是含有dop的建材。我方认为被告方这种发货行为太过随意,存在过失。
针对被告方所述我方当事人未写明所需货物的型号,于是就随意发货,而且认为我方当事人是专业建筑商,应该明确货物的不同型号,以及被告方提到的我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进行审查,我方认为,论专业性,即使我方是专业建筑商,那么对方作为生产者,我方作为消费者,对方显然应在此专业比我方更为专业,如果我方在订货单中没有写明,那么对方对合同审查后应该与我方进行确认,然后发货,若更专业的被告都不知道不同型号货物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的话,似乎对我方应知道dop塑化剂的添加与否会产生如此大的不同效果就更无期待可能性。
被告答辩说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无效,不应该适用,所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如前所述,被告方对于此次是百事大厦外墙的损失是有很大一部分责任的,既然被告方有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使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的法定赔偿条款,被告基于自己的过失也应该对我方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应当承当损失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交易秩序以及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做出合理判决。
来自:天涯军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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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述词 离婚原告陈述篇六
审:全体请坐
书:报告。。。完毕
审:现在开庭,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核对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审:请原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江:。。。。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王:王xx,xxx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被告:。。。。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谢:谢xx,华东交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殷:殷xx,华东交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队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谢,殷:没有
审:现宣布各方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江西省华东交大模拟法庭受理原告江x诉被告李x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婷和人民陪审员张xx、陈xx组成,由胡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雷xx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这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已在开庭前告知各方当事人,原 被告方你们是否清楚了? 江x:清楚 李x:清楚
审: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王:不申请。
审: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谢,殷:不申请
审:为了便于双方举证,质证,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证人。
被:有一份证人证言。
审: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124条,第125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被告应围绕本案争议的范围提出自己的主张,原告提出自己主张的,应提出证据或说明理由,被告反驳对方主张的,提出自己主张的也应提出证据或说明理由,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审:现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宣读起诉书 原代:
审:被告方,刚才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李x:宣读答辩状。。 审: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谢,殷:没有
审:现在由原告方进举证
王:第一份证据是常住人口登记卡,这份证据表明原告的身份、姓名和曾用名。 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殷xx:对第一份证据没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第二份证据是土地使用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源于政府的颁发,这份证据主要证实本案所争议的该栋房屋的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余集建93字第01-3-05157号,土地使用者是江x,地址是站前村竹溪小组,土地类别是宅基地,面积是平方米。整栋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者为江x,批准使用权限为永久,填发机关为余江县土地矿产管理局,颁发时间为93年4月17日,土地证盖有省人民政府的印章及填发机关的印章。
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谢:对这份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是真实的,关键性的一点是原告在申领该土地使用证时,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这只是一份土地使用证书,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房屋确权纠纷,对房屋的确权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王:整个申领土地使用证得过程是没有反映的,土地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这一土地的左邻右舍及相关人都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如没有异议,就颁发,有异议就不发。本案争诉的是房屋产权纠纷,所争议的房屋宅基地是相连的,在农村土地的登记是根据房屋所有权归谁来定的,土地使用证表明了这一块宅基地是谁的,土地附建的房屋是谁的。在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基本上是合一的,土地使用证比本上是准房产证,是紧密相连的。
殷: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这房屋是父母建的,他母亲是2003年去世的,1993年他母亲肯定在世,土地使用证应当登记为母亲的名字。农村的房屋是没有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是这样的,但也不排除例外,93年国家是对农村所建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
王:房屋是父母所建的,这是不争的事实。93年发放土地所有证时他母亲还在,那为什么没有以他母亲的名字发放土地使用证,而是以原告的名字发放土地证,这恰恰证实了1980年全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的事实,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人征得了相关人的同意。这有力表明了原告一人顶下房屋的历史事实存在。
殷:有待于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详细的证据来证实。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 第三份证据是调查笔录,第一份调查笔录是对证人刘xx(原、被告的妹妹)的证言,第二份调查笔录是对张xx(原、被告的叔叔)的证言。 审:传证人刘xx出庭。
审: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事实求是不能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清楚了吗? 刘:清楚
张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刘:刘xx,1964年出生,种田,现住在西坂大队下坂村,江x是我哥哥。 审:现由原、被告方对证人发问
王:你娘家在竹溪村的老房你清楚吗,这发问是归俩个哥哥所有还是归一个哥哥所有?给钱的时候你在场吗?
刘:清楚,当时我也有十六七岁了,归一个哥哥所有。当时作价七百元给了江x,过两天给钱的时候我在场。给了二百块钱给李x,另外一百五十元从老屋里扣除。 王:你和江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是同胞兄妹。
王:你和李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不是,但我把他当亲哥哥看待。 审: 被告方要发问吗?
谢: 有,除了兄妹关系,你和原被告还有什么关系? 刘:江x的老婆和我的丈夫是兄妹关系。
殷: 原告给200块钱给被告的时候有写收据之类的凭证吗? 刘:没有
审:当时对房子处理时,写了协议吗,有谁在场? 刘:没写协议,就我们一家人在场。 审:最后这房子作价多少?
刘:作价七百元,过了几天给了钱给李x,当时我看到了。 审:江x写了条子给李x了吗? 刘:没有。
审:请证人刘xx退庭 审:传证人张x出庭
审: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事实求是不能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清楚了吗? 张x:清楚
陈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张x。。。
审:现由原被告对证人发问
王:对竹溪江家的老屋你了解吗?请你就你所知的情况说一下。
张x:听哥哥说过。1980年听哥哥说这房子作价七百元,江x给李x三百五十元,给钱的时候我不在场,因为我工作在外地。街上的老屋80年元月份处理的,做竹溪侯家的房子时就向我借了三百元,80年元月份街上的老屋当时作价一千二百元钱,我就要给付六百给哥哥,除去欠我的三百元,我还要给三百元给哥哥,当时这三百元给在李x手上。 王:80年你处理街上老屋的时候你写过协议吗?
张x:写过,但不记得放哪了。
王:你说给了三百元钱给李x,他们兄弟俩当时分了这钱吗? 张x:没有。
审: 被告方有什么要问的吗
殷:江x的岳母和你老婆是什么关系? 张x:和我老婆是俩姐妹。 审:请证人张x退庭
审:现由被告方举证
谢:原、被告在78年7月份分家的时候写的记录,两兄弟都有签字。 审:原告方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这份证据没有分家主持人的签名,也没有参与分家人的签名。分家的记录没有涉及对房屋的分配,被告方提供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谢:在农村七八十年代,不会写得那么规范,两兄弟连小件物在分家的时候都会写的很清楚,为什么大件物房屋没有协议呢?
王:邓埠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即关于赡养母亲方面的内容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五条内容写得很明白。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被告在父亲过世前和过世后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不是事实。被告一一主张了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原来的调解协议上也载明了对该房屋的意见。 原代:这只代表个人意见,是乡镇场自制式的调解书,对原被告母亲的赡养。如果这是赡养协议,当事人一方应该是赡养人,另一方应该是被赡养人,但调解书上的当事人仅仅是两个赡养人,没有被赡养人的名字。这份自制式调解书,填写不规范,没有江x的签名,也没有原被告母亲吴春花的签名,也就是没有另外两方当事人的签名。这份协议毫无价值,对本案起不了任何证明作用。
审:被告方继续举证
殷:最后一份证据是邓埠镇站前良种场出具的一份证明,时间是2004年12月2日,主要证实今天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时他们共同所建的,被告李x很好地尽了赡养义务。 审:原告方对这分证据有何异议??
王:证明的内容不明,如果是赡养证明,则与本案无关,如果对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他们也无权证明,证明的主体更是不明。
殷:证人熊润林,邓银茂主要证实被告李x尽了赡养义务。。。。。。。。。。。《提交证据》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王:见(代理词)
审:被告方你有什么辩论意见要陈述吗?
谢: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原告方的代理词,我作如下答辩,原、被告虽然不是亲兄弟,但毕竟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这份亲情是割不断的,本案争议最大的是原被告父母共建的房屋原告是否取得所有权,原告说出资三百五十元顶下那房屋,另有证人刘xx的证词,证人张x也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这份证据的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人刘xx的陈述是矛盾的,刘xx就这一事实的陈述前后是矛盾的,原被告虽不是亲兄弟,刘xx另外与本案的原告还有其他的亲戚关系。江x的老婆和刘xx的老婆是亲姐妹,刘xx的证词不能证实江x用三百五十元买断了这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处理房子时,应会有协议,原告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在处理街上老房子都有协议。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涉及到土地权属应当由相关人民政府调处,本案今天庭审可能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因为被告已经向相关政府申请撤销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重新颁发的问题。 78年刘xx说给了钱,他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当时协议这房子时没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没有写协议。
王:既然这房屋没有卖,我们哪来土地使用权证,如果93年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被告还会阻拦吗?
审:原告方是否还有第二轮辩论意见?
王: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多年以来你们兄弟之间的情谊,真正出现了财产纠葛,这就要讲清原则。首先在是非面前,要弄清事实,讲求法律,弄清楚房屋所有权的属向。被告方代理人说原告方是否取得了整栋房屋的产权,我方举证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在场的证人、当时商议这事时候的人员刘xx是唯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证人。这事原始、直接证据,还有传来证据的证人原被告的叔叔张x,与直接证人、原始证人是相吻合的,印证了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概括了一切,证据力很大。原告方的诉讼主张是成立的,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被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殷:第一,关于证人刘xx的证词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通过证人当庭陈述的事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内容,他说在家里给了二百元,另外一百五十元从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扣除,在原告的诉状中说在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拿去了一半,但现在讲被告全部拿去了。这是自相矛盾,原告方证人的证词不真实。对于房屋权属问题应是相关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不是法院权属管辖问题。
王:在诉状中所谈到的原、被告对作价的房屋各一半,这是从总的概念上来讲的,这是一个事实,从证人张x的证言中可知,那三百元是个人一半的,至于怎么拿的,具体细节问题,诉状要讲得那么清楚吗?
审:原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谢,殷:没有。
审: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在法律角度上予以承认,被告方提出行政主管部门的异议,应通过行政手段由相关行政部门来裁决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88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但要看调解得合不合理。 审:被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被:不同意。
审: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成立
审:被告,对于原告方提出的那三块门,你都拿掉了吗? 李x:是的
审:休庭十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合议庭经过评议,对本案的事实确定如下:本院认为:1980年期间,被告向父母提出将1966年家里建造的一房屋与原告分家拆产,在经得父母及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出资购买该栋房屋中被告共有的另一半,即整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原告取得整栋房屋所有权以后,余江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于1993年4月17日确认了原告对该栋房屋所占宅基地,并发给了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主张编号为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04年期间,被告占据原告半栋房屋,属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的房屋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为此,本院依照xxx《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余江县邓埠镇站前村委会竹溪村小组地号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
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原被告你们是否清楚了?。。。。 审:休庭
原告陈述词 离婚原告陈述篇七
法庭庭审原告发言稿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或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四节 法庭调查
如:证据1+证明内容 第五节
法庭辩论
第六节
当庭调解 第七节
宣判